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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精神病
來源:互聯網

被精神病,是指利害關系人或有關部門或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故意將沒有患精神病的人、或無需住院治療的輕微精神病人強行送入精神病院接受治療以達到合謀者不正當目的的違法行為。

“被精神病”概念涉三類要素,一是違法主體,包括送診主體和診斷主體,送診主體通常包括近親屬、單位或當地政府,診斷主體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二是受害主體,即“被精神病”的人,實際是指正常的人或者不需要住院治療的輕微精神障礙患者。三是共同或者單獨故意。送診主體和診斷主體的共同或者單獨故意是確定“被精神病”違法行為主體的關鍵因素。2012年10月26日經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以下簡稱《精神衛生法》),于2013年5月1日正式實施。

歷史

國外立法史

1669年俄羅斯的《新法令條款》,1843年英國的《麥克諾頓條例》,1870年美國的《漢姆斯菲條例》等。1890年英國公布的《精神病人法》強調,要保護精神病患者的權利和財產,不得非法拘禁精神病患者。20世紀初英國的亨利·莫茲利(Henry Maudsley)在倫敦修建了一所新型精神病院——莫茲利醫院,1915年,英國議會通過一項法令,同意讓精神病患者自愿住入該院。1930年英國頒布了《精神病治療法》,以莫茲利醫院為榜樣,規定凡能夠且自愿簽名的住院者,可住入精神病院,為期一年。

1930年代以后,歐美大多數國家都相繼制訂了各自的精神衛生法律法規,以保護精神障礙患者的權益。尤其自1990年以來,精神衛生立法在全球形成。日本早在1950年代就有了《精神衛生法》,1992年在WHO指導下修訂成了《精神保健法》,1995年7月修訂實施《精神保健與福利法》,以后又進行過修訂。中國香港地區也于20世紀50年代制定了精神衛生法規,現行的《精神健康條例》也經過了多次修訂。中國臺灣地區于1990年頒布《精神衛生法》,2007年進行了修訂。韓國也在WHO指導下于1992年頒布了《精神衛生法》。至2001年,接受WHO調查的160個成員國中,已有3/4的國家和地區有了精神衛生法,其中近一半是在過去10年里制定和頒布的。已經立法的國家和地區在WHO全球各大區所有成員國中所占的比例是:在非洲占59%、美洲占73%、中東占59%、歐洲占96%、東南亞占67%、西太平洋地區占72%(中國即屬于該區)。

中國立法史

中國周代已有法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登記立案若干問題的規定,對“遺忘”者犯罪應減輕罪責,對“幼弱”、“老旄”和“愚蠢”這類精神發育不完善或不健全的人,犯罪應減輕罪責。古羅馬共和國的《十二銅表法》也有了對精神病患者、癡呆者、喪失某些行為能力者,進行監護的規定。其后相當長的歷史時期,各國法律法規涉及的精神衛生問題,主要是對違法的精神障礙者刑事責任的判定,如中國《唐律》《宋律》中的個別條款,

20世紀80年代

20世紀80年代是中國精神衛生立法的拓荒期。在這一階段,不僅中國國內沒有可借鑒的文本或相關規范,國際上可資參考的文獻資料也寥寥無幾,且大都較陳舊。當時除了聯合國世界衛生組織世界精神病學協會(WPA)等國際組織和學術團體的相關聲明、宣言,并無其他相關文本。因此,中國的首要目標是,填補精神衛生工作中所面臨的主要法律空白,例如住院問題、司法鑒定程序問題等。這一時期,中國曾多次采取專業性會議討論和向全國有關單位和專家書面征求意見的方式,征求修改意見,在此基礎上進行多次反復修改。WHO也先后于1987年、1990年派遣專家來華舉辦立法培訓班,為中國立法提供了大量幫助。1991年7月,中國精神衛生法修改至第十稿,這些草案的立法宗旨始終都是“保障人民的精神健康,維護居民患精神疾病以后的合法權益,促進精神衛生事業的發展”。

