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全國律師協會(All China Lawyers Association),簡稱“全國律協”,是1986年7月成立的全國性律師自律組織,依法對律師實行行業管理,協會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的監督和指導,接受中國共產黨全國律師行業委員會的領導。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的宗旨是: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團結帶領會員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忠實履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工作者的職責使命,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為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促進社會和諧發展和文明進步而奮斗。
截至2016年底,中國2.6萬多家律師事務所單獨或聯合建立黨組織的有16500多家。截至2017年底,全國共有執業律師36.5萬多人,比2016年增長11.5%;共有律師事務所2.8萬多家,增幅為8.3%。
歷史沿革
1950年,在北京召開了第一屆全國司法會議,“人民律師制度”首度被提出。
1956年3月,司法部召開了第一次全國律師工作座談會,會議討論了《律師章程(草案)》和《律師收費暫行辦法(草案)》,基本確定了全國律師協會制度的框架,為全國律師制度的發展奠定了一定基礎。
1957年起,律師制度進入動亂荒廢期。律師制度的荒廢與動亂并不完全與“文化大革命”的時間一致,這里有經濟困難和政治運動的原因,但更為重要的是全國實際上并沒有根深蒂固的法制觀念,更談不上法治,行政權的過度膨脹和政治壓倒一切公權力模式并沒有給法治留下任何可以喘息發展的角落。
1978年,十一屆三中全會后,律師制度得以恢復。
1980年,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暫行條例》,給律師的定位是國家的法律工作者,而律師協會定性為“社會團體”。全國各地依據該《條例》相繼成立了律師協會。
1986年,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成立。
2011年12月,第八次全國律師代表大會完成各項議程后在京閉幕。大會聽取并審議通過了《七屆全國律協理事會工作報告》《七屆全國律協理事會財務工作報告》和修改后的《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章程》,選舉產生了新一屆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2017年10月,報經中共中央組織部同意,司法部黨組決定成立中國共產黨全國律師行業委員會,簡稱“全國律師行業黨委”,負責指導全國律師行業黨的建設工作。
2018年7月,第九屆全國律師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在京召開,對全國律師行業95個先進黨組織和198名優秀黨員進行表彰,修改《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章程》,將“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定維護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和加強黨的建設工作寫入章程。
2021年10月20日,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發布新規:禁止律師違規炒作代理的案(事)件。
組織體系
機構設置
全國律師代表大會是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代表由個人會員組成。全國律師代表大會每四年舉行一次。必要時,經常務理事會決定,可以提前或延期舉行。全國律師代表大會必須有超過半數的代表出席始得舉行。
全國律師代表大會代表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律師協會從個人會員中選舉或推舉產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律師協會中擔任會長的執業律師為全國律師代表大會的當然代表。
全國律師代表大會的職權是:制定修改協會章程;討論并決定協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聽取和審議協會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工作規劃;選舉、罷免協會理事會理事;審議會費收取標準;審議經審計的會費收支情況報告;審議大會主席團提出的其他事項。
協會理事會由全國律師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是全國律師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對全國律師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任期四年。協會理事成員應從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較高的業務水平,執業三年以上,具有奉獻精神,熱心律師行業公益活動的執業律師代表中選舉產生。理事應當履行誠信和勤勉義務,維護協會利益,接受代表對其履行職責的監督和合理建議。連續兩次不履行職責者,其理事資格自動取消。理事會職責:召開全國律師代表大會;選舉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在全國律師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討論決定重大事項;增補或更換理事;審議、批準常務理事會的年度會費收支報告和工作報告;其他應由理事會履行的職責。
