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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行新刑律
來源:互聯網

《暫行新刑律》是由北洋政府在1912年4月30日頒布的一部刑事法規,它是對《大清新刑律》進行修改后形成的。這部法規的內容與《大清新刑律》基本一致。

頒布背景

1912年3月,袁世凱發布了相關法令,規定除了與中華民國國體有沖突的部分,《大清新刑律》及其他法律將繼續有效。隨后,北洋政府法部制定了《刪修新刑律與國體抵觸各章條等并刪除暫行章程文》,并在袁世凱的批準下,將其作為《暫行新刑律》頒布執行。為了鞏固統治,袁世凱在1914年增加了《暫行新刑律補充條例》15條,新增了罪名并加強了刑罰。盡管如此,北洋政府在1915年和1918年分別提出了兩次刑法修正草案,但這些草案并未被頒布實行。

主要內容

《暫行新刑律》在保持《大清新刑律》的基本框架的同時,刪除了與中華民國國體不符的規定,包括涉及帝制和皇室特權的相關條款。同時,針對民國時期的新情況,對一些術語進行了更改,如將“帝國”改為“中華民國”,“臣民”改為“人民”。在《暫行新刑律》生效后,北洋政府又陸續頒布了《暫行新刑律施行細則》和《暫行新刑律補充條例》,并對原法規進行了修正。1915年,北洋政府完成了刑法修正案,其中包括了《暫行新刑律補充條例》的內容。然而,由于政治變動,這一法案未能得到通過。1919年,段祺瑞政府再次修訂刑法草案,形成了《刑法第二次修正案》,但同樣未能公布。這份草案后來成為了1928年南京國民政府制定刑法的基礎。

參考資料 >

關于《暫行新刑律》修訂問題.北京大學期刊網.2024-11-20

趙秉志教授︱中國刑法的百年變革.搜狐網.2024-11-20

學術| 黃源盛:回顧與動向—1935年民國刑法及其八十年來修正述要.搜狐網.2024-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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