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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惟庸案
來源:互聯網

胡惟庸案,發生在明代洪武年間,為加強君權而殺戮功臣的事件,是明初四大案之一,與藍玉案并稱“胡藍黨案”。

明初明承元制,中央設中書省,置左右丞相,中書省在國家政務中擔任著中樞的角色,同時作為中書省長官的丞相對政務有專決大權。洪武六年(公元1373年),朱元璋改行察舉制,又使得胡惟庸在任期內遍植朋黨,同時不遺余力地打擊異己,形成了一股巨大的政治勢力,由此相權與君權的矛盾變得日益尖銳。盡管采取舉措削弱中書省及丞相的權力,局面未能得到根本性改觀的情況下,洪武十二年(公元1379年),朱元璋借“阻貢”事件,先后誅殺了汪廣洋、胡惟庸,罷左右丞相,廢除中書省,此后在洪武十三(公元1380年)至洪武二十三年(公元1390年)期間,又以胡惟庸“通倭”“通虜”,興胡黨大獄,共計兩位公爵、20位侯爵被殺,遭到株連者達三萬余人。

除掉胡惟庸后,朱元璋罷左右丞相,廢中書省,分中書省及丞相權力歸屬六部,從而結束了中國的丞相制度,集軍政大權于一身,后設大學士供皇帝作為顧問,但不得處置軍政要務,至朱棣時正式創立內閣制度,以翰林院講讀編修官充任內閣成員,入直文淵閣,預機務,參決政事。

時代背景

明承元制

明承元制,中書省在國家政務信息傳遞和處理中處于“上傳”和“下達”的中樞地位,下設吏、戶、禮、兵、刑、工六部,分別掌管全國的文官任免與考核、戶口財政、禮樂教育、軍隊調動及軍官任免、刑法和工程營建等具體事務,而作為中書省長官的丞相對政務有專決大權。隨著政權的穩固,此制度卻變成了橫在朱元璋與諸司臣民之間的障礙。

察舉制

明初,朱元璋曾寄希望于通過科舉取士,來構建明朝的官僚集團。洪武六年(公元1373年),朱元璋卻失望了,其在詔書中批評,通過科舉選拔的人才文章雖然寫得漂亮,但缺乏處理實際政務的能力,旋而決定暫停科舉,改行察舉制。由于察舉制是由地方長官考察所轄地方人才推薦至上級或中央的模式,選拔人才過程中,只有一個模糊的標準,很大程度上取決于推薦者的主觀偏好,由此推薦者與被推薦者之間很容易形成親密的恩主與門生關系。

事件背景

洪武六年(1373年),汪廣洋因“無所建白”而貶被為廣東行省參政,因丞相人選一時難覓,朱元璋在一段時間內并沒有設丞相,由參知政事胡惟庸獨專中書省事務,其靠著“曲謹事上”贏得朱元璋的信任而于同年升任右丞相,同時胡惟庸是個權力欲極強而又陰狠植黨的人,在朝廷中不斷培植私人勢力,并拉攏軍界,漸漸地膽子變得越來越大,生殺廢黜等大事,有的未經請示朱元璋便執行;凡是看到不利的奏章,先行扣下不上呈,再伺機報復;追求功名之徒以及失去職位的軍人、武夫,競相賄送金帛、名馬等,加之在察舉制的加持下,胡惟庸在朝中遍植朋黨,同時不遺余力地打擊異己,如曾意圖對有過節的徐達等人進行打擊報復,從而形成了一股巨大的政治力量。

洪武十年(公元1377年),朱元璋也意識到胡惟庸集團的威脅,一方面創建了正三品的中央機構通政司,職責有二:一是接受天下百司臣民的奏章并實封直接轉呈皇帝,二是把皇帝的詔令下達到中書省各個機構并負有監督其執行的權力,同時規定,凡是臣民的言事,中書省不許折閱,必須原封轉呈皇帝。另一方面朱元璋升胡惟庸丞相,另外起用汪廣洋任右丞相加以牽制。這些舉措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中書省丞相的權力,但局面并沒有得到根本性改觀。“皇帝治國必用丞相輔助”的觀念仍然根深蒂固,中書省還是名義上的國家政務中樞,六部百司的領導機關,丞相也仍可以處理一般性事務。早在洪武十一年(公元1378年),朱元璋又下令,以后再上奏書不得先“關白”中書省。

