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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徒刑
來源:互聯網

有期徒刑是我國刑法規定的刑罰的一種,指在一定期限內剝奪犯罪人的自由,實行強制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

有期徒刑是我國適用面最廣的刑罰方法,可謂名副其實的主刑。

特征

有期徒刑與其他刑罰方法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1、它在一定期限內對罪犯實行關押,剝奪其人身自由。

2、有期徒刑的刑期幅度大,具有廣泛適用性。有期徒刑的刑期上限與無期徒刑相接,下限與拘役相聯,中間跨度很大,具有較大的可分性。它既可作為重刑適用于嚴重的犯罪行為;也可作為中度刑罰適用于危害居中的犯罪行為;還可以作為輕刑適用于危害較小的犯罪行為。因此,有期徒刑在我國刑罰體系中是一種適用范圍最廣泛的刑罰方法。刑法分則中,除第133條之一、第280條之一、第284條之一第4款外,凡是規定了法定刑的,都規定了有期徒刑。

3、罪犯應強制接受教育和勞動改造。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凡是有勞動能力的,都應當參加勞動,接受教育和改造。這種勞動是強制性的,體現了我國對罪犯實行勞動和教育改造的政策。因為通過勞動,可以改掉好逸惡勞的習性;學會一定的生產技能,養成良好的生活習慣,從而得以改造成自食其力、遵紀守法的公民。

適用對象

有期徒刑的適用對象可依刑期不同而有所不同。刑法分則規定了較寬的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同時還根據各種犯罪的危害程度規定了各種罪可處的最高刑和最低刑;不少條文還對同一犯罪規定了幾個不同的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在這些規定中有期徒刑的刑期幅度大致可分為三類情況:10年以上有期徒刑為長期徒刑;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為中期徒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為短期徒刑。不同期限的有期徒刑,其適用對象也不同。

1、長期徒刑的適用對象。長期徒刑一般適用于罪行比較嚴重,情節惡劣、人身危險性較大的罪犯。

2、中期徒刑的適用對象。中期徒刑的刑期幅度范圍較廣,適用面也較寬。在刑法分則中有不少犯罪以中期徒刑作為唯一的法定刑。

3、短期徒刑的適用對象。在刑法分則中,有一些犯罪的法定最高刑是短期徒刑,如侮辱罪、誹謗罪、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破壞選舉罪、重婚罪、賭博罪、侮辱國旗國徽罪等。

刑期計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條、第六十九條規定外,為六個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一,根據刑法第50條及刑法修正案(八)第4條的規定,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后,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執行死刑。

第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規定,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后,管制仍須執行。

此外,根據刑法第71條的規定,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間又犯新罪,以前罪沒有執行完畢的刑罰為基礎來確定應當執行的刑罰,其實際執行的刑期可能超過15年,甚至達到25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1日折抵刑期1日。

量刑幅度

有期徒刑的幅度,大致可分為三種:

一、長期有期徒刑,指對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性大的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二、中期有期徒刑,指對犯罪情節嚴重、社會危害性大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三、短期有期徒刑,指對犯罪情節較重、社會危害性較大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減刑

有期徒刑刑期的從判決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其羈押一日可折抵刑期一日。

1、無期徒刑犯在執行期間,如果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減刑。為使無期徒刑犯的減刑,與死緩犯、有期徒刑長刑犯的減刑相照應,對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一般可以減為十八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確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十三年以上十八年以下有期徒刑。

2、無期徒刑犯在執行期間重新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自新罪判決確定之日起一般在二年內不予減刑;對新罪判處無期徒刑的,減刑的起始時間要適當延長。

3、刑法關于無期徒刑犯的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的規定,應當自無期徒刑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執行

我國刑法對有期徒刑的執行場所和執行方式有明確規定。第四十六條【有期徒刑與無期徒刑的執行】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監獄或者其他執行場所執行;凡有勞動能力的,都應當參加勞動,接受教育和改造。

規定異同

有期徒刑,這個詞語多用于中國大陸。在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和一些西方國家或地區,又稱有期監禁,是剝奪犯罪人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的刑罰方法。有期徒刑的刑期幅度很大,不同國家或地區對于這種刑罰的執行有所不同。中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禁止無期徒刑,所以別處的有期徒刑在當地就是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2011修正),有期徒刑可以超過15年,但不能超過25年。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三條,有期徒刑是主刑的一種。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編總則對于有期徒刑的重要規定有:

第四十五條: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條、第六十九條規定外,為六個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四十六條: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監獄或者其他執行場所執行;凡有勞動能力的,都應當參加勞動,接受教育和改造。

