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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助犯
來源:互聯(lián)網(wǎng)

幫助犯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體現(xiàn)為通過幫助實行行為增加對法益的侵害,即通過物理性或心理性手段增強正犯實施犯罪的可能性,其行為雖不直接侵害法益,但客觀上加速或擴大犯罪后果。幫助犯的本質(zhì)區(qū)別于教唆犯,前者強化既有犯意,后者則創(chuàng)造新的犯意。蘇聯(lián)刑法把共同犯罪人分為組織犯、實行犯、教唆犯和幫助犯。有些國家稱為從犯,指幫助他人實施犯罪的人。幫助正犯的是幫助犯。幫助犯的責任承擔嚴格限定于故意范疇,過失行為不構成幫助犯。其刑事責任依附于正犯行為,需以正犯實施符合構成要件的違法行為為前提。判斷刑法分則所規(guī)制的幫助行為的法律性質(zhì)與適用范圍應該圍繞法條本身展開。

基本介紹

“正犯”、“實行犯”的對稱。指共同犯罪中沒有直接參與犯罪的實行行為,而是向實行犯提供幫助,使其便于實施犯罪,或者促使其完成犯罪的人。

對于幫助犯,應按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如果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就以從犯論處;如果被脅迫實施幫助行為,并在共同犯罪中起較小作用,則應以脅從犯論處。這種從犯的犯罪行為通常表現(xiàn)為提供犯罪工具、指示犯罪目標、查看犯罪地點、排除犯罪障礙以及事前通謀答應事后隱匿罪犯、消滅罪跡、窩藏贓物來幫助實施犯罪等情況。

例:在甲的策劃和指使下,乙望風,甲殺人。甲是主犯,乙是從犯。

我國刑法對其處罰采“必減主義原則”,并且無需比照主犯處罰,即《刑法》第27條第2款規(guī)定:“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參考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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