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奸又叫性暴力、性侵犯或強制性交,是一種違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脅或傷害等手段,強迫被害人進行性行為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明確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從重處罰,增設負有照護職責人員性侵罪,并將公共場所強奸、輪奸等情形列為加重處罰情節,最高可判處死刑。2023年3月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三屆檢察委員會第一百一十四次會議通過《關于辦理強奸、猥褻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司法解釋明確奸淫幼女、利用網絡脅迫等情節的加重處罰標準,并規定對未成年人犯罪從嚴適用禁止令與從業禁止。中國關于強奸的法律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強奸并不是孤立的短暫行為,性侵受害者可能出現肛門或生殖器受傷(如陰道上部的撕裂)、身體其他部位受傷(如瘀傷、眼眶青腫、割傷和抓傷)以及長期心理創傷。存在性傳播感染、HIV(人類免疫缺陷病毒)感染及懷孕風險。在遭受強奸、性侵害或性虐待后,幸存者會有一系列身體、性健康及法律援助需求。心理社會干預可以響應幸存者恢復過程中不同階段的這些需求。有些干預措施旨在幫助幸存者仔細地重新接觸原始創傷的各層面,來“處理”所發生的事情,例如創傷聚焦認知行為治療(Trauma-focused Cognitive Behavioural Therapy, TF-CBT)。其他治療則較少聚焦于創傷記憶,而是幫助幸存者應對性虐待后的生活(例如:不同形式的咨詢、心理健康教育、一系列需求的支持)。
定義
強奸(又叫性暴力、性侵犯或強制性交),是一種違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脅或傷害等手段,強迫被害人進行性行為的一種行為。但是男女在發生性行為前,既不違背婦女意志,又無勉強女方就范的行為,雙方從內心到外部表現形式完全自愿的,不能認定為強奸罪。強奸罪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交的行為,或者故意與不滿14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系的行為。
強奸罪分類
麻醉型準強奸罪
麻醉型準強奸罪在中國司法實踐中較為常見。在這種情況下,行為人采用麻醉方法致使婦女喪失知覺而與之發生性關系。因此,麻醉型準強奸罪的構成要件可以分為兩部分內容:一是利用藥物或者乙醇進行麻醉,造成被害婦女喪失知覺的狀態,這是手段行為;二是在被害婦女不知抗拒的狀態下發生性關系,這是目的行為。
欺騙型準強奸罪
欺騙型準強奸罪,亦稱為騙奸,是指使用欺騙手段,利用被害婦女不知抗拒的狀態實施奸淫的情形。在準強奸罪中,欺騙型準強奸罪是爭議最大的一種強奸罪類型。強奸罪的本質特征是違背婦女意志,因而在婦女同意發生性關系的情況下,就可以排除強奸罪。然而,在某些情形中,婦女因被欺騙而同意與行為人發生性關系,在真相明白以后婦女對性關系會產生后悔之意。也就是說,在騙局揭穿以后,婦女并不同意與行為人發生性關系。
趁機型準強奸罪
趁機型準強奸罪,亦稱偷奸,是指利用已然存在的被害婦女醉酒、昏迷、熟睡、患重病等不知抗拒或者不能抗拒的狀態實施強奸行為。上述趁機奸淫的四種情形,在現實生活中最為常見的是利用被害婦女醉酒狀態實施的強奸行為。因此,筆者主要以利用婦女醉酒狀態趁機奸淫為切入點展開論述。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的補充規定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第二十條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
第六章:人身權利
第三十六條: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人身權利。
第三十七條:婦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剝奪或者限制婦女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婦女的身體。
