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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來源:互聯網

沈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是沈陽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機構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及省有關要求,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組織起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不含醫療保障,下同)地方性法規草案、規章、政策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并組織實施,指導全市人力資源市場建設,規范人才、勞動力、高等院校畢業生就業市場。

(三)負責促進就業工作,擬訂統籌城鄉的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擬訂就業援助制度;完善職業資格制度相關政策,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統籌協調選拔高等院校優秀畢業生赴基層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貫徹落實國家、省、市關于國(境)外人員(不含專家)就業管理政策,做好組織實施工作。

(四)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實施意見,建立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擬訂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政策和離退休政策。代市政府承辦有關人事任免事項。組織實施國家功勛榮譽制度;擬訂表彰獎勵制度,指導和協調表彰獎勵工作。

(五)會同有關部門負責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擬訂事業單位人員管理政策。參與人才管理工作,制定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健全博士后管理辦法,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培養和引進工作。

(六)貫徹落實國家關于農民工工作的決策部署及省、市有關要求,組織制定和審議全市農民工工作的有關規定,組織推動全市農民工工作,督促檢查各地區、各部門相關政策落實情況和任務完成情況,協調解決政策落實中的重點難點問題。統籌協調落實國家關于家庭服務業工作重大決策和部署及省、市有關要求。

(七)統籌實施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擬訂勞動關系政策,完善勞動關系協調機制,擬訂和監督落實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重大案件;完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系統信訪工作制度。

(八)統籌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統籌擬訂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和標準并組織實施。組織擬訂全市統一的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辦法,統籌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的管理和監督辦法,編制全市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擬訂全市社會保險基金投資運營政策。  (九)負責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十)承擔本部門及所屬單位黨組織建設相關工作。

(十一)指導全市技工學校、職業培訓機構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工作。

(十二)將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納入有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培訓內容。

(十三)按分工負責企業幫扶工作。

(十四)本部門具體行政職權見政府門戶網站公布的權責清單和政務服務事項清單。

(十五)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六)職能轉變。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應加強促進就業創業、確保就業形勢穩定。持續推進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做好治欠保支工作、保障農民工權益。適應現代化經濟體系需要、激發人才創新創造活力等職責。

(十七)與市教育局的有關職責分工。畢業生就業政策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牽頭,會同市教育局等部門擬訂。畢業生離校前的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由市教育局負責,畢業生離校后的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督查、督辦、會務、安全、機要、保密、檔案及其它后勤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局政務公開工作。牽頭辦理建議提案、綜合治理、社會責任審查等工作。

(二)行政審批處(法規處)

負責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和審批工作,組織協調行政確認事項的實施工作,統籌推進全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系統依法行政工作。組織起草相關地方性法規、市政府規章草案,承擔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負責系統行政執法監督工作,組織開展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工作,組織實施普法宣傳教育工作。

(三)財務審計處

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資金(基金)預決算。參與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辦法。負責擬訂全局財務資金管理辦法并監督實施。負責指導監督全局財務、國有資產和資金管理。歸口管理有關財務資金(基金)信息統計工作。負責內部審計工作。負責機關會計核算工作。

(四)工資福利處(獎懲任免處)

擬訂全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津貼補貼、福利和離退休政策并組織實施。負責全市事業單位工資收入水平統計調查。負責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人技術等級和崗位管理。擬訂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勤人員政策并組織實施。指導全市事業單位工資統發業務工作。代市政府承辦有關人事任免事項。實施國家功勛榮譽制度,擬訂全市表彰獎勵制度,承擔全市評比達標表彰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政策研究處

擬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年度計劃。負責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的綜合研究,承擔重要文稿的組織起草工作。牽頭組織重要政策和綜合性問題的調研工作。組織開展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的綜合研究工作,承擔新聞宣傳、輿情應對和政務信息管理工作。

(六)人力資源開發與市場處

負責全市人才工作的綜合協調。組織實施重大人才計劃、人才項目、人才政府榮譽制度。擬訂全市高層次人才引進培養規劃、政策并組織實施。承擔國家、省、市高層次人才的選拔培養、申報工作。負責開展全市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專家服務基層工作。負責全市博士后管理和服務工作。負責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延遲退休管理。擬訂人力資源市場和人力資源服務業發展政策和規劃并組織實施,推行市場準入制度,規劃和指導全市人力資源市場建設,指導和監督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職業中介機構)的管理。擬訂留學人員來沈工作的政策并組織實施,負責全市歸國留學人員服務工作。

(七)人才供給側結構性改革

負責人才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相關工作,負責推進全市專業技術人員職稱改革工作,執行國家、省專業技術資格評價標準。負責對全市各級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委員會綜合管理,指導和監督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完善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擬訂全市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崗位結構比例、崗位數額,負責市本級事業單位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工作。負責全市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的指導、監督、檢查工作。

(八)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處

組織擬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和相關政策,指導、協調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組織擬訂事業單位人員管理政策并指導監督執行。負責事業單位崗位管理、人員聘用管理、考核、獎勵處分等工作。協調核定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工勤技能崗位結構比例。組織擬訂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政策并指導監督執行。負責我市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方案審核和組織實施工作。按管理權限負責事業單位人員交流工作。負責事業單位引進高層次人才計劃備案工作。

(九)就業促進處

擬訂我市就業工作政策、規定、意見和辦法。擬訂全市城鄉就業工作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根據國家、省就業政策,擬訂勞動者平等就業、勞動力流動就業政策和措施。配合有關部門擬訂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擬訂就業援助和特殊群眾就業政策。負責就業登記和失業登記管理工作。

