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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
來源:互聯網

刑事拘留(英文名:criminal detention),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對直接受理案件的偵查中,遇有法定的緊急情況,依法臨時剝奪某些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

刑事拘留只能由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等對刑事案件擁有偵查權的專門機關決定適用。刑事拘留只能臨時性、短時間內剝奪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一旦緊急情況消失,就應當解除拘留或變更為其他強制措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規定,一般現行犯、重大嫌疑分子的刑事拘留最長期限是14日,對于流竄、多次、結伙作案的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時間最長不超過37天。

概念和特征

概念

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對直接受理案件的偵查中,遇有法定的緊急情況,依法臨時剝奪某些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

特征

第一,有權決定采用拘留的機關一般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自偵案件中,對于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以及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犯罪嫌疑人也有權決定拘留。人民法院則無權決定拘留。但是,不管是公安機關決定的拘留,還是人民檢察院決定的拘留,都一律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二,拘留是在緊急情況下采用的一種處置辦法。只有在緊急情況下,來不及辦理逮捕手續而又需要馬上剝奪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的,才能采取拘留;如果沒有緊急情況,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有時間辦理逮捕的手續,就不必先行拘留。

第三,拘留是一種臨時性措施。因此,拘留的期限較短,隨著訴訟的進程,拘留一定要發生變更,或者轉為逮捕,或者轉為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或者釋放被拘留的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一條 對違反關于取保候審若干問題的規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第七十七條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款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第八十二條 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第八十三條 公安機關在異地執行拘留、逮捕的時候,應當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

第一百一十五條 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對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逮捕。

第一百九十四條規定,在法庭審判過程中,如果訴訟參與人或者旁聽人員違反法庭秩序,審判長應當警告制止。對不聽制止的,可以強行帶出法庭;情節嚴重的,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罰款、拘留必須經院長批準。被處罰人對罰款、拘留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復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八十條? 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不得以連續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第一百二十四條? 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第一百二十五條? 拘留犯罪嫌疑人,應當填寫呈請拘留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制作拘留證。執行拘留時,必須出示拘留證,并責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證上簽名、捺指印,拒絕簽名、捺指印的,偵查人員應當注明。

緊急情況下,對于符合本規定第一百二十四條所列情形之一的,經出示人民警察證,可以將犯罪嫌疑人口頭傳喚至公安機關后立即審查,辦理法律手續。

第一百二十六條? 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異地執行拘留,無法及時將犯罪嫌疑人押解回管轄地的,應當在宣布拘留后立即將其送抓獲地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到達管轄地后,應當立即將犯罪嫌疑人送看守所羈押。

第一百二十七條? 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制作拘留通知書,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拘留通知書應當寫明拘留原因和羈押處所。

本條規定的“無法通知”的情形適用本規定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本條規定的“有礙偵查”:

(一)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二)可能引起同案犯逃避、妨礙偵查的;

(三)犯罪嫌疑人的家屬與犯罪有牽連的。

無法通知、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后,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對于沒有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家屬的,應當在拘留通知書中注明原因。

第一百二十八條? 對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制作釋放通知書,看守所憑釋放通知書發給被拘留人釋放證明書,將其立即釋放。

第一百二十九條? 對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經過審查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提請審查批準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提請審查批準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本條規定的“流竄作案”,是指跨市、縣管轄范圍連續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縣繼續作案;“多次作案”,是指三次以上作案;“結伙作案”,是指二人以上共同作案。

第一百三十條? 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應當對其身份進行調查。對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也可以按其自報的姓名提請批準逮捕。

第一百三十一條? 對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審查后,根據案件情況報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分別作出如下處理:

(一)需要逮捕的,在拘留期限內,依法辦理提請批準逮捕手續;

(二)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但不需要逮捕的,依法直接向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或者依法辦理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手續后,向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

(三)拘留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繼續偵查的,依法辦理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手續;

(四)具有本規定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釋放被拘留人,發給釋放證明書;需要行政處理的,依法予以處理或者移送有關部門。

第一百三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決定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憑人民檢察院送達的決定拘留的法律文書制作拘留證并立即執行。必要時,可以請人民檢察院協助。拘留后,應當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公安機關未能抓獲犯罪嫌疑人的,應當將執行情況和未能抓獲犯罪嫌疑人的原因通知作出拘留決定的人民檢察院。對于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在人民檢察院撤銷拘留決定之前,公安機關應當組織力量繼續執行。

適用主體

在拘留的決定主體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有權對犯罪嫌疑人作出拘留的決定,人民法院無權決定采用拘留措施。在拘留的執行主體上,拘留一律由公安機關執行。對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作出的拘留決定,應當送達公安機關執行。