第四十七條: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這里說的“判決執行之日”,人民法院院長簽發執行通知書,連同判決書副本以及未成年犯,送達至少年犯管教所執行之日。)

第五十條: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且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后,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第五十一條: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從死刑緩期執行期滿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五條: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除外。

如果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

在刑法分則的法定刑中,凡是規定幾年以上有期徒刑,而沒有指明上限的,而這個上限就是15年,凡是規定幾年以下的,沒有指出下限的,這個下限就是6個月。

香港特別行政區

在香港,各項罪行均會在立法時設定其監禁上限,如非法雇用不可合法受雇的人最高刑罰為監禁三年。但亦有罪行沒有設定其監禁上限,例如根據香港法例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二條“謀殺”,指出“任何人被裁定犯謀殺罪,即須被終身監禁”。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

澳門刑法典第三十九條規定不得設死刑,亦不得設永久性、無限期或期間不確定之剝奪自由之刑罰或保安處分。澳門刑法典第四十一條規定:

一、徒刑之刑期一般最低為一個月,最高為二十五年。

二、在例外情況下,法律為徒刑所規定之最高限度得達至三十年。

三、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超逾上款所指之最高限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臺灣地區

依據臺灣地區刑法第三十三條,有期徒刑是主刑的一種,期間是二月以上十五年以下,但遇有加減時,得減至二月未滿,或加至二十年。在第三十五條,有期徒刑比死刑及無期徒刑輕,比拘役及罰金重。在第五十一條數罪并罰之方法,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于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并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

西方國家

在西方國家,有期監禁的時間是沒有上下限的,而且各種刑罰可以累加,如一個人的兩種犯罪行為在西方被判定分別是5年和6年,那么他會得到11年的刑期,而中國則會采取大于6年而小于11年的一種判決,西方的這種法則實際上會導致變相的無期徒刑。

定義

有期徒刑是我國刑法規定的刑罰的一種,指在一定期限內剝奪犯罪人的自由,實行強制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有期徒刑是我國適用面最廣的刑罰方法,可謂名副其實的主刑。

案例剖析

劉某訴外賣公司勞動合同糾紛案

人民法院報案例/普陀區人民法院/一審

1、案例詳情

公司發現員工在未成年時曾有犯罪記錄,遂以此為由將員工辭退。員工將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公司賠償經濟損失。近日,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審結此案,認定公司解除勞動不合法,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2014年11月2日,劉某通過某派遣公司派遣到某知名外賣平臺公司擔任外送員一職。2015年5月1日,三方勞務派遣關系結束,劉某直接與外賣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此外,外賣公司因靜安店站長人選出現空缺,遂要求劉某同時負責管理靜安站與真北站兩家站點,并口頭承諾劉某兩份工資報酬。從此,劉某每天來回奔波于兩個站點之間,平均每天要工作長達14至15小時。但是,2015年5月20日,外賣公司突然以劉某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為由將其辭退。劉某經多次詢問后得知,被辭退的原因是自己入職時未告知公司自己在未成年時期的刑事案件記錄。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劉某提起勞動仲裁后又向普陀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被告公司認為,其通過背景調查發現劉某之前有過刑事案件記錄。但是,先前劉某與派遣公司簽訂勞務派遣合同時“入職申請表”中“有無犯罪記錄”一欄勾選了“無”、與外賣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時“應聘登記表”中“犯罪史”一欄也勾選了“無”。且劉某在勞動人事爭議仲裁中,承認自己年少時進過監獄、有前科。根據勞動合同約定,不誠實或者欺詐行為,包括在求職時提供虛假資料,屬于嚴重違紀,應依法解除與劉某的勞動合同,無需支付劉某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對此,原告劉某認為,自己年少時犯過錯誤,有前科,但因檔案是封存的,是否屬于犯罪自己也不清楚,而且之后沒有再犯過任何一次錯誤。鑒于法律規定為防止就業歧視,未成年人檔案應當封存,劉某認為自己在找工作時填寫無犯罪記錄并無不可。外賣公司的辭退行為屬于違法解除,理應支付賠償金。但鑒于在仲裁階段劉某已經申請的是經濟補償金,就不再變更訴請。

2、法院認為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未成年人犯罪,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其相關犯罪記錄應當予以封存。顯然,該封存制度實施后,未成年人成年后在填報檔案、推薦就業等出具證明文件時,均可填寫無犯罪記錄。本案中被告稱原告有犯罪記錄,但并未提供相應證據予以證明;原告確認其在未成年時曾犯過錯,其所犯錯誤是否屬于犯罪并無相應證據予以印證;即使原告所稱的犯錯誤屬于犯罪,然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未成年人犯罪檔案封存,而檔案封存即可視作沒有犯罪記錄,故原告在入職申請表及應聘登記表中勾選無犯罪記錄,并無過錯,不存在不誠實和欺詐行為,被告據此認定原告不誠實和欺詐,以原告嚴重違紀為由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違反法律規定,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3、案例要旨

