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事務所(英文名:Law Firm),是指司法行政機關依法核準設立的律師執業機構,也是律師唯一的執業機構。
律師事務所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開展業務活動,既享有自主經營權、接受當事人委托權、依法收費權、依法提供法律服務權等權利;同時也需要履行依法納稅、不得進行不正當競爭、不得從事法律服務以外經營活動的義務。設立律師事務所需具備四個條件:有符合規定的名稱、住所和章程,有符合《律師法》要求的律師,設立人需有相應執業經歷且近三年未受停執處罰,有符合國務院司法行政機關規定數額的資產。其變更需依不同情形報原審核機關批準或備案,并按要求辦理相應手續。律師事務所出現不能保持設立條件、執業證被吊銷等情形應終止,終止需履行公告、清算、提交注銷材料等程序,并不得再受理新業務。
中國律師事務所主要有國資、合伙(含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個人三種類型:國資所由國家出資設立,屬事業單位法人,多已改制;普通合伙所由3名以上3年執業經歷的律師設立,合伙人負無限連帶責任,需30萬元以上資產;特殊普通合伙所由20名以上3年執業經歷的律師設立,普通合伙人負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出資額擔責,需1000萬元以上資產;個人所由5年執業經歷的律師設立,設立人負無限連帶責任,需10萬元以上資產。截至2023年,中國律師事務所已在全球35個國家和地區布局設立分支機構180家,涉外律師隊伍規模已達1.2萬余人。2025年正式實施的《國務院關于規范中介機構為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提供服務的規定》明確要求,律師事務所收費標準必須符合司法行政部門的相關規定。同期,全國執業律師數量增至83萬人,律師事務所達4.5萬家。北京計劃至2025年建成80家百人以上規模律師事務所及5家國際一流律師事務所;上海市則率先推行律所聘用外籍法律人才的五年期許可制度。
定義
根據《律師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律師事務所是律師的執業機構”,律師事務所是司法行政機關依法核準設立的律師執業機構,也是律師唯一的執業機構。律師執業機構的名稱,世界各國不盡相同,但絕大部分國家都將律師執業機構稱為律師事務所。
歷史沿革
20世紀50年代,中國在創建律師制度時引用蘇聯模式,將法律顧問處作為中國律師執業機構的法定名稱,并在80年代制定的《律師管理條例》中予以援用。改革開放初期,法律顧問處這一名稱與國際通行律師執業機構的名稱不一致,且在當時已不利于律師開展對外活動或交流。為了適應改革開放的需求,1983年深圳市等地的律師工作機構更名為律師事務所。1983年7月15日,蛇口工業區律師事務所掛牌成立。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中國首家掛牌律師事務所的律師機構,標志著中國律師業開始與國際接軌。
有學者認為,深圳蛇口工業區律師事務所的掛牌開創了中國使用“律師事務所”名稱的先河,也開創了律師制度的新局面,是中國律師制度史上一個標志性的事件。1984年8月,在全國司法行政工作會議中,正式將“法律顧問處”改稱為“律師事務所”,1996年《律師法》頒布,確立了律師事務所的法律地位和組織形式。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中國經濟持續高速發展,對律師的需求也越來越多,中國律師事務所的數量逐年遞增。
根據司法部《2018年度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統計分析》,截至2018年底,全國共有律師事務所3萬多家,比2017年底增長了8%。其中,合伙所2萬多家,占66.17%;國資所1100多家,占3.85%;個人所9140多家,占29.98%。此外,共有來自23個國家和地區的250家律師事務所在中國(內地、大陸)設立了302家代表機構,其中外國律師事務所駐華代表機構230家,香港律師事務所駐內地代表機構62家,臺灣律師事務所駐大陸代表機構10家,有11家港澳律師事務所與內地律師事務所建立了合伙型聯營律師事務所,有5家在上海自貿區設立代表處的外國律師事務所與中國律師事務所實行聯營;中國律師事務所在境外設立分支機構共122家,共辦理各類法律事務3.2萬多件。
截至2018年底,中國共有執業律師42.3萬多人,比2017年底增長了14.8%。全國共有18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律師超過1萬人(分別是北京、河北省、山西省、遼寧省、上海市、江蘇省、浙江省、安徽、福建省、山東省、河南省、湖北、湖南省、廣東省、重慶市、四川省、云南省、陜西省),有8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律師超過2萬人(分別是北京、上海、江蘇、浙江、山東、河南、廣東、四川),超過3萬人的省(直轄市)有2個(分別是北京、廣東)。1.2萬多家黨政機關、人民團體和1600多家企事業單位聘請了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工作。從類別來看,專職律師36.4萬多人,占85.89%;兼職律師1.2萬多人,占2.87%;公職律師3.1萬多人,占7.34%;公司律師7200多人,占1.71%;法律援助律師7400多人,占1.75%;軍隊律師1500人,占0.35%。其中,本科學歷的律師31.1萬多人,占73.49%;碩士研究生學歷的律師8.2萬多人,占19.38%;博士研究生學歷的律師1萬多人,占2.47%;在境外接受過教育并獲得學位的律師7000人,占1.65%。
權利與義務
律師事務所作為律師開展執業活動的法定機構,根據《律師法》《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開展業務,依法享有相關的律師事務所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
權利
律師事務所作為律師的執業場所,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開展法律業務,享有廣泛的權利,如自主經營權、接受當事人委托權、依法收費權、依法提供法律服務權。
自主經營權
中國律師事務所一般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設立。首先,作為獨立的經濟組織,律師事務所有自己獨立的財產,能夠對自身的經營活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因而,律師事務所必然享有自主經營權。其次,《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律師事務所應當依法開展業務活動,加強內部管理和對律師執業行為的監督,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律師事務所的業務活動,不得侵害律師事務所的合法權益。該條款的內容意味著律師事務所有權自主決定自己的經營范圍、組織形式、執業方法、目標客戶、服務類別;有權自主決定接受或拒絕當事人的委托。最后,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非法干涉律師事務所的執業活動,即便是國家出資設立的律師事務所,其執業活動也具有獨立性。
接受當事人委托權
《律師法》第25條規定,“律師承辦業務,由律師事務所統一接受委托,與委托人簽訂書面委托合同……”根據該規定,當事人委托法律事務,只能與律師事務所簽訂委托合同,而不是與律師個人簽訂委托合同,律師事務所作為委托合同的一方當事人理應承擔相應的合同責任。律師事務所在與當事人簽訂委托合同后,有權經當事人選定或自主指派律師按照合同約定提供法律服務,并對具體承辦律師的執業行為負責。中國《律師法》第48條規定,律師個人不得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費用,否則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給予停止執業三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的處罰。
