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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宿幼女罪
來源:互聯網

嫖宿幼女罪(原刑法第360條第2款),是指嫖宿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行為。1997年刑法修訂,嫖宿幼女罪成為了單獨的刑法罪名,與原來刑法中的強奸罪相區別。根據本款的規定,行為人只要實施了嫖宿幼女的行為,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1997年刑法修訂時,嫖宿幼女罪從強奸罪中被分離出來,成為一個單獨的罪名。在2012年3月,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副主席甄硯認為設置“嫖宿幼女罪”不利于對未成年人的保護,呼吁廢除嫖宿幼女罪。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刪除嫖宿幼女罪的規定,修改后的刑法修正案已經在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2015年10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六)》,對適用刑法的部分罪名進行了補充或修改,其中刪除原罪名1個,即嫖宿幼女罪。

廢除嫖宿幼女罪,加大了對性侵女童違法犯罪行為的懲罰力度。這是憲法尊重和保障人權的原則在刑法中的體現,是保障女童人身權利的重大進步,體現了對婦女的尊重和保護;同時,對預防此類違法犯罪行為具有教育和法律震懾作用。

立法背景

嫖娼性質不同于強奸,在立法上不加區分不盡科學,也不能體現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另外,上世紀90年代,司法機關多次開展嚴打賣淫嫖娼的行動,發現有幼女卷入其中。但一些賣淫組織者刻意向嫖客隱瞞幼女年齡,不少嫖客便以不知情為由,試圖逃避強奸罪的處罰。甚至一些發育比較成熟的幼女,也自行謊報年齡并聲稱“自愿”,導致司法機關處理時難以把握。

但嫖宿幼女罪的設立,助長了“嫖宿幼女”的惡劣風氣,加重了對女童的侵犯,從而嚴重侵犯了女童權利。

發展歷程

“嫖宿幼女”首次被提及,是在1986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中。在1991年全國人大常委會上,又通過《關于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這一罪名獨立出來,以單行刑法的形式被法律規制。內容完全一致:嫖宿不滿十四周歲幼女的,以強奸罪論處。1996年刑法修訂啟動,立法工作機關曾將上述規定(嫖宿按強奸論處),直接移植進1996年8月8日的刑法分則修改草稿及之后的一些稿本中,直至1996年12月中旬的草案,也僅有用語的微調。在1997年3月1日,八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秘書處印發的刑法修訂草案中,嫖宿幼女仍然是按強奸定罪。1997年3月13日,大會主席團通過的草案,將嫖宿幼女單獨定罪。

最高法于2003年1月出臺《關于行為人不明知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雙方自愿發生性關系是否構成強奸罪問題的批復》,明確了強奸幼女和嫖宿幼女的界限:“行為人確實不知對方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雙方自愿發生性關系,未造成嚴重后果,情節顯著輕微的,不認為是犯罪。”

官方發布的數據顯示,2000年至2004年,5年間各級法院審理嫖宿幼女案件176件。到了2009年,僅這一年公安部門抓獲嫖宿幼女犯罪嫌疑人就有175人。加之2009年貴州習水嫖宿幼女案曝光,呼吁廢除嫖宿幼女罪的呼聲越來越高。2012年5月,永康市永城市相繼發生性侵幼女事件,嫖宿幼女罪的存廢之爭,再次掀起高潮。

最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公安部四部門于2013年發布《關于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再次給“強奸幼女”和“嫖宿幼女”劃界:“以金錢財物等方式引誘幼女發生性關系,知道或應當知道幼女被他人強迫賣淫而仍與其發生性關系的,均以強奸罪論處”。

刑法2014年起再次大修。2014年8月、2015年6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兩次審議,嫖宿幼女罪仍保持原樣。最終在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刑法修正案(九)》,其中嫖宿幼女罪在表決稿中被刪除,嫖宿幼女行為重新回歸到強奸罪,以奸淫幼女從重處罰。修改后的刑法修正案已經在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法條依據

原《刑法》第三百六十條第二款中規定:嫖宿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構成條件

客體要件

嫖宿幼女罪的犯罪客體并不是一個單一的客體。一方面,受害者幼女本身因為性侵害的發生,對其身體和心理都造成了傷害,另一方面,嫖宿行為也同時是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行為,所以本罪的犯罪客體是屬于復雜客體。

