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英文名:public health emergencies)屬于突發事件的一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國務院令第376號),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會公眾健康嚴重損害的重大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的事件;而世界衛生組織則將其界定為任何可能對人類健康造成負面影響的事件。
根據《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按照性質、危害程度分為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和一般(Ⅳ級)四級。其中Ⅱ級、Ⅲ級和Ⅳ級包含的內容由各地制定且標準不同。隨著社會經濟的進一步發展及全球一體化,全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呈現突然發生、規模大、危害公眾等特點與趨勢。此外,中國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還存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頻發、食品污染和食物中毒事件時有發生、新發傳染病危害嚴重等自身獨有的特點與趨勢。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極易對居民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直接危害,并能引起相應的社會恐慌,同時對經濟、社會發展造成不同程度的損失和影響。其應急工作應當遵循預防為主、常備不懈的方針,貫徹統一領導、分級負責、依法規范、措施果斷、依靠科學、加強合作的原則。
基本概念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是突發事件的一種,世界范圍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概念的表述多有差異。
世界衛生組織的相關定義
WHO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快速風險評估》(Rapid Risk Assessment of Acute Public Health Events)中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Acute public health event)” 給出的定義是:任何可能對人類健康造成負面影響的事件。包括尚未引起人類疾病,但可能會通過受污染、感染的食物、水、動物、產品或環境而引起人類疾病的事件。同時,“突發事件公共衛生風險(Risk of acute pubic health event)”的概念為突發事件對公眾健康造成負面影響的風險。
2005年更新發布的《國際衛生條例(2005)》是包括WHO所有會員國在內的196個國家達成的為實現全球衛生安全做出共同努力的一項協議,力圖通過實施《國際衛生條例》,強化衛生安全,以“針對公共衛生風險,同時又避免對國際交通和貿易造成不必要干擾的適當方式,預防、抵御和控制疾病的國際傳播,并提供公共衛生應對措施”為目標內容,不限于特定疾病,而是適用于新的和不斷變化的公共衛生風險,它與針對疾病出現和傳播的國際應對措施長期相關,還為適用于國際旅行和運輸以及國際機場、港口和陸路口岸使用者的衛生保護措施的重要衛生文件提供了法律基礎。其中對“國際關注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Public health emergency of international concern)”的界定是,根據該條例規定所確定的不同尋常的事件:①通過疾病的國際傳播構成對其他國家的公共衛生風險;②可能需要采取協調一致的國際應對措施。而對“公共衛生風險(Public health risk)”是指發生不利于人群健康的事件,特別是可在國際上播散或構成嚴重和直接危險事件的可能性。“公共衛生觀察(Public health observation)”則是指為了確定疾病傳播的危險性在一段時間內監測旅行者的健康狀況。
中國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界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國務院令,第376號)界定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會公眾健康嚴重損害的重大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的事件。其中重大傳染病不專指甲類傳染病,乙類與丙類傳染病暴發或多例死亡,罕見的或已消滅的傳染病,臨床及病原學特點與原有疾病特征明顯異常的疾病,以及新出現傳染病的疑似病例等均包含在其中。2007年,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對“突發事件”也給出了定義:“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需要采取應急處置措施予以應對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其中,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也歸于其中。
分級分類
突發性公共衛生事件的分級、分類方法有多種,常見的有以性質、危害程度分級,以發生原因分類以及按事件表現形式分類等。
以性質、危害程度分級
根據《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國務院,2006)總則1.3“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分級”,突發性公共衛生事件分為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和一般(Ⅳ級)四級。具有《突發性公共衛生事件表》情形之一的為對應級別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其中重大(Ⅱ級)、較大(Ⅲ級)和一般(Ⅳ級)包含的內容是各地制定的標準,不同地方的標準會有所不同。
以發生原因分類
突發性公共衛生事件可分為生物病原體所致疾病,食物中毒事件,有毒有害因素污染造成的群體中毒、出現中毒死亡或危害,自然災害,意外事故引起的死亡,不明原因引起的群體發病或死亡。
生物病原體所致疾病
生物病原體所致疾病主要指傳染病、寄生蟲病、地方病區域性流行、暴發流行或出現死亡;預防接種或預防服藥后出現群體性異常反應;群體性醫院感染等。
食物中毒事件
食物中毒是指人攝入了含有生物性、化學性有毒有害物質后或把有毒有害物質當作食物攝入后所出現的非傳染性的急性或亞急性疾病,屬于食物中毒的范疇。
有毒有害因素污染造成的群體中毒、出現中毒死亡或危害
有毒有害因素污染造成的群體中毒、出現中毒死亡或危害這類公共衛生事件可由于污染所致,如水體污染、大氣污染和放射污染等,波及范圍極廣。也可為化學性因素中毒,化學品一般具有選擇性毒性,危害大小與毒物的性質、劑量、作用部位和個體機能狀態有關,化學性因素造成的潛伏期一般較短。
自然災害
自然災害如地震、火山爆發、泥石流、臺風和洪澇等的突然襲擊會在頃刻間造成大批生命財產的損失、生產停頓和物質短缺,災民無家可歸,生存環境被嚴重破壞,可引發多種疾病,特別是傳染病的發生和流行,由此還會產生種種社會問題,帶來嚴重的、包括社會心理因素在內的諸多公共衛生問題。
意外事故引起的死亡
意外事故引起的死亡,如煤礦瓦斯爆炸、飛機墜毀等重大事故,一些生活意外事故都在嚴重威脅著人們的生命安全。這類事件由于沒有事前的準備和預兆,往往會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和人員傷亡。
不明原因引起的群體發病或死亡
由于不明原因所致,危害可較前幾類更嚴重。一般公眾缺乏相應的防護和治療知識,同時也沒有針對該類事件特定的監測預警系統,重要的是在事態控制上無成熟技術和經驗,管理上難度較大。
按事件表現形式分類
根據事件的表現形式可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分為突發危害型、繼發危害型兩類。
突發危害型
突發危害型是指一定時間、一定范圍、一定人群中,當病例數累計達到規定預警值時所形成的事件,包括傳染病、不明原因疾病、中毒(食物中毒、職業中毒)、預防接種反應、菌種或毒株丟失等,以及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其他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繼發危害型
繼發危害型是指在一定時間、一定范圍,當環境危害因素達到規定預警值時形成的事件,病例為事后發生,也可能無病例,包括傳染病菌種、毒株丟失,病媒、生物、宿主相關事件,化學物泄漏事件、放射源丟失、受照、核污染輻射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的事件(尚未出現病例或病例事后發生)。
特點與趨勢
全球特點與趨勢
隨著社會經濟的進一步發展及全球一體化,全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表現出許多與以往不同的特點,主要為突然發生、規模大,危害公眾、損失嚴重,沒有國界、影響廣泛,原因復雜、多元化,新發傳染病不斷出現,社會關注度高等。
突然發生、規模大
由于科學技術的蓬勃發展和廣泛使用,城市化、工業化、現代化加快,一旦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影響范圍更加廣泛,發病人數更多,危害更加嚴重。如果是突發傳染病,可能造成大規模流行甚至世界性大流行。曾經有一種說法認為,傳染病暴發和食品衛生安全事件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是發展中國家的問題,這些問題在發達國家已經基本得到解決了。但是,事實并非如此,發達國家甚至面臨更加嚴峻的形勢。
危害公眾、損失嚴重
一方面,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本身規模較大、危害嚴重;另一方面,為防止事件的擴大,事件發生地區往往會采取嚴格的公共衛生措施。而在缺乏相關科學依據時,未發生事件的其他地區不得不從保護公眾健康利益的角度出發,做出較強的反應,采取預防性應對措施,如交通檢疫、限制進口等。這不可避免地對某些地區的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產生嚴重影響。
沒有國界、影響廣泛
由于當今世界的交通運輸、通信空前發達,經濟市場化,國際商貿、旅游快速發展,人員、物品大流動等因素,一個地區出現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在幾小時內事件的消息就會傳遍全球。傳染病或動物源性疾病可能隨現代化的交通工具在數周、幾天甚至一天內被快速傳播,造成大范圍的感染。在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面前,如果缺乏有效的防范措施,任何一個國家都難以幸免,沒有任何一個國家可以高枕無憂或是掉以輕心。正所謂 “牽一發而動全身”,越來越多的組織和人士均認識到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是當今 “地球村” 的共同責任,正積極著力于建立有效的全球的合作性應對機制。
原因復雜、多元化
截至2023年,從近年發生的突發性公共衛生事件來看,其原因更趨多元化。除自然因素、病原體本身變異等,社會因素如戰爭、動亂、管理不善、片面追求生產利潤以及恐怖組織或恐怖分子的破壞活動,增加了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對準備和應急處置的難度。
工業化、城市化和經濟全球化的加速,在帶來經濟發展的同時,也帶來了地球生態和環境的破壞。
新發傳染病不斷出現
在漫漫的歷史長河中,傳染病曾一直是人類健康的主要殺手。新出現或重新出現傳染病的原因眾多,與人類與環境的相互作用密切相關。自然和社會的巨大變化為傳染病的自發流行創造了條件。如快捷而頻繁的國際旅行,城市過度擁擠,環境衛生狀況不良,食品加工和操作不衛生,人類與自然界的媒介生物和病原體宿主接觸增加,環境和氣候改變對自然界媒介生物和動物宿主結構、數量的影響,饑餓、災害對公共衛生基礎設施的破壞等,都可能為傳染病的再度流行、病原的變異等創造條件。
社會關注度高
由于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影響廣泛,越來越多的人意識到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不僅僅是一個地區、一個部門的事,需要社會的共同關注、共同努力。這樣才能最有效地減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危害,最大限度地保護當地和其他地區群眾的健康不受或少受損害。因此,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常常得到政府的高度重視,國際社會、國際輿論也普遍關注。在某些情況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理的好壞已不僅是對當地衛生系統能力的檢驗,更是當地政府執政能力高低的重要標志,及其對社會、民眾負責的具體體現。
中國特點與趨勢
中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除呈現全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主要特點與趨勢外,也呈現自身的一些特點與趨勢,主要表現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頻發、與社會經濟發展相關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增多、食品污染和食物中毒事件時有發生、學校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占相當比重、新發傳染病危害嚴重、自然災害引發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不容忽視六個方面。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頻發