20世紀90年代

20世紀90年代,雖然世界衛生組織在1995年、1999年仍一如既往地派遣專家協助原衛生部舉辦精神衛生立法講習班或進行考察指導,動員政府和社會重視這一工作,但是由于中國經濟高速發展,使得經濟領域的立法成為當時法制建設的當務之急。自1991年后,中國的精神衛生立法進程幾近停止,進入了近10年的觀望期。1999年的“北京/WHO精神衛生高層研討會”和“上海市/WHO精神衛生高層動員會”,將新世紀的中國精神衛生立法推入加速期。1999年,WHO在與北京大學合作舉辦立法培訓項目后,專家組修改完成了中國精神衛生法草案第十一稿。

21世紀

2000年11月以后,該法律草案的調研和修訂進入常態化。而衛生行政部門乃至全社會對該法律制定的重視程度,不斷提升。2002年,原衛生部頒布的《中國精神衛生工作規劃(2002-2010年)》在總目標中,明確提出“加快制定精神衛生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并且將“開展《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草案)》立法調研、起草、論證,及時報請國務院審核并送全國人大審議”列入了保障措施之中。2004年,由國務院轉發的《關于進一步加強精神衛生工作的若干意見》也對此加以重申。自2002年以后,全國人大與全國政協代表呼吁盡快出臺精神衛生法的提案數和聯名數,均呈顯著增長的趨勢。中國精神衛生立法工作組專家參與了世界衛生組織精神衛生立法一系列工作,如對《WHO精神衛生,人權與立法資源手冊》編寫和培訓。自2005年以來,挪威醫學會(NMA)先后與中華精神科學會(CSP)和中國精神科醫師協會(CPA)合作,在中國舉辦“精神衛生立法宣傳骨干系列培訓項目”,迄今已舉辦8屆,培訓中青年精神科醫生300余人。

1996年,上海市啟動精神衛生地方立法調研,歷時5年,于2001年12月28日通過并頒布了中國大陸第一部精神衛生地方性法規《上海市精神衛生條例》。2006年4月至2011年8月,又有6個地區也先后頒布實施了地方精神衛生條例。在此時期,與中國大陸具有相同或相似文化傳統的日本及臺灣地區等已經修訂或新推出了精神衛生立法,為大陸的地方立法提供了有益參考。各地方立法的成功,又為國家法的制定提供了有力支持。2006至2011年中國頒布實施地方精神衛生條例的地區及時間表2012年10月26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并于2013年5月1日實施,中國的精神衛生立法工作終于結束了長達26年的歷程。

概念

定義

被精神病,是指利害關系人或有關部門或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故意將沒有患精神病的人、或無需住院治療的輕微精神病人強行送入精神病院接受治療以達到合謀者不正當目的的違法行為。

原因

被精神病主要表現為因不滿意單位管理或拆遷上訪的人員被其單位或地方政府強行送診,醫療機構由于受單位或地方政府的的壓力或者利益獲取,二者通過共同故意完成“被精神病”過程,之后是送診主體故意而診斷主體過失導致的“被精神病”現象。這時只有送診主體構成“被精神病”的違法主體,而診斷主體不是“被精神病”的違法主體,可能承擔因診療失誤的民事責任。隨后是送診主體過失而診斷主體故意導致的“被精神病”現象,這時只有診斷主體是“被精神病”的違法主體。但這種違反醫療倫理的現象非常少見,只有醫生和患者之間存在利害關系時才有可能。送診主體和診斷主體的共同或者單獨故意是確定“被精神病”違法行為主體的關鍵因素。

涉及要素

違法主體

違法主體包括送診主體和診斷主體,送診主體通常包括近親屬、單位或當地政府,診斷主體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

受害主體

受害主體即“被精神病”的人,實際是指正常的人或者不需要住院治療的輕微精神障礙患者。

共同或者單獨故意

共同或者單獨故意,是送診主體和診斷主體共同故意制造“被精神病”事件,這是最常見的一種“被精神病”現象。

法律法規

中國法律法規

1996年以來,上海市啟動精神衛生地方立法調研,歷時5年,于2001年12月28日通過并頒布了中國大陸第一部精神衛生地方性法規《上海市精神衛生條例》。2006年4月至2011年8月,又有6個地區也先后頒布實施了地方精神衛生條例,2006至2011年中國頒布實施地方精神衛生條例的地區及時間表,2012年10月26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并于2013年5月1日實施。

