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補貼(英文名:countervailing)是指進口國(地區)主管機構依法對接受補貼的進口產品進行調查,并通過征收反補貼稅或價格承諾等方式,抵消由禁止性補貼和部分可訴性補貼造成不利影響的一種貿易救濟措施。
1897年,美國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反補貼法。1947年,《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簡稱GATT)確立了國際社會有關補貼與反補貼法律制度。1979年,關貿總協定東京回合通過了部分締約方簽字的《反補貼守則》,將補貼區分為出口補貼與國內補貼,并對前者施以嚴厲的限制。1994年,烏拉圭回合談判通過《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A-greement on Subsidies and Coun-tervailing Measures,簡稱“SCM協議”),對補貼定義、具體分類、反補貼措施的實施范圍與相應程序性規定,以及成員方之間的差別性待遇等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在中國,1994年通過,2004、2016年兩次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對反補貼制度予以規定。1997年3月,國務院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和反補貼條例》(2002年1月1日廢止)。2002年1月開始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補貼條例》,對補貼與損害的定義、反補貼調查程序、反補貼措施、反補貼稅和承諾的期限與復審、司法審議、反規避措施和反歧視措施等予以具體化。2004年3月31日國務院對條例進行了修訂。
2025年6月19日,澳大利亞反傾銷委員會宣布延期發布對進口自中國的熱軋鋼卷反傾銷和反補貼調查的基本事實報告和終裁建議。
定義
反補貼是指進口國(地區)主管機構依法對接受補貼的進口產品進行調查,并通過征收反補貼稅或價格承諾等方式,抵消由禁止性補貼和部分可訴性補貼造成不利影響的一種貿易救濟措施。
發展歷程
15世紀到18世紀中葉,資本主義處在資本原始積累時期,西歐各國開始走向世界市場,自然經濟逐漸瓦解,商品經濟逐步形成,這一經濟現象促成了重商主義思想的發展。英國是當時經濟最發達的國家,重商主義的發展也最為成熟。英國根據重商主義理論對美洲大陸殖民地實行嚴格的貿易政策,使英國本土獲得了超額利潤。重商主義學說認為,財富和利潤都來自于貨幣和商品的交換,只有通過對外貿易才能增加一個國家的財富。也就是實行保護主義的對外貿易政策,保證黃金白銀能夠更多的流入國內,盡量少流向國外,確保對外貿易順差。要保證對外貿易順差,就要采取保護措施來限制進口和鼓勵出口,如采取高額的進口關稅、出口退稅和出口補貼等貿易保護工具。因此,重商主義學說導致了當時西歐各國對其貿易實行嚴格的管制和保護措施,為各國使用出口補貼提供了理論依據。出口補貼成為英國、西班牙、法國和荷蘭等西歐國家最重要的貿易政策。
隨著自由貿易理論在世界范圍內的傳播,發達工業國家的產品大量涌入世界市場。各國競相采取貿易保護措施,關稅壁壘與補貼大量出現,自由貿易由此受到沉重的打擊。各國自身的經濟危機無法通過世界市場進行調節,進而發展成為世界范圍的經濟危機。各國政府迫切需要一種新的經濟理論來為國家干預經濟政策提供理論依據,凱恩斯理論適時而生。約翰·凱恩斯貿易保護主義理論的廣泛應用,世界各國紛紛對出口實行補貼以擴大出口,而進口國家為保護本國市場和產業的發展,則采取反措施加以制止。出口補貼導致的不公平競爭及反補貼措施的濫用嚴重影響了國際貿易的健康發展,各國意識到無序的補貼危害了國際貿易,覺得有必要對補貼加以約束。
