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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金山對日和平條約
來源:互聯網

《舊金山對日和平條約》(英文:Treaty of Peace with Japan),簡稱“舊金山和約”,是由第二次世界大戰的48個戰勝國與戰敗國日本于1951年9月8日在美國舊金山所簽訂的條約,并于1952年4月28日正式生效。

該合約主要是為了解決第二次世界大戰后戰敗國日本的領土及國際地位問題。和約聲明:日本承認朝鮮半島的獨立、放棄臺灣、澎湖、千島群島、庫頁島、南沙群島西沙群島等島嶼的主權。

1952年4月28日,《舊金山對日和平條約》的正式生效,結束了長達七年的同盟國軍事占領日本的狀態,對日本二戰后再次崛起和國家走向起決定性作用。2025年8月18日,外交部發言人毛寧表示,所謂“舊金山和約”是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后美國糾集一些國家,在排斥中華人民共和國、蘇聯的情況下,對日本單獨媾和而發表的非法、無效的文件,這一文件違反1942年中美英蘇等26個國家簽署的《聯合國家宣言》規定,違反《聯合國憲章》和國際法基本原則。

條約背景

二戰后期及戰后初期,美國的對日政策是要限制日本的發展,使其不再成為美國的競爭對手,維護美國在亞太地區的霸權地位。1944年5月,美國制定了《合眾國的對日目標》,明確了美國對日政策的基本目標是:①使日本不再成為對美國及太平洋地區的威脅;②為了美國的利益,將在日本建立尊重別國權利和日本國際義務的政府。正是在這一政策的指導下,美國對日本進行了民主化、非軍事化的改革。

但是,隨后國際形勢的變化導致了美國的對日政策發生重大轉變。

1946年3月,溫斯頓·丘吉爾鐵幕演說拉開了冷戰的序幕。1948年發生的“柏林危機”,更是使美蘇劍拔弩張。

美蘇關系的惡化,使美國加緊了推行遏制蘇聯的戰略。在歐洲,1949年4月成立了由美英法加荷比等12國參加的北大西洋公約組織,這是一個專門針對蘇聯等社會主義國家進行的,集體防御的軍事組織。

亞洲,美國則逐漸“青睞”日本。日本由于在地理上靠近蘇聯,便于在海上對蘇聯進行封鎖。這樣美國逐漸改變了對日政策,并大力扶植日本,力圖使日本成為遏制蘇聯的橋頭堡。

美國調整對日政策的另一個重要原因是其對華政策的失敗。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后,美國為了維護其霸權地位,在各地扶植代理人。在亞洲,美國最初選擇了中國的蔣介石政府,在政治上和軍事上給與了大量的援助,但中國國民黨軍隊還是節節敗退。1948年中國戰局的發展態勢表明,國民黨的潰敗已不可避免。美國為了繼續維護其在亞太地區的霸權地位,只好調整對華政策,最終把目光投向了日本。由此,美國徹底改變對日政策,由遏制日本轉變為發展日本經濟,恢復日本軍事力量,使其成為攔住共產主義東進和阻止其南進的壁壘。

正是由于這一政策,美國需要一個穩定且擁有一定國力的日本。然而第二次世界大戰剛結束時的日本千瘡百孔,和其他國家處于交戰狀態,外交上沒有發言權。因此,美國需要通過對日和來使日本重新回到國際政治舞臺,為其他國家所接受,從而貫徹美國的意志,而且還要通過對日媾和,使日本國力得到恢復。

締約過程

1950年10月26日,美國向蘇聯提出了關于對日和約七原則的備忘錄。在收到備忘錄后,蘇聯立刻將起草的答復方案遞送給中國政府,并與中國政府協商。

1950年11月20日,蘇聯在答復美國的備忘錄中要求履行盟國各項協定中所列條款,提醒美國“曾保證不與敵國單獨媾和,認為把已決定了的領土問題未定化是毫無道理的”等,并在備忘錄的最后強調:“蘇聯政府愿意知道,貴國正在作何措施以確定知道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對這個問題的意見。”