中國《精神衛生法》第78條第1款對“被精神病”的送診主體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作了特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登記立案若干問題的規定,即“將非精神障礙患者故意作為精神障礙患者送入醫療機構治療的,給精神障礙患者或者其他公民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這是《精神衛生法》對送診主體“被精神病”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特別規定。而對醫療機構及精神科醫師(若其與患者存在利害關系)有可能實施“被精神病”的情形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的規定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精神衛生法》第78條第3、4、5款對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歧視、侮辱、虐待精神障礙患者,侵害患者人格尊嚴、人身安全,非法限制患者人身自由的,以及其他侵害精神障礙患者合法權益并造成其損害的情形,作了侵權責任的特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登記立案若干問題的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作為“被精神病”的違法主體,只要其侵害精神障礙患者合法權益并造成損害的都應承擔損害賠償民事責任。

關于“被精神病”違法主體的行政責任,應按照《精神衛生法》相關行政責任的規定處罰。根據該法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過失診療行為導致的精神障礙誤診都要承擔責令改正、撤職、暫停執業、開除等嚴格行政責任,那由于故意違法行為造成的“被精神病”更應該承擔此類法律責任。關于“被精神病”違法主體的刑事責任,根據《精神衛生法》第81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登記立案若干問題的規定,“被精神病”違法主體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如果具有扶養義務的送診主體構成“被精神病”違法主體的,有可能構成遺棄罪。如果醫療機構以暴力、強迫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強迫患者勞動的,有可能構成強迫勞動罪。如果虐待精神障礙患者情節嚴重的,可構成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如果違法本法規定,將精神障礙患者的姓名、肖像、地址、病歷等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可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如果違法本法規定非法限制精神障礙患者人身自由的,可構成非法拘禁罪。如果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侮辱他人,情節嚴重的,可構成侮辱罪。值得強調的是,根據《精神衛生法》的規定,精神障礙患者或者其監護人、近親屬認為行政機關、醫療機構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法規定侵害患者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訴訟(第82條)。

夏威夷宣言

1977年年第六屆世界精神病學大會上通過《夏威夷宣言》人類社會自有文化以來,道德一直是醫療技術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現實社會中,醫生持有不同的觀念,醫生與患者之間的關系很復雜。由于可能用精神病學知識、技術做出違反人道原則的事情,所以今天比以往更有必要為精神病科醫生訂出一套高尚的道德標準。精神病科醫生作為一個醫務工作者和社會的成員,應探討精神病學的特殊道德含義,提出對自己的道德要求,明確自己的社會責任。為了確立本專業的道德內容,以指導和幫助各個精神病科醫生樹立應有的道德準則,茲做如下規定:

(1)精神病學的宗旨是促進精神健康,恢復患者自理生活的能力。精神病科醫生應遵循公認的科學、道德和社會公益原則,盡最大努力為患者的切身利益服務。為此目的,也需要對保健人員、患者及廣大的公眾進行不斷的宣傳教育工作。

(2)每個患者應得到盡可能好的治療,治療中要尊重患者的人格,維持其對生命和健康的自主權利。精神病科醫生應對患者的醫療負責,并有責任對患者進行合乎標準的管理和教育。必要時,或患者提出的合理要求難以滿足,精神病科醫生即應向更有經驗的醫生征求意見或請會診,以免貽誤病情。

(3)患者與精神病科醫生的治療關系建立在彼此同意的基礎上。這就要求做到互相信任,開誠布公,合作及彼此負責。病重者若不能建立這種關系,也應像給兒童進行治療那樣,同患者的親屬或為患者所能接受的人進行聯系。如果醫生和患者關系的建立,并非出于治療目的,例如在司法精神病業務中所遇到的,則應向所涉及的人員如實說明此種關系的性質。

(4)精神病科醫生應把病情的性質,擬做出的診斷,治療措施,包括可能的變化以及預后告知患者。告知時應全面考慮,使患者有機會做出適當的選擇。

(5)不能對患者進行違反其本人意愿的治療,除非患者因病重不能表達自己的意愿,或對旁人構成嚴重威脅。在此情況下,可以也應該施以強迫治療,但必須考慮患者的切身利益。且在一段適當的時間后,再取得其同意。只要可能,就應取得患者或親屬的同意。