1897年,美國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反補貼法。然而,國際社會有關補貼與反補貼法律制度的確立則始于1947年的《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簡稱GATT)。1979年,關貿總協定東京回合通過了部分締約方簽字的《反補貼守則》,將補貼區分為出口補貼與國內補貼,并對前者施以嚴厲的限制。由于國際經濟關系的特殊性和復雜性,缺乏良好的法律基礎使得GATT的執行出現了越來越多的問題,監督執行機構的缺失讓各國違反GATT的行為顯得軟弱無力。1983年,GATT秘書處正式設立了法律司。在東京回合后補貼給國際貿易帶來的負面影響日益顯現,以美國為首的新興工業國家強烈要求限制補貼的使用。尤其是20世紀90年代,各國采取了若干貿易保護措施,對全球貿易自由化造成威脅。1994年,烏拉圭回合談判通過《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對補貼定義、具體分類、反補貼措施的實施范圍與相應程序性規定,以及成員方之間的差別性待遇等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各成員國也紛紛制定了與之相一致的國內反補貼法律。于是,對WTO法律體系的研究日益得到重視。
1997年3月25日,國務院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和反補貼條例》,隨著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2001年11月26日,中國又修改并頒布了《反傾銷條例》,并于2002年1月1日起實施,在兩個條例的基礎上,又先后制訂了一系列部門規章,雖然中國有關反傾銷法律體系出臺較晚,但其基本原則與WTO的相關規則相一致。2004年3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02號《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補貼條例〉的決定》發布,將第三十四條第一款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認為承諾能夠接受并符合公共利益的,可以決定中止或者終止反補貼調查,不采取臨時反補貼措施或者征收反補貼稅。中止或者終止反補貼調查的決定由商務部予以公告。”在第三十八條中增加“征收反補貼稅應當符合公共利益”的規定,將這一條修改為:“在為完成磋商的努力沒有取得效果的情況下,終裁決定確定補貼成立,并由此對國內產業造成損害的,可以征收反補貼稅。征收反補貼稅應當符合公共利益。”
協議規定
優先級別
在WTO各項協議中,烏拉圭回合《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A-greement on Subsidies and Coun-tervailing Measures),又稱為《SCM協議》或《補貼協議》,是專門規范各成員補貼與反補貼行為的協議。《SCM協議》主要適用于非農貨物貿易中的補貼與反補貼行為。農產品貿易中的補貼與反補貼行為,WTO的《農業協議》中有很多專門性的、與《SCM協議》不同的規定,當二者發生沖突時《農業協議》要優先適用。與《農業協議》適用情況相同的還有《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GATS優先適用于服務貿易中的補貼與反補貼行為。在《SCM協議》框架下,WTO各成員可以根據自身具體情況制定關于補貼和反補貼的法律規范,如新加坡就有反補貼和反傾銷稅法案。但是,這些法案不得和《SCM協議》的相關規定沖突,不能產生擴大或縮小《SCM協議》適用的效果,《SCM協議》具有更高的效力。
差別待遇
《SCM協定》基本繼承了《東京守則》中關于特殊和差別待遇的規定。就WTO框架下的多邊貿易協定而言,其中涉及發展中國家成員S&D(特殊和差別待遇)的條款共計145條,其中有107條是在烏拉圭回合結束時達成的,22條是專門適用于最不發達國家成員的,16條屬于《SCM協定》項下。《SCM協定》給發展中國家成員較多的關注,不僅在原則上承認補貼對于發展中國家成員實施經濟發展計劃起著相當重要的作用,還規定具體條款給予發展中國家成員。
《SCM協定》第27.2條至第27.7條規定了發展中國家成員和最不發達國家成員受禁止性補貼約束的期限,但適用期已過。發展中國家成員給予禁止性補貼必須適用《SCM協定》第3條的規定。根據《SCM協定》第27.7條的規定,在發展中國家成員出口補貼的逐步取消期限尚未到期或尚未達到“畢業水平”(即特定產品已具有出口競爭力)的情況下(第2款到第5款的規定),其他國家不得使用《SCM協定》第4條規定禁止性補貼救濟措施,只能適用第7條關于可訴性補貼的救濟措施。如果發展中國家成員提供可訴性補,第27條第8款和第9款提供了特殊處理方法,即第7條規定的可訴性補貼造成損害或嚴重侵害的情況下的救濟方式,其他國家可以使用,但是必須受到第27條第8款和第9款的特別約束。換言之,在通常情況,如果一成員方提供了第6條第1款規定范圍內的補貼,就會被自動推定造成了對其他成員方利益的嚴重侵害,但如果上述補貼的提供國是發展中國家成員,該自動推定不得適用。通常情況下如補貼的金額不足從價金額1%(微量補貼)或者實際或潛在數量或損害可忽略不計的,調查機關應立即終止反補貼調查。但何謂“可忽略不計”的進口量《SCM協定》并沒有做出具體規定,各國可自行規定。如歐盟規定,發展中國家的受補貼進口數量如果低于歐盟同類產品總進口量的4%應被視為“可忽略不計”從而不發起反補貼調查。
