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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集中制
來源:互聯網

民主集中制(democratic centralism)是無產階級政黨組織原則,是一種政治制度(民主制)和組織制度(集中制)相結合的政治組織體制。

民主集中制的思想在卡爾·馬克思、恩格斯起草共產主義者同盟章程時萌生。列寧在1905年將“集中制”發展為“民主集中制”,對“民主集中制”的民主特征作了說明。1906年4月,列寧提交俄國社會民主工黨第四次(統一)代表大會討論的黨的組織原則—民主集中制,獲得大會通過,后寫入了《俄國社會民主工黨組織章程》。十月革命勝利以后,俄羅斯轉入社會主義建設時期,列寧提出了將民主集中制原則應用到國家管理和經濟管理中的思想。斯大林執政時期,個人集權制取代了列寧時期形成的民主集中制。之后在赫魯曉夫列昂尼德·勃列日涅夫時期,民主集中制“名存實亡”;米哈伊爾·戈爾巴喬夫時期,蘇聯的民主集中制消解。民主集中制20世紀初從俄國傳入中國后,成為中國共產黨的根本組織原則和領導制度。從認識、學習到掌握、運用民主集中制,已經走過了百年歷程。在領導革命、建設、改革的不同時期,中國共產黨都對民主集中制作出了理論和實踐上的創新發展。

民主集中制由兩方面組成的,一方面是民主,一方面是集中。民主集中制的民主,指的是黨員和黨組織意愿的充分表達和積極性創造性的有效發揮。民主集中制的集中,指的是全黨智慧、力量的凝聚和行動的一致。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和集中兩個要素構成的有機統一體,而不是民主制和集中制的簡單相加。

列寧時期的民主集中制思想是適應俄國社會歷史發展需要、適應黨的建設需要的科學理論原則,此時的民主集中制原則在強調集中和側重民主方面的靈活運用,對于保證俄國革命的勝利和建設俄羅斯蘇維埃聯邦社會主義共和國發揮了巨大的歷史作用;而中國化的民主集中制是中國共產黨在長期奮斗中形成的特有政治優勢、組織優勢和制度優勢,是基于中國社會土壤生長起來的中國化馬克思主義的重要組成部分,凸顯了中國共產黨歷經百年奮斗始終充滿生機與活力。

詞源和含義

俄文當中,民主集中制對應的是:“Демократический централизм”一詞,前一個詞“Демократический是形容詞表屬性,是“民主的”的意思,后一詞“централизм”是名詞,表示“中心主義”“集中主義”的意思,二者構成一個統一的整體。因此列寧時期的民主集中制這一概念準確的提法是民主的集中制。顧名思義,民主的集中制這一對象的屬是集中制,種差是民主。也就是民主集中制是屬于集中制的范疇而不是民主制的范疇,但是這種集中制又具有鮮明的個性,即它是以民主為條件,遵循民主的基本精神。中文的表述—民主集中制,相對于俄文,少了一“的”字,雖然只是一字之隔,二者的內涵卻有深刻的區別。與俄語當中不同,在中文的表述里,民主和集中這兩個構成要素之間是并列的關系,沒有主次之分,二者有機結合構成民主集中制。

民主集中制是由民主和集中制這兩個要素構成。古典民主(democracy)是一種直接民主,即全體人民直接平等參與國家管理和國家決策。現代民主被看作是公開選舉政治精英的過程。列寧自己是從制度層面來定義民主的,他認為民主就是一種實現全體人民普遍平等的政治制度。集中制與分權制相對。集中制探討的是權力在部分跟整體,下級跟上級之間的分配關系。集中制強調的是將權力集中單獨的主體當中,而不是平行的分割給幾個主體。在列寧那里,集中制在一定程度上等同于組織性的意思,強調的是部分對整體、下級對上級的服從、個人對組織的服從。實際上,民主的集中制中的民主并不是一個獨立的動詞,也不是表示性質的名詞,而是表示屬性的形容詞,是集中制的前提和條件,也是制約。

提出過程

思想萌芽

1836年,德國正義者同盟在法國巴黎成立。1847年1月,正義者同盟邀請馬克思、恩格斯參加同盟并指導同盟的改組和發展,馬克思、恩格斯接受要求參加同盟。1847年6月,正義者同盟在英國倫敦召開大會改組為共產主義者同盟。同年,卡爾·馬克思、恩格斯在起草共產主義者同盟章程時,就對同盟如何實行民主、如何實行集中作出若干規定。例如,同盟章程規定:“同盟的組織機構是:支部、區部、總區部、中央委員會和代表大會”;“代表大會是全盟的立法機關”;“中央委員會是全盟的權力執行機關”;“所有盟員都一律平等”;盟員要“服從同盟的一切決議”等等。這些規定雖然還沒有使用民主集中制的概念,但已經體現出與資產階級政黨不同的建黨思想,這些思想為馬克思主義政黨確立民主集中制原則指明了方向。

初步發展

正義者同盟改組為共產主義者同盟后不久,幾乎波及歐洲全境的1848年革命爆發。卡爾·馬克思關于無產階級革命運動的科學預見,幾乎完全在這場革命中一一得到了驗證。但是1848年革命在德國的失敗,反動政府對革命力量的鎮壓,幾乎完全摧毀了同盟在德國的組織,使年輕的共產主義者同盟面臨嚴峻的生存危機。馬克思恩格斯在1850年改造共產主義者同盟過程中,嘗試一方面通過繼續擴大黨內民主,另一方面更加強調黨內集中原則的方法來挽救岌岌可危的同盟組織。但是固執已見的少數派對于同盟組織原則無情地踐踏,使得共產主義者同盟最終走向了終結。

