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康(1867年—1947年),原名壽金,字授經,又字綬經、綬金,號誦芬室主人。江蘇武進(今江蘇省常州市)人。中華民國政客、大律師,近代著名藏書家。
董康年少時曾就讀于江陰南菁書院,1889年進士中舉后,被清廷任命為刑部主事一職。義和團運動時,董康擔任“協巡公所”理事官,升任刑部員外郎、郎中、等職。1902年,董康先后就職于修訂法律館,大理院和憲政編查館。在憲政編查館工作期間,董康參與編撰了中國歷史上第一部憲法性文件—《欽定憲法大綱》,之后又參與起草和編訂《大清現行刑律》《大清新刑律草案》。1911年至1913年,董康因辛亥革命避居日本。回國后,他身內閣,出任司法總長和財政總長等要職。擔任財政總長時,董康進行了一系列財政改革,最后卻以失敗告終。此后,董康再次去到歐美及日本游學考察,之后在東吳大學法學院和上海法科大學院任職,后因被孫傳芳通緝,再次避居日本。這一時期,董康完成了《中國法制史講演錄》、《秋審制度》《前清法制概要》《書舶庸錄》等重要著作。解除通緝回國的董康繼續任教,并陸續擔任廣東高等法院院長、法官初試典試委員會委員等職務。1937年12月,董康出任華北偽中華民國的司法委員會委員長和最高法院院長等職;三年后,改任汪偽國民政府華北政務委員會委員、汪偽國民政府委員。抗戰勝利后,董康被國民政府通緝,因病未能到案受審。1947年,董康病逝,終年80歲。
董康在任大理院院長時,守正不阿,剛正清廉,被張伯駒與惲公孚評價為“圣人”;董康在古籍整理上的貢獻,被中國近代藏書家傅增湘認為是殫畢生之功,成不朽之業。
人物生平
初入仕途
董康是江蘇武進(今江蘇省常州市)人,生于1867年4月26日,父親董介貴是縣學生。董康從小便被過繼給叔叔董蓮芳為嗣,董蓮芳早故,所以董康的啟蒙教育仍是由其生父董介貴完成,后來進入江陰南菁書院讀書。1885年,19歲的董康開始參加科舉考試,先后中秀才、舉人和三甲進士。
1890年,董康以進士之身,入刑部工作,刑部主事一職。1896年,董康被刑部派往《時務報》報館,選譯外國報刊。1900年義和團運動時,為維持美占領區的治安管理,清宮廷史官惲毓鼎等建議設立“協巡公所”,得到愛新覺羅·奕劻奕助的批準,董康、曾廣鑾等六人被任命為“協巡公所”的理事官。期間,董康晉升為刑部員外郎、郎中,后又被提為刑部提牢廳主事,總辦秋審兼陜西司主稿。《辛丑條約》訂立后,清廷決定殺一批與義和團聯合抵抗八國聯軍的大臣官僚,董康被任命為監刑,按總署安排,“接犯收禁"。
參與修律
1902年,董康因母親去世而居家守喪。同年,為編法典而特設的修訂法律館成立,刑部左侍郎沈家本、出使美國大臣伍廷芳為修訂法律大臣,董康回京后加入到修訂法律館,先后任法律館校理、總纂、提調等職,同時兼任京師法律學堂的教務提調。
在修訂法律館任職期,董康曾多次赴日本聘請修訂法律館顧問和法律學堂教習,并和刑部同仁一起赴日本調查裁判所與監獄。董康也曾在日本司法省和監獄學會發表演講,后編纂成《調查日本裁判監獄報告書》一冊。
1906年,大理院成立,沈家本升任大理院正卿,又任命董康為大理院候補推丞。
1907年,清政府為推行“預備立憲”,將考察政治館改為憲政編查館,主要負責憲法、法院編制法、刑法、民法、商法與訴訟法的編制及統計政要等事務,愛新覺羅·奕劻奕助為編查大臣,楊度為編查館提調、董康為憲政編查館科員。在參照大日本帝國憲法的基礎上,董康參與參與編修了中國歷史上第一部憲法性文件—《欽定憲法大綱》,并于1908年8月由清政府對外頒布。
1908年至1911年間,董康與章宗祥起草了《大清現行刑律》,后又作為主要制定者,參與擬定了《大清新刑律草案》。1911年至1913年,辛亥革命爆發,董康避居日本,繼續進修法律。
躋身內閣
1914年,董康從日本回國,任北洋政府法律編查會副會長兼北洋政府大理院長、中央高等文官懲戒委員會委員。同年,他代司法部起草《暫行新刑律》之《補充條例》15條。次年,董康又與時任司法總長章宗祥、參政院參政汪有齡編纂了《暫行新刑律》的《第一次刑法修正案》。1918年7月,董康與法學家王寵惠共同擔任修訂法律館總裁,主持《第二次刑法修正案》的修訂工作。