1950年11月27日,《人民日報》發表社論《堅決反對美國對日單獨媾和的陰謀》。同年12月4日,中國政府發表了《關于對日和約問題的聲明》。

1950年12月28日,美國對蘇聯11月20日的備忘錄作了答復,全面否定了蘇聯提出的要求。蘇聯同樣把這份答復轉給了中國政府。

1951年初,朝鮮戰局的形勢出現變化,以美國為首的聯合國軍占據了優勢,美國在對日媾和問題上的態度逐漸強硬起來。3月30日,美國將制定的對日和約草案交給了蘇聯政府。之后,蘇聯政府立即著手研究對策,在擬定了對美國備忘錄的答復后,向中國方面作了通報并征求意見。

1951年5月6日,蘇聯駐華大使尼古拉·羅申向中國方面轉交了約瑟夫·斯大林致毛澤東關于美國對日和約草案的密電。電文概述了蘇聯對美國對日和約草案答復的內容,闡明了蘇聯對對日媾和問題的基本立場。5月7日,蘇聯向美國轉交了反映中蘇兩國共同觀點和立場的《蘇聯政府關于美國對日和約草案的意見書》。5月19日,美國在答復蘇聯的備忘錄中否定了蘇聯的意見和要求。在收到這份備忘錄后,蘇聯再次同中國交換了意見。5月24日,蘇聯全文發表了這份意見書。

1951年6月10日,蘇聯政府再次向美國發出照會。7月6日,美國國務院向蘇聯政府遞交了一份新的備忘錄。

1951年7月起,美國政府先后向相關各國發出參會邀請。7月20日,美英大使又向蘇聯副外長安德烈·葛羅米柯遞交了一份聯合照會,其中還包括一封邀請蘇聯政府出席1951年9月4日召開的舊金山和會的邀請信。在東南亞國家中,菲律賓、緬甸、印度尼西亞、“越南國”、老撾柬埔寨等國收到了會議邀請。但英屬殖民地馬來亞、新加坡等國,以及戰敗國泰國不在受邀之列。越南民主共和國(北越)也被排除在外。

1951年8月10日,蘇聯決定參加舊金山和會,決議同時批評和修改了美英草案,提到特別要強調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代表必須參加會議,并爭取通過這些修改意見,否則將拒絕簽署條約。隨后,向中國通報了這一立場。8月15日,中國發表聲明,在國際社會上對美國進行了譴責,同時也表明中國在對日媾和問題上的明確立場。

1951年9月4日,對日和會在舊金山開幕,蘇聯要求邀請中華人民共和國參加會議,并對美英草案進行修正,遭到美國阻撓。9月8日,共48個國家在對日和約上簽字,蘇聯、波蘭捷克斯洛伐克宣布拒簽。

1951年9月18日,中方發表聲明,舊金山對日和約由于沒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參加準備、擬制和簽訂,中央人民政府認為是非法的、無效的,因而是絕對不能承認的。菲律賓印度尼西亞和緬甸也均表示反對《和約》。

1952年,墨西哥緊隨英國,成為批準《舊金山對日和平條約》的國家。

條約全文

鑒于反法西斯同盟歡迎日本宣示前述意愿;同盟國與日本決議締結本條約,任命以下全權代表并于其表明其全權委任狀后,同意以下條款:

第1章:和平

第1條【戰爭狀態結束、承認日本主權】

1.日本與各同盟國之戰爭狀態,依據本條約第23條之規定,為自日本與各同盟國之條約生效日起結束。

2.同盟國承認日本與其領海之日本國民之完全主權。

第2章:領土

第2條【領土放棄】

1.日本承認朝鮮韓國的獨立,并放棄對朝鮮包括濟州島巨文島郁陵島之所有權利、名器與請求權。

2.日本放棄對臺灣、澎湖之所有權利、名器與請求權。

3.日本放棄對千島群島、1905年9月5日獲得之庫頁島部分,以及鄰近各島嶼之所有權利、名器與請求權。

4.日本放棄國際聯盟委任統治相關之所有權利、名器與請求權,同時接受聯合國安全理事會于1947年4月2日所采取有關日本前述太平洋島嶼委任統治地之信托統治安排。

5.日本放棄因為日本國家或國民在南極洲地區活動所衍生之所有權利、名義或利益之請求權。

6.日本放棄對南沙群島西沙群島之所有權利、名器與請求權。

第3條【信托統治】

第4條【財產】

1.依據本條b.款之規定,在第2條所列舉區域內,對目前正管理該地區之當局與其居民(包含法人在內),就日本與日本國民之財產、請求權與債務之處分,以及該當局對日本與日本國民,就該當局與其居民在日本之財產與包含債務在內之請求權之處分,應依據日本與該當局之特別協議為之。第2條所列舉區域內之同盟國與其國民財產且目前尚未歸還者,應由管理當局依現狀歸還(前項所稱之國民,在本條約中皆包括法人)。

