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是能夠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發生變化的法律事實,又稱消滅時效,是指權利人在一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即在某種程度上喪失請求利益的時效制度。設立訴訟時效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促進法律關系安定,及時結束權利義務關系的不確定狀態,穩定法律秩序,降低交易成本。通俗而言,訴訟時效是當事人的勝訴權得到司法保護的有效期間。
訴訟時效最早起源于兩千多年前的羅馬法,其后被世界各國民法所沿襲,被絕大多數國家的民事立法所采用。在德國、日本、意大利等國的民事法律制度中與之相對應的概念是“消滅時效”。新中國成立后,198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就訴訟時效的期間、起算、中斷、中止、延長等情況作了規定,正式確立了單一的訴訟時效制度。2017年3月15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中訴訟時效的規范內容較《民法通則》變化較大,但仍無法涵蓋中國民法實質意義上的訴訟時效制度。2020年5月28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對訴訟時效作進一步規定。訴訟時效由兩個基本要素構成:一是須經過一定的期間,二是須權利人持續地不行使權利。訴訟時效期間主要分為三類:普通訴訟時效期間、特別時效期間和最長訴訟時效期間,普通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最長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十年,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計算。學理上認為訴訟時效的規定為強制性規定,訴訟時效具有法定性。訴訟時效應當主要適用于債權請求權,物權請求權通常不適用。
訴訟時效的制定有利于穩定財產關系,促使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也有利于法院更好地收集證據,解決糾紛等。
定義闡釋
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義務人有權提出拒絕履行的抗辯的法律制度。一旦過了訴訟時效,權利人將失去勝訴權利,即勝訴權利歸于消滅。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內,權利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如權利人有相應的事實和法律依據,人民法院會判決權利人勝訴,如果義務人不履行法院判決書確定的義務,權利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而在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之后,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護。訴訟時效期間可因法定事由中斷,包括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權利人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等,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訴訟時效由兩個基本要素構成:一是須經過一定的期間。期間的長短,因情形而異。二是須權利人持續地不行使權利,即權利人在能夠行使權利的情況下不行使權利,且該狀態持續一定時間。
發展沿革
世界發展
現代西方的兩大法系即歐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均受羅馬古老法律制用度的影響,訴訟時效的出現應追溯至兩千多年前的羅馬法。羅馬法早期的訴訟沒有時間限制,自《十二銅表法》正式規定取得時效制度后逐步出現訴訟時效的萌芽。
在裁判官法時代,即公元前367年,羅馬創設了大法官職位,也稱裁判官,負責處理羅馬市民之間的糾紛。裁判官在執行職務的過程中所頒布的諭令形成了裁判官法,或稱大法官法,此法規定大法官所準許的訴權,當事人原則上需在一年內提出訴訟請求,否則就喪失訴權,這就是所謂的有期訴權,區別于羅馬民法上的永久訴權。
在羅馬帝國時代,即從公元前1世紀末帝政開始至公元前5世紀西羅馬帝國滅亡時期,較為完整的訴訟時效制度得以確立。法律規定一切訴訟須按期提起,永久訴訟也必須在規定的30年期間內起訴,凡市民法或裁判官法之請求權依法不依30年以下時效期間而消滅者,均因30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在歐洲的中世紀的早期和中期,神學主義的政治法律觀占據統治地位,該時期訴訟時效幾乎沒有建立的社會條件。隨著生產力水平的提高及資本主義生產關系的萌芽,大約從12世紀起,大陸法系的法學家開始用邏輯及學術的方法對羅馬法教科書進行解釋,史稱注釋法學派,主要圍繞《國法大全》展開研究,各國法學家將羅馬法傳播到本國。
17世紀中葉至18世紀末,英國、美國、法國等國相繼取得資產階級革命勝利后,以德國、法國為代表的資本主義國家效仿羅馬法,時效制度作為羅馬法的最重要一章,為各國所借鑒。
中國發展
延續幾千年的中華法系的特征是長期以來諸法合體,民刑合一,尤其是訴訟時效與中國民間長期奉行"欠債還錢"等傳統觀念不合,故在中國固有法中并無訴訟時效制度。直到1929年國民政府先后頒布了《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總則編和物權編,分別規定了訴訟時效和和取得時效制度。這一立法體例,實際上仿效了《德國民法典》關于時效分立的立法模式。新中國成立后,中國民法典參照《蘇俄民法典》,僅規定了訴訟時效而否定取得時效。1986年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其中第7章為訴訟時效,就訴訟時效的期間、起算、中斷、中止、延長等情況作了規定。至此,新中國正式確立了單一的訴訟時效制度。
2008年8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50次會議通過,對訴訟時效具體實施問題作出了更加詳盡的規定。此外,自1980年代以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發布的各種關于訴訟時效具體適用的司法解釋、批復、意見、通知、會議紀要等構成實質意義上的訴訟時效規則,計有百件之多。2017年3月1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其中訴訟時效的規范內容較《民法通則》第7章有較大變化,仍無法涵蓋中國民法實質意義上的訴訟時效制度。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其中第9章對訴訟時效進一步規定,包括普通訴訟時效期間及起算規則、最長權利保護期間,分期履行債務的訴訟時效起算規則、特殊民事主體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起算規則,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法律效果、訴訟時效的援引等12個條文。為確保《民法典》的實施,2020年12月29日最高法院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主要根據《民法典》已對相關問題進行規范的情況下,在原司法解釋的基礎上進行局部修訂,相關內容與原司法解釋并無實質區別。
主要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同時規定了普通訴訟時效期間、特別時效期間和最長訴訟時效期間,從三者的起算規定看,中國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兼采了主觀標準和客觀標準。
主觀訴訟時效
主觀訴訟時效,包括普通訴訟時效期間和特別訴訟時效期間,二者自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遭受侵害和義務人之日起計算。二者的起算需滿足以下條件:
(1)權利客觀上受到侵害。權利受到侵害是訴訟時效期間起算的前提之一,如權利未受到侵害,不涉及訴訟時效問題。
(2)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受到侵害。雖然權利客觀上受到侵害,但是權利人可能并不知道權利受侵害情況,故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應將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受侵害作為條件之一。所謂應當知道指的是以一般人的標準,權利人在當時的情況下應當知道權利受到侵害。
(3)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具體侵害人。權利人知道權利受侵害還不夠,如果不知道侵害人是誰,也無法行使請求權,故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還需要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具體的義務人。
普通訴訟時效
普通訴訟時效,又稱一般訴訟時效,是指在一般情況下普遍適用的時效,這類時效不是針對某一特殊情況規定的,而是普遍適用的。一般訴訟時效期間為3年,可以適用民法典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不適用延長的規定。