政策困境
經濟全球化不等同于國際經濟秩序合理化,經濟全球意味著世界大多數國家地區融經濟合作、科技交流、商品交換和國際競爭,發達國家地區在全球化進程中居主導地位起支配性作用。烏拉圭回合的實踐表明,大多數發展中國家成員都選擇了WTO,希望通過這個多邊貿易體制,克服不利因素,積極調整經濟結構,爭取更多的發展機遇。盡管國際社會給予發展中國家一些特殊優惠待遇,但因其依附于原有的國際經濟政治關系并沒有根本突破原有經濟秩序的不平等實質,因而發展中國家地區獲得的優惠必然有限的。
中國經濟的自身特點及其在現行改革過程中存在造成某種程度的貿易扭曲補貼的可能性。這不僅影響對中國市場準入,還影響中國出口產品在其他WTO成員市場中的表現,因而應當嚴格遵守《SCM協定》。因此,中國政府在《中國入世議定書》“中承諾保留《SCM協定》第27條第10款、第11款、第12款和第15款權利的同時,中國將不再適用《SCM協定》第27條第8款、第9款和第13款的規定。
WTO形式上是公平的,所有規則都是經過成員國協商并通過的,而且無歧視地適用全體成員國。但是,在實質上是不平等的,發達國家成員與發展中國家成員經濟地位的不平等導致了在國際組織中地位的非對等性。發達國家成員憑借其雄厚的經濟實力,擁有制訂規則的話語權,在國際貿易談判中牽制和脅迫發展中國家成員。此外,發展中國家成員與發達國家成員對規則的承受力是不一樣的,同一規則的理解也不盡相同,發展中成員對貿易規則的解讀無法得到發達成員的認同,以致發展中成員長期以來只是與發達成員擁有形式上的同等權利。雖然,WTO采取一成員一票的投票機制,但發展中國家成員立場經常不一致,無法有效地形成合力同發達國家成員抗衡。WTO的現有程序規則也缺乏真正的公平性,發展中國家成員多次在談判中表達了對GATT/WTO長期以來存在的由少數發達國家成員壟斷決策程序和決策結果的“虛假民主”的不滿。
措施流程
滿足條件
實施反補貼措施必須滿足三個條件:一是,進口產品存在補貼;二是,進口對已經建立的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或者產生實質損害威脅,或者對建立國內產業造成實質阻礙;三是,補貼和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調控方法
臨時措施
臨時措施是一種為順利進行繼續調查而采取的預防性措施,也是反補貼調查機關決定是否最終征收反補貼稅的前序性非正式措施。反補貼調查機關采取臨時性措施,表明其對補貼的存在和補貼進口產品給國內產業造成的損害已經有了初步肯定性的結論,但采取臨時措施并不表明一定要采取最終的反補貼措施。臨時措施只是調查機關為防止國內產業遭受的損害進一步擴大而采取的一種臨時性和預防性的救濟措施。根據《SCM協定》第17.2條的規定,臨時反補貼措施可以采取征收臨時反補貼稅的形式,臨時反補貼稅由現金保證金或保函擔保,其金額等于臨時計算的補貼金額。
承諾
《SCM協定》第18.1條并沒有把承諾作為反補貼調查機關應該遵守的義務,而是作為自愿選擇。《SCM協定》的“承諾”和《AD》中的“價格承諾”本質上相同,是中止或終止調查的一種情形。在反補貼調查中承諾的形式不僅限于價格上的承諾,還包括補貼的取消或限制等情況。在反補貼措施中的承諾主體包括產品的原產國政府或出口國政府。當原產國政府或出口國政府同意取消或限制補貼或采取適當措施對消除補貼所產生的影響作出承諾;或出口商同意修改價格或停止出口以消除補貼帶來的損害性影響,從而使進口成員國的反補貼調查機關確信補貼的損害性影響已經消除。上述兩種自愿承諾的情形一旦出現,則可以中止或終止調查程序,而不采取臨時措施或征收反補貼稅。但根據此類承諾的提價不得超過消除補貼金額所必需的限度,如提價幅度小于補貼金額即足以消除對國內產業的損害,則該提價幅度是可取的。
反補貼稅的征收
反補貼稅的征收要以經磋商并認定存在補貼、國內產業損害和因果關系為前提。程序上要以《SCM協定》中明確規定的有關反補貼調查的立案發起和實施、臨時反補貼稅的征收和承諾及反補貼稅的征收時間。《SCM協定》第19.1條對反補貼稅進行了規定,“如為完成磋商而作出合理努力后,一成員就補貼的存在和金額作出最終裁,并裁定通過補貼的影,補貼進口產品正在造成損害,則該成員可依照本條的規定征收反補貼稅,除非此項或此類補貼被撤銷。”《SCM協定》第19.2條規定了進口成員方的調查機關擁有自由裁量權可基于公共利益等因素的考慮決定不征收反補貼稅或從低征稅的情況,其一,調查機關擁有征稅的自由裁量權;其二,較低稅率原則;其三,公共利益的考慮。《SCM協定》第19.4條規定:“對任何進口產品征收的反補貼稅不得超過認定存在的補貼金額,該金額以補貼出口產品的單位補貼計算。”