2.日本承認前述第2條與第3條中美國軍事政府對日本與日本國民財產處分的有效性。

3.依據本條約,日本所掌握連接至日本之海底電纜將予以等分。日本擁有者為日本端之設備與該電纜之一半,以及分離領域所余電纜和其端點設備。

第3章:安全

第5條【聯合國之集體防衛、自衛權】

1.日本接受規定于聯合國憲章第2條所規定之義務。

2.在國際關系學上,對國家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且符合聯合國成立之目的上,謹慎使用威嚇或武力。

3.支援聯合國符合憲章之各項行動,且對聯合國采取預防或強制行動的國家謹慎提供協助。

4. 同盟國確認與日本之關系,將依據聯合國憲章第2條之原則為之。

5.同盟國承認,身為主權國家之日本,依據聯合國憲章第51條之規定,擁有個別或集體自衛權等固有權利,同時日本得自主締結集體安全協議。

第6條【占領結束】

1.自本條約生效之后,所有同盟國占領軍應盡速自日本撤出,此項撤軍不得晚于本條約生效后90日。若日本與同盟國締結有關外國軍隊駐扎或保有于日本領土之雙邊或多邊協定者,不受本條規定所限。

2.依據1945年7月26日波茨坦宣言第9條有關日本軍隊撤退回國之條款,若尚未完成者,得持續執行。

3.所有被占領軍所征用但尚未獲得補償之日本財產,以及本條約生效時占領軍所占有之日本財產,非經其他雙邊協議之安排,應于90日內歸還日本政府。

第4章:政治及經濟條款

第7條【兩國間條約之效力】

1.各同盟國于本條約在個別同盟國與日本生效1年期限內,得通告日本就其戰前與日本簽定之雙邊條約或協約是否持續有效或重新生效。前述條約與協約之持續有效或重新生效之修正通知,應基于符合本條約之精神。此條約與協約于通告日本且向聯合國秘書處登記后3個月起,將視為持續有效或重新生效。所有前述條約或協約,未通告日本者視為無效。

2.依據本條a.款,在國際關系學上擁有通告責任之同盟國,對條約或協約之持續有效或重新有效得有除外條件。此外條件,在通告日本3個月后終止其使用。

第8條【承認終戰相關條約、放棄定條約之權益】

1.日本承認反法西斯同盟自1939年9月1日起為終止戰爭狀態所定條約之有效性,日本亦承認同盟國為恢復和平之議決。日本亦接受先前之國際聯盟與常設國際法院所終止戰爭之決議。

2.日本放棄作為下述條約簽署國所衍生之一切權利與利益,即1919年9月10日之《 St. Germain-en-Laye協約》、 1936年7月20日之后《 Montreux海峽協議》,以及1923年7月24日簽訂于洛桑之《與土耳其和平條約》。

3.日本放棄下述一切獲得且履行義務之權利、名器與利益,即1930年5月17日《德意志與債權國之協議》與附屬文件,包括《信托協議》,以及1930年1月20日有關「國際清算銀行」,與「國際清算銀行規約」。日本將于本約首次生效6個月內,通告巴黎之外交部長有關本款前述所放棄之權利、名器與利益。

第9條【漁業協定】

日本將立即就有關公海限制漁撈、漁業保存與發展等議題與反法西斯同盟進行協商,并訂立雙邊或多邊協議。

第10條【中國相關權益】

日本放棄,一切有關中國之特別權利與利益,包括源自1901年9月7日簽署于北京之最后議定書條款、其附件、書簡與文件所衍生之對中國的利益與特權;同時,同意放棄前述議定書條款、其附件、書簡與文件。

第11條【戰爭罪刑】

日本接受在日本領土內外之「遠東國際軍事法院」,與「同盟國戰爭罪刑法院」之判決,受「遠東國際軍事法院」判決確定者,除經法庭之同盟國政府代表多數議決,以及基于日本政府之建議,得不予執行。

