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資格證是教育行業從業教師的許可證。在我國,需要在社會上參加認證考試等一系列測試后才能申請教師資格證,教師資格證共分8個類別,非師范高校畢業生也可參加教師資格考試。
2015年,教師資格證考試改革正式實施,打破教師終身制且五年一審,改革后將實行國考,考試內容增加、難度加大。在校專科,本科能報考。成考,自考,網絡教育學歷,需要畢業才能報考,改革后將不再分師范生和非師范生的區別,想要做教師都必須參加國家統一考試,方可申請教師資格證。
2018年9月,教育部宣布教師資格證書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統一印制,社會各類培訓機構頒發的培訓證書、證明不能作為教師資格證書使用。
歷史沿革
孕育階段:我國古代的擇師標準
在奴隸社會,我國專門的教育機構——學校出現,到了商朝,學校已經較為完備。隨著學校的出現,古代社會不僅從制度層面對教師進行了一定的要求,而且也從觀念層面說明成為教師應該具備的學識與道德品質。
我國古代對教師在制度層面的要求主要體現在政府對教師的選擇上。西周時期的教育制度主要是“官師合一”,因此學校的教師基本是由從政官員及退仕兼任。這種制度是從原始社會中長老制度演變而來的,教師都有雙重作用,即教育和教化。因此,當時有君師并稱的現象。
到了漢代,太學的正式教師稱作博士,博士的選拔任用制度較之前更為嚴格和制度化,在西漢,對太學博士的人數也做出了嚴格的限制,經朝廷批準,五經只設14位博士,并且多由名流充任。到了東漢,開始采用薦舉和考試相結合的方式選取太學的教師。要求博士必須德才兼備,有廣博的學識、精湛的教學能力、良好的封建道德規范。后來,皇帝頒發的證書對博士的年齡作出了規定,任博士須年齡在五十歲以上。漢代太學對教師的要求相比西周更為嚴格,使得教師的質量整體有了一定的提高。
到了唐代,隨著學校專業化的發展,各種學校所需的教師也需要專業化,國子監的教師有博士、助教等。
宋朝在教師的管理上初步形成一定的制度,教師要實行教師“教官試”和教師考核制度,同時初步建立了教師“資格憑”制度。到了元朝,中央和地方官學主要是由儒士即漢族知識分子擔任,包括當時一些書院的教師皆由當時的理學大師、學者、進士擔任,可見元代教師的任職資格多注重廣博的經學知識。
明朝時,儒學教師的選用必須在德行和知識兩個方面合乎為人師表的要求,對于教師的選用也比較嚴格。
清朝時,皇帝對國子監教師的任用比較重視,首先要經過引見,由皇帝當面考察寫下任用意見;其次,堅持德才兼備,強調學問、人品,還重視資格要求,采用考選和升任相結合的方式對教師進行考察。
萌芽階段:清末教師資格檢定制度的出現
隨著清末西學的傳入以及中國近代工商業的發展,中國的教育開始走上了近代化的進程。一些新式學校開始出現,這樣必然會導致對教師的數量以及對教師專業化的需求,隨之培養教師的師范教育便提上日程。1897年,南洋公學師范院作為我國第一所師范院校的創立,成為師范教育的發端。1902年頒布的《壬寅學制》中規定設立“師范館”,1904年重新擬訂的學制系統包括《初級師范學堂章程》和《優級師范學堂章程》。師范學校開始成為近代學校教師的專門場所,導致教師任職資格的具體化。清末,中國近代教師資格檢定制度的出現,開始了教師資格制度的萌芽。
(一)清末教師的任職資格
1903年,清政府公布了由張百熙等人主持重新擬訂的一系列學制系統,其中包括《任用教員章程》,這一章程對各級各類教師的任職資格作出了明確規定。
(二)民國時期教師的任職資格
民國成立后,教員檢定制度得以延續,但與清末的檢定制度相比有了較大的完善。對教師的檢定進行了更加具體全面的規定,并且對教員的任職資格有了明確的時間限制。1916年4月28日,民國政府教育部公布了《檢定小學教員規程》,此規程對小學教員的檢定作了更為詳細的說明,如檢定委員會的組織機構、組織人員、各委員所具有的資格、受檢定人員的資格、檢定科目、檢定合格證明等。檢定教員分無試驗檢定與試驗檢定。無試驗檢定主要審查教師畢業證書和教學經歷,并對其身體品行進行檢查;試驗檢定除了要檢查其畢業證書、辦學(教學?)經驗、身體狀況和道德品行外,還要進行試驗。
形成階段:十一屆三中全會后教師資格制度的初步確立
從新中國成立到中國共產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召開之前,我國教育事業的發展走過了曲折艱辛的道路。在此期間經歷了文化大革命,受社會政治氛圍的影響,教育發展遲緩,而作為具有保障教師質量的重要制度——教師資格制度受到影響,因此這段時間教師資格制度的產生缺乏現實條件。
十一屆三中全會后,我國教育事業不斷發展并取得了顯著的成績,因此需要大量的教師進入教育行列,教師隊伍的建設步入正軌,教師資格制度初步形成。
(一)教師資格制度初步確立(1985-1995年)
1985年頒布的《中共中央關于教育體制改革的決定》這一決定首次提出了對考核合格的教師頒發合格證書,自此教師擁有合格證書便成為其任職的資格。1986年《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的頒布,我國首次明確提出建立教師資格制度并頒發資格證書給合格教師,同時對此賦予了法律效力。199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提出國家實行教師資格制度,并對獲得教師資格人員的學歷、對負責教師資格制度相關的管理部門等作了具體規定。199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對各級各類教師取得教師的資格所應具備的學歷進行了嚴格的規定,從法律上對實行國家教師資格考試制度進行了說明。199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資格條例》的頒布,進一步對教師資格的分類及其適用范圍進行了說明,并且對教師資格考試的考試科目、程序、大綱標準、試卷的編寫、一系列考務工作、考試成績合格證明的發放、補考等都作出詳細的規定。此條例的頒布標志著我國關于教師資格制度第一部專門性法規的誕生,為我國實行教師資格制度提供了宏觀框架。