各種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還在不斷發生,如傳染病暴發、食物中毒、職業中毒及其他中毒、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其他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截至2023年,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報告體系建設已取得初步成效,疫情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得到加強,同時也反映了中國各種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發生頻率有所增加。
與社會經濟發展相關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增多
截至2023年,中國已成為化學品生產、使用和消費大國,常用化學品達4萬多種,其中有相當一部分為危險化學品。中國農藥產量已居世界第二位,產品種類達16000余種。化學污染、中毒和放射事故等時有發生。
食品污染和食物中毒事件時有發生
中國各地食物中毒事件時有發生,食品安全已成為繼人口、資源和環境之后的第四大社會問題。例如1988年上海甲肝暴發、1999年寧夏沙門氏菌污染食物中毒等。食物中毒的原因多種多樣,包括病原菌性、植物性、化學性和動物性的。引起食物中毒的病原微生物主要為沙門氏菌、蠟樣芽泡桿菌、副溶血弧菌及變形桿菌,植物性食物中毒以菜豆、毒蘑菇為主,化學性食物中毒以亞硝酸鹽、農藥和鼠藥為主,動物性食物中毒主要由河豚和食品中的組胺引起。在上述幾種食物中毒報告中,植物性食物中毒導致的死亡人數最多。
學校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占相當比重
學校是人群集中的場所,容易發生各種傳染病流行和食物中毒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學校是中國各種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高發場所,做好學校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特別是農村地區學校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預防和控制工作,是做好整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對工作的重要環節。
新發傳染病危害嚴重
中國的各種新發傳染病如嚴重急性呼吸綜合征、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人感染豬鏈球菌病等危害嚴重。
自然災害引發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不容忽視
中國是世界上受自然災害影響最嚴重的國家之一,災害種類多,發生頻度高,損失嚴重。中國最常發生的自然災害包括洪澇、干旱、地震、臺風、山體滑坡和泥石流等。“大災之后必有大疫”,世界災害史證明了這個規律。中國自然災害頻發,這是對各種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對的嚴峻考驗。總而言之,現代社會不斷面臨著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危險和挑戰。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威脅著國家的經濟發展、社會穩定和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中國要不斷總結經驗,完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管理體系,提高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能力,實現社會的穩定發展。
處置原則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應當遵循預防為主、常備不懈的方針,貫徹統一領導、分級負責、依法規范、措施果斷、依靠科學、加強合作的原則。
預防為主、常備不懈
提高全社會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防范意識,落實各項防范措施,做好人員、技術、物資和設備的應急儲備工作。對各類可能引發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情況要及時進行分析、預警,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理。
統一領導、分級負責
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范圍、性質和危害程度,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實行分級管理。各級人民政府負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的統一領導和指揮,各有關部門按照預案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的有關工作。
依法規范、措施果斷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衛生行政部門要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完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體系,建立健全系統、規范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制度,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可能發生的公共衛生事件進行快速反應,及時、有效地開展監測、報告和處理工作。
依靠科學、加強合作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學,要重視開展防范和處理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科研和培訓,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提供科技保障。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通力合作、共享資源,有效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要廣泛組織、動員公眾參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理。
相關案例
中國案例
2020年1月22日,1月22日凌晨2時40分,湖北省人民政府發布關于加強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的通告。通告稱,為加強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有效防止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傳播,保障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湖北省人民政府決定啟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二級應急響應。通告提出七條具體內容:一,嚴格實行屬地管理制度;二、嚴格實施隔離措施;三、加強社會面防控;四、嚴格疫情報告制度;五、加強醫療機構管理;六、做好物資保障工作;七、維護社會穩定。
2020年1月23日,廣東、浙江省、湖南省三地啟動一級響應,廣東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領導小組決定,按照《廣東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啟動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理需要,調集本行政區域內各類人員、物資、交通工具和相關設施、設備參加應急處理工作;對傳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離、就地觀察、就地治療的措施;并組織交通、鐵路、民航、出入境檢驗檢疫等單位在交通站點和出入境口岸設置臨時交通衛生檢疫站。
同日,浙江省人民政府決定啟動重大公共突發衛生事件一級響應。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領導小組組長袁家軍提出“內防擴散、外防輸出”的舉措,實行最嚴格的全面排查、最果斷的隔離觀察和保護措施、最大限度減少公眾聚集活動的管制措施、最嚴格的疫情監測檢測等“十個最” 工作。
湖南省衛健委也于1月23日發布消息,根據《湖南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結合湖南省當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形勢,啟動湖南省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
2020年1月24日,上海市啟動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機制,宣布將嚴格落實國家關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乙類傳染病、采取甲類管理”的要求,實行最嚴格的科學防控措施。對重點地區來滬人員實行居家或集中隔離觀察14天,全面實行各類進入本市交通道口衛生檢疫,取消各類大型公共活動,細化落實各項聯防聯控措施。同日,北京市全市迅速啟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聯防聯控應對機制,成立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領導小組,下設醫療保障、交通保障、商品供應、重大活動服務保障、宣傳輿情、社會穩定、高校工作、監督八個組。市區兩級成立防治專家組,指定3所市級醫療救治定點醫院,全面加強人員培訓,規范診療服務,對患者采取中西醫并重方法進行治療。與此同時,天津市、安徽省、云南省、重慶市、四川省、江西省等分別根據各省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啟動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值得一提的是,1月22日啟動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二級響應的湖北省,也于1月24日中午宣布啟動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
截至2025年7月29日,廣東佛山基孔肯雅熱病例累計超過6000例。當日,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有關應急預案,佛山市人民政府結合當前全市基孔肯雅熱疫情防控形勢,決定啟動佛山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Ⅲ級響應。
國際案例
2009年4月,甲型H1N1流感傳播到世界213個國家和地區,造成超過1.7萬人死亡。當年4月,世界衛生組織宣布甲型H1N1流感疫情構成“國際關注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這是自經修訂的《國際衛生條例》2007年生效以來發生的第一起引起國際關注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2014年5月,南亞和非洲的脊髓灰質炎疫情構成“國際關注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這是一種病毒引起的強傳染性疾病,侵襲神經系統,可在數小時內造成全面性癱瘓。2020年1月7日,世衛組織專家委員會決定脊髓灰質炎病毒依然是PHEIC。
2014年8月,西非埃博拉病毒疫情被世界衛生組織宣布構成“國際關注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據美聯社報道,世衛組織最初一直拒絕將此次疫情定性為PHEIC,擔心這會損害該國經濟。在宣布之后,時任世衛組織總干事陳馮富珍也建議,不要對西非施加旅行限制,因為這會導致醫學專家遠離該地區,從而加重疫情。
2016年2月,世衛組織宣布南美地區爆發的寨卡病毒疫情已構成“國際關注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當時,該疫情在美洲急速蔓延,巴西最為嚴重。懷孕期間感染寨卡病毒病感可能使出生嬰兒患有小頭癥,或出現其他先天性畸形;成人和兒童感染寨卡病毒可能面臨罹患神經系統并發癥。因此,多個國家建議公民推遲懷孕。
2019年7月,世界衛生組織宣布剛果埃博拉病毒疫情為“國際關注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這是繼西非埃博拉病毒疫情后,埃博拉病毒的第二次大暴發。
2022年7月23日,世界衛生組織(WHO)宣布,在多個國家和地區發生的猴痘疫情構成“國際關注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危害與評估意義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極易造成居民健康和生命遭受直接危害,并能引起相應的社會恐慌,同時對經濟、社會發展造成不同程度的損失和影響。正確評估這些危害和損失,對人類進行應急處置和風險防控均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
法律法規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消除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眾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以下簡稱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會公眾健康嚴重損害的重大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的事件。
第三條 突發事件發生后,國務院設立全國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和軍隊有關部門組成,國務院主管領導人擔任總指揮,負責對全國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統一領導、統一指揮。
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有關工作。