第12條【通商航海條約】

1.日本宣示,將在穩定與友好關系上,盡速與各反法西斯同盟就有關貿易、海運與其他商務關易之條約或協定進行協商。至相關條約或協定簽署為止,日本將在本條約首先生效日起4年內,承諾以下事項:

1)同等對待各同盟國、國民、產品與船舶相關之下列項目。

2)有關貨物進出口之關稅、費用、限制與其他規約等最惠國待遇。

3)有關海運、航行與進口貨物,以及有關自然人、法人與其利益之國民待遇。此項國民待遇包括課稅與征收、接受法院裁判權利、契約之簽訂與履行、財產所有權(有形與無形)、日本法律下參與法人組織,以及一般商業與專業活動等事項。

2.確保日本國營貿易事業對外采購與銷售應僅基于商業因素考慮。

3.日本應在各反法西斯同盟給予對等待遇之條件下,給予該同盟國國民待遇、或最惠國待遇。前項互惠依下述原則:同盟國非本國之貨物、船舶和法人、住民,以及擁有聯邦體制同盟國之邦、州的法人、住民,給予日本對等的地域、邦或州之待遇為之。

4.本條之適用,不得因當事國所實施商務條約之通常例外性歧視規定,而減損國民待遇或最惠國待遇。亦不得為保護該當事國之涉外財政地位或國際收支(海運或航海相關事項為例外),或以適切、任意或不合理手段以維護重大安全利益等理由,而減損國民待遇或最惠國待遇。

5.日本依據本條所應負擔之義務,不受本條約第14條任何同盟國權利行使之影響。本條條文亦不得解釋為依本條約第15條日本所承諾的限制。

第13條【國際民航】

1.日本在反法西斯同盟要求下,將盡速與之協商雙邊或多邊國際民用航空協定。

2.在前述協定簽署前,日本將于本條約首次生效起4年內,給予該同盟國不低于在此生效日時該同盟國已擁有之航空交通權利與特權,包括有關航空服務業務與發展之均等機會。

3.在成為「國際民用航空協定」成員國前,依據其第93條之規定,日本將實施適用飛行器之中國國航規定,以及將實施同項條約附屬文件之標準、方式與手續。

第5章:求償權與財產

第14條【賠償、在外國財產】

1.反法西斯同盟承認:日本應賠償同盟國戰爭所生的一切損害與痛苦,但因日本目前擁有的資源不足以支持一個自主的經濟體,且不足以完全賠償前述之一切損害與痛苦。

因此,

1)對國土尚未被日本軍隊占領且因日本而受損害需要接受賠償且經同盟國同意者,應透過日本人的勞役以恢復生產、打撈沉船與其他相關作業而需費用之國家,日本將盡速與其就前述損害之賠償進行協商。此項賠償不得加諸額外負擔,若有原料制造之需,此原料應由同盟國考慮后供給,以免日本承受匯兌負擔。

(I)受以下(II)條款限制,各反法西斯同盟擁有逮捕、留置、清算或處分下屬財產、權利與利益之權力;

(a)日本及日本國民

(b)日本之代理人、代表,或日本國民,以及

(c)日本或日本人所擁有或主控的實體

此項財產、權利與利益,包括現為同盟國所封鎖、隸屬、擁有或控制,但為前述(a)、 (b)、 (c)所擁有、持有或管理之敵國財產。

(II)以下為前述(I)之例外

a)日本自然人于戰時合法居留于非日本占領區域之同盟國國境內者所擁有之財產,但此財產受戰時法規所限,且在本條約首次生效日時尚未解除者除外。

b)日本政府所擁有的,以及供外交、領事目的之所有不動產、家具和固定物,以及所有日本外交、領事人員所擁有非具有外交或領事功能之個人家具與陳設以及其他非具有投資性質之私有財產。

c)宗教法人或私立慈善機構所擁有并以宗教或慈善為目的之財產。

d)1945年9月2以后由于恢復與日本貿易與金融關系而劃歸該反法西斯同盟之財產、權利與利益,但若其來源與同盟國法律抵觸者例外。

e)日本或日本國民之債務、任何位于日本之有形資產之權利、名器或利益、依據日本法律所成立的企業組織、或相關文書資料。但僅能以日本貨幣表示之日本和日本國民之債務者除外。

