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己詔是古代君王在出現朝政問題或天災異象時下詔自省、彌補過失和頒布新令的口諭或詔書,如明確提出“自今事有傷害百姓、糜費天下者,悉罷之”;追悔曾被方士欺騙,指出“天下豈有仙人,盡妖妄耳!節食服藥,差可少病而已”;并反對前有司奏請的“益民賦三十助邊用”,以免出現“重困老弱孤獨”的情況等具體內容。
“罪己”行為最早出現在《尚書·大禹謨》所載舜“負罪引慝”,“罪己”兩字則最早出現于《左傳》。直到漢文帝二年才出現了真正意義上的“罪己詔”,此后君王頒發罪己詔的行為一直持續到宣統三年,攝政王載灃以溥儀所下罪己詔。歷史上共有78名皇帝共頒布248篇罪己詔,155篇有關災異,政治過失103篇,其中10篇是綜合性原因。君王下罪己詔的原因一般有二,其一是出現奇特天象或是自然災害;其二是君王在執政時出現過錯或戰亂。罪己詔的內容也一般包含三部分:罪己原因,消除災異及彌補過失。
學者湯素芳認為,皇帝頒布罪己詔表明了他對上天的敬畏,并展示了改過自新的態度。這種改過態度以及罪己詔中所包含的利國利民的補救措施,對于官員的執行力度和相關政策的落實起到了重要的推動作用。同時罪己詔的頒布對于監督和約束皇權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學者張緒穗評價罪己詔是古代君王敢于承擔責任、改過圖新的方式,也是君王自我形象修飾的手段。
名稱由來
“罪己”即歸罪于自己,最早出現于《左傳》中:“禹、湯罪己,其興也悖焉”,意為“禹和湯怪罪自己,他們的興盛很迅速,勢不可擋”。“詔”,“從言從召。召亦聲。之紹切。”“詔”在古代是指君王向臣民發布的文告、命令的通稱,也稱為詔令、詔書。“罪己詔”即古代君王自省表達懺悔之意的詔書。
產生原因
直接原因
政治
在中國古代社會,由于君王的政治失誤,會引發諸如后黨專政、閹黨擅權、弊政以及戰亂等一系列后果,這些后果都可能會帶來一定程度的社會動蕩和騷亂,此時君王會通過罪己詔表達自我反省,在闡述“朕之不德”后,往往提及“吏之不稱”“股肱不良”“未獲忠良以毗闕政”,極盡對臣隸失職的督促。
災異
在中國古代社會,生產力水平較低,自然災害對社會生產和生活的破壞力極大。古人認為人和上天可以相互感應,君王政治也可以被上天感知。君王可以感應自然,引起自然現象的變化。在這種觀念中,天并非人格化的存在,而是對人間事物的被動感應。既然天與人可以互相感應,災異就是向民表達天意的媒介。儒家思想認為,自然災害和異象往往被視為上天對統治者德行失敗的警告和懲罰,是一種警示統治者的方式。作為君王且以“上天之子”自稱的皇帝,自然有責任和義務祈求獲得上天的寬宥,消除災難以保障民生。面對自然災害的巨大破壞,懺悔災、敬天應人便成了罪己詔頒布的首要原因。根據孔子的觀點,災難發生時應該反思并修正自身的行為,以此來感應上天的意志,警醒和規勸統治者。作為受命的天子,對于災異肩負責任,下詔罪己是對自己替天治理身份的強調。
影響因素
思想
儒家的天人感應觀念在某種程度上影響了皇帝罪己文化的形成,儒家認為君子有三畏,其中一畏就是畏天命。儒家認為皇帝執掌代天理物之責,認為災異禍亂是上天對統治者的警示和儆誡,需要通過檢查自身德行和政務來回應。儒家強調民本,認為天意即民意,國君的地位取決于贏得民心。這種以民為本的思想對統治者產生了重要影響。他們將自身定位為百姓的服務者,承擔起代天牧民的責任。因此,當面臨災異時,他們習慣于通過罪己責躬來安撫百姓。同時,由于不同帝王的素質與施政方式迥異,帝王需要頒布罪己詔來自省敕修。
