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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與立法原理導論
來源:互聯網

《道德與立法原理導論》(An Introduction to the Principles of Morals and Legislation),又譯作《論道德與?法的原則》,是英國哲學家杰里米·邊沁的譯本倫理學與法律哲學著作,寫就于1780年,在1780年曾印制小型本,最終于1789年首次正式出版。

《道德與立法原理導論》全書共16章,前12章討論了倫理學的內容,主要圍繞功利原理展開,是邊沁法學理論的基石,后4章研究了法學理論。邊沁在這本書中詳細論述了功利主義原理,討論了快樂和痛苦的來源,以及四種以快樂和痛苦束縛法律或行為規則的約束力。另外,通過運用功利原理,邊沁在這本書中提出了一套“罪刑相適應”的原則,探討了刑法的界限的問題。

《道德與立法原理導論》的出版及其包含的相關理論思想,使得杰里米·邊沁被看作是近代系統功利主義公認的創始人,也被視為法律實證主義的代表人物。法哲學研究者認為《道德與立法原理導論》是一部功利法學派的開山之作,認為它與實證分析法學也有或多或少的聯系;刑法學研究者認為這是一部涵蓋刑法總論和分論的刑法學著作,滲透了許多犯罪學問題;倫理學家認為這本書是闡述功利倫理的倫理學著作。后世諸多哲學家、法學家對邊沁的功利主義進行了批判與研究,如史蒂夫·奧斯汀羅納德·德沃金約翰·密爾等。在中國,《道德與立法原理導論》最早的譯本出現于2000年,由中國商務印書館出版。

作品背景

時代背景

杰里米·邊沁之前的西方法哲學領域,古典自然法占據著主導地位。在當時的先進知識分子看來,這些法律往往內容落后,形式雜亂,且崇尚嚴刑峻法,忽視形式與準確,導致在執行過程中存在諸多不合理之處。

光榮革命和工業革命為激進主義運動創造了充分的社會條件。光榮革命后英國的經濟命脈和政權把持在土地貴族和金融貴族的手中,這總體上是一個因食利而保守的階層,與之相對應的是托利黨在政治上的長期執政。雖然在這一階段后期相對而言更主張社會自由和政治民主的輝格黨上臺執政,但是這個口頭上的改革派政黨最終也很快淪為阻撓改革的保守力量,滿足于為新王朝和舊制度辯護,整個社會處于一種保守和壓抑的氛圍當中。從18世紀后期開始,英國的工業革命深刻影響了英國的經濟和社會階級結構。機器大生產促進了生產力的極大發展,工商業資產階級的經濟實力迅速超越傳統的土地貴族和商業貴族,工人階級也成為一種獨立的經濟和社會力量。經濟地位的改變和以此為基礎的階級結構的變化引起傳統政治板塊的失衡,要求改革的呼聲此起彼伏。資產階級不僅需要為致富行為尋找具有道義性的價值標準,也渴望一切社會領域的自由、平等,尤其是經濟領域中不受政府和法律約束的絕對的行為自由。為了規定和保護這一絕對自由,就需要以新的原則對現有的自然法律制度進行改革。在這個背景下,杰里米·邊沁寫作了《道德與立法原理導論》。

思想背景

《道德與立法原理導論》的思想核心是“功利主義”,即“按照看來勢必增大或減小利益有關者的幸福的傾向,亦即促進或妨礙這種幸福的傾向,來贊成或非難任何一項行動。”這一思想是邊沁基于自然法的缺陷的思考,在啟蒙思想,大衛·休謨的哲學思想與其他學者的影響下提出的。

休謨的經驗論哲學

經驗主義英國占主導地位的哲學,對英國社會各階層產生了深刻的影響。經驗主義的特征是以觀察所得的事實為基礎,做出對事物的判斷,認為人的一切知識都來源于感性經驗。哲學家休謨在約翰·洛克的基礎上發展了經驗論。休謨認為,給予一個行為或品質是善還是惡的判斷,既依賴于客觀的利益、效用,也依賴于人性中的同情。在《道德原理探究》中,又提出利益、效用原則,用利益效用的客觀性來限制個人好惡的主觀性。

大衛·休謨的理論思想對杰里米·邊沁寫作《道德與立法原理導讀》的影響很大,邊沁曾說過:“當他讀到休謨的《人性論》第三卷‘道德學’中關于‘功利’的論述時‘頓時感到眼睛被擦亮了。’”休謨對邊沁的影響,不僅體現在他明確的把快樂或幸福歸結為功利,而且表現在他基于同情原理,而主張個人在實現自身幸福的時候要顧及他人的幸福。這與邊沁的思想不謀而合。

