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遲,前身名磔[zhé]或者臠[luán]割,也稱陵遲,是指處死人時,將人身上的肉一刀刀割去,使受刑人痛苦地慢慢死去,是最殘忍的一種死刑,即民間所說的“千刀萬剮”、“零刀碎剮”。
凌遲之刑大約出現于五代十國時期,因政權更迭頻繁,統治者時時擔心叛亂,因此多用極刑,凌遲之刑出現,當時稱為剮刑。凌遲之刑正式以“凌遲”之名出現在法典中是在遼,此后的金、元、明、清都將之定為正式的刑法。主要用于處罰那些十惡中的一些犯罪,如謀反、大逆、殺死祖父母、父母及期親尊長(伯叔姑、兄、姐)、外祖父母、丈夫、丈夫的祖父母父母,殺一家非死罪三人及肢解人、采生折割人,奴婢、雇工人殺主及主之期親等。朱元璋時為了鎮壓農民反抗,對于不按時交納賦稅的也要處以凌遲刑。到了清代乾隆時期,如果打罵父母或公婆、兒子殺父親、妻子殺丈夫,也是觸犯倫理道德的重罪,要處凌遲刑。清朝光緒三十一年(1905年4月24日),修訂法律大臣沈家本奏請刪除凌遲等重刑獲準,朝廷模仿西方法律改革法制,凌遲等酷刑被廢除,這是朝向施行西方法典的第一個措施,同時以監禁、罰款取代原來的肉刑,并對絞刑加以節制。1904、1905年法國士兵拍攝的凌遲照片在歐洲廣泛傳播,這些照片被編輯成明信片形式,開始大肆風行,引發了對中國刑罰制度的強烈批評。“凌遲”在法國被視為“中國酷刑”的極致代表,相關照片引發了無數作家和藝術家的靈感,相關影響延續至1960年喬治·巴岱耶的照片集出版,這些照片后來還被陳界仁重新繪制。20世紀初,亨利·諾曼、德國犯罪學家羅伯特·亨德爾(1926年)都目擊并描述過中國凌遲行刑的場面。凌遲儼然化為中國刑罰系統中最典型的懲罰。
凌遲作為一種最為極端的酷刑,從最初的法外刑到明文規定為法定刑在中國經歷一千多年,在當時的封建王朝,雖然取到了懲罰和警示的作用,但也給民眾帶來了災難與不幸。凌遲刑的廢除,也被認為是法制現代化的一聲“春雷”。
詞源定義
詞源
關于凌遲名稱的由來,史學界眾口不一。有說法稱凌遲本意為是山丘緩延的斜坡。沈家本《歷代刑法分考》中考證,“凌遲”一詞見于《荀子宥坐篇》:“三尺之岸,而虛車不能登也。百仞之山,任負車登焉。何則?陵遲故也。”因此后世將凌遲用作刑罰的名稱,僅取其緩慢之義,用很慢的速度將人處死。
另一種牽強的說法來自于“凌遲”二字各自的字面解釋,能夠得出的結論是死亡像冰塊融化般緩慢。在“上坡說”和“化冰說”面前,還有一種解釋可能更接近于歷史的真實,所謂凌遲,不過是契丹語中類似“肢解”的發音,這一詞匯若是根本來自于域外,就無須在漢語世界里作尋根般徒勞的解釋。
此外,“凌遲”亦被稱為陵遲,有一些歷史朝代史篇載明的引申內涵:“陵”代表斜坡或運河沿岸土堤,后引申為制度、法律等所有國體的劃定界限;“遲”代表界限的下沉與崩塌,后人延伸其意為“衰落”“頹廢”,所謂“禮儀陵遲”指的就是世風日下,禮儀紊亂,此時應革故鼎新、挽救危亡。為世人熟知的著名晚清法學大家沈家本做其解讀為“陵遲之意,本言山之由漸而高,殺人者欲其死亡徐而不速也,故亦取漸次之義”。寫法上存在差異,人們發現有寫作“持”而非“遲”的情況,冰字旁的“凌”逐漸比阜字旁的“陵”更常用,《宋史》中同時采用兩種寫法。對于研究刑罰系統改革的中國學者而言,其名詞雖晦澀難懂,但非常明確的具有漢人的字詞特征。值得注意的是,將人縛在木樁上刮殺、切割的凌遲手段,最初多見于蠻族地區或異國朝代的處決方式,隨著歷史發展,其使用愈來愈頻繁、系統化,自宋朝傳至元朝,明朝承續后又傳至清朝。