1920年7月,董康出任大理院院長,次月,董康加入北洋政府的靳云鵬內閣任代理司法總長。次年,董康又在顏惠慶組織的第23屆內閣中出任司法總長一職,在顏惠慶組織的第27屆內閣中任財政總長。
張弧任梁士詒內閣財政總長時,發行八厘公債9600萬以償還內外短期公債,為應付各方壓力,張弧提出設立內外短期公債審查委員會,由董康任委員長。在審查過程中,董康發現債券發行中的弊端眾多,于是呈準嚴懲了歷任財政官員。
此事過后,董康借鑒國外財政理論,結合中國實際提出了一個完整的財政改革方案,其核心思想在于清理財政的收支數據、內外債事項及用途;淘汰冗余的財政官員以節省財政開支;調整借債利率,對嗣后挪借款項,應視市面普通利率為標準,不得有所軒一層;謀劃國庫存、貨幣制度統一,紙幣發行權收歸中國銀行。
董康的財政改革中,僅淘汰冗員,財政部閑員就被裁去兩千余名,各部索薪人員及被裁人員聯合在一起,在國務院里將董康打傷,董康及顏惠慶內閣因此全體請辭。
暫退官場
從內閣辭職后,董康嗣前往歐美日本游學,考察歐美司法財政制度和工商業。1924年回國后,董康被東吳大學授予法學博士,并留在東吳大學法學院任教。
1924年至1926年間,董康出任上海市法科大學首任校長,同時任上海會審公堂回收籌備支那委員會會長,以他為首,加上當時的著名律師李祖虞、陳霆銳等,受上海各政團委托赴北京向北洋政府陳述,要求必須及時廢除領事裁判權、回收上海會審公,并且收回一切法權。當時,因為反對軍閥孫傳芳,董康與沈鈞儒、蔡元培等兩次發表《蘇浙皖三省聯合會通電》,提倡聯省自治,使得孫傳芳對其發起通緝,董康不得不再次到日本避難游學,翌年回國。
1927年從日本回國后,董康繼續擔任上海法科大學校長,兼任東吳大學法學院院長。董康還曾在上海市擔任專職律師,期間曾公開表示,愿意充當陳獨秀的義務辯護律師;又與其學生史良一起,為“賀龍家屬案”、“鄧中夏案”等辯護。1932年1月,董康先后出任國難會議議員、廣東高等法院院長、法官初試典試委員會委員。同時,還繼續擔任北京大學法科、國學研究所教授。
1933年至1936年間,董康多次受邀到日本,或是演講中國法學史,或是參加當地活動,日本政界、法界、文化教育界對其熱烈追捧,不乏有媒體稱頌他知識淵博,甚有見地,甚至還被日本法學界譽為中國法律權威。
20世紀20至30年代,董康收集整理了一批中國古代法學著作,研究中國清代法制史,完成了《中國法制史講演錄》《秋審制度》《前清法制概要》等重要著作;在逃亡日本時間,董康尋訪古書,撰述了《書舶庸錄》一書。
晚節不保
1937年12月,董康出任日偽華北“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的議政委員會常務委員、行政委員會常務委員,兼司法委員會委員長、法院院長、大理院首席法官。在他主持下,批評《中華民國民法》的同時,完成了《中華民國民法》“親屬編”、“繼承編”兩編的《修正案》。
董康在研究中國古代刑 法有關證據問題的專集《集成刑事證據法》一書中,鼓吹建立以日本帝國主義軍國主義法學體系為核心的“東方體系”,并將中國法制建設視為日本法的附庸,同時為日本侵略中國制造法律上的“依據”。
1940年3月,董康改任汪偽“國民政府“華北政務委員會委員,汪偽國民政府委員。
凄然病逝
抗戰勝利后,董康被國民政府以漢奸罪通緝逮捕,但因年邁體衰、臥病未到案受審。1947年,董康在北平東交民巷的一所德國醫院病故,終年80歲。
主要成就
法學貢獻
制定法典
董康所處的時代,中國正從獨立的封建社會逐漸淪為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會,政治經濟學發生了巨大的轉變,與國外的聯系日益密切。當時的法學界主動開始學習西法,改革舊法,其中就包括重新確立符合當時社會情況的法律法規。
