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辦婚姻是指包辦他人婚姻的行為。
定“娃娃親”也是包辦婚姻的一種,即男女雙方父母在其年幼時訂下的親事。所謂包辦婚姻,就是指婚姻的締結遵從“父母之命,媒灼之言”,而不是由男女雙方自行締結婚姻。包辦婚姻是中國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的婚姻制度。社會主義國家提倡婚姻自由,反對包辦婚姻。但在封建社會中,封建地主階級基于對物質生產資料的絕對掌控,從而在政治經濟文化等社會生活的各方面都擁有絕對的主導權。21世紀,在很多地方依舊存在包辦婚姻的現象,父母依然對子女的婚姻擁有主導權,包辦婚姻依然存在。
包辦婚姻分為族內通婚制,等級內婚制,兩個類別都會對國家以及各民族之間的經濟和文化交流產生影響。《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在婚姻家庭編明確規定: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歷史發展
在封建社會中,封建地主階級基于對物質生產資料的絕對掌控,從而在政治經濟學文化等社會生活的各方面都擁有絕對的主導權。在這種社會環境下產生的婚姻關系,其婚姻關系締結的成功與否就是建立在男女雙方經濟條件和政治條件之上的。決定兩性婚姻的不是男女之間的愛,而是家族的利益。以婚姻為媒介,男女兩家可構成一定的聯合體,形成家族財產繼承、勞動力更替等資源的有效重組,使兩個家族的通過聯姻得以更好的發展壯大。在“父命不可違”的思想觀念下,子女必須要對父母絕對服從。從最高統治者到最底層的人民大眾,在婚姻大事上,首先要考慮的問題就是門當戶對。夫妻之間的愛情完全淪落到附屬品的位置。不論是王公貴族,還是普通的老百姓,婚姻均由雙方的父母決定,婚姻當事人完全喪失婚姻的自主權。
包辦婚姻這一傳統的婚戀模式曾經在中國流行了相當長的時間。近代以來,隨著西方文化思潮的入侵,人們開始追求自身的解放,并且意識到了婚姻自由的必要性,婚戀自由曾經一度自由蓬勃的發展。到了21世紀的今天,隨著中國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父母開始插手子女的戀愛婚姻生活,參與干涉子女的婚戀狀況已經是一種普遍存在的現象。在父母關心愛護子女的表象下面,包辦婚姻改頭換面的重新來過。21世紀,在很多地方依舊存在包辦婚姻的現象,很多地方父母依然對子女的婚姻擁有主導權,包辦婚姻依然存在,這種傳統的婚姻締結方式尚未消逝。
形成原因
一、歷史因素
包辦婚姻在社會的政治經濟學條件下,結合特定的地域環境和地方文化傳承,產生特定的道德規范。在中國封建社會,各種因素相互影響,形成了具東方特色的婚姻家庭倫理關系。這種婚姻關系建立在交通不發達的封閉的地理區域之上,封建文化是指導思想,男耕女織的小農經濟是組成要件,這些典型性都在中國古代婚姻家庭倫理關系中體現出來。雖然封建社會的統治被推翻了,但是一些深入人心的習俗觀念等卻不是那么容易根除的。
《禮記·婚義篇》中有講到:“婚禮者,將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廟,而下以繼后16世也。”直接就表明了,婚姻在傳統社會當中的首要目的就是為了擴大自身的交友圈,有了婚姻這個契機,兩個家族之間與其他社會成員之間有了聯系,面臨社會關系時就有了同盟,也擴大了各自的社會關系網。其次婚姻就是為了生兒育女來傳宗接代。中國上下五千年的歷史,文化代代相傳。傳統婚姻締結的動機到了現代社會里依然會得到許多人的認可以及遵從。中國現在特有的婚姻現象分析還是可以找到歷史的痕跡。
二、現實因素
新“包辦婚姻”產生的原因不僅有中國傳統文化的影響,也有現實社會發展帶來的社會因素、家庭因素和個人因素。伴隨著改革開放政策的施行,從1992年起,中國開始走上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康莊大道。信息化的潮流席卷全球,人與人之間的距離越來越小。而中國自從經濟制度由計劃經濟轉變市場經濟之后,社會財富值有了很大增長,人們的物質生活得到了極大的滿足。社會的不斷發展影響著人們生活的方方面面,也改變了人們的許多思想觀念。
家庭是鏈接社會和個人的紐帶。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師。自一個人誕生到這個世界上,是父母教會了他走路、吃飯等生存技能以及做人的道理等,父母無形之中成了孩子學習的模范。家庭在塑造孩子的人生觀、世界觀、價值觀方面的影響是不可估量的。
主要影響
一、對文化交流所產生的影響