因為幼女尚處于身體發育的成長階段,不論從生理還是心理來講,是不成熟的。特別是在心理方面,幼女正處于心理增長階段,她們的認知能力、思維能力以及對于自己的行為控制能力還非常低下,所以出于對幼女的特殊保護的目的,設定了此罪。當然,嫖宿幼女的行為是符合我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之中的相關規定的,因此對我們的社會治安管理秩序也造成一定影響。

本罪的犯罪對象是特殊對象,不僅特殊在其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而且特殊在其為賣淫的幼女,如果行為人以欺騙手段對非賣淫的幼女實施奸淫行為的,則構成強奸罪。需指出的是,這里的賣淫的幼女,如果是幼女自愿或主動賣淫的,則一般地說明了幼女認識到其行為的賣淫性質,如果幼女是被他人(而非嫖宿者)引誘或強迫賣淫,則不要求其認識到行為的賣淫性,只要求客觀上是在賣淫即可。所謂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是指幼女的實際年齡未到十四周歲,不包括十四周歲本身,滿十四周歲的計算方法是自幼女過完十四周歲生日的第二日起算。過十四周歲的生日亦視為不滿十四周歲,如果行為人對幼女于過完十四周歲生日的第二日加以嫖宿的,則不構成嫖宿幼女罪。

客觀要件

嫖宿幼女罪在客觀方面主要表現為行為人與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之間發生了嫖宿的行為。

嫖娼是指以金錢、財物作為交換條件,而使賣淫幼女提供肉體與自己淫亂的行為,這里的淫亂行為包括幼女以生殖器、乳房、腹股溝、口等接觸刺激男性生殖器官的各種行為。其次,行為人在賣淫場所通過支付財物為代價對幼女實施了口淫等性淫亂行為的,也同樣侵害了幼女的身心健康權和社會管理秩序。性交行為與其他與性器官接觸有關的淫亂行為,如口淫、手淫等在敗壞社會風氣上無多大區別,所以不宜將嫖宿僅限于發生性交行為。因此,行為人只要通過給付報酬與賣淫幼女之間發生性交或從事其他性淫亂活動的就構成嫖宿行為。并且,這里的“嫖宿行為”應當是一個包括行為人通過賣淫組織與幼女結識、談價、支付報酬和發生相關性淫亂行為的整體過程。行為人只要實施了上述過程中任一環節行為的,都屬于嫖宿幼女行為,只是在認定其構成犯罪預備、既遂還是未遂的形態上有所不同。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年滿十六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一般情況下,本罪主體多為男子,但也并不排除同性間發生賣淫嫖娼行為,因此,女子也可以成為嫖宿幼女罪的主體。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構成犯罪是否要求明知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立法未明確規定,但行為人主觀上是應當知道的。

定刑量罪

立案標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于2001年6月11日發布的關于構成嫖宿幼女罪主觀上是否需要具備明知要件的解釋的公告,行為人知道被害人是或者可能是不滿十四周歲幼女而嫖宿的,適用刑法第三百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嫖宿幼女罪追究刑事責任

立案標準:行為人知道對方是或可能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而嫖宿的,應當立案。

司法認定

刑法規定嫖宿幼女罪的目的在于對以幼女為對象的賣淫嫖娼行為的否定,以凸顯刑法對失足幼女的特殊保護。在司法實踐中,嫖宿動女罪的認定應當以賣淫嫖娼行為的認定為前提,以幼女因素的介入為基礎,并根據案件情況準確把握“錢色交易”的行為本質。

嫖宿幼女罪,是指嫖宿不滿14周歲的幼女的行為。這是在幼女主動、自愿或者基于某種原因正在從事賣淫活動的情況下,明知賣淫者為幼女而進行嫖宿的行為。嫖宿幼女,是指以交付金錢或者其他財物為代價,與賣淫幼女發生性交或者從事其他猥褻活動。嫖宿行為以明知賣淫的對方是或者可能是幼女為前提,否則不能認定為本罪。嫖宿行為還以對方主動、自愿賣淫或者基于某種原因正在進行賣淫活動為前提;如果幼女并沒有賣淫,行為人使用強迫手段與之發生性交的,則成立強奸罪。但是,如果幼女被迫在特定場所從事賣淫活動,行為人雖然明知幼女被迫賣淫,但只要其沒有實施強迫行為,幼女承諾行為人的嫖宿行為的,依然應認定為嫖宿幼女罪。