特別訴訟時效
特別訴訟時效,是指針對某些特定的民事法律關系而制定的訴訟時效。根據特別法優先于普通法的原理,特別時效優先于普通時效適用。具體如下:
(1)分期債務的訴訟時效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見《民法典》第189條);
(2)對法定代理人請求權的訴訟時效自終止之日起計算(見《民法典》第190條);
(3)未成年人遭受性侵的訴訟時效自年滿18周歲之日起計算(見《民法典》第191條)。
《民法典》第188條第2款關于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時間還規定了“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即普通訴訟時效期間和特別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時間也有例外規定。這些規定優先于《民法典》規定的普通時效期間和特別時效期間。例如:
客觀訴訟時效
客觀訴訟時效,即指最長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計算且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斷、中止規定。最長訴訟時效為20年。如果權利受到侵害的事實發生之后,權利人一直不知道或者不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及其義務人的,則從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計算,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關于最長訴訟時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條件較彈性,關鍵在于對特殊情況的判斷,并且必須有權利人的申請。訴訟時效的延長只針對最長的訴訟時效,不包括一般訴訟時效和特別訴訟時效。相較于普通訴訟時效和特別訴訟時效,最長訟訴時效具有以下特點:
(1)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計算。最長訴訟時效采用客觀標準,從權利受到損害之日開始計算。
(2)不考慮權利人何時知道權利受到侵害及具體義務人。即使權利受到侵害后權利人一直不知道,但是只要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除極特殊情況下的訴訟時效延長外,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3)具有固定性,該期限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固定為20年時間。
特殊情形
訴訟時效延長
訴訟時效延長是在訴訟時效期滿后,權利人基于正當的事由申請延長訴訟時效期間,由人民法院決定是否延長的制度。訴訟時效期間的延長須滿足“有特殊情況的”要求。結合《民法通則意見》第169條的規定,訴訟時效期間的延長的適用需要注意以下問題: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未限制可以延長的訴訟時效期間的類型,故訴訟時效期間的延長適用于普通訴訟時效期間、特別訴訟時效期間和最長訴訟時效期間等全部訴訟時效期間。
(2)訴訟時效期間的延長需因權利人由于客觀的障礙在法定訴訟時效期間內不能行使請求權,且不能通過時效中止和中斷等制度來避免訴訟時效期間的期滿。
(3)訴訟時效期間的延長需要根據權利人的申請,人民法院不主動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4)訴訟時效期間是否延長由人民法院根據案件情況決定,是“可以”延長而非應當延長。
訴訟時效中止
訴訟時效中止是指在時效進行過程中,因發生一定法定事由使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從而暫停計算時效期間,待阻礙消滅后再繼續計算時效期間的制度。現行法的訴訟時效中止規則在性質上基本屬于進行停止規則,但在中止效力方面吸收了完成停止的部分規則內容。法律之所以規定時效中止,主要為防止因權利人非因自身原因而造成時效屆滿,保證權利人能夠有足夠的時間主張權利。
構成要件
訴訟時效中止包括四個構成要件:
(1)訴訟時效中止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內
所謂中止,簡言之即“中間停止”,訴訟時效中止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內,如果訴訟時效期間尚未開始起算,或者訴訟時效期間已經屆滿,不產生訴訟時效中止的問題。
(2)訴訟時效中止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普通訴訟時效期間為3年,如果中止事由發生在前兩年半的期間內,不發生訴訟時效中止的效力,只有中止事由發生在最后6個月內才產生中止效力。當然,如果中止事由發生在最后6個月之前,但是持續到最后6個月期間內,可以自最后6個月期間開始發生中止效力。
(3)訴訟時效中止須發生中止的事由
(4)權利人在中止事由發生期間不能行使請求權
訴訟時效中止的根本原因在于中止事由發生和持續期間權利人無法行使請求權,如果中止事由并未造成權利人無法行使請求權的障礙,例如,雖然發生的不可抗力,但是不可抗力并未影響權利人請求權的行使,則不發生時效中止的效力。
法定事由
引起訴訟時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或者障礙類型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1)不可抗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80條第2款的規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不可抗力是不能為人的意思所左右的客觀情況,不能歸責于當事人,因不可抗力無法行使權利不構成權利的怠于行使,故產生時效中止的效力。但是,如果雖然發生了不可抗力,甚至對權利人造成了一定影響,但沒有達到足以妨礙權利人行使權利的程度,訴訟時效不中止。
(2)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代理權、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3)繼承開始后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一方面,對最終確定的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而言,繼承開始后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時,其是否為權利人尚不明確,無權向債務人主張權利,更不能認定為怠于行使權利;另一方面,對繼承人的債權人而言,繼承開始后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其不清楚具體的義務人是誰,無法主張權利,也不能認定為怠于行使權利。這些情況都屬于非因權利人主觀原因,而是由于存在的客觀障礙導致權利無法行使,故時效應當中止。
(4)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時存在行使權利的客觀障礙,符合訴訟時效中止規定的精神。《民法典》未對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作出更具體的規定,一般認為,以下情形可以認定為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一是義務人與權利人之間存在代表與被代表的關系,也就是義務人是權利人的法定代表人,權利人行使請求權需要義務人或義務人授權的人代為行使,此時要求權利人向義務人行使請求權是不現實的。二是權利人是義務人的控股子公司。義務人是權利人的控股股東,根據公司的決策機制,在義務人不同意權利人向其主張權利時,權利人無法行使該權利。三是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限制人身自由。權利人行使權利包括委托他人行使權利均以人身自由為前提,如果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限制人身自由,客觀上無法主張權利。
(5)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鑒于社會生活的紛繁復雜,法律無法窮盡列舉全部的中止事由,故對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的情形設置兜底條款,法官可根據具體案件情況進行判斷。
法律效力
訴訟時效中止產生如下法律效力:
(1)訴訟時效期間停止計算
這是訴訟時效中止的重要效力之一,在訴訟期間屆滿前的6個月,發生中止事由的,訴訟時效期間停止計算,無論中止事由經過多長期間,訴訟時效均不會屆滿。
(2)此前已經經過的訴訟時效期間仍然有效
訴訟時效中止只是停止時效期間的繼續計算,已經經過的期間不重新計算。
(3)中止事由消失后再計算6個月時效期間
不管中止事由發生前已經經過了多久的訴訟時效期間,也不論中止事由延續時間的長短,中止事由消失后,訴訟時效期間一律再計算6個月。即:扣除中止事由持續的期間,訴訟時效總期間可能超過3年,但不會超過3年6個月。
訴訟時效中斷