理事會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理事會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的,由會長指定的副會長召集和主持。
理事會全體會議選舉會長、副會長及常務理事若干名組成常務理事會。每屆常務理事的更新應不少于三分之一。會長可以連選連任,但連續任期不得超過兩屆。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可以增選或罷免常務理事。根據工作需要,理事會可聘請名譽會長和顧問若干人。
會長行使下列職權:主持律師代表大會;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督促和檢查理事決議的執行;簽署協會重要文件;行使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副會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必要時,可受會長委托,召集、主持常務理事會會議。
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主持協會工作。常務理事會一般三個月舉行一次會議,按照理事會的決議研究、決定、部署協會的工作。
全國律協涉外法律服務大講堂
協會設秘書處,負責實施全國律師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各項決議、決定,承擔協會日常工作。協會秘書處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秘書長由常務理事會聘任,副秘書長由秘書長提名,常務理事會決定。秘書長在常務理事會的授權范圍內,領導秘書處開展工作。秘書長、副秘書長列席理事會議、常務理事會議、會長辦公會議。
秘書長履行下列職責: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律師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各項決議;擬定秘書處機構設置方案;制定、實施秘書處各項規章制度;向常務理事會提請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完成律師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交辦的其他工作;協調與司法行政等機關的關系。
根據2020年2月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官網顯示,中華全國律師協會下設8個機關機構,另下設17個專門工作委員會和22個專業委員會。
組織成員
依法批準設立的律師事務所為協會團體會員。
團體會員的權利:參加協會舉辦的會議和其他活動;使用協會的信息資源;對協會工作進行民主監督,提出意見和建議。
團體會員的義務:遵守協會章程;遵守協會的行業規范,執行協會決議;教育律師遵守律師執業行為規范;組織律師參加協會的各項活動;制定、完善內部規章制度;為律師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提供必要條件;組織和參加律師執業責任保險;對實習律師加強管理;對律師的執業活動進行考核;按規定交納會費;承擔協會委托的工作。
依照律師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的律師,為協會個人會員。
個人會員的權利: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享有合法執業保障權;參加協會組織的學習和培訓;參加協會組織的專業研究和經驗交流活動;享受協會舉辦的福利;使用律師協會的圖書、資料、網絡和信息資源;提出立法、司法和行政執法的意見和建議;對協會的工作進行監督,提出批評和建議;通過協會向有關部門反映意見。
個人會員的義務:遵守協會章程,執行協會決議;遵守律師執業行為規范,遵守協會行業規則和準則;接受協會的指導、監督和管理;承擔協會委托的工作;承擔律師協會委托的工作,履行律師協會規定的法律援助義務;自覺維護律師職業聲譽,維護會員間的團結;按規定交納會費。
業務資產
保障律師依法執業,維護律師的合法權益;
總結、交流律師工作經驗;
制定行業規范和懲戒規則;
組織律師業務培訓和職業道德、執業紀律教育,對律師的執業活動進行考核;
組織管理申請律師執業人員的實習活動,對實習人員進行考核;
對律師、律師事務所實施獎勵和懲戒;
受理對律師的投訴或者舉報,調解律師執業活動中發生的糾紛;
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協會經費來源包括:會費;財政撥款;社會捐贈;其他合法收入。