(二)教師資格制度全面實施(1996-2001年)
在我國教師資格制度的初步確立到全面實施,中間還經過了過渡試點階段。1996年原國家教委頒布的《教師資格認證的過渡辦法》、1998年教育部人事司下發的《關于在部分地區開展教師資格認定試點工作的通知》對教師資格過渡的具體事宜進行了詳盡的說明。2000年教育部部長陳至立簽發了《教師資格條例實施辦法》,此實施辦法標志著我國教師資格制度進入到了全面實施階段。
教師資格制度的完善:實現教師專業化
自第一部有關教師資格制度的行政性法規的誕生,我國教師資格制度已經取得了突破性的發展。但同時也存在一定的問題,如教師資格制度中規定的內容、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教師資格證書的有效期等,都是一直爭論的焦點。因此,必須對已有的教師資格制度進行改革和完善,對教師隊伍要嚴格把關,整體提高教師隊伍的質量,逐步實現教師的專業化發展。
2001年以來,教育部組織召開了數次“全國教師資格制度實施工作匯報交流會”,對我國教師資格制度存在的問題進行了討論與交流。2004年10月20日,在北京師范大學召開的教師資格認定工作專題會,對教師資格考試、教師資格的融通性、特殊專業申請教師資格及教育實習、教師資格認定條件中規定的學歷偏低和對思想品德鑒定流于形式等問題進行了討論和匯報。會議在“取消教師資格終身制”“推行國家級教師資格考試制度”等基本問題上達成一致。2010年頒布的《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指出必須健全教師資格管理制度。對教師準入制度應嚴格執行,控制教師的入口關。為完善任職教師的學歷和道德品質,國家要制定嚴格的教師資格標準、建立教師資格證書定期審核制度,共同規范教師的任職資格。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組織統一的教師資格考試和認定對中小學教師進行考核,縣一級教育行政部門按省一級的規定對中小學教師進行招聘、錄用、職稱評定、培訓和考核等進行管理。
2011年,國家教師資格統一考試首先在浙江省、湖北進行試點,2014年9月,試點擴大到13個省(市、區),2015年,國家教師資格統一考試在全國范圍內統一實施。《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暫行辦法》規定了教師資格考試的內容和形式,考試分為筆試和面試兩部分。筆試主要是考查申請人從事教師職業所具備的教育教學知識、教師職業道德、科學文化素養、閱讀理解和表達能力、邏輯推理和信息處理能力等。基本考試科目有《綜合素質》《教育教學知識與能力》和《學科知識與教學能力》,其中幼兒園、小學不考《學科知識與教學能力》。《綜合素質》主要是考查申請人的職業道德、基本法律知識、處理實際問題的能力、語言表達能力等;而《教育教學知識與能力》主要是考查申請人的教育學知識,基本原理中所包含的對一些具體問題的解決能力;(此處不通)《學科知識與教學能力》考查申請人對某一科目知識的掌握情況、具體科目的教學設計、教學能力、教學評價等。面試主要考查申請人的職業態度、心理素質、儀表儀態等基本素養和具體某一科目的教學設計、教學實施過程、教學評價等實際的教學技能。面試主要有抽題、備課、回答提出的問題、試講、答辯、評分等環節。筆試和面試成績都合格后,由教育部考試中心頒發教師資格考試合格證明,然后考生經過體檢和現場確認即可獲得教師資格證書。自此,我國的教師資格考試制度開始在全國范圍內實行,并不斷完善,使教師資格制度進入到新的歷史發展階段。
實行國家教師資格考試制度,使得我國教師資格制度逐漸步入正軌,推動了教師專業化發展進程,有利于教師隊伍整體質量的提高,同時開辟了非師范類學生通過考試加入到教師隊伍中的渠道。
縱觀我國從古代對教師的要求到現代實行國家統一教師資格考試制度,我國對教師的任職要求主要體現在廣博的知識和良好的職業道德兩個方面。此外之外,現代的制度還要求教師還要具有先進的教育理念、熟練的教育教學能力、良好的心理素質和實際操作能力。同時教師資格考試的基本內容突出教育性、應用性、實踐性、專業性四個特點,促進教師不斷專業化。
證書分類
自上而下兼容:
(一)幼兒園教師資格證;
(二)小學教師資格證;
(三)初級中學教師和初級職業學校文化課、專業課教師資格證(以下統稱初級中學教師資格證);
(四)高中教師資格證;
(五)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職業高級中學文化課、專業課教師資格證(以下統稱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資格證);
(六)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職業高級中學實習指導教師資格證(以下統稱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證);
(七)高等學校教師資格證。
(八)成人/大學教育的教師資格證,按照成人教育的層次,依照上款規定確定類別。
報考條件
通用條件
凡報名當年年底未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規定教師資格條件并愿意從事教師工作的中國公民,均可申請并依法認定幼兒園、小學、初級中學、高中、中等職業學校(含實習指導)教師資格。
1.漢語水平應當達到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頒布的《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標準》二級乙等及以上標準。