1857年爆發了第一次世界性經濟危機,這次危機從美國開始,迅速波及各主要資本主義國家。1864年9月28日,英、法、德、意等國工人代表齊聚倫敦舉行大會,討論支持波蘭人民的問題,會議一致同意成立國際工人聯合會,并選出了其領導機構—臨時中央委員會(后改稱總委員會),第一國際宣告成立。1864年11月,卡爾·馬克思草擬的《協會臨時章程和條例》在總委員會上通過,1866年第一國際代表大會通過該章程,改稱《國際工人協會章程》,1871年9月代表大會對章程進行了修改,并稱作《國際工人協會共同章程》,奠定了第一國際的組織與活動基礎。《國際工人協會共同章程》(以下簡稱《章程》)充分體現了民主制的組織原則。《章程》規定,國際工人聯合會的每個會員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每個分部都有權在不違背章程精神與原則的前提下,根據本地條件和本國法律擬定自己的章程";協會的最高權力機關是代表大會,并實行年會制;國際堅持集體領導原則,任何提議均需由多數成員通過方能生效,反對專制和獨裁。1871年修改后的《章程》加強了總委員會的權力。總委員會權力的加強是卡爾·馬克思、恩格斯適應工人階級斗爭形勢的需要,在民主制基礎上,強調集中和權威的一種表現,但這并不意味著總委員會擁有“獨斷性”的權力,也不意味著馬克思、恩格斯以集中制代替民主制。

1876年國際工人聯合會解散后,工人運動在各個民族國家繼續發展,到十九世紀八十年代末歐美已有16個國家先后建立社會主義政黨。這些政黨呼喚新的國際聯合。1889年7月14日攻克巴士底獄100周年紀念日之際,在巴黎召開各國社會主義政黨參加的國際工人和社會主義者代表大會,標志著第二國際建立。1907年8月通過的《第二國際組織章程》規定第二國際的組織原則是民主制。

列寧探索

1899年為擺脫剛剛建立的俄國社會民主工黨的狹隘的地方分散性,列寧提出建立“集中制的黨”。1902年針對經濟派要把“廣泛民主原則”作為黨的組織原則,列寧提出要把黨建設成“集中的戰斗組織”。1903年俄國社會民主工黨先后在布魯塞爾、倫敦召開第二次代表大會,當討論黨章時會議出現尖銳分歧:列寧主張建立集中統一、組織嚴密的黨,要求每個黨員必須承認黨綱;尤里·馬爾托夫則要把黨建設成為一個成分復雜、不定型的、缺乏組織性和紀律性的社會團體。在這次會議上俄國社會民主工黨發生分裂,分裂為布爾什維克和孟什維克

列寧在1904年的著作《進一步,退兩步》中,逐條逐點地批駁了以馬爾托夫為代表的孟什維克派的建黨思路與做法,全面、系統、細致地闡述了無產階級政黨的組織原則。馬爾托夫認為,黨員不必參加黨的一個組織,只要經常協助黨就可以了,主張讓每個同情黨的知識分子和每個罷工者或游行示威者都有宣布為黨員的權利。列寧則認為,黨是無產階級的先進部隊,是由統一意志、統一行動和統一紀律團結起來的戰斗組織,應當由無產階級中最先進的分子組成。列寧的這篇文章,深刻揭露了孟什維克在組織問題上把政黨和階級混為一談的錯誤與危害。列寧強調,黨是無產階級的最高組織形式,無產階級的其他組織都必須在黨的領導下工作,又要與千百萬工人階級勞動群眾保持血肉關系,這是黨的力量源泉;黨必須有統一的黨章和黨的領導機關,實行個人服從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服從上級、地方服從中央的原則;黨必須有嚴格的統一的紀律,不允許有不守紀律的情況出現。這些正確的無產階級政黨建黨原則,從根源上保證了黨的先進性、戰斗性和領導力,從根源上阻絕否定黨的領導、組織渙散、成員復雜和無政府主義的錯誤傾向。

1905年12月12日至17日俄國社會民主工黨(布爾什維克)在芬蘭的塔墨爾福斯召開第一次代表會議,根據列寧11月發表的《論黨的改組》一文的精神,會議通過《黨的改組》的決議。決議規定:“代表會議確認民主集中制原則是不容爭論的,認為必須實行廣泛的選舉制度,賦予選舉出來的各中央機構以進行思想領導和實際工作領導的全權,同時,各中央機構可以撤換,它們的活動應廣泛公布并應遵守嚴格地做工作報告的制度。”這里最早提出了民主集中制。1906年4月,列寧提交俄國社會民主工黨第四次(統一)代表大會討論的黨的組織原則—民主集中制,獲得大會通過,寫入了兩派都同意的《俄國社會民主工黨組織章程》,以第二條的形式明確規定:“黨的一切組織是按民主集中制原則建立起來的。”這是俄國黨、也是國際共產主義運動歷史上第一次把民主集中制載入黨章。1920年7月,列寧在《加入共產國際的條件》中指出:“加入共產國際的黨,應該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建立起來的。”列寧的建議被共產國際所接受,從此以后,各國的新型無產階級政黨都堅持把民主集中制作為自己的基本組織原則。