會員必須履行交納會費的義務。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律師協會收繳本地區會員的會費,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律師協會收繳會費。對截留、拖欠協會會費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律師協會及其會員可給予通報批評的處罰。地方律師協會確定的會費標準,應報協會備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律師協會向中華全國律師協會交納會費的數額,由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理事會根據國家規定的標準和各地律師人數、業務發展狀況、業務總收入等確定。會費按年度收繳,會員必須于每年年度考核前交納會費。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律師協會應于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向中華全國律師協會交納會費。協會應加強對會費的收繳和管理,制定會費的預、決算計劃,單獨建立會費收支帳目,每年將會費收支情況提交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將審計結果向理事會報告,接受會員的監督。
會費應用于下列開支:工作和業務研討會議支出;協會執行機構的各項支出;開展律師中國國內和國際交流活動;進行律師輿論宣傳;律師專門委員會、專業委員會活動的開展;維護律師合法權益、獎懲會員;為會員提供學習資料和培訓;對特殊困難會員給予補助;會員福利事業;經常務理事會通過的其它必要支出。
會費收支具體管理辦法由協會制定,報有關部門備案。協會注銷后的剩余財產用于公益性或非營利性目的。
建設成就
活動交流
2019年11月6日,由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貿仲)、國際商事仲裁理事會(ICCA)和中華全國律師協會(ACLA)共同舉辦的第五屆中國仲裁高峰論壇在北京開幕。來自近20個國家的演講嘉賓圍繞“一帶一路”與爭議解決、國際投資爭端與仲裁、立法司法與仲裁等熱點話題進行深度對話,針對國際仲裁領域最重要的《紐約公約》展開熱議研討,并展望《新加坡和解公約》《海牙公約》未來的發展前景。
2017年6月20日,中法法律與司法交流周在京開幕。此次中法法律與司法交流周活動是由法國駐華大使館發起,法國大陸法基金會與中國法學會民法研究會共同主辦。由法國司法部司法官、律師、公證人和大學教授組成的法國法律界人士代表團于6月19日至23日訪問北京和上海市,主要目的在于與中國法律同仁交流中國民法典的編以及法國民法改革。
2016年9月1日下午,由中華全國律師協會、韓國律師協會共同主辦的“中韓律師協會第十九屆定例交流會暨中韓知識產權法律和實務研討會”在京舉行。研討會上,全國律協知識產權專業委員會委員謝冠斌介紹了中國知識產權司法實務現狀,韓國專利律師協會信息委員會副主任崔靜婉介紹了韓國知識產權保護法律實務,并以“產業器械的外觀設計保護”為題發表了主旨演講。
2019年12月9日至10日,經國務院批準,在司法部指導和支持下,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決定于廣州舉辦“世界律師大會”。與會嘉賓圍繞“一帶一路”與法律服務、科技發展與法律服務、跨境投資與并購、國際貿易與合規、國際商事爭議解決、律師公益法律服務和社會責任等主題展開交流。
報刊資源
《中國律師》雜志是由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主管、中華全國律師協會主辦的權威性法律刊物,自創刊以來,雜志以“宣傳律師制度,反映律師改革動態,研究律所管理,探討律師業務,展現律師風采,服務律師行業發展”為辦刊宗旨,為律師實務、法學理論、行業管理、業務拓展與服務創新的深層次探索搭建有效的信息交流平臺,展示律師業的新思維、新發展、新成就。
法律法規
為了完善律師制度,規范律師執業行為,保障律師依法執業,發揮律師在社會主義法制建設中的作用,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根據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人才培養
獎項設置
為了樹立典型、表彰先進,不斷提高律師隊伍的政治素質、業務素質和職業道德素質,引導廣大律師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工作者,全國律協常務理事會決定開展“年度全國優秀律師事務所、全國優秀律師”評選活動。??2016年,為充分發揮先進典型的示范引領作用,鼓舞和激勵廣大律師共同推進律師事業順利健康發展,根據各地推薦意見,全國律協“雙優”評選委員會評定,第八屆全國律協決定授予100家律師事務所“全國優秀律師事務所”稱號,授予200名律師“全國優秀律師”稱號,予以表彰。
為貫徹落實中國共產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戰略部署,進一步發揮律師在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化解勞動關系矛盾、促進社會公平正義中的作用,中華全國總工會、司法部、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決定開展第五屆“全國維護職工權益杰出律師”評選活動。擬在維護職工權益領域做出突出貢獻、取得突出成績的優秀公職律師和社會律師中評選10名“全國維護職工權益杰出律師”。
業務培訓
2013年,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建立了涉外律師領軍人才庫,開始每年舉辦培訓班并派出出國學習考察團,以期培養精通相關領域業務和國際規則、具有全球視野及豐富執業經驗和跨語言、跨文化運用能力的懂法律、懂經濟、懂外語的復合型、高素質律師領軍人才。截至2018年,全國律協已舉辦六期赴境外培訓。
2001年,青年律師赴英培訓項目(法律大臣培訓項目)啟動。它是自1989年開始由中國法委員會(英國出庭律師公會和事務律師公會成立的聯合委員會,其前身是中國工作組)與司法部和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共同成功組織的青年律師培訓項目的后續項目。因英政府更迭及資金的原因,項目于2010年結束。英出庭律師公會單方延續了項目,即參加者自行負擔國際旅費及在英生活費用。2012年是該項目的第一年。
