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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銀行
來源:互聯網

臺灣銀行成立于1946年5月20日,并于2003年7月1日改制為Inc.組織。臺銀系臺灣光復后省政府設立的第一家銀行。成立之初由“財政部”簽奉臺灣地區行政機構核準,委由“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財政處”代為管理,自1998年12月21日起,臺灣省政府將臺銀收歸省政府運營,由“財政部”依“國營”金融機構相關規定管理。臺銀于1985年銀行法修正而取得法人資格,2003年7月1日依據“公司法”之規定辦理公司登記,改制為股份有限公司,回歸“公司法”及“銀行法”規范。

基本介紹

臺灣銀行系臺灣光復后官方設立的第一家銀行,成立于1946年5月20日,成立之初由“財政部”簽奉臺灣地區行政機構核準,委由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財政處代為管理。

自1998年12月21日起,臺灣當局為提高“行政”效率,縮減組織層級,依據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規定,將臺灣銀行收歸“國營”,由“財政部”依“國營”金融機構相關規定管理。

臺灣銀行于1985年“銀行法”修正而取得法人資格,2003年7月1日依據“公司法”之規定辦理公司登記,改制為Inc.,回歸公司法及銀行法規范。同時于2008年1月1日依據金融控股公司法相關規定,以股份轉換方式成立臺灣金融控股公司,成為該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另于2008年1月2日以公司分割方式,將證券部及人壽保險部分割后,成立臺銀綜合證券公司及臺銀人壽保險公司,截止2012年底資本額為700億元。

臺灣銀行自成立以來,即經理公庫業務,并奉準發行臺灣地區之通貨及代理“國家”銀行之多種業務,1949年中國國民黨當局逃臺初期,更代理“國家銀行”之大部分業務,使臺灣銀行兼具一般商業銀行及“中央銀行”之雙重性質與功能。1961年7月“中央銀行”在臺復業后,臺灣銀行即轉以經營一般銀行業務為主,至1994年7月“省縣自治法”通過后,各級政府之存放代庫銀行,可由省縣、市政府自行選定,因臺灣銀行系屬公營行庫,歷史悠久,信用卓著,經營穩健,仍代理臺北市高雄市以外地區各級政府公庫業務,同時協辦軍公教退休(伍)優惠儲蓄等多項政策性業務,在臺灣地區的金融系統中,臺灣銀行的地位甚為重要。

發展簡史

日據時期

1895年5月日軍在澳底登陸臺灣,在初步取得北臺灣港口城市控制權之后,同年9月,“大阪中立銀行”于基隆市設立基隆辦事處(大阪中立銀行基隆出張所),乙未戰爭結束后的1896年6月,當時臺灣總督樺山資紀批準大阪中立銀行在臺設立分行,這是臺灣第一間金融銀行。

1897年3月日本國會通過臺灣銀行法,11月成立臺灣銀行創立委員會,開始展開籌備臺灣銀行的工作。1899年3月日本政府修改臺灣銀行法,日本政府以100萬元為額度,認購臺灣銀行股份,同年6月正式成立“株式會社臺灣銀行”,同年9月26日開始營業。直至日據時期結束之前,臺灣銀行則一直扮演發行日本總督府通行貨幣“銀圓”、“金圓”的關鍵性角色。除了貨幣印制之外,臺灣銀行也擔任扶植日本本土企業的任務。在此任務下,該銀行成為在臺許多私人企業的貸款債權銀行。臺灣銀行于1924年在上海建造臺灣銀行大樓。1927年臺灣銀行還一度因鈴木公司商店倒閉所無法償還的3億8000萬日元,瀕臨破產。之后經日本臺灣總督府強力介入,才讓該銀行度過此難關。

若將清代時期,不具“準備金”概念的銀兩,匯票不予列入。臺灣第一張紙鈔應該是臺灣銀行于1899年9月發行的壹圓銀券。成為臺灣第一張紙幣的該銀券正面為鳳圖案,代為承印的是“大日本帝國印刷局”,背面則有“憑票在臺灣銀行隨時換銀壹圓,遇有將票私行假造或為改作,定按國律治罪不貸”的說明與警告語。