第四條 突發事件發生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成立地方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主要領導人擔任總指揮,負責領導、指揮本行政區域內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組織突發事件的調查、控制和醫療救治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有關工作。
第五條 突發事件應急工作,應當遵循預防為主、常備不懈的方針,貫徹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反應及時、措施果斷、依靠科學、加強合作的原則。
第六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防治突發事件相關科學研究,建立突發事件應急流行病學調查、傳染源隔離、醫療救護、現場處置、監督檢查、監測檢驗、衛生防護等有關物資、設備、設施、技術與人才資源儲備,所需經費列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
國家對邊遠貧困地區突發事件應急工作給予財政支持。
第七條 國家鼓勵、支持開展突發事件監測、預警、反應處理有關技術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第八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嚴格的突發事件防范和應急處理責任制,切實履行各自的職責,保證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的正常進行。
第九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參加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醫療衛生人員,給予適當補助和保健津貼;對參加突發事件應急處理作出貢獻的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因參與應急處理工作致病、致殘、死亡的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補助和撫恤。
第二章 預防與應急準備
第十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分類指導、快速反應的要求,制定全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報請國務院批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全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本行政區域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第十一條 全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的組成和相關部門的職責;
(二)突發事件的監測與預警;
(三)突發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報告、通報制度;
(四)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技術和監測機構及其任務;
(五)突發事件的分級和應急處理工作方案;
(六)突發事件預防、現場控制,應急設施、設備、救治藥品和醫療器械以及其他物資和技術的儲備與調度;
(七)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專業隊伍的建設和培訓。
第十二條 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應當根據突發事件的變化和實施中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修訂、補充。
第十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做好傳染病預防和其他公共衛生工作,防范突發事件的發生。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對公眾開展突發事件應急知識的專門教育,增強全社會對突發事件的防范意識和應對能力。
第十四條 國家建立統一的突發事件預防控制體系。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突發事件監測與預警系統。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指定機構負責開展突發事件的日常監測,并確保監測與預警系統的正常運行。
第十五條 監測與預警工作應當根據突發事件的類別,制定監測計劃,科學分析、綜合評價監測數據。對早期發現的潛在隱患以及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的報告程序和時限及時報告。
第十六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要求,保證應急設施、設備、救治藥品和醫療器械等物資儲備。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急救醫療服務網絡的建設,配備相應的醫療救治藥物、技術、設備和人員,提高醫療衛生機構應對各類突發事件的救治能力。
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設置與傳染病防治工作需要相適應的傳染病專科醫院,或者指定具備傳染病防治條件和能力的醫療機構承擔傳染病防治任務。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醫療衛生機構和人員開展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相關知識、技能的培訓,定期組織醫療衛生機構進行突發事件應急演練,推廣最新知識和先進技術。
第三章 報告與信息發布
第十九條 國家建立突發事件應急報告制度。
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突發事件應急報告規范,建立重大、緊急疫情信息報告系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到報告1小時內,向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一)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傳染病暴發、流行的;
(二)發生或者發現不明原因的群體性疾病的;
(三)發生傳染病菌種、毒種丟失的;
(四)發生或者可能發生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事件的。
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可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突發事件,應當立即向國務院報告。
第二十條 突發事件監測機構、醫療衛生機構和有關單位發現有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在2小時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2小時內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并同時向上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到報告后2小時內向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到報告后2小時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告。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突發事件,不得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
第二十二條 接到報告的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報告的同時,應當立即組織力量對報告事項調查核實、確證,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及時報告調查情況。
第二十三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發生突發事件的情況,及時向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以及軍隊有關部門通報。
突發事件發生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向毗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通報。
接到通報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必要時應當及時通知本行政區域內的醫療衛生機構。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已經發生或者發現可能引起突發事件的情形時,應當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通報。
第二十四條 國家建立突發事件舉報制度,公布統一的突發事件報告、舉報電話。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報告突發事件隱患,有權向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舉報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履行突發事件應急處理職責,或者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的情況。接到報告、舉報的有關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立即組織對突發事件隱患、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規定履行突發事件應急處理職責的情況進行調查處理。
對舉報突發事件有功的單位和個人,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予以獎勵。
第二十五條 國家建立突發事件的信息發布制度。
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向社會發布突發事件的信息。必要時,可以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向社會發布本行政區域內突發事件的信息。
信息發布應當及時、準確、全面。
第四章 應急處理
第二十六條 突發事件發生后,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專家對突發事件進行綜合評估,初步判斷突發事件的類型,提出是否啟動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建議。
第二十七條 在全國范圍內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啟動全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由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國務院批準后實施。省、自治區、直轄市啟動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并向國務院報告。
第二十八條 全國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對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進行督察和指導,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省、自治區、直轄市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對本行政區域內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進行督察和指導。
第二十九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指定的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專業技術機構,負責突發事件的技術調查、確證、處置、控制和評價工作。
第三十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新發現的突發傳染病,根據危害程度、流行強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及時宣布為法定傳染病;宣布為甲類傳染病的,由國務院決定。
第三十一條 應急預案啟動前,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突發事件的實際情況,做好應急處理準備,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
應急預案啟動后,突發事件發生地的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預案規定的職責要求,服從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的統一指揮,立即到達規定崗位,采取有關的控制措施。
醫療衛生機構、監測機構和科學研究機構,應當服從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的統一指揮,相互配合、協作,集中力量開展相關的科學研究工作。
第三十二條 突發事件發生后,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保證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所需的醫療救護設備、救治藥品、醫療器械等物資的生產、供應;鐵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保證及時運送。
