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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學學士學位
來源:互聯網

文學學士,為語言類學士學位,根據語種分為不同類型,漢語類、英語類,以及小語種等,均頒發相應的文學學士學位。

學位概述

漢語類專業類別:漢語言文學(含高級文秘、教育方向)、英語語言文學、新聞學編輯出版學、對外漢語(含對外文化宣傳方向)、商務英語、廣告學、廣播電視新聞學、傳播學播音與主持藝術、戲劇影視文學、藝術設計(環境藝術設計方向、廣告藝術設計方向、服裝藝術設計方向)。

學士學位可分為:理學學士學位、工學學士學位、法學學士學位、農學學士學位、醫學學士學位以及文學學士學位等。

基本情況

由來

學士,最早出現在《周禮·春官》中,是指那些在學校讀書的人。魏晉以后,學士是指以文字技藝供奉朝廷的官吏。是掌管典禮、編撰諸事的官職。北齊置文林館學士,北周置麟趾殿學士,皆掌著述。南梁有抄撰學士,隋有東宮學士。唐初開文學館,以大臣十八人兼學士,討論文典,號稱十八學士,又置弘文館學士,講論文義,商量政事。李世民時命學士起草詔令,無名號。后設北門學士、集賢院學士等。開元二十六年(738)置翰林學士,掌起草詔令,沿襲至明。唐并有集賢院侍講學士與侍讀直學士,唐、宋皆有翰林侍讀學士與侍講學士,為皇帝講論經史,沿襲至清。白居易、歐陽修蘇軾司馬光沈括宋濂等都曾是翰林學士。

民間習慣上稱有文采的飽學之士為“學士”,最著名的莫過于蘇東坡“蘇學士”了。另外,學士和大學士差距很大,學士大多是舞文弄墨、實權不大的官員,可是大學士的地位就非同一般了。唐、宋時,“學士”前加“大”的可都是宰輔重臣。到了清代,大學士成為文臣的最高職位,官至正一品。

現在,文學學士(Bachelor of Art Degree)屬于學位的一種,它是對教育程度和學術水平達到規定標準的學生授予的一種學術稱號。

種類

學位是標志被授予者的受教育程度和學術水平達到規定標準的學術稱號。

我國學位分學士、碩士、博士三級,分為文學、哲學、理學、工學、經濟學等門類,由國務院授權高等學校授予。目前,中國是按哲學、經濟學、法學、教育學、文學、歷史學、理學、工學、農學、醫學、軍事學、管理學等十二個門類授予學位的。在門類的基礎上又進行了適當歸并。

根據不同學科專業,學位服按文、理、工、農、醫、軍事六大類分別標為粉、灰、黃、綠、白、紅顏色。

服裝

我國的學位服是根據1994年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的決定統一制作而成的,款式、顏色與世 界慣例大致相同,區別僅僅是學位袍在袖口處繡有長城圖案,袍的前襟紐扣采用中國傳統的布制黑色“如意”扣,套頭三角兜形垂布采用織有中國民族特色花紋的織錦緞制作。

①學位服分為:校長服、導師服、博士服、碩士服、學士服五種;

②每套學位服由學位帽、流蘇、學位袍、垂布等四部分組成;

③垂布按文、理、工、農、醫、軍事六大類,采用不同的飾邊顏色區分,分別標為粉、灰、黃、綠、白、紅顏色;

④流蘇分為:校長(導師)流蘇、博士流蘇、碩士流蘇、學士流蘇。

證書

學位證書不同時期有不同的樣式,但證書上面都印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國徽下印有“學士證書”字樣;版心為淺綠色,同時印有授予學士學位的有關內容;右側留有粘貼學位獲得者照片的位置。在版心底沿上方,按授予學位對象不同,分別印有“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和“來華留學本科畢業生”字樣。

學位授予辦法

1.學位授予的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第四條規定:高等學校本科畢業生,成績優良,達到下述學術水平者,授予學士學位。

(一)較好地掌握本門學科的基礎理論、專門知識和基本技能。

(二)具有從事科學研究工作或擔負專門技術工作的初步能力。

2.學位授予的程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第三條規定:學士由國務院授權的高等學校授予。高等學校本科學生完成教學計劃的各項要求,經審核準予畢業,其課程學習和畢業論文(畢業設計或其他畢業實踐環節)的成績,表明確已較好地掌握本門學科的基礎理論、專門知識和基本技能,并且有從事科學研究工作或擔負專門技術工作的初步能力的,授予學士學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第四條規定:授予學士學位的高等學校,應當由系逐個審核本科畢業生的成績和畢業鑒定等材料,對符合本暫行辦法第三條及有關規定的,可向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提名,列入學士學位獲得者的名單。

3.無資格學校授予學位的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規定指出,非授予學士的高等學校,對達到學士學術水平的本科畢業生,應當由系向學校提出名單,經學校同意后,由學校就近向本系統、本地區的授予學士學位的高等學校推薦。授予學士學位的高等學校有關的系,對非授予學士學位的高等學校推薦的本科畢業生進行審查考核,認為符合本暫行辦法第三條及有關規定的,可向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提名,列入學士學位獲得者的名單。

4.學士學位的頒發:

《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第五條規定:學士學位獲得者的名單,經授予學士學位的高等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查通過,由授予學士學位的高等學校授予學士學位。

參考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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