巫術
兩漢時期的罪己詔與巫術的關系較為密切。根據胡新生對中國古代巫術的分類,即以預測巫術觀察吉兇,確定何去何從;以禁忌巫術躲避、退守;以禳除巫術積極干預,解除災禍。罪己詔的誕生正與這三種巫術緊密相關。一旦通過天文占測等方式推知異象為兇后,便以憂慮戒懼之言表示恪守禁忌,再以政治措施落實以積極禳除。并在發展過程中,前兩者逐漸姿態化,政治措施變成最終立足點。和道德觀一起從先王處效法來的巫術傳統,逐漸發展出理性根基,由天事轉為人事,并給移禍等行為增添了背后的邏輯,讓巫術有理可依。但是兩漢以后的罪己詔便與巫術少有關聯。
歷史沿革
先秦時期
夏商時期并不存在真正意義上的《罪己詔》,但已經存在君王“罪己”的行為。如今已知最早的“罪己”行為出現在《尚書·大禹謨》的記載中,大禹久征三苗不下,而伯益談及舜“負罪引慝”的故事。商周時期,面對旱災,商湯移過于己,以身為犧牲,禱于桑林,根據《論語·堯曰》曾將天下百姓的罪過都歸結于自己,其罪己的語式也成為后代君王《罪己詔》的范本。這一時期的“罪己”并沒有專門的詔書,但君王的“罪己”行為具有以下幾個特點:首先,人們將天地萬物的征象視為上天表達意志的方式,這些征象被認為是上天的意志;其次,自顓頊時代開始,君王成為群巫之長,并壟斷了宗教話語權,他們不僅負責管理巫教事務,還承擔著天人之間的溝通和執行天命的責任;最后,君王的角色決定了他與天及天命的關系,他們對于天命的執行情況將決定他們的“罪惡”程度,君王是否“獲戾于上下”,即是否獲罪于天成為了問責的核心。然而到了春秋時期,巫教權威性受到動搖,君王不再效仿商湯罪己的行為,到秦朝,君王將災異都歸咎于人臣,由“罪己”變為“罪人”。
兩漢時期
兩漢既是罪己詔制度化規范化的開創期,也是罪己詔頻發的鼎盛時期。有具體文字記載的罪己詔最先出現在西漢,劉恒二年十一月末發生了日食,漢文帝因天生異象發罪己詔自省,詔曰:“間者數年比不登,又有水旱疾疫之災,朕甚憂之。愚而不明,未達其咎。意者朕之政有所失而行有所過歟?…將百官奉養或費,無用之事或多歟?何其民食之寡乏也!”兩漢時期一共15位君王頒布罪己詔68篇,其中天災41篇,政事29篇,綜合原因2篇。漢代罪己詔的范式發展完善后,在后來的時代中得到廣泛運用。它建立了天數、君王、人臣和百姓之間深厚的聯系,相互制約。隨著時間推移,罪己詔的功能逐漸擴展,不再只是簡單的自省和改過,而是具有象征作用。君王不再真心實意地罪己,罪己言論也與開放言路的措施脫鉤,使臣子不再有必要匡正和輔助君王,強化了君權的地位。
征和三年(公元前90年),劉徹派遣開陵侯率領樓蘭等六國攻打車師,車師投降后歸順了漢朝。同年,將軍李廣利率軍攻打匈奴。然而,由于他與丞相劉屈氂商議另立太子的事情被告發,劉屈氂被處以腰斬,李廣利的家人也被逮捕入獄。為了抵消罪行,李廣利不顧實際情況,冒險進軍,結果因指揮失策,導致七萬漢軍喪生。次年六月,漢武帝劉徹在輪臺縣下發布了罪己詔,主要包含以下三個方面內容:首先,否定了桑弘羊提出的在輪臺屯兵的建議;其次,深入闡述并悔過派遣貳師將軍李廣利秦攻匈奴之戰的事情;第三,指出了邊疆守軍的過失以及當時緊迫的政務問題。
初元五年(公元前44年),劉奭發布了罪己詔,其中明確涉及引經義,“《詩》 不云乎,‘凡民有喪,匍匐救之’。”“凡民有喪,匍匐救之。”語出《詩經·邶[bèi]風·谷風》,這一引用反映了漢元帝將經學視為主流學術。該詔書反映了漢元帝對儒學的推崇和對經學的重視,并對吏事有所影響。同時詔書表達了元帝對朝政的擔憂和對災害的憂慮,以及對民生的關心。詔書還規定了一系列改革措施,包括減少稅賦、賑濟災民等。
