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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壽保險
來源:互聯網

人壽保險是人身保險中的一種,簡稱壽險。是以被保險人的生命為保險標的,且以被保險人的生存或死亡為給付條件的人身保險。被保險人接受保險人(人壽保險公司)的保險合同條款,簽訂保險合同并按合同繳納保險費,保險人以貨幣形式補償被保險人因生存或者死亡風險所造成的經濟損失。一般人壽保險產品主要分為普通型、分紅型、萬能型、投資連結型。人壽保險起源于古希臘,16世紀英國出現最早的人壽保單,17世紀開始在歐洲發展,18世紀人壽保險公司逐漸出現在美國。19世紀中葉,人壽保險業務模式從家庭計劃變成了個人計劃,伴隨著經濟和生活水平的提高,需求逐漸增加,公司逐漸壯大。早期的人壽保險基本是1年期的,伴隨著精算技術的進步和科學化運營,出現了長期壽險、定期壽險終身壽險、分紅保險、變額壽險等類型。中國早期基本是外資保險公司,直到1982年恢復人身保險業務后迅速發展。2001年全面開放市場并與世界接軌,出現大型化、險種多樣化、銷售理念多樣化、銷售人員高層次化等趨勢。

發展歷史

人壽保險的發展歷史可以追溯到古希臘時期,當時已經有一些形式的人壽保險業務。在此之后西方國家就出現了一些分攤人身風險損失的互助組織。16世紀英國出現了最早的人壽保單,17世紀人壽保險逐漸在歐洲發展起來,18世紀,人壽保險公司也逐漸出現在美國。19世紀中葉,人壽保險業務模式發生了重大變革,從原來的家庭計劃變成了個人計劃。隨著經濟的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壽保險的需求逐漸增加,人壽保險公司也逐漸壯大。1987年人壽保險就成為了第一大險種,并保持至今。

早期的人壽保險基本是1年期的。且各個年齡階段的保費是一致的。伴隨著精算技術的進步,出現了生命表和生命年金理論,使得保險經營不斷科學化。1756年均衡保險費理論提出后,長期壽險得以科學的運營。1762年英國的人壽及遺囑公平保險社第一次依據生命表,采用均衡保險費理論計算保費,并在保單中規定了寬限期,保單失效、復效等條款。隨著生活水平的提升出現了定期壽險終身壽險,定期年金、兩全保險。20世紀60-70年代為了規避利率波動出現了分紅保險。80年代后出現了變額壽險,萬能型壽險等投資型壽險。

19世紀初全世界只有30多家壽險公司,到20世紀90年代全球壽險公司超過3萬家,出現多家巨型跨國保險集團。

中國早期基本是外資保險公司,直到1894才有了第一家中國人運營的人壽保險公司-永寧人壽保險公司。1982年國內恢復人身保險業務后發展迅速.2001年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保險市場全面開放并與世界接軌,出現了保險公司大型化,險種多樣化,銷售理念多樣化,銷售人員高層次化等趨勢。同時監管也向動態監管模式轉變。

基本特點

保險標的的不可估價性

人壽保險的標的是生命無法以貨幣價值衡量,所以人壽保險不存在超額保險,可以視個人能力投保。人壽保險的保額通常采用生命價值法、收入置換法、家庭需求法來確定。

保險金定額給付性

人壽保險在給付保險金時是按保險合同標定的金額定額給付的,如同時投保多份人壽保險則所有保單都應按保險合同定額給付,不得增減。

保險利益特殊性

人壽保險在投保時投保人必須對被保險人的生命具有保險利益,從而防止道德風險的發生。

保險利益的確認一般有4種原則:

利益原則:被保險人死亡是否會造成投保人精神上的痛苦和經濟上的損失。英、美等國采一般采用利益原則原則。

同意原則:投保人征得被保險人同意即可。德國日本瑞士等國采用同意原則。

法定原則:通過法律列明一定范圍的親屬關系,或者規定一定的法律關系

混合原則:將以上幾種方式結合,即規定一定的親屬關系范圍,又要取得被保險人同意。中國采用的是混合原則,《保險法》規定了投保人被保險人的親屬關系范圍,并要求征得被保險人同意。

人壽保險在理賠時,投保人是否喪失對被保險人生命的保險利益不影響保險合同的效力。

在特殊情況下,例如債權人給債務人投保人壽保險的保額,不得超過債務本身。

人壽保險的長期性

人壽保險基本是一年以上的長期保險合同,在保險有效期內保險人不得隨意終止保險合同,保額和保費也是固定的。為了方便投保人,人壽保險合同通常有寬限期條款,保單貸款條款和復效條款。