2.不需要單獨考教育學和教育心理學。這兩門課程已經統一歸入統考的科目二,是幼兒的《保教知識與能力》、小學的《教育教學知識與能力》、中學的《教育知識與能力》,并由省教育廳統一組織考試。?
3.各級各類學校各專業畢業生在教師資格證考試筆試結束并成績合格后,可報名參加數月后的面試考試。同時筆試成績為兩年有效期,期間都可以進行面試報名,如果這一次考試有未通過的科目,在已通過的科目有效期內,只報考未通過科目即可。
注:考生參加面試的具體時間安排將在《面試準考證》中標明。(面試流程為:結構化、試講、答辯??)。
4.具有良好的身體素質和心理素質,無傳染性疾病,無精神病史,按《申請認定教師資格人員體檢標準及辦法》,在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指定的縣級以上醫院體檢合格。
5.報名需要學歷證、身份證、照片。
6.沒有教師資格證的是肯定無法取得正式編制的。
具體的報名時間和地點可以通過當地教育局、或者教師資格證報考點了解。
學歷條件
(一)取得幼兒園教師資格,應當具備幼兒師范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十一條規定,取得小學教師資格應當具備中等師范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在實際執行中,各地教育部門均確認大專學歷符合小學教師資格的學歷要求。
(三)取得寧陵縣初級中學教師、初級職業學校文化、專業課教師資格,應當具備高等師范專科學校或者其他大學本科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四)取得高中教師資格和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職業高中文化課、專業課教師資格,應當具備高等師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學本科畢業及其以上學歷;取得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和職業高中學生實習指導教師資格應當具備大學專科及其以上學歷,同時還應具備相當于助理工程師以上專業技術資格或中級以上工人技術等級;
(五)取得高等學校教師資格,應當具備研究生(本科教師)或者大學本科畢業(專科教師)及以上學歷;
(六)取得成人教育教師資格,應當按照成人教育的層次、類別,分別具備高等、中等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報考材料
學歷證、身份證、照片。
考試科目
筆試考試科目
幼兒園教師考試科目:綜合素質、保教知識與能力
小學教師考試科目:綜合素質、教育教學知識與能力
初中教師考試科目:綜合素質、教育知識與能力、學科知識與教學能力
高中教師考試科目:綜合素質、教育知識與能力、學科知識與教學能力
中職文化課考試科目:綜合素質、教育知識與能力、學科知識與教學能力
中職專業課考試科目:綜合素質、教育知識與能力
中職實習指導考試科目:綜合素質、教育知識與能力
面試考試科目
幼兒園教師考試科目:教育教學實踐能力
小學教師考試科目:教育教學實踐能力
初中教師考試科目:教育教學實踐能力
高中教師考試科目:教育教學實踐能力
中職文化課考試科目:教育教學實踐能力
中職專業課考試科目:(試點省自行組織)
中職實習指導考試科目:(試點省自行組織)
報考流程
1、登錄。考生登錄“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網”(//.edu.),查看所在省報名公告,按照導航頁面指引進入所在省報名入口。
2、注冊。考生須認真閱讀、充分了解本省報考要求后方可進行。注冊時要求考生填寫報名公告規定的證件號碼、姓名、手機號碼、登錄密碼等信息,并在網站認真閱讀《誠信考試承諾書》(電子版),確認承諾后方可進行后續操作。
3、填報個人信息。考生本人須如實填寫戶籍所在地、居住證申領所在地、是否在校生、是否師范專業、畢業學校、在校生學籍學號、最高學歷及證書編號等信息,并按照格式要求上傳證件照(免冠、正面、彩色、白底,JPG/JPEG格式,不大于200K)。
4、填報報考信息。考生按照本省公告要求選擇考試類別、考區、科目(所報科目須一次性勾選,一經審核通過,不得增加或更改)。提交信息后,考生報考狀態變更為“待審核”。考生報考有關信息在審核前均可以自行修改。
5、接受審核。各省考務工作人員將在規定期限內對考生報考信息進行審核,是否需要考生到達現場詳見各省報名公告要求。審核通過的考生狀態變更為“待支付”。未通過審核的考生,可在報名截止日期前修改、完善報名有關信息,重新提交報考信息,重新接受審核。
6、網上繳費。各省考生均可通過網上繳納考試費。完成繳費考生的狀態變更為“報名成功(已繳費)”,完成報名。通過審核,但逾期未繳費考生,報名無效。一旦報名成功并完成繳費,概不退費。
7、打印準考證。考生考前一周可通過報名網站自行下載、打印準考證。
8、考試資料下載。各類別、科目考試要求在《考試大綱》中均有詳細說明,考生可通過報名網站“資料下載”欄目免費下載。
政策依據
(1995年12月12日國務院令第188號發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提高教師素質,加強教師隊伍建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以下簡稱教師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中國公民在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中專門從事教育教學工作,應當依法取得教師資格。