事件過程

洪武十二年(公元1379年)九月,百姓聚集在南京皇城承天門前圍觀一群大象和馬匹,守城太監問明緣由并奏明,原來這是占城使者進貢給大明皇帝的方物,因中書省不給安排進獻時間而被直接趕至承天門前。獲悉后,朱元璋責問胡惟庸汪廣洋其中緣由,胡汪二人認為是禮部官沒有處理好,而禮部官卻說這是中書省的事情,雙方相互推諉。朱元璋大怒,表面上將胡惟庸、汪廣洋及禮部官下獄,追究相關責任,實則向大臣們暗示對胡汪二人已失去信任,以引大臣彈劾,其中御史中丞涂節率先發難,告發胡惟庸毒害劉基,此事實則是胡惟庸奉密旨所為,朱元璋旋而審問汪廣洋是否知情。汪廣洋知道其中的利害關系,矢口否認,朱元璋知其“浮沉觀望”的處事風格,自然不信,最終以“朋欺”罪處死了汪廣洋。

汪廣洋妾室陳氏自愿為汪殉葬又牽出其沒官女子的身份,依律沒官女子本只能賞賜功臣,不能給文臣,問題直指中書省和胡惟庸。見此情形,洪武十三年(1380年),御史中丞涂節、中書省吏商暠、御史大夫陳寧先后告發胡惟庸所犯種種不法之事,在群臣輪番拷訊之下,胡惟庸承認了所有罪狀,最終以“擅權植黨”的罪名處死以及誅滅三族,一同被處以極刑的還有御史中丞涂節和御史大夫陳寧,前者因觸及朱元璋所深忌的劉基被毒一事,后者則因參與了預謀,見事不成才告發的。

關于“胡惟庸案”,二說是洪武十三年(公元1380年)胡惟庸以觀賞他家的泉為借口,邀請朱元璋駕臨,暗中則調兵入府,藏于復壁之間,準備刺殺。太祖正欲前往之時,經過西華門時,內使云奇趕忙加以阻擋,卻因激動而講不出話,被衛士抓到地上責打,胳膊都被打折了,不過云奇仍拼死地指著胡惟庸的宅第。由此太祖警覺起來,登上宮墻眺望胡惟庸府邸,看到里面刀槊林立,果斷地中止前往,并急令禁軍包圍胡府,將胡惟庸一網打盡,史稱“云奇告變”。

事件后續

誅殺胡惟庸時,并沒有暴露的全部謀反情節,此后才陸續浮出水面。洪武十八年(公元1385年),李存義被人告發為胡黨,遭罷官免死,安置于崇明島;洪武十九年(公元1386年),明州衛指揮林賢通倭事發,經審訊得知,是受胡惟庸指使;洪武二十三年(公元1390年),經審訊大將藍玉北征元朝殘余勢力時俘虜的封績,得知胡惟庸曾向元朝殘部借兵助反。與此同時,李善長的家奴盧仲謙告發告李善長與胡惟庸私相往來,存在“通略遺,交私語”等情形;陸仲亨的家奴封帖木也首告吉安侯陸仲亨和唐勝宗唐勝宗、費聚費聚、趙庸趙庸呂振羽胡惟庸圖謀不軌。于是太祖下令肅清逆黨,共計兩位公爵、20位侯爵被殺,遭到株連者達三萬余人,僅李善長一家就有70余人被殺,明朝著名學者,曾教授太子朱標《五經》的宋濂孫子宋慎也受到牽連被殺,受此波及,宋濂遭到流放,途中于州病逝。事后,朱元璋特地頒布《昭示奸黨錄》布告天下。