訴訟時效中斷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進行中,因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等法定事由的發生,導致已經經過的時效期間全部歸于消滅,待該法定事由終止后,訴訟時效期間重新開始計算的法律制度。訴訟時效制度的設立目的在于維護穩定的市場交易秩序乃至社會秩序,鼓勵和推動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對于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或者類似情形,比如義務人履行義務的情況下,訴訟時效的期間就不應再計算,這時就會產生訴訟時效中斷的問題。
法定事由
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表明權利人積極行使權利,這當然屬于合法阻卻訴訟時效完成的訴訟時效中斷法定事由。《訴訟時效規定》第10條的情形即是對權利人主張權利的具體細化規定。由于本條對這一情形的規定仍然較為原則,故上述司法解釋與本條規定不沖突的仍然要繼續適用。這里的權利人向義務人主張權利具有相對性和特定性,但是對于有權代理或者代表權利人行使權利、義務人履行義務的人之間作的要求義務人履行義務的情形也應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果,這同樣適用于表見代理和表見代表的情形。
(2)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通常是指義務人承認并同意履行義務的情形。義務人向權利人同意履行義務,可以使權利人無需再通過其他方式明確和維持權利,這時該權利人沒有行使權利,不應理解為其怠于行使權利,故訴訟時效期間應當中斷。依據《訴訟時效規定》第16條的規定,義務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擔保、請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償債務計劃等承諾或者行為的,應當認定為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當事人一方“同意履行義務”。這里的義務人同意履行債務也包括其代理人、監護人、財產保管人等履行債務的情形。
(3)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權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是其以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的方式向義務人主張權利。應該說這也是權利人主張權利的一種方式,這些事由當然具有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這里的提起訴訟,并不限于民事訴訟,也包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等。
(4)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依據《訴訟時效規定》第13條的規定,申請支付令,申請破產、申報破產債權,為主張權利而申請宣告義務人失蹤或死亡,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訴前臨時禁令等訴前措施,申請強制執行,申請追加當事人或者被通知參加訴訟,在訴訟中主張抵銷,其他與提起訴訟具有同等訴訟時效中斷效力的事項。這些內容應當都屬于這一情形。
重新起算方法
重新計算時效期間的起算點的方法為:
(1)以起訴或提請仲裁、調解的,自判決、裁定、調解協議生效之時起重新起算;
(2)以其他方式主張權利而中斷的,自中斷原因發生時重新計算;
(3)因債務人同意履行債務而中斷的,自中斷原因發生時重新計算。
法律特征
學理上認為訴訟時效的規定為強制性規定,不允許當事人排除其適用、也不允許當事人對其期間的長短進行約定。此即為訴訟時效的法定性。時效制度是基于維持社會秩序之公益上之理由而設,故關于時效之規定為強行法。其期間不得加長或減短。訴訟時效法定性包括兩方面內容:一是訴訟時效的期間、計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斷的事由由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無效;二是當事人對訴訟時效利益的預先放棄也無效。具體如下:
(1)訴訟時效期間要依法確定,當事人的約定與訴訟時效的法律規定相沖突的,無效。比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88條規定,普通訴訟時效期間為3年,如果當事人約定為2年的,則當然無效。
(2)訴訟時效的計算方法要依照《民法典》及其他法律規定來確定,當事人的約定與法律規定相沖突的,無效。關于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必須依據《民法典》第188條的規定進行。
(3)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事由要依法確定,當事人約定違反法律規定的,無效。對此,應當依據《民法典》第194條、第195條的規定確定。
(4)當事人預先放棄時效利益的約定無效。“預先放棄”,是指權利人對尚未取得的訴訟時效利益進行放棄。通常而言,對于合同案件,在合同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訴訟時效期間并未開始計算,債務人尚未取得訴訟時效利益,這時債務人放棄時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適用范圍
訴訟時效的適用范圍,在民法學理中亦被稱為訴訟時效的客體。《民法典》第188條將訴訟時效的客體僅表述為“民事權利”,并未進一步將民事權利區分為支配權、請求權、抗辯權及形成權等具體權利類型。
作為訴訟時效的客體的權利,應當具有以下特征:一是權利人與義務人具有特定性。要作為訴訟時效的客體,權利人和義務人 都必須是特定的。權利人權利的行使需要義務人協助,如果權利人行使權利不需要義務人協助,系其自主行為,與義務人無關,則不必要促使權利人行使權利,權利人或及時或不及時行使權利,既對義務人不造成影響,也不影響社會交易秩序,那么也不必要適用訴訟時效。二是權利的內容具有財產性。訴訟時效制度本質上是維護社會交易秩序的穩定,具有財產內容,因此,訴訟時效的客體必須是財產性權利,而非人身性權利。盡管人身權的行使與財產權具有一定的聯系,并能為權利人帶來財產利益,但其行使目的主要是實現權利人作為民事主體的價值,而與社會交易的穩定與安全無緊密關系。故不具有財產性的權利一般不能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三是有利于保護公共利益。訴訟時效制度設定的根本目的在于通過維護社會交易秩序進而保護社會公共利益,如果適用訴訟時效制度將損害公共利益,則有違訴訟時效的目的,故對該類權利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主要適用情形
訴訟時效應當主要適用于債權請求權。債權請求權,是指特定的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為一定行為或者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包括合同之債、侵權之債、不當得利之債、無因管理之債等。訴訟時效適用于債權請求權,原因在于:一是請求權的實現有賴于債務人履行一定的義務,但是債務人承擔的義務負擔應當在一定的期限內存在,法律不應無限期保護債權人的請求權,否則不利交易秩序的穩定,在此點上其不同于支配,故此,請求權應當受到訴訟時效期間的限制。二是訴訟時效發生的基本效果即為賦予債務人以抗辯權,抗辯權與請求權是相對應的權利,是一種對請求權進行防御的權利,故此,時效抗辯權只能針對請求權適用。
排除適用情形
在民事訴訟中,許多當事人的權利不具有訴訟時效客體的特征,故不是訴訟時效的客體,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根據《民法典》第196條,下列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或扶養費;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其他請求權。
支配權
支配權體現為權利人對客體的支配和排他性權利。支配權的實質在于利益的直接實現性和對應義務的消極性,在權利的行使過程中,第三人只負擔消極義務,雙方無從發生積極性的請求權的法律關系,對支配權而言,無論是財產利益的支配還是對人身利益的支配,它大多是沒有期限限制,而且也不可能是有期限限制的。例如,人格權、所有權都具有永恒性,法律不可能對這些權利存續期限作出限制,這就決定了它必然排斥訴訟時效的適用。
抗辯權
抗辯權是指義務人對權利人行使權利拒絕的權利,是對抗請求權的權利,是對請求權進行防御的權利,因此,與請求權相伴而生。當對方行使請求權時,權利人即可以以抗辯權相對抗,而當對方不行使請求權時,權利人自然無需行使抗辯權。因此,只有在對方當事人行使請求權時,才會有抗辯權,同時,抗辯權也不會因訴訟時效而消滅。
形成權
對形成權所作的限制為除斥期間,并非訴訟時效,故其非訴訟時效的客體。形成權不適用訴訟時效,因為形成權可以權利人單方的意志或單方行為,而使法律關系產生、變更和消滅,不需要對方當事人的配合。由于權利人行使其權利之前,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的內容始終處于不確定狀態,所以,形成權的行使要及時確定,不能夠像訴訟時效那樣可以中止、中斷和延長,否則將使法律關系不穩定。因此,對于形成權中的撤銷權,法律規定了一個固定不變的期限,即除斥期間,此期限相對于訴訟時效期限而言,一般較短。請求確認合同無效一般認為是一個事實的確認,與時間對權利的限制問題無關。確認無效屬于形成權的范圍,而不是請求權問題。確認合同無效的請求,本身僅僅是指向人民法院或仲裁組織提出要求,而不是要求對方當事人作出一定的給付,并不存在強制權利實現的問題。所以,請求確認合同無效不受時效限制。