第三條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主管全國教師資格工作。
第二章 分類與適用
第四條 教師資格分為:
(一)幼兒園教師資格;
(二)小學教師資格;
(三)初級中學教師和初級職業學校文化課、專業課教師資格(以下統稱初級中學教師資格);
(四)高中教師資格;
(五)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職業高級中學文化課、專業課教師資格(以下統稱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資格);
(六)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職業高級中學實習指導教師資格(以下統稱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
(七)高等學校教師資格。
成人教育的教師資格,按照成人教育的層次,依照上款規定確定類別。
第五條 取得教師資格的公民,可以在本級及其以下等級的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擔任教師;但是,取得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的公民只能在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職業高中或者初級職業學校擔任實習指導教師。
高級中學教師資格與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資格相互通用。
第三章 教師資格條件
第六條 教師資格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執行,其中“有教育教學能力”應當包括符合國家規定的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身體條件。
第七條 取得教師資格應當具備的相應學歷,依照教師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執行。
取得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應當具備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學歷,并應當具有相當助理工程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或者中級以上工人技術等級。
第四章 教師資格考試
第八條 不具備教師法規定的教師資格學歷的公民,申請獲得教師資格,應當通過國家舉辦的或者認可的教師資格考試。
第九條 教師資格考試科目、標準和考試大綱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審定。
教師資格考試試卷的編制、考務工作和考試成績證明的發放,屬于幼兒園、小學、初級中學、高中、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資格考試和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考試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組織實施;屬于高等學校教師資格考試的,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委托的高等學校組織實施。
第十條 幼兒園、小學、初級中學、高級中學、中等職業學校的教師資格考試和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考試,每年進行一次。
參加前款所列教師資格考試,考試科目全部及格的,發給教師資格考試合格證明;當年考試不及格的科目,可以在下一年度補考;經補考仍有一門或者一門以上科目不及格的,應當重新參加全部考試科目的考試。
第十一條 高等學校教師資格考試根據需要舉行。
申請參加高等學校教師資格考試的,應當學有專長,并有兩名相關專業的教授或者副教授推薦。
第五章 教師資格認定
第十二條 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規定的學歷或者經教師資格考試合格的公民,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申請認定其教師資格。
第十三條 幼兒園、小學和初級中學教師資格,由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申請人任教學校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認定。高中教師資格,由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申請人任教學校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審查后,報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認定。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資格和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報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認定或者組織有關部門認定。