依法收費權
律師事務所作為一個獨立的經濟組織,以營利為目標,有權自主決定對提供的法律服務依法收取相應的費用。根據《律師法》第25條的規定,律師事務所按照國家規定統一收取費用并如實入賬。律師事務所與當事人簽訂委托合同,并協商確定收費標準、收費方式等,具體案件的承辦律師個人不得私自收取費用。根據《律師法》的相關規定,律師個人不得違反收費管理規定,私自收取、使用、侵占律師服務費以及律師異地辦案差旅費用,律師事務所才是唯一合法的收費主體。
依法提供法律服務權
中國《律師法》第2條將律師定義為“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接受委托或者指定,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第14條又明確了“律師事務所是律師的執業機構”,這說明律師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必須首先通過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簽訂委托協議,而律師事務所作為律師的執業機構,通過指派律師承辦具體案件。律師事務所可以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從事法律服務,并具有根據社會發展的需要,及時創新法律服務內容和服務方式的權利。
義務
權利與義務是相輔相成的,律師事務所在享有權利的同時也依法承擔相應的義務,律師事務所的義務具體包括:
依法納稅的義務
《律師法》第25條第2款規定:“律師事務所和律師應當依法納稅。”納稅是每個公民和經濟組織的基本義務,作為一個獨立經營的法人組織,律師事務所應當依法納稅。
不得進行不正當競爭的義務
中國《律師法》第26條規定:律師事務所和律師不得以詆毀其他律師事務所、律師或者支付介紹費等不正當手段承攬業務。根據《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的規定,律師事務所不得以下列不正當手段進行競爭:①以誤導、利誘、威脅或者作虛假承諾等方式承攬業務;②以支付介紹費、給予回扣、許諾提供利益等方式承攬業務;③以對本人及所在律師事務所進行不真實、不適當宣傳或者詆毀其他律師、律師事務所聲譽等方式承攬業務;④在律師事務所住所以外設立辦公室、接待室承攬業務。律師事務所之間要倡導良性的競爭秩序,以優質的服務贏得市場,促進律師行業整體文明、有序、健康發展。
營業禁止的義務
《律師法》第27條規定:“律師事務所不得從事法律服務以外的經營活動。”律師事務所是一種較為特殊的經濟組織,法律需要對其營業范圍進行限制。律師事務所的營業范圍是封閉狹窄的,即只提供相關的法律服務,不允許從事法律服務之外的經營活動。
法律援助的義務
2021年8月20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明確律師事務所有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的義務。法律援助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這部法律明確:
律師事務所、基層法律服務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負有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的義務。
英雄烈士近親屬為維護英雄烈士的人格權益、當事人因見義勇為行為主張相關民事權益等情形申請法律援助,不受經濟困難條件限制。
鼓勵和支持律師事務所、律師、法律援助志愿者等在法律服務資源相對短缺地區提供法律援助。
設立、變更和終止
律師事務所是律師的執業機構,中國《律師法》《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在相關章節中對律師事務所的設立、變更和終止均做了明確的規定。因此,律師事務所的設立、變更、終止都需要遵循法定條件和程序。
設立
設立條件
《律師法》第14條規定了律師事務所的設立條件。設立律師事務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律師事務所應當有自己的名稱,且只準使用一個名稱。《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第14條對此做了進一步的規定:“設立律師事務所,其申請的名稱應當符合司法部有關律師事務所名稱管理的規定,并應當在申請設立許可前按規定辦理名稱檢索。”又據《律師事務所名稱管理辦法》(2010年3月1日起施行)第2條規定:“律師事務所對經司法行政機關依法核準的律師事務所名稱享有專用權。律師事務所依法使用名稱,受法律保護。”
住所是指律師事務所的執業場所,即律師事務所的辦公場所,以保證律師開展正常的業務活動。
章程是規范律師事務所內部管理的規范性文件,是律師事務所的根本準則。根據《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第16條的規定,律師事務所章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①律師事務所的名稱和住所;②律師事務所的宗旨;③律師事務所的組織形式;④設立資產的數額和來源;⑤律師事務所負責人的職責以及產生、變更程序;⑥律師事務所決策、管理機構的設置、職責;⑦本所律師的權利與義務;⑧律師事務所有關執業、收費、財務、分配等主要管理制度;⑨律師事務所解散的事由、程序以及清算辦法;⑩律師事務所章程的解釋、修改程序;?律師事務所黨組織的設置形式、地位作用、職責權限、參與本所決策、管理的工作機制和黨建工作保障措施等;?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設立合伙律師事務所的,其章程還應當載明合伙人的姓名、出資額及出資方式。律師事務所章程的內容不得與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相抵觸。律師事務所章程自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做出準予設立律師事務所決定之日起生效。
申請設立律師事務所須有符合《律師法》規定資格、數額的律師。根據中國《律師法》第5條的規定,申請律師執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①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②通過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③在律師事務所實習滿一年;④品行良好。實行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前取得的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合格證書、律師資格憑證,與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具有同等效力。《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第12條也規定,國家出資設立的律師事務所,除符合《律師法》規定的一般條件外,應當至少有2名符合《律師法》規定并能夠專職執業的律師。