主要內容

民主集中制,就是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導下的民主相結合的制度。民主集中制的民主,指的是黨員和黨組織意愿的充分表達和積極性創造性的有效發揮。民主集中制的集中,指的是全黨智慧、力量的凝聚和行動的一致。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和集中兩個要素構成的有機統一體,而不是民主制和集中制的簡單相加。一方面,集中以民主為基礎,沒有廣泛的民主就沒有正確的集中。只有充分發揚民主,才能集思廣益,形成正確的決策,最終實現真正的集中統一。另一方面,民主以集中為條件,沒有正確的集中就不可能實現真正的民主。一切發展民主的措施,都不是為了削弱必需的集中,而是為了實現正確的集中。離開集中談民主,就必然導致極端民主化和無政府主義,就會破壞安定團結的政治局面。

列寧給黨規定的民主集中制,是通過民主制和集中制這兩種管理制度對黨進行管理的政治組織體制,是通過民主制和集中制的結合實行對黨的上級機關和下級機關進行有效管理的根本制度,是使黨的權力能夠規范運行的根本保證。黨是一個規模化的、人數眾多的組織,列寧為它規定的民主制是間接民主制,即代表式民主制,列寧把它稱為“民主代表制”,并說它是國際社會民主黨通用的原則。這種民主制形式的特點有:第一,實行選舉制。權力機關由選舉產生,這是間接民主制的啟動方式。第二,權力機關集體決定重大問題。權力機關集體行使權力,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這是民主制的權力運作方式。第三,權力機關行使權力必須體現大多數人的意志和利益,這是民主制的根本屬性。

列寧為黨規定的集中制是集權型的結構形式,它的理念是在同黨內的聯邦制特別是自治制作斗爭的過程中形成的,列寧把它概括為“部分服從整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服從上級”。集中制并不等于專制。列寧為黨規定的集中制是民主性的集中制。集中制理念的三句話都要求服從,理念的核心是服從,但黨的集中制所要求的服從,不同于其他集中制。為君主制服務的集中制所要求的服從是無條件的服從,黨的集中制所要求的服從是有條件的服從,是行動上服從而思想上容許不服從。列寧把黨的集中制紀律定義為兩句話:“行動一致,討論和批評自由。”對列寧的民主集中制來說,兩種管理制度的主從關系是:民主制為“主”,集中制為“從”,集中制是為民主制服務的,集中制是手段,民主制是目的。

列寧的民主集中制是專門用來管理黨的上級機關和下級機關的政治組織體制,管理的辦法就是用兩種管理制度約束它們,要求它們既要實行民主制,又要實行集中制。為了對權力機關的權力進行制約,防止權力機關出現異化,列寧的民主集中制根據上級機關和下級機關地位的不同,對它們如何把民主制和集中制結合起來實行分別規定了不同的要求:對上級機關的要求是,實行集中制要以實行民主制為前提,防止它們只要集中制不要民主制;對下級機關的要求相反,實行民主制要以實行集中制為前提,防止它們只要民主制不要集中制。列寧的民主集中制是(間接)民主制加集中制。實行列寧的民主集中制應當規定四個方面的要求:實行(間接)民主制的要求,實行集中制的要求,規定(間接)民主制和集中制的主從關系,規定(間接)民主制和集中制如何結合起來實行。

實踐演變

蘇聯

列寧時期

十月革命勝利以后,俄羅斯轉入社會主義建設時期,列寧提出了將民主集中制原則應用到國家管理和經濟管理中的思想。列寧到了晚年時深刻認識到高度集中的領導體制在和平時期執政中的弊端,準備進一步改革領導體制,擴大黨內民主,健全民主集中制,切實推進黨內民主的不斷發展。雖然列寧當政的時間只有短暫的7年,但他對黨內民主建設進行了深入的思考,提出了一些重要構想和措施,極大地豐富了民主集中制理論。

斯大林時期

1924年1月21日,列寧因病逝世,斯大林接掌俄羅斯蘇維埃聯邦社會主義共和國政權。1924年,斯大林在《論列寧主義基礎》和《論列寧主義的幾個問題》中,提出了新型政黨觀,強調革命需要列寧主義政黨的領導。該政黨的特點和優勢在于:黨是工人階級的“先進部隊”,是“有組織的部隊”,是無產階級的“政治領袖”、“戰斗的司令部”和“無產階級專政的工具”。斯大林還探討了無產階級政黨組織原則中的民主和黨內民主問題,提出了“有條件”的民主,存在“兩種”不同類型的民主、民主實質以及相對應的“兩種”不同的黨內民主,強調采取實際措施保護黨員的民主權利。此外,約瑟夫·斯大林強調堅持集體領導,從理論和實踐層面堅持和發展了列寧的集體領導思想,并實踐民主選舉,強調民主選舉對于發展民主和執行民主集中制的重要意義,提出蘇聯實行民主選舉關鍵是建立新的選舉制度。執政初期,斯大林十分擁護列寧確立的民主集中制原則和集體領導制度。

隨著黨內反對派相繼被打倒,斯大林逐步走向了集權之路,拋棄了民主集中制中的民主成分,民主集中制被個人集權制所取代。在這種體制下,斯大林集國內最高權力于一身,擁有著最終的決定權和否決權,國內、黨內一切重大問題都由斯大林最后定奪。1934年聯共(布)第十七次代表大會首次將黨領導國家的原則寫進黨章,又于1936年載入憲法。約瑟夫·斯大林個人對黨的領導地位和作用如此描述:沒有黨的指示,蘇維埃組織和其他群眾組織不會決定任何一個重要的政治問題和組織問題。盡管蘇共實現了國內政治權力的壟斷,但作為黨內最高權力機關的黨的代表大會并不享有最高權力。由于斯大林破壞了列寧時期形成的黨的代表大會制度,黨的代表大會得不到按時召開,黨的代表大會的實際權力被中央委員會占據。于是,蘇共中央委員會接替了黨的代表大會一躍成為了蘇聯國內擁有最高權力的機關。而中央委員會和政治局實際上都聽命于約瑟夫·斯大林,因此國內最高權力實際上掌握在斯大林一人手中。