此后有人告僧人六十四人交結胡惟庸交通西番兵謀反,胡惟庸案的肅清一直持續洪武二十五年(公元1392年)才告一段落,卻又因這年藍玉的姻親葉升因“交通胡惟庸”被殺,引發了另一大案“藍玉案”。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錦衣衛指揮蔣瓛告發藍玉謀反,藍玉最終以謀反罪下獄,并被剝皮實草,抄家,滅三族,被殺者約一萬五千人,與“胡惟庸案”并稱“胡藍黨案”,而后朱元璋特地命翰林學士編寫《逆臣錄》布告天下。

事件影響

洪武十三年(1380年),朱元璋誅殺胡惟庸后,立即著手對中央統治機構進行了改革,廢除了中書省及丞相制,分中書省及丞相權力歸屬六部,相應地提高六部職權和地位,由六部尚書直接對皇帝負責;改大都督府為中、左、右、前、后五軍都督府,事皆由朝廷總之;兵制上實行衛所制,使武將與兵權分離;在地方則廢除行省制,設立承宣布政使司、都指揮使司和提刑按察使司,分別擔負行中書省的職責,三者分立又互相牽制,防止了地方權力過重,后設大學士供皇帝作為顧問,不過不得處置軍政要務,至朱棣時正式創立內閣制度,以翰林院講讀編修官充任內閣成員,入直文淵閣,預機務,參決政事。

事件評價

朱元璋敕諭文武群臣認為自秦始置丞相,不旋踵而亡。漢、唐、宋因之,雖有賢相,然其間所用者多有小人專權亂政。我朝罷相,設五府、六部、都察院、通政司、大理寺等衙門,分理天下事務,彼此頡,不敢相壓,事皆朝廷總之,所以穩當。以后嗣君并不許立丞相,臣下敢有奏請設立者,文武群臣即時劾奏,處以重刑。

歷史學家吳晗在《胡惟庸黨案考》指出“胡惟庸案”之所以發生,源于朱元璋為后繼之君清除統治障礙而興起大獄。

華南師范大學兩位學者關文發、顏廣文認為“胡惟庸案”為朱元璋廢除丞相制度的借口。

年旭則在《洪武朝明·日交涉史研究》一文中認為,朱元璋在眼看自己懷柔撫遠的正朔南朝即將覆滅,導致倭寇頻繁之下,逼不得已藉由“胡惟庸案”,與日本斷絕關系。

事件爭議

阻貢事件

從時間上看,既非正旦,也非朱元璋的萬壽節,據當時禮制,所貢方物應按常理處置,由中書省和禮部負責接受,根本無須直接向皇帝進獻。

云奇告變

一是身為內使的云奇,若其所在地點與胡惟庸府邸相近的情況下,既知胡惟庸謀反,為何不先期告發,一定要到火燒眉毛的時候;其次朱元璋登上宮墻,無論西華門與胡惟庸府邸的距離在怎么近,胡惟庸府邸不是露天,發現甲兵藏于復壁之間的甲兵,都是不太可能的。對此,晚明學者錢謙益也認為,云奇之事,國史、野史,一無可考。

通倭事件

按照計劃,胡惟庸先佯裝讓明州衛指揮林賢獲罪貶日本,使其交通日本君臣,再奏請林賢復職,以李旺召之,并以密函向日本借精銳之兵。但定謀到胡惟庸被誅只是五個月的時間,而離胡惟庸下獄僅一個月,一則時間上難以實現,其次胡惟庸死后三年再派人召回林賢以及向日本借兵,也是不太容易實現的。

通虜事件

根據封績的供詞,胡惟庸命其向元朝殘部傳遞消息,準備請元軍在北面騷擾,自己則調京城重兵前往,進而方便聯合其他人在朝中舉事。事實上,一是明初并不集中兵力于首都,而是對北邊防務尤為重視,沿邊要隘及內部沖區設衛分鎮,隸以重兵,自后九邊終明一代為防虜重鎮,其次胡惟庸手握軍政大權,也不是事實。

參考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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