追溯征收反補貼稅
追溯征收反補貼稅的規定與追溯征收反傾銷稅的規定基本一致。《SCM協定》第20.1條規定了臨時反補貼措施和反補貼稅僅對在分別做出臨時措施和最終反補貼措施決定生效之后進口供消費的產品適用,但需遵守本條所列例外規定,即指反補貼稅的追溯征收情況。具體可以分為對實施臨時措施期間的追溯征改和對實施臨時措施之日前90天期間的追溯征收。
對實施臨時措施期間的追溯征收,是指在沒有臨時措施的情況下裁定有損害存在。這種情況是為了征收應該征收而沒有征收的反補貼稅,用來彌補沒有征收臨時反補貼稅的不足。又可以具體分為可追溯征收和不可追溯征收兩種情況。可以追溯征收的情況:第《SCM協定》第20.2條規定,如做出實質損害的最終裁定,而不是實質損害威脅或實質阻礙一產業建立的最終裁定或在雖已做出實質損害威脅的最終裁定,但無臨時措施,將會導致對補貼進口產品的影響做出損害裁定的情況下,則可在實施措施期間追溯征收反補貼稅。這時如果最終反補貼稅高于現金保證金或保函擔保金額,則差額部分不得收取。如最終反補貼稅低于現金保證金或保函擔保的金額,則超出的金額應迅速予以退還或迅速解除保函。不可追溯征收的情況:如果作出實質損害威脅或實質阻礙的裁定但未發生實質損害,則最終反補貼稅只能自作出實質損害威脅或實質阻礙的裁定之日起征收,在實施臨時措施期間所交納的任何現金應迅速予以退還,任何保函應迅速予以解除。如果終裁是否定的,則在實施臨時性措施期間所交納的任何現金應迅速予以退還,任何保函應迅速予以解除。
對實施臨時措施之日前90天期間的追溯征收,根據《SCM協定》第20.6條規定,在緊急情況下,對涉及補貼產品,如調查機關認為難以補救的損害是由于得益于以與GAT1994和本協定的規定不一致的方式支付或給予的補貼產品在較短時間內大量進口造成的,則在其認為為了防止此種損害再次發生而有必要對這些進口產品追溯征收反補貼稅的情況下,可在實施臨時措施前90天對進口產品課征最終反補貼稅。這種情況下征收的反補貼稅具有一定的懲罰性和警戒性。
調查機關
根據中國《反補貼條例》規定,補貼行為和國內產業損害的調查和確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負責。但是,涉及農產品的國內產業損害調查,由商務部會同農業部進行。
措施審查
行政審查
為了使反補貼措施更加公平,其有效性得以實現程序上合理完善《SCM協定》針對有可能出現的情勢變化,規定了相應的法定程序,對實施中的反補貼措施加以調整,以檢驗現行措施的合理性與必要性。復審程序是原審反補貼程序中的繼續調查內容和結果因不同性質的復審調查而不同。復審程序雖然不如原審程序那樣復雜,但也有相應的法定條件和標準。具體講,反補貼行政復審(administrative review)是指反補貼調查機關應請求或依職權依法對已經產生法律效力的反補貼措施進行重新審查的一種法律行為。如果原來行政裁決所依據的事實和條件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要求反補貼調查機關做出變更裁決的裁定。形式包括情勢變遷復審、期中復審、日落復審、新出口商復審、反規避復審、反吸收復審、退稅復審或定期復審等幾種類型,各個成員國對此有不同的規定。反補貼行政復審是反補貼法律制度中的一個重要環節,對各利害關系人的利益有著重大影響。根據《SCM協定》的規定,行政復審可在下述兩種情況下進行,(1)進口成員國調查機關在有正當理由時,可自行復審;(2)利害關系方可在被征收最終反補貼稅的一段合理時間后,有權請求調查機關進行復審。復審應該依照《SCM協定》規定的程序進行,通常應在12個月內結束。
司法審查
反補貼措施的司法審查是指反補貼措施的利害關系方對反補貼調查機關的行政行為或措施不服或對行政復議的結果不服,而依據相關法律向有管轄權的機構(如司法的、仲裁的或行政的裁決機構)提出審查請求,而由具有管轄權的機構對該行政行為或措施進行審查并作出判決,并對違法行政行為給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給予相應補救的法律制度。其目的在于用法律的強制力確保反補貼措施的適用符合反補貼國內法及《SCM協定》的規定,對被征收反補貼稅的行政相對人予以一種司法救濟,保護行政相對人的訴權,糾正違法行政行為,防止進口調查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減少當事方的訴訟成本,減少多雙邊貿易爭端,避免國際貿易紛爭直接上升到爭端解決機制層面。