第三十三條 根據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需要,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有權緊急調集人員、儲備的物資、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必要時,對人員進行疏散或者隔離,并可以依法對傳染病疫區實行封鎖。
第三十四條 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根據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需要,可以對食物和水源采取控制措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突發事件現場等采取控制措施,宣傳突發事件防治知識,及時對易受感染的人群和其他易受損害的人群采取應急接種、預防性投藥、群體防護等措施。
第三十五條 參加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工作人員,應當按照預案的規定,采取衛生防護措施,并在專業人員的指導下進行工作。
第三十六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指定的專業技術機構,有權進入突發事件現場進行調查、采樣、技術分析和檢驗,對地方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工作進行技術指導,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絕。
第三十七條 對新發現的突發傳染病、不明原因的群體性疾病、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事件,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盡快組織力量制定相關的技術標準、規范和控制措施。
第三十八條 交通工具上發現根據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需要采取應急控制措施的傳染病病人、疑似傳染病病人,其負責人應當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前方停靠點,并向交通工具的營運單位報告。交通工具的前方停靠點和營運單位應當立即向交通工具營運單位行政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組織有關人員采取相應的醫學處置措施。
交通工具上的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由交通工具停靠點的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鐵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依照傳染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采取控制措施。
涉及國境口岸和入出境的人員、交通工具、貨物、集裝箱、行李、郵包等需要采取傳染病應急控制措施的,依照國境衛生檢疫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九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對因突發事件致病的人員提供醫療救護和現場救援,對就診病人必須接診治療,并書寫詳細、完整的病歷記錄;對需要轉送的病人,應當按照規定將病人及其病歷記錄的復印件轉送至接診的或者指定的醫療機構。
醫療衛生機構內應當采取衛生防護措施,防止交叉感染和污染。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對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采取醫學觀察措施,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應當予以配合。
醫療機構收治傳染病病人、疑似傳染病病人,應當依法報告所在地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到報告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立即對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員進行調查,根據需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第四十條 傳染病暴發、流行時,街道、鄉鎮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組織力量,團結協作,群防群治,協助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醫療衛生機構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報告、人員的分散隔離、公共衛生措施的落實工作,向居民、村民宣傳傳染病防治的相關知識。
第四十一條 對傳染病暴發、流行區域內流動人口,突發事件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做好預防工作,落實有關衛生控制措施;對傳染病病人和疑似傳染病病人,應當采取就地隔離、就地觀察、就地治療的措施。對需要治療和轉診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 有關部門、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對傳染病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隔離、早治療,切斷傳播途徑,防止擴散。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必要資金,保障因突發事件致病、致殘的人員得到及時、有效的救治。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四十四條 在突發事件中需要接受隔離治療、醫學觀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在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構采取醫學措施時應當予以配合;拒絕配合的,由公安機關依法協助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執行法。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報告職責,對突發事件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的,對政府主要領導人及其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對社會公眾健康造成其他嚴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給予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完成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所需要的設施、設備、藥品和醫療器械等物資的生產、供應、運輸和儲備的,對政府主要領導人和政府部門主要負責人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對社會公眾健康造成其他嚴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給予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 突發事件發生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調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礙、干涉調查的,對政府主要領導人和政府部門主要負責人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突發事件調查、控制、醫療救治工作中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對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的行政處分;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對社會公眾健康造成其他嚴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給予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拒不履行應急處理職責的,由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對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的行政處分;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對社會公眾健康造成其他嚴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給予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 醫療衛生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對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紀律處分;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對社會公眾健康造成其他嚴重危害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報告職責,隱瞞、緩報或者謊報的;
(二)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及時采取控制措施的;
(三)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突發事件監測職責的;
(四)拒絕接診病人的;
(五)拒不服從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調度的。
第五十一條 在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中,有關單位和個人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報告職責,隱瞞、緩報或者謊報,阻礙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人員執行職務,拒絕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指定的專業技術機構進入突發事件現場,或者不配合調查、采樣、技術分析和檢驗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法》,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 在突發事件發生期間,散布謠言、哄抬物價、欺騙消費者,擾亂社會秩序、市場秩序的,由公安機關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武裝警察部隊醫療衛生機構參與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和軍隊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四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預防和減少突發事件的發生,控制、減輕和消除突發事件引起的嚴重社會危害,提高突發事件預防和應對能力,規范突發事件應對活動,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態環境安全和社會秩序,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需要采取應急處置措施予以應對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
突發事件的預防與應急準備、監測與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事后恢復與重建等應對活動,適用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等有關法律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對作出規定的,適用其規定。有關法律沒有規定的,適用本法。
第三條 按照社會危害程度、影響范圍等因素,突發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四級。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突發事件的分級標準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確定的部門制定。
第四條 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建立健全集中統一、高效權威的中國特色突發事件應對工作領導體制,完善黨委領導、政府負責、部門聯動、軍地聯合、社會協同、公眾參與、科技支撐、法治保障的治理體系。
第五條 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應當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統籌發展與安全;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堅持依法科學應對,尊重和保障人權;堅持預防為主、預防與應急相結合。
第六條 國家建立有效的社會動員機制,組織動員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志愿者等各方力量依法有序參與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增強全民的公共安全和防范風險的意識,提高全社會的避險救助能力。