伊比鳩魯的快樂主義

西方哲學倫理學思想史上,快樂主義作為一種重要的倫理派別有著悠久的歷史。快樂主義出于對蘇格拉底關于“何為美德”的問題回答,最早可追溯到古希臘昔勒尼學派。伊比鳩魯繼承了德謨克利特的快樂主義,認為快樂生活是我們最高的善。他向人們提出樂觀的生活目的,并倡導嚴肅、簡樸的生活方式。

杰里米·邊沁繼承了伊比鳩魯等人的快樂主義學說,把趨樂避苦當做人的自然天性,并由這一天性出發推論道德應致力于人的幸福。邊沁所理解的功利,說到底就是人的快樂或幸福。總體上說,自古希臘以來的快樂主義倫理學是邊沁建立自己功利主義理論的思想資源。

法國唯物主義

法國唯物主義倫理思想是以唯物主義感覺論為哲學基礎,把唯物主義感覺論運用于社會生活和人的研究,認為感性的印象和自私的欲望、享樂以及正確理解個人利益,是整個《道德與立法原理導論》的哲學基礎。

法國唯物主義哲學家克洛德·愛爾維修所主張的合理利己主義和公益論相混合,要求將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緊密地聯系起來,一方面,以公共的福利、社會公益為法律、道德的最高原則;另一方面,又認為個人幸福、個人利益是不可剝奪的神圣權利,要求保障“正確理解的個人利益”。他的公益論理論對邊沁的理論有深刻的影響。杰里米·邊沁在《道德與立法原理導論》中認為,愛爾維修已經建立了一種關于行為的正當性的標準,也就是當一種行為傾向于擴大社會中的幸福總量時,它就是正當的行為。與克洛德·愛爾維修一樣,邊沁認為人的行為受趨樂避苦的天性支配,將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作為個人行為和政府行為的倫理目的,并深信兩者能達成一致。

版本信息

原版信息

《道德與立法原理導論》初次發表于1789年,而事實上,這本書早先于1780年就已經完成,之所以9年后才出版,是因為杰里米·邊沁在最后一章論述刑法和民法之間的區別,也就是他稱的“界限”時,發現了未預想到的困難。這些疑難最終體現在了邊沁的另一本書,《論一般法律》中,《論一般法律》的內容以濃縮扼要的方式體現在了《道德于立法原理導論》于1789年出版前夕邊沁所加的長篇末注中。

譯本信息

《道德于立法原理導論》在1780年曾印制小型本,1789年,在朋友的敦促下,正式發表。這一版本中,邊沁添加了前言部分,解釋了書的由來和他的猶豫與疑難,簡要地說明了中間的9年里的一些想法。

1832年,杰里米·邊沁在進行了小修訂后,將其再版;1838年,第3版《道德與立法原理導論》問世,載于《邊沁全集》鮑林版第一卷內,其中插入了許多片段,取自艾迪安·迪蒙編的邊沁刑法和民法原理手稿的法文本。

《道德與立法原理導論》的開頭六章后被迪蒙加入到他的《民法和刑法論》中,通過翻譯,傳播到歐洲拉丁美洲許多地方,而且在英美兩國也廣為傳播。1830年,迪蒙這本書的英文譯本在美國出版,第二個英國譯本則于1840年和1864年先后在美國和英國出版。

2000年,商務印書館出版時殷弘翻譯的《道德與立法原理導論》;2009年,陜西人民出版社出版程立顯和宇文利合譯本,翻譯為《論道德與立法的原則》。

作者簡介

杰里米·邊沁(Jeremy Bentham,1748年2月15日—1832年6月6日),英國法理學家、哲學家、經濟學家和社會改革者。

1748年2月15日,邊沁出生于位于倫敦東部的斯皮塔佛德的一戶律師家庭中,他的父親和祖父都是律師。童年時期的邊沁聰明過人,7歲時進入威斯敏斯特學院學習,12歲時入學牛津大學女王學院。1763年與1766年,邊沁分別取得學士學位與文學碩士學位。1776年發表了《政府片論》,批評英國法學家威廉·布萊克斯通以及英國法律的不完善之處。這一時期的杰里米·邊沁在批判現存法律的同時,也在摸索著一條能夠衡量法律價值的通用標準,并在這個過程中受到哲學家大衛·休謨等人的影響,《道德與立法原理導論》便是這一思考的產物。

1780年,《道德與立法原理》完成并被刊印出來,由于邊沁認為仍存在種種不足,此書并沒有立刻發表。1785至1787年,邊沁先后到訪歐洲各國,回國后的邊沁將《道德與立法原理導論》進行修訂與完善,終于在1789年發表此作。