戰后接收代行“中國人民銀行”業務

1946年5月20日南京國民政府專案核準臺灣銀行復業,資本額則定為舊臺幣六千萬元。隨后該行以原本日據時期所有據點,擔任全臺灣的金融龍頭,發行區域性的“(舊)新臺幣”業務。

1949年6月15日舊臺幣被臺灣省政府發行的金圓券拖垮,導致惡性通貨膨脹,為穩定物價,臺灣銀行奉臺灣省政府指示發行新貨幣,流通至今。

1949年底“國家銀行”隨國民黨政府播遷臺灣后,編制緊縮,重要業務均委由臺灣銀行辦理,包括:

通貨之發行

收受各銀行存款準備金

辦理重貼現及轉質押

代理“國庫”

辦理國際匯兌業務等

至1968年7月1日,“中央銀行”正式復業之前,臺灣銀行代行所有“中央銀行”職務,無“中央銀行”之名,而有“中央銀行”之實。直至1968年7月1日“中央銀行”在臺復業后,始收回委托業務。但考慮新貨幣發行已久且幣值穩定,不再另發行他幣,仍將貨幣發行業務委由臺灣銀行發行。直到2002年6月30日,臺灣省政府正式將“新臺幣”訂為“國幣”,國幣發行業務才由“國家銀行”接手,臺灣銀行結束所有受托“中國人民銀行”業務。不過截止2012年底“新臺幣”的發行附隨業務亦仍由臺灣銀行經理。

受委托發行貨幣

下方印有臺灣銀行的“新臺幣”中國國民黨政府于中國大陸時期,貨幣發行極為混亂,即使進行過幣制改革,仍未曾徹底統一。戰后,隸屬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后改制“臺灣省政府”)的“臺灣銀行”成立于1946年5月20日,發行“臺幣”,僅流通于臺灣省境內,算是一種區域性的貨幣。1949年因貨幣膨脹嚴重,遂實施幣制改革、于6月15日起發行“新臺幣”,以舊臺幣四萬元兌換“新臺幣”一元;同年稍晚國民黨政府中央全面播遷來臺,但“國家銀行”一時之間尚未在臺復業,臺灣銀行實質上兼代理了“中央銀行”的業務,“新臺幣”也成為流通在“自由地區”(臺澎金馬等)的唯一貨幣。

“中央銀行”直到1961年7月1日才在臺復業。依“中央銀行法”規定,貨幣應由“中央銀行”發行或委托其它公營銀行發行,考慮“新臺幣”已由臺灣銀行發行多年及國民政府實際統治范圍,“中央銀行”沒有另外發行“國幣”,而是在1961年7月2日由省政府訂頒“‘中央銀行’在臺灣地區委托臺灣銀行發行‘新臺幣’辦法”,由“中央銀行”印鑄存儲,委由臺灣銀行繼續發行“新臺幣”,法定地位比照國幣。當然,“新臺幣”上就因此一直印著臺灣銀行四個字。

目前臺灣流通的最新版“新臺幣”紙鈔,最早出現的是2000年7月3日起發行的藍色1000元券。新鈔發行前,省政府決定將“新臺幣”正式定為“國幣”,而“國幣”發行權依“國家銀行法”歸屬“中央銀行”,至此新鈔才把臺灣銀行四字撤掉,改印“中央銀行”。同年省政府訂頒“中央銀行發行新臺幣辦法”,明訂“臺灣地區貨幣為新臺幣”,僅委托臺灣銀行“經理“新臺幣”發行附隨業務”,自2000年7月1日開始施行。原“‘中央銀行’在臺灣地區委托臺灣銀行發行“新臺幣”辦法”于2002年6月30日廢止,臺銀受托發行“新臺幣”業務全面終止。

現在

臺灣銀行1985年因銀行法修正而取得法人資格,且已于2003年7月1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臺灣地區“公司法”及“銀行法”之規定改制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當時資本額為“新臺幣”480億元)。

面對競爭及因應即將的民營化,老字號臺銀正用創新手法與網路科技意圖振作。一方面,臺銀內部毅然決然關掉數個營運不佳的海內外據點并實施部分人員精簡。一方面臺銀也借助網路科技,在轉帳與即時刷卡銷帳等方面取得同業間領先地位。