魏晉時期
三國魏晉南北朝時期一共有16位皇帝頒布了39份罪己詔,其中天災21篇,政事18篇。在魏晉南北朝時期,皇帝們普遍信奉儒家天人感應思想。為了回應天意,皇帝們通常會發布罪己詔,承認自己的過錯,并承諾加以改進。這種做法不僅能夠平息民眾的不滿,還能夠起到警醒作用,促使皇帝們更加謹慎地處理國家事務。學者張寶玉認為,在魏晉南北朝時期,罪己詔已經成為了一種非常流行的統治手段,同時也是君主自我反省的一種方式。魏文帝時期,曾因發生日食有人彈劾三公,魏文帝在朝批時明確表示:“不能委過于丞相,而應該由我來承擔這個責任。”這一事件體現了魏晉時期君主面對災異時主動罪己的態度。武成元年(公元559年)六月,北周明帝面對連續的暴雨引發的水災,他頒布了一道罪己詔。在詔書中,明帝承認自己的不德導致蒼生受災,“諒朕不德,蒼生何咎”,同時對刑政失職表示了懺悔。他要求公卿大夫、士人以及地方官員都提交封奏表,坦誠言談并極力勸諫,沒有任何保留。明帝還安排有關部門及時檢查災民情況,并詳細記錄,以便向他報告。這一詔令顯示了明帝務實的治理風格,他不僅要求大臣和百姓規勸自己,而且親自組織人力資源來調查災情,以便采取相應措施應對災害。
隋唐時期
據學者嚴志芳統計,隋唐時期共有13位皇帝頒布了49篇罪己詔,其中天災26篇,政事27篇,綜合原因4篇。唐朝初期的罪己詔表達更加真誠和感人。唐朝初期是文學繁榮的時期,人們開始追求真實、質樸和情感豐富的文學表達方式。在這個背景下,詔書的起草者也開始運用新的文學風格來表達君王的情感。唐朝中后期出現了藩鎮割據和武夫擅權的情況,因此許多罪己詔是在成功平定叛亂后頒布的。建中四年(公元783年),李適下《奉天改元大赦制》,詔書開篇強調了君王奉天承運的身份。其次,君王對自己的德行不濟進行深刻反省和自責,將連年的戰亂和叛亂歸咎于自己的無德。與之前委婉的表達不同,唐德宗幾乎在每一篇罪己詔中都直接表明了“在予之責”“過實在予”等觸及自責的用語。最后,針對當下出現的社會矛盾,還提出了相應的具體措施。
宋朝時期
據學者嚴志芳統計,宋朝共有10位皇帝頒布了26篇罪己詔,其中天災22篇,政事4篇。在這段歷史時期內,科學技術得到了較為顯著的發展,對于天文現象的解釋也逐漸向科學方向轉變。然而,盡管宋代已經掌握了日食、彗星等天文現象的科學成因,但統治集團并未完全放棄傳統的五行學說和天人感應觀念。在面對天災人禍時,宋代統治者依然傾向于接受天譴理論的指導,從五行學說和天人感應觀念出發解讀各種災異禍亂,并選擇罪己悔過。此外,宋代皇帝罪己責躬的特點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首先,宰相通常會主動遞交辭呈,但宋代統治者多數情況下習慣于歸過于己,親自承擔責任,不同意簽署宰臣的辭職申請。其次,在面對日食、彗星等天文現象時,皇帝也表現出自我檢討、自我責罰的顯著特點,拒絕移閏提議。最后,宋代皇帝還禁止百官于日食不見之時稱賀慶祝。趙頊因天生異象,“星出度中,如填青白。丙申,西北生光芒,長三尺,斜指軫,若彗”頒布罪己詔,宋神宗自我反省,“朕以寡薄,猥承先帝末命,獲奉聶氏宗祠,顧德弗類,不足仰當天心”,表明了自身的悔過之情,同時“改修政事之未協于民者以聞”,以期待政通人和。宋神宗通過避正殿、減常膳和求直言等做法來彰顯其悔過之情。學者臧婧婧認為,從富弼到洛陽市百姓的歡悅反應中可以看到,罪己詔令可以鼓舞民心,得到民眾的歡迎和支持。
明朝時期