關于撤銷權、解除權等形成權不適用訴訟時效而適用除斥期間的規定,其關鍵要素主要包括四個方面:其一,撤銷權、解除權等形成權不適用訴訟時效規則,債務人不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92條的規定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主張不履行義務的抗辯,只能依據形成權的法定期間或者約定期間的完成主張權利消滅。其二,作為權利存續期間的除斥期間,與訴訟時效的法定性不同,除了由法律規定以外,當事人可以約定形成權的存續期間。比如《民法典》第564條關于合同解除權行使期限的規定。其三,期限屆滿后的法律效果與訴訟時效規則不同,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只是使義務人獲得訴訟時效的抗辯權,相關請求權并未消滅,義務人可以放棄時效抗辯自愿履行義務;形成權的存續期間屆滿后,其法律效果是使形成權絕對、當然、確定地消滅,即權利本身直接消滅。其四,在法院是否可以主動援引上,二者存在不同。除斥期間的適用可以采取職權主義的模式,即除斥期間屆滿后,不必對方當事人主張,人民法院可以主動依照職權審查該期間是否屆滿以及該期間屆滿的效果,從而確定該權利絕對、當然、確定的消滅。
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撤銷權、解除權等權利的存續期間,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產生之日起計算,不適用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延長的規定。存續期間屆滿,撤銷權、解除權等權利消滅。
享有撤銷權的當事人一方請求撤銷合同的,對方當事人不能對撤銷合同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
請求權
請求權是指權利人可以要求他人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請求權以其基礎權利之不同,分為債權上請求權、物權上請求權、基于他物權上請求權、知識產權請求權。其中,物權請求權通常不適用訴訟時效規則。物權請求權,是指物權人在其物被侵害時或者可能被侵害時,基于物權有權請求恢復原狀或者停止侵害或者返還財產,是一種基于物權的獨立請求權。物權請求權一般不適用訴訟時效規則,理由是:一是物權本身作為支配權不適用訴訟時效規則,作為物權一部分的物權請求權,不能因時效期間經過而消滅;二是物權請求權的基本功能是保障權利人對物的圓滿支配,是一種保護物權的特有方法,所有權雖不消滅,如由其所生之請求權消滅,則等于有所有權而無所有物,即成為有名無實之所有權。
(1)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
這是排除對物權權能障礙的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規則,是基于所有權和其他物權的功能,根據物權法基本理論,無論經過多長時間,法律不可能任由侵害物權的行為取得合法性,如果允許上述情形中的請求權適用訴訟時效規則,將會發生物權人必須容忍他人對其行使物權進行侵害的結果,既對權利人不公平,也違反物權法的基本理論。
(2)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
其一,由于不動產物權以登記作為其享有和變動的公示方法,不動產登記簿的記載宣示了物權的歸屬,在通常情況下,如果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與實際占有人不符,因交易相對人在交易中應當負有合理的注意與謹慎義務,故此其不應對無權占有人產生民法上的合理信賴。在不動產登記制度下,如果允許已經登記的物權人返還財產請求權適用訴訟時效規則,將會動搖不動產登記制度的公信力。對農村中并未辦理不動產登記的部分房屋的返還請求權也應當排除訴訟時效規則的適用。其二,動產以交付與占有作為所有權享有及變動的公示方法,無權占有人持續占有動產超過一定期間,交易相對人容易對其產生合理信賴。故此,基于對信賴利益的保護是民法中的重要原則,普通動產的物權人的財產返還請求權應當適用訴訟時效期間的限制;對于采取登記對抗主義的“準不動產”,比如航空器、船舶、機動車等價值較大的動產,因其登記行為的效果與不動產一樣,同樣會產生公示公信力,應當與不動產的處理規則保持一致,不適用訴訟時效規則。
(3)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或者扶養費
這類情形主要為了保障相對弱勢群體的基本生活。
(4)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其他請求權
本項規定為兜底條款,以滿足審判實務復雜多樣性的要求。
(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的請求權
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規則,主要原因在于,儲戶對其存款不一定在短期內行使債權,基于其對銀行的信賴,即使其在三年內未支取,銀行也不能因所謂的時效期間經過可以不予返還本金及利息。同時,在銀行與儲戶的關系中,儲戶處于相對弱勢的地位,基于對儲戶利益的特殊保護,因儲蓄關系發生的債權請求權不應適用訴訟時效規則,在國外立法例中,也有類似的規定。
(2)兌付國債、金融債券以及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企業債券本息請求權
因為該種請求權的實現關系到社會公共利益的保護,如果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則將會使非特定的公眾投資者的切身利益受到損害。應當注意的是,此處要求企業兌付其發行的債券本息的請求權,必須是企業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債券,如果企業采用定向方式發行的債券,債券持有人對發行企業支付債券本息的請求權,應當適用訴訟時效規則。
(3)基于投資關系產生的繳付出資請求權
繳付出資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規則,主要是基于公司法中的資本充足原則,如果允許繳付出資義務受訴訟時效期間限制,不僅會嚴重危及公司資本充實,而且對其他按期足額出資的股東造成不公平,同時不利于維護交易安全及公司債權人的保護。
(4)其他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規定的債權請求權
(1)公司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出資,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或者返還出資,被告股東不能以訴訟時效為由進行抗辯,即對股東履行補足出資義務的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規則;
(2)公司債權人的債權未過訴訟時效期間,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出資的股東承擔賠償責任,被告股東不能以出資義務或者返還出資義務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為由進行抗辯。
究其實質,這兩項規定與《訴訟時效制度司法解釋》第1條第(三)項規定的核心意思皆為股東的出資義務不受訴訟時效期間的限制,根本目的都在于督促股東全面履行出資義務、保障公司資本的充實。
后續程序
訴訟時效的效力
訴訟時效的效力,即指訴訟時效完成后產生的法律后果。《民法典》基于抗辯權發生主義對此進行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義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一般認為,債權的效力包括請求力、保持力、處分效力和強制執行力。抗辯權發生主義下,如果義務人行使時效抗辯權,權利人的債權的請求力和處分效力減弱,債權的強制執行力喪失,債權的保持力不受影響;如果義務人不行使時效抗辯權,債權具有完整的效力。在債權的處分效力中,債的免除、抵銷等都是其的重要具體構成內容。在義務人行使時效抗辯權的情況下,債權的處分效力削弱,以債的抵銷為例,此時債權僅能作為被動債權被抵銷,當訴訟時效期間已經屆滿的債權作為被動抵銷的債權時,可認定為主動債權人(義務人)自愿放棄了時效利益。
訴訟時效的效力還體現在效力范圍上,即對從債權的約束上。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訴訟時效的效力一般及于從債權。例如,本金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利息的訴訟時效期間也屆滿。而關于時效抗辯的行使時間階段,訴訟時效抗辯權可以在訴訟程序內行使,也可以在訴訟外行使。如果當事人在訴訟外已經行使了訴訟時效抗辯權,則訴訟中的時效抗辯是對訴訟程序外的抗辯權行使的再次確認;如果當事人在訴訟外沒有行使而在訴訟中行使的或者在訴訟外行使了而在訴訟中沒有行使,應以訴訟中的選擇為準,因為時效抗辯權只有在訴訟中行使才能對債權的請求力和強制執行力發生效力。時效抗辯權原則上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這符合程序安定和權利對等原則的基本法理,也符合設定一審程序固定當事人之間爭議焦點的立法目的,從實質公正和訴訟效率的角度考慮也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
時效利益的放棄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義務人取得時效抗辯權,在義務人知道其享有時效抗辯權的情況下,可以選擇放棄其訴訟時效利益。