受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委托的高等學校,負責認定在該校任職的人員和擬聘人員的高等學校教師資格。
在未受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委托的高等學校任職的人員和擬聘人員的高等學校教師資格,按照學校行政隸屬關系,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認定或者由學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認定。
第十四條 認定教師資格,應當由本人提出申請。
教育行政部門和受委托的高等學校每年春季、秋季各受理一次教師資格認定申請。具體受理期限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學校規定,并以適當形式公布。申請人應當在規定的受理期限內提出申請。
第十五條 申請認定教師資格,應當提交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和下列證明或者材料:
(一)身份證明;
(二)學歷證書或者教師資格考試合格證明;
(三)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學校指定的醫院出具的體格檢查證明;
(四)戶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人民政府或者工作單位、所畢業的學校對其思想品德、有無犯罪記錄等方面情況的鑒定及證明材料。
申請人提交的證明或者材料不全的,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學校應當及時通知申請人于受理期限終止前補齊。
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統一格式。
第十六條 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學校在接到公民的教師資格認定申請后,應當對申請人的條件進行審查;對符合認定條件的,應當在受理期限終止之日起30日內頒發相應的教師資格證書;對不符合認定條件的,應當在受理期限終止之日起30日內將認定結論通知本人。
非師范院校畢業或者教師資格考試合格的公民申請認定幼兒園、小學或者其他教師資格的,應當進行面試和試講,考察其教育教學能力;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學校可以要求申請人補修教育學、心理學等課程。湖北省實行改革,將教育學心理學改為綜合素質與知識能力等。教師資格證書在全國范圍內適用,教師資格證書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統一印制。
第十七條 已取得教師資格的公民擬取得更高等級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教師資格的,應當通過相應的教師資格考試或者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規定的相應學歷,并依照本章規定,經認定合格后,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學校頒發相應的教師資格證書。
第六章 罰則
第十八條 依照教師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喪失教師資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師資格,其教師資格證書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收繳。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撤銷其教師資格:
(一)弄虛作假、騙取教師資格的;
(二)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被撤銷教師資格的,自撤銷之日起5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認定教師資格,其教師資格證書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收繳。
第二十條 參加教師資格考試有作弊行為的,其考試成績作廢,3年內不得再次參加教師資格考試。
第二十一條 教師資格考試命題人員和其他有關人員違反保密規定,造成試題、參考答案及評分標準泄露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在教師資格認定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對教師資格認定工作造成損失的,由教育行政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證書代碼
教師資格證書使用全國統一的編號方法。編號共17位,含義為:
證書編號的前四位為年度代碼,為認定教師資格年度編號;
第五、六位為省級行政區代碼,代表發證機關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采用國家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代碼》中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代碼”標準;
第七、八、九位是教師資格認定機構代碼,代碼數字由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統一規定;