2019年10月20日至11月7日,來自北京、上海市、山東省、廣州市、西藏自治區等18個省(市、區)的50位全國律協涉外律師領軍人才赴英國參加為期19天的全國律協第七期涉外律師領軍人才培訓班。
精英入庫
2017年8月,全國律協在京發布《“一帶一路”沿線國家法律環境國別報告》,并宣布成立“一帶一路”跨境律師人才庫,與印度、老撾、蒙古、波蘭、泰國等國家律師協會簽署法律服務合作備忘錄,共有143家中外律師事務所、205名中外律師被首次納入“一帶一路”跨境律師人才庫。全國律協建立“一帶一路”跨境律師人才庫的目的,是服務“一帶一路”建設,儲備并培育一批熟悉“一帶一路”國家和地區相關法律法規、在特定專業法律領域具有豐富實務經驗的頂尖律師,充分發揮法律專業人才在“一帶一路”倡議發展中的重大作用,推動“一帶一路”國家和地區國際法律服務合作網絡發展,為深入推進“一帶一路”建設提供國際性、高水平的法律專業支持。
權力機構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全國律師代表大會,每四年舉行一次,選舉產生理事會,理事會選舉產生會長、副會長和常務理事。在全國律師代表大會和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的職權,執行全國律師代表大會的決議。
1986年7月5日,第一次全國律師代表大會在北京召開。
會徽服飾
會徽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徽簡稱:“中國律師徽”、“律徽”。
會徽的外形與內形為一大一小兩個同心圓,象征律師協會的凝聚力與向心力;內圓上部均勻排列五顆五角星,代表“中國”的含義;內圓下方由三組正反相背的“L”組成,“L”是漢語拼音LVSHI及英文LAWYER的第一個字母,代表了律師;數個“L”的組合喻意律師協會的團體精神,象征律師之間相互連接、協調,形成和諧的整體和強大的力量;每個字母的基部長短不同,頭部平齊,象征著法律的平等性、司法的公正性;會徽中心垂直線的運用,給人以向上、正直的感覺,隱喻律師剛正不阿的品格與維護司法公正的行業特征;同時三組“L”的排列組合,從外形上看,既有相互支掌的“人”字形,取眾志成城之意,又有視覺主體為“天平”的變形,象征公正、公平;整個畫面表現為眾多個體的組合共同托起五顆燦爛的五角星,喻意著由廣大律師組成的律師協會,沿著有中國特色律師制度的道路,在黨和政府的領導和支持下,開拓進取,不斷壯大。會徽以藍色為主色調,象征著沉著、冷靜、穩健、理智,包含希望,而金黃色有穩重莊嚴的意義。藍黃相配有著莊嚴沉實,清濁相抗之義,意喻律師的執業特征。
徽章由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統一制作和發放,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制作,律師不得轉送他人佩帶。律師徽章的直徑分40毫米和18毫米兩種(40毫米徽章為律師出庭佩戴專用標識,18毫米徽章為律師平時佩帶標志),執業律師出庭必須佩戴徽章。同時,根據《律師協會標識使用管理辦法》協會標識、會徽及律師徽章不得用于以下方面:1.不得用于任何以營利為目的商標、商業廣告;2.律師出庭徽章不得用于平時佩帶;3.不得用于與律師職業無關的任何個人活動;4.其他不適于使用的場所。各級律師協會對律師協會標識、會徽及其徽章的使用,實行監督管理。此外,根據《司法部關于使用新的律師徽章的通知》司發通[1992]023號文件要求:各司法行政機關必須加強對律師徽章的管理,嚴禁非律師人員佩戴律師徽章,調離律師崗位和不適宜繼續擔任律師的,在收回律師執業證時,應收回律師徽章。
中國“律師徽”與人民法院“法徽”、人民檢察院“檢徽”、司法行政機關“司法行政徽”和人民警察“警徽”,共同構成了共和國政法徽章靚麗的風景線,象征了共和國法律職業的榮耀。
律師服
2002年10月18日,司法部批準了全國律協制定的《律師出庭服裝使用管理辦法》和《律師協會標志使用管理辦法》,規定從2003年1月1日起,中國律師出庭時應統一穿著律師袍,佩戴律師徽章。
律師出庭服的設計以莊重的色調、鮮明標識、大方的款式為設計基本理念,輔之以簡潔實用、便于攜帶等特點。服裝主體設計均為黑色寬松式短袍,前擺呈開放式,以適合于多種體形,便于起坐。同時也有別于法官的黑色長款法袍和檢察官的深色西裝。胸前佩戴會徽,領口配有深紅色領巾。
主要職責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章程》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的
主要職責為:
(一)保障律師依法執業,維護律師的合法權益;
(二)總結、交流律師工作經驗;
(三)制定行業規范和懲戒規則;
(四)組織律師業務培訓和職業道德、執業紀律教育,對律師的執業活動進行考核;
(五)組織管理申請律師執業人員的實習活動,對實習人員進行考核;
(六)對律師、律師事務所實施獎勵和懲戒;
(七)受理對律師的投訴或者舉報,調解律師執業活動中發生的糾紛;
(八)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協會會員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均為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員,律師事務所為團體會員。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現有團體會員2.8萬多個,個人會員36.5萬多人(截至2017年底)。
協會刊網
主辦會刊《中國律師》雜志和網站“中國律師網”、“中國律師培訓網”。