定義
凌遲,俗稱“剮”,又稱“臠割”、“寸磔”等。剮字原作“咼”,即“骨”字去了“月”(肉),其形狀也像人的頭顱骨;《說文解字》:“冎,剔人肉、置其骨。象形,別作剮,非”。宋人楊簡曾談道:“友不用簡言,取七賊剮之。”《說文·肉部》:“臠,切肉臠也。”《正字通·肉部》:“臠,塊割也。”即把肉切成塊狀。所以,臠割有分割、瓜分之意。把活人的肉一塊一塊地割下而致其死亡,與凌遲之刑類似。
“剮”“臠割”等刑罰在中國古代分活人臠割和死后剮肉、臠割其肉。如趙恒大中祥符七年(1014)記載:“十月,御史臺鞫殺人賊,獄具,知雜王隨請臠割之”,趙構紹興二十三年正月:“庚午,臠南康郡軍賊黃明等八人于都市”等。這是活人受刑。
武周時的酷吏來俊臣被棄市后,由于其作惡多端,“國人無少長皆怨之,竟剮其肉,斯須盡矣。”唐代的張易之、張昌宗被殺后,“并梟首于天津橋南,土庶見者莫不歡叫相賀,或臠割其肉,一夕都盡。”這是在人死后剮,是眾人的自發行為,與慢慢地把人活活剮死有較大的區別,則非凌遲。
歷史沿革
凌遲起源
歐洲
在十八世紀的歐洲,有跟凌遲相似的酷刑——分尸。到了十九世紀,酷刑漸漸淡出歐洲。
中國
中國歷史上有“五刑”,唐朝以前每個朝代的“五刑”皆不相同。到宋朝演變為“笞、仗、徒、流、死”。其中“死”有兩種,一是“絞”,一是“斬”。凌遲原本是契丹人的刑法,但因流傳后世的資料不全,具體史跡不明,怎么用、對什么人用并無記載。從歷史文獻看,宋朝皇帝使用過凌遲,但《宋刑統》中并無明文,只有不少思想家反對使用凌遲,認為有違儒家思想。到了明朝,情況有所改變,經由大明律,凌遲第一次被寫入中國的法典。
最先探討凌遲起源的是南宋人陸游,他說:“伏睹律文,罪雖甚重,不過處斬。蓋以身首異處,自是極刑,懲惡之方,何以加此。五季多故,以常法為不足,于是始于法外特置凌遲一條。”明代丘濬認為:“自隋唐以來,除去前代慘刻之刑,死罪惟有絞、斬二者,至元人又加之以凌遲處死之法焉。所謂凌遲處死,即前代所謂冎[guǎ]也,前代雖于法外有用之者,然不著于刑書,著于刑書始于元焉。”清朝末年著名法學家沈家本考證說:“《遼史·刑法志》:死刑有絞、斬、陵遲之屬。按:陵遲之刑,始見于此,古無有也。陸游謂起于五季,然不詳為何時?”后世在專著或教科書中,均贊同陸游的五季說。
發展歷程
遼、宋時期
凌遲在遼代被定為法定刑,用于處置謀反、叛亂和惡逆等重罪。《遼史·刑法志》載:“死刑有絞、斬、凌遲之屬。”而與遼幾乎同時代的宋政權則認為蠻夷人的法律極為殘酷,只有非漢人王朝才能設計出如此非人道的處決辦法,宋朝并未將凌遲列入法定刑,凌遲在漢人王朝中的作用被用于遏制活人祭祀。
