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美安全保障條約》(英文名:Treaty of Mutual Cooperation and Security Between the United States and Japan)是于1951年9月8日日本和美國在舊金山美國陸軍第六軍司令部簽訂的軍事同盟條約。此條約不僅構成規定日本從屬美國的法律依據,而且使美國可以在日本幾乎無限制地設立、擴大和使用軍事基地。
1950年,美國出于推行“冷戰政策”的需要,決定重新武裝日本并使之成為美國在遠東的主要軍事基地。為使此目的合法化,美國同日本簽訂該條約。1952年4月28日生效。條約由前言和5項條款組成。規定日本承認美國有權在日本駐扎陸、海、空軍;駐日美軍可根據日本政府的要求,鎮壓“內亂”和“暴動”、對付外來武力進攻;未經美國同意,日本不得將任何基地給予第三國;駐軍的配備條件另由日美行政協定規定等。1960年,該條約為《日美共同合作和安全和約》所代替。1996年4月,日美發表了《日美安保聯合宣言》。1997年日美修訂《日美防衛合作指針》,2015年4月,再次修訂后的新版《日美防衛合作指針》出臺,將同盟關系擴展到“無縫合作”,2024年9月,自由民主黨總裁石破茂認為應該修改《日美安保條約》,糾正日美同盟的“不對稱性”,讓日本自衛隊駐扎美國關島。
《日美安保條約》是東西方美蘇冷戰條件下的特定產物。從某種意義上說,《日美安保條約》是日美各取所需、互為支持的保證書。
歷史沿革
1950年,美國出于推行“冷戰政策”的需要,決定重新武裝日本并使之成為美國在遠東的主要軍事基地。為使此目的合法化,美國同日本簽訂該條約。
1951年9月8日,在日本與美、英、法等48個戰勝國(不含中華人民共和國)片面簽訂《舊金山對日和約》五小時后,日美簽署舊《日美安保條約》。其主要內容包括:美國有權在日本國內及其周圍駐扎陸海空軍;根據日本政府請求,美國軍隊可以鎮壓日本國內發生的暴動和騷亂;美軍駐扎條件由兩國間的行政協定另行規定。?
1952年2月28日,日美兩國根據《日美安全保障條約》第3條規定,在東京簽訂了《日美行政協定》,協定正文有29條,詳細規定了駐日美軍的地位及特權,如日本向美軍提供基地和設施,承認美國使用、管理和保衛這些基地及設施的權利;美國軍人及其家屬犯罪,日本無審判權;日本每年向美國支付1.55億美元的防衛經費等。同年4月28日,行政協定與《舊金山對日和平條約》、《日美安全條約》同時生效。條約執行中,連續發生美軍暴行事件,引起日本人民的強烈反對。行政協定為駐日美軍繼續維持“占領軍”特權提供了更為具體的條約保障。例如,第十七條第2款規定:“直至關于軍隊地位的北大西洋條約國間協定生效期間,合眾國的軍事法庭及當局有對美軍及其相關人員在日本國內所犯一切罪行的專屬審判權。”1953年9月29日,兩國修改了《行政協定》中關于美軍犯罪的審判條款,規定除執行公務外,美軍犯罪的第一次審判權屬于日本,使其看上去更“平等”,然而雙方又以“密約”形式基本保留了原協定中規定的美國軍隊特權。
20世紀50年代,以砂川事件為代表,日本本土的反美與反基地斗爭逐步激化,使駐日美軍的軍事活動遭遇困境。為此,美國政府開始與日本就修改條約舉行談判。1960年1月19日,日本首相岸信介和美國總統D.D.艾森豪威爾在華盛頓簽訂《日美共同合作和安全條約》(通稱《新日美安全條約》),明確美國對日本的防衛任務,去掉了飽受爭議的“內亂條款”,并且規定條約的期限為十年。該條約于1960年6月23日雙方互換批準書后生效。根據舊安保條約第一條,駐日美軍可在日本政府的請求下鎮壓日本國內的大規模騷亂,這一“內亂條款”被日本民眾視作美軍對日本內政的干涉而遭批判。但是,與日本希望改變日美不平等地位的目標相左,1960年“日美行政協定”被更名為“日美地位協定”,美方仍舊確保了駐日美軍的特權,并使美軍基地的使用權進一步固定化、明確化。廢除了日方分擔的防衛經費。新條約的簽署引發了當時日本民眾大規模抗議浪潮(即反安保斗爭)。1959~1960年,日本人民為反對修訂《日美安保條約》,進行了23次全國統一行動,每次參加統一行動的人數少則幾百萬,多則上千萬,迫使美國總統艾森豪威爾取消訪日計劃,岸信介首相也被迫下臺。1960年5月14日共有1000萬人在寄到日本國會的請愿書上簽名。6月5日,有650萬人參加抗議活動。6月15日,580萬群眾參加抗議條約簽字和艾森豪威爾準備訪日活動。