據學者嚴志芳統計,明朝有9位皇帝共頒布26篇罪己詔,其中天災21篇,政事6篇,綜合原因1篇。明代罪己詔的結構一般包括起始語、罪己原因、補救措施和總結語四部分。起始語通常采用特定的語句,“奉天承運,皇帝詔曰”,引出全文。在第一部分中,皇帝會詳細闡述罪己的原因,包括提到“兵后告殃者”等問題。第二部分會列舉補救措施,并進行詳細規定。第三部分是總結性的話語,旨在告誡有司認真履行職責。最后,文章以特殊的語句如“故茲詔示,想宜知悉”作為結尾語,結束全文。洪武七年(1374年),朱元璋因頻繁的戰爭給軍民帶來了巨大的痛苦和摧殘,認為是自己的“才疏德薄”和過失造成了這樣的局面,于是親自撰寫詔書,對自己進行嚴厲的批評。批評后明太祖列出存恤事宜四條并于全文最后再次總結,“故茲詔示,想宜知悉。”
清朝時期
據學者嚴志芳統計,清朝有6位皇帝頒布了共25篇罪己詔,其中天災14篇,政事12篇,綜合原因1篇。這一時期的罪己詔較之前朝沒有太大變化。隨著辛亥革命的爆發,帝制宣告終結。愛新覺羅·溥儀于1911年10月30日頒布罪己詔,將其執政三年來內亂不斷都稱為“此皆朕一人之咎也”。這篇攝政王愛新覺羅·載灃以溥儀的名義下詔罪己也是中國歷史上最后一篇罪己詔。
詔書結構
罪己原因
歷史上的君王在面對災異時,常常會以自己的不德或治理不善為由自責,將責任歸咎于自己。因此在撰寫罪己詔時,君王會先闡述罪己原因。在古代統治階級中,“救災必先修政”是一種比較流行的觀念。因此表達“自省”是罪己詔的首要內容,在闡述罪己原因之后歷代君王的罪己詔要提出修正政策、進行自我反省,以順應天道和回應天災的警示。
補救措施
在災異類的罪己詔中,君王會在補救措施部分分析災異的起源,并采取諸如罷免朝會、暫停宴飲或是更改年號、尊號等措施來自我懲罰、貶抑、悔過以消除災異帶來的影響。除此之外,君王會舉行祭祀、祈禱等活動以傳達上天。具體措施上,在災異發生后,君王會免賦稅、嚴禁折變、抑制科配以減輕災害發生地百姓的負擔。
政治失策型罪己詔中,君王會針對政策失誤對政治舉措進行調整。君王甚至很少舉賢納諫,而是直接更改政令,或是審理積壓獄案,大赦天下。當君王不愿自我犧牲的時候,也可設法使臣下代負責任。此時,臣子不僅是君王指責的對象,還要成為罪己詔中補救措施的承擔者。戰事失策型罪己詔牽涉范圍較大,不僅包括壯丁的征發、軍隊的調遣、軍費的投入,還包括邊境的民生、農事的進展、賦稅和律法等。
總結表述
罪己詔的最后一般是總結性的話語,告誡有司要認真履行職責,確保政策的順利實施。明朝時期的罪己詔一般以固定句式“故茲詔示,想宜知悉”來作為結尾語,以此結束全文,并強調對該詔書內容的重視和執行。
行文特色
罪己詔是帝王自我批評的文體,其語氣充滿了惶恐和虔誠。與一般的詔書不同,罪己詔“展現了”帝王為民眾擔憂、解決問題的形象。作為最高統治者,君王以謙卑而恭敬的態度表達出自己的歉意。罪己詔中,君王還表達了內心的憂慮。他們誠摯而虔誠地承諾一系列緩解措施,并強調了“德”字的重要性。罪己詔不僅針對臣民,也包括“上天”。帝王在罪己詔中向臣民承認錯誤,同時向上天展示虔誠,以消除災異。隨著朝代的更迭,罪己詔的行文特色也有變化。
兩漢時期的罪己詔以四字句或六字句為主,通常包括三個方面:罪己的契機、罪己辭令和挽救的舉措。在罪己詔的開頭部分,會引用先賢言論,以顯示君王對德行和責任的重視,并表示要向上古明君看齊。接著,通過具體事件的分析,說明了君王罪己的原因以及其他足以引起君王自省的事件。有時,這些事件之間可能沒有實際的因果聯系,只是時間上的接近,但它們頻繁出現增加了一種“上天降罪”的神秘色彩。接下來是具體的挽救舉措,包括舉賢、納諫、赦免罪人、調整官吏、整頓政治、賑災等。在罪己詔中,君王也會使用自我宣傳的語言,突出自己的憂國憂民之心和勤勉之舉,以彌補罪己言論帶來的負面影響。