基本特征
訴訟時效利益的放棄具有以下基本法律特征:
(1)時效利益放棄可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進行。明示的方式包括以口頭、書面等表意方式向債權人作出放棄時效抗辯的意思表示,默示的方式可以通過直接履行等方式完成。
(2)時效利益放棄是取得時效抗辯權后的處分行為。時效規則具有法定性,時效利益不允許事先放棄,只能在時效期間屆滿后由義務人自由處分,決定是否行使。
(3)時效利益放棄是單方自愿行為,義務人放棄時效利益的,只需單方的意思表示即可生效,無需征得權利人同意。當然,如果雙方通過簽署協議的方式放棄時效利益,亦無不可。
具體方式
訴訟時效利益放棄可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進行,具體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兩種:
(1)義務人同意履行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義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再主張時效利益。所謂同意履行義務,是指義務人承認并同意履行義務。認定義務人同意履行須滿足以下要件:第一,須為義務人或能夠代理、代表義務人的人作出同意履行的意思表示。放棄時效利益是法律行為,應由具備完全行為能力的義務人、義務人的法定代理人、義務人的代表人及其他義務人授權的人作出意思表示。第二,同意履行義務是諾成行為,不以實際履行為必要,只要義務人同意履行的意思表示達到權利人處,該同意履行的意思表示即生效。
義務人同意履行主要包括以下形式:一是口頭或書面方式作出愿意履行的意思表示,可以是義務人的單方意思表示,也可以是雙方通過協議的方式約定。二是向債權人出具還款計劃或達成還款協議。義務人出具還款計劃或與債權人達成還款協議,具備明顯的同意履行的意圖,應認定為同意履行。三是請求延期履行。義務人請求延期履行是以同意履行為前提的,只是對請求寬限履行時間。四是委托第三人代為履行。義務人委托第三人代為履行,第三人是義務人的履行輔助人,能夠判定義務人同意履行。五是為債務提供擔保。義務人在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自愿為債務提供擔保,可以認定義務人同意履行。六是用未過訴訟時效的債務進行抵銷。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債權沒有主動抵銷的處分效力,義務人以訴訟時效期間未屆滿的債權主動抵銷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債權,視為其放棄時效利益。
(2)義務人已自愿履行
訴訟時效屆滿的債權的請求力和處分效力受到削弱,債權的強制執行力喪失,但是仍有保持力,可以接受義務人的履行。義務人自愿履行的,視為放棄時效利益,不能再請求債權人返還。義務人自愿完成部分履行后,對剩余部分未表示或以行為表示同意履行,也未再繼續履行,對于義務人的部分履行的效力認定,需要注意:首先,義務人對已經實際履行的部分不能再請求返還,這是義務人自愿履行的應有之義。其次,對于未履行部分,義務人作出部分履行承諾或行為的,應當認定為同意履行義務,故如果義務人僅自愿完成部分履行,對剩余部分也應認定為同意履行。
法律后果
訴訟時效利益放棄的法律后果可以分為兩個層次:第一個層次為訴訟時效利益放棄的直接法律后果,即該放棄是否有效;第二個為訴訟時效利益放棄后帶來的新的法律效果。訴訟時效期間中斷只能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內,對于訴訟時效期間已經屆滿的,沒有訴訟時效期間中斷的適用余地。義務人在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同意履行的,原債權由不完整債權轉為完整債權,訴訟時效期間應重新起算。
常見問題
訴訟時效的銜接適用
《民法典》第188條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沿用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的規定,將兩年的普通時效期間改為3年。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民法總則施行后訴訟時效期間開始計算的,適用3年訴訟時效期間的規定。民法總則施行之日,訴訟時效期間尚未滿民法通則規定的2年或者1年的,適用3年訴訟時效期間的規定。民法總則施行前,民法通則規定的2年或者1年訴訟時效期間已經屆滿的,不適用3年訴訟時效期間的規定。考慮到訴訟時效可能存在中止等情況,對于《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施行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尚未滿《民法通則》規定的2年或者1年的,也應適用3年訴訟時效期間的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證明責任
關于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證明責任,實踐中存在不一致的認識和做法。有觀點認為,應以權利成立后是否超過3年為標準分配證明責任,對于超過3年的債權,應由債權人承擔證明責任,證明債權訴訟時效期間未屆滿;也有觀點認為,時效抗辯為權利妨害抗辯,應由主張一方即債務人承擔證明責任;還有觀點為,債權人主張債權,應當由其證明債權訴訟時效期間未屆滿,法院方能支持。上述觀點沒有區分行為意義上的舉證責任和結果意義上的證明責任。對于行為意義上的舉證責任,為避免出現敗訴或真偽不明的后果,雙方都有提出證據的需求和義務。但是對于結果意義上的證明責任,是由一方確定承擔的,不會因為債權人的不同、主張債權的時間上的不同而有變化。
需要說明的是,結果意義上的證明責任只在真偽不明時才適用,雙方為避免敗訴或出現真偽不明,都會積極地行使舉證責任,人民法院也應該引導、鼓勵當事人提交證據,但是這不是結果意義上的證明責任分配。例如,對于權利成立時間超過3年的,債權人為避免敗訴,會積極對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受侵害的時間以及訴訟時效期間存在中止、中斷等事由進行舉證;而債務人會對權利侵害超過3年等事實進行舉證。但是,債權人的舉證是為了獲得勝訴,從理論上說,因為結果意義上的證明責任在債務人,債權人可以不舉證,任由債務人證明訴訟時效屆滿或者陷入真偽不明。但作為理性的訴訟當事人,在能夠提供證據的情況下是不會放棄行為意義上的舉證責任的。
訴訟時效期間的法定性與債務履行期的意定性的區別
實務中,對于當事人通過對履行期限的變更約定是否屬于變相延長或者縮短訴訟時效期間的問題,存有爭議。債務履行期限是當事人約定的履行債務的期限,這一期限具有合意性,體現的是意思自治的精神,即使該期限的變更,也符合雙方當事人的合理預期。但訴訟時效期間不同,其具有法定性,絕對不允許當事人合意變更。當事人對債務履行期的合意變更,本身就是雙方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的表現形式,這時不能存在訴訟時效的期間經過問題,只有履行期屆至后訴訟時效才開始計算,而在訴訟時效期間計算的過程中,當事人對于履行債務的期限作出變更的,則這時屬于當事人主張權利和履行義務的具體形式,應當視為訴訟時效的中斷,宜在該變更后的履行期屆至后重新開始計算。
人事爭議仲裁時效問題的定性
人事爭議仲裁時效與訴訟時效在本質上有共通之處,作為權利行使尤其是救濟權行使期間的一種,都與當事人的實體權利密切相關,但又都與當事人通過相應的程序救濟其權益密不可分。由于《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對于勞動爭議仲裁時效期間有特殊規定,在人事爭議依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執行的情況下,有關人事爭議的仲裁時效問題,要依據該特別規定適用,并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總則編的規定。適用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7條、第52條的規定,人事爭議仲裁時效期間為1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在此應當注意的是,《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52條僅是規定,事業單位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與本單位發生勞動爭議的,適用該法規定。故“一年”的人事爭議仲裁時效期間應僅限于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與事業單位之間的勞動爭議案件。
此外,同訴訟時效一樣,人事爭議仲裁時效也適用時效中斷、中止的規定。其一,關于時效的中斷。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其二,關于時效的中止。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上述仲裁時效期間內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這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無具體排他性規定情況下,總則編關于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對于人事爭議的仲裁時效可以適用。
訴訟時效與除斥期間的區別
除斥期間是指法律規定或當事人依法約定的對于某種權利所預定的存續期間。除斥期間是權利的存續期間,而非對權利行使的時間限制。實踐中,需要注意除斥期間與訴訟時效的區別:
1. 適用客體不同。訴訟時效的客體為請求權,原則上所有的債權請求權都可適用訴訟時效;除斥期間的客體一般為形成權,如撤銷權、追認權等,某項形成權是否設有除斥期間,由法律規定。
2. 法律效力不同。訴訟時效的法律效力表現為勝訴權之喪失,權利本身并不消滅,除斥期間的法律效力表現為形成權的消滅。除斥期間屆滿權利即歸于消滅,當事人即使未予援用,人民法院也應依職權加以審查;訴訟時效經過時,權利仍然存續,但義務人可主張拒絕履行的抗辯,且對于訴訟時效人民法院不得主動加以適用。需要注意的是,有些請求權基于法律的特殊規定,在一定時間內不行使的,實體請求權消滅。
3. 期間計算不同。訴訟時效一般長于除斥期間,以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算,而且訴訟時效可能中止、中斷甚至延長,為可變期間。而除斥期間自權利成立之時計算,不存在中斷、中止或延長的情形,為不變期間。
4. 適用的主動性不同。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人民法院不能主動釋明訴訟時效。法官可以依職權主動適用除斥期間。
價值意義
訴訟時效的目的和價值,一般認為有三個:一是督促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二是有利于證據的收集和判斷,便于法院處理民事糾紛;三是維護社會關系和秩序的穩定。《民法典》規定訴訟時效并非為了鼓勵債務人拖延義務履行,也并非鼓勵債務人不勞而獲、不履行債務,而在于:穩定財產關系,避免財產關系長久處于不確定狀態;促使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在規定期限內無正當理由不行使權利,說明權利人已不關心自己權利的實現;有利于法院更好地收集證據,解決糾紛。如果沒有時效限制,年代久遠的案件可能因取證困難等原因難以解決。
司法實務中出現的訴訟時效問題呈現多樣化、疑難化趨勢,訴訟程序機制的建構,實質上蘊涵著通過構筑正當程序以保證私權爭議獲得公正裁判的訴訟理念。如果任由義務人在任何審理階段均可行使訴訟時效抗辯權,則將出現法院無法在一審審理階段固定訴爭焦點,無法有效發揮一審事實審的功能,產生損害司法程序的安定性、司法裁決的權威性、社會秩序的穩定性等問題。加強對司法實務中出現的訴訟時效問題的研究,及時出臺訴訟時效司法解釋,對于統一司法尺度,公正高效審理案件,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交易秩序,保護社會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義。訴訟時效制度雖具有督促權利人行使權利的立法目的,但其實質并非否定權利的合法存在和行使,而是禁止權利的濫用,以維護社會交易秩序的穩定,進而保護社會公共利益。
熱點事件
2019年年底爆發的新型冠狀病毒疫情對人民的生活以及各行各業的生產經營產生了影響。因為疫情管控的需要,企業缺少足夠的工人而停產,物流停運,部分機關單位也實施了輪崗值班制度,這造成了當事人在履行買賣合同、房屋租賃合同等時產生種種爭議。關于疫情是否構成訴訟時效中止這一問題,關鍵在于疫情是否對當事人造成了不可克服的影響。對于非新冠確診患者、疑似感染者或者其他被依法隔離的人員,當事人可以選擇撥打12368訴訟服務熱線、網上立案、郵寄立案等方式向法院提起訴訟,同時,各地法院在疫情防控期間也有專人值班在崗。如果對于本次疫情“一刀切”的認定為不可抗力,既不能體現法律的尊嚴與審慎,也不能體現公平原則。
法律依據
法律規定
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第一百八十九條??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第一百九十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該法定代理終止之日起計算。
第一百九十一條??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十八周歲之日起計算。
第一百九十二條??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義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義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義務人已經自愿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
第一百九十三條??人民法院不得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第一百九十四條??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
(三)繼承開始后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四)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第一百九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一)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二)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三)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四)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九十六條??下列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一)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
(二)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
(三)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或者扶養費;
(四)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其他請求權。
第一百九十七條??訴訟時效的期間、計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斷的事由由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無效。
當事人對訴訟時效利益的預先放棄無效。
第一百九十八條??法律對仲裁時效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沒有規定的,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第一百九十九條??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撤銷權、解除權等權利的存續期間,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產生之日起計算,不適用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和延長的規定。存續期間屆滿,撤銷權、解除權等權利消滅。
(資料來源:)
司法解釋
第一條 當事人可以對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但對下列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請求權;
(二)兌付國債、金融債券以及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企業債券本息請求權;
(三)基于投資關系產生的繳付出資請求權;
(四)其他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規定的債權請求權。
第二條 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人民法院不應對訴訟時效問題進行釋明。
第三條 當事人在一審期間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在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證據能夠證明對方當事人的請求權已過訴訟時效期間的情形除外。
當事人未按照前款規定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申請再審或者提出再審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條 未約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條、第五百一十一條的規定,可以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不能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但債務人在債權人第一次向其主張權利之時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務人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之日起計算。
第五條 享有撤銷權的當事人一方請求撤銷合同的,應適用民法典關于除斥期間的規定。對方當事人對撤銷合同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被撤銷,返還財產、賠償損失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合同被撤銷之日起計算。