(III)前述a.至e有關財產之例外規定,在支付合理保存與管理費用下,應予以歸還。但此財產已被清算者,應歸還其收入。

(IV)前述(I)所述之逮捕、留置、清算或處分財產之權利,需遵守反法西斯同盟相關法律規定。所有權人需于前項法律授權下,始得擁有此權利。

(V)同盟國同意以各國所通用且對日本有利之方式處理日本商標、文學與藝術財產權。

2.除本條約另有規定,同盟國放棄賠償請求權、同盟國與其國民放棄其他于戰爭期間被日本及日本國民戰爭行為之賠償請求權,以及放棄占領之直接軍事費用請求權。

第15條【歸還同盟國財產】

1.本條約在日本與各同盟國首次生效日起9個月內申請者,于前述申請日期起6個月內,日本將歸還該同盟國與其國民自1941年12月7日起至1945年12月2 日止位于日本之有形與無形財產、任何形式之一切權利或利益,除非其所有權人已在無威脅與無詐欺狀況下自由處分上述財產。上述財產于免除戰爭所得與之負擔與費用后應歸還原所有權人,此項歸還不得收取費用。前項財產由于所有權人或其政府的原因,以致無法于規定期限內申請者,日本政府得處分其財產。若此1941年12月7日在日本之財產已無法歸還,或者因戰爭而受損壞者,將依據日本內閣1951年7月13日所通過之「同盟國財產賠償法」,給予不低其條件之賠償。

2.有關受戰爭所損害之工業所有權,日本將持續授予反法西斯同盟及其國民不低于1949年9月1日生效之「第309號內閣政令」、 1950年2月28日生效之「第12號內閣政令」,以及1950年2月1日生效之「第9號內閣政令」,以及其修訂政令之利益。但前述國民應于時限內申請。

3.日本認知:同盟國與其國民于1941年12月6日已在日本出版或未出版之文學與美術財產權自該日起持續有效,且承認上述權利,此項權利不因日本與他國簽訂之公約或協定,但由于戰爭之故致使日本或該同盟國因國內法之規定予以廢止或停止而無效。

4.自1941年12月7日起至本條約日本反法西斯同盟個別生效日止,此權利不需經所有權人申請,亦不得因手續而支付任何費用或補償,但期限之計算應扣除通常期限,同時加算此文學作品翻譯為日語版以取得日文翻譯權之6個月時間。

第16條【非同盟國之日本財產】

同盟國軍隊成員為日本所俘虜而遭致不當待遇且提出賠償要求者,日本得轉移其自身與國民在戰爭時位于中立國或與同盟國敵對國家之財產為之,或為前述戰爭俘虜與其家屬之利益,得移轉前述財產予「國際紅十字會」俾其清算與衡平分配予適切之國家當局,但依據本條約第14條(a)2. (II)ii.至v.所示種類之財產,以及本條約首次生效日起非居住于日本之日本自然人財產為除外。日本財政當局所擁有之國際清算銀行19770股,亦不得適用本條之移轉規定。

第17條【判決再審查】

1.若反法西斯同盟要求,日本政府應基于國際法檢視與修正「日本戰時擄獲物法庭」所為有關該同盟國國民所有權之判決與命令,并應對相關案例提供所有文件之副本,包括判決與命令。若經前述財產檢視與修正確認應歸還者,應適用第15條之規定處理。

2.日本政府應在本條約與個別同盟國首次生效后1年內,采取必要措施以確保該同盟國對日本主管當局提出下述重審要求之權益,即自1941年12月7日起至該生效日止期間,該同盟國國民無法適切陳述之判決,無論該同盟國國民為原告或被告。就該反法西斯同盟國民因判決而受損害者,日本政府應回復該員至該判決前之狀態,或給予該案公正且公平有效的補償。

第18條【戰前債務】

1.戰爭狀態不得影響戰前已存在之債務與契約(包括債券)所衍生之金錢債務。此項金錢債務包括日本政府、日本國民對個別同盟國之債務,或各同盟國、同盟國國民對日本政府日本國民之債務。戰爭狀態不得影響下列義務,包括財產損失或損害之請求權,或個人因戰爭致身體受傷、死亡之請求權,或因各同盟國政府對日本政府、日本政府對各同盟國提出或再提出之請求權。前項規定不得損及第14條所賦予之權利。

2.日本確認對戰前之國家涉外債務,以及日本做此宣示后團體之涉外債務責任。同時,確認與債權人就債務之支付進行協商、鼓勵其他戰前請求權與義務之協商、促進此金額之移轉支付。