唐朝初期的罪己詔仍以對仗工整的駢句為主,但在一定程度上擺脫了聲律和四六字句的限制,出現了靈活自然的散句,使文章能夠參差錯落和自然流動。罪己詔在語言風格和書寫形式上與之前相比已變得形式化,并形成了固定的格式。中唐時期的古文運動對唐代罪己詔的書寫方式也產生了影響,在吸收古文運動所提出的復古理論基礎之上,摒棄整齊劃一的駢體文,使詔書既具有皇家語言的莊重和美感,同時也具有散文風格,兩者兼顧、融散入駢,使文章更加簡潔明了。
明代皇帝頒布的罪己詔中,則常出現“朕以菲德”“朕以涼德”“朕之不德”“德薄才疏”“朕之不逮”“朕思愚昧”“失德”“罪在朕躬”“朕之罪也”“朕之過也”“責實在朕”等詞語。其中,朱元璋和崇禎在罪己時使用“朕之過也”等語句頻繁,語氣最為堅定。其他皇帝罪己時使用的詞語或語句大多為常用。朱祐樘的罪己之詞則相對較為委婉,只提到“而耳目有不逮,恩澤有未宜”等。
影響和意義
影響
正面影響
罪己詔對政治產生了一定的影響。皇帝頒布罪己詔表明了他對上天的敬畏,并展示了改過自新的態度。這種改過態度以及罪己詔中所包含的利國利民的補救措施,對于官員的執行力度和相關政策的落實起到了重要的推動作用。罪己詔的頒布激勵了官員積極上書言事、抒發意見。當皇帝表現出如此誠懇的態度時,群臣們更加愿意向皇帝陳述問題和提出建議。這使得皇帝能夠更全面地了解社會狀況和民眾需求,進而采取相應的措施來改善政策和治理。罪己詔的頒布對于監督和約束皇權起到了一定的作用。皇帝頒布罪己詔表明他注重群臣和百姓對自己的看法和態度,這使得皇帝在行使權力時更加謹慎,避免濫用職權或脫離民意。
負面影響
有些皇帝在頒布罪己詔對自己進行批評的同時,也會表達出對官員的不滿之意。頻繁地對官員進行批評和責備,使得君臣關系變得緊張,甚至影響到政治決策和治理效率。同時,罪己詔的頒布也可能引發官員之間的沖突和矛盾。由于罪己詔中通常會涉及到一些具體的問題和責任人,因此,官員們對于罪己詔中的批評和指責往往會產生不同的看法和態度。有些官員可能會積極上書,品評朝政,提出自己的意見和建議,而另一些官員則會對皇帝的批評和責備感到不滿和抵觸。這種官員之間的分歧和沖突,可能會導致政治局勢的不穩定和治理效率的下降。
意義
政治意義
罪己詔是帝王對自身過錯或失敗的反省,展現了帝王權力的自我約束。這種自我反省體現了責任感和憂患意識,增加了帝王在民眾中的仁政形象,鞏固了他們的統治地位,進一步強化了國家的執政基礎。罪己詔的頒布讓民眾知曉帝王關切國家大事,全心為民,主動承擔責任,樹立起了一個關心國家、全心全意為民眾著想的帝王形象。民眾增加了戰勝災難的信心,形成了上下一致、同舟共濟、共同面對災難的良好態勢。歷代統治者通過頒布罪己詔,并采取具體行動如減田租、平冤獄、舉賢納諫等來緩和矛盾、鞏固統治。有時統治者甚至采取過激行為如自焚、放棄皇位、絕食等來懲戒自己,以此敬告上天,以求消除災難。在特定社會形勢下,罪己詔一方面規范君主監督行為、維護王朝政治統治,另一方面也是帝王削弱大臣權力的工具。
軍事意義
軍事斗爭是政治的延伸,其最終目的是為了支持、促進或保護一定的政治目標,因此罪己詔書如果能夠及時頒布,也能起到近似于宣傳檄文的作用。通過罪己詔的頒布,帝王向臣民表明了自己改變時局的決心和志向,并得到了臣民的支持。罪己詔書在戰時能夠號召臣民一致對外,戰后能夠獲得臣民的擁護,最終增強了君王的領袖魅力。
