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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桓案
來源:互聯網

郭桓[guō huán]案又稱“盜糧案”,發生于明朝洪武十八年(1385年),是明太祖朱元璋整治戶部侍郎郭桓等盜賣官糧的一系列案件的統稱。該案與胡惟庸案藍玉案空印案并稱為“明初四大案”。

明初,社會經濟凋敝,官員貪腐成風,經歷過元末衰亡的朱元璋意識到,只有禁絕貪腐,才能保證國家的長治久安,于是決定對貪污受賄罪尸位素餐的官員予以重典。同時,隨著六部權力的日漸增大,朱元璋意圖以行政手段對部權予以遏制,強化皇權。洪武十八年(公元1385年),朱元璋懷疑北平承宣布政使司李彧[lǐ yù]與提刑按察使司趙全德偕同戶部侍郎郭桓等人共同舞弊,吞盜官糧,于是下旨調查。同年三月,御史余敏、丁廷舉告發郭桓等人私吞兩府賦稅并私分浙西秋糧等罪行。在拷訊之后,朱元璋發現此案牽涉四府、十二個布政使、六部等諸多官員,總計污稅糧兩千四百萬石。朱元璋下令誅殺郭桓等人,又將六部左右侍郎以下全部處死,牽連獲罪者多達數萬人,各地地主一時群情激憤,朱元璋為平息民眾輿論,以逼供信的罪名論處了右審刑吳庸。同年六月,朱元璋頒布了《六部贓罪詔》,條例郭桓等罪狀;九月,朱元璋頒布《御制大》,詳細羅列郭桓及其黨羽的主要罪行,最終使這起案件暫告一段落。。

郭桓一案追回的贓款補充了國庫收入,打擊了地主豪強,使國家的賦稅體系趨于完善;朱元璋因此案頒布的《御制大誥》昭示了朱元璋打擊貪官污吏的決心,推動了明朝法律的建設與普及;借助郭桓案,朱元璋整肅了官場士風,強化了專制皇權,也使官員結構得以重新調整。但該案由于波及面廣、數額巨大,也存在著擴大化的爭議。中國近現代歷史學家白壽彝認為郭桓案目的是為了防止官員的貪污腐敗,但其結果是直接打擊了整個官僚隊伍,造成了“仕不為君用”的政治局面。明史專家南炳文湯綱在《明史》中認為空印案與郭桓案是朱元璋斂財的一種手段。

事件背景

經濟背景

明朝建立初,面對政局動蕩、經濟凋蔽的嚴峻形勢,朱元璋決意推行“與民休養生息”政策,同時通過加強中央對官員的控制、打擊豪強地主、保護稅賦等手段,以快速恢復社會生產能力。但統治階級內部的部分官員,受利益驅使,貪污成風,賄賂公行,對明王朝的統治構成了嚴重的威脅。洪武十年(1377年),據戶部奏報,天下稅課司局,征商不如額者共有一百七十八處;洪武十三年(1380年),吏部又稱,稅課司局歲收額米不到五百石者共有三百六十四處。國家收入仍未見好轉,朱元璋認為,建明之初,統治階級的內部勛臣貴戚和地方豪強地主的兼并欺民行為,嚴重破壞了國家賦稅制度,使得政府經濟恢復緩慢,對國家稅收構成了蝕空和阻擾,于是意圖借助嚴刑酷法,對稅制積弊加以整飭,以清除多年頑疾,建立穩健的稅收體系。

政治背景

目睹了元末興亡,朱元璋意識到,只有禁絕貪腐,才能保證國家的長治久安。為了加強官員隊伍建設,懲治貪腐,朱元璋建立一系列考察制度,加大對官員的管理約束,并對貪污受賄罪尸位素餐的官員采取了果決的處罰措施,如準許百姓將貪官污吏綁縛送京,由他親自審問,如情狀屬實且嚴重者,剝皮問罪。在朱元璋打擊貪腐的意圖中,強調以嚴刑酷法為主、輔之以道德教化,以實現官員隊伍懲貪去污的效果。

胡惟庸案后,朱元璋廢除了丞相制度,歸政于六部。隨著職權逐步上升的六部,朱元璋出于集權的考量,為防止六部權力過大,加大了對六部的管理和懲處,意圖以行政手段對部權予以遏制,強化皇權。

事件經過

洪武十八年(公元1385年)初,朱元璋懷疑擔任北平承宣布政使司李彧與提刑按察使司趙全德偕同戶部侍郎郭桓等人共同舞弊,吞盜官糧,于是下令調查。同年三月,御史余敏、丁廷舉告發戶部右侍郎郭桓利用職權,勾結北平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官吏李彧、趙全德,胡益王道亨等,私吞浙西的秋糧,本應上繳的四百五十萬石糧食,郭桓只繳兩百多萬石;與此同時,他在征收賦稅時候,巧立名目,征收多種口食錢、神佛錢等賦稅,中飽私囊,降低朝廷所得稅收。