第七條 國家建立健全突發事件信息發布制度。有關人民政府和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突發事件相關信息和有關突發事件應對的決定、命令、措施等信息。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故意傳播有關突發事件的虛假信息。有關人民政府和部門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和經濟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應當及時發布準確的信息予以澄清。
第八條 國家建立健全突發事件新聞采訪報道制度。有關人民政府和部門應當做好新聞媒體服務引導工作,支持新聞媒體開展采訪報道和輿論監督。
新聞媒體采訪報道突發事件應當及時、準確、客觀、公正。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突發事件應對法律法規、預防與應急、自救與互救知識等的公益宣傳。
第九條 國家建立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投訴、舉報制度,公布統一的投訴、舉報方式。
對于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突發事件應對工作職責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有關人民政府和部門投訴、舉報。
接到投訴、舉報的人民政府和部門應當依照規定立即組織調查處理,并將調查處理結果以適當方式告知投訴人、舉報人;投訴、舉報事項不屬于其職責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有關人民政府和部門對投訴人、舉報人的相關信息應當予以保密,保護投訴人、舉報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條 突發事件應對措施應當與突發事件可能造成的社會危害的性質、程度和范圍相適應;有多種措施可供選擇的,應當選擇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益,且對他人權益損害和生態環境影響較小的措施,并根據情況變化及時調整,做到科學、精準、有效。
第十一條 國家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中,應當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孕產期和哺乳期的婦女、需要及時就醫的傷病人員等群體給予特殊、優先保護。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為應對突發事件的緊急需要,可以征用單位和個人的設備、設施、場地、交通工具等財產。被征用的財產在使用完畢或者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后,應當及時返還。財產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毀損、滅失的,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
第十三條 因依法采取突發事件應對措施,致使訴訟、監察調查、行政復議、仲裁、國家賠償等活動不能正常進行的,適用有關時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規定,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在突發事件的預防與應急準備、監測與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事后恢復與重建等方面,同外國政府和有關國際組織開展合作與交流。
第十五條 對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管理與指揮體制
第十六條 國家建立統一指揮、專常兼備、反應靈敏、上下聯動的應急管理體制和綜合協調、分類管理、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為主的工作體系。
第十七條 縣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突發事件的應對管理工作負責。突發事件發生后,發生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組織開展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并立即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必要時可以越級上報,具備條件的,應當進行網絡直報或者自動速報。
突發事件發生地縣級人民政府不能消除或者不能有效控制突發事件引起的嚴重社會危害的,應當及時向上級人民政府報告。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及時采取措施,統一領導應急處置工作。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對突發事件應對管理工作負責的,從其規定;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積極配合并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十八條 突發事件涉及兩個以上行政區域的,其應對管理工作由有關行政區域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負責,或者由各有關行政區域的上一級人民政府共同負責。共同負責的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信息共享和協調配合機制。根據共同應對突發事件的需要,地方人民政府之間可以建立協同應對機制。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是突發事件應對管理工作的行政領導機關。
國務院在總理領導下研究、決定和部署特別重大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根據實際需要,設立國家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負責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必要時,國務院可以派出工作組指導有關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由本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相關部門負責人、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和駐當地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有關負責人等組成的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統一領導、協調本級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開展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根據實際需要,設立相關類別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組織、協調、指揮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第二十條 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在突發事件應對過程中可以依法發布有關突發事件應對的決定、命令、措施。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發布的決定、命令、措施與設立它的人民政府發布的決定、命令、措施具有同等效力,法律責任由設立它的人民政府承擔。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衛生健康、公安等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有關突發事件應對管理工作,并指導、協助下級人民政府及其相應部門做好有關突發事件的應對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條 鄉級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明確專門工作力量,負責突發事件應對有關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依法協助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做好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第二十三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義務參與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第二十四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和地方武裝組織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軍事法規的規定以及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的命令,參加突發事件的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設立的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發布的有關突發事件應對的決定、命令、措施,應當及時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后,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專項工作報告。
第三章 預防與應急準備
第二十六條 國家建立健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體系。
國務院制定國家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組織制定國家突發事件專項應急預案;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和國務院相關應急預案,制定國家突發事件部門應急預案并報國務院備案。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應急預案以及本地區、本部門的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并按國務院有關規定備案。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指導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體系建設,綜合協調應急預案銜接工作,增強有關應急預案的銜接性和實效性。
第二十八條 應急預案應當根據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針對突發事件的性質、特點和可能造成的社會危害,具體規定突發事件應對管理工作的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和突發事件的預防與預警機制、處置程序、應急保障措施以及事后恢復與重建措施等內容。
應急預案制定機關應當廣泛聽取有關部門、單位、專家和社會各方面意見,增強應急預案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并根據實際需要、情勢變化、應急演練中發現的問題等及時對應急預案作出修訂。
應急預案的制定、修訂、備案等工作程序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體系建設規劃。
第三十條 國土空間規劃等規劃應當符合預防、處置突發事件的需要,統籌安排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所必需的設備和基礎設施建設,合理確定應急避難、封閉隔離、緊急醫療救治等場所,實現日常使用和應急使用的相互轉換。
第三十一條 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會同衛生健康、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統籌、指導全國應急避難場所的建設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應急避難場所標準體系。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應急避難場所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條 國家建立健全突發事件風險評估體系,對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進行綜合性評估,有針對性地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減少突發事件的發生,最大限度減輕突發事件的影響。
第三十三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容易引發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和公共衛生事件的危險源、危險區域進行調查、登記、風險評估,定期進行檢查、監控,并責令有關單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省級和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容易引發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件的危險源、危險區域進行調查、登記、風險評估,組織進行檢查、監控,并責令有關單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情況變化,及時調整危險源、危險區域的登記。登記的危險源、危險區域及其基礎信息,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接入突發事件信息系統,并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四條 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鄉級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調解處理可能引發社會安全事件的矛盾糾紛。
