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維勤,生年不詳。清光緒十一年(1885年)考取順天鄉試舉人,任河北省撫寧區臺頭營鎮周各莊村大挑知縣,即后備縣令。橫行鄉里,與同村李家有著多年的官司恩怨。1901年4月26日深夜,伙同親信殺害同鄉李際昌一家十二口人,逍遙法外,1904年,在清政府工巡局的主持下被判以凌遲處死。他是清末最后一位被凌遲處死之人。
人物生平
清光緒十一年(1885年)河北省撫寧縣臺頭營鎮周各莊村大挑知縣,順天鄉試舉人。
平日橫行鄉里,跟同村李家有著多年的官司恩怨,于1901年4月26日深夜,乘當前局勢混亂,伙同手下殺害同鄉李際昌一家十二口人,在這場滅門案中,李家小兒媳小李馬氏幸免遇難,經小李馬氏于縣、府、直隸各處控告王維勤,最終工巡局接下此案,李家冤情得以伸張,1904年在北京城宣武門的菜市口,王維勤被以凌遲之刑處死。
人物事件
鬧事殺人
1901年4月26日深夜,直隸永平府一帶,發生了一場屠殺。跟同村村民李際昌之間有著多年的財產官司恩怨的舉人王維勤,帶著他在撫寧地方的親信,殺死了李際昌一家十二口人。其中最小的孩子才三歲。只有李家兒媳小李馬氏幸免遇難。
狀告判決
殺人后,王維勤并沒有逃跑。因為他的朋友中有撫寧知縣,案發之時,這位知縣進行了暗中操作,盡其所能地延宕辦案進度。而且,當時京城掌控在八國聯軍手中,清政府的常規審判機構還不能正常運作。而光緒帝則早在1900年八國聯軍攻城前就已經棄城逃跑,西狩內地,王維勤認為這種混亂的局勢對自己有利,因此在事發后并沒有逃跑。
案件的轉折點在于1902年清廷重掌京城,并對行政機構進行了改革。為此新設立了一個行政機構配置工巡局,刑部可以通過它直接將案子提到北京審理,而王維勤這件案子就是工巡局決定插手的。
當時,李家兒媳小李馬氏幸免遇難。此后,小李馬氏到縣、府、直隸各處控告王維勤,最后告到新成立的工巡局,案件終于被接受審理,案件以王維勤被判以凌遲之刑告終。
行刑
1904年秋,押解王維勤的行刑隊伍自北京內城的宣武門南行至一個大型集市口,早在黎明前,菜市口便搭建了天棚,刑部官員在這個寒冷的清晨,坐在天棚下監督行刑。一名官員宣讀王維勤的死罪后,執行凌遲之刑。而他被行刑的畫面,被法國人拍下,之后,王維勤的尸體被送至菜市口西南的公墓。
王維勤死后不久,清廷于1905年4月下令取締凌遲酷刑。
人物評價
關于王維勤案,“王維勤之初意原亦無存殺害之心,怎奈事有湊巧,李、王兩家該有前生冤債,平空生出一樁禍事來。”—《清代遺事華》卷二《王維勤慘殺十二命案始末完全紀》
參考資料 >
大挑的解釋.漢典.2023-07-15
被凌遲的舉人:清末王維勤案的來龍與去脈.澎湃新聞.2023-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