朱元璋親自率領御史臺和刑部官吏審理此案,并命審刑司吳庸郭桓等人進行拷訊。在審訊過程當中,朱元璋發現此案遍及浙西四府、牽連全國十二個布政司,戶部侍郎王道亨,禮部尚書趙瑁[zhào mào],兵部侍郎王志刑部尚書王惠迪工部侍郎麥至德等以及整個六部上下官吏幾乎都與郭桓的案件有牽連,形成了龐大的貪污腐敗網絡,累計涉案的官員士紳達上萬人,總計貪污稅糧兩千四百萬擔。

事件結果

審訊招供之后,朱元璋下令,將涉案的郭桓、胡益王道亨等人全部誅殺。又將勾連人物查抄殆盡,六部、地方官、吏員、富民均受波及,重則凌遲梟首,輕則擬罪入獄,六部與地方的涉事官員數百人全部處死,一時之間因牽連獲罪者多達數萬人。同時,朱元璋根據被拘官吏的交待,下令加倍追回被盜官糧。

郭桓案致使各地中豪之家皆被牽連,民間富人無不傾家蕩產,受牽連的地主階級一時間群情激憤,官民無不指斥攻擊告發此案的御史和審判官。為平息民憤,朱元璋以“在郭桓案中使用逼供信的辦法”,下令將審理本次案件的審刑司右審刑吳庸等凌遲處死。洪武十八年(1385年)六月,朱元璋頒布了《六部贓罪詔》,條例郭桓等罪狀,公布該事件的后續處理措施。同年九月,朱元璋又編訂《御制大誥》,并于同年十一月頒行天下,詳細羅列郭桓及其黨羽的主要罪行,為本次案件提供文本佐證,最終使這起案件暫告一段落。

除《御制大誥》初編提及的郭桓罪行,在洪武十九年(1386年)所頒布的《御制明大誥續編》中,還有涉及郭桓案的兩條罪行,表明在后續追贓、收尾工作中仍有不少地方官員、普通百姓遭到牽連。因此,郭桓案不僅包括戶部侍郎郭桓所犯的罪行,還包括郭桓黨羽所犯罪行,以及追贓所引發的諸多案件,是一系列由郭桓及其黨羽所犯貪污案件及后續追贓所引發案件的統稱。

事件影響

政治影響

朱元璋借助郭桓案,整肅了當時松弛的官場士風,打壓了職權上升的六部,打擊了功臣勛舊集團,使得專制皇權得到強化,為后來的仁宣之治打下良好基礎。其次,在朱元璋廉潔治國的政治意圖下,官員隊伍的廉潔高關系國家的長治久安。在郭桓案發生前,六部正官多出自舉薦、歸附,官員才能、素質參差不齊。郭桓案后,科舉出身的士人成為官員群體的主要力量,官員選任趨于穩定,官員任期增長。

經濟影響

郭桓案公布的貪腐數字為二千四萬余萬石,朱元璋后續加倍追贓,使得這些財物落入了國庫,增加了政府的經濟收入。同時在這場斗爭中,作為各級貪官污吏政治基礎的各地豪強地主階級勢力遭到了沉重的打擊,大規模的追贓行動使中產以上的地主富豪紛紛破產,這既導致豪強地主以前隱瞞的土地和藏匿的人口大量回流到政府的冊籍之中,削弱了他們逃避賦稅的能力,這使得封建政府對賦稅體系的掌控和完善更趨于加強;隱匿人口的大量減少和地主階級的紛紛破產,又使得農村成分對比的變化加劇,自耕農大量的出現,有利于封建經濟的發展;同時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農民負擔,從而維護了社會的安定。

法律影響

郭桓案后,使朱元璋堅定了“現任有司,皆系不才之徒”的看法,從而繼續推行以律外酷刑治吏的既定政策,洪武十八年(1385年)十一月至洪武二十年(1387年)十二月,朱元璋頒布的《明大誥》四編的重要主題就是重懲貪贓官吏。《大誥》四編分別為《御制大誥》《御制大誥續編》《御制大誥三編》《大誥武臣》,并規定天下臣民務必收藏、學習,他還對講讀《御制大誥》者予以賞賜。四編《大誥》中列舉的官吏貪污案件不下數千起,其中《御制大誥》總計七十四條條目,其中十條明確提到郭桓案,《御制大誥續編》總計八十七條的條目中,有將近一半的條目是對官府吏卒的各種犯罪進行懲治和昭示;《御制大誥三編》繼續對貪官、污吏、為害一方的豪強和頑民進行重懲。相較于已經成為國家根本大法的《大明律》,《御制明大誥續編》還加重了處刑,昭示了朱元璋打擊貪官污吏的決心,推動了明朝法律的建設與普及,使百姓知法畏法,從而遵守國家法度。

歷史評價

明史》在郭桓案中記載道:自六部左右侍郎下全部處死,貪贓七百萬,供詞牽連直省諸多官吏,死者達到數萬人。追贓涉及全國,百姓中產之家幾乎全部破產。

明末清初史學家談遷在《國榷》中指出郭桓案中的任情誅殺,同時也肯定了朱元璋清理元末以來積弊,整治社會風氣的貢獻。

中國近現代歷史學家白壽彝認為,郭桓案“空印案”以及洪武三十年的“南北榜案”主要針對了當時的官僚集團成員,目的雖然是為了防止官員的貪污腐敗,其結果則直接打擊了整個官僚隊伍,造成了“仕不為君用”的政治局面。