《律師法》對律師事務所設立人的執業經歷加以限制,取得律師執業證書或律師資格證書但未執業,或者仍處于實習期的律師均不能成為律師事務所的設立人。同時,《律師法》規定,律師事務所的設立人應在近三年內未受過停止執業的處罰,對設立人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情況加以規定,限制職業素質低的律師成為律師事務所設立人。此外,《律師法》和《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針對不同組織形式的律師事務所的設立人也做了不同的數額限制:①設立普通合伙律師事務所,應當是具有3年以上執業經歷并能夠專職執業的律師;②設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師事務所,應當有20名以上的合伙人作為設立人,且設立人應當是具有3年以上執業經歷并能夠專職執業的律師;③設立個人律師事務所,設立人應當是具有5年以上執業經歷并能夠專職執業的律師。
設立律師事務所需要有符合國務院司法行政機關規定的設立資產。根據《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第9條、第10條、第11條的規定:設立普通合伙律師事務所,應當有人民幣30萬元以上的資產;設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師事務所,應當有人民幣1000萬元以上的資產;設立個人律師事務所,應當有人民幣10萬元以上的資產。
設立的許可程序
《律師法》第18條規定,設立律師事務所,應當向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受理申請的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予以審查,并將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報送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報送材料之日起10日內予以審核,作出是否準予設立的決定。準予設立的,向申請人頒發律師事務所執業證書;不準予設立的,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對律師事務所的設立程序進行了具體規定,包括申請、受理、審查和審核決定共4個步驟:
根據《律師法》的規定,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機關是申請設立律師事務所的受理機關。《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律師事務所的設立許可,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受理設立申請并進行初審,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進行審核,作出是否準予設立的決定。
《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第19條規定,申請設立律師事務所,應當向所在地地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提交下列材料:①設立申請書;②律師事務所的名稱、章程;③設立人的名單、簡歷、身份證明、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負責人人選;④住所證明;⑤資產證明。設立合伙律師事務所,還應當提交合伙協議。設立國家出資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應當提交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出具的核撥編制、提供經費保障的批件。申請設立許可時,申請人應當如實填報《律師事務所設立申請登記表》。
根據《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第20條的規定,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對申請人提出的設立律師事務所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①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受理。②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申請人按要求補正的,予以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③申請事項明顯不符合法定條件或者申請人拒絕補正、無法補正有關材料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根據《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第21條的規定,受理申請的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在決定受理之日起20日內完成對申請材料的審查。在審查過程中,可以征求擬設立律師事務所所在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的意見;對于需要調查核實有關情況的,可以要求申請人提供有關證明材料,也可以委托縣級司法行政機關進行核實。經審查,應當對設立律師事務所的申請是否符合法定條件、材料是否真實齊全出具審查意見,并將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報送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
根據《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第22條的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受理申請機關報送的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10日內予以審核,作出是否準予設立律師事務所的決定。準予設立的,應當自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人頒發律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證。不準予設立的,應當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變更
律師事務所的變更,是指律師事務所在經營活動中,改變其設立時的事項并報審核機關批準的行為。由于律師事務所有其特有的名稱、住所和章程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其設立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審核許可,律師事務所的變更應當報原審核機關批準或備案。《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對律師事務所的變更進行了具體規定:
根據《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第26條的規定,律師事務所變更名稱、負責人、章程、合伙協議的,應當經所在地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審查后報原審核機關批準。具體辦法按律師事務所設立許可程序辦理。
律師事務所變更住所、合伙人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5日內經所在地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報原審核機關備案。
根據《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第27條的規定,律師事務所跨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變更住所,需要相應變更負責對其實施日常監督管理的司法行政機關的,應當在辦理備案手續后,由其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司法行政機關或者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將有關變更情況通知律師事務所遷入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