第三十五條 所有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開展危險源辨識評估,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定期檢查本單位各項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消除事故隱患;掌握并及時處理本單位存在的可能引發社會安全事件的問題,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態擴大;對本單位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況,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報告。
第三十六條 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單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單位,應當制定具體應急預案,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物資,并對生產經營場所、有危險物品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周邊環境開展隱患排查,及時采取措施管控風險和消除隱患,防止發生突發事件。
第三十七條 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場所和其他人員密集場所的經營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應當制定具體應急預案,為交通工具和有關場所配備報警裝置和必要的應急救援設備、設施,注明其使用方法,并顯著標明安全撤離的通道、路線,保證安全通道、出口的暢通。
有關單位應當定期檢測、維護其報警裝置和應急救援設備、設施,使其處于良好狀態,確保正常使用。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突發事件應對管理培訓制度,對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負有突發事件應對管理職責的工作人員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有關人員定期進行培訓。
第三十九條 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是應急救援的綜合性常備骨干力量,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綜合應急救援任務。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以根據實際需要設立專業應急救援隊伍。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建立由成年志愿者組成的應急救援隊伍。鄉級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有條件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可以建立基層應急救援隊伍,及時、就近開展應急救援。單位應當建立由本單位職工組成的專職或者兼職應急救援隊伍。
國家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建立提供社會化應急救援服務的應急救援隊伍。社會力量建立的應急救援隊伍參與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應當服從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政府、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動專業應急救援隊伍與非專業應急救援隊伍聯合培訓、聯合演練,提高合成應急、協同應急的能力。
第四十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應當為其組建的應急救援隊伍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配備必要的防護裝備和器材,防范和減少應急救援人員的人身傷害風險。
專業應急救援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身體條件、專業技能和心理素質,取得國家規定的應急救援職業資格,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四十一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和地方武裝組織應當有計劃地組織開展應急救援的專門訓練。
第四十二條 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鄉級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開展面向社會公眾的應急知識宣傳普及活動和必要的應急演練。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應當根據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結合各自的實際情況,開展面向居民、村民、職工等的應急知識宣傳普及活動和必要的應急演練。
第四十三條 各級各類學校應當把應急教育納入教育教學計劃,對學生及教職工開展應急知識教育和應急演練,培養安全意識,提高自救與互救能力。
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對學校開展應急教育進行指導和監督,應急管理等部門應當給予支持。
第四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所需經費納入本級預算,并加強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績效。
第四十五條 國家按照集中管理、統一調撥、平時服務、災時應急、采儲結合、節約高效的原則,建立健全應急物資儲備保障制度,動態更新應急物資儲備品種目錄,完善重要應急物資的監管、生產、采購、儲備、調撥和緊急配送體系,促進安全應急產業發展,優化產業布局。
國家儲備物資品種目錄、總體發展規劃,由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擬訂。國務院應急管理等部門依據職責制定應急物資儲備規劃、品種目錄,并組織實施。應急物資儲備規劃應當納入國家儲備總體發展規劃。
第四十六條 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和突發事件易發、多發地區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應急救援物資、生活必需品和應急處置裝備的儲備保障制度。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和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的需要,依法與有條件的企業簽訂協議,保障應急救援物資、生活必需品和應急處置裝備的生產、供給。有關企業應當根據協議,按照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求,進行應急救援物資、生活必需品和應急處置裝備的生產、供給,并確保符合國家有關產品質量的標準和要求。
國家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儲備基本的應急自救物資和生活必需品。有關部門可以向社會公布相關物資、物品的儲備指南和建議清單。
第四十七條 國家建立健全應急運輸保障體系,統籌鐵路、公路、水運、民航、郵政、快遞等運輸和服務方式,制定應急運輸保障方案,保障應急物資、裝備和人員及時運輸。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應急運輸保障方案,結合本地區實際做好應急調度和運力保障,確保運輸通道和客貨運樞紐暢通。
國家發揮社會力量在應急運輸保障中的積極作用。社會力量參與突發事件應急運輸保障,應當服從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
第四十八條 國家建立健全能源應急保障體系,提高能源安全保障能力,確保受突發事件影響地區的能源供應。
第四十九條 國家建立健全應急通信、應急廣播保障體系,加強應急通信系統、應急廣播系統建設,確保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的通信、廣播安全暢通。
第五十條 國家建立健全突發事件衛生應急體系,組織開展突發事件中的醫療救治、衛生學調查處置和心理援助等衛生應急工作,有效控制和消除危害。
第五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急救醫療服務網絡的建設,配備相應的醫療救治物資、設施設備和人員,提高醫療衛生機構應對各類突發事件的救治能力。
第五十二條 國家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為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提供物資、資金、技術支持和捐贈。
接受捐贈的單位應當及時公開接受捐贈的情況和受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十三條 紅十字會在突發事件中,應當對傷病人員和其他受害者提供緊急救援和人道救助,并協助人民政府開展與其職責相關的其他人道主義服務活動。有關人民政府應當給予紅十字會支持和資助,保障其依法參與應對突發事件。
慈善組織在發生重大突發事件時開展募捐和救助活動,應當在有關人民政府的統籌協調、有序引導下依法進行。有關人民政府應當通過提供必要的需求信息、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對慈善組織參與應對突發事件、開展應急慈善活動予以支持。
第五十四條 有關單位應當加強應急救援資金、物資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率。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私分或者變相私分應急救援資金、物資。
第五十五條 國家發展保險事業,建立政府支持、社會力量參與、市場化運作的巨災風險保險體系,并鼓勵單位和個人參加保險。
第五十六條 國家加強應急管理基礎科學、重點行業領域關鍵核心技術的研究,加強互聯網、云計算、大數據、人工智能等現代技術手段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中的應用,鼓勵、扶持有條件的教學科研機構、企業培養應急管理人才和科技人才,研發、推廣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和新工具,提高突發事件應對能力。
第五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突發事件專家咨詢論證制度,發揮專業人員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中的作用。
第四章 監測與預警
第五十八條 國家建立健全突發事件監測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和公共衛生事件的種類和特點,建立健全基礎信息數據庫,完善監測網絡,劃分監測區域,確定監測點,明確監測項目,提供必要的設備、設施,配備專職或者兼職人員,對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進行監測。
第五十九條 國務院建立全國統一的突發事件信息系統。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或者確定本地區統一的突發事件信息系統,匯集、儲存、分析、傳輸有關突發事件的信息,并與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下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專業機構、監測網點和重點企業的突發事件信息系統實現互聯互通,加強跨部門、跨地區的信息共享與情報合作。
第六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專業機構應當通過多種途徑收集突發事件信息。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在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有關單位建立專職或者兼職信息報告員制度。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現發生突發事件,或者發現可能發生突發事件的異常情況,應當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或者指定的專業機構報告。接到報告的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立即核實處理,對于不屬于其職責的,應當立即移送相關單位核實處理。
第六十一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上級人民政府報送突發事件信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通報突發事件信息,并報告上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專業機構、監測網點和信息報告員應當及時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突發事件信息。
有關單位和人員報送、報告突發事件信息,應當做到及時、客觀、真實,不得遲報、謊報、瞞報、漏報,不得授意他人遲報、謊報、瞞報,不得阻礙他人報告。
第六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匯總分析突發事件隱患和監測信息,必要時組織相關部門、專業技術人員、專家學者進行會商,對發生突發事件的可能性及其可能造成的影響進行評估;認為可能發生重大或者特別重大突發事件的,應當立即向上級人民政府報告,并向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當地駐軍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鄰或者相關地區的人民政府通報,及時采取預防措施。