宋承唐五代十國而來,在趙匡胤時期并未見使用臠割或凌遲的記錄。宋代有臠割(沿用五代的舊稱)始于太宗后期。到了趙恒時期,見于記載的臠割或凌遲的記錄開始多起來,但對于適用范圍有限制。如內侍楊守珍在京東捕賊,打造了刑具準備將賊人凌遲,但是真宗下詔,禁止臣下擅自凌遲罪犯。在《經幄管見》卷二載記載了宋真宗的言論,他認為犯人如無殺人之意,應當使用常法,但是在行軍途中可以使用凌遲之刑。在真宗時期,凌遲刑罰也適用于犯罪情節嚴重的罪犯,如榮王元儼宮有一名姓韓的侍女,因盜賣宮中金器,由于擔心事情敗露,遂縱火滅跡。案情大白后,趙恒下詔:“韓哀侯斷手足,令眾三日,凌遲處死。
仁宗時,開始以詔令的形式規定凌遲的適用范圍,對盜竊嚴重的行為,凌遲需要“奏聽裁”,有殺害人命和屢犯劫道者,可凌遲處死。趙頊時期,重法治世,凌遲適用范圍進一步擴大,使用更加頻繁。在熙(寧)、(元)豐之間,“詔獄”盛行,常常以凌遲之刑用于“口語狂悖者”,來震懾官員。宋哲宗元祐年間,廢除新法,復行祖宗之法,但凌遲之刑仍在使用。靖康之變后,天下大亂。到南宋初年,使用凌遲之刑增多。此后歷經高宗、孝宗、光宗、寧宗、理宗等,一直沿用到宋末。
元朝
蒙古族征服東亞后,將東亞及東北亞劃定為“托雷汗國”,建立了“元”政權。在這一時期(元朝初年),凌遲不再成為暴動鎮壓、危險宗派的一種極端手段,而成為懲治嚴重危及統治秩序犯罪的常刑。元代法律規定的死刑只分為斬與凌遲。按照《元史·刑法志》的說法,凌遲用于對付惡逆之極的人。在司法實踐中,元的酷刑超過了十種,但法律規定無絞刑,慣用凌遲則是歷史的實情。元代的凌遲,是將受刑者零割120刀。
明朝
明朝有著重典治國的立法思想,朱元璋親自編纂了《御制大誥》,《大誥》設置了不少明律中未作規定的殘酷刑罰,從君主的個人好惡出發,判斷罪與非罪,不分罪情輕重,不問首從。它將謀反罪中依律當斬的犯罪一概化為凌遲處置。直到洪熙朝,朱高熾朱高熾才宣布司法應全面回歸《大明律》,嚴格依律判案,而凌遲也只能執行明律中的規定。
清朝
清朝不但沿用了明律中關于凌遲的規定,而且有了增補,在適用凌遲的罪名上又進行了擴充。凌遲因此得以貫穿清帝國二百余年的歷史,直到晚清時,這一極刑的廢止才被沈家本等學者正式搬上日程。清朝初由于“圈地”“投充”“逃人”“剃發易服”等一系列野蠻的統治政策,激起了漢民的強烈反抗,此時加大凌遲的行刑殘酷程度,目的便是要起到震懾作用。此外,凌遲還往往與其他刑并用,施行極為頻繁,以至于文字獄嚴重的康乾時期,文人僅因一句詩詞而被定“大逆”之罪,并處以凌遲,其子孫則發配為奴,甚至還未出世的子子孫孫也要世襲奴籍。
正式廢除
到了清末時,中國被列強侵略分割,中國的先進學者開始學習西方的先進技術和制度。當時西方列強在中國具有領事裁判權,這導致其對中國法律的批評。凌遲作為酷刑之首成為了外國輿論的眾矢之的。這種酷刑在外國人的眼中是典型的不人道刑罰,歸于反人類之列。
清政府內部對于凌遲刑罰的廢止也了激烈的討論和辯論,這種爭吵前后共歷時40多年,最終在光緒三十一年(1905年)清政府才正式批準沈家本擬定的《刪除律例內重法折》,永遠廢除凌遲、梟首、戮尸等酷刑。自此,存在中國1300多年,刑種入律也有一千多年的凌遲正式退出歷史舞臺。
刑罰內容