量刑

嫖宿幼女罪法定刑為5~15年有期徒刑,最高刑為有期徒刑15年,并處罰金。

與其他罪的區別

強奸罪與嫖宿幼女罪

1、主體

奸淫幼女行為主體為已滿十四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男性;嫖宿幼女行為主體為已滿十六周歲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可見,首先,女性不可以構成奸淫幼女行為主體,只能夠成立奸淫幼女罪教唆犯幫助犯。因為女性不具備與幼女發生交配行為的自身條件。但是,女性能夠成為嫖宿幼女罪行為主體;其次,按照我國當前刑法理論的主流觀點,年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可以成為奸淫幼女行為主體,而不能成為嫖宿幼女行為主體。

2、主觀方面

奸淫幼女行為主觀方面是明知對方為不滿十四周歲幼女而對其奸淫;嫖宿幼女行為主觀方面是明知對方為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而對其嫖宿。

可見,一方面,嫖宿幼女行為人主觀上是嫖宿的目的,即行為人想通過賣淫場所尋找一名“自愿”賣淫的幼女對其嫖宿,如果賣淫場所沒有幼女,行為人有可能離開或者只是實施一般嫖娼行為而不會自己直接強行對幼女動手。奸淫幼女行為人主觀上是強行將某幼女奸淫的目的,一般是采用對幼女脅迫使其處于恐懼狀態下強行將其奸淫;另一方面,無論是奸淫幼女還是嫖宿幼女,都要求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明知”的犯罪故意心態。

3、行為內容

奸淫幼女行為內容表現為采取直接針對幼女的暴力、脅迫方式或利誘、欺騙等非暴力方式與幼女發生交配的行為;嫖宿幼女行為內容表現為與賣淫幼女結識、談價、支付報酬、發生猥褻、性交等一系列相關的整體行為。

可見,首先,嫖宿幼女的行為發生在賣淫嫖娼的過程中,以賣淫場所為媒介。奸淫幼女行為發生在其他場合時并且行為人直接對幼女實施強行奸淫行為或通過騙取幼女同意的奸淫行為;其次,在嫖宿幼女行為中,即使行為人在嫖娼前承諾支付幼女報酬,但嫖娼后沒有支付的,對其也不能按奸淫幼女行為論處。

4、行為客體

強奸(幼女)罪中,行為人的行為侵害的客體主要為幼女的身心健康,嫖宿幼女罪中,行為人的行為屬于一個行為侵害多個客體。首先是侵害了幼女的身心健康,另一面其進行的嫖娼活動也擾亂了正常的社會秩序和良好的社會風氣,因而屬于復雜客體。

嫖宿幼女與猥褻兒童

1.行為客體

猥褻兒童罪的客體為兒童的身心健康,嫖宿幼女罪的客體為幼女的身心健康和社會管理秩序。可見,由于嫖宿幼女中行為人是在賣淫場所對幼女實施的侵害行為,因此除了對幼女身心健康的傷害,還包括對社會管理秩序的侵害。

2.行為主觀

猥褻兒童行為主觀方面為明知對方是或者可能是未滿十四周歲兒童而猥褻;嫖宿幼女行為主觀方面為明知對方是或者可能是未滿十四周歲賣淫幼女而嫖宿。可見,首先,猥褻兒童行為與嫖宿幼女行為主觀方面都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其次,猥褻兒童行為人和嫖宿幼女行為人通常都是以滿足自己對幼女的變態性需求為目的,但當行為人主觀方面包含對幼女的性交故意時,嫖宿幼女行為仍然成立,但猥褻兒童行為將轉化為強奸行為。

3.行為內容

猥褻兒童行為內容表現為除性交以外的其它與性相關的行為,但已滿十六周歲女性對幼年男童實施性交行為的,也成立猥褻兒童罪猥褻行為既可以是強制性的,也可以是非強制性的;嫖宿幼女行為內容表現為與賣淫幼女結識、談價、支付報酬、發生猥褻、性交等一系列相關的整體行為。嫖宿幼女中行為人只要是強迫幼女發生整個行為過程或者完成部分行為的,筆者認為都應當轉化為奸淫幼女型強奸行為和猥褻兒童行為。

4.行為對象

猥褻兒童行為對象是未滿十四周歲的兒童,包括男童和女童;嫖宿幼女行為對象是未滿十四周歲的賣淫女童。可見,猥褻兒童罪的行為對象應該包含嫖宿幼女罪的行為對象,只不過針對賣淫幼女這一對象的特殊之處,立法者將其單獨規定成罪。

