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尸體罪是指以暴露、猥褻、毀損、涂劃、踐踏等方式損害尸體的尊嚴或者傷害有關人員感情的行為,屬擾亂公共秩序罪的一種。該罪侵犯的直接客體是社會風尚。主體為年滿16周歲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觀上為故意,即明知道是他人的尸體而故意進行侵害,過失不能構成該罪。
侮辱尸體罪相關規定見于1950年7月25日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大綱草案》等多份草案。1997年《刑法》增設盜竊、侮辱尸體罪,歸入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旨在打擊有傷風化行為,維護社會倫理道德和風尚。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完善該罪,將犯罪對象擴至尸骨、骨灰,增加故意毀壞行為,罪名相應修改,使相關保護更全面。
對死者的尊重和妥善安置是社會文明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倫理道德的重要內容。侮辱尸體罪是對死者尸體的侵犯,極大地傷害死者遺屬的情感,而且違反善良的民族習慣和傳統,極易引發矛盾,不利于社會安定,具有較大的社會危害性。
定義
侮辱尸體罪是指以暴露、猥褻、毀損、涂劃、踐踏等方式損害尸體的尊嚴或者傷害有關人員感情的行為,屬擾亂公共秩序罪的一種。
立法沿革
侮辱尸體罪的相關規定見于1950年7月25日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大綱草案》,1954年9月30日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指導原則草案(初稿)》,1996年10月10日公布的刑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縱觀相關立法,得出中國針對尸體犯罪的立法特點是,對該類犯罪定性為危害社會(公共)秩序的犯罪,犯罪對象從側重墳墓到側重尸體,犯罪的處罰上不是嚴重犯罪之列。1997年,《刑法》正式增設了盜竊、侮辱尸體罪,并將其歸入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中,其立法目的就是針對現實生活中這樣一種有傷風化的行為進行打擊,以維護傳統的社會倫理道德和社會風尚。2015年8月29日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九)》對該罪進行了修改完善,將犯罪對象從原來的尸體擴大到尸骨、骨灰,同時增加了故意毀壞行為,罪名也相應修改為盜竊、侮辱、故意毀壞尸體、尸骨、骨灰罪,使法律對尸體、尸骨、骨灰的保護更加全面。
構成要件
客體
侮辱尸體、尸骨、骨灰罪的客體是良好的社會秩序和善良風俗。根據中國《刑法》第三百零二條的規定:“盜竊、侮辱、故意毀壞尸體、尸骨、骨灰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見該罪的犯罪對象是尸體。
客觀方面
侮辱尸體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盜竊或侮辱尸體的行為。本罪屬選擇性罪名,有盜竊或者侮辱尸體行為之一的,即構成本罪;實施兩種行為的,也定此罪,不實行并罰。侮辱尸體、尸骨、骨灰,是指行為人以猥褻、鞭打、踐踏等方式對尸體、尸骨、骨灰進行侵害,并不以公然為必要,可以是暴力行為,也可以是非暴力行為。盜竊尸體是指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尸體的行為。在實踐中,侮辱尸體罪客觀表現較多的是“行為人將死者尸體拋棄的行為”,法院以該行為侵犯死者親屬的人格尊嚴為由,認定行為人構成侮辱尸體罪。
主體
侮辱尸體、尸骨、骨灰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單位不能構成該罪。如果有單位進行此類犯罪,可按照自然人共同犯罪來處理。例如有的科研單位為進行研究而經過負責人同意去盜竊尸體,雖然表面上似乎符合單位犯罪的特征:以單位名義實施,為了單位的利益,經單位決策機關批準、同意或者默許,但是單位犯罪還需刑法明文規定可以由單位構成為條件。所以,對于此類行為應按照自然人共同犯罪處理。此外,如果尸體的管理人員利用工作的便利,為他人盜竊尸體提供方便的,應以盜竊、侮辱尸體罪的共犯處理。因為尸體的相關管理人員對尸體享有的只是一種管理權,并不能任意對尸體進行處分。