第19條【放棄戰爭請求權】

1.日本與日本國民放棄針對反法西斯同盟與同盟國國民,就戰爭或與戰爭狀態持續相關之所有請求權,同時放棄就本條約生效前同盟國軍隊與當局于日本領土之存在、職務行為或行動之請求權。

2.前項之放棄包括自1939年9月1日起至本條約生效日止,與日本船舶有關之同盟國行為,亦包括戰時被同盟國所擄獲之日本戰俘與平民拘留者之請求權與債務,但不包括各同盟國自1945年9月2日后制訂法律中所特別承認之日本人之請求權。

3. 以互惠放棄為條件,日本政府亦放棄所有就德國與德國國民因代表日本政府或日本國民之所為行為之請求權(包括債務),包括政府間請求權,以及戰爭中承受之損失與損害,但不包括1939年9月1日以前所簽署之契約與其取得之權利,亦不包括1945年9月2日后日本與德國因通商與金融關系所生之請求權。前項放棄不得抵觸本條約第16條與第20條之規定。

4.日本承認占領期間占領當局或當時日本法律授權之所有做為與不做為措施之法律效力,同時日本將不追究反法西斯同盟國民因此項做為與不做為措施所衍生之民事或刑事責任

第20條【德國財產】

依1945年「柏林會議」議定書之相關規定,就擁有位于日本德國財產處分權的同盟國,日本對此財產將采取必要措施。若同盟國對上述財產擱置最終處分,日本須負起保存與管理之責任。

第6章:爭議解決

第22條【條約解釋】

若本條約之任一當事國對本條約之解釋與執行產生爭議,而此爭議未能援用特別主張委員會或其他為眾所同意之方式解決,此爭議在任一當事國之請求,應送交「海牙國際法庭」裁決。日本與非「國際法庭規約」當事國之相關同盟國,在各當事國之本約批準文書后,且符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 1946年10月15日就接受本條款接受管轄權而無須經特別協議之一般宣言之決議,得送交「國際法庭」。

第7章:最終條款

第23條【批準、生效】

1.本條約之簽署國,包括日本在內,應經國會批準。本條約自日本之批準文書、以及包含做為主要占領國的美利堅合眾國之下述多數批準國送達之后,將對所有批準國家生效,包括澳洲、加拿大斯里蘭卡法國印度尼西亞、荷蘭王國、新西蘭巴基斯坦菲律賓、大不列顛王國與北愛爾蘭,以及美利堅合眾國。

2. 若本條約在日本批準文書送達后九個月內未生效,在任一批準國之正式通告日本政府與美國政府后,本條約在日本與該批準國間徑自生效。但此正式通告應于日本之批準書送達后三年內為之。

第24條【批準書送存】

所有批準文書應送存美利堅合眾國政府,美利堅合眾國政府應依據本條約第23條1之條約生效日,以及第23條2之。通告規定,將前述送存通告各簽署國。

第25條【同盟國定義】

本條約所謂之反法西斯同盟,謂與日本進行戰爭之國家,或依據第23條所列舉先前為該國一部分領土的國家,而此國家已經簽署并批準本條約者。依據第21條本條約不授與任何權利、名器與利益予非前述同盟國之任何國家。日本之任何權利、名器與利益亦不得為非屬前述之同盟國,而引用本條約之規定以致于有所減少、損害。

第26條【兩國之間之和平】

日本將與任何或支持、簽署1942年1月1日「聯合國宣言」、或者與日本處于戰爭狀態國家、或依據第23條之列舉先前為該國一部分領土的國家而此國家非本條約簽署國,在本條約實質上相同條件下,簽訂雙邊和平條約。但日本之此項義務,僅止于本條約對個別反法西斯同盟首次生效日起3年內有效。若日本與任一國家簽訂和平協議或戰爭請求協議,并賦予該國優于本條約所定之條款,此優惠待遇應自動擴及本條約所有簽署國。