第十位是教師資格類型代碼(1代表幼兒園教師資格、2代表小學教師資格、3代表初中教師資格、4代表高中教師資格、5代表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資格、6代表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7代表高等學校教師資格);
第十一位是性別代碼,“0”代表持證人為男性、“1”代表持證人為女性(2009年以后頒發的教師資格證第十一位性別代碼為“1”代表持證人為男性,“2”代表持證人為女性);
第十二至十七位是序號代碼,由教師資格認定機構對本年度內發放的所有教師資格證書按辦理的時間順序不間斷遞增統一編號。
資格認定
申請時間
教師資格認定機構和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學校,每年春季、秋季各有一次受理資格認定時間。
考試課程及時間非師范畢業生(包括在職人員和非在職人員):
小學教師資格證考試由筆試和面試兩部分組成。筆試設置《綜合素質》(科目一)、《教育教學知識與能力》(科目二)2個科目;面試為1個科目。面試科目包括語文、數學、英語、道德與法治、科學、音樂、體育、美術、心理健康教育、信息技術、小學全科等。
以認定該校擬聘人員的高等學校教師資格,該類高校擬聘人員可直接向該校提出認定申請。
申請條件
凡是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學歷,均可作為教師資格認定有效學歷。申請認定教師資格的人員應當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規定的學歷:具體要求是:
報考幼兒園教師資格。應當具備幼兒師范學校畢業專科及以上學歷。
申請認定小學教師資格,應當具備大學專科畢業及以上學歷。
申請認定初級中學教師、初級職業學校文化、專業課教師資格,應當具備高等師范本科學校或者大學專科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申請認定高中教師資格和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職業高中文化課、專業課教師資格,應當具備高等師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學本科以及以上學歷。
申請認定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應當具備中等職業學校以及以上學歷,并應具有相當于助理工程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或者中級以上人工技術等級。對確有特殊技藝者,經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其學歷要求可放寬到高中畢業。
取得碩士以及以上學位(無研究生畢業學歷)者,申請認定高級中學教師資格、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資格、高等學校教師資格,可視為具備合格學歷。
取得高等學校“小教”、“幼教”專業本科學歷申請認定高中教師資格、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資格;取得高等學校“小教”、“幼教”專業專科(含“三溝通”、“五年制”專科)畢業學歷申請認定初級中學教師資格,可作為合格學歷。
經國家有關認定國外學位(學歷)的機構認可的,在國外取得的相應學歷,可作為認定相應教師資格的合格學歷。
在校生僅限畢業年級生報考,報考時應提供學校出具的在籍學習證明。
申請資料
申請認定教師資格者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向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學校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1.由本人填寫的《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一式兩份,全部在網上填寫并打印出來)。
2.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戶籍原件、復印件和工作單位證明(或所在鄉鎮、街道證明)。
3.學歷證書原件和復印件。
4.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指定的縣級以上(含縣級)醫院出具的《申請教師資格人員體格檢查表》。
5.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證書原件和復印件。
6.由申請人工作單位或者其戶籍所在地鄉(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提供的《申請人思想品德鑒定表》。
7.非師范教育類專業畢業的申請人員,需提供《教師資格認定教育學心理學合格證》及教育教學能力測評成績證明。
8.申請認定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的人員,還需提供專業技術資格證書或工人技術等級證書原件和復印件。
9.小二寸免冠半身正面照片一張。
已經有包括浙江省、上海市等在內的四個省份進行教師資格證全國統考,生源在本省的學生報名的時候需要帶身份證原件、復印件以及學生證,還有是學校教務處的在校證明,注意是學校的章,學院的是沒有用的。在外省的還要帶戶口本原件和復印件。
提出申請