條件

拘留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其一,拘留的對象是現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F行犯是指正在進行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證據證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其二,具有法定的緊急情形之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82條的規定,公安機關對于具備下列緊急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所謂預備犯罪,是指為了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所謂實行犯罪,是指正在進行犯罪的活動。應當有一定的證據證明現行犯、重大嫌疑分子正在預備犯罪、實施犯罪,或者犯罪后立刻被發覺。(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此即遭受犯罪行為直接侵害的人或者在犯罪現場親眼看到犯罪活動的人指認某人是犯罪嫌疑人。(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所謂身邊,是指其身體、衣服、隨身攜帶的物品等。所謂住處,包括永久性住處,一般也包括臨時居所、辦公地點等。(4)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此即犯罪后有一定證據證明其有自殺、逃跑的企圖或跡象,或者犯罪后已經逃跑的。(5)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這是指其本人拒不說明其姓名、住址、職業等基本情況的。(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65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在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過程中,對于具備上述第4種和第5種情形的,有權決定拘留犯罪嫌疑人。這是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自偵案件性質所決定的。人民檢察院在偵辦相關案件時,犯罪嫌疑人通常具有一定的司法職權,社會關系較為錯綜復雜,反偵查能力較強,信息傳遞快、贓款轉移快、逃匿快,這決定了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往往符合“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或者“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這兩種適用拘留的情形。因此,賦予人民檢察院必要情形下的拘留權,有助于提高人民檢察院辦理案件的質量和效率。

程序

拘留的決定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125條,公安機關如果依法需要拘留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需要由承辦單位填寫呈請拘留報告書,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簽發拘留證,然后由提請批準拘留的單位負責執行。人民檢察院決定拘留的案件,應當將拘留的決定書送交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負責執行。

拘留的執行

拘留,由公安機關負責執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85條、《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121條至第127條、《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124條至第128條的相關規定,執行拘留時,應當遵守下列程序。

(1)執行拘留的時候,必須向被拘留人出示拘留證,宣布拘留,并責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證上簽名或按手印。執行拘留時,如遇有反抗,可以使用戒具等強制方法。但應當適度,以使其就縛為限度。

(2)公安機關在異地執行拘留的時候,無法及時將犯罪嫌疑人押解回管轄地的,應當在宣布拘留后立即將其送抓獲地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24個小時。

(3)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后24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后,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此外,根據《律師法》第37條的規定,律師在參與訴訟活動中因涉嫌犯罪被依法拘留,執行拘留的機關應當在拘留后的24小時內通知該律師的家屬、所在的律師事務所以及所屬的律師協會。

(4)公安機關對于被拘留的人,以及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均應當在拘留后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5)公安機關決定拘留的案件,在執行拘留后,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3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7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被拘留人,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6)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偵查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14日以內作出決定。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1日至3日。對于監察機關移送起訴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對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此時留置措施自動解除。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拘留后的10日以內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

救濟途徑

拘留和逮捕是中國的兩種審前羈押措施,對其有如下兩種救濟方法:(1)司法機關依職權主動審查后進行救濟。主動救濟主要是指辦案機關認為不應該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時,直接依職權撤銷、變更強制措施,發現犯罪嫌疑人被超期羈押或不存在羈押情形的,應立即釋放或變更強制措施。(2)被羈押人申請救濟。這是一種被動救濟,主要是指被羈押人認為自己被超期羈押了,而申請要求辦案機關釋放或變更強制措施。上述的兩種救濟方式都是一種行政性救濟措施。

法律辨析

中國多部法律都規定了拘留措施,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等。這些拘留,在法學理論上又分別被稱為刑事拘留、行政拘留(也稱為治安拘留)、司法拘留(包括刑事司法拘留、民事司法拘留、行政司法拘留)。

與行政拘留的區別

刑事拘留與行政拘留(也稱為治安拘留)都具有法律上的強制性,都是對被拘留人人身自由權的限制,并且都由公安機關執行。但兩者之間的區別也是明顯的:

(1)法律依據不同。刑事拘留的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82條及其相關規定;行政拘留的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2)法律性質不同。刑事拘留是一種刑事強制措施,不是對被拘留人的處罰。如果被拘留人被判處刑罰,刑事拘留的日期可以折抵刑期;行政拘留則是對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人的一種處罰,屬于行政制裁的范疇。

(3)使用目的不同。使用刑事拘留的目的在于及時制止犯罪,防止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逃避、妨礙偵查、起訴和審判,或者繼續危害社會;使用行政拘留的目的是為了懲罰和教育有輕微違法行為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人。

