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印案,是指明朝洪武八年末(公元1375年)至洪武九年(公元1376年),明太祖朱元璋嚴懲地方計吏預持空白官印賬冊至戶部結算錢谷的重大案件。
明朝初年,政府依照“錢谷冊書”核對地方財政賬冊,官員需要每年進京呈送賬目,核對包括田賦、稅收及軍事開支在內的財政收支,只有與戶部數據相符才能結項。戶部審核后,遇有錢糧不符合之處,就要駁回重新填造。但省府到戶部的路途遙遠,所以上計吏多持空印文書,若遇到戶部駁回,隨即改正,此種行為成為當時慣例。洪武九年(1376年),朱元璋核查全國財政收支的賬冊,發現預先蓋印空白賬冊之事,對此大為震驚,認定地方官員會借此貪污錢糧,遂下令嚴懲,將主印官員皆處死,輔佐官員以下杖打一百。此案受害者眾多,有說數百人被殺,也有說數千人被殺。。此案成為明朝初期一件著名大案。
空印案是一場打擊官吏、嚴肅吏治,震懾貪污腐敗之風的政治案件,雖有些人被冤枉,但對腐敗行為有一定的震懾作用。此案后朱元璋完善了明朝的文書制度,還另設都指揮使司分散地方的司法權及軍權,使在亂世中建立起來的明王朝日益鞏固,進一步加強了中央集權。但嚴厲的懲處方式使當時的官員害怕禍及自身,任職時不求有功,但求無禍,導致官場弊病叢生。
事件背景
封建王朝時的中央政府依照“錢谷冊書”核對錢糧稅收、軍需支出等事情,用以管理百姓,征調徭役,征收賦稅,稅收是整個國家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而此冊書亦可見地方財政收支情況,皇帝憑借統計文書了解地方財政狀況,考察當地官員施政作為,決定官員升降。按照明初法條規定,每年各布政司、府州縣的官吏都需要進京向戶部呈送賬目,其中包括一年中的糧食、各類財政稅款及各方面收支賬本。各布政司、府州縣的官吏所呈上的數據必須與戶部的完全相符,才可以結項。
如果有一項不符,整個賬冊便會被戶部駁回,官吏需要回到任職地,重新蓋上原地方機關的大印才算完成。朱元璋時期的京城在應天府(今江蘇南京),依照此政策,全國各地官員都需要來到應天府上繳稅款,其中也包括在運輸過程中容易發生損耗的糧食,所以賬冊和實物數據對不上的事情經常發生,如果需要重新來回核定,必然會耗費許多時間,于是負責前往戶部審核的官員都會備好事先蓋過印信的空白書冊,以供數目對不上時使用。這里的空白書冊即“錢谷冊書”,空白的文書變相地給予了地方官員隨意更改賦稅數額的機會,大大提高了官員從中貪贓枉法的可能性。但這樣的做法自元朝開始便有,明朝初建時也未被下令禁止。
事件過程
洪武九年(1376年),戶部考校錢糧冊書時,朱元璋發現空印文冊這種做法,他十分惱怒,認為這是欺罔行為,他對于這種自元朝時期便出現的官僚舞弊行為,實行了嚴厲的懲處。主印官員被處以死刑,副手以下杖責一百,流放邊疆,與此案有關者多不免,被殺者達數百人。當時的丞相、御史都不敢諫言勸阻朱元璋。
同年有星變,朱元璋下詔求訪百姓直言進諫,浙江寧海人鄭士利想要借此機會上疏勸阻皇帝,但他的兄長湖廣按察使事鄭士元因為受到空印案連累坐牢,他不想有假公濟私的嫌疑,于是等待兄長出獄后才將上疏交給朱元璋。鄭士利的上疏有數千言,談了很多件事情,其中空印案尤為詳細。
鄭士利認為,朱元璋治罪這些經手空印文書的官員,是擔心奸吏使用空印文書,捏造數目殘害百姓,但實際上這樣是很難做到的,因為空印文書使用的是騎縫印,落實到每一張紙的印跡并不完整,和正式的文書有所不同,即便流傳出去,也無法實施。何況這樣的空印文書也很難被不法之徒得到。而文書上的賬目數字,經歷過地方到中央的層層核對,最后還是由戶部有最終定論權,地方到中央的遠則六七千里,近的也有三四千里之遠,一旦數目不對,往來可能需要耗費一年時間。先印后書,是權宜之計,且自前朝便有,不應該以重罪論處。況且國家懲處犯人必須有明確的律法,且召告天下,而后根據法律懲處違法者,在這之后犯罪的則是故意犯罪。但立國至今,并沒有確切針對空印的法律,大家都只是循例辦事,并不知自己有罪。如此治罪,怕會引起異議。再者,朝廷培養合格官員十分艱難,能位至郡守的官員,都是數十年培養所成,希望朱元璋可以放過不足以判罪的臣子,留下有用之才。
朱元璋看了奏折之后更加生氣,認為他一介書生,無法主導此事,下令徹查幕后主使。鄭士利只回答,他的言論只是為了國家,自己雖然必死無疑,但是沒有人在后面主導。最終并沒有查到所謂的幕后主使,鄭士利被流放,他的兄長本已釋放,卻也受此連累被判處流放了。而空印案中的官員也沒有因此得到赦免。
事件結果