犯罪案例

貴州習水案

2007年10月,習水縣袁榮會利用自身經營旅店的機會,與14歲劉某及其男友15歲的袁某共同商議,由袁某和劉某采用威逼與脅迫方式將在校女學生李某、王某等11人帶至袁榮會所經營的旅店中,逼迫她們賣淫,其中三名學生為未滿十四周歲幼女。

2007年10月至2008年8月期間,共有李某、黃某、母某等多名人員對這11名未成年少女實施嫖宿行為。2008年8月15日,其中一名受害女生家長向公安機關報案。2009年5月,遵義市檢察院對袁榮會以強迫賣淫罪提起公訴,對馮某、母某、李某等7人以嫖宿幼女罪提起公訴。經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最終判決袁榮會構成強迫賣淫罪,判處無期徒刑;馮某構成嫖宿幼女罪,判處有期徒刑14年;陳某構成嫖宿幼女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母某構成嫖宿幼女罪,判處10年;其他四名嫖宿幼女者均被判處7年有期徒刑。

廣西欽州嫖宿幼女案評

2014年9月22日,在欽州第六中學內江某華和陳某(均未滿十六周歲)于中午放學后毆打楊某娜(未滿十六周歲),強逼楊某娜和唐某(未滿十四周歲)進行賣淫。2014年9月25日17時許,犯罪嫌疑人黃善華接到陳某的電話,陳某說介紹一個學生妹給黃善華"開紅花"。被告人黃善華便到文峰北路五中附近的金匯來商務賓館用自己的身份證開了9301號房。下午18時許,江某華和陳某帶著唐某、楊某娜來到欽州金匯來賓館。黃善華與陳某談好價錢后,陳某便讓唐某去9301號房,在房間內被告人黃善華與唐某發生性關系。此后黃某桂向公安機關報稱,有人強迫楊某娜賣淫,要求查處,公安機關開始立案偵查。2014年9月27日犯罪嫌疑人黃善華被抓獲歸案。

法院判決

2015年3月30日,廣西欽州市欽北區人民法院對本案進行了一審判決,法院認為:“被告人黃善華嫖宿未滿十四周歲的幼女,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構成嫖宿幼女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黃善華犯嫖宿幼女罪成立。被告人黃善華犯嫖宿幼女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

陜西略陽嫖宿幼女案

2011年11月25日,有網友在網上的貼吧中發帖稱陜西省略陽縣的郭鎮上,幾名鎮政府干部和一名村長在一起聚過餐之后決定去嫖娼,后來去到鎮上學校將一名鎮中學的14歲女生輪奸,并致女生大出血,希望引起社會關注,嚴懲兇手。略陽縣公安在獲知有人引誘、介紹中學生進行賣淫嫖娼活動后,警方通過開展偵查證實:程某等3人作為中間人介紹兩名中學生進行賣淫。9月1 日至10月12日期間,犯罪嫌疑人蔣某(系鎮干部)、趙某(系鎮干部)、魏某(系略陽縣西溝村原村黨支部書記)、林某(系高速施工隊負責人)、孫某(系農民)、趙某(系農民)在縣城某賓館、酒店先后對同一名12歲幼女進行了嫖宿。

偵查后縣公安局以涉嫌介紹賣淫和嫖宿幼女對7名犯罪嫌疑人向檢察院提請逮捕。蔣某、趙某、魏某等人在被批捕后,略陽縣黨委召開常委會議,決定給予蔣某、魏某開除黨籍的處分。

法院判決

本案的受害人為未成年人,因此在2012年2月,略陽縣人民法院對此案進行了不公開審理。3月1日,陜西省略陽縣人民法院對本案的7名被告出了一審判決:“以嫖宿幼女罪判處被告人趙祺勇等5人有期徒刑5至 7年,并處罰金4000至6000元;以介紹賣淫罪判處程偉有期徒刑3年、并處罰金2000元。”

廢止原因和影響

原因

嫖宿幼女罪相比強奸罪起刑點高,但是最高刑期低,由于幼女不是完全行為能力人,近年來出于對幼女人身權利保護的充分考慮,不斷地有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以及婦聯組織多次提出取消嫖宿幼女罪。考慮到近年來這些方面的違法犯罪出現了一些新的情況,執法環節也存在著一些問題,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在充分調查研究,聽取有關部門、專家學者和社會各方意見的基礎上,認為取消嫖宿幼女罪有利于對幼女的統一保護,也能充分體現對幼女特殊保護的立法精神。