(6)當上述促使強迫治療勢在必行的情況不再存在時,就應釋放患者,除非患者自愿繼續治療。在執行強迫治療和隔離期間,應由獨立或中立的法律團體對患者經常過問,應將實行強迫和隔離的患者情況告知上述團體,并允許患者通過代理人向該團體提出申斥,不受醫院工作人員或其他任何人的阻撓。

(7)精神病科醫生絕不能利用職權對任何個人或集體濫施治療,也絕不允許以不適當的私人欲望、感情或偏見來影響治療。精神病科醫生不應對沒有精神病的人采用強迫的精神治療。如患者或第三者要求違反科學或道德原則,精神病科醫生應拒絕合作。當患者的希望和個人利益不能達到時,不論理由如何,都應如實告知患者。

(8)精神病科醫生從患者那里獲悉的談話內容,在檢查或治療過程中得到資料均應予保密,不得公布。要公布得征求患者同意。如因別的普遍理解的重要原因,公布后隨即通知患者有關泄密內容。

(9)為了增長精神病學知識和傳授技術,有時需要患者參與其事。在患者服務于教學,將其病歷公布時,應事先征得同意,并應采取措施,不得公布姓名,以保護患者的名譽。在臨床研究和治療中,每個患者都應得到盡可能好的照料。把治療的目的、過程、危險性及不利之處全部告訴患者后,接受與否,應根據自愿。對治療中的危險及不利之處與研究的可能收獲,應做適度的估計。對兒童或對其他不能表態的患者,應征得其親屬同意。

(10)每個患者或研究對象在自愿參加的任何治療、教學和科學項目中,可因任何理由在任何時候,自由退出。此種退出或拒絕,不應影響精神病科醫生繼續對此患者進行的幫助。凡違反本宣言原則的治療、教學或科研計劃,精神病科醫生應拒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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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德里宣言

1977年世界精神病學協會(WPA)通過了夏威夷宣言,制定了精神科工作的倫理準則。1983年在維也納對該宣言進行了修訂。為了反映社會態度變化和精神科專業領域發展,世界精神病學協會又對其倫理標準進行了一些修訂。醫學既是一門治療藝術,又是一門科學。而處理精神紊亂疾病和殘疾的精神醫學是兩者結合的最好反映。雖然存在文化、社會、種族的差異,但是對倫理標準及不斷監督倫理標準的需求是普遍的。作為醫學的實踐者,精神科醫師必須意識到作為一名醫師的倫理含義,尤其是作為精神科醫師所特有的倫理要求。作為社會中的一員,精神科醫師必須依據社會公正和人人平等的原則提倡公平公正的對待精神障礙患者。精神科醫師應當時刻牢記醫患關系的界限,以尊重患者利益與尊嚴作為行動的基本準則。應當普遍地統轄精神病醫師執業的下列倫理標準,正是在世界精神病學協會在1996年8月25日在大會核準,在1999年8月8日和在2002年8月26日修正的要旨所在,

(1)精神病學是醫學的一個分支,宗旨是向精神障礙患者提供最佳治療,促進精神疾病患者康復和增進精神健康。精神科醫師服務患者,應提供與公認的科學知識和倫理學原則相一致的最佳治療。精神科醫師制定的治療性干預,對患者自由的限制程度應是最低的;在自身缺乏基本工作經驗時,應向同行尋求建議。在完成這些工作時,精神科醫師應知曉并關注衛生資源的公平分配。

(2)精神科醫師的職責是緊跟本專業的科學進展,傳播最新知識。接受過研究培訓的精神科醫師,應努力走在精神病學的科學前沿。

(3)在治療過程中,患者應被看作是正當的合作伙伴。精神科醫師和患者間的關系必須以相互信任和尊重為基礎,患者應能夠自由地、知情地作決定。精神科醫師有責任向患者提供相關的信息,使患者能夠做出符合自身價值和情況的合理決定。

(4)由于精神障礙、嚴重殘疾或失能,患者無能力和(或)無法做出適當的判斷時,精神科醫師應與患者家屬協商,并適時咨詢法律顧問,以保證患者的人權尊嚴和法律權力。除非中止治療會給患者和(或)周圍人帶來生命危險,其他任何情況下都不能違背患者的意愿進行治療。治療必須始終符合患者的最大利益。

(5)精神科醫師被要求對一個人進行評估時,有責任首先向被評估者進行解釋和提出建議,內容包括干預的目的、評估結果的用途和可能的反饋。這在精神科醫師處于第三方的情況下尤其重要。