明史專家南炳文湯綱在《明史》中認為空印案與郭桓案是朱元璋斂財的一種手段。

南開大學法學系教授柏樺認為郭桓案雖然打擊面過大,其中冤案、假案、錯案也不少,但朱元璋的做法不是完全沒有效果……雖然有些矯枉過正,但還是收到懲治貪腐、改變社會習俗的功效。

上海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副研究員楊善群認為朱元璋在郭桓案中,犯了擴大化的錯誤。

明史專家林延清認為朱元璋在處理郭桓案時,雖然犯了擴大化的毛病,但該案件對于規范經濟秩序,維護社會穩定起了不小的作用。

當代歷史學家郭厚安則認為郭桓案一方面整飾了元末凋敝的吏治,但同時也因任意不依法,導致了冤獄的發生。

當代歷史學家李光璧肯定了朱元璋的懲貪效果,認為在空印案與郭桓案中,朱元璋嚴懲貪污,是專殺立威,是借以提高皇權的一種措施。

西北大學教授劉文瑞認為郭桓案的處理,實際上是中央各部的一次大清洗。

擴大化爭議

涉案人員

在學者王春瑜的《簡明中國反貪史》一書中,記載因郭桓案被殺的人大約為八萬余人,實際上,具體數目已不可考,只有《明史》《明大誥》里籠絡地記載的數萬人。通過對洪武中期六部官制梳理后,學者安瑞估算出六部官吏總人數約為600人,余下的人則六部外的中央官員、地方官員及富民百姓。由此可以推測,郭桓案涉及三類群體:第一類是除吏部外的五部官員,他們是此次案件的主要打擊對象,其中涉案的六部正官多為任職部事較短的“新人”,但也因此遭到誅殺,其余官吏免官或致仕,且還有部分官員并未牽涉此案,但也因類似罪行遭到懲處;第二類是其他中央官員及地方官員,除少數官員獲鄉民聯名作保逃過劫難,大多官員只能被押解赴京,受到牢獄之災;第三類則是富民糧長與倉庫官,也是此次案件受害的主要人群。 不可否認,三類群體中都存在不少被誣陷,或是有被誣陷嫌疑的受害者。

貪污數額

明史》《明通鑒》及《御制大誥》中,記載郭桓等人貪污數額為七百萬石。但在《御制大誥·放賣浙西秋糧第二十三》中記載,該案涉及的浙西地區應收稅糧四百五十萬石,實際僅有六十萬石糧與八十萬錠鈔入倉人庫,按當時物價折算,實際繳納應二百六十萬石,朱元璋則認為未曾入倉的一百九十萬石是被郭桓等人貪污;另受鈔五十萬貫,可折糧一百二十五萬石,郭桓等人貪污了三百一十五萬石;在揚州魚課案中郭桓等人共貪污八萬贓鈔,可折糧二十萬石;勾結廣惠庫官貪污六百萬鈔,折糧一千五百萬石,合計為兩千四百萬石左右。結合學者梁方仲洪武十四年(1381年)到二十六年(1393年)明朝全國錢糧絹布數量統計,郭桓所貪污數額基本等同于當時國家一年田賦裸大麥收入總額,郭桓所盜賣倉糧數量約為該年田賦收入的四分之一。學者諶旭彬認為朱元璋認定貪污數量的方法有誤,在高稅負的地區,存在極大可能不能完成征稅任務,而未入倉并不能代表已收繳了足額的稅賦,其次是在稅賦的征收過程中,還存在著鼠雀消耗。

罪狀爭議

朱元璋在《御制大誥》中指責郭桓侵盜了五府地區(應天府、宣城府、太平府、廣德府、鎮江府)的官田半額稅糧。但郭桓洪武十七年(1384年)三月任職戶部,次年三月因罪伏誅,所能經手的稅糧至多為洪武十六年(1383年)及洪武十七年(1384年)的賦稅。而根據《明太祖實錄》關于洪武十六年(1383年)和洪武十七年(1384年)的記載,明中央是洪武十六年(1383年)實現了對稅糧的全部免除,對洪武十七年(1384年)實現了官民田地稅糧的減半征收。朱元璋還指責郭桓不征收五府應納馬草,而讓安慶府人戶補納。但在洪武十七年(1384年)的免糧詔中,朱元璋也對五府本年度的馬草予以免除。可見,在郭桓一案的定罪中,存在著較大的疏漏。

主要人物

文學作品

參考資料 >

大明王朝(全四冊).豆瓣讀書.2024-02-29

明朝那些事兒.豆瓣讀書.2024-02-29

大明疑案.豆瓣讀書.2024-02-29

倒退的帝國.豆瓣讀書.2024-02-29

朱元璋:高筑墻!廣積糧!緩稱王!.豆瓣讀書.2024-02-29

大明江山三百年.豆瓣讀書.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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