邊沁的思想目標是建立一種完善、全面的法律體系,更正英國法中的不合理之處。并試圖在一個明確的原則下指導立法與司法。這種原則就是“功利主義”。他在《道德與立法原理引論》一書中給出了功利主義的概念:他按照看來勢必增大或減小利益有關者的幸福的傾向,亦即促進或妨礙這種幸福的傾向,來贊成或非難任何一項行動。杰里米·邊沁不僅把功利原理作為現存政治制度和新制度的規范,而且把該原理作為立法的指導原則。任何法律的功利,都應由其促進相關者的愉快、善與幸福的程度來衡量的。

邊沁的這種思想與法律實踐推動了歐洲法學體系從自然法向近代實證法轉變,他的功利主義思想影響了倫理學經濟學政治學與哲學多個領域。因此邊沁被譽為近代功利主義之父。

內容簡介

《道德與立法原理導論》共分為十七個章節,圍繞功利原理、快樂與痛苦、人類行為及其動機、有害行為與懲罰和刑法界限等問題展開,全面系統地闡釋了杰里米·邊沁基于功利主義對道德、倫理、法律、政治的思考。

第1-2章:功利原理的闡釋與論證

邊沁開篇明義,指出“功利主義”指的是“按照看來勢必增大或減小利益有關者的幸福的傾向,亦即促進或妨礙這種幸福的傾向,來贊成或非難任何一項行動。”并進一步闡釋了哪些行動或政府舉措是符合功利主義的,即功利法規與功利命令。為了強調功利主義的正確性,邊沁明確指出功利原理以外的所有其他原理一概錯誤,尤其批判了與功利主義相反的“禁欲主義”。

第3-6章:快樂與痛苦的影響

杰里米·邊沁闡釋了快樂與痛苦的四種約束力:自然約束力 、政治約束力、道德或俗眾約束力、宗教約束力。并從單獨的人與苦樂、相關聯的苦樂、群體苦樂三個層次探討了如何估算快樂和痛苦的值,同時指出估算善和惡、收益和危害以及快樂和痛苦的所有其他表現的方法是統一的。邊沁認為,從人類的實踐來看,自己的方法與理論是切實可行的。邊沁還列舉并討論了快樂與痛苦的類型。邊沁討論了影響個人對快樂或者痛苦感受的敏感性及可能影響敏感性的因素,如健康、體力、宗教等。

第7-10章:人類行動及其動機

杰里米·邊沁指出合理的懲罰要求部分地取決于行動的傾向,便詳細討論了一般人類行動,認為在一項行動中需要考慮的有六大因素:行動、環境、意圖、知覺、動機、意向。根據這些因素的不同,人類行動可以分為積極行動和消極行動,外在行動和內在行動,瞬時行動和持續行動,不可分行動和可分行動等。其中,環境又是非常特殊的一部分,分為有形環境和無形環境 。一項環境可按照四種方式同一個事件有因果聯系:產生方式、衍生方式、間接聯系方式、并發性影響方式。

杰里米·邊沁詳細討論了意圖在人類行動中的作用。邊沁將意圖分為直接有意、最終有意、中間有意;也可以分為有所優先或無所優先、并合的、分別的或者無區別的等。邊沁指出,意圖與行動緊密相關,它可以關系到行動,同時與后果無關;或可以關系到后果,同時并非在每個階段上都與行動有關;但并非同初始階段無關,在其初始階段無意的行動可以在有關三個方面是無意的(1)運動物的量;(2)運動方向;(3)運動速度。

為了進一步闡述影響人行動的具體因素,圍繞知覺與環境進行了討論。杰里米·邊沁將知覺定義為行動中的考慮。未經考慮的可以是環境之存在,或是其重要性。環境可以是目前的、過去的或未來的。未經考慮的行動可以是掉以輕心的,也可以并非如此。同時把考慮錯誤的行動稱為誤料。

邊沁討論了什么是動機,并指出不存在絕對好或絕對壞的動機。本身能作為動機起作用的,唯有關于快樂或痛苦的意念,如口福導致食欲,勞累導致喜愛安逸等;除此之外,邊沁還將動機分為分為好的、壞的和不好不壞即中性的,社會的、反社會的和自顧的;并為動機進行了等級排序:善意的命令是最確鑿地符合功利原理的命令,接下來是喜愛名望之命令,隨后是希望和睦之命令,接著是自顧動機,最后是反感動機。

第11-16章:有害行動與懲罰

杰里米·邊沁通過討論傾向與動機的不同情況,闡釋了性情在人類行為中的作用。并討論了有害行動的不同表現,指出在不良行動中存在主害、次害兩個因素,次害受行動者心理狀態的影響,存在多種情況。如純屬偶然、無意加上掉以輕心、誤測等。邊沁指出次要后果的害處并不因為動機的性質而被勾銷,其益處亦如此。但在它們有害的場合,動機可能加劇有害性。然而在動機最壞的場合,有害性并不加劇到最大程度。

