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紀人是指在經濟活動中,以收取傭金為目的,為促成他人交易而從事居間、行紀或者代理等經紀業務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其本身并不買賣、占有商品。
經紀人由來已久,最早在兩漢時期產生。《史記·貨殖列傳》中的記載:“子貸金錢千貫,節駔儈”。駔,語意為駿馬、壯馬,而引伸為販賣馬匹的中間人的意思。而“儈”即是撮合買賣的交易,即為經紀人的性質。當時人們稱這種行為的人為“牙人”或“牙郎”。唐朝出現了中國經紀人最早的經紀機構―—邸店、車坊、質舉等。明清牙行及牙人的發展漸漸地向交易所及經紀人方向靠攏。呈現“買賣要牙,裝載要埠”的良好局面。第一次鴉片戰爭以后,西方侵略者以武力脅迫清朝開辟了五個通商口岸,牙人或通事被西方商人培植起來的“買辦經紀人”所取代。辛亥革命以后,中國民族資本主義工商業有了迅速的發展,上海華商證券開始萌芽。出現了具有色彩的經紀人——華商股票捎客。解放后,中國經濟全面實行計劃經濟。全國各地對中間商和經紀人分別采取了利用、改造、取締等措施進行管理。1979年中國實行改革開放以后,商貿活動有較大發展。伴隨商貿活動的發展,經紀人又活躍起來,但經紀人活動僅為處在不公開的地下居間活動。1985年后,經紀人由"地下"走到地上,以公開,合法的身份從事經紀活動。
根據活動所涉及的內容不同,經紀人可以分為商品現貨交易經紀人、證券經紀人、期貨交易經紀人、技術經紀人、保險經紀人信息經紀人、房地產經紀人、產權經紀人等等。但不論何種經紀人都需要通過經紀人資格認定,取得《經紀人資格證書》方可從事活動。
經紀人在社會經濟生活中已經扮演了日益重要的角色,對市場的良性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促進生產發展、提高市場效率、提高了市場效率。現已深入到金融、科技、物貿、交通、文化、社會功能等方方面面。
簡介
經紀人定位
從經紀人的法律特征方面看,經紀人的活動,是為了尋求第三人同委托人訂立合同、促其成交。經紀人不是成交后的當事人。不是見證人,也不是保證人,而是居於當事人之間起媒介作用的中間人,或稱中介人。因此,只要委托方與第三方的成交合同一簽訂,就算完成了任務。
職能范圍
經紀人就是為買賣雙方牽線搭橋,從中賺取傭金,起一種中介作用的中間商人。經紀人本身并不買賣什么商品,他只是為別人買賣商品提供信息和服務,這種服務是中介性質的、買賣雙方由于經紀人的服務而實現商品的買賣。經紀人與批發商、零售商和代理人、信托人一樣都是中間商人的一種,是商品經濟、市場經濟的中間商人,市場經濟的各個環節都離不開經紀人。無論是信息的傳遞,還是具體交易的程序,哪個環節上經紀人都可以發揮巨大的作用,如搜集信息、處理信息、傳播信息、撮合談判、簽約、商品交割、運輸、報關、支付和結算、交易的擔保等一系列環節的正常運轉與順利銜接都離不開經紀人的經紀活動。
活動工具
經紀人同他所代表的雙方可以保持長期的聯系。經紀人和他所代表的一方之間可以根據愿望簽訂長期或短期合問。如果合同在期滿前被經紀人所代表的一方無故廢止,后者就要對所遭受的損失承擔責任,但經紀人無責任。經紀人活動的工具是居間合同,即經紀人按委托方的要求,為委托方與第三方訂某種合同提供信息或進行介紹,由委托方或委托方與第三方共同向經紀人付給勞務報酬的協議。經紀人只能在委托方同第三方之間的合同成立時,方可取得報酬,但委托方應預先支付經紀人介紹活動的必要費用。當委托方與第三方簽訂合同后、經紀人即可撤出,不必介入其合同的履行與糾紛。
權利與義務
由于居間合同是雙合同、因此經紀人與委托方作為訂立合同的當事人,均互有權利與義務,經紀人的權利義務大體有二:一是協助委托方尋找到訂立合同的第三方,并促成合同的簽訂,合同簽訂不成,經紀人就不能索取報酬;二是必須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進行業務活動,如實地介紹雙方的情況及標的物的實際情況,不得為了索取報酬,急于促其成交而蒙騙委托方,否則,給委托方造成的損失應負賠償責任。