1939年,斯大林以個人名義發出召開黨的第十八次代表大會的通知,繞過了中央委員會,由此斯大林的個人權力已經達到超越中央委員會的程度,此后,斯大林還通過兼任黨、政、軍要職進一步強化個人集權。斯大林雖然從形式上繼承了民主集中制,卻在黨內搞起了個人集權制。這種個人集權制既背離了民主集中制的基本精神,也違背了無產階級政黨的階級性質。

后斯大林時代

斯大林去世以后,蘇聯經歷了赫魯曉夫列昂尼德·勃列日涅夫尤里·安德羅波夫康斯坦丁·契爾年科四位領導人的執政時期。盡管民主集中制原則在歷次修改的黨章中得到了保留,甚至部分領導者還針對過度集權現象進行過改革,重申集體領導原則,恢復黨的代表大會制度、實行黨政分開等一系列舉措,但是這些領導人無一例外地繼續搞起了個人集權制,拋棄了民主集中制,民主集中制名存實亡。

為了解決約瑟夫·斯大林過度集權政治體制的弊端,赫魯曉夫1953年上臺以后分別從黨政分開、重申集體領導原則、恢復會議制度等方面進行改革。針對舊體制以黨代政,黨政不分問題,赫魯曉夫提議將黨和政府的最高職務分開。自1953年9月上任起至1958年3月,赫魯曉夫僅僅擔任蘇共中央總書記一職,這是黨內的最高領導職務。政府最高職位--部長會議主席先后由馬林科夫、布爾加林擔任。針對舊體制過分強調高度集權,忽視黨內民主的問題,重新強調了集體領導原則。據史料記載,1953年-1957年間,中央主席團(政治局)定期召開會議對黨和國內重大問題進行集體討論和決定,至少形式上保證了實行集體領導原則。1958年3月,擔任蘇共中央總書記的赫魯曉夫兼任了部長會議主席集黨和政府最高權力于一身,開始追隨約瑟夫·斯大林的步伐在黨內大搞集權主義“一言堂”和個人崇拜。赫魯曉夫執政時期,其個人集權和專斷已經達到相當的程度,對于他的決定,黨內無人敢提出不同的意見。1964年11月,在蘇共召開的中央全會上赫魯曉夫被逼迫以“自愿退休”的方式辭去了黨內一切職務。

為了解決赫魯曉夫時期過度集權問題,列昂尼德·勃列日涅夫一上臺就強調黨政分開和實行集體領導制度。首先決定,蘇共中央第一書記和部長會議主席職務“永遠分離,不得兼任,形成了典型的“三駕馬車”式體制。從1971年3月蘇共二十四大到1976年2月蘇共二十五大召開,五年期間共召開政治局會議215次,中央書記處會議205次。雖然黨的會議的定期舉行,但事實上,黨內關于諸多重大問題的決定基本上是由勃列日涅夫事先決定好的。1977年5月召開的中央全會上,身為總書記的列昂尼德·勃列日涅夫同時兼任了最高蘇維埃主席團主席,而他自己將這一職務兼任看成是“共產黨領導作用不斷提高的表現”,否認這是個人集權的表現。1977年10月,勃列日涅夫又兼任了國防委員會主席之職。1980年,部長會議主席阿列克謝·柯西金之職被免除,由勃列日涅夫本人接任,至此,“三駕馬車”式體制宣告解體。勃列日涅夫違背了自己一上任時所做的決定——蘇共中央第一書記和部長會議主席之職“永遠分離,不得兼任”,開始集黨、政、軍大權于一身,效仿斯大林、赫魯曉夫走向了集權主義之路。

戈爾巴喬夫時期

戈爾巴喬夫在民主集中制問題上經歷了一個認識和變革的過程。他首先在政治體制方面對民主集中制原則作了補充和革新,試圖矯正權力過分集中的問題。1986年蘇共二十七大通過的黨章重申了集體領導原則的規定。1990年2月召開的蘇共中央全會首次圍繞著“民主集中制”進行了激烈地討論。針對黨內過度集中所引發的諸多弊端,戈爾巴喬夫強調指出:黨的革新要求對黨進行深刻的全面的民主化。這次全會中,盡管民主集中制的地位有所動搖,但仍然保留了黨章中“民主集中制”這一概念。蘇共二十八大上,米哈伊爾·戈爾巴喬夫指責民主集中制在從前的年代里實際上被官僚集中制所取代,它培養了“軍營式的職位等級紀律”,形成了官僚主義的強制集權。他認為,蘇共要“堅持民主原則”,放棄“那種硬性集中的民主集中制”。