第六十三條 國家建立健全突發事件預警制度。
可以預警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和公共衛生事件的預警級別,按照突發事件發生的緊急程度、發展勢態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和四級,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標示,一級為最高級別。
預警級別的劃分標準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確定的部門制定。
第六十四條 可以預警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或者公共衛生事件即將發生或者發生的可能性增大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和程序,發布相應級別的警報,決定并宣布有關地區進入預警期,同時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必要時可以越級上報;具備條件的,應當進行網絡直報或者自動速報;同時向當地駐軍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鄰或者相關地區的人民政府通報。
發布警報應當明確預警類別、級別、起始時間、可能影響的范圍、警示事項、應當采取的措施、發布單位和發布時間等。
第六十五條 國家建立健全突發事件預警發布平臺,按照有關規定及時、準確向社會發布突發事件預警信息。
廣播、電視、報刊以及網絡服務提供者、電信運營商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突發事件預警信息快速發布通道,及時、準確、無償播發或者刊載突發事件預警信息。
公共場所和其他人員密集場所,應當指定專門人員負責突發事件預警信息接收和傳播工作,做好相關設備、設施維護,確保突發事件預警信息及時、準確接收和傳播。
第六十六條 發布三級、四級警報,宣布進入預警期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即將發生的突發事件的特點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措施:
(一)啟動應急預案;
(二)責令有關部門、專業機構、監測網點和負有特定職責的人員及時收集、報告有關信息,向社會公布反映突發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強對突發事件發生、發展情況的監測、預報和預警工作;
(三)組織有關部門和機構、專業技術人員、有關專家學者,隨時對突發事件信息進行分析評估,預測發生突發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響范圍和強度以及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的級別;
(四)定時向社會發布與公眾有關的突發事件預測信息和分析評估結果,并對相關信息的報道工作進行管理;
(五)及時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發布可能受到突發事件危害的警告,宣傳避免、減輕危害的常識,公布咨詢或者求助電話等聯絡方式和渠道。
第六十七條 發布一級、二級警報,宣布進入預警期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除采取本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的措施外,還應當針對即將發生的突發事件的特點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措施:
(一)責令應急救援隊伍、負有特定職責的人員進入待命狀態,并動員后備人員做好參加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的準備;
(二)調集應急救援所需物資、設備、工具,準備應急設施和應急避難、封閉隔離、緊急醫療救治等場所,并確保其處于良好狀態、隨時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三)加強對重點單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礎設施的安全保衛,維護社會治安秩序;
(四)采取必要措施,確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醫療衛生、廣播電視、氣象等公共設施的安全和正常運行;
(五)及時向社會發布有關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減輕危害的建議、勸告;
(六)轉移、疏散或者撤離易受突發事件危害的人員并予以妥善安置,轉移重要財產;
(七)關閉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發事件危害的場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導致危害擴大的公共場所的活動;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護性措施。
第六十八條 發布警報,宣布進入預警期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重要商品和服務市場情況加強監測,根據實際需要及時保障供應、穩定市場。必要時,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等有關法律規定采取相應措施。
第六十九條 對即將發生或者已經發生的社會安全事件,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報告,必要時可以越級上報,具備條件的,應當進行網絡直報或者自動速報。
第七十條 發布突發事件警報的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事態的發展,按照有關規定適時調整預警級別并重新發布。
有事實證明不可能發生突發事件或者危險已經解除的,發布警報的人民政府應當立即宣布解除警報,終止預警期,并解除已經采取的有關措施。
第五章 應急處置與救援
第七十一條 國家建立健全突發事件應急響應制度。
突發事件的應急響應級別,按照突發事件的性質、特點、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和影響范圍等因素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和四級,一級為最高級別。
突發事件應急響應級別劃分標準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確定的部門制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中確定應急響應級別。
第七十二條 突發事件發生后,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政府應當針對其性質、特點、危害程度和影響范圍等,立即啟動應急響應,組織有關部門,調動應急救援隊伍和社會力量,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應急預案的規定,采取應急處置措施,并向上級人民政府報告;必要時,可以設立現場指揮部,負責現場應急處置與救援,統一指揮進入突發事件現場的單位和個人。
啟動應急響應,應當明確響應事項、級別、預計期限、應急處置措施等。
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協調機制,提供需求信息,引導志愿服務組織和志愿者等社會力量及時有序參與應急處置與救援工作。
第七十三條 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或者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后,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應當采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應急處置措施:
(一)組織營救和救治受害人員,轉移、疏散、撤離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脅的人員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二)迅速控制危險源,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劃定警戒區,實行交通管制、限制人員流動、封閉管理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三)立即搶修被損壞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醫療衛生、廣播電視、氣象等公共設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員提供避難場所和生活必需品,實施醫療救護和衛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四)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關設備、設施,關閉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場所,中止人員密集的活動或者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生產經營活動以及采取其他保護措施;
(五)啟用本級人民政府設置的財政預備費和儲備的應急救援物資,必要時調用其他急需物資、設備、設施、工具;
(六)組織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加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專長的人員提供服務;
(七)保障食品、飲用水、藥品、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應;
(八)依法從嚴懲處囤積居奇、哄抬價格、牟取暴利、制假售假等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維護市場秩序;
(九)依法從嚴懲處哄搶財物、干擾破壞應急處置工作等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維護社會治安;
(十)開展生態環境應急監測,保護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等環境敏感目標,控制和處置污染物;
(十一)采取防止發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第七十四條 社會安全事件發生后,組織處置工作的人民政府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響應,組織有關部門針對事件的性質和特點,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采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應急處置措施:
(一)強制隔離使用器械相互對抗或者以暴力行為參與沖突的當事人,妥善解決現場糾紛和爭端,控制事態發展;
(二)對特定區域內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設備、設施以及燃料、燃氣、電力、水的供應進行控制;
(三)封鎖有關場所、道路,查驗現場人員的身份證件,限制有關公共場所內的活動;
(四)加強對易受沖擊的核心機關和單位的警衛,在國家機關、軍事機關、國家通訊社、廣播電臺、電視臺、外國駐華使領館等單位附近設置臨時警戒線;
(五)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第七十五條 發生突發事件,嚴重影響國民經濟正常運行時,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有關主管部門可以采取保障、控制等必要的應急措施,保障人民群眾的基本生活需要,最大限度地減輕突發事件的影響。
第七十六條 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必要時可以向單位和個人征用應急救援所需設備、設施、場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資,請求其他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提供人力、物力、財力或者技術支援,要求生產、供應生活必需品和應急救援物資的企業組織生產、保證供給,要求提供醫療、交通等公共服務的組織提供相應的服務。
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政府和有關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協調運輸經營單位,優先運送處置突發事件所需物資、設備、工具、應急救援人員和受到突發事件危害的人員。
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為受突發事件影響無人照料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提供及時有效幫助;建立健全聯系幫扶應急救援人員家庭制度,幫助解決實際困難。
第七十七條 突發事件發生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其他組織應當按照當地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進行宣傳動員,組織群眾開展自救與互救,協助維護社會秩序;情況緊急的,應當立即組織群眾開展自救與互救等先期處置工作。
第七十八條 受到自然災害危害或者發生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的單位,應當立即組織本單位應急救援隊伍和工作人員營救受害人員,疏散、撤離、安置受到威脅的人員,控制危險源,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擴大的必要措施,同時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報告;對因本單位的問題引發的或者主體是本單位人員的社會安全事件,有關單位應當按照規定上報情況,并迅速派出負責人趕赴現場開展勸解、疏導工作。