(6)在治療關系中獲得的有關信息,應該得到可靠的保密,并且只能專門用于改善患者精神健康。禁止精神科醫師出于私人原因,或商業、學術利益使用這些信息。只有當繼續保密有可能對患者或第三者造成嚴重的軀體或精神傷害時,才可以在有保證的前提下解密信息;如有可能,精神科醫師應首先將要采取的行動告訴患者。

(7)不符合科學原則的研究是不道德的。研究活動首先應獲得結構合理的倫理委員會批準。精神科醫師應遵照國內和國際規則進行研究。只有接受過正規科研培訓的人員,才能實施或負責研究項目。精神病患者是研究中容易受到傷害的對象,因此更應慎重,保證他們的自主性及精神和軀體的完整性不受損害。道德標準還應當適用于人群的選擇,包括流行病學和社會學研究、與其他學科或多個中心的合作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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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監督程序

中國

為規范檢察機關強制醫療決定程序監督工作,維護公共安全,維護訴訟參與人的合法權利,保障強制醫療程序的正確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人民檢察院強制醫療決定程序監督工作規定》,堅決防止和糾正犯罪嫌疑人“假冒精神病人”逃脫法律制裁和普通人“被精神病”而錯誤強制醫療。為提高監督準確性,及時發現“假精神病”和“被精神病”,《規定》明確要求,人民檢察院辦理公安機關移送的強制醫療案件,可以會見涉案精神病人,詢問辦案人員、鑒定人,聽取涉案精神病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意見,向涉案精神病人的主治醫生、近親屬、鄰居、其他知情人員或基層組織等了解情況,向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等了解情況,就有關專門性技術問題委托具有法定資質的鑒定機構、鑒定人進行鑒定,開展相關調查。

《規定》進一步強化了檢察院對精神病鑒定程序的監督工作。按照《規定》,檢察院辦理公安機關移送的強制醫療案件,發現以下六種具體情形,應當依法提出糾正意見。

(1)公安機關對涉案精神病人進行鑒定的程序存在鑒定機構不具備法定資質,或者精神病鑒定超出鑒定機構業務范圍、技術條件。

(2)鑒定人不具備法定資質,精神病鑒定超出鑒定人業務范圍,或者違反回避規定。

(3)鑒定程序違反法律、有關規定,鑒定的過程和方法違反相關專業的規范要求。

(4)鑒定文書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

(5)鑒定意見沒有依法及時告知相關人員

(6)鑒定人故意作虛假鑒定。

針對普通程序轉適用強制醫療程序的案件,《規定》強調,對于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案件,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發現被告人可能符合強制醫療條件,決定依法適用強制醫療程序進行審理的,檢察院應當在庭審中發表意見。對法院作出的宣告被告人無罪或者不負刑事責任的判決、強制醫療決定,檢察院應當進行審查,對判決確有錯誤的,應當依法提出抗訴,對強制醫療決定或者未作出強制醫療的決定不當的,應當提出書面糾正意見。法院未適用強制醫療程序對案件進行審理,或未判決宣告被告人不負刑事責任,直接作出強制醫療決定的,檢察院應當提出書面糾正意見。《規定》共23條,對公安機關辦理強制醫療案件的偵查活動監督、強制醫療決定執行中發現的錯誤強制醫療決定的監督以及檢察院提出糾正意見和審查可能錯誤強制醫療決定的內部工作程序和司法權責等內容分別作出詳細規定。《規定》明確指出,強制醫療決定程序的監督,由人民檢察院公訴部門負責。

加拿大

(1)入院申請:由近親、知情人、警官或有理由相信其患有精神障礙的任何人提出入院申請。

(2)精神病院審查:由精神衛生機構的院長在收到上述人士的書面申請及醫學證明后做出決定。醫學證明由兩名醫生出示。住院期限為1年,重新申請后可延長1年,即對患者進行檢查后由院長決定。

(3)上訴、聽證會:患者、近親或患者的代理人,在患者住院前或被監護后的3個月內可向法院提出上訴,要求準予出院。患者可申請人身保護令,以拒絕住院。患者或其代理人可在入院期滿30天后,向醫院設立的特別小組申請召開聽證會,特別小組須提前2天向患者通知聽證會。特別小組由3人組成,主席由衛生服務和醫院保險部部長指定,精神衛生機構的1名醫生,以及由患者指定的非家庭成員1名。如果患者沒有指定人時,院長可指定任何1名了解患者情況的人。