其后60年間,經歷了美蘇冷戰對峙深化時期、冷戰后時期、進入21世紀后的9.11事件,特別是安倍晉三第二次執政后,《日美安保條約》逐步得到加強并不斷完善。1970年到期后,日本政府通知美國政府,宣布自動延長。20世紀70年代末期,針對遠東地區美國整體實力的衰弱以及蘇聯軍事力量增強的狀況,日美經過兩年多協商于1978年制定了《日美防衛合作指針》,就防止日本遭到入侵、遭到武力攻擊以及遠東發生對日本產生重要影響的事態作了具體規定,旨在規定“日本有事”時自衛隊和美國軍隊的任務分工。1996年4月,日美發表了《日美安保聯合宣言》。1997年日美修訂《日美防衛合作指針》,將日美軍事合作擴大到與朝鮮半島局勢等相關的“周邊事態”。
2005年2月19日,日本外相、防衛廳長官與美國國務卿、國防部長在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舉行日美安全保障協商委員會,即“2+2”會談。會談后兩國發表了全面調整日美防衛合作指針的《共同聲明》,首次將中國臺灣、核危機、日俄南千島群島問題、駐日美軍基地與日本自衛隊基地相互使用等列為日美軍事同盟“重新定義”的主要內容。
2014年4月25日,美國白宮發表了總統奧巴馬與日本首相安倍晉三舉行首腦會談后的美日聯合聲明。2015年4月,再次修訂后的新版《日美防衛合作指針》出臺,將同盟關系擴展到“無縫合作”,并擴大聯盟范圍,包括“對區域和全球安全的保護”。最明顯的修改是將與朝鮮半島突發事態有關的“周邊事態”重新定義為“對日本和平與安全帶來重要影響的事態”(即“重要影響事態”)。?
2024年9月,自由民主黨總裁石破茂認為應該修改《日美安保條約》,他在文章中表示,其目標是將日美關系升級為與英美關系類似的對等同盟關系,增強日美威懾力。石破茂指出,修改“非對稱防務條約”的時機成熟。他還提議,修改承認駐日美軍法律特權的《日美地位協定》。
條約正文
全名:《日美安全保障條約》
美參院——釣魚島適用《日美安保條約》
簽訂人:日本首相吉田茂、美國國務卿艾奇遜
日本和美利堅合眾國之間的相互協力及安全保障條約
日本國和美利堅合眾國希望加強兩國間的傳統友好關系,并且擁護民主主義的諸原則,個人的自由及法制,進一步促進兩國間的密切的經濟合作,經濟的安定和福利的改善。兩國再次確認對于聯合國憲章的目的和原則的信念以及和全世界所有政府和人民一道和平地生活的愿望。兩國確認保有聯合國憲章所制定的個別或集體的自衛權。兩國為了維護俄羅斯遠東地區的國際和平與安全,決定締結此條約。協定如下:
第一條 維護和平的努力
締約國遵守聯合國憲章的規定,通過以和平手段解決各自的國際紛爭,來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及正義。即便是為了保持領土完整和政治的獨立,也應該慎重使用以武力威嚇,武力行使及與聯合國的宗旨不相符的方法。締約國和其他愛好和平的國家一起,為了能夠使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的聯合國宗旨得到更加有效地執行,努力加強聯合國組織。
第二條 經濟合作的促進
締約國通過強化其自由的主制度,促進作為這些制度的原則,改善安定和福利條件,為和平友好的國際關系的進一步發展做出貢獻。締約國努力消除彼此間的差異,促進兩國間的經濟合作。
第三條 自衛力的維持發展
締約國通過個別及相互的合作,持續有效的資助和相互援助,發展和維護在憲法規定的基礎上的各自的抵抗武力攻擊的能力。
第四條 隨時協議
締約國就本條約的實施隨時進行協議。另外,在日本國的安全和俄羅斯遠東地區國際和平與安全受到威脅的時候,在締約國的任何一方的要求下隨時可以進行協議。
第五條 共同防衛
各締約國宣誓在日本國施政的領域下,如果任何一方受到武力攻擊,依照本國憲法的規定和手續,采取行動對付共同的危險。