人壽保險的儲蓄性

人壽保險多采用均衡保費,在繳費期內保費不變,前期繳納的保費會比單純以生命表計算出的自然保費要高,后期繳納的保費則比自然保費要低。前期繳納的保費差額由保險公司運營增值以彌補后期保費的差額。投保人中途退保,保險公司則將累積的保費差額減去保險公司的費用后返還給投保人。如投保人臨時經濟困難也可以向保險公司申請保單質押貸款。

運作機制

保險人

人壽保險的保險人必須是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設立的保險公司,以自己的名義訂立保險合同,并依照合同承擔保險責任。經營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有特殊規定,如不得解散、破產時必須轉移人壽保險合同及準備金給其他人身保險公司,業務范圍必須由監管機構核定且不得同時經營財產保險業務和人身保險業務。

投保人

投保人是人壽保險合同中與保險人簽訂合同并繳納保險費的一方,必須具備完全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并且必須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投保人可以為自己或他人投保,但必須符合相關法律規定和保險合同約定,同時還需按照約定繳納保險費。一些具體的險種可能會對投保人的年齡做出限制。

被保險人

被保險人是指享有人壽保險合同保障并具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如果投保人為他人投保,則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是分離的主體。在此情況下,被保險人必須是投保人指定的人,并且投保人必須對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除父母為未成年子女投保外,投保人不得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投保人壽保險。被保險人必須具備身體和生命受到保險合同保障的條件,并且須有保險金請求權。被保險人不能是法人,只能是符合合同中規定的自然人

受益人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險合同中被保險人或投保人指定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受益人必須由被保險人或投保人指定,并且具有保險金請求權,但無需承擔其他義務或具備保險利益。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合法經濟組織,包括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但已故者不能被指定為受益人。受益人除在保險事故發生時通知保險人和提供單證外,不承擔其他義務。

承保流程

保險承保流程包括投保申請、核保、繳納保費和出具保單。投保人填寫投保單并提供被保險人相關信息,保險公司進行核保并根據結果決定是否承保,投保人繳納保費后保險公司出具保單。

保費核算及影響因素

人壽保險的保費是由純保費和附加保費兩部分構成。以預定死亡率和預定利率為基礎同時參考被保險人的年齡、職業、健康狀況以及保險金額所計算的保險費稱為純保險費 ,它是保險金給付的來源。 用于保險公司營業費用支出的保費稱為附加保費.保險公司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則,根據生命表、利率表、營業費用率等相關要素厘定人壽保險費率。

理賠流程

保險理賠流程包括申報、立案、審核、核實、計算理賠額、復核、通知、理賠或拒賠、結案。申請人通知保險公司并提交相關索賠材料,保險公司立案后進行審核和調查核實,確認保險責任和給付數額后通知申請人給付或拒賠,并在結案后進行追蹤調查。

合同常見條款

保險合同框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規定人壽保險合同至少應包含以下內容:保險人的名稱和住所、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信息、保險標的、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保險期間和開始時間、保險金額、保險費和支付方式、保險金賠償或給付方式、違約責任和爭議處理、以及合同訂立的時間。

特殊條款

不可抗辯條款

不可抗辯條款規定在投保人生存期間,保險人在合同訂立兩年后不能以投保人在投保時的誤告、漏告或隱瞞事實為由主張合同無效或拒絕給付保險金。這是為了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利益,限制保險人的合同解除權。不可抗辯條款最早出現在英美法系

猶豫期

一年期以上人壽保險產品有猶豫期(也叫冷靜期)的約定,猶豫期是從投保人收到保險合同并書面簽收日起的一段時期。在猶豫期內,投保人可以無條件解除保險合同,保險公司除扣除成本費以外,應退還全部保費。

寬限期

寬限期條款是指在分期繳付的人壽保險合同中,如果投保人未能按時繳納保險費,保險人將給予一定時間寬限。在寬限期內,保單仍然有效,如果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必須按合同規定承擔責任,但可以扣除欠繳的保險費。寬限期條款是保險人給予投保人的一種優惠,避免合同非故意失效。該條款只適用于第二期及以后各期的保費,投保人停繳保險費后,保險合同自寬限期結束的次日起失效。