蘇共在戈爾巴喬夫領導之下丟棄集中,極端鼓吹民主、自由,從一個極端走向了另外一個極端。他放棄列寧主義蘇聯的領導地位,削弱共產黨對國家的領導,任由西方自由化思潮的瘋狂泛濫,同時,他還否定蘇共的發展歷史,否定蘇共對國家和社會發展中所作出的積極貢獻,宣揚“全人類的利益高于一切”,強調極端的自由化、民主化,推行所謂的民主社會主義。在《改革與新思維》中,他認為馬克思的階級斗爭學說只適用于傳統的工業資本主義社會而社會主義社會已不存在階級斗爭,不承認還有用階級分析的方法去觀察不同制度社會中的民主、自由和人權問題的必要。就這樣,米哈伊爾·戈爾巴喬夫拋棄了馬克思列寧主義,也就拋棄了列寧民主集中制思想。正是由于戈爾巴喬夫借口發展黨內民主,取消民主集中制,要各級黨組織實行“自治”,甚至允許黨員按各自的綱領進行聯合,從而導致蘇聯黨內的不同觀點紛紛向不同派別轉化,陸續出現了十幾個派別組織。

戈爾巴喬夫在“民主化”和“公開性”思想的指導下進行民主化改革,對民主集中制進行了肆意的批判和否定,違背了蘇共第二十七次代表大會規定的關于組織紀律的條文:“蘇共生活的不可破壞的法規,是思想上和組織上的一致,它的隊伍的堅如磐石的團結、所有共產黨員高度的自覺地紀律。”在蘇共因長期高度集權專制積累諸多沉疴的情況下,米哈伊爾·戈爾巴喬夫如此急風驟雨地推行激進式民主化改革已然消解了蘇共的執政合法性和存在基石,導致蘇共很快四分五裂,不僅沒能發展黨內民主,反而使蘇聯政治和社會局勢失去控制,從而導致蘇共倒臺蘇聯解體

中國

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

20世紀初,民主集中制從俄國傳入中國,為早期的馬克思主義者所認識和領悟,與中國共產黨的創建緊密地聯系在一起。1920年共產國際第二次代表大會規定成為其成員的黨應按此原則建立,自此民主集中制成為共產黨組織建設根本原則。同年11月,上海共產主義小組創辦了黨的第一份理論刊物《共產黨》月刊,至1921年7月停刊時各期文章內容的重心始終是革命的俄國,這深刻影響著中國早期馬克思主義者的組黨理念。創刊號發表的《列寧的歷史》一文就指出,在俄國社會民主工黨第二次代表大會上,列寧主張“采用中央集權制”,權力集中于中央,以保證全黨統一計劃、統一行動。同期發表的《俄國共產政府成立三周年紀念》一文也認為:“共產黨(多數派)主義不是無政府主義和工團主義……乃是高唱中央權力的。”

黨的一大制定了黨綱,但未來得及制定黨章,制定黨章的任務由黨的二大完成。黨的二大在制定黨章時,通過了《關于共產黨組織章程的決議案》(以下簡稱《決議案》)。《決議案》指出:“凡一個革命黨,若是缺少嚴密的集權的有紀律的組織與訓練,那就只有革命的愿望便不能夠有力量去做革命的活動。”在黨的歷史上,《決議案》第一次明確、詳盡地規定了民主集中制的七條原則。黨的二大形成了民主集中制的組織原則和制度,但當時還沒用“民主集中制”的稱謂。1923年5月,時任中國社會主義青年團中央書記的施存統,將黨的組織原則和制度稱為“民主的集中制”。1927年6月,黨的第五屆中央政治局會議作出的《中國共產黨第三次修正章程決案》規定:“黨部的指導原則為民主集中制。”這是黨的章程上第一次明確提出民主集中制的概念。

1928年7月,黨的六大通過的《政治議決案》提出,要“實行真正的民主集中制”,即使黨組織處在秘密條件下,也要“盡可能的保證黨內的民主主義”,“實行集體的討論和集體的決定”。六大黨章把黨的各級組織應由選舉產生、定期向黨員報告工作、下級服從上級,列為民主集中制的三項原則,既強調了民主,也強調了集中,表明黨在經歷了陳獨秀的家長式領導后,對民主集中制有了新認識。毛澤東在為中國共產黨紅軍第四軍第九次代表大會寫的決議案即《古田會議決議》里,提出了肅清極端民主化思想的方法。《古田會議決議》形成了黨的集體領導制度,有利于正確地實行集中和開展民主生活。

1935年1月15日-17日,中國共產黨中央政治局擴大會議在遵義市召開,通過了《中國共產黨中央關于反對敵人五次“圍剿”的總結決議》。會議認為,相關負責人關于五次“圍剿”的報告過分估計了客觀困難,對革命形勢估計不足,“基本上是不正確的”。較之一般意義上的“少數服從多數”,遵義會議充分發揚黨內民主,是以多數的正當性否決了黨內少數領導同志的報告,產生了新的中央領導機構,真正體現了多數同志的意見。在此意義上,“少數服從多數”更多地體現了民主集中制原則中的民主制內涵。遵義會議開啟了民主集中制原則中國化的新階段。1938年9月至11月,黨的六屆六中全會在延安召開,毛澤東和張聞天提出了關于民主集中制建設的重要思想。毛澤東在1940年寫的《新民主主義論》中,把民主集中制作為新民主主義共和國的政體。在1945年的《論聯合政府》中又指出:“新民主主義的政權組織,應該采取民主集中制”。