第三十八條:婦女的生命健康權不受侵犯。禁止溺、棄、殘害女嬰;禁止歧視、虐待生育女嬰的婦女和不育的婦女;禁止用迷信、暴力等手段殘害婦女;禁止虐待、遺棄病、殘婦女和老年婦女。
第三十九條:禁止拐賣、綁架婦女;禁止收買被拐賣、綁架的婦女;禁止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
各級人民政府和公安、民政、勞動和社會保障、衛生等部門按照其職責及時采取措施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做好善后工作,婦女聯合會協助和配合做好有關工作。任何人不得歧視被拐賣、綁架的婦女。
第四十條:禁止對婦女實施性騷擾。受害婦女有權向單位和有關機關投訴。
第四十一條:禁止賣淫、嫖娼。
禁止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婦女賣淫或者對婦女進行猥褻活動。
禁止組織、強迫、引誘婦女進行淫穢表演活動。
第四十二條:婦女的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肖像權等人格權受法律保護。
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婦女的人格尊嚴。禁止通過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貶低損害婦女人格。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通過廣告、商標、展覽櫥窗、報紙、期刊、圖書、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網絡等形式使用婦女肖像。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二十二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因外出務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內不能完全履行監護職責的,應當委托具有照護能力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代為照護;無正當理由的,不得委托他人代為照護。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在確定被委托人時,應當綜合考慮其道德品質、家庭狀況、身心健康狀況、與未成年人生活情感上的聯系等情況,并聽取有表達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見。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為被委托人:
(一)曾實施性侵害、虐待、遺棄、拐賣、暴力傷害等違法犯罪行為;
(二)有吸毒、酗酒、賭博等惡習;
(三)曾拒不履行或者長期怠于履行監護、照護職責;
(四)其他不適宜擔任被委托人的情形。
第四十條:學校、幼兒園應當建立預防性侵害、性騷擾未成年人工作制度。對性侵害、性騷擾未成年人等違法犯罪行為,學校、幼兒園不得隱瞞,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教育行政部門報告,并配合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學校、幼兒園應當對未成年人開展適合其年齡的性教育,提高未成年人防范性侵害、性騷擾的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對遭受性侵害、性騷擾的未成年人,學校、幼兒園應當及時采取相關的保護措施。
第五十四條:禁止拐賣、綁架、虐待、非法收養未成年人,禁止對未成年人實施性侵害、性騷擾。
第九十八條:國家建立性侵害、虐待、拐賣、暴力傷害等違法犯罪人員信息查詢系統,向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提供免費查詢服務。
行為認定
強奸行為的認定有兩個條件。第一是違背婦女意志,即被害人在不同意的情況下與行為人發生性關系。違背婦女意志,一般以被害人是否有反抗行為作為判斷標準,例如肢體反抗、語言拒絕、求情、呼救指責等。除此之外,對違背婦女意志的判斷,還應該考慮發生性關系的時間、環境以及被害人狀態等,不能單純考慮被害人是否反抗。例如,被害人因身體患有疾病無法反抗,被行為人襲擊導致昏迷后無法反抗,被行為人灌醉或迷暈未進行反抗,或者被害人因為害怕、恐懼等原因未進行反抗,在這些情況下,行為人與被害人發生性關系,也會被認定為違背婦女意志。而被害人的作風、生活習慣、是否有違法行為,這些不能成為認定違背婦女意志的標準。