1.申請人向戶籍或工作單位所在地的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提出申請,提交上述材料;
2.申請各類教師資格對應的認定機構分別為:
①申請幼兒園、小學、初級中學教師資格者,向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提交材料;
②申請高中、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資格者,向地(市)教育行政部門提交材料;
③申請高等學校教師資格者,向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提交材料;部分經國家批準實施本科學歷教育的高等學校受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行文委托,可以認定該校擬聘人員的高等學校教師資格,該類高校擬聘人員可直接向該校提出認定申請。
得到通知
教師資格認定機構在受理申請期限終止之日起30個法定工作日之內,做出是否通過認定的意見并通知申請人。可通過網上查詢或者電話詢問。
初步審查
教師資格認定機構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無誤后,將通知申請人面試、試講的具體時間。
認定機構:
根據有關規定,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受理幼兒園、初中教師資格認定;地(市)州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受理高級中學教師、中等職業學校教師及其實習指導教師資格認定;省級教育部門負責受理高校教師資格認定。
據省教育廳有關部門介紹,為方便高校畢業生擇業需求,擬定在高校學生畢業在讀期間或離校前,完成自愿從事教師職業的畢業生教師資格考試及認定工作。
素質和能力考察
除師范教育類畢業生外,其他申請人需參加由教師資格認定機構組織的專家審查委員舉辦的面試和試講,接受教育教學基本素質和能力的考察。
審核付費
報名成功后,請及時到指定審核點進行資格審核、繳費確認。
體檢要求
有下列疾病或生理缺陷者,不適宜從事教師工作或相關教學崗位的工作。
1.有精神病史、癲癇病史、癔癥史。
2.精神疾病(以二級以上專科醫院診斷為依據)。包括:
(1)重度精神病:精神分裂癥、妄想型精神病、反復發作的心境障礙、無法歸類的精神病性障礙、急性心因性精神障礙。(注:經一年以上系統治療、未達治愈或影響社會功能者)
(2)各類腦器質性精神障礙。包括顱內感染、中毒,顱腦外傷、腫瘤,癲癇及腦血管病等。
(3)與文化密切相關的精神障礙。因迷信氣功、巫術等影響職業及社會功能者。
(4)精神活性物質所致精神障礙。毒品、酒精、安眠藥依賴并影響社會功能者。
(5)性格障礙的某些亞型。如:反社會型、沖動型、分裂型人格障礙。
(6)神經癥的某些類型。如因難治性強迫癥、癔癥等影響職業及社會功能者。
3.急慢性病毒性肝炎、活動性肺結核、性病等各種傳染性疾病。(經二級以上醫院或專科醫療機構檢查確已治愈者除外)
4.各型肝炎病毒攜帶者或丙氨酸氨基轉移酶升高者,不宜從事幼兒教育教學及食品科學等相關工作。(根據京教人[2010]14號文件,刪除此條)
5.嚴重口吃,吐字不清,持續聲音嘶啞、失聲及口腔有生理缺陷并妨礙發音。
6.兩耳聽力均低于2米。
兩耳聽力均在3米以內,或一耳聽力達到5米,但另一耳全聾,不宜從事幼兒教育、音樂學、醫學等教學工作。
7.嗅覺遲鈍或喪失者,不宜從事與化學類、食品科學等相關的教學工作。
8.雙眼中好眼最佳矯正視力低于4.5(0.3)。
9.色覺檢查異常者,不宜從事化學、生物等以顏色作為技術指標和實驗數據的教學工作。
10.面部有較大面積(3×3厘米)疤痕、血管瘤、色素脫失、色素痣或嚴重影響面容(如先天性肌性斜頸、面癱、唇腭裂及其手術后遺癥、一眼失明及五官先天或后天性殘缺、畸形等)。
11.步態跛行,著裝后脊椎側彎、駝背,脊柱、四肢有顯著殘疾及先天或后天因素造成的肢體殘缺、畸形、功能障礙。
12.脊柱側彎大于4厘米,雙下肢不等長大于5厘米、顯著胸廓畸形、主要臟器(心、肺、肝、脾、腎、胃腸等)做過較大手術或男性身高低于170厘米、女性身高低于160厘米,不宜從事體育類教學工作。
13.嚴重下肢血管疾病影響站立或行走(經手術治愈者除外)。
14.頸椎病、腰椎間盤突出癥、類風濕性關節炎等嚴重的骨關節疾病反復發作,引起功能障礙、關節畸形等合并癥。
15.惡性腫瘤,內分泌系統疾病,血液病(單純缺鐵性貧血除外)以及嚴重的器質性疾病或合并并發癥(心血管疾病、原發性慢性腎小球腎炎等)。
16.特殊教育崗位的教師,其身體條件是否合格,由北京市教育委員會酌定。
17.未納入體格檢查標準、有影響健康和教學工作的其他疾病或生理缺陷者是否視為體格檢查合格,由北京市教育委員會根據工作崗位的要求上北京市衛生局確定。
領取證書
申請人經認定取得教師資格,應在教師資格認定機構通知的時間內領取教師資格證書,并由個人保管。
獲得普通話等級測試相應的證書和參加《教育學》《心理學》考試即可。
若《教育學》《心理學》兩科在學歷學習過程中修過,且獲得合格成績,則可不考;或者參加相應的自考。這類考試申報時間的公布距離申報時間通常都很近,所以你要密切與教育局人事科和政工科電話聯系。
有效期限
2014年教育部宣布,中小學生教師資格考試與定期注冊制度試點范圍將擴大。試點區內,教師資格考試有效期為三年,教師資格證須每五年注冊一次。按照規劃,2015年,中國將全面推行教師資格全國統考,提高教師入職門檻,并打破教師資格終身制,實行定期(五年)注冊制度。
體制改革
教育部公布《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暫行辦法》。辦法規定,教師資格考試實行全國統考,由教育部考試中心統一制定考試標準和考試大綱,組織筆試和面試試題,并建立試題庫。“考試將按照高考的要求來組織。”