(4)適用對象不同。刑事拘留適用于觸犯刑法,構成犯罪的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行政拘留適用于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對人。

(5)羈押期限不同。刑事拘留的羈押期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除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外,一般為10日,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1日至4日,即最多不超過14日;行政拘留的羈押期限為1日以上,15日以下;若多項違法行為被同時做出行政拘留處罰合并執行的,最長不超過20日,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裁決。

(6)決定機關不完全相同。刑事拘留除公安機關有權使用外,人民檢察院也有權使用;行政拘留只能由公安機關使用。

由于刑事拘留與行政拘留有上述區別,因而對兩者既不能混同使用,也不能同時并用。對符合刑事拘留條件的人,不能為了延長羈押期限先給予行政拘留的處罰,再采用刑事拘留。對于只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人,只應處以行政拘留,不能使用刑事拘留。如果公安機關在行政拘留期間,發現被拘留人還有犯罪行為,并且又符合刑事拘留的條件,當然可以對其改用刑事拘留。

與司法拘留的區別

司法拘留包括刑事司法拘留、民事司法拘留、行政司法拘留。刑事拘留與司法拘留都是在訴訟過程中使用的刑事強制措施,都剝奪了適用對象的人身自由權,并且都具有保障訴訟順利進行的作用。但是,兩者也有以下區別:

(1)法律依據不同。刑事拘留的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及其相關規定。司法拘留根據具體種類的不同其法律依據也不相同:刑事司法拘留的法律依據是《刑事訴訟法》第161條、民事司法拘留的法律依據是《民事訴訟法》第10章《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行政司法拘留的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59條。

(2)決定機關不同。刑事拘留由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直接受理的案件中決定采用;司法拘留只有對司法案件(包括刑事、民事、行政案件)行使審判權的人民法院有權決定采用。

(3)適用對象不同。刑事拘留適用于現行犯和重大嫌疑分子;司法拘留不僅適用于原告、被告、第三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而且還可以適用于沒有參與訴訟的人,如以脅迫方法阻止證人作證的、以暴力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范圍較廣。具體來講,刑事司法拘留適用嚴重違反刑事法庭秩序、情節嚴重而又不構成犯罪的訴訟參與人及案外人和執行中的拒執罪、裁定情節嚴重的人,而對妨害法庭秩序和執行秩序以外的行為如毀滅證據、逃跑、繼續犯罪等就不適用該種拘留,而應適用作為五種刑事強制措施之一的刑事拘留;而民事和行政司法拘留適用所有的妨害民事或行政訴訟秩序、情節嚴重而又構不成犯罪的訴訟參與人及案外人等。

(4)適用條件不同。刑事拘留是在緊急情況下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使用;司法拘留的適用條件一般是行為人故意實施了妨害司法訴訟(包括刑事審判、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的某種行為,如哄鬧、沖擊法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審判人員,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等。

(5)羈押期限不同。刑事拘留的羈押期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除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外,一般為10日,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1日至4日,即最多不超過14日;司法拘留的羈押期限均為15日以下。

(6)法律后果不同。刑事拘留的期限,在對被拘留人定罪處刑后,應予折抵刑期;司法拘留是對實施妨害司法訴訟行為的人一種制裁,拘留期限沒有折抵的問題,如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間承認并改正錯誤,人民法院還可以決定提前解除拘留。

常見問題

嚴格來講,不可以。刑事拘留是為了偵查案件而采取的強制措施,不是法律責任的定性也不是懲罰措施,根據法律規定,采取強制措施期間,是“暫時停止履行勞動合同”,發出停止履行勞動合同的通知,并停止支付相應的報酬等,不宜以曠工為由解除勞動合同,更不是以犯罪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當然,如果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其被刑事拘留的原因屬于嚴重違反規章制度或勞動紀律的情形,同樣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解除理由不應是“被刑事拘留”。

原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8條規定:“勞動者涉嫌違法犯罪被有關機關收容審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單位在勞動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間,可與其暫時停止勞動合同的履行。暫時停止履行勞動合同期間,用人單位不承擔勞動合同規定的相應義務。勞動者經證明被錯誤限制人身自由的,暫時停止履行勞動合同期間勞動者的損失,可由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要求有關部門賠償?!?/p>

刑事拘留期滿后可申請解除刑事拘留決定。被警方刑事拘留,以便對案件進行偵查。但是,有些時候由于警方辦案不力等各種原因,往往會將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幾個月,甚至更長時間,嚴重損害了其合法權益。因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普通刑事案件的刑事拘留時間,最長不超過14天,對于流竄、多次、結伙作案的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時間最長也不超過37天。