第二是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暴力,是指對被害人進行毆打、捆綁等手段,強迫被害人與其發生性關系。脅迫,則是指利用語言、行為或其他手段使被害人產生恐懼心理不敢反抗的。谷雨介紹,脅迫的手段多種多樣,既可以直接對被害人進行威脅,也可以通過第三者進行威脅;既可以是口頭脅迫,也可以是書面脅迫;既可以以暴力進行威脅,也可以以非暴力進行威脅。其他手段,則是指除暴力和脅迫之外的手段使被害人不知抗拒、不敢反抗或者不能抗拒的手段,具有與暴力、脅迫相同的強制性質。例如,將被害人灌醉實施強奸,利用被害人患病無力反抗實施強奸。
構成要件
內容
構成要件的內容為,采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性交。
(1)行為主體一般是男子,其中單獨的直接正犯只能是男子。婦女可以成為強奸罪的教唆犯、幫助犯,也可以成為強奸罪的間接正犯與共同正犯。丈夫能否成為強奸妻子的主體(即丈夫使用暴力等強制手段強行與妻子性交的行為是否構成強奸罪),是近幾年來刑法學界爭議激烈的問題。有人主張一律不構成強奸罪,有人主張一律構成強奸罪,有人主張在提起離婚訴訟期間或者分居期間構成強奸罪。這一爭論涉及如何確定夫妻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如何認識夫妻關系及妻子被迫與丈夫性交的現狀強奸罪侵犯的是何種法益,"違背婦女意志"是否因為婚姻關系而被否認,"奸淫"概念是否限于婚姻外,如何認識丈夫對妻子的強制猥褻,事實婚姻內有無強奸,丈夫為生育子女而強行與妻子性交的行為屬于何種性質等諸多問題。不可否認的是,現行刑法第236條的表述,并沒有明文將強奸妻子的行為排除在強奸罪之外:可以肯定的是,社會發展到一定時期后,丈夫強行與妻子性交的行為必然成立強奸罪。但在當下,承認所謂婚內強奸還為時尚早。第一,丈夫使用暴力等強制手段與妻子性交無疑不具有正當性,但是,鑒于包辦婚姻以及夫妻在家庭中地位不平等的現象,至今還在一些地區嚴重存在,以致丈夫不顧妻子的意愿而強行與之性交的現象還較多,如果一概以強奸論處,則不符合中國當前的社會狀況。第二,將離婚訴訟期間丈夫強行與妻子性交的行為認定為強奸罪,不失為限制處罰范圍的一種辦法,但缺乏合理根據。因為離婚訴訟期間仍然存在婚姻關系,在法律上與非離婚訴訟期間的婚姻性質完全相同。對離婚訴訟期間的重婚行為認定為重婚罪的司法實踐,也表明了這一點。第三,根據現行刑法的規定,強奸罪是嚴重犯罪,而且屬于非(33)難以認為"強奸"、"奸淫"概念本身就排除了丈夫對妻子成立強奸罪。例如,日本刑法第177條規定了強奸罪,使用了"奸淫"一詞,但承認丈夫對妻子的強奸罪。778第四編罪刑各論親告罪,對強奸罪還可能實行特殊正當防衛,因此,如果承認所謂婚內強奸,勢必帶來諸多不利后果與消極影響。第四,少數涉及虐待、傷害,達到犯罪程度的,可按虐待罪、故意傷害罪論處,不必認定為強奸罪。至于教唆、幫助他人強奸妻子的,理當以強奸罪論處。
(2)行為對象是"婦女"。
婦女的社會地位、思想品德、生活作風、結婚與否等均不影響本罪的成立。聯系刑法第236條第2款,普通強奸的行為對象似乎只能是已滿14周歲的少女與成年婦女,但是,刑法理論上沒有必要做出這種限制。例如,甲合理地以為13周歲的乙有18歲(不能預見乙為幼女),并使用暴力、脅迫手段強行與之性交的,應認定為普通強奸。如果將普通強奸的行為對象限定為己滿14周歲的婦女,對甲的行為就只能宣告無罪。這顯然不合適。換言之,刑法第236條第l款與第2款不是排他的擇一關系,而是基本條款與特別條款的關系。此外,婦女使用暴力、脅迫等手段與男子性交的,以及男子強行與其他男子實施非自然性交的(如口交、虹交),不成立強奸罪。行為造成傷害的,可認定為故意傷害罪:符合非法拘禁罪、侮辱罪的犯罪構成的,認定為非法拘禁罪、侮辱罪。
(3)客觀行為與結果是,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與婦女性交。
強奸首先是指男女之間的性交行為,換言之,性交行為是本罪的結果行為。性交以外的猥褻行為,不構成強奸罪。(34]強奸行為以違背婦女意志為前提,即在婦女不同意性交的情況下,強行與之性交:或者以違反婦女意愿的方式,強行與之性交。換言之,被害婦女的性的自己決定權是否受到侵害或者威脅,與她本人的意愿密不可分:只有當行為人的行為實際上違背了婦女意志時,才意味著她的性的自己決定權受到了侵害或者威脅。因此,即使行為人以為自己的行為違背婦女意志,但實際上婦女完全同意或者自愿的,也不應認定為強奸罪。