(十)職業能力建設處

擬訂城鄉勞動者職業能力建設基本政策和發展規劃。擬訂高技能人才和農村實用人才隊伍建設政策措施和發展規劃。擬訂就業培訓、企業職工技能培訓、創業培訓政策及勞動預備制度實施辦法。完善職業技能資格制度,擬訂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的發展規劃和管理辦法。擬訂全市技工院校及職業培訓機構的發展規劃和管理辦法,指導安全管理工作、師資隊伍建設和技工學校招生工作。負責技工院校招生注冊、學籍管理等工作。

(十一)勞動關系

擬訂全市勞動關系相關政策并組織落實。擬訂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勞動關系三方協商機制等相關政策并組織落實。擬訂女工、未成年工特殊保護政策,并指導監督政策的貫徹落實。擬訂并組織落實最低工資標準和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宏觀調控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和適時調整高溫津貼等有害工作崗位津貼標準。配合有關部門依法查處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關于工作時間、工資津貼等規定,侵害勞動者權益的行為。指導國有企業改革職工安置、企業依法裁員及勞動標準擬訂工作。指導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市屬國有企業負責人收入分配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指導用人單位擬訂、修改、完善有關勞動安全衛生的規章制度和與職工簽訂涉及勞動安全衛生、防止職業病危害等事項的專項集體合同。貫徹落實企業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制度及相關福利待遇。負責臨時工企業監督管理工作。

(十二)調解仲裁管理處

擬訂我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的政策、規劃、實施規范并組織實施,指導監督全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指導并開展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工作。依法組織處理有關勞動、人事爭議案件及相關協調工作。負責全市專、兼職仲裁員考核、聘用和仲裁員資格登記、審驗、發證的管理工作。

(十三)勞動監察處

擬訂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制度并組織實施,宣傳勞動法律、法規并督促用人單位貫徹執行,依法查處和督辦重大案件,指導和監督全市開展勞動保障監察工作,擬訂我市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并監督檢查,協調處理勞動者維權工作,組織處理有關突發事件,承擔市農民工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統籌協調落實國家關于家庭服務業工作重大決策和部署及省、市有關要求。組織擬訂推動家庭服務業發展促進就業政策、規劃及標準。

(十四)企業職工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組織全市企業落實職工(含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企業年金政策。實施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市級統籌、分級負責政策。落實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的離退休(職)人員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調整政策。落實因病或非因工(公)死亡的城鎮企業職工和離退休(職)人員的遺屬待遇政策。負責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企業職工工齡認定及供養直系親屬身份認定工作。指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執行企業養老保險政策工作。負責統籌協調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工作。統籌擬訂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政策及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落實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享受待遇人員基礎養老金調整政策。落實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政策和辦法。指導各區、縣(市)開展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工作。指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業務工作。配合有關部門擬定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管理辦法。

(十五)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處

組織落實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職業年金政策、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市級統籌,分級負責制度。落實全市機關事業單位退休(職)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政策,落實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政策。負責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條件審核確認和基本養老金調整工作。指導各區、縣(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本級機關事業單位的相關工作。指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執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職業年金政策相關工作。

(十六)工傷保險

擬訂全市工傷保險政策、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指導,擬訂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工傷康復等工傷保險管理辦法,擬訂工傷保險基金收繳、調節、管理以及待遇項目、結付標準有關政策,擬訂工傷和職業病傷殘等級鑒定和勞動能力鑒定實施辦法,擬訂勞動鑒定機構管理辦法。組織開展工傷認定工作并指導經辦機構業務工作,監督經辦機構與工傷保險協議醫療機構、康復機構和輔助器具安裝機構簽訂服務協議。負責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工傷認定及相關工傷待遇政策的擬訂。組織實施全市工傷預防工作。配合相關部門,通過工傷保險費率浮動政策,促進安全生產工作。

(十七)失業保險

擬訂全市失業保險金領取、規劃和標準并組織實施,擬訂預防、調節和控制較大規模失業的政策,組織建立全市失業預警制度,擬訂使用失業保險基金預防失業、穩定和促進就業的相關政策。擬訂經濟結構調整中涉及職工安置權益保障的政策。參與擬訂我市失業保險基金管理辦法。指導和規范失業保險和失業人員信息管理,指導全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業務工作。

(十八)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處

擬訂全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監督辦法。依法監督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支付管理。受理相關投訴舉報,組織查處重大案件,負責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內部控制內部審計的監督檢查。

(十九)事業單位培訓教育處

指導全市事業單位人員的教育培訓工作。擬訂全市事業單位人員培訓規劃、標準并組織實施。擬訂全市事業單位人員行為規范、職業道德建設和能力建設政策。指導事業單位人員培訓機構開展培訓工作,負責事業單位人員的培訓師資、教材審定管理工作。負責事業單位人員工作政策宣傳、文字綜合。將安全生產職業病防治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知識納入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培訓教育學習計劃、組織實施。

(二十)群眾權益工作處

擬訂全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系統信訪工作制度并組織實施,指導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信訪工作。負責全局信訪群體性突發事件預警穩控及應急處理,負責信訪事項受理和處理、復查工作,負責信訪事項統計和分析研判工作,負責局機關來信、網上信訪等處理工作,承辦局機關來訪接待工作。承擔省廳及市委、市政府交辦的相關信訪任務。

(二十一)機關黨委辦公室(人事處)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人事和機構編制管理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干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干部工作。機關黨委辦公室與人事處合署辦公

參考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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