第六條 返還不當得利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從當事人一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不當得利事實及對方當事人之日起計算。
第七條 管理人因無因管理行為產生的給付必要管理費用、賠償損失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從無因管理行為結束并且管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本人之日起計算。
本人因不當無因管理行為產生的賠償損失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管理人及損害事實之日起計算。
第八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的“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產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一)當事人一方直接向對方當事人送交主張權利文書,對方當事人在文書上簽名、蓋章、按指印或者雖未簽名、蓋章、按指印但能夠以其他方式證明該文書到達對方當事人的;
(二)當事人一方以發送信件或者數據電文方式主張權利,信件或者數據電文到達或者應當到達對方當事人的;
(三)當事人一方為金融機構,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從對方當事人賬戶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四)當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對方當事人在國家級或者下落不明的當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級有影響的媒體上刊登具有主張權利內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特別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前款第(一)項情形中,對方當事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簽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負責收發信件的部門或者被授權主體;對方當事人為自然人的,簽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親屬或者被授權主體。
第九條 權利人對同一債權中的部分債權主張權利,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及于剩余債權,但權利人明確表示放棄剩余債權的情形除外。
第十條 當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的,訴訟時效從提交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之日起中斷。
第十一條 下列事項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與提起訴訟具有同等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一)申請支付令;
(二)申請破產、申報破產債權;
(三)為主張權利而申請宣告義務人失蹤或死亡;
(四)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訴前臨時禁令等訴前措施;
(五)申請強制執行;
(六)申請追加當事人或者被通知參加訴訟;
(七)在訴訟中主張抵銷;
(八)其他與提起訴訟具有同等訴訟時效中斷效力的事項。
第十二條 權利人向人民調解委員會以及其他依法有權解決相關民事糾紛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社會組織提出保護相應民事權利的請求,訴訟時效從提出請求之日起中斷。
第十三條 權利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請求保護其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從其報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斷。
上述機關決定不立案、撤銷案件、不起訴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不立案、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之日起重新計算;刑事案件進入審理階段,訴訟時效期間從刑事裁判文書生效之日起重新計算。
第十四條 義務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擔保、請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償債務計劃等承諾或者行為的,應當認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的“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第十五條 對于連帶債權人中的一人發生訴訟時效中斷效力的事由,應當認定對其他連帶債權人也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對于連帶債務人中的一人發生訴訟時效中斷效力的事由,應當認定對其他連帶債務人也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第十六條 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的,應當認定對債權人的債權和債務人的債權均發生中斷的效力。
第十七條 債權轉讓的,應當認定訴訟時效從債權轉讓通知到達債務人之日起中斷。
債務承擔情形下,構成原債務人對債務承認的,應當認定訴訟時效從債務承擔意思表示到達債權人之日起中斷。
第十八條 主債務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保證人享有主債務人的訴訟時效抗辯權。
保證人未主張前述訴訟時效抗辯權,承擔保證責任后向主債務人行使追償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主債務人同意給付的情形除外。
第十九條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作出同意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義務后,又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當事人雙方就原債務達成新的協議,債權人主張義務人放棄訴訟時效抗辯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超過訴訟時效期間,貸款人向借款人發出催收到期貸款通知單,債務人在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能夠認定借款人同意履行訴訟時效期間已經屆滿的義務的,對于貸款人關于借款人放棄訴訟時效抗辯權的主張,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條 本規定施行后,案件尚在一審或者二審階段的,適用本規定;本規定施行前已經終審的案件,人民法院進行再審時,不適用本規定。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施行前本院作出的有關司法解釋與本規定相抵觸的,以本規定為準。
(資料來源: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
第三十五條?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三年訴訟時效期間,可以適用民法典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不適用延長的規定。該條第二款規定的二十年期間不適用中止、中斷的規定。
第三十六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權利受到損害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其法定代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七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權利受到原法定代理人損害,且在取得、恢復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或者在原法定代理終止并確定新的法定代理人后,相應民事主體才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的,有關請求權訴訟時效期間的計算適用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二款、本解釋第三十六條的規定。
第三十八條? 訴訟時效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條的規定中斷后,在新的訴訟時效期間內,再次出現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的中斷事由,可以認定為訴訟時效再次中斷。