律師事務所擬將住所遷移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應當按注銷原律師事務所、設立新的律師事務所的程序辦理。
根據《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第28條的規定,律師事務所變更合伙人,包括吸收新合伙人、合伙人退伙、合伙人因法定事由或者經合伙人會議決議被除名。
新合伙人應當從專職執業的律師中產生,并具有3年以上執業經歷,但司法部另有規定的除外。受到6個月以上停止執業處罰的律師,處罰期滿未逾3年的,不得擔任合伙人。
合伙人退伙、被除名的,律師事務所應當依照法律、本所章程和合伙協議處理相關財產權益、債務承擔等事務。
合伙協議變更需要修改合伙協議的,修改后的合伙協議應當按照本辦法第26條第1款的規定報批。
根據《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第29條的規定,律師事務所變更組織形式的,應當在自行依法處理好業務銜接、人員安排、資產處置、債務承擔等事務并對章程、合伙協議作出相應修改后,方可按照本辦法第26條第一款的規定申請變更。
根據《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第30條的規定,律師事務所因分立、合并,需要對原律師事務所進行變更或者注銷原律師事務所、設立新的律師事務所的,應當在自行依法處理好相關律師事務所的業務銜接、人員安排、資產處置、債務承擔等事務后,提交分立協議或者合并協議等申請材料,按照本辦法的相關規定辦理。
終止
中國《律師法》《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對律師事務所的終止做出如下規定:
終止條件
《律師法》第22條規定,律師事務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①不能保持法定設立條件,經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條件的;②律師事務所執業證書被依法吊銷的;③自行決定解散的;④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終止的其他情形。律師事務所終止的,由頒發執業證書的部門注銷該律師事務所的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在取得設立許可后,6個月內未開業或者無正當理由停止業務活動滿1年的,視為自行停辦,應當終止。律師事務所在受到停業整頓處罰期限未滿前,不得自行決定解散。
終止程序
《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第32條規定了律師事務所的終止程序:律師事務所在終止事由發生后,應當向社會公告,依照有關規定進行清算,依法處置資產分割、債務清償等事務。因被吊銷執業許可證終止的,由作出該處罰決定的司法行政機關向社會公告。因其他情形終止、律師事務所拒不公告的,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向社會公告。
律師事務所自終止事由發生后,不得受理新的業務。
律師事務所應當在清算結束后15日內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提交注銷申請書、清算報告、本所執業許可證以及其他有關材料,由其出具審查意見后連同全部注銷申請材料報原審核機關審核,辦理注銷手續。
律師事務所被注銷的,其業務檔案、財務賬簿、本所印章的移管、處置,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類型
根據《律師法》第十五、十六條以及《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2018年修正)第七條“律師事務所可以由律師合伙設立、律師個人設立或者由國家出資設立”之規定,中國已形成多種性質律師事務所并存的局面。
國資律師事務所
國資律師事務所是指由國家出資設立,以律師事務所的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的律師事務所,屬于事業單位法人。1979年中國恢復律師制度后設立的律師執業機構法律顧問處(后改為律師事務所)全部是國資律師事務所。根據1999年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清理整頓經濟鑒證類社會中介機構的通知》和2000年司法部《律師事務所社會法律咨詢服務機構脫鉤改制實施方案》之規定,已實現自收自支的律師事務所和掛靠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律師事務所,要在人員、財務、業務、名稱四個方面,與司法行政部門、企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徹底脫鉤。脫鉤后可以整所轉為合作或合伙制律師事務所,也可以在自愿組合的基礎上組建數個合作或合伙律師事務所。中國絕大部分地區的國資律師事務所已完成脫鉤改制,但邊遠落后地區,未實現自收自支的國資律師事務所仍有保留。
司法部曾于1996年頒布《國家出資設立的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其于2008年司法部頒布《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后廢止。根據《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2018年修正)第十二、十五條之規定,國家出資設立的律師事務所,除符合《律師法》規定的一般條件外,應當至少有二名符合《律師法》規定并能夠專職執業的律師;需要國家出資設立律師事務所的,由當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籌建,申請設立許可前須經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核撥編制、提供經費保障。國家出資設立的律師事務所的負責人,由本所律師推選,經所在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同意。
合伙制律師事務所
合伙制律師事務所是指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協議的約定,共同出資、共同管理、共同收益、共擔風險的律師事務所。合伙律師事務所是世界上廣泛采用的一種律師組織形式,也是較為符合中國現階段國情的一種律師組織形式。司法部1998年頒布了《合伙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對合伙律師事務所的組建、內部機制和管理作出了具體規定,合伙制律師事務所得到迅猛發展。2008年司法部頒布《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后,《合伙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廢止。根據《律師法》第十五條、《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2018年修正)第七條之規定,合伙律師事務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設立。合伙律師事務所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形式對該律師事務所的債務依法承擔責任。
普通合伙律師事務所