報酬來源
其中受大公司委托或雇傭的經紀人,有的不收傭金而由公司付報酬。委托方是在與第三方訂立合同前,應預先付給經紀人在介紹活動中開支的必要費用;訂立合同后,應付給經紀人應得的勞務報酬。
發展歷史
名稱由來
《美國統-商法典》中認為經紀人:“是指以全部或部分時間從事證券買賣的人,他在有關貿易中,代表客戶進行買賣,或從客戶處買進或向客戶售出證券。”
美國市場學家非利浦·卡特奧拉認為:“經紀人系提供廉價代理人服務的各式中間人的總稱,他們與客商間無連續性關系可言。”
《中國經紀大辭典》這樣解釋:“經紀人,中間商人,舊時稱銷客,處于獨立地位,作為買賣雙方的媒介,促成交易以賺取傭金的中間商人”
由張躍慶、張公宏主編的《經濟大辭海》為經紀人下的定義是:“為買賣雙方充當中介而獲取傭金的中間商人。舊中國時稱為‘排客',有一般經紀人和交易所經紀人之分。后者是交易所的中間商人,大都受大公司雇傭和委托,按雇主要求推銷商品或招攬顧客、其報酬除傭金外,還有定數量的津貼。”
美國經濟學家D·`格林·沃德主編的《現代經濟詞典》將經紀人定義為:“將其他人拉在一起協商立約的人。經紀人從這項服務中得到傭金。在處理財務和不動產時,經紀人從實物或財務上把一項資產的買主和賣主拉攏到--起。”
1979年版的《辭海》中解釋道:“經紀人:資本主義市場上的一種中間商人。有一般經紀人和交易所經紀人,在舊中國前者也稱‘忡客’。是為買賣雙方介紹交易以獲取傭金的中間商人,后者則是按照當時《交易所法》規定,具有一定資格并向交易所繳納保證金,代客進行買賣,以獲得傭金的中間商人。"在當時看來,經紀人只有資本主義市場才有,經紀人本身也就具有資本主義的屬性。
上海辭書出版社有限公司1986年版《經濟大辭典·商業經濟卷》中對于經紀人是這樣下定義的:經紀人是資本主義國家和舊中國的一種中間商人。充當交易雙方的中介人,收取傭金,經紀人有交易所經紀人與一般經紀人之分。前者須具有所在國“交易所法”規定的資格并向交易所繳納保證金才能參與交易,代客買賣。后者為交易所經紀人以外的中間商人。
歷史沿革
經紀人由來已久,人們對經紀人抱有的偏見也是由來已久了。中國俗諺有:“車船店腳牙、無罪也該殺”一語,對前述五種行業的從業人員,極言其可惡以至于該殺。在重農抑商的中國封建社會,占人口絕大多數的農民被柬縛在土地上。而從事車船運輸業、旅店業和居間經商的人,往來交通,見多識廣。相比之下,就顯得他們心眼活泛,詭計百端,占盡了便宜。
西周時期
早在西周時期,中國的商業就有了較大的發展,在西周時期管理市場的官職就稱為司市、載師、閭師、胥師、賈師、司稽、質人等。同時,在《周禮·地官》卷第十五中很明顯地記載:“賈師各掌其次之資賄之治,辨其物而均平之,展其成而奠其賈。然后令市。”還有“質人掌成市之貨賄,……”這里的質人就是指負責管理買賣成交的驗證并制發契卷。而那時期的“質人"地位最為低下,相當于現在所說的經紀人身份。
兩漢時期
從中國的歷史發展情況來看,經紀人最早還是在兩漢時期產生。據考證:漢代把經紀人稱為“駔會”“駔儈”,據《史記·貨殖列傳》中的記載:“子貸金錢千貫,節駔儈”,“節”即是節制,亦指管理“駔儈”。裴骃集解引徐廣注:“駔,馬儈也。”《漢書》顏師古注;儈者,合會二家交易者也;駔者,其首率也。在司馬光撰著的《資治通鑒》中也出現;“牙郎,駔會也。南北物價定于其口,而后相馬貿易”。駔,語意為駿馬、壯馬,而引伸為販賣馬匹的中間人的意思。而“儈”即是撮合買賣的交易,這很顯然是經紀人的性質。在當時的販賣牛馬的過程中,駔儈卻需要通過檢驗牛馬的牙齒的磨損程度來判斷其年齡。然后才確定交易的價金。由此,人們就稱這種行為的人為“牙人”或“牙郎”。隨著當時的市場逐漸建立和擴大,為從事這行列人而提供交易場所,并協助買賣雙方成交而從中獲取得傭金的商號通稱為“平行”,由此得名演化而來。
隋唐時期