是否違背婦女意志,不應只從表面上看婦女有元反抗、拒絕的表示,還應考慮婦女是否能夠反抗、是否知道反抗、是否敢于反抗等情況。由于強奸行為違背婦女意志,所以,行為人必須采取某種足以使婦女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或不知反抗的手段,這便是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這些手段是強奸行為的組成部分。如果行為人沒有采取這些強制手段,即使其行為客觀上違背婦女意志,也不成立強奸罪。
暴力手段
暴力手段,是指不法對被害婦女行使有形力的手段,即直接對被害婦女采取毆打、捆綁、堵嘴、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人身自由,使婦女不能反抗的手段。強奸罪中的暴力可以是故意致人重傷的暴力,亦即,行為人故意使用暴力導致婦女重傷,然后實施奸淫行為的,也成立強奸罪(致人重傷的結果加重犯)。從客觀上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沒有明文規定"性交"的含義,因此,對于性交概念完全可能做出不同于傳統觀念的解釋,亦即,將以往被認定為猥褻的部分行為納入強奸行為。例如,男子強行將陰莖插入婦女臟門或者口中的行為,已被許多國家和地區的刑法明文規定為強奸行為。在中國,將這樣的行為認定為強奸罪,并不存在刑法上的障礙,只是存在觀念上的障礙。參見江任天"對強奸罪中‘違背婦女意志\'問題的再認識,奸罪的暴力也可能是致人死亡的暴力。但是,其一,如果行為人先故意殺害婦女,然后再實施奸尸或者其他侮辱行為的,即使行為人在殺害婦女時具有奸尸的意圖,也不宜認定為強奸罪,而應認定為故意殺人罪與侮辱尸體罪(當然以符合本罪的犯罪構成為前提,下同),實行并罰。其二,如果行為人為了強奸以殺人的故意對婦女實施足以致人死亡的暴力,在婦女死亡后奸尸或者對尸體實施其他侮辱行為,那么,前行為是故意殺人罪與強奸(未遂)的想象競合犯,后行為成立侮辱尸體罪,實行并罰。其三,如果行為人為了強奸婦女而以殺人的故意對婦女實施足以致人死亡的暴力,在婦女昏迷期間奸淫婦女,不管婦女事后是否死亡,都應認定為故意殺人罪與強奸罪的想象競合犯0(36J此外,暴力是壓制婦女意志的手段,必須直接針對被強奸的婦女實施。如果行為人為了強奸婦女,不僅對被害婦女實施暴力,而且對阻止其實施強奸行為的第三者實施暴力,則不僅構成強奸罪,而且構成另一獨立的犯罪(故意傷害罪等)。
脅迫手段
脅迫手段,是指為了使被害婦女產生恐懼心理,而以惡害相通告的行為:脅迫的實質是足以引起被害婦女的恐懼心理,使婦女不敢反抗的手段,從而實現強行奸淫的犯意。行為人以加害自己相通告的,不屬于脅迫。例如,行為人對婦女說"如果不同意性交我就自殺"的,不成立強奸罪。脅迫的手段多種多樣,既可以直接對被害婦女進行威脅,也可以通過第蘭者進行威脅:既可以是口頭脅迫,也可以是書面脅迫:既可以以暴力進行威脅,如持刀脅迫,也可以以非暴力進行威脅,如以揭發隱私、毀壞名譽相脅迫。需要注意的是,利用教養關系、從屬關系、職務權利等與婦女性交的,不能一律視為強奸。關鍵在于行為人是否利用了這種特定關系進行脅迫而使婦女不敢反抗,而不在于有沒有這種特定關系。換言之,特定關系只是認定是否脅迫的線索,而不是認定脅迫的根據。
其他手段
其他手段,是指采用暴力、脅迫以外的使被害婦女不知抗拒、不敢反抗或者不能抗拒的手段,具有與暴力、脅迫相同的強制性質。常見的其他手段有:用酒灌醉或者藥物麻醉的方法強奸婦女:利用婦女熟睡之機進行強奸:冒充婦女的丈夫或情夫進行強奸:利用婦女患重病之機進行強奸:造成或利用婦女處于孤立無援的狀態進行強奸: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婦女等。中國理論與實踐的基本態度是不問上述暴力、脅迫、其他手段的大小強弱程度。但是,如果不對暴力、脅迫、其他手段的程度作限制,就難以區分強奸與通奸的界限。本書認為,上述暴力、脅迫與其他手段都必須達到使婦女明顯難以反抗的程度。當女子將要離開男子住宅時,男子以輕微力量拉著女子的手,要求發生性關系的,不能認(36J上述"其二"的處罰似乎與"其二"的處罰不均衡,其實不然。這是因為"其二"中是強奸既遂與故意殺人罪的競合,而"其二"中是強奸未遂與故意殺人罪的競合,由于故意殺人罪的法定刑高于強奸罪,導致"其主"與"其二"對強奸既遂與未遂的區別評價未能起作用。(37J但是,通過第三者脅迫或者書面脅迫時,由于不存在緊迫的危險,還不能認定為強奸罪的著手。當考生感覺可能不及格,而要求考官關照時,考官說"如果不和我發生關系,就不給你及格"的,不能認定為脅迫手段。男子對女子說"我是警察",進而要求發生性關系的,不能認定為其他手段。
責任形式為故意