協會活動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自成立以來,在對律師業務指導、工作交流、維護律師合法權益、增進律師福利、支持律師參政議政,服務國家政治、立法、司法,以及加強中國律師同外國(地區)政府組織、國際組織、外國(地區)律師組織的交流等方面發揮了重要的作用,對逐步完善行業管理體制,保障我國律師事業健康發展作出了貢獻。
協會章程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章程
(1999年4月28日第四次全國律師代表大會通過;2002年 5月21日第五次全國律師代表大會修訂;2008年10月27日第七次全國律師代表大會修訂;2011年12月25日第八次全國律師代表大會修訂;2016年 3月31日第九次全國律師代表大會修訂;2018年7月1日第九屆全國律師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修訂。)
總則
第一條 為完善律師協會管理,保障律師的合法權益,規范律師行業管理和律師執業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的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以下簡稱“本會”)是由律師、律師事務所組成的社會團體法人,是全國性的律師自律組織,依法對律師行業實施管理。
第三條 本會宗旨: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團結帶領會員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堅定維護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忠實履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工作隊伍的職責使命,加強律師隊伍思想政治建設,把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社會主義法治作為律師從業的基本要求,增強廣大律師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的自覺性和堅定性,忠于憲法和法律,自覺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為全面依法治國、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和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為把我國建設成為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美麗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而奮斗。
第四條 本會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的監督和指導。
本會接受中國共產黨全國律師行業委員會的領導,組織開展律師行業黨的建設工作。
本會對地方律師協會進行指導。
第五條 本會中文名稱: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簡稱:全國律協;英文名稱:All China Lawyers Association,縮寫:ACLA。
本會會址設在北京。
秘書處與委員會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秘書處,負責實施全國律師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各項決議、決定,承擔本會日常工作。
第二十三條 本會秘書處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秘書長由常務理事會聘任,副秘書長由秘書長提名,常務理事會決定。
秘書長在常務理事會的授權范圍內,領導秘書處開展工作。秘書長、副秘書長列席理事會議、常務理事會議、會長辦公會議。
秘書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
(二)組織實施律師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各項決議;
(三)擬定秘書處機構設置方案;
(四)制定、實施秘書處各項規章制度;
(五)向常務理事會提請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
(六)完成律師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交辦的其他工作;
(七)協調與司法行政等機關的關系。
第二十四條 專門委員會是本會履行職責的專門工作機構。律師協會應當設立維護律師執業合法權益委員會、律師紀律委員會、規章制度委員會、財務委員會等。經常務理事會決定,可以設立其他專門委員會。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立若干專業委員會。各委員會設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員若干人。專業委員會的設置、調整和主任、副主任人選由常務理事會決定。
專業委員會按照專業委員會工作規則,組織開展理論研究和業務交流活動,起草律師有關業務規范。
常務理事會可以聘請專家、學者和有關領導擔任專業委員會的顧問。
獎勵懲戒與糾紛
第二十六條 本會可以對團體會員、個人會員進行獎勵和懲戒。
第二十七條 對會員的獎勵和懲戒規則,由本會理事會制定。
第二十八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會分別給予通報表揚、嘉獎、授予榮譽稱號,并酌情給予物質獎勵:
(一)對在民主與法治建設中作出突出貢獻的;
(二)在維護國家和人民利益方面作出重大貢獻的;