復效條款

復效條款是指在分期繳費的人壽保險合同中,如果投保人未按期繳納保險費導致合同失效,在失效之日起的一定時期內,投保人可以向保險人申請復效。保險人對復效申請會進行審查,如果符合條件,保單可以復效,保險人只能按照復效申請書而不是原保單上的重大不實告知解除復效保單。

年齡誤告條款

年齡誤告條款是指如果投保人錯誤地申報被保險人的年齡,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現年齡誤告,保險人可以調整保險費,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人可以按照投保人實際繳納的保險費和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調整給付保險金的數額。如果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超過了保險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保險人可以解除保險合同。

自殺條款

自殺條款通常規定在保險合同生效或復效后的兩年內,如果被保險人因自殺死亡,保險人不承擔責任,不給付死亡保險金,但會退還保險費的現金價值。如果保險合同已經生效滿兩年,被保險人因自殺死亡,則屬于保險人的責任范圍,按照約定給付保險金。自殺必須同時滿足主觀和客觀條件。自殺條款的設立既避免了道德風險,也最大限度地保障了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利益。

保單質押貸款條款

保單貸款是指投保人將人壽保險合同作為抵押向保險公司申請貸款,貸款金額以保單累積的現金價值為限。投保人需按期歸還貸款本息,如發生保險事故或退保,保險公司會從保險金或退保金中扣除貸款本息。保單貸款的好處在于投保人可隨時償還部分或全部貸款,且不需進行資信審查。與商業貸款不同,保單持有人沒有償還保單貸款的法定義務。貸款條款的存在可提高壽險保單的使用價值,同時也保證了壽險公司業務的穩定。

自動墊繳保費條款

自動墊繳保費條款是指在分期繳費的人壽保險合同中,如果投保人過了寬限期仍沒有繳納保險費,保險人會自動墊繳保險費,以維持保險合同的效力。如果墊繳的保險費和利息超過保單現金價值,保險合同將終止。如果保險合同因墊繳保費或保單貸款本息超過保單現金價值而終止,保險人不需要支付退還金,只需注銷保險單并向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發出書面通知。

自動墊繳保費條款的性質和保單貸款條款相同,但是二者的申請方式不同,保單貸款需要投保人主動申請。

不喪失現金價值條款

不喪失現金價值條款是指在除定期壽險以外的長期人壽保險中,投保人所繳保費中的儲蓄保費會累積成現金價值,隨著時間的推移不斷遞增,并且不會因保險合同效力的終止而喪失。投保人可以按照有利于自己的方式處理這部分現金價值,也稱不可沒收的現金價值條款。

保單轉讓條款

人壽保險單具有現金價值,保單持有人可以在不侵犯受益人權利的情況下轉讓保單。人壽保單轉讓分為絕對轉讓和抵押轉讓。絕對轉讓是將保險單權益完全轉移給他人,抵押轉讓是將保單作為抵押品進行貸款。轉讓前必須得到受益人同意,并按照保險公司的要求進行手續。此項條款在歐美國家有相關具體規定。

普通災難條款

被保險人和受益人在同一場事故中死亡,且無法確定死亡先后順序的,推定受益人早于被保險人死亡。在該情形下,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進行處理。

詳細分類

一般人壽保險產品主要分為普通型、分紅型、萬能型、投資連結型。

普通型

普通型人壽保險是指保險繳費、保險期限、保險金額、現金價值等都在保險合同訂立時有明確規定的額度,在保險期間內一般保持不變動 的保險產品。一般包括定期壽險終身壽險,兩全型壽險,年金型壽險。

定期壽險

定期壽險可以補償特定期間內因被保險人身故造成的經濟損失。保險期限一般為1年、5年、10年、20年或者保障被保險人到指定年齡時止。該類保險屬于消費型險種不積累現金價值。定期壽險的保險費率相較其他壽險是最低的。由于定期壽險的保費相對較低,它還可作為其他壽險產品的附加保障,以提高保險保障范圍。通常被用于家庭支出的保障,如教育、抵押貸款和日常生活支出等。

終身壽險

終身壽險可以補償不定期限內被保險人因身故造成的經濟損失。保險合同訂立后,無論被保險人何時身故,保險人均應給受益人給付保險金。因其“100%的必然賠付”,所以保險費率相對定期壽險較高。保單具有現金價值,可以提供一定的儲蓄性。終身壽險可以實現資產傳承和保全,指定受益人可以規避遺產稅和被保險人身前的債務。終身壽險常用于提供終身保障、資產保全與資產傳承。