在對有害行動的懲罰上,邊沁明確指出法律的目的是增長幸福,然而懲罰是一種惡。因而在下列情況下不應允許懲罰:(1)無理由(2)無效(3)無益(4)無必要 。杰里米·邊沁指出懲罰有四種目的:第一種目的是要防止任何罪過、第二種目的是要防止較壞的罪過、第三種目的是要縮減損害、第四種目的是要以最小支出行動。同時,懲罰與罪過之間存在以下比例規則:規則一:超過罪過的得益;規則二:懲罰大罪寧重勿輕;規則三:使人寧愿去犯兩項罪過中那項較小的。邊沁列舉了一套懲罰所應有的特性,并指出這些特性要由比例來支配:如可變性、穩定性、與其他懲罰的通約性、表示性等。

邊沁指出唯有對社會有害的行動才應當是罪過。要對社會有害,就必須對某個或某些社會成員有害。這些成員可以是能被認定的或不能被認定的。若能被認定,則可以是犯罪者本人或別人。然后,杰里米·邊沁對罪過進行了分類并討論了他們的特性。在邊沁看來,罪過分為以下五大類:第一大類:私人罪過 、第二大類:半公共罪過、第三大類:內向罪過、第四大類:公共罪過、第五大類:雜式罪過。

第17章:刑法的界限

在這一章中,邊沁分別討論了私人倫理與立法藝術的界限,法學及其門類,進而從倫理學的角度試圖為刑法尋找界限。邊沁通過闡釋倫理的本質及其在立法與司法中的作用,試圖完善基于功利主義的刑罰體系。

核心思想

功利主義

功利主義是《道德與立法原理導論》杰里米·邊沁對功利原理作出了界定:“它按照看來勢必增大或減少利益有關者之幸福的傾向,亦即促進或妨礙此幸福的傾向,來贊成或非難任何一項行動。我說的是無論什么行動,因而不僅是私人的每項行動,而是政府的每項措施。”所謂功利,意即指一種外物給當事者求福避禍的那種特性,該外物就趨于產生福澤、利益、快樂、善或幸福,或者防止對利益關之當事者的禍害、痛苦、惡或不幸(這些也都是一回事)。假如這里的當事者是泛指整個社會,那么幸福就是社會的幸福,假如是指某一個人,那么幸福就是那個人的幸福。功利是與快樂幸福密切相關的,與它們成正比,個人的苦樂、幸福是功利主義的基礎,但是,社會全體的福也是在考慮范圍之內的。在快樂與痛苦原理的基礎上,杰里米·邊沁提出了他的功利主義思想。在邊沁看來,能夠給利益攸關的當事人帶來快樂、幸福、利益、好處、善良的事物,或者防止痛苦、危害、邪惡、不幸福的事物特性叫做功利。簡而言之,所謂功利就是追求快樂,避免痛苦。當然他所指稱的利益并不是單指對物質利益有追逐、獲得、享受與滿足,應該還包括精神上的、情感上的、心靈上的利益追求、獲得與滿足。對邊沁來說任何一種行為都必須接受功利原理的評判,即看它是否傾向于給利益相關者帶來幸福。

苦樂原理

苦樂原理是《道德與立法原理導論》的理論基石,杰里米·邊沁的理論是直接從人類天然具有趨樂避苦的性質即一種抽象的人性論出發的。邊沁在《道德與立法原理導論》一書中一開始就聲明:功利原理承認人始終被快樂和痛苦所支配,并且僅僅把快樂和痛苦當做旨在依靠理性和法律之手建造福樂大廈的制度的基礎。他寫道:“自然把人類置于兩個至上的主人一快樂和痛苦一的統治之下。只有它們兩個才能夠指出我們應該做些什么,以及決定我們將要怎樣做。是非標準、因果聯系,俱由其定奪。凡是我們的所行、所言和所思,都受他們支配:我們所能做的力圖掙脫被支配地位的每項努力,都只會昭示和肯定這一點。一個人在口頭上盡可以聲稱絕不再受其支配,但實際上他照舊每時每刻對其俯首稱臣”。杰里米·邊沁在《道德與立法原理導論》一書的前言中寫到:“只有通過數學那般嚴格、而且無法比擬地更為復雜和廣泛的探究,才會發現那構成政治和道德科學之基礎的真理。”

快樂計算方法的提出反映了邊沁重視現實,重視利益關系,反對虛構。論證功利原理是訴諸于理性而不是任性的情感。邊沁的個體道德理論是以經驗主義人性論為基礎的,他將作為道德標準的體驗歸結為快樂和痛苦,發揮了經驗主義倫理學家關于個人的趨樂避苦本性的描述,以“苦樂原理”作為其倫理理論的基石,確立了苦樂在人的行為中的支配地位。如果把快樂和痛苦的因素去掉,不但幸福一詞變得失去意義,就連正義、義務、責任以及美德等一向被視為與快樂和痛苦無關的詞,也都會成為無意義的。快樂和痛苦決定了個人實際上如何行動,對快樂的追求或避免痛苦是驅動人們行為的動機,因而個人是受制于苦樂的統治的,追求快樂或避免痛苦就成為行為的最終目的。