(三)成功辦理在全國或本地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成績顯著的;
(四)對完善立法和司法工作起到推動作用,為律師事業的改革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
(五)其他應予獎勵的情形。
第二十九條 地方律師協會依據本會懲戒規則對會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分別給予訓誡、通報批評、公開譴責、取消會員資格等處分:
(一)違反《律師法》和其它法律法規規定的;
(二)違反本章程和律師行業規范的;
(三)嚴重違反社會公共道德,損害律師職業形象和信譽的;
(四)違反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
(五)其它應受處分的違紀行為。
對于會員的違法違紀行為,律師協會有權建議有處罰權的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罰;個人會員是中國共產黨黨員的,或者團體會員設立黨的組織的,律師協會應當建議其所屬黨組織依紀依規處理。
第三十條 律師協會作出處分決定前,應認真聽取當事人的申辯。作出暫停會員資格、取消會員資格的處分決定前,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律師協會應當組織聽證。
第三十一條 會員因違法違紀受到司法行政部門停止執業處罰的,在停止執業期間,不享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等會員權利。
第三十二條 本會可以調解會員間的糾紛、會員與當事人的糾紛。
經費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包括:
(一)會費;
(二)財政撥款;
(三)社會捐贈;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會員必須履行繳納會費的義務。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律師協會收繳本地區會員的會費,本會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律師協會收繳會費。
對截留、拖欠本會會費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律師協會及其會員可給予通報批評的處罰。
第三十五條 地方律師協會確定的會費標準,應報本會備案。
第三十六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向本會繳納會費的數額,由本會理事會根據國家規定的標準和各地律師人數、業務發展狀況、業務總收入等確定。
第三十七條 會費按年度收繳,會員必須于每年年度考核前繳納會費。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律師協會應于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向本會繳納會費。
第三十八條 本會應加強對會費的收繳和管理,制定會費的預、決算計劃,單獨建立會費收支帳目,每年將會費收支情況提交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將審計結果向理事會報告,接受會員的監督。
第三十九條 會費應用于下列開支:
(一)工作和業務研討會議支出;
(二)本會執行機構的各項支出;
(三)開展律師國內和國際交流活動;
(四)進行律師輿論宣傳;
(五)律師專門委員會、專業委員會活動的開展;
(六)維護律師合法權益、獎懲會員;
(七)為會員提供學習資料和培訓;
(八)對特殊困難會員給予補助;
(九)會員福利事業;
(十)黨的建設工作;
(十一)經常務理事會通過的其它必要支出。
第四十條 會費收支具體管理辦法由本會制定,報有關部門備案。
本會注銷后的剩余財產應當用于社會公益性事項。
附則
第四十一條 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批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辦事機構的外國律師事務所常駐律師和在內地設立辦事機構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律師事務所的常駐律師,應當受本會和所在地律師協會的監督、管理。具體規定由本會另行制定。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由全國律師代表大會修改。出現下列情形時,應當修改章程:
(一)章程的規定與憲法、律師法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相抵觸的;
(二)全國律師代表大會決定修改章程。
章程的修改,必須有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數)出席,并經出席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數)通過。
本章程由常務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自全國律師代表大會通過之日起實施。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報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備案。
參考資料 >
律協新規:禁止律師違規炒作所代理案(事)件.今日頭條.2021-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