當有親友涉嫌犯罪,被警方刑事拘留后超過37天,仍沒有被逮捕的,其家屬應該及時向警方申請解除強制措施。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師及其他辯護人對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被采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依法變更強制措施。也就是說,警方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超過37天,仍沒有向法院提請批捕的,就是超期羈押,犯罪嫌疑人、其家屬或辯護律師,都可以要求警方放人。如果警方沒有正當理由不放人,又沒有提請檢察院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嫌疑人家屬可以向相應的公安局、檢察院舉報投訴,或向上一級的公安局、檢察院舉報投訴,盡可能維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

1、逮捕,事實清楚,證據充足,經檢察院批準逮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2、釋放,針對的是無罪或證據不足的情形,即沒有證據證實或證據不足以證實其所涉的罪行。

3、釋放,同時處行政拘留(可以折抵,不需要再執行行政拘留),針對的是罪輕,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要追究行政責任。

4、取保候審、監視居住,針對的是沒有逮捕必要和證據不足,需要繼續偵查的。

一、延長刑事拘留的期限計算問題在延長刑事拘留的期限計算中常常出現的錯誤是期限計算不準確。辦案單位往往將刑事拘留的當日計算在內,導致對整個刑事拘留期間少計算1日的現象發生。

正確的計算方法是:刑事拘留是以日為計算單位而且期間開始之日不算在期間以內,即從期間開始的次日計算。期間的 屆滿以法定期間日數的最后一日為止。例如,犯罪嫌疑人某某于4月1日被刑事拘留,從第2日開始計算,期限屆滿日期為4月4日;如果延長刑事拘留4日的,期 限屆滿日期為4月8日;如果延長刑事拘留至30日的(即從4月4日延長27日),由于4月份只有30天,期限屆滿日期為5月1日。

二、路途時間是否從拘留期間扣除問題路途時間是否要計算在拘留期間內存在一種錯誤認識,認為押解途中的時間不應算刑事拘留時間,其理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79條規定期間的時間不包括路途上的時間。

《刑事訴訟法》第79條第3款中的“法定期間不包括路途上的時間”是指,1、公安司法機關向當事人郵寄送達訴訟 文書、當事人向公安司法機關郵寄送達訴訟文書以及公安司法機關之間傳遞訴訟文書在路途上所占用的時間;2、公安司法機關從異地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歸案, 訊問、通知等期間應當將路途中的時間扣除。另外,從立法的精神出發,拘留、逮捕本質上是限制人身自由的行為,押解的過程也是限制人身自由的過程。因此,在 計算拘留、逮捕期間時,應當將押解路途時間包括在內。

三、拘留期間屆滿之日是法定節假日是否應當順延問題根據六機關《關于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9條的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03條的規定,對于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期間,應當在拘留期間屆滿之日為止,不得因節假日而延長拘留期限。

四、在拘留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是否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28條的規定,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本法第 124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對于該條的適用,要把握一點:偵查的期限以“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開始計算,而不是“對犯罪嫌疑人拘留后”開始計 算。羈押期限的計算方法如下:公安機關偵查的案件,從收到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決定之日起到偵查終結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之日止。因此,犯罪嫌疑人被逮捕 后發現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但在拘留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不能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五、關于刑事拘留時間與治安拘留時間的折抵問題對于刑事拘留時間與治安拘留時間是否可以相互折抵問題,應當根據不同情形分別處理。

案例剖析

【基本案情】

重慶市忠縣人民檢察院辦理他案過程中,發現劉守成有涉嫌收受賄賂的線索,于2016年5月以辦案需要接觸初查對象為由,連續三日在該院辦案區對劉守成進行詢問,時間均為晚上23時許持續至第二天9時許,白天則送其至他處接受監察部門組織談話。同月13日,忠縣人民檢察院以劉守成涉嫌犯受賄罪為由立案偵查,并決定刑事拘留,報請逮捕。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于同月26日以無逮捕必要為由,作出不予逮捕的決定。同月27日,忠縣人民檢察院對劉守成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2018年2月8日,萬州區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決定對劉守成不起訴。隨后,劉守成提出國家賠償申請。

【裁判結果】

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認為,根據詢問劉守成的同步錄音錄像,忠縣人民檢察院于2016年5月連續三個晚上均有近10小時的詢問,從詢問時間、詢問場所、被詢問人所坐位置、詢問方式以及未保證必要休息時間等綜合判斷,明顯與對待證人的做法不同。故依法認定忠縣人民檢察院于2016年5月以傳喚證人調查為名,實際為變相違法拘禁限制劉守成的人身自由。對于變相拘禁等違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從實質結果上看,應視為違法刑事拘留,屬于國家賠償范圍。決定由忠縣人民檢察院賠償劉守成人身自由賠償金5125.32元。