臺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臺灣省境內共有147間分行。島外則有包含紐約洛杉磯、倫敦、新加坡東京香港特別行政區南非上海市共8家分行。現任董事長為許德南;總經理為李勝彥。至于信用評等方面,穆迪投資人服務公司(約翰·穆迪 Investors Service)于1994年10月發布的臺銀評等等級為長期A1,短期P-1,展望負向。而另一家標準普爾公司(Standard & Poor's)則于2005年3月將臺銀評為等級長期A+,短期A-1﹔展望穩定。

主要業務

財富管理、黃金業務、存款業務、放款業務、外匯業務、國際金融業務、“國內”匯兌業務、芯片金融卡業務、信用卡業務、信托業務(基金及保管) 、短期票券業務、債券業務、保管箱業務 電子金融業務。

組織架構

1.董事會秘書室:掌理臺銀董事會之機要、文書業務等事宜。

2.董事會稽核處:掌理內部稽核業務之規劃、推動、追蹤考核及參與訂定、修正各種作業及管理章則等事宜。

3.企劃部:掌理制度、管理規章、營運方針、年度經營計劃等事項。

4.企業金融部:掌理授信業務之規劃、商品研發、行銷推展、輔導服務、行銷計劃與辦法之訂定及管理等事項。

5.授信審查部:掌理授信業務之規劃、審查、督道、詢輔道服務及管理等事項。

6.債權管理部:掌理逾期放款、催收款及呆帳催收清理之規劃、審查、督道及管理等事項。

7.財富管理部:掌理財富管理業務規劃、推展、考核、管理及教育訓練規劃等事項。

8.發行部:掌理“新臺幣”之代理發行、撥運、整理、保管、銷毀及對各發行庫庫存與有關發行業務之檢查等事項。

9.公庫部:掌理代理及代辦各級公庫業務、政府機關證券財物之保管、各分支庫業務之指揮監督等事項。

10.風險管理部:掌理風險管理政策之研擬及修正、風險管理制度之規劃設計、風險管理規章之訂定及整合等事項。

11.營業部:辦理一般存款、放款、匯兌及各種代理業務等營業事項。

12.國際部:掌理外匯業務之處理及營業等事項,掌理島外金融業務及海外分支機構業務之推展、通匯關系、外匯業務之作業規劃及管理等事項。

13.信托部:掌理信托業務項目及附屬業務項目等事項。

14.電子金融部:掌理電子金融及存款業務之規劃、研發、行銷、整合、督道、管理考核等事項。

15.消費金融部:掌理一般消費金融業務之規劃、推展、管理及諮詢服務等事項。

16.財務部:掌理臺銀“新臺幣”、外幣資金調度、規劃、運用及有價證之投資等事項。

17.不動產管理部:掌理營繕及房地產管理等事項。

18.采購部:代辦省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共事業集中采購制度之規劃、推行等事項。

19.國內營運部:掌理存匯業務、自動柜員機、視道員、分支機構之籌設、考核等管理事項。

20.公教保險部:代辦公教人員保險業務之規劃及推行等事項。

21.貴金屬部:掌理貿易黃金、倉儲及停車場業務之研究、籌劃及推廣等事項。

22.征信部:掌理授信業務資料之集、調查、編審及島外征信服務等事項。

23.總務處:掌理庶務、出納、物品采購及勞工安全衛生等事項。

24.秘書處:掌理機要、文書、印信、會議、編審、公共關系等事項。

25.人力資源處:掌理人事及行員訓練等業務之規劃、研究及執行事項。

26.政風處:掌理政風法令宣道及政風規章之擬訂與修改事項。

27.會計處:掌理會計制度規劃及擬訂、預(決)算、統計、內部審核、聯行帳/息等事項。

28.經濟研究處:掌理國內、外經濟金融、重要產業之調查、分析、業務研究發展及各種經濟出版物之編輯等事項。

29.資訊處:掌理自動化之規劃、設計及作業管理等事項。

30.法律事務處:掌理法律事務及島內、外法規之蒐集研究等事項。

管理團隊

董事長

姓名:劉燈城

職稱:臺灣銀行董事長

任職日期: 2012年7月16日

學歷:

·臺灣大學國際企業學系碩士

·臺灣大學法律學系學士

經歷

·合作金庫金融控股Inc.暨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董事長

·“財政部”常務次長

·“財政部國庫署”署長

·“財政部”財稅人員訓練所所長

·“財政部”參事兼中部辦公室主任

·金融財務研究訓練中心兼任董事長

·中小企業聯合輔導基金兼任董事長

·臺灣省政府財政廳代理廳長

·臺灣省政府財政廳副廳長

·臺灣省政府地政處副處長

·臺灣省政府地政處主任秘書

·臺灣省政府法規委員會組長

總經理

姓名:張明道

職稱:臺灣銀行總經理

任職日期:2010年1月8日

學歷:

·私立中國文化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

·東吳大學法律系學士

經歷:

·臺灣地區行政機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局長

·臺灣地區行政機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副局長

·“財政部”金融局副局長

·“財政部”金融局組長

榮譽

《環球金融》(Global 金融)雜志近日評選出2012年全球50家最安全銀行榜單,根據榜單,臺灣銀行榜上有名,排名第44……

2020年2月,2020年度“全球銀行品牌價值500強排行榜”發布,臺灣銀行排名第435位。

總行廳舍

臺灣銀行位于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20號的總行廳舍,是臺北市的市定古跡。

1897年,日本國會通過《臺灣銀行法》后,日本臺灣總督府除了展開相關作業外,也積極覓地興建臺灣銀行總行。在拆除城內文武廟之后,就在其附近興建營業處所,而該處所為粘土實心磚與斜頂之仿后期文藝復興建筑

1930年代,從開始全臺灣七個營業據點擴展到數十個據點的臺灣銀行,因業務量增,加上原建筑遭白蟻侵蝕,乃于1938年擇現址重建(位于舊址的西邊),由日本建筑家西村好時設計,大倉組(今日本大成建設)承攬土木施工,1939年年完工。

該建筑墻體及列柱均為花崗石原物。混合采用了西洋古典學建筑元素,如四轉角渾重臺柱、二樓八根列柱、石雕花瓶欄桿科林斯柱式之變體柱頭女兒墻連續飾帶均為難得一見的佳作。

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此建筑物遭美國軍隊轟炸,屋頂于戰后重建。不過整體外觀,仍保有日據時期的莊嚴、厚重與安定之感,充分表現出穩重而理性的美感。

日本TBS電視劇《華麗一族》前幾集曾借用總行的營業大廳,作為劇中虛構的“阪神銀行”總行的拍攝場景。

人員晉用

正式行員早期透過國家考試錄取后分發,近年來已改由委托臺灣金融研訓院辦理甄選,唯新進人員已不具敘資格,故非最嚴格定義之公務員,但是員工依然納公保,并享國旅卡福利。金融危機后,國內金融環境丕變,穩定的國營銀行成為求職者熱門選項,近年來每次招考競爭都相當激烈,錄取者亦不乏國外碩士或國內名校碩士,同時也使得年輕行員比例提高許多。

愿景

深耕臺灣金融,邁向國際市場

愿景說明:

(一)擴增服務范疇,提升顧客價值

(二)拓展核心業務,深耕臺灣金融。

(三)強化經營體質,創造卓越績效。

(四)累積經營實力,邁向國際市場。

罰款事件

2022年7月26日消息,臺灣銀行蘇澳分行張姓前行員盜領客戶款項近10年,受影響客戶共9名、涉及金額達“新臺幣”8447萬元,經臺“金管會”調查,7月26日宣布重罰臺銀1400萬元“新臺幣”。

參考資料 >

成立沿革.臺灣銀行網站.2012-12-01

業務介紹.臺灣銀行.2012-12-01

總經理.臺灣銀行網站.2012-12-01

本行組織愿景.臺灣銀行網站.2013-01-13

理財專員10年內挪用客戶8447萬新臺幣,臺灣銀行被重罰.界面新聞.2022-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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