最大幸福原則

《道德與立法原理導論》認為一種行為都必須接受功利原理的評判,即看它是否傾向于給利益相關者帶來幸福。功利主義者認為,幸福就是處于快樂之中的狀態。幸福有兩種,一是個人幸福,即通過個人的苦樂量的計算來衡量個人的快樂;二是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作為功利原則,是杰里米·邊沁的社會理想,也是他的立法改革與法律改革的目標。個人幸福也就是個人利益,社會幸福也就是社會利益,是組成社會之所有單個成員的利益之總和。邊沁認為,“功利”的觀念與“幸福”“快樂”的觀念之間缺乏足夠明顯的聯系,因而嚴重阻礙了人們接受功利原則,在他看來,最大幸福原則能夠清楚地指明“苦”與“樂”的觀念,同時又會使人們想到所涉及的利益攸關的人,因而更能簡單有效的說明功利原則的實質。社會資源的有限性就必然導致個人利益和社會利益之間始終存在著矛盾和沖突。為了解決這一問題,杰里米·邊沁將社會還原為個人,他認為社會是由個人和物所組成的一個想象的團體,社會成員利益的總和就是社會利益。所以只要社會的每一個成員能夠實現個人的利益,那么作為社會成員的結合體也就自然地實現了其利益的最大化。邊沁首先確認所有人都受快樂和痛苦主宰,都有一種趨樂避苦的自然天性,評判人的所有行為的標準在于看它是否導致了人的快樂或幸福。由于每個個人都生活在社會共同體之中,都和他人發生關系,因此,個人利益和幸福始終與他人的利益和幸福分不開。社會利益是個人利益的加總,每個個人利益的最大化,就能達到整個社會利益的最大化。

立法原理

為達到通過立法增進人類幸福的目的,杰里米·邊沁認為,對于立法者而言,在立法開始前,就應該估算快樂與痛苦的效能或“值”,從而而將功利原理滲透于法律的制定過程中。在制定法律的過程中,至少從以下幾個方面估算快樂與痛苦的“值”:

通過一系列分類與預設,杰里米·邊沁把功利原理運用到了對一般人類行動、意圖、知覺、動機、性情以及有害行動后果的分析,為立法或編纂法典提供了可依靠的基本原理和標準。但是,由于邊沁在闡明刑法與民法之間的“界限”時,遇到未能預見的困難,因此,邊沁另外撰寫了一部專著,通過詳細闡釋法律和立法制度的邏輯結構,來解決遇到的疑難問題。這本書也就是在在《道德與立法原理導論》出版三年后的《論一般法律》。

懲罰原理

邊沁在《道德與立法原理導論》中闡發了懲罰理論。杰里米·邊沁在談到懲罰運用的規則時,就指出:“所有懲罰本身都是邪惡的。”他論述道,這種邪惡只有在它作為法律施加于犯法者身上,能以最小的人類痛苦代價去防止由犯法引起更大的邪惡或者損害時,才是正當的。

邊沁認為,法律的懲罰威脅時首要的預防媒介,能夠影響那些有犯罪意圖的人的想法。它由實際犯法者遭受懲罰的先例而得到加強。因此,邊沁將懲罰描述為主要通過作為普遍威懾和個人威懾兩者的恐懼來發揮作用,他特別強調前者的頭等重要性和先例的威力,他還認為公開使犯法行為受到恥辱,有時具有道德教誨的作用,能促使公眾培養道德和善心。

關于懲罰目的,杰里米·邊沁并未提出新理論。他與貝卡里亞的主張相似,即懲罰更多的是為了防止未來的違法惡行,而不是對已經犯下的罪過實施報應。邊沁同樣認為,刑法需要明確清晰,另外,不能憑著對犯人的同情或者厭惡來確定懲罰的適當程度和方式,而應當給予合理地明確的考量。

邊沁對懲罰的均衡性做了復雜的功利主義解釋,包括仔細地規定了較輕的懲罰,促使人們寧犯輕罪不犯重罪,表現出人道主義精神,邊沁所處的時代,是英國死刑運用相當廣泛的年代,因此他的這種思想,顯然有著更為仁慈和體恤的感召力。