凌遲這一刑罰是將受刑者的身體分割,使其得不到完整。它作為一種刑罰在法律中有明確的規定,能夠被度量、計算,有等級的劃分。根據罪行情節輕重,判罰刀數不同。凌遲有八刀之說,先頭面,后手足,再胸腹,最后首。《宋史·刑法志》和王明德《讀律佩觴》有詳盡記載。《國史舊聞》記載:“例該三千三百五十七刀,先十刀一歇一喝。頭一日先剮三百五十七刀,如大指甲片,在胸膛左右起初開刀”“凌遲三日”。明代的凌遲刑中記錄極高,對鞭打母親的鄭鄤割了三千六百刀,對謀反的宦官劉瑾割剮了四千二百刀,割了三日才死去。清代的凌遲又分作二十四刀、三十六刀、七十二刀、一百二十刀等。
唐朝
最早記載被凌遲的是徐州總督蘭欽子京,高洋把他“輕刀臠割”,并把他的頭顱雕刻成一套精美的酒具。李純時,劍南四川節度使劉辟反叛朝廷,最終沒有勝利,被統治者殘殺,所施行的刑罰也就是臠割,即后世所稱的凌遲之刑。史書記載簡單,但從韓愈的《元和圣德詩》中可以看出當時的情形,“辟窮見窘,無地自處”“周示城市,咸使觀睹,禪定攣鎖,夾以砧斧,婉婉弱子,亦立傴僂。牽頭拽足,先斷腰膂,次及其徒,體骸撐柱,未及取辟,駭汗如瀉。揮刀紛紜,爭刌[cǔn]膾脯”。在唐朝,被處于臠割的案件不止劉辟。《舊唐書》記載道:“令百官臠割,然后斬之。”從中可以看出當時是在大唐百官面前活著進行行刑的,行刑的方式就是臠割。
宋朝
趙禎天圣二年(公元1028年),對死刑的處決方法除絞、斬之外,增加凌遲刑。《宋史·刑法志一》記載:“凌遲者,先斷其支體,乃抉其吭,當時之極法也。”執行時先斷犯人的肢體,再出其臟腑,支分節解,體無完膚,最后畢其命。《宋史·刑法志》記載,若凌遲,“熙寧以前未嘗用于元兇巨蠹,而自是以口語狂悖致罪者,麗于極法矣”。北宋中期凌遲盛行,從目前已知的文獻中,可知最遲到南宋《慶元條法事類》明確地把它與斬、絞一起列人死刑之中。
元朝
在元朝,凌遲在法律上成為一種常用的刑罰,不僅謀反罪的首犯與同謀者一律適用凌遲,而且對子孫殺死祖父母、父母,奸婦同奸夫殺死本夫,奴殺其主等犯罪,也都適用凌遲。元代《竇娥冤》中有把犯人零割120刀的記載。
明朝
明朝時期,凌遲又稱“割”“寸碟”。它是以利刃零割肌膚,一刀一刀的割,先殘害肢體,再割喉管,直到差不多把肉割完,才剖腹斷首使受刑人在極端痛苦中慢慢死去。明代的刀割數相較于前朝更甚,刀割數能高達數千。明世有兩次著名的凌遲處死案例,刀數有明確的記載,一是正德年間的宦官劉瑾,被剮三千三百五十七刀;一是崇禎時進士鄭鄤,被剮三千六百刀。
清朝
清朝初年,凌遲之刑曾廣泛推行,行刑的刀數、延續時間等均作了改變。清朝有一種八刀刑的凌遲處決方法,劊子手利用一簍編上號碼的鋒利刀具施刑,第一刀切胸口(—律從左側開始),第二刀切二頭肌,第三刀切大腿,第四刀和第五刀切手臂至肘部,第六刀和第七刀切小腿至膝蓋,第八刀梟首。肢解后的尸體殘骸放入簍子里,頭顱則公開示眾,期限不定。這是清朝末年的做法,一般俗稱為“十六刀”、“三十二刀”、“三百六十刀”……不過今人不清楚是否真有這些數目,或只是虛構的數目。
適用范圍
功能目的
懲罰功能
封建社會的帝王們所確立的皇權是至高無上、不容侵犯的,受刑者的犯罪行為往往是針對皇權以及其所確立起來的社會秩序,是皇權擁有者所痛恨和禁止的,一旦這種挑戰失敗了,就會收到統治者無情嚴厲的懲罰。在這當中,統治者的報復心態同時也會凸顯出來,于是在懲罰的過程中報復起了很大的助推作用。
示范功能