清朝末年,董康主要參與憲法及民刑訴訟法的修訂工作。他參與編纂的《欽定憲法大綱》強調君權至高無上,無所不及,是日本憲法的翻版。這部憲法性文件,第一次從法律層面上明確了臣民的自由與權利。董康起草的《大清現行刑律》,借鑒了國外刑罰由重變輕、民事與刑事分離的趨勢,廢除了存在上千年的酷刑,是刑事立法上的巨大進步。后,董康又與章宗祥合纂《大清新刑律草案》,《刑律草案》吸收了當時世界上最先進的立法原則、法理與法例,為適應新的時勢和維護社會秩序所需要,《刑律草案》還設立了不少專條與新罪名,較之以前的法律,更全面、更細致。
北洋政府時期,董康的立法以刑法修正案為主。1915年,董康與汪有齡、章宗祥合纂《暫行新刑律》的《第一次刑法修正案》,《修正案》強調禮教,主張刑法與禮教結合,在法律條款及罪名設定上,更貼合世界法學的步伐。1918年,董康和王寵惠在總結《第一次修正案》缺陷的基礎上,結合當時政治環境,參考世界上最新刑法和斟酌本國國情之后,主持編纂了《第二次刑法修正案》。《第二次刑法修正案》在立法上以從新為原則,以從輕為例外,采納了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的刑法基本原則,即“罪刑法定主義”,刪除了《第一次刑法修正案》的"侵犯大總統罪”與“私鹽罪”兩章。《第二次刑法修正案》是當時中國比較完備、科學的法律,也是后來《中華民國刑法》的藍本。1920年,董康擬訂了《科刑標準條例》,在《條例》中,他提出具體情況具體分析、謹慎處理的原則,是其本人慎法的思想體現 。
除立法外,董康還主持編譯了大量關于日本司法制度和訴訟制度的重要資料,修訂館參考這些資料,完成了《大理院編制法》《刑事民事訴訟法》《法院編制法》《刑事訴訟律草案》《民事訴訟律草案》等重要立法成果。
考證古法
在對中國古代法律史的考證研究中,董康成果豐碩,著有《前清法制概要》《虞舜五刑說》《春秋刑制考》《科學的唐律》《唐律并合罪說》《論秋審制度與歐美減刑委員會》《秋審制度》《清秋審條例》《追記前清考試制度》《中國修訂法律之經過》《中國編纂法典之概要》等重要著作。
《前清法制概要》先對中國古代法律發展的簡要歷史作了回顧,又對清未的修律情況作了介紹,并對修訂法律館、憲政編查館、法律編查會在立法領域所做出的成果作了詳細的介紹和評述。《虞舜五刑說》是對中國歷史上五刑的起源及其流變進行了考證,并闡述了社會安定民風淳樸時刑輕、刑寬,社會動亂法教滋繁時刑重、刑嚴這一中國古代犯罪與刑罰發展的客觀規律。《春秋刑制考》是關于春秋刑制專題研究的著作。結合春秋事跡,專門論述成文法典、法例、刑名、罪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五個課題。《科學的唐律》是一部研究唐律的作品。《論秋審制度與歐美減刑委員會》《秋審制度》和《清秋審條例》集中探討了秋審制度的力作,對秋審中的朝審、熱審、審錄等問題作了深入探究。《中國修訂法律之經過》和《中國編纂法典之概要》兩篇論著,論述了中國自清末開始的編纂成文法典的簡要歷史。
刑法成就
董康主張量刑論罪的審慎,反對嚴刑峻法,要求在論罪時從輕處理,輕刑從寬。在董康的法律思想中,一直倡導以禮教治家治國,主張刑法與禮教結合,德主刑輔、法律服務于禮教的繼承。
董康不但有豐富的刑法思想,而且為中國近現代刑法的制定與執行作出了貢獻。他發表的《新舊刑律比較概論》一文,主要對中國刑法發展的歷史階段、法理學家吳經熊關于刑法史的觀點的評述、中國古代刑法的編纂特征、民國初期新刑法的特點作了詳細說明。董康于1933年出版的《刑法比較學》,對中國近代刑法中的若干理論問題如法例、文例、時例、刑事責任及刑之減免、未遂罪、共犯等進行了周密的研究。除了刑法理論研究成就外,董康還將當時世界上一些著名的刑法典翻譯成了中文,為中國的立法、司法、法律教育和法學研究工作者參考借鑒。
監獄法制
董康任刑部官員時,刑部提牢以舊制官理,分為南監與北監,南監關押的多是罪刑較輕的囚犯,北監皆是重犯。囚室狹小,擁擠不堪,環境惡劣,甚至連獄卒都有因環境過于污穢而染病致死的情況。在晚清的法制改革中,董康一直堅定地致力于法律的改革。清末民國初,董康的思想發生了重大的轉變,認為中國的禮教應該與刑法相分離,主張以禮教治家治國。