檔案封存制度是對未成年罪犯的保護

該案承辦法官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犯罪時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應當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犯罪記錄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但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應當對被封存的犯罪記錄的情況予以保密。

對于外賣公司以劉某存在不誠實和欺詐行為,屬于嚴重違紀進而解除雙方勞動關系這一事實,該法官認為,按前述法律規定,首先外賣公司并無查詢犯罪記錄的權限,其通過案外人對劉某作犯罪記錄調查已涉嫌違規。其次,我國相關法律均明確了對未成年時犯罪人員的保護,給予他們重新融入社會、健康發展的機會。未成年人因生理成長、心理發育、性格、情感等方面的特殊性導致行為偏差與成年人在經過深思熟慮后實施的犯罪,有著本質區別。

法官同時指出,檔案封存制度就是基于對未成年時犯罪人員的保護,主旨在于有利于未成年罪犯在未來的學習、工作中不受歧視,能夠提供平等的、繼續發展的機會。本案中,外賣公司無視檔案封存制度,隨意調取員工未成年時犯罪的信息并以此為由解除雙方勞動關系,侵犯了劉某的平等就業權,顯然構成了對此類人群的不當歧視。外賣公司違法解除雙方的勞動關系,理應支付賠償金。

4、案件評論

未成年人犯罪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其犯罪記錄應當被封存且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司法機關辦案或其他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需要查詢的除外。一般公司沒有查詢相關未成年人犯罪記錄的權限,且無權以此為由撤銷勞動合同將其辭退。

劉某強奸案

人民法院案例選案例/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2017.12.21/一審

1、案件詳情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劉某犯強奸罪。被告人劉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無異議并自愿認罪。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6年至2017年7月期間,被告人劉某在明知王某系不滿14周歲幼女的情況下,采用引誘、脅迫等手段在崇州市三江鎮三橋村13組其自家田地角落草叢、小樹林、沙發廠房屋內、屋后樹林等地多次與未成年被害人王某發生性關系。2017年8月8日,王某父親唐文某帶其女兒到崇州市三江公立衛生院檢查發現,王某已懷孕數月。2017年8月11日,懷孕已29周+1天的王某在成都市婦女兒童中心醫院引產分娩一死嬰,經成都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作脫氧核糖核酸比對鑒定,鑒定意見為在不考慮雙胞胎或近親情況前提下,劉某是從王某體內引產出來胎兒的生物學父親。

2、判決結果

崇州市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劉某以引誘、脅迫等手段多次強奸不滿14周歲的幼女,造成幼女懷孕并引產的嚴重后果,其行為嚴重損害了幼女的身心健康,已構成強奸罪。崇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劉某犯強奸罪的事實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劉某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予以從重處罰。被告人劉某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庭審中自愿認罪,予以從輕處罰。據此,崇州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1日作出(2017)川0184刑初778號判決:被告人劉某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

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訴,公訴機關未提起抗訴,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3、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本案中,被告人對其犯強奸罪的事實和罪名均無異議,并自愿認罪,案件的主要焦點在于強奸幼女的法律適用問題。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為滿足其性欲需求,多次與未滿14周歲未成年人發生性關系,造成被害人懷孕并引產的事實應適用“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條款,因此,應當按照《刑法》第三款規定對被告人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被告人劉某未提出答辯意見。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二)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的;(四)二人以上輪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綜合本案來看,被告人明知王某系未滿14周歲幼女的情況下,采用引誘、脅迫等手段多次與被害人發生性關系,情節惡劣,并導致被害人懷孕引產的行為,對被害人身心健康造成了極大的傷害,應當適用《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三款第五項“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進行處罰。綜合案件事實、情節,對被告人作出“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的處罰決定。

4、案例要旨

明知對方系不滿14周歲幼女,仍多次強奸幼女致幼女懷孕并引產,應屬于強奸罪中“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適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刑罰。隨著我國法律體系的日益完善,對未成年人尤其未滿14周歲幼女的保護也不斷加大,在司法實踐中,應充分考慮到案件中被告人主觀惡性、作案手段、危害后果等綜合因素,堅決懲治惡意侵害幼女的犯罪分子,實現刑事司法的懲罰性和震懾性。

參考資料 >

什么是有期徒刑?如何執行?_中國人大網.中國人大網.2021-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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