增額終身壽險

增額終身壽險就是在終身壽險的基礎上,保額會隨著保單持有年限而增長的終身壽,其兼顧了保險資產增值的功能。它可以作為一款改善型保障產品。常用于家庭長期資產配置。在指定收益人后同樣可以起到資產傳承功能。

兩全型壽險

兩全保險是指被保險人在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期限內死亡,或在保險期間屆滿仍生存時,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約定均應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人壽保險。兩全保險同時具有長期保障和長期儲蓄兩重功能,與純保障型保險相比,兩全保險的保費相對較高,但它的保障范圍更廣,靈活性更高。兩全保險也常用于提前規劃退休金或其他重大開支。

年金型壽險

年金保險是指投保人一次或按期繳納保險費,保險人以被保險人生存為條件,按年、半年、或月給付保險金,直至被保險人死亡或保險合同期滿的人身保險。年金可分為即期年金和延期年金,即期年金是指投資者向保險公司一次性支付一定金額,然后保險公司開始定期支付年金;延期年金是指投資者先向保險公司支付一定金額,保險公司在幾年或者被保險人退休后才開始支付年金。年金通常作為退休儲備金,幫助投資者在退休后保持財務穩定,也經常作為個人儲蓄計劃的一種形式。

分紅型壽險

分紅型人壽保險其主要特點是在每一個會計年度結束之后,保險公司會將上一個會計年度本分紅險的投資盈利(或者保險公司的經營盈利),按一定比例以現金紅利(美式分紅)或增值紅利(英式分紅)分配給客戶,一般包括分紅壽險、分紅年金保險、分紅兩全險。分紅型壽險的保險條款基本與普通保險一致,額外增加了分紅條款,故分紅型壽險的費率較同類型普通壽險的費率要高。

萬能型壽險

萬能型人壽保險同時具有保障和投資功能,被保險人投保后,扣除初始費用和保障成本,其余部分進入客戶的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內的資金在保障固定收益的同時獲得不確定的額外收益。萬能型壽險的保障功能與消費型普通壽險基本一致,是使用萬能賬戶中的資金為壽險保單繳納保費的。萬能壽險可以視需求調整保障的額度,比較靈活,但是需要終身繳費。萬能型壽險一般設置有保障利率,經常作長期投資。

投資連結型壽險

投資連結型人壽保險就是人壽保險與投資掛鉤的保險,屬于高風險、高收益的保險,與萬能型壽險類似被保險人投保后,扣除初始費用和保障成本,其余部分進入客戶的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內資金的收益直接與投資基金的投資表現相關連。投資連結型保險的投資渠j為: 證券投資基金國債券、金融債券,中央企業債券、大額協議存款、以及不動產等。

稅收優惠

人身保險在許多國家成為一種合法的避稅工具,因為保單持有人和指定受益人可以享受稅收減免。在一般情況下,國家稅法規定指定受益人領取的保險金可以免繳遺產稅,保單持有人獲得的所有給付也免繳所得稅,但在某些國家和地區,保險金可能會受到一定的稅收影響。

中國目前有個稅遞延養老保險,繳納的保費和賬戶資金收益不征稅,在領取養老金時扣稅。

“由陌生人發起的人壽保險”

“由陌生人發起的人壽保險”(STOLI)是指第三方找到絕癥患者或老人,提出給錢讓其購買指定的人壽保險,并將自己指定為受益人,以此獲得保費的商業行為。STOLI在美國法律上存在兩個漏洞,使其可以合法進行。第一個漏洞是一旦投保人連續支付保費達到一定時間后死亡,保險公司即使發現存在重大誤解,也不能再主張保險合同無效。第二個漏洞是美國法律允許人壽保險受益權轉讓。這兩個漏洞結合起來,使得STOLI可以非法獲取保險賠償金。STOLI的辯護者認為其實際上是為絕癥患者提供了一種獲取資金用于治病的手段。在美國,第三方一次性出錢買斷人壽保險受益權的做法是比較普遍的,這種做法叫做“Life Insurance Settlement”。但STOLI的商業行為并不被普遍認可,因為它可能會誘使投保人隱瞞健康狀況,并會導致保險公司不得不承擔不必要的風險,也可能助長保險公司濫用訴權

參考資料 >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2023-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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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稅收遞延型養老保險政策征管問題公告.中國政府網.2023-02-15

..2023-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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