1945年5月14日-15日,中國共產黨七大會議上,劉少奇在修改黨章的報告中強調,民主集中制是“在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導下的民主”。中國共產黨七大通過的黨章增加了作為前提和總則的總綱部分。凡是黨員都必須承認這個總綱,并作為一切活動的準則。同時,對民主集中制原則有了更全面規范表述。七大制定的黨章明確規定了民主集中制的四大條件:“(一)黨的各級領導機關由選舉制產生。(二)黨的各級領導機關向選舉自己的黨的組織作定期的工作報告。(三)黨員個人服從所屬的黨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組織服從上級組織,部分組織統一服從中央。(四)嚴格地遵守黨紀和無條件地執行決議。新黨章從民主與集中的關系入手,既突出各級領導機關由民主選舉產生,又強調上級對下級的絕對領導。其中,把“全黨服從中央”表述為“部分組織統一服從中央”,客觀反映了黨的部分與整體的關系,避免了理解歧義。組織原則在內容上的新變化,標志著中國化的民主集中制原則逐漸走向成熟并成為組織建設的行動指南。

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時期

1949年4月,人民解放軍占領南京,中國國民黨反動政權被推翻,成立新中國被提上議事日程。同年6月,毛澤東撰寫了《論人民民主專政》,指出中國共產黨建立的新中國,是人民民主專政的共和國。毛澤東把民主集中制引入政體之后,又把民主集中制引入國體,將其作為人民民主專政國體的重要組成部分,極大豐富了對國家體制的認識,也奠定了民主集中制是社會主義國家根本制度的地位。1954年中國第一部《憲法》第二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其他國家機關,一律實行民主集中制。”

1956年召開的八大黨章規定:“中國共產黨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這就是在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導下的民主。黨必須采取有效的辦法發展黨內民主。”這個規定,把七大黨章中“集中領導下的民主”改成為毛澤東當年就曾提出的“集中指導下的民主”,使集中與民主的關系由領導變為指導,這更有利于黨內民主的發展。八大黨章對民主集中制規定了六個基本條件:“(一)黨的各級領導機關都由選舉產生。(二)黨的最高領導機關是全國代表大會,在地方范圍內是地方各級代表大會。全國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代表大會選舉中央委員會和地方各級委員會,這些委員會向代表大會負責并且報告工作。(三)黨的各級領導機關必須經常聽取下級組織和黨員群眾的意見,研究他們的經驗,及時地解決他們的問題。(四)黨的下級組織必須定期向上級組織報告工作。下級組織的工作中應當由上級組織決定的問題,必須及時向上級請求指示。(五)黨的各級組織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負責相結合的原則,任何重大問題都由集體決定,同時使個人充分發揮應有的作用。(六)黨的決議必須無條件地執行,黨員個人必須服從黨的組織,少數必須服從多數,下級組織必須服從上級組織,全國的各個組織必須統一服從全國代表大會和中央委員會。八大報告重點闡述執政黨的民主集中制問題,分析黨組織狀況,闡明執政考驗,適當修改黨章,如規定常任制度等,對推進黨和國家民主發展有重要意義。1969年九大及1973年十大所通過的黨章,或未闡述民主集中制重要性,或刪除相關論述,黨的機構亦被取消,黨內生活遭破壞,鄧小平后指明九大和十大存在諸多問題,實踐證明不真正實行民主集中制會帶來諸多不良后果,黨的事業和國家建設會受損失。

1976年10月,中國共產黨粉碎了“四人幫”反黨集團,結束了十年“文化大革命”的動亂和極端左翼路線的橫行,民主集中制迎來新的轉機。1977年8月召開的黨的十一大,在黨章的總綱部分恢復了對民主集中制的闡述:“全黨要堅持民主集中制的組織原則,實行在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導下的民主。要充分發揚黨內民主,發揮全體黨員和黨的各級組織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反對官僚主義、命令主義和軍閥主義。葉劍英在《關于修改黨的章程的報告》中闡明了民主集中制的具體內容和要求,使其達到了八大黨章關于民主集中制的論述與相關規定的水平。

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新時期

1978年12月,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召開,標志著中國進入了改革開放新時期。十一屆三中全會公報指出,“必須有充分的民主,才能做到正確的集中。由于在過去一個時期內,民主集中制沒有真正實行,離開民主講集中,民主太少,當前這個時期特別需要強調民主,強調民主和集中的辯證統一關系”,要“健全黨的民主集中制,健全黨規黨法,嚴肅黨紀”。“一切不符合黨的民主集中制和集體領導原則的做法應該堅決糾正。”鄧小平針對“文化大革命”中離開民主講集中、未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嚴重教訓,明確地指出,“民主集中制的中心是民主”,解決了民主集中制長期以來飽受困擾的癥結問題。1979年3月,鄧小平在《堅持四項基本原則》的講話中提出,我們實行的是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導下的民主相結合”。鄧小平的這個論述為民主集中制的定義增加了“相結合”三個字,形成了關于民主集中制的完整的“20字”新定義。鄧小平為原有的民主集中制定義增加的“相結合”三個字使民主集中制的“兩大過程”有機地結合起來了,避免和克服了以往兩大過程常常被孤立、被割裂的狀況。

1980年1月,針對“文化大革命”期間黨的紀律廢弛、許多黨員自行其是的問題,鄧小平強調:“要堅持和改善黨的領導,必須嚴格地維護黨的紀律,極大地加強紀律性。個人必須服從組織,少數必須服從多數,下級必須服從上級,全黨必須服從中央。必須嚴格執行這幾條。否則,形成不了一個戰斗的集體,也就沒有資格當先鋒隊。”1982年召開十二大,民主集中制在黨章總綱中強調高度集中應建立在高度民主基礎上。這里著重強調了民主,主要考慮是糾正“文化大革命”過度集權的錯誤。撥亂反正,民主方面成為民主集中制重點方面,這適應于當時黨的狀況和建設要求,現實針對性很強。1982年通過、歷經四次修正的現行《憲法》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2011修正)的國家機構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1987年黨的十三大召開,通過《中國共產黨章程部分修正案》。更加重視和發展黨內民主是其特點:黨內討論和決定重要問題的辦法和程序更趨完善,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更顯突出,黨內決定重大問題進行表決的內容得以增加,黨的全國代表大會的職權得以進一步擴大,長期以來職權過分集中而忽視全國人大作用的現象得以改變。