隋唐把經紀人稱“牙郎”“牙儈”“牙商”“牙人”"牙子”,中國的“牙人”“牙郎”中介活動更加活躍,統治者也開始對“牙人”重視,也體會到他對市場發展起了很大作用,并也給予相當的地位。在德宗貞元年間下旨的記載,“自今以后,有因交可以掌握并從中介紹,依出價高低順序安排交易。關用欠陌錢者,但宣令會本行頭及停居主人、牙人等,檢察送官”,并規定貨物交易須經牙子驗證、署名、蓋章方為進行賣買雙方交易。這樣牙子也適當收取傭金,也為當地官府交了稅。隨著唐代社會的發展日趨繁榮,牙人也發揮了積極的作用,為推動中亞、西亞和西北、西南少數民族的進行互相交易起了促進的作用。由于“牙人”的發展建立不斷完善。在唐代也出現了中國經紀人最早的經紀機構―—邸店、車坊、質舉等。這些新興行業的出現,為安寓客商,代客商寄存貨物,并提供交易條件的場所,其經營者就是牙人,邸店、車坊就是經紀機構的前身。
宋元時期
宋以降除承襲了以前唐朝對經紀人的稱呼外,又稱“牙保”,婦女從事此業的稱“牙嫂”、“牙婆”。商業活動的發展日漸廣泛,牙人的活動也進一步多樣化和復雜化起來。特別的是官府也對牙人進一步的控制,詔令他監督商人交易和收稅的作用。牙人由官府統一管理,發放身牌。作為其執行職責的標志。代表官府監督商人貿易成交“使者”。這說明了牙人的發展又上了一個層次。
在元代初期,由于發生戰爭破壞了農業生產,使商業失去了發展的物質基礎,商易很不景氣,同時,也出現了蒙古族人壟斷了國內外的商業籠頭,禁止漢人和南人經商,國內的牙人的經紀業遭到衰落。
明清時期
明清牙人權威沿用明代的慣例,還開始大量地代官管理市場,管制物價,管制度量衡。有的還兼營客店,有的代客收購,有的包買包賣等的現象出現,這種現象的出現,也恰恰說明了牙行及牙人的發展漸漸地向那種所謂的交易所及經紀人方向靠攏。
當時,明律還制定了對牙行人員懲戒條例,對牙行人員進行監督。由于牙人隨著商易的發展,從業人數盛況龐大,如廣州市設立三十六行,基本上壟斷了廣州港的對外貿易。官府對于牙人的統一管理,其口岸貿易由官牙主持。并規定牙人中介活動要領取“牙帖”(即相當于現在的營業執照),必須按期繳納“牙稅”(即按所獲取的帖費每年繳納稅銀)。同時還作了重要的規定,不管是官牙、私牙只有領取牙帖后才算是合法經營。明朝宮廷提供用品的商人,他們與各通商口岸“官牙”可能有一定聯系,但性質不同,無中介意義。在清朝初,“買辦”則專指為居住廣東十三行的外商服務的中國公行的采購人或管事。后來就逐步發展為特指在中國的外商企業所雇傭的居間人或代理人。當時的買辦對于所經手的交易,銀錢和貨物、雇傭的人員以及對客戶的支付能力都負有全部保證責任。稍有出現差錯,不僅受到當時所控制的洋行申斥,還要承擔一切風險責任。買辦的經濟來源,在履行它所規定條例收取傭金外,還會增加額外收入,主機構—“買辦間”,反又稱“華帳房”,與洋行進行互相交易。
清代以降多稱“經紀”“行紀”“牙紀”“客",對于經紀人的同業組織,各地又有種種俗稱,如東北稱“大屋子”、“發行家”,華中地區稱"行棧”,華南及港澳等地稱“九八行”、“平碼館”、“南北行”等,專在城鄉市場中為買賣雙方說合交易、抽收傭金。隨著社會分工發展日益規范和市場的擴大,牙人在商貿活動中越來越發揮巨大的作用,被視著“買賣要牙,裝載要埠”的良好局面。清代的牙人發展還仍用明代的管理制度,并且對牙人的社會地位提到一個新的領域,凡是外國人來華貿易,必須要通過牙行,牙商接觸認證后方才與中原地區商人接觸進行商易活動。
鴉片戰爭后
第一次鴉片戰爭以后,西方侵略者以武力脅迫清朝開辟了五個通商口岸,公行制度取消了,作為中介人、牙人或通事;已被西方商人培植起來的“買辦”所取代了。買辦的產生,是一種新型的中介人。他們幾乎壟斷了外貿。這種勢力的存在是隨著西方資本主義侵略的加劇而加強,以致他們在各大通商口岸左右了商品交易的中介活動,內陸城市的行紀人也不得不與他們建立聯系,內陸商人也不得不向他們出傭金以求貨物外銷。
買辦經紀人的出現是經紀行業和經紀人發展史上一個比較特殊地位,也是一個經商貿易歷史上的突破。"買辦”一詞早由葡萄牙文(comprador)譯義是“康白度”。意思是指歐洲人在印度雇傭的本地人當管家的意思,不是中介商人。但把這一詞匯移植到中國國內后,它的使用范圍就擴大到商業交易方面的含義中去。這詞匯說起來在中國還有一定的歧義。
19世紀70年代。買辦的制度也相應發生了很大變化。他傾向于西方國家在政治上和經濟上的侵略和掠奪中國的市場。著重趨附于外國侵略勢力,欺壓中國的商人;失去買辦應有的公平和信用,導致中介作用的縮小,也引起了買辦的衰落。由于買辦失去了他理智的做法。最后,到1843年間中國同西方國家列強訂立的新條約,結束了舊條約制度,買辦的活動能力開始在經濟舞臺上趨于消失。