中國傳統的觀念中,“身體發膚,受之父母,不敢毀損,孝之始也。”即孝義是中國最基礎的道德,而一個人履行孝義的前提就是保護自己身體肌膚的完整性,如果受到損害就是最大的不孝。凌遲這一刑罰是將受刑者的身體分割得不到完整,從道德精神層面來威脅人民群眾遵紀守法,以達到維護統治秩序的目的。封建皇權為了能不斷地重復自己權威的至高性,凌遲的執行經常會在公開的場所進行,公開處決并不是重建正義,而是重振權力,是展現武裝的法律的一種儀式。
娛樂功能
公開執行的酷刑,既是一種慶祝法律勝利的莊嚴儀式,又是一場盛大的演出。在這場演出中,最為重要的就是觀眾。凌遲作為一種能讓受刑者求生不得、求死不能的方式,所具有的刺激性和極端性對觀眾來說極具吸引力。在觀看受刑者在受刑中痛苦的狀態,會給他們對自己的生存狀態進行對照,從而產生優越感,將受刑者區別于同類之外。
凌遲的影響
“凌遲”作為中國古代酷刑的頂峰,它對人體造成的折磨和痛苦程度相較于其他死刑更甚,在受刑者承受痛苦之外,也給觀眾帶來了警示。貫穿在中國歷史上的一種較輕的死刑形式是“絞”,根據法律規定,絞死允許犯人留得全尸,這是一種關于死后保持身體完整重要性的暗示。而那些“身首異處”的處死方式則加重了對不能保持身體完整的焦躁感。中國古人從很早起便達成過這樣的認識,即身體的完整要比身體對疼痛的感覺更重要。從封建迷信上看,人們相信被分裂的尸體會一直被困在陰間而不能得到轉世的機會。對于尸體殘損的后果,佛家認為重生的機會被徹底剝奪,而更悲觀的儒家則認為尸體甚至失去了享受祭祀的權利。人民也相信如果肢體分崩離析,就會陷入一種永遠的死亡狀態,所以相比于賦予犯人疼痛,讓犯人身處被肢解的危險中則是一種更老到的做派。
凌遲作為一種最為極端的酷刑,從最初的法外刑到明文規定為法定刑在中國經歷一千多年,其產生、發展、消滅有著深刻、流動的歷史背景和社會基礎。與此同時,它給民眾也帶來了巨大的災難和不幸,也給現代的統治者敲響了警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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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小八
康小八是中國歷史上最后一個被執行凌遲刑罰的人,他在清末的北京城作惡,民間口碑甚差,他在理發的時候碰到有二人在議論他的不是,便拔出手槍將二人射殺,并讓旁人捎話,來警示其他人。康小八被緝拿歸案后,在北京菜市口被“凌遲"處死。
參考資料 >
凌遲的起源發展和演變過程.網易新聞.2025-07-07
一部獨特的法治史.江蘇檢察網.2025-08-28
卜正民:近代西方人眼中的中國凌遲.復旦大學文史研究院.2024-05-27
陳璽:令典與慣例:宋代賜死規則之厘革與適用.西北政法大學.2025-08-04
凌遲:5張照片,120刀,和被困在20世紀的中國.澎湃新聞.2024-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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