文化意義
罪己詔的頒布體現了儒家思想對孝治天下的示范作用以及封建時代君為臣綱思想的影響。同時,帝王頒布罪己詔書也需要大臣的忠心輔佐和監督。歷朝歷代發生的災禍,大部分情況下是在大臣的勸諫之下才頒布罪己詔書的,這表明大臣對君主的監督提醒至關重要。在君臣的博弈中,大臣對君王的輔助與監督的結果,還是有賴于君王本身的修養和對忠言逆耳之言的接納。
相關評價
學者王世俊認為,中國歷史上,由君王《罪己詔》體現的“罪己”行為,是一種中國特色的元首罪錯認知行為。它由古人“崇天”“天人感應”的意識支配,構建一種“天”對君王權力(行為)的規范和制約。“罪己”演變為“罪人”的悲劇,在于中國無限膨脹的君王權力,既不愿受民制,也不甘受天制。它利用社會觀念變化、“罪己”祛魅,以制度化、儀式化的方式,令其功能異化,徒有其表。“罪己”的演變,展現了專制權力下創新消解制約的范例。
學者張緒穗認為,君王下罪己詔,是以宗法關系為紐帶的中國古代社會的產物,是氏族公社后期父權家長制的遺風。植根于宗法關系的儒家倫理道德和政治觀念,又特別強調君王的風范、表率作用。而作為一代王朝的君王,出于維護本王朝長治久安的憂矚意識,絕不至在他統治時期出現九廟墮毀、王朝崩絕,使自己無面目見列祖列宗于地下的悲劇。下罪己詔是古代君王敢于承擔責任、改過圖新的方式之一,也是君王自我形象修飾的手法之一,這不能籠統地視為“騙局”,當然也不能完全排除玩弄政治權術的一面。
學者韓靜認為,罪己詔是古代君王以公開方式進行自我反省、主動承擔責任的御用文書,而根植于宗法關系的儒家思想是君王能夠頒布罪已詔的內在原因,罪已詔的頒布一定程度上也是儒家文化對君王及整個社會相互作用的結果。罪已詔書的頒布,既體現了皇權的至高無上,又說明了天人感應、天道理念對現世世俗權力的約束與制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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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則天除罪金簡
久視元年(700年),武則天改國號為“周”十年后,77歲時于嵩山投擲金簡祈福。金簡為長方形,長36.2厘米,寬8厘米,厚不足0.1厘米,重228.5克。正面鐫刻雙鉤楷書漢字63個,內容為武則天乞三官九府除罪,并有“太歲庚子(700年)七月甲寅”紀年。
明正德九年罪己詔
正德九年(1514年)正月十六,朱厚照在宮中張燈娛樂,不料致使乾清宮大火,事后明武宗親手寫罪己詔。該罪己詔長133厘米、寬43厘米,原件藏于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復制品則在中國消防博物館中展示。
參考資料 >
漢書.識典古籍.2023-11-23
春秋經傳集解(左傳集解).識典古籍.2023-11-23
尚書.識典古籍.2023-11-22
史記.識典古籍.2023-11-22
唐陸宣公翰苑集(翰苑集).識典古籍.2023-11-23
中國現存唯一古代金簡——武則天祈福除罪金簡.中國新聞網.2023-11-24
武則天除罪金簡.河南博物院.2023-11-24
重大火災后,古代帝王這樣檢討自己.今日頭條.2023-11-24
中國消防博物館.中國消防博物館.2023-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