彝族的這兩種婚姻制度都有一個共同的特點就是只有相同類別的才可以結婚,也許處于同一個等級或者同一個民族的兩個人在價值觀念,興趣愛好和生活品味等方面都極為相似,但長時間下來整個民族或者等級內的人就會停滯不前,不與其它的文化沖擊就得不到創新,民族之間文化以及思想的碰撞,相互借鑒相互交流才能更好的弘揚民族文化。如果各個民族之間能夠相互交流文化,這不僅對文化的繼承和弘揚有幫助,也利于各個民族文化發展得更好。
二、對經濟發展產生的影響
能帶動經濟發展的關鍵因素就是消費力,而居民收入直接影響了消費水平的高低,不管是族內通婚還是等級內婚都不能帶動經濟的發展,相反處于不同地區的兩個人結婚可以使一方帶動另一方的經濟,除了聘禮之外,更多的是將自己的文化帶給這個民族,一方能做到將外界的文化帶進這個民族,也能將這個民族的文傳遞出去。真正只有做到雙方不斷接受對方的文化才能使經濟得到發展。
三、對社會產生的影響
在舊中國,女性包辦婚姻的比例高達90%,據當時中央人民政府和最高人民法院報告,由于包辦買賣婚姻所釀成的犯罪行為,包括虐殺、自殺、傷害、毒害、因奸謀害等層出不窮。包辦婚姻體現的是父母過多的干涉子女的婚姻問題,青年人過分的依賴父母,到了適婚年齡仍然不能夠解決自己的婚姻和戀愛問題。
相關法律
1923年,中共三大通過了黨史上第二個關于婦女工作的中央決議《婦女運動決議案》,決議案首次在中央文件中明確提出“結婚離婚自由”的口號。
1931年,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成立后,先后頒布《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憲法大綱》《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婚姻法》確立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等基本原則。
195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制定的第一部法律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這部法律第一條便指出:“廢除包辦強迫、男尊女卑、漠視子女利益的封建主義婚姻制度。實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權利平等、保護婦女和子女合法權益的新民主主義婚姻制度。
195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部憲法誕生,其中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的保護”。改革開放后,1982年制定的憲法也同樣作此規定。
2020年5月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通過并于2021年元旦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在婚姻家庭編明確規定: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民法典第1053條規定隱瞞重大疾病的可撤銷婚姻,這一規定修改了2001年婚姻法將“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作為禁止結婚、婚姻無效的事由,更大程度地尊重婚姻自主。
相關事件
案例一:1919年11月14日,湖南長沙的青年女子趙五貞因不滿父母包辦婚姻在花轎內自殺。在一百年前的舊社會,女子為控訴包辦婚姻而選擇自殺的事件時有發生。
案例二:法院判決被告姚麗英、岑鉅福將居民戶口簿提供給岑耀欣用于結婚登記。判決下來后,父母仍以為了岑耀欣幸福等理由,繼續拒絕提供戶口本為女兒辦理婚姻登記。在執行過程中,法官開出了協助執行告知書,親自到公安機關調取了岑耀欣的戶籍證明材料,該材料等同于戶口簿性質,用于核實結婚申請人的戶籍資料。調取當天,還通知其未婚夫一同到場辦理結婚登記。
案例三:張某(化名)與李某(化名)于2020年12月經親戚介紹認識,于2021年1月登記結婚并舉辦婚禮,婚后李某認為二人沒有感情基礎,拒絕與張某發生肢體接觸,并于2021年4月底返回娘家。期間二人未發生過性行為。后張某訴至法院要求離婚并要求李某返還彩禮。西夏區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李某于2020年12月經人介紹認識,于2021年1月登記結婚,從認識到結婚不足一個月,對彼此缺乏足夠了解。二人倉促結婚缺乏感情基礎,此后雖依風俗舉辦了婚禮,但二人并未敞開心扉了解、接納彼此,亦未建立起夫妻感情,準予離婚。鑒于二人并無共同生活的事實,張某向李某支付的彩禮應當返還,考慮到本案雙方在缺乏感情基礎時結婚,其輕率行為是造成目前二人離婚的部分原因,二人婚后又無法互信、互愛生活,對于締結婚姻均有過錯,因依習俗已返還2萬元并陪嫁部分家電,彩禮酌情返還18萬元。