反補貼措施的司法審查仍然以法院的審查為主。在中國,負責反補貼案件司法審查的一審管轄法院為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及其指定的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由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在美國,負責司法審查的機構為國際貿易法院、聯邦美國聯邦上訴法院和美國最高院,反補貼案件的任何當事方可以針對美國商務部或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工裁決向國際貿易法院起訴,要求進行司法審查,如對國際貿易法院的判決不服,還可向聯邦巡回上訴法院上訴。在特殊情況下,當事人甚至還可以通過調卷令管轄權尋求司法救濟,案件直接由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審理。在歐盟,歐洲初審法院、和歐洲法院負責司法審查。從1994年3月起,歐洲初審法院對歐盟反補貼措施實行管轄權,而歐洲法院則是初審法院的上訴法院。
相關案例
中國
與美國
2008年12月22日,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發布公告,宣布已通過美國商務部提交的向中國進口圓形焊管征收高達40%反補貼稅的建議。2010年4月28日,中國商務部公布對美白羽肉雞產品反補貼調查初步裁決,美國應訴公司被裁定3.8%~11.2%不等的從價補貼率,未應訴公司從價補貼率為31.4%。本決定從2010年4月30日開始執行。2014年10月9日,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作出終裁,認定從中國進口的消毒用化學品三氯異氰尿酸存在補貼行為,將對相關產品的中國生產商和出口商征收反補貼稅。
2024年2月15日,美國商務部宣布對進口自中國、泰國和越南的紙盤發起反傾銷調查,同時對進口自中國和越南的紙盤發起反補貼調查。2025年1月22日,美國商務部對進口自中國、泰國和越南的紙盤作出反傾銷終裁,對進口自中國和越南的紙盤作出反補貼肯定性終裁。同年2月24日,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投票對進口自中國、泰國和越南的紙盤(Paper Plates)作出反傾銷產業損害肯定性終裁、對進口自中國和越南的紙盤作出反補貼產業損害肯定性終裁,認定被主張存在傾銷和補貼行為的涉案產品對美國國內產業造成了實質性損害或損害威脅。基于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的肯定性終裁,美國商務部將對上述國家的涉案產品頒布反傾銷和反補貼征稅令。本案主要涉及美國海關編碼4823.69.0040項下產品。
2025年1月2日,美國商務部宣布對進口自中國的赤蘚糖醇發起反傾銷和反補貼調查。同年5月13日,美國商務部發布公告,對進口自中國的赤蘚糖醇(Erythritol)作出反補貼初裁,初步裁定保齡寶(Baolingbao Biology Co., Ltd.)稅率為3.29%、三元生物(Shandong Sanyuan 生物技術 Co., Ltd.?)稅率為3.49%,中國其他生產商/出口商的稅率為3.47%。美國商務部預計將于2025年9月24日作出反補貼終裁。本案主要涉及美國海關編碼2905.49.4000項下產品。
2025年3月7日,美國商務部發布公告,對進口自中國和越南的熱成型模壓纖維產品作出反補貼初裁,初步裁定廣西福斯派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稅率為6.99%、浙江眾鑫環保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稅率為5.99%、Shaoneng Group Guangdong Luzhou Paper Mould Packing Products Co., Ltd.因未參與應訴,稅率為153.25%、中國其他生產商/出口商的稅率為6.38%,越南生產商/出口商的稅率為3.39%—173.51%。美國商務部預計將于2025年7月21日作出反補貼終裁。本案主要涉及美國海關編碼4823.70.0020和4823.70.0040項下產品。