傳統觀點認為,強奸犯罪的行為人主觀上具有奸淫的目的。但這種表述并不準確,而且容易將通奸行為認定為強奸罪。強奸罪的故意內容是,明知自己以暴力、脅迫等手段與婦女性交的行為,會發生侵害婦女的性的自己決定權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因此,女子同意性交以男子使用安全套為前提,而男子采取暴力、脅迫于段不使用安全套與婦女性交的,成立強奸罪。又如,女子同意與男子在賓館房間性交,但男子在歌廳強行與女子性交的,也成立強奸罪。再如,女子雖然同意與男子\'性交,但不同意在月經期性交,行為人強行在女子月經期與之性交的,同樣成立強奸罪。還如,賣淫女子僅同意分別與甲、乙二人性交,而不同意大利足球甲級聯賽、乙二人同時在場時性變,但甲、乙二人強行同時在場與之性交的,也成立強奸罪。行為人誤以為是自己的妻子或者情婦而實施性交行為的,不成立強奸罪,但對方發現不是自己的丈夫或情夫而拒絕時,行為人以暴力、脅迫等方法繼續實施性交行為的,成立強奸罪。
強奸的處罰
強奸罪(出處:《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試行)》)
1.構成強奸罪的,根據下列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強奸婦女一人的,可以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奸淫幼女一人的,在四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強奸婦女、奸淫幼女三人的;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的;二人以上輪奸婦女的;強奸致被害人重傷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程度、強奸人數、致人傷害后果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強奸多人多次的,以強奸人數作為增加刑罰量的事實,強奸次數作為調節基準刑的量刑情節。
3.構成強奸罪的,綜合考慮強奸的手段、危害后果等犯罪事實、量刑情節,以及被告人的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認罪悔罪表現等因素,從嚴把握緩刑的適用。
青少年教育
1989年11月20日,聯合國大會通過《兒童權利公約》,該條約于1990年9月2日生效,本公約之目的,兒童系指18歲以下的任何人,除非對其適用之法律規定成年年齡低于18歲。本公約第二條規定締約國應尊重本公約所載列的權利,并確保其管轄范圍內的每一兒童均享受此種權利,不因兒童或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的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民族、族裔或社會出身、財產、傷殘、出生或其他身份而有任何差別。
1993年12月20日,聯合國大會通過《消除對婦女的暴力行為宣言》,本《宣言》的目的,“對婦女的暴力行為”一詞系指對婦女造成或可能造成身心方面或性方面的傷害或痛苦的任何基于性別的暴力行為,包括威脅進行這類行為、強迫或任意剝奪自由,而不論其發生在公共生活還是私人生活中。
2008年12月1日,教育部發布關于印發《中小學健康教育指導綱要》的通知,為進一步加強學校健康教育工作,培養學生的健康意識與公共衛生意識,掌握健康知識和技能,促進學生養成健康的行為和生活方式。中小學健康教育內容包括五個領域:健康行為與生活方式、疾病預防、心理健康、生長發育與青春期保健、安全應急與避險。
2017年6月14日,教育部發布關于印發《普通高等學校健康教育 指導綱要》的通知,高校健康教育是中小學健康教育的延續和深化,是全民健康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高校健康教育內容主要包括健康生活方式、疾病預防、心理健康、性與生殖健康、安全應急與避險五個方面。
2021年6月1日,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正式實施,“性教育”首次被正式寫入法律文件中。其中,《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四十條規定,學校、幼兒園應當對未成年人開展適合其年齡的性教育,提高未成年人防范性侵害、性騷擾的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
2022年4月21日發表《新時代的中國青年》白皮書,內容包括新時代中國青年生逢盛世、共享機遇。新時代中國青年素質過硬、全面發展。新時代中國青年勇挑重擔、堪當大任。新時代中國青年胸懷世界、展現擔當。