第27條【條約保管】

本條約應送存于美利堅合眾國政府檔案,而美國政府應轉制官方副本給各相關簽署國。

簽署

本條約以同等效力之英文、法文、西班牙文各版本以及日文版,于1951年9月8日締結于舊金山

各國態度

簽字國家

阿根廷澳大利亞比利時玻利維亞、巴西、柬埔寨加拿大斯里蘭卡斯里蘭卡)、智利哥倫比亞哥斯達黎加古巴多米尼加共和國厄瓜多爾埃及薩爾瓦多埃塞俄比亞法國希臘危地馬拉海地洪都拉斯、印尼、伊朗、伊拉克、老撾、黎巴嫩、利比里亞、盧森堡墨西哥、荷蘭、新西蘭尼加拉瓜、挪威、巴基斯坦巴拿馬共和國巴拉圭秘魯菲律賓沙特阿拉伯敘利亞土耳其南非英國美國烏拉圭委內瑞拉越南日本

哥倫比亞、印度尼西亞及盧森堡代表雖然簽署了和約,但最終國內沒有批準該和約。

未簽字國

印度、緬甸及南斯拉夫社會主義聯邦共和國受到邀請,但沒有出席;蘇聯波蘭捷克斯洛伐克三個國家受邀出席,但反對條約內容,拒絕在和約上簽字;朝鮮蒙古國、越南等國家也拒絕承認該文件效力。朝鮮因為兩個政府問題,也沒有被邀請;主要戰勝國中國,根本沒有被邀請參會。

《對日和約》簽訂不久,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長周恩來代表中國人民,在1951年9月18日紀念九一八事變時,再次發表《關于美國及其仆從國家簽訂舊金山對日和約的聲明》:“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再一次聲明:舊金山和約由于沒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參加準備、擬制和簽訂,中央人民政府認為是非法的、無效的,因而是絕對不能承認的”。

歷史影響

對日影響

《舊金山對日和平條約》的正式生效,結束了長達七年的同盟國軍事占領日本的狀態,也基本上幫助日本免除了賠償責任,日本首相吉田茂在看到《舊金山和約》文本的時候,自己都承認:“這是史無前例的寬大的和約!”。

美國在1951年9月8日簽訂《舊金山和約》后,還單獨與日本簽訂了《日美安全保障條約》,使得日本實際上擺脫了被占領狀態的同時,也決定了美國軍隊長期駐扎日本,日本為美軍提供軍事基地,日美最終以結盟的方式結束了占領,由敵國變成了盟國。

釣魚島問題

在《舊金山和約》的第二章“領土”的第三條中,將日本原來占去的“琉球群島”,交給美國代為管理。美國在代管了20年之后,在1972年又將施政權歸還給了日本(中國和俄羅斯至今不承認)。中日爭議的一大焦點:釣魚島,也在1972年被美國“歸還”給了日本(雖然美國當時并沒有承認日本對釣魚島擁有主權)。所以,對面臨的南海問題,釣魚島問題做一個追根溯源,爭端的源頭,其實就是這份《舊金山和約》。

北方四島問題

雖然根據《舊金山對日和約》,日本放棄了對薩哈林島南部和千島群島的一切權利、權利根據與要求,但是該條約未規定日本把這些權利放棄給哪個國家。而且,蘇聯并不是該條約的簽約國,所以不能領有這些領土。顯然該約沒有解決日俄間的領土問題,反而使其更加復雜化。此后,日俄間又圍繞南千島群島問題進行多次交涉,但仍未能達成令雙方滿意的協議,它已成為日俄關系最大的障礙。

東南亞國家

20世紀50年代初,由于戰爭賠償等問題,日本的東南亞政策陷入困境。在對東南亞國家交涉過程中,為了振興出口和發展經濟,吉田茂政府一再表示要解決賠償問題,但同時援引《舊金山和約》的勞務賠償原則,引起菲律賓印度尼西亞、緬甸等國的不滿。經過多番交涉,日本同《和約》非締約國的緬甸最先解決了賠償問題。日緬賠償問題的率先解決推動了日本同東南亞其他國家處理賠償問題的進程,打開了日本重返東南亞的大門。以日緬賠償協議為范例,日本與東南亞國家建立起以賠償與經濟合作為紐帶的政治經濟學關系。

相關回應

日本

2013年3月12日,日本政府決定,將《舊金山和約》生效61周年的4月28日作為日本“主權恢復日”,并舉行政府主辦的紀念儀式。但與此同時,1972年由琉球群島改建的日本沖繩縣,卻決定把61年前的這一天稱為“屈辱日”,因為他們認為自己不應該歸屬于日本。