教育部2014年8月6日,頒布《中小學教師資格定期注冊暫行辦法》,中小學教師資格每5年注冊一次,注冊條件以師德表現、年度考核和培訓情況為主要依據。
2011年11月26日浙江、湖北率先進行國家統考試點。2012年新增河北省、上海市、海南省、廣西壯族自治區四個省份。2013年又新增山西省、安徽、山東省、貴州省4個省。截止2014年9月份加上吉林省、陜西省、江蘇省三省總計有13個省自治區參加教師資格證的全國統一考試。預計到2015年11月底全國除港澳臺之外的所有省、自治區、直轄市將全部實行統考政策。家統考試點。
2019年1月,教育部辦公廳、中共中央臺灣工作辦公室秘書局、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秘書行政司聯合下發關于港澳臺居民在內地(大陸)申請中小學教師資格有關問題的通知,通知稱,在內地(大陸)學習、工作和生活的港澳臺居民,凡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貫徹黨的教育方針,根據自愿原則,可申請參加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認定中小學教師資格。
職業前景
從長遠來看:教師這一行業,是一種腦力勞動,是以人為本,以人的成長為核心的工作。國家的發展,希望在教育;國家的富強,長遠基礎在教育。教育是不可不提的重要領域,教育是不能不做的最重要的工作之一。基于此,中國的教育,今后五年、十年或更長時間,都將是最重要的行業之一。國家對于教育的投入,只有增加,教師的前景,肯定是水漲船高,越來越好。
從現實來看:越來越多的民辦學校,正不斷改革創新現代教育方式,老師的作用在不斷地放大,教學質量在不斷的提升,老師的待遇相比公辦學校,已經超過一至兩倍。在此種情況之下,可以預見,公辦學校也會隨之發生變革,也不會一成不變,原地停留。公辦學校的改革,也會把老師的福利待遇提高到新水平,但同時對老師們的要求就是,老師們必須也得全力以赴,正經八百地去做好自己份內的工作。
現在,進入教師行業的門檻正在不斷提升。從一個大學畢業生,轉變到老師的身份,不僅需要教師資格證書,還要經過千挑萬選,通過考試才能取得。每年都有大量的老師退休,老師素質將得到較大提高。雖然說,現在教師管理體制上還存在諸如職稱評聘不夠公開透明、貧困偏遠地區教師缺乏等等問題,但是隨著時間推移,這些問題一定能夠解決。
現在,當醫生、當律師都能掙到很多錢,他們憑得是技術、知識;我想,當教師,性質是一樣的,一樣憑得是技術是知識,也應該得到社會的廣泛認可,從收入上能得到社會的公平公正對待。只不過,公辦教師這一群體比較大,待遇工資提升的速度不可能太快,這是客觀決定的。
結論:一個成熟的社會,首先教育體制應該是完善和成熟的,對于教育的管理應該完備而嚴格的,對于老師,應該是尊重和地位崇高的。未來,當老師,將是一個平穩、高待遇、門檻高的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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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25日,輪椅上的鄒蜜登錄中國教師資格網,結果在意料之中——“認定未通過”。無法拿到教師資格證的截癱女碩士。
2021年9月,最新統計數據顯示,教師總數已經達到1792.97萬人,比2020年增加60.94萬人,增長3.52%,其中,特教教師增加6.11%,幼兒園教師增加5.44%,高校教師增加5.34%,有力支撐了教育改革發展。2021年以來,共有191萬人次通過認定獲得教師資格證書,較比2020年全年增長28.7%。 “特崗計劃”2021年擬招聘特崗教師8.43萬人,實施16年來已為中西部地區鄉村學校補充特崗教師103萬人。
參考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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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資格證英文怎么說,簡稱什么.資格考試頻道.2023-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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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培訓機構頒發的證書不能作為教師資格證書使用|教師資格|證書|教育部_新浪新聞.新浪新聞.2022-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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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專題報道-南開大學.南開大學新聞網.2023-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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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資格考試資格.zhaojiao.2023-12-08
教育部等多部門:港澳臺居民在內地可申請中小學教師資格.央廣網教育.2023-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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