權利人向義務人的代理人、財產代管人或者遺產管理人等提出履行請求的,可以認定為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的訴訟時效中斷。
(資料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案件剖析
借款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1997年9月26日,某銀行長春分行(以下簡稱長春分行)與某石油天然氣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石油天然氣公司)簽訂一份《借款合同》,約定由長春分行借款美元500萬元給石油天然氣公司,借款期限為1997年9月26日至2002年3月26日止,利率為融資成本加2.6個百分點。《借款合同》第六章“還款資金來源及還款方式”第9條約定:石油天然氣公司應按本合同約定按期支付利息,并應按下列第2項的規定償還借款本金,利隨本清。具體還本金額和日期如下:第一次還本100萬美元,還本日期為1999年9月26日;第二次還本80萬美元,還本日期為2000年3月26日;第三次還本80萬美元,還本日期為2000年9月26日;2001年3月26日、2001年9月26日、2002年3月26日各還本80萬美元。同日,長春分行與吉林省信托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信托公司)簽訂一份《保證合同》,約定信托公司為石油天然氣公司貸款美元500萬元提供保證,《保證合同》第5條約定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第7條約定保證期間為自本合同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至主合同借款人在主合同項下的全部債務償清之日止。合同簽訂后,長春分行依約向石油天然氣公司發放了500萬美元的貸款,但合同到期后石油天然氣公司未按合同約定償還借款本息。2004年1月7日,長春分行向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石油天然氣公司償還貸款美元500萬元及利息;信托公司承擔連帶擔保責任。
【裁判評析】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判決:一、石油天然氣公司自判決生效起十日內給付長春分行借款本金美元500萬元及利息。二、信托公司對石油天然氣公司借款本金美元500萬元及利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石油天然氣公司應當在約定的各個個別債務的履行期限內履行義務,否則即應按照合同的約定支付逾期利息,但只有在整體合同的履行期限屆滿時仍未履行合同義務,才構成對長春分行合同權利的侵害,長春分行亦由此取得要求石油天然氣公司履行義務、承擔相應責任的權利。鑒于長春分行于2002年3月22日向信托公司拍發電報催款以及2004年1 月7日向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其合同權利的事實,長春分行主張權利系在法定兩年訴訟時效期間內,意味著債權人向債務人主張前五期420萬美元錢款本息,并未超過訴訟時效;該五期債權亦應作為統一的一筆債權對待,不應得出分別計算訴訟時效的結論。石油天然氣公司對《借款合同》中前五期還款420萬美元及利息已超過訴訟時效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欠款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2000年2月13日,馮某向廣州市某農業綜合服務公司(以下簡稱農業公司)購買價值人民幣89265元的農藥一批,未支付價款,只于當天向某農業公司出具欠款條。該欠款條注明:“茲欠到廣州市某農業綜合服務公司農藥貨款捌萬玖仟貳佰陸拾伍元,發票號碼7405201號,款到此據作廢。”同日,某農業公司出具給馮某的發票上注明欠貨款。2001年3月7日,某農業公司更名為廣州市某農業綜合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農業有限公司)。2004年2月10日,某農業有限公司向廣東省博羅縣人民法院法院(以下簡稱博羅縣法院)起訴,要求馮某清償所欠貨款89265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博羅縣法院一審認為,某農業有限公司的主張已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裁判評析】多數意見認為,根據欠款條內容,屬于未對履行期限進行約定情形,應當適用《合同法》第62條第(4)項規定處理,訴訟時效自債權人或者債務人主張債權或者清償債務并給予對方合理準備期限屆滿后起算。故某農業公司起訴時,債權未過訴訟時效期間。少數意見認為,從欠款條規定的內容來看,屬于對價款的支付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情形,作為特定的買賣合同,與此情形,應當適用《合同法》第161條的規定確定價款的支付時間,因此,訴訟時效應當自債務人出具欠款條之次日起算。故某農業公司起訴時,債權已過訴訟時效期間。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認為:本案當事人對履行期限未作約定,故應根據《合同法》第62條第(4)項規定處理,訴訟時效自債權人或者債務人主張債權或者清償債務并給予對方合理準備期限屆滿后起算,以更好地保護債權人的利益。
買賣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原告某紙箱廠是生產經營紙箱、紙盒等紙制品的企業。2012年12月30日,被告劉某某向原告購買放置鞋子的紙盒并欠貨款20000元。2013年11月27日,被告再次購買紙盒后欠貨款13000元。同日,被告劉某某親筆書寫欠條一張,欠條載明:劉某某2012年欠付款20000元,2013年欠付款13000元,合計33000元。2013年11月27日,被告劉某某再次向原告購買紙盒后欠貨款188800元,并出具欠條一張載明欠款事宜。庭審中,被告劉某某提出訴訟時效抗辯,要求駁回原告方的全部訴求。
【裁判評析】本案中,雙方沒有簽訂書面的買賣合同以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但通過原、被告雙方的陳述,結合欠條等證據,可以認定雙方建立了合法有效的買賣合同關系。沒有約定支付貨款時間的買賣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的規定,買受人應當在收到標的物或者提取標的物單證的同時支付貨款。本案中,欠條出具時原告劉某某已經收到貨物,如若沒有約定具體明確的付款時間,則其應當在欠條出具后立即支付貨款。但遺憾的是原告方在拿到欠條后,就自認為被告認賬,可以高枕無憂,便沒有對欠款及時進行催收并保留證據,導致其起訴超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關于訴訟時效的規定,從而喪失了勝訴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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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首部民法典表決通過,2021年1月1日起實施.澎湃新聞.2023-12-27
關于訴訟時效,權威解讀來了.澎湃新聞.2023-12-07
政策解讀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訴訟時效起算的28個裁判觀點.汕頭市人民政府.2023-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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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巧用“依法” 完善請求權規范基礎.中國法院網.2023-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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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訴訟時效的裁判規則(附典型案例).澎湃新聞.2023-12-06
最高法院對訴訟時效制度適用的權利范圍進行規定.中國政府網.2023-12-08
新冠肺炎疫情期間訴訟時效問題探析.中國法院網.2023-12-08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2023-12-06
普法時刻 | 城固法院:借款超過20年,法院是否會支持?.陜西法制網-今日頭條.2024-06-11
《民法典》第一編 第九章 關于訴訟時效的規定.西北信息報社-今日頭條.2024-06-11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2023-12-06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總則編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2023-12-08
【典型案例●民事】超過訴訟時效,喪失勝訴權利.澎湃新聞.2023-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