普通合伙律師事務所由三名以上合伙人組成,合伙人對事務所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根據《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2018年修正)第九條之規定:“設立普通合伙律師事務所,除應當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書面合伙協議;
(二)有三名以上合伙人作為設立人;
(三)設立人應當是具有三年以上執業經歷并能夠專職執業的律師;
(四)有人民幣三十萬元以上的資產。”
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師事務所
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師事務所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其普通合伙人對事務所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事務所債務承擔責任。根據《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2018年修正)第十條之規定:“設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師事務所,除應當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書面合伙協議;
(二)有二十名以上合伙人作為設立人;
(三)設立人應當是具有三年以上執業經歷并能夠專職執業的律師;
(四)有人民幣一千萬元以上的資產。”
合伙律師事務所的負責人,應當從本所合伙人中經全體合伙人選舉產生。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執業律師的合伙律師事務所,可以設立分所。設立分所,須經擬設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審核。申請設立分所的,依照《律師法》第十八條規定的程序辦理。合伙律師事務所對其分所的債務承擔責任。
個人律師事務所
個人律師事務所是指由律師個人自己開辦、并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律師事務所。
在國外,英、美、德、法、日等國家一般都允許個人設立律師事務所。中國個人律師事務所起步較晚。1993年司法部發布《關于深化律師工作改革的方案》后,個人律師事務所開始在中國出現。但1996年《律師法》并沒有對個人律師事務所作出明確規定。有些地方法規開始對個人律師事務所進行規范。如,1995年廣東省人大常委會通過的《廣東省律師執業條例》、1996年海南省人大常委會通過的《海南經濟特區律師執業條例》規定,律師個人可以申請設立個人律師事務所。2002年北京和上海市兩個直轄市也根據相關政策的規定開放了個人律師事務所的設立。2007年修訂的《律師法》明確規定了個人可以設立律師事務所。現行《律師法》第十六條規定:“設立個人律師事務所,除應當符合本法第十四條規定的條件外,設立人還應當是具有五年以上執業經歷的律師。設立人對律師事務所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根據《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2018年修正)第十一條之規定,“設立個人律師事務所,除應當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設立人應當是具有五年以上執業經歷并能夠專職執業的律師;有人民幣十萬元以上的資產。”
對律師個人而言,個人律師事務所可以完全自主開展律師工作,責任明確,避免了合伙制或其他形式的律師事務所可能出現的內部矛盾與爭端,能夠克服實踐中假合伙的出現,有利于充分調動律師的執業積極性,有利于中國律師執業體制與世界律師執業體制的銜接和對外開展業務。從委托人角度看,由于個人律師事務所絕大部分設立于社區等靠近居民區的場所,運行成本低、收費低,體現了便民原則,有利于律師事務所的發展。
管理
根據司法部的統計數據,截至2018年底,全國共有律師事務所3萬多家。中國律師事務所的數量逐年上升,既表明中國法制化進程的推進速度明顯加快,又對主管部門如何高效監管律師事務所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中國對于律師事務所的管理方式主要包括行政管理和行業協會管理。
截至2023年,中國律師事務所在全球35個國家和地區布局設立分支機構180家,涉外律師隊伍規模已達1.2萬余人。2025年正式實施的《國務院關于規范中介機構為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提供服務的規定》明確要求,律師事務所收費標準必須符合司法行政部門的相關規定。同期,全國執業律師數量增至83萬人,律師事務所達4.5萬家,全面實現縣域法律服務的全覆蓋。在區域發展規劃方面,北京提出目標,計劃至2025年建成80家百人以上規模律師事務所及5家國際一流律師事務所;上海則先行先試,率先推行律所聘用外籍法律人才的五年期許可制度。
行政管理
《律師法》第4條規定:“司法行政部門依照本法對律師、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協會進行監督、指導。”司法部作為最高司法行政機關,是主管全國律師行業的國務院組成部門,各地方司法廳、司法局是主管本行政區域律師行業的主管部門,對律師事務所實施行政管理,包括設立、變更、終止、年度考核和行政處罰等。
《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進一步對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對律師事務所的監管權限和職能做出了明確規定:
(一)縣級司法行政機關的監督管理
依據《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第64條的規定,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律師事務所的執業活動進行日常監督管理,履行下列職責:①監督律師事務所在開展業務活動過程中遵守法律、法規、規章的情況;②監督律師事務所執業和內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實施情況;③監督律師事務所保持法定設立條件以及變更報批或者備案的執行情況;④監督律師事務所進行清算、申請注銷的情況;⑤監督律師事務所開展律師執業年度考核和上報年度執業總結的情況;⑥受理對律師事務所的舉報和投訴;⑦監督律師事務所履行行政處罰和實行整改的情況;⑧司法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規定的其他職責。
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在開展日常監督管理的過程中,對發現、查實的律師事務所在執業和內部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應當對律師事務所負責人或者有關律師進行警示談話,責令改正,并對其整改情況進行監督;對律師事務所的違法行為認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向上一級司法行政機關提出處罰建議;認為需要給予行業懲戒的,移送律師協會處理。
(二)設區的市級司法行政機關的監督管理職責