突發事件發生地的其他單位應當服從人民政府發布的決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應急處置措施,做好本單位的應急救援工作,并積極組織人員參加所在地的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
第七十九條 突發事件發生地的個人應當依法服從人民政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所屬單位的指揮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應急處置措施,積極參加應急救援工作,協助維護社會秩序。
第八十條 國家支持城鄉社區組織健全應急工作機制,強化城鄉社區綜合服務設施和信息平臺應急功能,加強與突發事件信息系統數據共享,增強突發事件應急處置中保障群眾基本生活和服務群眾能力。
第八十一條 國家采取措施,加強心理健康服務體系和人才隊伍建設,支持引導心理健康服務人員和社會工作者對受突發事件影響的各類人群開展心理健康教育、心理評估、心理疏導、心理危機干預、心理行為問題診治等心理援助工作。
第八十二條 對于突發事件遇難人員的遺體,應當按照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科學規范處置,加強衛生防疫,維護逝者尊嚴。對于逝者的遺物應當妥善保管。
第八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根據突發事件應對工作需要,在履行法定職責所必需的范圍和限度內,可以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供應急處置與救援需要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予以提供,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獲取的相關信息,應當嚴格保密,并依法保護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八十四條 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中,有關單位和個人因依照本法規定配合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或者履行相關義務,需要獲取他人個人信息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方式取得并確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
第八十五條 因依法履行突發事件應對工作職責或者義務獲取的個人信息,只能用于突發事件應對,并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結束后予以銷毀。確因依法作為證據使用或者調查評估需要留存或者延期銷毀的,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合法性、必要性、安全性評估,并采取相應保護和處理措施,嚴格依法使用。
第六章 事后恢復與重建
第八十六條 突發事件的威脅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政府應當宣布解除應急響應,停止執行依照本法規定采取的應急處置措施,同時采取或者繼續實施必要措施,防止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發社會安全事件,組織受影響地區盡快恢復社會秩序。
第八十七條 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后,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對突發事件造成的影響和損失進行調查評估,制定恢復重建計劃,并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
受突發事件影響地區的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組織和協調應急管理、衛生健康、公安、交通、鐵路、民航、郵政、電信、建設、生態環境、水利、能源、廣播電視等有關部門恢復社會秩序,盡快修復被損壞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醫療衛生、水利、廣播電視等公共設施。
第八十八條 受突發事件影響地區的人民政府開展恢復重建工作需要上一級人民政府支持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政府提出請求。上一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受影響地區遭受的損失和實際情況,提供資金、物資支持和技術指導,組織協調其他地區和有關方面提供資金、物資和人力支援。
第八十九條 國務院根據受突發事件影響地區遭受損失的情況,制定扶持該地區有關行業發展的優惠政策。
受突發事件影響地區的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遭受的損失和采取應急處置措施的情況,制定救助、補償、撫慰、撫恤、安置等善后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妥善解決因處置突發事件引發的矛盾糾紛。
第九十條 公民參加應急救援工作或者協助維護社會秩序期間,其所在單位應當保證其工資待遇和福利不變,并可以按照規定給予相應補助。
第九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在應急救援工作中傷亡的人員依法落實工傷待遇、撫恤或者其他保障政策,并組織做好應急救援工作中致病人員的醫療救治工作。
第九十二條 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結束后,應當及時查明突發事件的發生經過和原因,總結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經驗教訓,制定改進措施,并向上一級人民政府提出報告。
第九十三條 突發事件應對工作中有關資金、物資的籌集、管理、分配、撥付和使用等情況,應當依法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
第九十四條 國家檔案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相關檔案收集、整理、保護、利用工作機制。突發事件應對工作中形成的材料,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歸檔,并向相關檔案館移交。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九十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違反本法規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法定職責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由有關機關綜合考慮突發事件發生的原因、后果、應對處置情況、行為人過錯等因素,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按照規定采取預防措施,導致發生突發事件,或者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導致發生次生、衍生事件的;
(二)遲報、謊報、瞞報、漏報或者授意他人遲報、謊報、瞞報以及阻礙他人報告有關突發事件的信息,或者通報、報送、公布虛假信息,造成后果的;
(三)未按照規定及時發布突發事件警報、采取預警期的措施,導致損害發生的;
(四)未按照規定及時采取措施處置突發事件或者處置不當,造成后果的;
(五)違反法律規定采取應對措施,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益的;
(六)不服從上級人民政府對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統一領導、指揮和協調的;
(七)未及時組織開展生產自救、恢復重建等善后工作的;
(八)截留、挪用、私分或者變相私分應急救援資金、物資的;
(九)不及時歸還征用的單位和個人的財產,或者對被征用財產的單位和個人不按照規定給予補償的。
第九十六條 有關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由所在地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件,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采取預防措施,導致發生較大以上突發事件的;
(二)未及時消除已發現的可能引發突發事件的隱患,導致發生較大以上突發事件的;
(三)未做好應急物資儲備和應急設備、設施日常維護、檢測工作,導致發生較大以上突發事件或者突發事件危害擴大的;
(四)突發事件發生后,不及時組織開展應急救援工作,造成嚴重后果的。
其他法律對前款行為規定了處罰的,依照較重的規定處罰。
第九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編造并傳播有關突發事件的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關突發事件的虛假信息而進行傳播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暫停其業務活動或者吊銷其許可證件;負有直接責任的人員是公職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處分。
第九十八條 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法規定,不服從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的,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負有直接責任的人員是公職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處分。
第九十九條 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法第八十四條、第八十五條關于個人信息保護規定的,由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
第一百條 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法規定,導致突發事件發生或者危害擴大,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百零一條 為了使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而采取避險措施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法律關于緊急避險的規定處理。
第一百零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百零三條 發生特別重大突發事件,對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態環境安全或者社會秩序構成重大威脅,采取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應急處置措施不能消除或者有效控制、減輕其嚴重社會危害,需要進入緊急狀態的,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國務院依照憲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決定。
緊急狀態期間采取的非常措施,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執行或者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另行規定。
第一百零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發生突發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法人和其他組織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國務院外交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做好應對工作。
第一百零五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外國人、無國籍人應當遵守本法,服從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并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
第一百零六條 本法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參考資料 >
2024年8月中國需關注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風險評估 .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2025-07-31
十二省市啟動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百家號.2025-07-31
佛山啟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Ⅲ級響應,基孔肯雅熱病例已超六千.百家號.2025-07-31
世衛宣布新冠疫情為全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影響幾何?.百家號.2025-07-31
猴痘成為“國際關注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我們該關注什么?.澎湃新聞.2025-07-31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2025-07-31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國政府網.2025-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