辛亥革命以后,中國民族資本主義工商業有了迅速的發展,上海華商證券開始萌芽。出現了具有色彩的經紀人——華商股票捎客。在中華民國的交易場所,都下設幾個經紀行,每個經紀行規定經紀人的名額限制,每個經紀人本身必須交納身份保證金作為擔保。具體數目由各交易所自行規定。當時的經紀人,大部分是行業公會中注冊的經紀人,經資格審查合格后,才發給營業執照﹐并報農商部門登訂注冊。
舊中國的經紀人亦稱捐客,除交易所經紀人和華商棧號雇傭的經紀人以外,還有以外商為服務對象的,是當時西方資本對中國經濟進行侵略的馬前卒。他們懂一些外語,因此亦被稱為“通事”。經紀人和洋行之間,一般訂有臨時性合同,為洋貨找買主,商定價格,辦理交易手續,領取傭金。其中的一些人博得外商信賴后,他們就代理外商買賣業務。為外商墊款,代管行務,成為外商“代理人”。
現代發展
解放后,中國經濟全面實行計劃經濟。各種生產資料、生活資料全由國家統一生產,統一銷售,買賣雙方只要執行國家的命令即可,根本無需經紀人在其中起作用。1952年7月,停止天津證券交易所交易。因而,喪失了合法的交易場所的股票、期貨經紀人被列入“投機商業”而取消。之后,全國各地對中間商和經紀人分別采取了利用、改造、取締等措施進行管理。
1958年以后,國家實行高度集中的計劃體制,在城鄉普遍取消了個人中介活動,黑市經紀予以取締。政策只允許少數特定的單位從事中介商業活動,如生產資料服務公司、物資委托行等。但是由于經紀活動和經紀機構長期不受重視和扶持,在各大中城市日益萎縮,幾乎達到消失的程度。經紀人和經紀業的一度消失是一個很大的失誤,給商品的生產和交換帶來了阻礙作用,使中國的物資、商品交易市場趨于衰落。
1978年以后
自1979年中國實行改革開放以來,商貿活動有較大發展。伴隨商貿活動的發展,經紀人又活躍起來了,其經紀活動已深入到各個領域,1980年以后,經紀活動開始復蘇,但經紀人活動僅為處在不公開的 地下 居間活動。但當時由于受“左”的思想影響,國家對這一職業還是以限制為主,其活動一般都在地下進行,時稱“黑市經紀”。1981年6月和8月,國務院頌布的《關于加強市場管理,打擊投機倒把和走私活動的指示》及《批轉關于工業品生產資料市場管理規定的通知》中都將“黑市經紀”認定為是投機倒把行為。1985年頒布的《投機倒把行政處罰條例》,使經紀人及其活動面臨嚴厲制裁。這些法規都制約著經紀人的發展。
但是,經濟體制改革的大潮沖開了市場的大門,被人們稱之為“館客"的經紀人重新進入了市場。從糧票、油票、煙·票、國庫券到股票,從糧食、鋼材、彩電到籌集資金、甚至到引進外資等、牽線搭橋、介紹買賣,提供信息,甚至組織交易,經紀人已經無所不在。1985年后,經紀人由" 地下"走到地上,以公開,合法的身份從事經紀活動。
1986年9月,經過嚴格考核,重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為62名經紀人頒發了“商品中介人服務證”,同時成立了全國首家經紀人公開活動場所。重慶工業品貿易中心交易所,從而正式把地下經紀人推上了商品經濟的大舞臺。繼重慶之后,武漢也于1987年11月成立了正式的經紀人組織,并成立了武漢工業交易所,116名經紀人取得了合法地位得以從事商品中介活動,此后,廣州市、深圳市、沈陽市、海口市、鎮江等地不斷有經紀人的活動見諸報端,一批又一批經濟領域的的人走入充當商品中介領域的道路。當時,重慶已有經紀人活動場所以及各類交易所10家,經紀人2500人;廣州亦有各類交易所10多家、持證經紀人近千人。除此之外,各地還有大批量的、難以數計的“地下經紀人”,他們或掛靠于一些社會團體,或兼職于大大小小的公司、實體,悄悄地干著經紀人的工作。
在1986年前后,中國對于經紀人的認識沒有多大進展,并且幾乎沒有什么突破。人是為買賣雙方充當中介而獲取傭金的中間商人,舊中國通常稱之為“搞客”,它有一般經紀人和交易所經紀人之分。前者是交易所外的中間商人,大都受大公司雇傭和委托。按雇主要求推銷商品或招徠顧客,其報酬除傭金外,還有一定數量的津貼。后者須具有所在國“交易所法”規定的資格,在向交易所交納保證金以后方能參與交易、代客買賣。這種中間商人的活動范圍。因國、因地不同而有差異。比如紐約證券交易所內的經紀人就有如下幾種:代顧客買賣、從中獲取傭金的傭金經紀人;在交易繁忙時受傭金經紀人委托進行買賣的二元經紀人。接受傭金經紀人委托專營某一交易市場證券的專家經紀人;從事1股到99股買賣的零股經紀人。