后世發展

分析實證法學派

在分析實證主義法學之前,人們在研究相關法律問題的時候,常以道德作為其基本出發點,法律有應然的法和實在的法,研究的多是應然的法,即法律所應達到的人們所追求的目的。自然法學派的孟德斯鳩讓-雅克·盧梭等人的“社會契約”的觀念一直影響著人們的思想和國家。但是到了19 世紀,這種“社會契約”的觀念被《道德與立法原理導論》攻擊為虛構和荒謬的。功利主義滲透到法學之后的法律實證主義將價值考慮排除在法理學科學研究的范圍之外,并把法理學的任務限定在分析和剖析實在法律制度范圍之內。由于這一系列的理論背景和社會背景,分析實證主義法學應運而生。

奧斯丁

英國的法學家奧斯丁被認為是分析實證主義法學的奠基人。如同杰里米·邊沁一樣,奧斯丁也信奉功利的生活哲學,他認為,功利原則是檢驗法律的最高標準。雖然,功利原則是一個倫理學原則,但是奧斯丁在法理學與倫理學之間劃分了嚴格的界限。法理學乃是一種獨立而自足的關于實在法的理論。“法理學科學所關注的乃是實在法,或嚴格意義上的法律,而不考慮這些法律的善或惡。”但是另一方面,奧斯丁認為,立法科學則是倫理學的一個分支,其作用在于確定衡量實在法的標準以及實在法為得到認可而必須依賴于其上的原則,奧斯丁所主張的這種將法理學同倫理學相區分的觀點,是分析實證主義最為重要的特征之一。根據這種觀點,法學家所關注的只是實然意義上的法律,而僅有立法者或倫理哲學家才應當去關注應然意義上的法律。分析法學家們都認為,實在法與理想法或正義法無關。

哈特

分析法學派的另一位重要人物H·L·A·哈特繼承和批判了奧斯丁的一些思想,提出了法律規則說,即所謂第一性規則和第二性規則的結合。第一性規則要求人們做一定的行為或者禁止人們去做一定的行為,第二性規則是附屬性的,它引入新的規則,以廢除、修改舊的規則,決定它們的范圍和運作方式。哈特法律規則的出發點,是在存在法律的地方,人類的行為在某種意義上就成為非任意性的。哈特說,奧斯丁的法律命令說也是基于這個出發點,但是,與其理論是不一樣的,奧斯丁理論表現出來的是“被迫去做”,而他的理論是“有義務去做”,因此,“義務”的觀念乃是哈特理論的出發點。同時,H·L·A·哈特在對于法律與道德的關系上,也有自己獨特的看法。他說,法律在任何時代和任何地方,都實際地受到特定社會集團的傳統道德、理性的深刻影響,也受到超前道德觀念的影響。但是,即便如此,我們也不能得出結論說,法律必須與道德或者正義相一致。一個實證主義者對待法律和道德的關系是這樣的一種觀點:“法律反映或符合一定的道德要求,盡管事實上往往如此,然而不是一個必然的真理。”

行為功利主義

行為功利主義與傳統功利主義有最直接的繼承關系。杰里米·邊沁的古典功利主義理論是行為功利主義的早期形式,約翰·密爾的理論是帶有某些準則功利主義特點的行為功利主義,西季威克的理論則是典型的行為功利主義,在西季威克之后的倫理學家如摩爾等人都是遵從行為功利主義的方向。行為功利主義堅持用行為的最后的實際效果來評價行為的道德價值,但又在一定程度上接受了元倫理學的批評,采納非認識主義的立場來分析道德行為,不再把道德看成是與人的情感和態度無關的純理性的功利計算。行為功利主義是古典功利主義向現代功利主義過渡的第一環節。

行為功利主義的代表人物斯馬特,認為“行為功利主義是這樣的觀點,它僅根據行動所產生的好或壞的整個效果,即根據該行動對全人類(或一切有知覺的存在者)的福利的產生的效果,來判斷行動的正確或錯誤”。斯馬特認為功利主義應該使用雙重評價,即首先評價行為的效果,然后根據對效果的評價在去評價產生效果的行為,只有這種雙重評價,才能保證行為功利主義的徹底性,即促使人們去追求最佳效果,并絕對地依據效果的價值判斷來評價行為的道德價值。斯馬特通過對邊沁的快樂論功利主義約翰·密爾的理想功利主義的比較分析指出,效果的好壞不僅指主體的自身體驗和心理狀態,而且指行為涉及的外界影響和客觀后果。因此,行為功利主義選擇行為的根據是全人類福利產生的效果。斯馬特認為,功利主義的最大幸福原則構成了一個雙重評價,即對內在價值的評價和外在價值的評價。

準則功利主義

準則功利主義的代表人物布蘭特,他主張合理吸收義務論和元倫理學的某些積極成果,來彌補杰里米·邊沁功利主義的不足。布蘭特把功利主義的惟一普遍性原則一一最大幸福原則轉換成多元論的道德法典系統。他對功利主義幸福論解釋為在強調“最大福利”的基礎上主張通過對他人的關心和仁慈來達到最大多數人的幸福道德觀。布蘭特主張把傳統功利主義“最大限度地實現福利”的提法作為整個道德法典體系的最終目標;同時又指出道德法典所強調的不是功利本身,而是達到功利目的的行為規范系統,因此它必須考察可能產生差別的各種道德生活方面的各種道德行為方式,并據以選擇和建立多元的、可變的道德準則體系,來指導人們“最大限度地實現福利”的功能。