【典型意義】

刑事偵查機關以詢問證人的方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的情形偶有發生。從國家賠償司法實務角度考量,以詢問證人的方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具備刑事拘留關于“限制人身自由”這一本質特點。且變相拘禁發生的時間往往在刑事立案之前,因而該行為更具有程序違法性以及損害后果的嚴重性。將該情形認定為違法刑事拘留,納入國家賠償范圍,既具有法理基礎和現實需要,也能夠將正式刑事偵查立案前的變相拘禁行為和立案后的刑事強制措施視為一個整體,倒逼刑事偵查機關嚴格依法開展刑事偵查活動,進一步提高我國刑事訴訟活動中人權保障水平。

【案情簡介】

申請執行人某融資租賃公司與被執行人唐山某實業集團有限公司、韓某某等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依照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民事判決書,被執行人需向申請執行人支付3800萬元及利息。后被執行人未能自覺履行,申請人申請執行。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執行后,法院通過線上查控、線下走訪等方式查明:被執行人將其名下所有的14套房產在法院查封后出售給公司員工,且被執行人通過設立新公司繼續銷售產品、收取貨款,逃避法院的執行。青島中院及時將本案拒不執行生效判決書的犯罪線索移送相關公安部門,追究其刑事責任。公安部門立案后對被執行人韓某某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在強大的威懾力下,被執行人已將全部案款約4500萬元交至法院,該案件得以順利執結。

【典型意義】

因被執行人及相關案外人拒不配合法院執行工作,故意逃避執行,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重拳出擊,及時移交公安機關追究其拒不履行裁判、拒執罪的法律責任,面對巨大的威懾力,被執行人主動聯系法院及案件申請人,及時履行其全部巨額債務,保障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體現了司法機關對拒不執行行為堅決打擊的態勢,切實維護了法律的尊嚴與司法權威。

李某,男,47歲,在密山市某經貿公司工作。

2020年4月以來,黑龍江省、密山市陸續發布《關于對俄口岸貨車定點換裝貨場實施嚴格防疫管理的通知》《關于對密山口岸入境人員實行緊急防疫措施的通知》《關于海關監管場所實施嚴格防疫管理的通知》《關于成立密山口岸防控疫情輸入工作專班的通知》等口岸防控疫情輸入工作的有關規定,要求所有進入口岸工作區和貨場作業區人員嚴格執行二級防護標準,不得與俄羅斯方司機接觸,并實行集中隔離居住和行動閉環管控。李某與俄羅斯司機安德烈此前在業務往來中熟識。2020年11月10日12時許,李某明知俄羅斯系疫情國,按照防疫要求不得與境外人員私自接觸,仍與前來口岸運送貨物的俄羅斯貨運司機安德烈聯系,約定在密山口岸大華海關倉庫場地附近柵欄旁私下見面,轉交替安德烈購買的汽車配件,并受高某某委托從安德烈處接收鞋盒、首飾盒、蜂蜜等物品,伴有直接交付現金等行為。李某將物品放置其駕駛的車輛內,先后到達密山市連珠山草蒸堂面館、明澤木業公司、國酒茅臺商店、貴賓北花園快遞驛站、俄羅斯大串商店、共和果品商店、大勇燒烤店等地就餐、工作、搭載他人、寄發快遞、購物、聚餐等。期間,大部分時間未采取戴口罩、手套等防護措施。11月10日21時許,俄羅斯司機安德烈核酸檢測結果為陽性;11月11日,安德烈交給李某的鞋盒外表面核酸檢測結果為雙靶標弱陽性。李某的行為造成新冠肺炎疫情嚴重傳播危險,致使自身及其42名接觸者被密山疾控部門集中隔離管控、多家商鋪暫時停業封閉進行消殺處理。

李某于2020年11月26日因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被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2月10日被密山市檢察院以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批準逮捕。2021年1月11日,李某因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被提起公訴。李某認罪認罰,檢察機關建議判處李某有期徒刑一年。1月17日,密山市人民法院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判處李某有期徒刑一年。

參考資料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2025-12-01

刑事拘留期滿當事人會面臨哪些處理結果.南召縣人民檢察院.2025-12-03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中國政府網.2025-12-01

劉守成申請重慶市忠縣 人民檢察院違法刑事拘留國家賠償案. 中國法院網.2025-12-03

最高法發布依法懲戒規避和抗拒執行典型案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2025-12-03

最高檢公安部依法懲治妨害疫情防控秩序犯罪典型案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2025-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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