依據《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第65條的規定,設區的市級司法行政機關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①掌握本行政區域律師事務所的執業活動和組織建設、隊伍建設、制度建設的情況,制定加強律師工作的措施和辦法。②指導、監督下一級司法行政機關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組織開展對律師事務所的專項監督檢查工作,指導對律師事務所重大投訴案件的查處工作。③對律師事務所進行表彰。④依法定職權對律師事務所的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對依法應當給予吊銷執業許可證處罰的,向上一級司法行政機關提出處罰建議。⑤組織開展對律師事務所的年度檢查考核工作。⑥受理、審查律師事務所設立、變更、設立分所、注銷申請事項。⑦建立律師事務所執業檔案,負責有關律師事務所的許可、變更、終止及執業檔案信息的公開工作。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負有前款規定的有關職責。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的監管職責
依據《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第66條的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①制定本行政區域律師事務所的發展規劃和有關政策,制定律師事務所管理的規范性文件;②掌握本行政區域律師事務所組織建設、隊伍建設、制度建設和業務開展情況;③監督、指導下級司法行政機關的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對律師事務所的專項監督檢查和年度檢查考核工作;④組織對律師事務所的表彰活動;⑤依法對律師事務所的嚴重違法行為實施吊銷執業許可證的處罰,監督下一級司法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工作,辦理有關行政復議和申訴案件;⑥辦理律師事務所設立核準、變更核準或者備案、設立分所核準及執業許可證注銷事項;⑦負責本行政區域律師事務所有關重大信息的公開工作;⑧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四)對分所的監管監督
《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第68條規定,律師事務所管理分所的情況,應當納入司法行政機關對該所年度檢查考核的內容;律師事務所對分所及其律師疏于管理、造成嚴重后果的,由該所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依法實施行政處罰。律師事務所分所及其律師,應當接受分所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的監督、指導,接受分所所在地律師協會的行業管理。
《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第69條規定,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分所的,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將分所設立、變更、終止以及年度考核、行政處罰等情況及時抄送設立分所的律師事務所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
(五)對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的處罰
《律師法》對律師事務所的違法行為進行了明確規定:①違反規定接受委托、收取費用的;②違反法定程序辦理變更名稱、負責人、章程、合伙協議、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項的;③從事法律服務以外的經營活動的;④以詆毀其他律師事務所、律師或者支付介紹費等不正當手段承攬業務的;⑤違反規定接受有利益沖突的案件的;⑥拒絕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的;⑦向司法行政機關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虛作假行為的;⑧對本所律師疏于管理,造成嚴重后果的。
《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進一步對前述八種違法行為做了細化和界定:
(1)違反規定接受委托、收取費用的:違反規定不以律師事務所名義統一接受委托、統一收取律師服務費和律師異地辦案差旅費,不向委托人出具有效收費憑證的;向委托人索要或者接受規定、合同約定之外的費用、財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縱容或者放任本所律師有“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費用,接受委托人財物或者其他利益的”違法行為的。
(2)違反法定程序辦理變更名稱、負責人、章程、合伙協議、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項的:不按規定程序辦理律師事務所名稱、負責人、章程、合伙協議、住所、合伙人、組織形式等事項變更報批或者備案的;不按規定的條件和程序發展合伙人,辦理合伙人退伙、除名或者推選律師事務所負責人的;不按規定程序辦理律師事務所分立、合并、設立分所,或者終止、清算、注銷事宜的。
(3)從事法律服務以外的經營活動的:以獨資、與他人合資或者委托持股方式興辦企業,并委派律師擔任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總經理職務的;從事與法律服務無關的中介服務或者其他經營性活動的。
(4)以詆毀其他律師事務所、律師或者支付介紹費等不正當手段承攬業務的:從事或者縱容、放任本所律師從事以不正當手段承攬業務的違法行為,具體表現為——以誤導、利誘、威脅或者作虛假承諾等方式承攬業務的;以支付介紹費、給予回扣、許諾提供利益等方式承攬業務的;以對本人及所在律師事務所進行不真實、不適當宣傳或者詆毀其他律師、律師事務所聲譽等方式承攬業務的;在律師事務所住所以外設立辦公室、接待室承攬業務的。
(5)違反規定接受有利益沖突的案件的:指派本所律師擔任同一訴訟案件的原告、被告代理人,或者同一刑事案件被告人辯護人、被害人代理人的;未按規定對委托事項進行利益沖突審查,指派律師同時或者先后為有利益沖突的非訴訟法律事務各方當事人擔任代理人或者提供相關法律服務的;明知本所律師及其近親屬同委托事項有利益沖突,仍指派該律師擔任代理人、辯護人或者提供相關法律服務的;縱容或者放任本所律師在同一案件中為雙方當事人擔任代理人,或者代理與本人及其近親屬有利益沖突的法律事務的。
(6)拒絕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的: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法律援助機構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的;接受指派后,不按規定及時安排本所律師承辦法律援助案件或者拒絕為法律援助案件的辦理提供條件和便利的;縱容或者放任本所律師有拒絕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的違法行為的。
(7)向司法行政機關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虛作假行為的:在司法行政機關實施檢查、監督工作時,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拒不提供有關材料或者提供不實、虛假的材料,或者隱匿、毀滅、偽造證據材料的;在參加律師事務所年度檢查考核、執業評價、評先創優活動中,提供不實、虛假、偽造的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虛作假行為的;在辦理律師事務所重大事項變更、設立分所、分立、合并或者終止、清算、注銷的過程中,提供不實、虛假、偽造的證明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虛作假行為的。