2025年3月27日,美國商務部發布公告,對進口自中國的渣罐作出反補貼初裁,初步裁定Chaeng Great Wall Steel Casting Co. Ltd.、UMECC Beijing Equipment Inc. Ltd.、Cast-Con Engineering GmbH & Co. KG、常州金源機械設備有限公司、Dawang Metals Co., Ltd.、GVA Krefeld GmbH、大連遼冶礦產有限公司、洛陽中泰實業有限公司、汕頭華興冶金設備股份有限公司、唐山鑫尼雅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未參與應訴,稅率均為226.16%,中國其他生產商/出口商的稅率為226.16%。美國商務部預計將于2025年6月10日作出反補貼終裁。本案主要涉及美國海關編碼7309.00.0090項下產品。
2025年6月12日,應美國膠合板公平貿易聯盟及其會員企業于2025年5月22的申請,美國商務部宣布對進口自中國、印度尼西亞和越南的硬木裝飾膠合板發起反傾銷和反補貼調查。據美方統計,2024年美國自各涉案國家進口被調查產品的金額分別約為:中國5292萬美元、印度尼西亞3.4億美元、越南2.5億美元。6月18日,美國商務部發布公告,對進口自中國的賴氨酸(L-lysine)發起反傾銷反補貼調查。本案主要涉及美國海關編碼2922.41.0090項下產品。6月30日,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投票對進口自中國的香草醛(Vanillin)作出反傾銷和反補貼產業損害肯定性終裁,認定被主張存在傾銷和補貼行為的涉案產品對美國國內產業造成了實質性損害或損害威脅。基于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的肯定性終裁,美國商務部將對上述涉案產品頒布反傾銷和反補貼征稅令。本案涉及美國海關編碼2912.41.0000和2912.42.0000項下產品。
與澳大利亞
2021年3月28日,中國對原產于澳大利亞的進口相關葡萄酒征收反傾銷稅,為避免雙重征稅,不征收反補貼稅。2023年11月30日,應澳大利亞葡萄和葡萄酒協會申請,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發布2023年第52號公告,決定對原產于澳大利亞的進口相關葡萄酒征收反傾銷稅和反補貼稅的必要性進行復審。2024年3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決定,自2024年3月29日起,終止對原產于澳大利亞的進口相關葡萄酒征收反傾銷稅;終止征收反傾銷稅后,不征收反補貼稅。
2023年8月4日,中國宣布自8月5日起終止對原產于澳大利亞的進口大麥征收反傾銷稅和反補貼稅。同日,澳大利亞外長黃英賢在澳大利亞外交部的一份聲明中表示,對這一結果表示歡迎,這為我們的大麥出口商重新進入中國市場鋪平道路,澳大利亞生產商和中國消費者都獲益。
與歐盟
2024年10月,歐盟成員國投票通過,在現有10%的稅收基礎上,對中國制造的電動汽車征收最高35.3%反補貼稅至少五年。具體稅率方面,對特斯拉加征7.8%的附加稅,對比亞迪、吉利、上汽集團分別征收17%、18.8%、35.3%的附加稅,而其他參與調查但未被單獨抽樣的電動汽車生產商加征20.7%。
2025年12月2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發布了對原產于歐盟的進口相關乳制品反補貼調查初裁公告,決定自2025年12月23日起,采取臨時反補貼稅保證金的形式對原產于歐盟的進口相關乳制品實施臨時反補貼措施。商務部新聞發言人對此回應稱,2024年8月21日,應中國奶業協會和中國乳制品工業協會申請,商務部對原產于歐盟的進口相關乳制品發起反補貼調查。立案后,商務部始終本著公平、公正、公開、透明的原則,嚴格按照中國法律法規和世界貿易組織相關規則進行調查,充分保障利害關系方權利。目前,初步證據表明,原產于歐盟的進口相關乳制品存在補貼,中國相關國內產業受到了實質損害,且補貼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2026年2月1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發布公告,公布對原產于歐盟的進口相關乳制品反補貼調查的最終裁定:一、原產于歐盟的進口相關乳制品存在補貼,中國國內相關乳制品產業受到實質損害,而且補貼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二、根據《反補貼條例》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商務部向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提出對原產于歐盟的進口相關乳制品征收反補貼稅的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商務部的建議作出決定,自2026年2月13日起,對原產于歐盟的進口相關乳制品征收反補貼稅。