1905 年,時任刑部侍郎的沈家本上奏清廷,請求改良監獄、司法,并建議派刑部候補郎中董康、候補主事麥秩嚴等人赴日本考察裁判監獄各事。董康在日本主要考察了日本的司法、監獄等事宜,參觀并走訪了日本的巢鴨等幾所新式監獄,與日本法學家、監獄學專家進行了交流。回國后,董康輯成《監獄訪問錄》、《獄事譚》等書及《調查日本裁判監獄報告書》,《報告書》詳盡地介紹了日本在司法審判和監獄管理方面的豐富經驗,是董康監獄法、監獄改良思想的體現,對制定《大清監獄律草案》都產生了重大影響,也對中國近代的監獄改良實務、監獄法制建設及近代的司法審判提供了有益的方略。
董康關于監獄法制改革應該要包括四個方面:監獄立法、獄政改良、刑罰改革、囚徒管理。監獄立法主張監獄權力須獨立,必制定專門的法規;獄政改良主張修建新式監獄、監獄官吏的選拔要兼具宗教、法律、軍人三種素質、應當對囚徒及監獄各項事務進行科學具體的統計;刑罰改革主張豐富刑罰制度,增加自由刑、減少或免除死刑、保留秋審制度;囚徒管理主張重視囚徒的權利和監獄的教化作用。
整理古戲曲
古戲曲收藏
董康一生娛情翰墨,喜好詩文戲曲,酷愛藏書和收集戲曲劇本。董康以收藏日本所藏戲曲文獻為特點,主要搜羅散佚在日本的、宋元及明嘉靖以前的古本和民間戲曲小說為主,家富藏書,并以刻書聞名,他的藏書室名為“誦芬室”,自號為誦芬室主人。
董康在任刑部主事時,將收集的戲曲劇本編輯成《檀板陽秋》一書。后又購得《樂府考略》《傳奇匯考》《盛明雜劇》初集及三編、《博山堂樂府》《南曲九宮正始》等珍本秘籍加以收藏。
董康集合當時著名戲曲研究者王國維、吳梅,合纂校訂了《曲海總目提要》凡46卷 。《提要》匯錄了從元至清乾隆年間684出雜劇與傳奇故事的來源和作者簡介,其中很多都是已經失傳的作品。從某種程度上說,《曲海總目提要》是今人研究古代戲曲的珍貴資料。
董康鉤古稽沉,廣集南北曲牌,編撰出介紹中國古典戲曲音樂的《曲目韻編》2卷,其中包括北曲588個,南曲1061個,是今人研究中國南北曲與古戲曲不可或缺的參考資料。1926 年至1936年間,董康四赴日本,游學的同時訪求古籍,著訪曲日記《書舶庸談》,以日記的形式簡要記載日本所藏中國的戲曲文獻。
古戲曲刊印
董康還印刻了大量的孤本書及珍本秘籍,如明朝黃方胤的《陌花軒雜劇》、明朝沈泰的《盛明雜劇六十種》《石巢傳奇》以及毛評本的《西廂記》等。董康花費十年的時間,從自己收藏的古籍中,精選出最有價值的部分集成起來,重新刻印成刪,匯編成《誦芬室叢刊》初編與二編, 共計86種。
董康挑選版本態度審慎,多為罕見之本,校勘精良,因此所刊印的書多為精品,為當時學界所重視。董康刻書甚求質量,力求復古,用墨用紙都十分講究,又最先引進攝影制版技術影印珍本古籍,不少人慕名而來,委托董康代刻,如吳昌綬的雙照樓、陶湘涉園、蔣汝藻密韻樓等。而誦芬室刊本也被譽為民國新善本而為后世藏書家所重。
人物評價
清代官員唐烜曾稱贊董康的文學及專業能力,說他嗜書好古,文學功底造詣深厚,唐烜又提到游學日本的清代官員,認為董康是收獲最多、成就最高的人。
民國史學家瞿蛻園在《北洋政府內閣人物片段》中曾說道,當時至少有兩個號稱圣人的,一位是康有為,一位是清廉方正的董康。后張伯駒與惲公孚曾有一對聯,上聯為:董圣人,康圣人,董康圣人;下聯為:李學士,白學士,李白學士。
中國近代藏書家傅增湘對董康印書有很高的評價,認為他搜羅珍籍、精良校勘、又傳世于眾,是用畢生的時間成就不朽的事業的人,在同輩中無人能比。
中國現代思想家胡適稱贊董康是近幾十年來搜羅民間文學最有功的人。同時,胡適在其日記上寫道,董授經是一個好人,但不配處于這個時代這個地位,我很可憐他。
當代法學研究學者華友根評價董康是晚節不保的中國資產階級法學奠基人之一。
人物關系
生父:董介貴,曾為縣學生。
嗣父:董蓮芳,曾任廣西新寧州吏目。
妻子:玉姬。
參考資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