中國

2013年5月30日,中國外交部發言人洪磊在例行記者會上強調,中國政府多次鄭重聲明,“舊金山對日和約”由于沒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參加準備、擬制和簽訂,中國政府認為是非法的,無效的,因而是絕對不能承認的。釣魚島從來就不是琉球王國的一部分。“舊金山和約”第三條涉及的托管范圍中也不包括釣魚島。

2025年8月18日,外交部發言人毛寧針對臺灣地區外事部門負責人有關言論表示,所謂“舊金山和約”是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后美國糾集一些國家,在排斥中華人民共和國、蘇聯的情況下,對日本單獨媾和而發表的非法、無效的文件。臺灣屬于中國的歷史和法理事實不容置疑。無論賴清德當局說什么、做什么,都改變不了臺灣是中國領土一部分的歷史和法理事實,改變不了國際社會堅持一個中國原則的基本共識。11月28日,外交部發言人毛寧強調,“舊金山和約”違反了1942年中、美、英、蘇等26個國家簽署的《聯合國家宣言》中關于禁止與敵國單獨媾和的規定,違反了《聯合國憲章》和國際法基本原則,其對臺灣主權歸屬等任何涉及中國作為非締約國的領土和主權權利的處置都是非法無效的。

學者評價

日本學者原貴美惠:1951年9月8日美國主導下起草及有關國家簽署的《舊金山對日媾和條約》,是造成至今亞太地區有關國家間領土糾紛的種子,即出現所謂“戰后未解決諸問題”的主要原因。所謂“戰后未解決諸問題”的出現,是美國政府方面“故意”設置的“楔子”,目的就是要控制有關國家間的關系發展,維護美國在亞太地區戰略利益。

天津社會科學院院長、中國日本史研究會會長張健:“舊金山和約”簽訂之后,日本是通過單獨談判,逐一解決與各周邊國家的關系問題,并結束了戰爭狀態的。但這種談判是在日本實際上已經擺脫了被占領狀態下進行的,加之美國的支持,戰勝國的利益訴求難以實現。因此,許多本應在占領日本或與日本媾和時解決的問題未能得到徹底解決,遺留至今。

參考資料 >

炒作一張廢紙,終成一抹塵埃.百家號.2023-10-31

南海局勢及南沙群島爭議:歷史回顧與現實思考.中國南海研究院.2023-10-31

又下“蠱”又放“毒”,他們機關算盡打“臺灣牌”.今日頭條.2023-10-31

專家談《開羅宣言》:日本欲借舊金山和約攪局-中新網.中國新聞網.2023-10-31

日民主黨首將出席“主權恢復日”活動 稱系無奈.中國新聞網.2023-10-31

臺當局竟拿美日簽訂的廢紙當“圣旨”?可恥又滑稽!.人民政協網.2023-11-09

外交部:所謂“舊金山和約”非法無效,臺灣屬于中國的歷史和法理事實不容置疑.光明網.2025-08-19

外交部:賴清德當局完全喪失民族立場,令人不齒.人民日報.2025-12-02

..2023-11-09

石善濤:中蘇同盟與新中國成立初期的對日政策.馬克思主義研究網.2023-10-31

日本和緬甸關于戰爭賠償的交涉.微信公眾平臺.2023-10-31

戰略跟隨與外交自主性:日本對拉美政策的歷史演變.中國社會科學院拉丁美洲研究所.2023-10-31

Treaty of Peace with Japan.TaiwanDocumentsProject.2023-11-02

日本戰后賠償、釣魚島問題,都是因為65年前的這個條約,中國至今不承認.百家號.2023-10-31

2022年7月5日外交部發言人趙立堅主持例行記者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2025-08-21

我們真的記住“南京大屠殺”了嗎?.今日頭條.2023-10-31

美日媾和--當前日本政治右傾化的歷史根源.紅色文化網.2023-10-31

外交部就南海局勢、釣魚島問題歷史等答問實錄-中新網.今日頭條.2023-10-31

中國駐英國使館發言人談《金融時報》有關評論文章:摒棄零和思維,正確看待中日關系.今日頭條.2023-10-31

外交部就南海局勢、釣魚島問題歷史等答問實錄-中新網.中國新聞網.2023-10-31

視頻丨外交部:所謂“舊金山和約”非法無效.央視新聞.2025-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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