2024年12月18日,“兒童青少年科學健身20條”發布會在山東日照召開。國家體育總局正式向社會發布“兒童青少年科學健身20條”,“20條”是首次為兒童青少年身心全面發展提供科學健身指導類的綱領性文件,旨在全面提升兒童青少年體育素養和健康素養,為兒童青少年健康成長和國家的長遠發展奠定堅實基礎。內容涵蓋了青少年近視防控、科學減脂、體姿改善、心理健康、科學健身五大方面。
數據統計
2025年6月1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未成年人檢察工作白皮書(2024)》,白皮書顯示,辦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盜竊罪、詐騙罪、聚眾斗毆罪、強奸罪、搶劫罪五類犯罪人數合計占受理審查起訴未成年人犯罪總數的69.4%。2024年,全國檢察機關共批準逮捕侵害未成年人犯罪57156人,提起公訴74476人,同比分別上升7.3%、11%。從犯罪類型來看,強奸罪,猥褻兒童罪,搶劫罪,尋釁滋事罪,強制猥褻、侮辱罪五類犯罪人數合計占起訴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總數的67%。
相關案件
2021年初,朱秦借接送侄女張花放學的機會,在其車上強奸時年11歲的張花,此后至2022年9月10日期間,朱秦借同樣的機會多次對張花實施奸淫。2022年10月,朱秦因涉嫌強奸罪被廣州市公安局番禺區分局刑事拘留。2022年,廣州市番禺區法律援助處介入后,最終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法院判決朱秦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6個月,朱秦的妻子代其向張花一次性支付完23萬元賠償。
2023年5月1日,席某某家為二人舉辦訂婚儀式,當日交付彩禮10萬元和7.2克戒指1枚。同時,席某某及其父母書面承諾,結婚一年后在房屋產權證上添加女子的名字。5月2日中午,被害人(女方)一方按照當地習俗宴請席某某。飯后,席某某和被害人一同前往席某某位于陽高縣某小區某樓14層的婚房內,席某某向被害人提出發生性關系,遭到被害人拒絕,被害人稱等結婚后再說。席某某遭到拒絕后不顧被害人反抗,將其衣服脫掉,強行與其發生性關系;其間,被害人一只手被席某某抓住,用另一只手推擋席某某,反抗過程中將榻榻米上的窗簾拉下。事后,被害人即跑至衛生間沖洗,情緒激動急欲回家,席某某控制被害人的手機并將被害人反鎖于屋內后自行下樓取車。席某某返回后,被害人用點燃的衛生紙燒榻榻米邊的柜腳,用打火機點燃客廳窗簾,席某某取水滅火時,被害人趁機跑出房間從步梯下至13層呼救,席某某追至13層抓住被害人的手臂將其拖入電梯,電梯到14層后,被害人坐在電梯內用腳蹬電梯轎廂予以反抗,被席某某強行拖出電梯拽回室內。之后席某某應被害人再次要求,開車送其回家,途中被害人母親給被害人打電話時,席某某才將手機交還,被害人拿到手機于當晚打110電話報警。
2025年8月12日,因女友晚上穿裙子出門,山西省男子阿華(以下皆為化名)與同居女友小花發生爭執,阿華對女友小花實施毆打,并強行發生性關系。8月12日,阿華因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緩刑二年。
2025年8月20日,人民法院案例庫公布一則案例:蔣某亮強奸、盜竊案。被告人蔣某亮因犯搶奪罪被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于2017年8月刑滿釋放。2018年12月22日下午,蔣某亮竄至達州市某村民家附近,意圖對前幾日見過的兩名女童實施奸淫。蔣某亮窺見被害人周某甲(系化名,時年6歲)、周某乙(系化名,時年4歲)獨自在家玩耍,遂從廚房門進入,在廚房對兩名女童欲實施奸淫,后致二人暈厥并搬至廁所過道。蔣某亮對周某甲實施奸淫時,因周某甲哭鬧,蔣某亮對其卡頸不能阻止后,用刀砍其頭部、切割其頸部,致其昏迷。此時,周某乙醒來哭鬧,蔣某亮持刀切割其頸部,致其不能哭鬧。隨后,蔣某亮進入二樓臥室盜得現金人民幣6205元和價值419元的手機一部。蔣某亮下樓對周某乙實施奸淫,因周某乙哭鬧,遂倒提其雙腳反復將頭部溺水,并捂嘴致其昏迷。后因屋外有人聲,蔣某亮即逃離現場,于次日被抓獲歸案。被害人經送醫院及時救治得以生還,經鑒定,周某甲的人體損傷程度為重傷二級,周某乙的人體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2021年6月3日,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被告人蔣某亮犯強奸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相關研究
強奸犯罪