(4)定期復查。

英國

(1)必要性評估:新法規定在對任何病人實施強制治療前,醫生都應對其健康狀況和強制治療的必要性進行徹底評估。

(2)專家委員會討論、審查:對精神病人進行為期28天以上治療的,主管醫生應將治療方案交專家委員會討論、審查。精神衛生委員會也有權檢查,且有權就醫生決定對精神病人關押治療、治療的性質和質量向精神衛生法庭提出異議,請求法庭裁決。

(3)精神衛生法庭批準:新法設立精神衛生法庭,并規定強制性治療超過28天的,必須取得精神衛生法庭的批準,法庭聽取治療醫生和病人的意見外,還要聽取獨立專家的意見。

中國臺灣地區

(1)對有必要的疑似病人進行緊急安置,時間不超過5日。

(2)由兩名專科醫生(離島地區可由1名專科醫生)強制鑒定,并須在緊急安置2日內完成。

(3)認為需要強制住院的,詢問病人意見。

(4)病人拒絕或無法表達的,向中央主管機關精神疾病強制鑒定、強制社區治療審查會(以下簡稱審查會)申請強制許可。(5)強制住院,時間不得超過60日。經兩名專科醫生鑒定并經審查會許可可以延長強制住院時間,但每次審查許可以60日為限。

(6)向法院申請裁定和抗告:經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之嚴重病人或其保護人得向法院聲請裁定停止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嚴重病人或保護人對于法院裁定有不服者,得于裁定送達后十日內提起抗告,對于抗告法院之裁定不得再抗告。

(7)個案監督及核查: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病人權益促進相關公益團體,得就強制治療、緊急安置進行個案監督及查核。其發現不妥情事時,應即通知各該主管機關采取改善措施,并得基于嚴重病人最佳利益之考量,向法院聲請裁定停止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

相關評價

與“該收治不收治”相比,“不該收治的強制被收治”的問題更嚴重、更迫切,因為這讓每個公民的基本人身權利都受到了威脅。湖北十堰網友彭寶泉,因拍攝了幾張群眾上訪的照片,被派出所送進當地精神病醫院、漯河市上訪農民徐林東被強行送到精神病院關了6年、江蘇省朱金紅女士被疑為謀財的母親唐美蘭強送到醫院強制治療……近年來,類似的事件接連發生,照此下去,每個人都隨時有可能“被精神病”。(央視網評)

李和永與其母被送入精神病院的過程當中,無論是從醫療診斷上看,還是從法律規定的送醫主體來看,整個事件都存在著一些不合理、不合規以及不合法之處。要澄清這些疑問,一是需要權威調查介入,查清事實真相,消除公眾疑慮;二是有必要由具備鑒定資質的獨立第三方機構,對李和永及其母的精神狀況進行鑒定。如果發現存在將非精神障礙患者故意送入醫療機構治療的,或其他違法亂紀行為,則要依法依規處置。(紅星新聞評)

國內的精神病患收治制度,一個突出問題是醫院集中了太大權限,這導致了糾錯能力的貧弱。(新京報評)

相關案例

吳春霞于2008年4月28日在北京非正常上訪。被北京市公安局控制后,經周口市信訪局駐京辦接回,嚴重干擾了北京社會秩序。”吳春霞因此被拘留,被勞教,被送到精神病院“治療”132天。

2010年3月,李元(化名)的妻子呂秀芳(化名)到濟南一精神病院稱其丈夫有精神病,并為丈夫辦理了住院手續,交納了3000元住院押金。第二天,精神病院4名工作人員乘出租車到李元家,欲將其帶往醫院治療。由于李拒不前往,并極力反抗,精神病院工作人員采取了用約束帶捆綁的方式,將其從家中強行帶出,欲將其塞入出租車帶往醫院,在此過程中,李元極力反抗,引來部分群眾圍觀。后呂秀芳打電話報警,公安民警到達現場后,精神病院工作人員解開了捆綁李元的約束帶。法院一審判決精神病院賠償李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