布蘭特認為人類行為是具有某種共同特性和共同規定的行為,其道德判斷不應以某一特殊行為的功利結果為標準,而必須在尋求各種情景下都能導向有道德的結果的普遍性行為準則前提下,對照準則來判斷具體行為的正當與否。準則功利主義認為,人們追求功利的行為選擇雖因具體情境的影響而使行為動機表現為多重因素的復雜共存,并帶來道德選擇的具體性和特殊性,但同類行為選擇往往具有共同的價值訴求,這使得對行為選擇的共性規范準則的探求成為必須。對此貝蘭特強調:“對于實踐決定來說,第一重要的是知道做什么;要求什么在一種確定意義上是合理的。”

新功利主義

羅爾斯從契約義務論出發來解決功利追求與道德義務的統一問題,他對正義理論的解釋,抓住并解決了傳統功利主義所遺留的如何合理地分配功利的問題,從客觀上補充和完善了功利主義理論。他指出“在闡明作為公平的正義和功利主義之間的對照時,我心目中的功利主義只是一種古典的理論,就是杰里米·邊沁和西季威克、功利主義經濟學家埃奇沃斯和阿瑟·庇古的觀點”。的確,邊沁的功利主義被簡單的歸結為快樂主義,常常被理解為具有個人利己主義性質的原則。但客觀的講,邊沁的著作中沒有忽視社會共同利益,只是他沒有提供解決個人福利和社會福利相結合的恰當辦法。羅爾斯要求賦予社會制度以正義性,并以此來解決社會福利的合理分配問題,從而彌補功利原則的缺陷。可以說羅爾斯補充和完善了邊沁的功利主義

作品影響

法學與法哲學

法哲學研究者認為《道德與立法原理導論》是一部功利法學派的開山之作,認為它與實證分析法學也有或多或少的聯系;刑法學研究者認為這是一部涵蓋刑法總論和分論的刑法學著作,滲透了許多犯罪學問題;倫理學家認為這本書是闡述功利倫理的倫理學著作。《道德與立法原理導論》的出版及其包含的相關理論思想,使得杰里米·邊沁被看作是近代系統功利主義公認的創始人,也被視為法律實證主義的代表人物。

具體而言,在西方法律思想的發展過程中,以邊沁為代表的功利主義法學和早期分析法學具有劃時代的意義。邊沁之前,法律的原則和標準以正義、自由和理性為主導,從柏拉圖格奧爾格·威廉·弗里德里希·黑格爾一貫如此,常被稱為自然法理論,邊沁把功利原則運用到法學研究中,標志的法律的指導思想從追求價值和理想轉移到了對法律的實際效果方面,也標志著法律思想從傳統的正義觀走向現代的實證觀。另外,杰里米·邊沁的“最多數人最大幸福”原則使邊沁更注重法律的社會作用。1834-1859年英國出現的許多法律都與邊沁的努力息息相關,邊沁開創了西方社會立法與福利國家的先河,對西方法制的發展起到巨大推動作用。

在《道德與立法原理導論》中,邊沁把功利原則作為一項批判一切舊的政治法律制度的思想武器加以闡釋,從而使世俗的功利主義作為一場改革政治法律制度的思想運動,邊沁由此成為了功利主義或者“哲學激進主義”思想的領袖。邊沁通過對功利原理的系統闡釋以及在政治和法律制度變革過程中的貫徹和運用,使功利主義成為一個影響廣泛而深遠的哲學流派。它的產生意味著倫理學兩大陣營的形成:一種是伊曼努爾·康德的先驗義務論,另一種是杰里米·邊沁約翰·密爾的功利主義。邊沁的功利主義把道德原則與社會立法、大眾福利、政治建制聯系起來,使功利原則不僅成為衡量人們日常行為的標準,而且成為判定社會一切制度和公共政策的準則。功利原則的務實性,使它成為資本主義社會最重要的道德思想資源之一,推動了“行為功利主義”和“準則功利主義”,對整個歐美社會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政治學與政治哲學