與印度
2025年3月28日,印度商工部發布公告,對原產于或進口自中國大陸和中國臺灣地區的數字膠印印版(Digital Offset Printing Plates)作出反補貼肯定性終裁,建議對涉案產品征收為期5年的反補貼稅,分別如下:中國大陸為0-1.16美元/平方米,中國臺灣地區為0.21美元/平方米。本案涉及印度海關編碼8442.50、3701.3000、3704.0090、3705.1000、7606.1190、7606.9190和7606.9290項下的產品。
2025年6月27日,印度財政部稅收局發布通報稱,接受印度商工部于2025年3月28日對原產于或進口自中國大陸和中國臺灣地區數字膠印印版作出的反補貼終裁建議以及2025年6月12日和2025年6月26日作出的反補貼終裁修改建議,決定自通報發布于官方公報之日起征收為期5年的反補貼稅。
美國
2024年4月18日,美國商務部對進口自巴西、哈薩克斯坦、馬來西亞和俄羅斯的硅鐵發起反傾銷和反補貼調查。2025年3月24日,美國商務部對進口自巴西、哈薩克斯坦、馬來西亞的硅鐵作出反傾銷和反補貼終裁。4月21日(美國當地時間),美國商務部公布其對東南亞四國柬埔寨、馬來西亞、泰國和越南晶體光伏電池(無論是否組裝成組件)反傾銷與反補貼稅的終裁稅率。個別柬埔寨企業被裁定反補貼稅達3403.96%,越南“全國實體”傾銷稅達271.28%。4月30日,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投票對進口自巴西、哈薩克斯坦、馬來西亞的硅鐵作出反傾銷和反補貼產業損害肯定性終裁,認定被主張存在傾銷和補貼行為的涉案產品對美國國內產業造成了實質性損害或損害威脅。基于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的肯定性終裁,美國商務部將對上述國家的涉案產品頒布反傾銷和反補貼征稅令。
2025年6月25日,應the Rebar Trade Action Coalition及其成員企業于2025年6月4日提交的申請,美國商務部對進口自阿爾及利亞、埃及和越南的混凝土鋼筋(Steel 混凝土 Reinforcing Bar)發起反傾銷和反補貼調查、同時對進口自保加利亞的混凝土鋼筋發起反傾銷調查。本案主要涉及美國海關編碼7213.10.0000、7214.20.0000和7228.30.8010項下產品。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預計將最晚于2025年7月21日作出反傾銷和反補貼產業損害初裁。若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裁定涉案產品的進口對美國國內產業構成了實質性損害或實質性損害威脅,美國商務部將繼續對本案進行調查并預計于2025年8月28日作出反補貼初裁,2025年11月12日作出反傾銷初裁。
加拿大
2025年3月6日,加拿大對原產于或進口自美國的可再生柴油發起反傾銷和反補貼調查。同年5月5日,加拿大國際貿易法庭(CITT)裁定,沒有足夠證據表明美國可再生柴油的傾銷和補貼對加拿大國內產業造成了損害或損害威脅或產業阻礙,加拿大國際貿易法庭終止了對美國可再生柴油的產業損害初步調查。因此,加拿大邊境服務署(CBSA)終止對美國可再生柴油的反傾銷和反補貼調查,本決議自2025年5月6日起生效。
相關概念
補貼
補貼是指出口國(地區)政府或者其任何公共機構提供的并為接受者帶來利益的財政資助以及任何形式的收入或者價格支持。根據世貿組織《補貼與反補貼協定》,補貼分為三類:禁止性補貼、可訴性補貼和不可訴補貼,其中關于不可訴補貼的規定已到期失效。
禁止性補貼
禁止性補貼(prohibited subsidies)分為兩類:第一類是“出口補貼”,指在法律或事實上根據特定企業或產業的出口情況給予的補貼;第二類是“進口替代補貼”,指根據國產產品替代進口產品的情況給予的補貼。有利于出口是構成出口補貼的重要因素,具體的補貼形式包括出口獎勵;政府提供或授權對出口裝運貨物征收的內部運輸和貨運費用,條件優于給予國內裝運貨物的條件;免除專門與出口產品有關的直接稅或社會福利費用等等。