主觀方面
侮辱尸體罪的主觀方面為故意,過失盜竊、侮辱、毀壞尸體者,不構成犯罪。例如行為人因不懂當地的風俗習慣,對死者的下葬方式違反了當地風俗,不能認為行為人構成侮辱尸體罪。實踐中行為人盜竊尸體的動機多種多樣,有的是為了出賣尸體牟利,有的是為了盜竊尸體“代替”自己死去的親屬進行火化等。侮辱尸體的動機也各不相同,有的是與死者生前有矛盾,故意破壞尸體以泄憤,有的是因迷信食用男性生殖器可以治病而毀壞尸體等。行為人盜竊、侮辱尸體的動機不影響該罪的成立,但是在量刑時可以適當考慮。
罪名認定
罪與非罪
首先,侮辱尸體罪是故意犯罪,過失不構成犯罪。其次,要注意區分侮辱尸體罪與合法的職務行為的界限。司法工作人員或醫務人員履行職責對尸體進行解剖的行為,不能認為是對尸體的侮辱。此外,經過死者生前同意而進行的器官移植行為,屬于合法行為,并不是侮辱尸體的行為。最后,對于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盜竊、侮辱尸體的行為,根據中國《刑法》第十三條的規定,不認為是犯罪。
一罪與數罪
尸體限于自然人死亡后所遺留的尸體。如果被害人尚未死亡,而行為人以為其已死亡而對其“尸體”加以毀損破壞的,視行為人的行為與被害人的死亡之間有無刑法上的因果關系,以及行為人主觀上有無過失,可能成立過失致人死亡罪和盜竊、侮辱尸體罪的想象竟合犯。
盜竊、侮辱尸體罪以死者的死亡與行為人無刑法上的因果關系為必要。因行為人的行為導致了被害人死亡的,則不能將行為人毀尸滅跡的行為認定為盜竊、侮辱尸體罪。如行為人故意殺人后對尸體加以分解、轉移、掩埋、隱藏的,屬于殺人罪的事后行為,按故意殺人罪從重處罰,不數罪并罰。
對于“奸尸”行為的認定。如果行為人誤以為尸體是活著的婦女而實施強奸的,屬于刑法上的認識錯誤,對行為人應以強奸罪定罪處罰,屬于對象不能犯未遂。行為人故意殺人后出于變態心理,進行奸尸行為的,其奸尸行為并非故意殺人罪的事后行為,對此應認定為故意殺人罪和侮辱尸體罪數罪并罰。
犯罪形態
著手形態
侮辱尸體罪的實行行為,為采取毀壞、玷污等方式凌辱尸體的行為。該罪的著手即應為開始實施該行行為時。具體而言,如果尸體是相對敞露的,當行為人開始接觸尸體時,則視為犯罪實行行為已著手,理由在于:此時才能形成對尸體侵害的現實可能性。如果尸體是被置于一定載體之內的,那么行為人開始挖、撬該載體時,視為犯罪行為已著手,因為行為人的行為此時已形成對尸體侵害的現實危險。
既遂形態
以侮辱尸體罪的全部構成要件的齊備為標準。就客觀構成要件而言,只要行為人的侮導行為致尸體毀損、玷污等,即構成犯罪既遂,并不要求行為人預期的行為全部完成。例如:甲將尸體從墳墓中挖出后,先在尸體上涂抹油漆,并在尸體上貼滿大字報、小字報,然后將尸體置于平板車上在村內繞行。此例中,甲在尸體上涂抹油漆后,甲的侮辱尸體行為即達到犯罪既遂;此后的行為是犯罪行為的繼續,屬于繼續犯,但并不影響犯罪既遂的成立,只是一個重要的酌定量刑情節。
預備形態
行為人為實施盜竊尸體行為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行為,屬于盜竊尸體罪的預備行為。如果行為人在實施預備行為時,因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著手犯罪實行行為的,則屬于盜竊尸體罪的預備。侮辱尸體罪的預備行為通常表現為,為實施侮辱尸體行為準備工具,為挖、撬尸體的載體而準備工具,尋找尸體的停放地等。
未遂形態
行為人著手實施侮辱尸體行為后,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實行行為的,則應當以侮辱尸體罪(未遂)定罪處罰。例如:甲與乙素有仇怨。乙因病去世,被葬于郊外一塊墓地中。甲得知后趁夜將尸體挖出,并裝在平板車上拉到村中。次日,甲將尸體置于打谷場,正準備將事先寫好的小字報貼在尸體上時,被人發現予以制止。此例中,甲已經著手侮辱尸體的行為,因他人制止而未能完成這一行為,所以應論以侮辱尸體罪的未遂。
如果行為人對尸體的歸屬發生誤認,即將死者甲的尸體誤認為死者乙的尸體,進而加以侮辱并完成該行為的,應當以犯罪既遂論。因為即便行為人意圖侮辱的尸體并未遭受行為人的侵害,而行為人不想侮辱的尸體卻遭受侵害,但行為對象是尸體,且針對尸體實施的侮辱行為,即符合侮辱尸體罪的全部犯罪構成,應當以侮辱尸體罪的既遂論處,而不應考慮犯罪未遂的適用。
中止形態
行為人著手實施侮辱尸體行為后,基于自己的意志而自動停止自以為本可繼續實施的侮辱尸體行為的,應當以侮辱尸體罪的中止論處。
立案標準
立案