前記的武力和作為結果所采取的全部措施必須按照聯合國憲章第51條的規定立即報告聯合國安全理事會。這些措施在聯合國安理會采取了某些國際和平與安全的措施之時必須停止。
第六條 基地的許可
為了對日本國的安全及維持遠東的國際和平與安全做出貢獻,允許美國的海,陸,空三軍使用日本國內的設施及區域。
關于前記的日本國內的設施,區域及駐日美軍的地位問題,遵照以代替1952年2月28日在東京簽署的日本國與美國的安全保障條約的第3條為基礎的行政協定的個別協定及其他已達成的協議。
第七條 與聯合國憲章的關系
本條約不得被理解為對依照聯合國憲章所規定的締約國的權利和義務以及對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的聯合國的責任產生了影響。
第八條 批準
本條約必須經依照日本和美利堅合眾國憲法上的手續的批準。兩國在東京互換批準書時生效。
第九條 舊條約的失效
1951年9月8日在舊金山簽署的日美安保條約在此條約生效之時失效。
第十條 條約的終了
本條約是為了維護在日本的國際和平與安全所制定的具有聯合國措施效力的充分的規定。到日美兩國承認的期限為止擁有效力。
相關事件
美國帶核進入日本
在1969年向日本歸還沖繩縣的談判過程中,美國政府內部曾探索與日方達成“緊急事態時美方可攜帶核武器進入日本本土”的協議,并寫入當朝鮮半島和中國臺灣發生緊急事態時,允許美國軍隊在未進行事先磋商的情況下使用駐日美軍基地。這份日期為1969年6月26日的美國國務院絕密文件顯示,當月初的日美外長會談上,日本時任外相愛知揆一遞交了為當年11月達成沖繩歸還協議而準備的日美首腦聯合聲明草案,美政府就此研究了不同方案。在“美方要求悉數列入”的聲明草案中,寫入在遠東發生緊急事態時允許攜帶核武器進入日本全境的條款。同時,美方認為日方不太可能公開接受該草案,還準備了將秘密協議作為附屬文件的另一套“日方更易接受的”方案。該方案采用秘密協議草案的方式將“美國可以攜帶核武器進入日本全境”這一內容表示出來。秘密協議草案其實就是沖繩縣歸還日本后召開的“日美安全保障磋商委員會”的會議記錄。
“保釣大事”
1971年,美國把琉球群島的“管轄權”交給日本,沖繩議會首次提出有關釣魚島的“領土防衛”問題。中國發聲明表示抗議,臺灣愛國青年及海外華人發動了轟轟烈烈的“保釣”運動。
美國前布什政府曾就釣魚島做出有損中國主權和利益的言論:(1) 釣魚島在日本的施政權下,(2)《美日安保條約》適用于日本施政權下的區域,(3)因此《美日安保條約》適用于釣魚島,以此來明確表示釣魚島是規定美國對日防衛義務的《美日安保條約》的適用對象。而奧巴馬政府則改變了布什前政府的政策。2009年1月上臺后,奧巴馬政府考慮到中國,僅表明了(1)和(2)的內容,并采取不對外明言(3)的方針。美國國務卿希拉里2010年10月27日與日本外相前原誠司在夏威夷火奴魯魯會談后向記者表示,釣魚島屬于《美日安保條約》第5條的(適用)范圍。這是奧巴馬政府首次公開做出上述表示。此外,在10月30日越南河內舉行的美中外長會談及隨后的記者會上,希拉里也明確宣稱釣魚島適用《美日安保條約》。
中國外交部發言人劉為民2012年7月10日表示,釣魚島自古以來就是中國固有領土,中國對此擁有無可爭辯的主權。第二次世界大戰后,美日拿中國領土釣魚島私相授受是非法和無效的。美日安保條約是美蘇冷戰時期的產物,是日美之間的雙邊安排,不應損害包括中國在內的第三方的利益。我們希望有關國家多做有助于地區和平與穩定的事情。2012年7月24日,日本外相玄葉光一郎在當日早上的參議院預算委員會上稱,要將釣魚島列入“美日安全保障條約”。并稱,這是他與美國國務卿希拉里共同作出的決定。
2012年12月5日,美國參議院在全體會議上表決通過了2013財年(2012年10月~2013年9月)國防授權法修正案。該法案明確寫到將釣魚島作為《日美安保條約》第五條的適用對象。該法案在經過與眾院協商,由美國總統奧巴馬簽署后正式成為法律。法案強調,反對試圖通過“武力威懾和動武”來解決領土主權問題的舉動。法案強調美國認為釣魚島“處于日本的實際控制之下”。