邊沁以功利主義倫理思想為前提,引申出了他的政治法律和社會改革的一系列社會主張,產生了很大的社會影響。杰里米·邊沁在《道德與立法原理導論》中蘊涵著政治、法律和社會觀念等方面的激進要求,也體現著功利主義所推進的社會改革的要求。在18世紀后期到19世紀30年代的幾十年間這種社會改革思想是激進主義運動中的中等激進主義的理論基礎。當時社會上有一大批人為邊沁的理論所喚起,這些人所形成的是一個激進社會團體,他們傳播邊沁的理論使之更加通俗化,更加具有煽動性和號召力;他們通過他們的行動組織發起一次次的對既有制度的變革運動。因此,他們被稱為“功用主義者”,也被稱為“哲學激進主義者”。哲學激進主義同時也是一種建立在功利主義基礎上的自由主義理論,它的各項原則都反映了自由主義的思想原則。杰里米·邊沁在《道德與立法原理導論》中對于英國社會的君主立憲政體、選舉制度以及刑罰制度進行了批判,提出了改革要求,主張以“代議制民主政體”取代舊有的政體,主張實行普選制,以保證最終實現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原則。主張改革和修正法律、慣例和權利觀點,提出重新評價刑罰的常識準則。

經濟學

邊沁的功利主義思想深深影響了當時和以后英國及歐洲大陸上的許多經濟學家,如薩伊、大衛·李嘉圖、穆勒父子、威廉姆·杰文斯阿瑟·庇古等。

亞當·斯密正是受到英國經驗論中的功利主義影響,把趨利避害的人性引入經濟思想之中,創立了經濟學。深受杰里米·邊沁功利主義影響的約翰·密爾在《政治經濟學原理》中,第一次明確地描述了經濟人的趨利避害和效用最大化的特性,這就是現代經濟學的一個核心假定即經濟人假定,而現代經濟學理論中的效用理論是建立在功利主義基礎之上的。

邊沁把效用原則定義為那些對客體產生快樂、善或幸福,或者可以防止痛苦、惡或不幸的性質。正是在邊沁這種功利主義哲學支持下,法國經濟學家薩伊重新把效用引入了經濟學中,并把效用(utility)作為經濟學的一個基本概念。效用經濟學所倡導的邊際效用價值論是現代主流經濟學的價值理論,同時,他們的邊際分析方法已經成為現代經濟學的一種重要方法。美國著名經濟學家保羅·薩繆爾森也承認現代效用理論有其功利主義的源淵。最能集中體現功利主義哲學原則的是福利經濟學。作為福利經濟學體系奠基者的阿瑟·庇古,就直接受到杰里米·邊沁功利主義的影響,他認為個人的福利是其所感到的滿足的總和,社會福利則是各個人的福利的總和,各個人總是力圖使自己的滿足成為最大量。從這個意義上可以說,功利主義哲學與西方現代經濟學之間不僅存在著十分密切的親緣關系,甚至前者實際上就是后者的重要理論基礎。

倫理學

邊沁把功利原則作為一項批判一切舊的政治法律制度的思想武器加以闡釋,從而使世俗的功利主義作為一場改革政治法律制度的思想運動,邊沁由此成為了功利主義或者“哲學激進主義”思想的領袖。杰里米·邊沁通過對功利原理的系統闡釋以及在政治和法律制度變革過程中的貫徹和運用,使功利主義成為一個影響廣泛而深遠的哲學流派。它的產生意味著倫理學兩大陣營的形成:一種是伊曼努爾·康德的先驗義務論,另一種是邊沁、約翰·密爾的功利主義。邊沁的功利主義把道德原則與社會立法、大眾福利、政治建制聯系起來,使功利原則不僅成為衡量人們日常行為的標準,而且成為判定社會一切制度和公共政策的準則。功利原則的務實性,使它成為資本主義社會最重要的道德思想資源之一,推動了“行為功利主義”和“準則功利主義”,對整個歐美社會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名言章句

“共同體是個虛構體,由那些被認為可以說構成其成員的個人組成。那么,共同體的利益是什么呢——是組成共同體的若干成員的利益之總和。”

“功利原理是指這樣的原理:它按照看來勢必增大或減小利益有關者之幸福的傾向,亦即促進或妨礙此種幸福的傾向,來贊成或非難任何一項行動。我說的是無論什么行動,因而不僅是私人的每項行動,也是政府的每項措施。”

——第一章:功利原理

“作惡之樂是鑒于痛苦而產生的快樂,是因為看到據想由下述生靈遭受的痛苦而欣然生樂:此等生靈可以成為施惡作孽的對象,亦即人和其他動物。此樂亦可稱為惡意之樂、恨欲之樂、厭惡之樂、邪惡或社會敵意之樂。”

——第五章:快樂和痛苦的類型

“關于厭惡性聯系,并無任何非常特別的地方需要考察。人性中幸好沒有像同情本原那種亙古的厭惡本原。并不存在經久不變的一類人,他們生來就天然是一個令人厭惡的對象,就如卻有天然是相反情感的對象那樣。”

——第六章:影響敏感性的狀況

參考資料 >

《道德與立法原理導論》封面.法律圖書館.2024-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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