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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法律,是指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和修改的法律。
釋義
《立法法》第七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該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
區別
(一)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的法律,屬于基本法律。
包括《刑法》、《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等。
(二)基本法律以外的,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和修改的法律,屬于普通法律。
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法官法》、《檢察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等法律。
參考資料 >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中國政府網”.2015-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