根據公安部于2020年7月修正頒布的《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169條、第177條的規定,公安機關對公民扭送、報案、控告、舉報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的,都應當立即受理。受理后經過審查,對于不夠刑事處罰需要給予行政處理的,依法予以處理或者移送有關部門。第178條規定,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后,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予以立案。
毀壞尸體
所謂毀壞尸體是指直接對尸體、尸骨、骨灰予以物理上或者化學性的損傷或破壞。比如焚燒、肢解、割裂或者非法解剖,毀損死者的面容,取走腦漿等。
猥褻尸體
所謂猥褻尸體是指對尸體加以污穢侮辱或者有輕蔑的行為。比如奸尸或者剝奪去衣物,使之暴露于眾,在尸體上進行涂劃乃至鞭尸;摳摸尸體陰部、向尸體上吐唾液、涂抹不潔之物等均屬猥褻行為。
悖逆傳統
采用悖逆傳統葬俗或宗教葬習的方法來掩埋、處理尸體。對于不同的民族而言各有其獨特的喪葬習慣,如果行為人明知掩埋處理尸體有違民風習俗,有傷民族感情而故意加以為之,顯屬侮辱尸體行為。例如不殮以棺、將尸體抬放河中、沉尸海港、將尸體棄置人跡罕至的沼坑、將尸體直立埋葬等。上述行為如果為當地少數民族習俗所允許者除外。因此對這類行為方式的認定應因不同民族的不同習俗而異。
刺激感情
以刺激遺屬感情的方法處理或者不法處理尸體。這種行為方式傷害了死者親友的感情,有傷社會風化。
其他形式
其他形式的侮辱尸體的行為。如拋棄尸體、葬后無故挖開棺木、敞露尸體乃至其他形式的玷污尸體、出賣尸體、非法使用尸體的行為。單純買賣尸體的行為人以營利為目的,把死者當作賺錢手段隨意處置,相比于前幾種侮辱尸體的行為,買來他人尸體后再賣的行為,不管是從對于死者尸體的尊重、遺屬的感情來看,亦或是從對社會風尚的影響來看,與侮辱尸體罪明確列舉的“暴露、猥褻、毀損、涂劃、踐踏等方式損害尸體的尊嚴或者傷害有關人員感情的行為”的惡劣程度是不相上下的。
量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二條規定,盜竊、侮辱、故意毀壞尸體、尸骨、骨灰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預防
尊重死者和妥善安置死者的遺體是社會文明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倫理道德的重要方面。尊重和體面地處理死者的遺體,對于安撫親屬、寄托哀思以及維護良好的社會秩序都很重要。為了杜絕盜竊、侮辱尸體的行為,應從以下幾個方面預防:
(一)普及科學文化知識,加大法制教育的力度,禁止結“陰親”等迷信活動。
(二)完善尸體管理制度,以防止犯罪分子有機可乘。應建立一套完整的尸體管理制度,特別是應切實執行火葬制度,并進行有效監督,杜絕尸體被盜或利用他人尸體代替火化現象的出現。
(三)對人民群眾進行法制宣傳。實踐中有很多人是因為不知法而犯法。所以應盡量防止此類現象的發生。
(四)加強對醫用人體標本的規范化管理,做到來源合法,處置妥當。
區別
與侮辱罪的區別
根據中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的規定,侮辱罪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盜竊、侮辱尸體罪與侮辱罪有很大區別:第一,二者客體不同。盜竊、侮辱尸體罪的客體是社會公共秩序和良好的社會風俗習慣;侮辱罪的客體是他人的人格、名譽權利。第二,二者的犯罪對象不同。盜竊、侮辱尸體罪的對象是尸體;而侮辱罪的對象是具有生命力的自然人。第三,二者的行為方式不同。侮辱罪的侮辱方式可以表現為暴力、言辭、文字;而盜竊、侮辱尸體罪的行為方式僅限于對尸體直接實施凌辱行為,文字、言辭方式并不能構成對尸體的侮辱,但可能成立民事上的侵權。第四,二者成立犯罪的法定要求不同。侮辱罪,法律明文規定需情節嚴重才可以構成,且除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告訴才處理;而盜竊、侮辱尸體罪無此限制。
與盜掘古墓葬罪的區別