關于此案論罪的處理結果在各史料記載中大都一致,《明史·鄭士利傳》中寫:主印官員處死,副手以下杖責一百,充軍流放。《明史·刑法志》:經手文書的長吏判處死刑,副職杖責一百發配戍邊。明朝大臣方孝孺《遜志齋集·卷二十一》記載:凡是經手空印文書,并且留下署名的官員皆被逮捕入獄,入獄者數百人。
史料記載錢谷冊書的審核需要通過府、省、部三級,主管地方印信的主官,以及經歷三層審核在空印文書署名者都有涉及,是以府、省、部主官及其輔佐官皆被卷入此案。方孝孺的父親方克勤,當時身為正四品濟寧市知府,主管一府政務,因此案被捉拿處死。鄭士利的兄長鄭士元身為正五品,是湖廣省按察使的輔佐官,被杖責一百后流放。
事件影響
空印案發后,為防止地方官吏利用空白文書謀取違法利益,朱元璋對此案的漏洞一一進行了填補,他先是將有關條陳寫進大明律法中,制定了各種違反公文制度的條款十五條。將軍、總兵官、五軍都督府、六部、都察院盜用印信及空紙用印者,皆處以絞殺;布政司、按察司、府州縣衙門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其余衙門者,杖責一百,關押三年。從法律層面上完善了明代的文書用印制度。此外,朱元璋為了避免空紙用印的再犯,還實行了半印勘合制度,規定凡文書紙上均須加蓋半印(即關防官印),以便核對,加強了明政府對地方行文的控制,有效補充了明代的文書用印制度。
此案過后,朱元璋在洪武九年(1376年)改行中書省為承宣布政使司,主管一省政務,為避免地方權力集中于承宣布政使司,另外設置提刑按察使司,其官吏屬于地方上的監察官(言臣),掌管一省刑律彈劾之事,設置都指揮使司掌管一方軍政,分散了一省的司法權和軍權,削弱了地方權力。而三司都需要聽命于中央,同時保證了中央政府對地方的控制權,對中央集權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朱元璋對此案的處理方式雖然減少了貪官污吏,但嚴厲的懲處方式也對封建政治生態產生了消極后果,一是導致士人害怕惹禍上身,不愿做官。有的甚至詐死,只求解官。又或是任職時以保住性命為主要,遇事能推則推,不求有功,但求無禍,導致官場弊病叢生。
事件爭議
涉案人數
空印案的涉案被殺人數以及案發時間都存在爭議,在涉案被殺人數上,常規史料如《明史》中相關篇幅都只一筆帶過,但在方孝孺所著《遜志齋集》中寫道凡是經手此案件的,皆被逮捕入獄,可見牽連人數甚廣。《劍橋中國明代史》:“有些材料說,在空印案中有數以百計的官員被處死。”現代學者吳晗所著《朱元璋傳》寫:空印案和郭桓案獲連坐罪被殺的人多達七、八萬人。學者柏樺《朱元璋與空印案》:空印案牽連的人數應該超過千人。按照當時的官制,官吏總數約2萬人,懲處千人,占官吏總數的5%,足以引起轟動效應。與郭桓案共計殺七、八萬人說及殺數萬之說,是當前最通行的說法,大多數與朱元璋有關的論著都采取此說。
案發時間
在案發時間上,有洪武八年(1375年)說,洪武九年(1376年)說,洪武十五年(1382年)說。在《明史·刑法志》中記載空印案發生在洪武十五年(1382年),但在《明史·方克勤傳》中方克勤是在洪武八年(1375年)之后不久因為空印案而死,其子方孝孺所著《遜志齋集·先府君行狀》一篇記載其父洪武九年(1376年)去世,與《明史·刑法志》中空印案發生在洪武十五年(1382年)的說法有出入,而在《遜志齋集·葉伯巨鄭士利傳》中作者直接寫明空印案是在洪武九年(1376年)發生。查《明太祖實錄》及《明史·太祖紀二》,都記載星變發生在洪武九年(1376年),朱元璋也是在這年下詔求言,之后才有鄭士利上疏諫言,汪大經修《興化府莆田縣志》卷十九《人物志·忠義傳·方徵》也記載有方徵因星變上疏,奏疏中寫,去年各行省以用空印治罪官吏,證明此案并不是在洪武十五年(1382年)開始。但因為此案涉及面大,經過了相當長一段時間才結束,因此出現開始于洪武十五年(1382年)的說法。
歷史評價
《劍橋中國明代史》對空印案寫道:皇帝對任何不忠的表現都是極其敏感的。
現代王琛琛教授在其論文《論明初空印文書之重》中寫道:空印案是一場殘酷的流血屠殺,血案的背后是中央集權的進一步加強。
現代柏樺教授在其論文《朱元璋與空印案》中認為:朱元璋對空印案涉案人員的懲處 ,雖然也有些人被冤枉,但對當時社會的貪污腐敗行為還是有震懾作用。
現代劉孔伏教授所寫論文《明初空印案新探》評價:像空印案這種公然違法規章制度,濫用空印,倘若不予以嚴懲,勢必將一切規章制度成為紙上空文,官吏作奸舞弊更加無所顧忌。這不但不能嚴肅吏治,反而使官場風氣越來越壞,統治根基也隨之動搖,正是由于朱元璋堅持“重繩貪吏,置之嚴典”的方針,無情地打擊官吏的違法亂紀活動,才使亂世中建立的明王朝日益鞏固。
參考資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