2015年福建福清市城頭鎮居民陳先生意外發現,在公安系統信息里自己竟然被登記為“精神分裂癥患者”。經調查,這是村醫陳某在開展公共衛生服務過程中,偽造了相關衛生統計資料。福清市衛計局已對陳某及城頭鎮衛生院作出處理。

2015年7月20日,洛陽師范學院外國語學院學院負責學生工作的副書記陳貫安通知趙陽的母親李燕(化名)到校,稱趙陽在學校行為表現異常,屬于精神障礙患者,在趙陽不自愿的情況下,洛陽市精神衛生中心醫務人員強制趙陽就醫。直到2015年11月30日,趙陽才出院。出院后,趙陽起訴了洛陽師范學院和洛陽市精神衛生中心,要求對方賠償醫療費、后續醫療費、交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損失共計17萬元,并公開賠禮道歉。該案經歷了一審判決,二審發回重審。2018年10月10日,洛龍區人民法院重審了該案件。

西安市的一位丈夫在網上控訴,自己被妻子強制關進精神病院80天,2022年10月10日,這位丈夫被逮到了西安市精神衛生中心,并被強制住院治療。在醫院的紀錄中顯示,這位男子在于西京醫院就診,診斷“抑郁癥雙相情感障礙精神分裂癥”,建議住院治療,未遵醫囑。患者在家情緒不穩,行為沖動,打妻子、毀物,家屬難以管理,由患者妻子帶來急診就診,要求住院治療。由于他的行為有傷害他人的傾向,醫院選擇了為他進行強制的住院治療。出院后,氣不過的丈夫去到北京安定醫院進行復檢,在一系列的量表檢查中,顯示他并沒有明顯的精神問題(僅為報告內容,精神科醫生的診斷未知)。隨后這個妻子也被丈夫用同樣的方法控訴她有精神問題,妻子被帶到了西安腦康心理康復醫院,被強制住院。丈夫將妻子送進精神病院的理由是:她無故打人罵人、情緒激動,傷人毀物,疑人害己。

2024年4月恩施市屯堡鄉楊家山村村民李和永被村委會、鄉派出所、醫院相關負責人等一起,以治療屁股上的坐板瘡為由,送進了當地民營醫院恩施華龍總醫院的精神病房。其近八旬母親稍后也被送到華龍總醫院精神科。精神病院收治李和永的依據,是當地提供的2023年5月恩施市中心醫院對李和永作出的雙相情感障礙診斷證明書,以及當地反映李和永威脅要打村干部。但是李和永堅稱自己沒有精神病,未接受過篩查,對診斷證明書更是毫不知情。而且,依據周邊村民的說法,李和永日常也沒有表現出精神病的跡象。就在李和永被送入精神病院當晚,他母親付必香也被村委會“作為臨時監護人”送到精神科,診斷為“精神分裂癥”后收治進女病區。但按照精神衛生法規定,除了個人自行到醫療機構進行精神障礙診斷外,疑似精神障礙患者的近親屬可以將其送往醫療機構進行精神障礙診斷。對查找不到近親屬的流浪乞討疑似精神障礙患者,由當地民政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幫助送往醫療機構進行精神障礙診斷。隨后恩施市已成立調查組,對上訪村民疑“被精神病”一事進行調查。

參考資料 >

“被精神病”了怎么辦?法律專家替你來解讀!.今日頭條.2024-05-24

最高檢出臺新規!堅決防止和糾正“假精神病”“被精神病”.央視新聞.2024-05-24

有一種恐懼叫“被精神病”.央視網.2024-05-24

評論丨上訪村民疑“被精神病”,三大疑問需要被解答.紅星新聞.2024-05-24

限制醫院權力,防止隨便“被精神病”.今日頭條.2024-05-24

“被精神病”事件頻曝光 學者稱根源系公權力濫用.中國新聞網.2024-05-24

我國首例“被精神病”者獲賠償.中國法院網.2024-05-24

京華時報:“被精神病”是一種什么病.人民網.2024-05-24

大學生“被精神病”134天:每天吃10片藥 經歷4次電擊.央視網.2024-05-24

把另一半送進精神病院是什么體驗……如果被精神病了,如何自救?權威自救指南來了!.百家號.2024-05-24

湖北恩施市回應“上訪村民疑‘被精神病’”:成立調查組進行調查.環球網.2024-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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