可訴性補貼
可訴補貼(actionable subsidies)指那些既不屬于被禁止的補貼,又不能免于質疑的補貼,其性質介于被禁止的補貼和不可訴補貼之間。這類補貼可以在一定限度內使用,而一旦超過了限度,它就可以被起訴,或被采取反補貼措施。確定可訴補貼的總體原則是,任何成員不得通過使用專向性補貼而對其他成員的利益造成“不利影響(adverse effects)”。“不利影響”又被具體界定為:(1)對另一成員的國內產業造成“損害”;(2)使另一成員根據GATT1994獲得的利益“喪失或減損”; (3)對另一成員的利益造成“嚴重侵害”。
不可訴補貼
不可訴補貼(non-actionable subsidies)包括:(1)研究性補貼。根據《SCM協議》,成員可以給予基礎研究不超過研究成本75%的援助,或給予市場競爭前開發活動不超過成本50%的援助;(2)貧困性補貼。成員可以根據地區發展總體規劃給予貧困地區援助,但援助不得限制在該地區的特定企業或產業。“貧困地區”有一些限定指標,如人均GDP不得超過該成員平均水平的85%,失業率不得低于平均水平的110%等;(3)適應性補貼。這種補貼的目的是促進企業改善現有設施,以適應法律法規實行的新的環境要求。例如,為達到更高的環境保護標準,向企業提供的設備更新補貼。這種補貼必須一次性給予,不得超過企業適應成本的20%,并且可以由相關企業普遍獲得。
參考資料 >
第十二講“紅燈停,綠燈行”:《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上).北京大學金融法研究中心.2025-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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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02號)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補貼條例》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補貼條例.中國政府網.2025-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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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征收反補貼稅 中國焊管企業再遇出口困局.-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2025-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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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作出紙盤雙反產業損害終裁:將頒布反傾銷和反補貼征稅令.界面新聞.2025-07-06
美國對華作出赤蘚糖醇反補貼初裁.界面新聞.2025-07-06
美國對進口自中國和越南的熱成型模壓纖維產品作出反補貼初裁.界面新聞.2025-07-01
美國對進口自中國的渣罐作出反補貼初裁.界面新聞.2025-07-06
美國對涉華硬木裝飾膠合板發起雙反調查.界面新聞.2025-07-01
美對華賴氨酸發起反傾銷反補貼調查.界面新聞.2025-07-06
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對進口自中國的香蘭素作出雙反產業損害終裁.界面新聞.2025-07-06
商務部:中國決定終止對澳大利亞進口葡萄酒征收反傾銷稅和反補貼稅.環球網.2025-07-01
中國商務部發公告終止對澳進口大麥征稅,澳方積極回應.環球網.2025-07-01
啟動最新價格談判 歐盟或取消中國生產電動汽車反補貼稅.中國經營報.2025-07-01
商務部:對原產于歐盟的進口相關乳制品實施臨時反補貼措施.中國日報網-百家號.2025-12-23
2月13日起 我國對原產于歐盟的進口相關乳制品征收反補貼稅.央視新聞-騰訊網.2026-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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