1989年,黨的十三屆四中全會選舉江澤民為總書記。在推進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的進程中,江澤民對加強民主集中制建設,取得了新認識、提出了新見解。一是提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更需要民主集中制。針對當時有人把發展市場經濟同民主集中制對立起來的觀點,江澤民明確指出:“在改革開放和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條件下,民主集中制不僅不能削弱,而且必須完善和發展。”1992年10月,黨的十四大黨章在總綱中第一次把民主集中制與黨的基本路線黨的思想路線黨的宗旨相提并論,作為黨的建設必須符合的基本要求,并采納了鄧小平關于民主集中制的提法,將其作為中國共產黨對民主集中制的正式表述。在第二章“黨的組織制度”中,專門闡述了民主集中制的六條基本原則。

2002年11月,胡錦濤在黨的十六大當選為總書記后,更加堅定地加強民主集中制建設。他在論述黨的制度建設時,提出必須堅持“以民主集中制為核心”的新的理念。胡錦濤認為,黨的制度建設是制度體系的建設,在這樣的制度體系建設中,需要以民主集中制為核心,因為它是根本的、關鍵的制度。這也對民主集中制自身的健全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胡錦濤2007年10月在黨的十七大報告中指出:“嚴格實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反對和防止個人或少數人專斷。”2011年7月,胡錦濤在慶祝中國共產黨成立90周年大會上的講話中指出:“推進黨的制度建設,要堅持以黨章為根本、以民主集中制為核心,堅持和完善黨的領導制度,改革和完善黨的領導方式和執政方式,發展黨內民主,積極穩妥推進中國共產黨黨務公開條例(試行),保障黨員主體地位和民主權利,完善黨代表大會制度和黨內選舉制度,完善黨內民主決策機制,保障黨的團結統一,增強黨的創造活力,堅決克服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的個人獨斷專行和軟弱渙散現象。”

2012年,黨的十八大修改通過的《中國共產黨章程》,“總綱”關于黨的建設必須實現的四項基本要求中,第四項就是“堅持民主集中制”,指出“它既是黨的根本組織原則,也是群眾路線在黨的生活中的運用”。第二章“黨的組織制度”中規定:“黨是根據自己的綱領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組織起來的統一整體。”中國共產黨還運用民主集中制原則制定了正確規范黨內政治生活、處理黨內關系的基本準則和具體制度,形成了黨在組織建設上的鮮明特征。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新時代

2012年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從治國理政的現實要求出發,緊緊圍繞黨的建設新的偉大工程,闡述民主集中制的重大理論和實踐問題,提出了許多新觀點、新論斷、新要求。首先,習近平總書記提出,民主集中制在治國理政中是“黨最大的制度優勢”,其次,習近平總書記提出,要把民主集中制貫徹到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全過程,要在根本政治制度中貫徹民主集中制原則,“民主集中制是中國國家組織形式和活動方式的基本原則”。再次,習近平總書記提出,民主集中制“是保證黨的創造力、凝聚力、戰斗力”的有力武器,要使其成為激發黨的創造力、始終保持黨的團結統一的重要保障。而且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同志提出了要“善于進行正確集中”的要求,在堅持正確集中方面進行了一系列重大改革,建立和完善了一系列加強黨的全面領導的法規;針對集體領導的決策議事規則、領導干部問責以及“一把手”監督問題,從體系機制上進行了重大改革。這為十九大黨章的修改奠定了堅實的理論和實踐基礎。

2016年十八屆六中全會提出切實維護好中央權威,肯定民主集中制、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集體領導制度在組織框架中的地位和作用,必須始終堅持;發揚民主、善于集中、敢于擔責,是對各級黨委(黨組)的政治要求。2017年10月,黨的十九大召開,重申了民主集中制作為黨的基本組織原則。黨員主體地位和黨員民主權利要得到進一步尊重和保證;增強四個意識,確保黨的決定能迅速有效地貫徹執行。這是從民主和集中兩方面都提出了要求。又從總的方面規范黨內政治生活:政治文化積極健康,政治生態風清氣正。對于基層黨組織,黨章明確規定黨支部的地位、作用和職責,將黨總支、黨支部每一屆任期由原來的兩年或三年改為三年至五年,加強基層領導隊伍的穩定性。確保基層工作的連續性,改變基層組織弱化狀況,夯實黨執政的組織基礎,從而把治黨要求延伸到基層組織。黨的十九大雖然在原有黨章基礎上作了不少修改,但對民主集中制原則的強調是一以貫之的,將時代發展的新要求,最終體現到了黨章上,創新和發展了民主集中制的內容。