(8)對本所律師疏于管理,造成嚴重后果的:不按規定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日常管理松懈、混亂,造成律師事務所無法正常運轉的;不按規定對律師執業活動實行有效監督,或者縱容、袒護、包庇本所律師從事違法違紀活動,造成嚴重后果的;縱容或者放任律師在本所被處以停業整頓期間或者律師被處以停止執業期間繼續執業的;不按規定接受年度檢查考核,或者經年度檢查考核被評定為“不合格”的;不按規定建立勞動合同制度,不依法為聘用律師和輔助人員辦理失業、養老、醫療等社會保險的;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造成嚴重后果的。
根據《律師法》第50條的規定,對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包括,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視其情節給予警告、停業整頓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的處罰,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特別嚴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吊銷律師事務所執業證書。
《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38條、第39條、第40條另外對行政處罰的幅度做出了明確規定。
(1)律師、律師事務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①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②主動報告,積極配合司法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的;③受他人脅迫實施違法行為的;④其他依法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2)律師、律師事務所的違法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律師法》規定的違法情節嚴重或者情節特別嚴重,應當在法定的行政處罰種類及幅度的范圍內從重處罰:
①違法行為給當事人、第三人或者社會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②違法行為性質、情節惡劣,嚴重損害律師行業形象,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③同時有兩項以上違法行為或者違法涉案金額巨大的;
④在司法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期間,拒不糾正或者繼續實施違法行為,拒絕提交、隱匿、毀滅證據或者提供虛假、偽造的證據的;
⑤其他依法應當從重處罰的。
(3)律師在受到警告處罰后一年內又發生應當給予警告處罰情形的,應當給予停止執業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處罰;在受到停止執業處罰期限未滿或者期滿后二年內又發生應當給予停止執業處罰情形的,應當吊銷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在受到停業整頓處罰期限未滿或者期滿后二年內又發生應當給予停業整頓處罰情形的,應當吊銷其律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證書。
行業協會管理
《律師法》第43條規定,律師協會是社會團體法人,是律師的自律性組織。全國設立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地方律師協會,設區的市根據需要可以設立地方律師協會。第45條規定,律師、律師事務所應當加入所在地的地方律師協會。加入地方律師協會的律師、律師事務所,同時是全國律師協會的會員。律師協會會員享有律師協會章程規定的權利,履行律師協會章程規定的義務。律師協會有權通過制定行業規范和懲戒規則,以及對律師、律師事務所實施獎勵和懲戒等方式對律師事務所進行管理。有關該部分的具體闡述,可參見本書第三章第二節的內容。
內部管理
《律師法》第23條規定,律師事務所應當建立健全執業管理、利益沖突審查、收費與財務管理、投訴查處、年度考核、檔案管理等制度,對律師在執業活動中遵守職業道德、執業紀律的情況進行監督。律師事務所依據本條規定,可以通過建立內部工作制度對律師事務所進行內部管理。
收案制度
收案,是指律師事務所接受當事人的委托,統一辦理某一項法律事務的行為。《律師法》第25條規定,律師承辦業務,由律師事務所統一接受委托,與委托人簽訂書面委托合同,按照國家規定統一收取費用并如實入賬。因此,收案必須秉承以下三個基本原則:
(1)統一接受。任何案件,都必須由律師事務所統一接受,不允許律師以個人名義收案。律師事務所接受案件后,再由領導指派承辦律師。
(2)專人負責。對民事、刑事訴訟案件和民事、經濟非訴訟案件,應由專人負責,即由專人負責接待當事人,問明案件的基本情況和有關證據,將符合收案條件的案件,向律師事務所領導匯報,由領導批準。(3)盡量滿足指名要求。如果當事人認為某個律師比較適合自己的法律事項,要求委托的,律師事務所應當盡量滿足。當事人指定的律師因特殊原因不能接受委托時,應當向當事人說明情況并指派合適的律師。
案件研討制度
案件研討制度是指律師事務所指定的,對律師個人提交的重大、疑難、復雜案件進行共同討論,集思廣益,形成傾向性處理意見供承辦律師參考的一項制度。《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第40條、第48條、第49條規定,律師事務所組織開展業務活動,應當指導本所律師依法執業,履行法律援助義務,建立承辦重大疑難案件的集體研究和請示報告制度。
檔案管理制度
律師業務檔案是律師從業活動的真實記錄,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第60條規定,律師事務所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健全檔案管理制度,對所承辦業務的案卷和有關資料及時立卷歸檔,妥善保管。因而律師事務所應當逐步配備專職或兼職檔案管理人員負責律師業務檔案的集中統一管理。
收費與財務管理制度
《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第47條規定,律師事務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統一收取服務費并如實入賬,建立健全收費管理制度,及時查處有關違規收費的舉報和投訴。律師事務所應當按照規定建立現代企業財務管理制度,建立合理的薪酬體系。律師事務所應當按照企業財務管理制度的要求建立會計賬簿,按照委托合同收費,統一入賬,依法納稅。
港澳臺律師事務所駐內地(大陸)代表機構
根據司法部《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律師事務所駐內地代表機構管理辦法》(2015修正),對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律師事務所駐內地代表機構作出具體規定: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律師事務所駐內地代表處及其代表從事法律服務活動,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恪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不得損害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港澳律師事務所在內地設立代表處、派駐代表,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許可。