2024年5月3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未成年人檢察工作白皮書(2023)》披露,2023年,全國檢察機關共批準逮捕侵害未成年人犯罪53286人,提起公訴67103人,同比分別上升35.3%、14.9%。其中,起訴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侵害未成年人16972人,同比上升24.9%,占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25.3%。
強奸原因
2024年4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涉婦女兒童案件情況顯示,侵害婦女兒童犯罪行為呈上升趨勢,涉網絡犯罪問題突出,網絡不良信息侵蝕問題不容忽視。據介紹,未成年人實施搶劫、盜竊、暴力傷害犯罪的,有近六成曾長期沉迷網絡,未成年人受網絡不良信息影響產生犯罪動機占比較高。
危害
網絡時代的孩子獲取性信息的渠道過于便捷,而網絡上的性知識良莠難辨,甚至個別信息含有性教唆。青春期的孩子具有冒險、嘗試陌生事物的生理特點,如果沒有科學的性教育,他們很容易在網絡信息誘惑下出現性冒險行為。
社會影響
科學的性教育不僅是性知識的教育,還包含性觀念和性規范行為的教育,要讓孩子們知道本能是正常的,但實施本能必須符合規范,幫助他們建立一種構建在知識、價值觀、行為訓練基礎上的性安全保護能力。性教育的關鍵是學校,科學系統、全面惠及每個孩子的性教育,只有在學校才能真正落地。
參考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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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一代,反對強奸.百家號.2026-02-26
性侵犯和強奸. 《默沙東診療手冊大眾版》.2025-09-22
在遭受性暴力和虐待后,支持和心理干預對恢復和治療有多大幫助?.在遭受性暴力和虐待后,支持和心理干預對恢復和治療有多大幫助?.2025-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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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之名守護“不完美受害人”.新疆法制報網.2025-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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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對婦女的暴力行為宣言(1993) | 聯合國.UnitedNations.2025-10-03
教育部關于印發《中小學健康 教育指導綱要》的通知.中國政府網.2025-10-03
教育部關于印發《普通高等學校健康教育 指導綱要》的通知.教育部網站.2025-10-03
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呈上升趨勢 如何對未成年人進行性教育?.央廣網新聞.2025-09-27
《新時代的中國青年》白皮書(全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新聞辦公室.2025-09-30
“兒童青少年科學健身20條”發布.體育總局.2025-09-30
最高檢:2024年起訴侵害未成年人犯罪7萬多人.最高檢:2024年起訴侵害未成年人犯罪7萬多人.2025-09-17
男子以接放學為由多次強奸11歲侄女!獲刑8年半.今日頭條.2024-05-08
“訂婚強奸案”男子民事起訴:請求女方結婚登記,不結退還11.8萬彩禮.騰訊網.2025-08-11
訂婚強奸案審判長披露詳情:被害人曾逃跑喊“救命”被強行拽回.澎湃新聞.2023-12-26
#法院披露訂婚強奸案詳情#.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新浪微博.2023-12-27
山西大同“訂婚強奸案”審判長回答社會關切.今日頭條.2025-04-16
男子因女友穿裙子出門對其毆打強奸,法院這么判.極目新聞.2025-09-17
強奸兩幼童(4歲、6歲),手段特別殘忍,蔣某亮死刑!.極目新聞.2025-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