2025年2月,日本防衛大臣同美國防長通話期間,美方確認《美日安保條約》第5條適用于釣魚島。2月14日,中國國防部新聞發言人張曉剛大校對此表示,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是中國固有領土,無論美日說什么、做什么,都無法改變這一事實,更無法動搖中方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的決心意志。《美日安保條約》是美蘇冷戰產物,美日軍事安全合作不得針對第三國,更不應危害地區發展。2025年是第二次世界大戰勝利80周年,希望日方汲取歷史教訓,以實際行動體現走和平發展道路的決心,多做有利于增進國家間互信和地區和平穩定的事。
國際影響
日美同盟關系的維持與發展是戰后亞太地區國際關系,尤其是美國亞太地區安全戰略的基本組成部分,也是戰后日本安全防衛的根本保證。隨著國際形勢的變化,日美同盟關系也在不斷更新內涵和調整功能。2001年美國“9·11”事件后,日美同盟關系的重新調整,既是對1951年《日美安全條約》簽署以來歷次調整的繼續,更是對過去的超越;既是后冷戰時期美國全球軍事戰略重新部署在亞太地區的客觀體現,又是日本借機實現軍事大國的主觀訴求。日美同盟關系的調整不僅為日本的安全防衛和政治外交政策帶來了變化,還對亞太地區乃至世界的安全戰略態勢產生著深遠影響。
日美同盟自形成以來,經由日美兩國的戰略互動與協商,其使命與性質隨著國際安全環境改變而 不斷改變。美蘇冷戰背景下,它是一個防御性質的,旨在防衛日本。應對 蘇聯威脅的日美安保共同體。國際 安全格局轉變期,日美同盟經“重新定義”后,其使命是防衛日本,應付“周邊事態”,欲掌控東亞安全主導權。在“反恐合作”背景下,日 美同盟的使命是防衛日本,謀求東亞安全主導權,干涉全球事務。自日美同盟“重新定義”后,其性質轉向威懾性同盟,而反恐背景下的日美同盟開始轉向具有攻擊性色彩的同盟。
評價
總體來看,日美兩國不斷升級同盟關系,推動防務合作領域從戰略層級向戰術層面延伸,試圖形成以防務一體化為軸心,指揮體制、基地布局、戰術概念和航空武器系統相“統一”的聯合作戰指揮體系,其性質遠遠超出“保護日本”的本來目的。??
同時,日本大幅提高安保能力,逐年增加防衛預算,不斷放寬武器出口限制,謀求軍力突破性發展。通過夸大“安全威脅”“尋求自保”等方式推進軍力建設,其隱蔽性與迷惑性減輕了外部阻力和壓力。而駐日美軍已經逐漸從防范日本軍國主義復活的“瓶塞”,變成推動日本軍力發展的“助推器”。美國縱容日本擴軍備武,不僅加劇地區軍備競賽,還會沖擊地區和平安全,后續發展值得高度警惕。(中國軍網-中國國防報)
參考資料 >
The Origin and Essence of U.S. Neutrality Policy on the Diaoyu Islands Dispute.知網空間.2024-09-30
1951年9月8日 日美安全保障條約簽訂 .中國軍網.2024-09-30
六十年日美同盟關系,“不朽支柱”?.六十年日美同盟關系,“不朽支柱”?.2024-09-30
欲修改《日美安保條約》,石破茂:“讓自衛隊駐扎關島”.百家號.2024-09-30
《日美地位協定》的本質與制度支撐.人民網.2024-09-30
日美安全保障條約.日本防衛省.2024-09-30
日媒:美曾想帶核武器入日 應對東亞危機.百家號.2024-09-30
東海浪濤急:揭密釣魚島問題的前世今生.華聲在線綜合.2023-07-25
日稱美決定公開宣稱釣魚島適用美日安保條約.環球網.2024-09-30
日本外相稱將把釣魚島列入“美日安保條約”.中國新聞網.2024-09-30
美參院通過涉釣魚島法案 稱日本“實際控制”釣魚島.人民網.2012-12-05
國防部:日方應多做增進國家間互信和地區和平穩定的事.南方新聞網-今日頭條.2025-02-14
403 Forbidden.403 Forbidden.2024-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