港澳律師事務所申請在內地設立代表處、派駐代表,應當具備下列條件:該律師事務所已在港、澳特別行政區合法執業,并且沒有因違反律師職業道德、執業紀律受到處罰;代表處的代表應當是執業律師和港、澳特別行政區律師協會會員,并且已在內地以外執業不少于2年,沒有受過刑事處罰或者沒有因違反職業道德、執業紀律受過處罰;其中,首席代表已在內地以外執業不少于3年,并且是該律師事務所的合伙人或者是相同職位的人員;有在內地設立代表處開展法律服務業務的實際需要。代表處及其代表,只能從事不包括內地法律事務的下列活動:向當事人提供該律師事務所律師已獲準從事律師執業業務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及中國以外的其他國家的法律咨詢,有關國際條約、國際慣例的咨詢;接受當事人或者內地律師事務所的委托,辦理在該律師事務所律師已獲準從事律師執業業務的地區的法律事務;代表港、澳特別行政區的委托人,委托內地律師事務所辦理內地法律事務;通過訂立合同與內地律師事務所保持長期的委托關系辦理法律事務;提供有關內地法律環境影響的信息。
至于臺灣地區,為推進兩岸法律界交流合作、密切兩岸人員往來、深化兩岸經濟社會融合發展和維護兩岸同胞合法權益,營造更加有利的法治環境,進一步擴大法律服務對臺開放,司法部于2017年7月31日印發《關于開放臺灣地區律師事務所駐大陸代表處地域范圍等三項開放措施的通知》,規定三項開放措施:
(1)擴大臺灣律師事務所在大陸設立代表處地域范圍。將臺灣律師事務所在大陸設立代表處的地域范圍由現在的瑯岐島、廈門市擴大到福建省全省、上海市、江蘇省、浙江省、廣東省。
(2)開放臺灣律師事務所按規定以聯營方式與大陸律師事務所開展合作。允許已在大陸設立代表機構,且該代表機構成立滿3年的臺灣律師事務所在其代表機構所在的上海市、江蘇省、浙江省、福建省、廣東省與大陸律師事務所聯營。
(3)允許大陸律師事務所聘用臺灣執業律師擔任法律顧問。允許上海市、江蘇省、浙江省、福建省、廣東省的律師事務所聘用臺灣執業律師擔任律師事務所法律顧問,提供臺灣地區法律咨詢服務。相關省(市)司法行政部門要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本通知要求,抓緊制定出臺開展試點工作的實施辦法,報司法部審定后實施。
外國律師事務所駐華代表機構
根據《律師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外國律師事務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機構從事法律服務活動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據此,國務院于2001年頒布《外國律師事務所駐華代表機構管理條例》。根據該管理條例的規定,外國律師事務所在華設立代表機構需遵循以下規則:
基本原則
外國律師事務所駐華代表機構從事法律服務活動應遵循的原則有:
(1)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2)恪守中國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不得損害中國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
(3)外國律師事務所對其代表機構及其代表在中國境內從事的法律服務活動承擔民事責任;
(4)代表處及其代表依法從事法律服務活動,受國家法律保護。
設立條件
外國律師事務所申請在華設立代表機構、派駐代表,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該外國律師事務所已在其本國合法執業,并且沒有因違反律師職業道德、執業紀律受到處罰。
(2)代表機構的代表應當是執業律師和執業資格取得國律師協會會員,并且已在中國境外執業不少于2年,沒有受過刑事處罰或者沒有因違反律師職業道德、執業紀律受過處罰;其中,首席代表已在中國境外執業不少于3年,并且是該外國律師事務所的合伙人或者是相同職位的人員。
(3)有在華設立代表機構開展法律服務業務的實際需要。
設立程序
外國律師事務所在華設立代表機構、派駐代表,應當經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許可。外國律師事務所、外國其他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咨詢公司或者其他名義在中國境內從事法律服務活動。
外國律師事務所申請在華設立代表機構,應當向擬設立的代表機構住所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提交申請文件材料。申請文件材料應當經申請人本國公證機構或者公證人的公證、其本國外交主管機關或者外交主管機關授權的機關認證,并經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文件材料之日起3個月內審查完畢,并將審查意見連同文件材料報送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審核。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在6個月內作出決定,對許可設立的代表機構發給執業執照,并對其代表發給執業證書;對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其理由。代表機構及其代表,應當持執業執照、執業證書在代表機構住所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部門辦理注冊手續后,方可開展本條例規定的法律服務活動。代表機構及其代表每年應當注冊一次。
業務范圍和規則
外國律師事務所駐華代表機構及其代表,只能從事不包括中國法律事務的下列活動:
(1)向當事人提供該外國律師事務所律師已獲準從事律師執業業務的國家法律的咨詢,以及有關國際條約、國際慣例的咨詢;(2)接受當事人或者中國律師事務所的委托,辦理在該外國律師事務所律師已獲準從事律師執業業務的國家的法律事務;
(3)代表外國當事人,委托中國律師事務所辦理中國法律事務;
(4)通過訂立合同與中國律師事務所保持長期的委托關系辦理法律事務;(5)提供有關中國法律環境影響的信息。
代表機構按照與中國律師事務所達成的協議約定,可以直接向受委托的中國律師事務所的律師提出要求。代表機構及其代表不得從事上述活動以外的其他法律服務活動或者其他營利活動。代表機構不得聘用中國執業律師;聘用的輔助人員不得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代表機構的代表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代表機構擔任或者兼任代表。代表機構的代表每年在中國境內居留的時間不得少于6個月;少于6個月的,下一年度不予注冊。
新規發布
2025年1月,《國務院關于規范中介機構為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提供服務的規定》正式發布,其中明確律師事務所的收費行為需遵循國務院司法行政等部門關于律師服務收費的相關規定,該規定自2025年2月15日起施行。
參考資料 >
Hong Kong Law Firms.hklawsoc.2025-12-30
李強簽署國務院令 公布《國務院關于規范中介機構為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提供服務的規定》.中國政府網.2025-12-10
司法部:今年以來全國辦理涉外仲裁3000多件,標的額累計超1000億元.界面新聞.2025-12-30
國新辦發布會|強化隊伍管理,促進律師依法依規誠信執業.qhcredit.2025-12-30
關于《北京市律師行業發展三年行動計劃(2023-2025年)》的政策解讀.北京市司法局.2025-12-30
律所聘用外籍法律人才許可年限從一年延至五年,上海這張首證頒出.新浪財經.2025-12-30
20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央視網.2025-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