代表人物

列寧

弗拉基米爾·伊里奇·烏里揚諾夫(俄語:Влади?мир Ильи?ч Улья?нов;1870年4月22日-1924年1月21日),通稱列寧(Ле?нин),是俄羅斯共產主義革命家、政治家和政治哲學理論家,曾擔任俄羅斯共和國(1917年-1918年)、俄羅斯蘇維埃聯邦社會主義共和國(1918年-1924年)及蘇聯(1922年-1924年)人民委員會主席總理。列寧提出的民主集中制思想是適應俄國社會歷史發展需要、適應黨的建設需要的科學理論原則。在布爾什維克黨的活動處于地下活動狀態情況下,迫切需要集中以保證革命的勝利和捍衛革命果實的時候,就會側重強調集中;在社會主義和平建設時期,為保證策略的制定更加科學,更加適合蘇聯社會主義建設的實際,往往會側重民主。這種民主集中制原則的靈活運用對于保證革命的勝利和建設俄羅斯蘇維埃聯邦社會主義共和國發揮了巨大的歷史作用。

影響評價

蘇聯的“民主集中制”是列寧創造的,黨要實行民主集中制,是列寧的建黨原則之一。民主集中制原則的靈活運用對于保證俄國革命的勝利和建設蘇維埃俄國發揮了巨大的歷史作用。列寧時期及約瑟夫·斯大林初期黨內民主集中制執行得較好,但斯大林后來搞“一言堂”“家長制”,長期不開黨的代表大會和中央委員會,搞個人崇拜。赫魯曉夫靠反對個人迷信上臺,但上臺后搞個人迷信比斯大林更嚴重。列昂尼德·勃列日涅夫獨斷專行,米哈伊爾·戈爾巴喬夫鼓吹的“民主化”“公開性”,最終導致蘇共失敗、蘇聯解體

民主集中制是中原地區共產黨的根本組織原則和領導制度,是馬克思主義政黨區別于其他政黨的重要標志。毛澤東將列寧的民主集中制理論與中國革命實際相結合,在建黨、建軍和建國的實踐中實現民主集中制的中國化,從而改變了中國近代以來國家四分五裂、人民一盤散沙的局面。毛澤東豐富和發展了民主集中制理論,使民主集中制從實踐上升到哲學高度,從而產生廣泛影響。毛澤東民主集中制的思想和實踐為中國共產黨、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原則奠定了理論基礎,為中國的長治久安奠定了理論和制度基礎。毛澤東民主集中制思想對于認識世界和改造世界具有重要方法論意義。

中國化的民主集中制是中國共產黨在長期奮斗中形成的特有政治優勢、組織優勢和制度優勢,是基于中國社會土壤生長起來的中國化馬克思主義的重要組成部分,凸顯了中國共產黨歷經百年奮斗始終充滿生機與活力。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民主集中制“是反映、體現全黨同志和全國人民利益與愿望,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正確制定和執行的科學的合理的有效率的制度”。中國現在的“民主集中制”是一種“新型的民主集中制”,是一種制度化的決策程序,確保廣泛的民主與有效的集中。民主集中制的組織路線保證了全黨政治紀律嚴明和統一,強化了多民族國家思想認識的一致。

重要爭議

起源爭議

針對民主集中制概念的由來問題爭議較多,第一種觀點主張卡爾·馬克思恩格斯創立說。這種觀點在理論界比較有代表性,持這種觀點的學者大都認同:馬克思恩格斯雖然沒有使用過“民主集中制”一詞,但在他們改組正義者同盟、創建領導國際工人聯合會時期已經進行了無產階級政黨組織原則問題的探索并在這個過程中逐步提出了關于無產階級政黨組織上的“民主”“集中”“紀律”“權威”等能夠體現出來較為豐富的民主集中制原則的觀點主張。

第二種觀點主張列寧創立說。學者李宗禹從列寧的著作和俄國社會民主工黨的文件資料的文本學研究的角度出發,提出俄國社會民主工黨的塔墨爾福斯會議上第一次把“民主集中制原則”寫入黨的決議。在列寧提出的關于“黨的改組”的決議中不僅明確提出了“民主集中制”一詞,而且對關于民主集中制原則進行了完整的闡述。1906年俄國社會民主工黨第四次(統一)代表大會上民主集中制原則首次被寫入黨章。

反對列寧創立說觀點的學者認為,“民主集中制”一詞早在列寧正式使用它之前就已經出現了。在早于列寧的37年前,即1868年10月,德國人馮·施魏策爾為他在德國工人總聯合會中實施“嚴密的”組織進行辯護時,就曾使用了民主集中制的概念;還有學者認為在1905年11月,俄國社會民主工黨的孟什維克派在他們單獨召開的代表大會上不僅正式使用了民主集中制的概念,而且相當系統地規定了它的內容。大會通過的決議寫道:“俄國社會民主工黨必須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則組織起來。”

參考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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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護黨團結統一的重要法寶(《全面從嚴治黨面對面》⑧).人民網.2024-07-23

恩格斯在創建史上首個共產黨過程中的特殊貢獻.中共中央黨史和文獻研究院.2024-03-17

重讀列寧《進一步 退兩步》.人民論壇網.2024-07-13

如何理解民主集中制的內涵和基本要求?.陜西黨建網.2024-07-13

民主集中制: 我國政治制度的核心機制.中國人大網.2024-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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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維為:俄羅斯對美出手穩準狠,中俄戰略合作意義非凡.觀察者.2024-06-24

對蘇聯亡黨亡國的幾點思考.國際在線新聞.2024-06-24

把民主和集中有機統一起來.央廣網.2024-06-24

理論的光輝 實踐的金尺——毛澤東的民主集中制思想.光明網.2024-06-24

“十月革命與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研討會發言摘要.人民網.2024-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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