案例四:這樁婚姻是在1902年胡適剛滿12歲時定下的。經過媒之言、算命、八字等必經程序,由寡母馮順弟做主,胡適與40里外江村的長其一歲、屬虎、纏足的江冬秀訂了婚。江冬秀是安徽旌德江村人,與胡適的老家績溪上莊只隔著一座大山。江胡兩家都是官宦之家,但胡家敗落了,江家卻仍富裕。1908年7月,已在上海“作新民”的胡適寫信給母親,拒絕回家完婚,信中寫“男手顫欲哭,不能再書矣……”,末尾署下“兒子嗣穈飲泣書”。訂婚到結婚的15年間,胡適與江冬秀從未見過面,但有通信。在母親的催婚信下,胡適在27歲那年回到徽州,與江冬秀完婚。1918年冬,江冬秀來到北平與胡適共同生活,以強勢女人的形象出現在教授夫人之中。
案例五:1915年的浙江省,年僅15歲的寶山姑娘張幼儀由家人做主,嫁給了海寧石地區的富家獨生子徐志摩。1918年,張幼儀生下了徐志摩的第一個兒子。在北京大學讀書的徐志摩得到了父母同意,前往美國留學,后來又前往英國學習。1921年,張幼儀在英國懷上了徐志摩的第二個孩子,早就想離婚的徐志摩勸她打掉孩子。1922年,年僅22歲的張幼儀生下了二兒子。并在同年與徐志摩離婚。1931年,徐志摩遭遇空難去世,張幼儀在徐志摩父母的請求下主持大局,處理徐志摩的身后事。1953年,張幼儀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重新結婚。
相關評價
“這事件背后,是婚姻制度的腐敗,社會制度的黑暗,意想的不能獨立,戀愛不能自由。”——毛澤東(1919年發生在湖南長沙的趙五貞自殺事件,在當時的社會上引起軒然大波,并引發了青年毛澤東的關注。毛澤東在湖南省《大公報》《女界鐘》等報刊上接連發表文章進行評論,在剖析趙五貞自殺的根本原因后得出結論)評
“100多年前,中國女性的婚姻基本以包辦婚姻為主,女子不可能通過自由戀愛結婚,導致不少女子在婚后遭受不幸。女性在離婚方面也沒有自由,女方提出離婚會受到周圍人的鄙夷,更不可能通過法律等手段進行離婚訴訟。”——中共廣東省委黨校(廣東行政學院)黨建教研部副教授魏法譜評
相關爭議
恩格斯指出:“參加社會勞動是婦女解放的一個先決條件”。恩格斯進一步指出:“只要婦女仍然被排除于社會的生產勞動之外而只限于從事家庭的私人勞動,那么婦女的解放,現在和將來都是不可能的。婦女的解放,只有婦女在可以大量地、社會規模的參加生產,而家務勞動只占她們極少的功夫的時候,才有可能。”
任何一種制度的產生、存在和消亡都有其必然的條件。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國家的起源中說“一定歷史時代和一定地區內的人們生活于其下的社會制度,受兩種生產的制約,一方面受勞動的發展階段的制約,另一方面受家庭的發展階段的制約。”包辦婚姻作為一種社會制度,同樣受這兩種生產的制約。包辦婚姻所賴以存在的條件是分散的個體經濟和家長制家庭。
一些社會性別制度的研究指出,例如在苗族家庭中,婦女在家庭經濟中貢獻多不一定必然提高她們在家庭決策中的權利,婦女僅僅在經濟上獨立還不足以促成婦女解放。但更多的研究結論認為,婦女的貢獻和潛在的貢獻決定了她們在家庭中的地位。應該說,社會生活中形成的社會性別制度并非是一個有既定模式的整體,而是分散滲入到政治、經濟、法律、文化、教育、婚姻、家庭、倫理、道德、宗教、社會習慣與風俗習慣等各個領域的規范之中。在人類社會生活中,經濟活動處于根本性和決定性的地位,但由于社會生活的復雜性,一些其他的因素常常遮蔽了人們對事物的正確認識。
在現代社會中,促進婦女經濟獨立、提高婦女社會地位并不是批判父系父權制度就能做到,只有促進婦女發展、提高婦女的受教育水平,通過宣傳、立法等形式減少就業市場對女性勞動力的歧視,使她們能夠進入就業市場自主選擇職業,在工作勞動中創造社會價值的同時也提高自身價值。物質生活塑造人的意識,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婦女地位的改變在于經濟地位的改變,婦女的解放根本在于經濟的獨立。
參考資料 >
從九成以上婚姻包辦到結婚離婚自由,何以天翻地覆今勝昔?丨中共三大·百年女聲 時代回音.騰訊網.2024-01-21
新中國首部法律《婚姻法》頒布后,這一時期,湖南處理包辦婚姻2.3萬件….澎湃新聞.2024-01-21
從九成以上婚姻包辦到結婚離婚自由.羊城晚報要聞電子版.2024-01-21
包辦婚姻、拒絕同房,寧夏男子起訴離婚!法院判還18萬彩禮!.網易.2024-01-21
江冬秀:名分下的誤解、堅守,和愛.封面新聞.2024-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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