根據中國《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是指盜掘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行為。盜竊、侮辱尸體罪與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的客體不同。后者的客體是國家對文物的保護管理制度和社會管理秩序。另外,二者的犯罪對象不同。后者的犯罪對象是具有文物保護價值的尸體;而前者的犯罪對象限于現代普通的沒有文物保護價值的尸體。如果行為人意圖盜掘孫策墓,卻將現代人的尸體當作具有文物價值的尸體加以盜竊的,由于其主觀上的認識錯誤,屬于刑法中的對象不能犯,行為人成立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未遂)。如果行為人打算盜竊尸體,但是著手時發現是具有文物價值的古尸,仍加以盜竊的,其主觀上的故意內容及客觀上的行為性質已發生了變化,其行為構成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
社會危害性
對死者的尊重和妥善安置是社會文明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倫理道德的重要內容。侮辱尸體罪的行為是對死者尸體的侵犯,極大地傷害死者遺屬的情感,而且違反善良的民族習慣和傳統,極易引發矛盾,不利于社會安定,具有較大的社會危害性。中國在1979年刑法沒有規定盜竊、侮辱尸體罪。為有效地遏止這種犯罪,維護良好的社會風尚,在新修訂的1997年刑法中增設了盜竊、侮辱尸體罪。
相關案列
案件
犯罪嫌疑人徐某深夜到葉某家向葉某求婚,葉某拒絕并大聲吆喝、張揚,徐某氣憤,遂用手掐葉某脖子(本人供述大約有10分鐘),認為葉某已死,后又對葉某實施奸淫。法醫鑒定后認為,葉某系被他人扼壓頸部致窒息而死亡,葉某被奸淫時尚未死亡(屬生前)或處于瀕死期。
案件分歧
對徐某用手卡葉某致其死亡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不存在異議,但對徐某奸淫正處于瀕死期的葉某的行為(以下簡稱“第二行為”)如何定性存在如下分歧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徐某第二行為構成強奸罪。理由是葉某被奸淫時尚未死亡。
第二種意見認為,徐某第二行為不成立犯罪。徐某主觀上沒有強奸的故意,強奸罪(既遂)的對象必須是活體。
第三種意見認為,徐某第二行為構成侮辱尸體罪(未遂)。理由是徐某主觀上具有奸淫尸體的故意,但葉某被奸淫時尸體并不存在,故成立侮尸體罪(未遂)。
第四種意見認為,徐某第二行為屬于“不可罰之事后行為”,為故意殺人罪吸收。
案件分析
徐某行為不構成強奸罪。雖然客觀上發生了葉某被徐某奸淫的事實,但徐某實施奸淫行為時主觀上認為葉某已死,故不具有奸淫活體的故意;其使用暴力目的是為了阻止葉某張揚,奸淫行為是暴力行為結束后在另起犯意的情況下而實施的。
徐某第二行為也非“不可罰之事后行為”。不可罰之事后行為是指狀態犯行為完成后為維持或利用不法姿態以確保犯罪利益得以實現的行為,雖在形式上符合某一犯罪構成,但因法律對該事后行為缺乏適法行為的期待可能性,故不單獨定罪處罰的行為。不可罰之事后行為只適用于狀態犯。徐某將葉某殺死的行為屬于即成犯,殺人行為結束后殺人犯罪即告結束,既不存在犯罪行為的繼續,也不存在不法狀態的繼續。
徐某誤將處于瀕死期的葉某當作尸體屬于刑法理論中對行為對象的認識錯誤:誤把活體當作尸體加以侵害,而活體與尸體體現了兩種不同的合法權益。對這種認識錯誤,應在主客觀統一的范圍內認定犯罪,即不能僅根據行為人的故意內容或僅根據行為的客觀內容認定犯罪,而應在故意內容與客觀行為相統一的范圍內認定犯罪。徐某客觀上雖然實施了奸淫葉某的行為,但主觀上認為葉某已死亡,不具有奸淫活體的故意,故阻卻強奸罪的成立。
侮辱尸體罪是指行為人侮辱尸體的行為。該罪行為對象是尸體,侮一般是指對尸體進行貶損或者直接對尸體實施凌辱的行為,如損毀尸體、奸污女尸,將尸體扔至公共場所等。一般認為:殺人后為損害死者尊嚴或生者感情等目的而故意奸污尸體的,應成立數罪。徐某奸污“女尸”的行為符合辱尸體罪構成要件,但由于徐某意志以外的原因其奸污尸體時尸體并不存在,故構成侮辱尸體罪(未遂)。
參考資料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2024-12-18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中國人大網.2024-12-18
從一起涉眾型案件的處理體現辦案三個效果的有機統一.畢節市七星關區人民檢察院.2024-12-18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2023-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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