影響

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廢除嫖宿幼女罪,加大了對性侵女童違法犯罪行為的懲罰力度。這是憲法尊重和保障人權的原則在刑法中的體現,是保障女童人身權利的重大進步,體現了對婦女的尊重和保護;同時,對預防此類違法犯罪行為具有教育和法律震懾作用。

社會爭議

嫖宿幼女罪存廢之所以引發爭議,緣于按照現行刑法規定,奸淫幼女作為強奸罪的法定從重情節,可按照強奸罪定罪量刑,最高刑可至死刑;而嫖宿幼女罪的法定刑則為5年至15年的有期徒刑。由于司法實踐中存在對“嫖宿”性質的爭議,往往導致同罪不能同罰的尷尬。對如此大相徑庭的懲處差異,執法部門建議從立法層面予以取締,即將“嫖宿”歸并于“奸淫”,而立法部門則傾向于對執法環節的誤讀矯正。

應該說,就成年男女的不正當關系而言,判定“強奸”與“嫖宿”的區別顯而易見。即是否違背當事婦女的本人意志,或該婦女是否處于意識清醒狀態。但對于身心發育不成熟、尚不具備性決定能力的幼年而言,這種情形判斷則應另當別論,即不能用成年人的認知解讀與幼女的性關系。事實上,無論是利用強制、脅迫、引誘、欺騙手段實施,還是以有償性為前提,即使幼女表示同意甚至有某種性暗示,只要成年人知道或應該知道對方是幼女,都應當視為強奸,畢竟她們還是涉世未深的孩子。這種“一刀切”的定罪量刑,有利于打擊對幼女的性侵行為,實現對“兒童最大利益”的保護。

再者,“嫖宿”意為“性交易”,設置“嫖宿幼女罪”罪名等于間接認可了幼女的“妓女”“賣淫女”身份。在筆者看來,刑罰定罪既應當考慮罪名之間的邏輯嚴謹,有利于執法者的司法判案,也要顧及受害者的人格尊嚴與引發的社會效應。這種疑似標簽性的定罪無疑具有對受害幼女的污名化之嫌,既無益孩子的身心發育,也是對社會風化的一種誤導。

也許,我們可以用“司法解釋”的辦法進一步明確“嫖宿幼女罪”的法律適用界限,但與其多此一舉的解疑釋惑,倒不如干脆一筆勾銷。更為關鍵的,從幼女心智不全的生理局限和最低限度保障幼女權益的角度出發,所謂“嫖宿幼女”本身就是一個偽命題。某媒體一項在線調查也顯示,廢除嫖宿幼女罪擁有92.17%的民眾支持率。

中國政法大學刑事訴訟法教授洪道德是廢除嫖宿幼女罪的堅定支持者,他向成都商報寫來文章,高度認可邛崍法院的判決,并認為“嫖宿幼女”的提法本身就存在嚴重問題,認為在法律上被確定為沒有性意識性意愿的幼女,在嫖宿幼女罪中卻被定為賣淫女,這缺乏對幼女的尊重。

參考資料 >

嫖宿幼女罪司法適用新論——以刑法解釋利益平衡為視角.渭南政法網.2023-10-13

嫖宿幼女罪的存廢之爭.中國人大網.2023-10-13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國人大網.2023-10-14

“兩高”發布司法解釋:刪除嫖宿幼女罪罪名.中國軍網.2023-10-13

.映象網.2023-10-15

取消嫖宿幼女罪是保障女童人身權利的重大進步 .中國政府網.2023-10-15

最高法:不能以是否給錢區分嫖宿幼女罪與強奸罪.央視網.2023-10-13

“新刑法頒行25周年”系列報道之二|“97刑法”25年11個修正案脈絡.澎湃新聞.2023-10-16

周永坤:嫖宿幼女罪之法理學與法社會學思考.中國理論法學研究信息網.2023-10-16

嫖宿幼女罪取消 回溯18年存廢拉鋸戰.安徽網.2023-10-13

公安副局長嫖宿幼女 十年內獲三次減刑.觀察者.2023-10-13

楊濤:為何國稅局長嫖宿幼女不構成犯罪.新浪網.2023-10-13

“嫖宿幼女罪”有望廢除?.公益時報網.2023-10-16

嫖宿幼女罪存廢走到關鍵路口.中國新聞網.2023-10-16

南方日報:嫖宿幼女罪存廢間需信息暢通互動.中國新聞網.2023-10-13

新華網評:“嫖宿幼女罪”該壽終正寢了.搜狐網.2023-10-13

.映象網.2023-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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