1992年11月初,深圳市人民政府正式頒布《期貨經紀公司管理暫行條例》。
1993年伊始,上海市政府準備頒布《經紀人中介活動管理試行辦法》。
1993年,國家工商局積極籌備公布《經紀人管理暫行條例》。實踐的發展總是超前的,在經紀人這一點上,理論無疑又落后于實踐一大截,興許德國文學家、詩人約翰·沃爾夫岡·馮·歌德的一句名言可以解答出這種強烈的反差:“生命之樹常綠,而理論卻總是灰色的。”
1995年10月26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頒布《經紀人管理辦法》指出: 本辦法所稱經紀人,是指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在經濟活動中,以收取傭金為目的,為促成他人交易而從事居間,行紀或者代理等經紀業務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
2004年8月28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頒布并實施了《經紀人管理辦法》。該《辦法》規定:經紀人“是指在經紀活動中,以收取傭金為目的,為促成他人交易而從事居間、行紀或者代理等經紀業務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
經紀人主要以居間、代理或者行紀等服務方式開展交易活動。經紀人既非生產企業,也不屬流通企業。經紀人的交易活動,完全依賴于經紀執業人員具體的居間、代理或者行紀行為。經紀執業人員是否講究信譽、服務行為是否規范,是經紀人行業能否健康發展的決定因素,加強對經紀執業人員的規范和管理是經紀行業監管的重要內容。經紀人及經紀執業人員的行為是否規范、是否誠實可信是經紀行業健康發展的基礎。經紀人及經紀執業人員的誠實可信、行為的規范在一定程度上取決于政府和社會公眾對其監督的力度;對經紀人及經紀執業人員實施信用管理和公示是強化監督力度的一個重要方式。
因此,在《辦法》第二十條作了“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建立經紀人及經紀執業人員的檔案并予以公示;建立經紀人及經紀執業人員的信用記錄;對經紀人及經紀執業人員實施信用分類監管;對有違法違規行為或參與違法違規活動的經紀人及經紀執業人員應當向社會公示”的規定。《辦法》確定了經紀人的行為規范。如第十八條規定:經紀人不得“未經登記注冊擅自開展經紀活動”;不得“超越經核準的經營范圍從事經紀活動”;不得“對委托人隱瞞與委托人有關的重要事項”;不得“利用虛假信息,誘人簽訂合同,騙取中介費”;不得“通過詆毀其他經紀人或者支付介紹費等不正當手段承攬業務”;不得“對經紀的商品或者服務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等。為了使經紀人的行為規范得到有效的遵守,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在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作了行政處罰的規定。
發展趨勢
經紀人向規范化、專業化、國際化的趨勢發展中國經紀人經歷了一個打擊—―-探索發展—一保護規范的發展階段,這其間有歷史的原因,也有認識上的原因。十四大提出中國經濟體制改革的目標模式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徹底解放了人們的思想,我國經紀人發展進入了新的階段。各地陸續制定條例、規章及規范性文件,明確經紀人的法律地位,保護經紀人的合法權益,對經紀人進行監督管理,引導經紀人健康發展。經紀人已廣泛活躍于消費品、生產資料、金融、證券、期貨、房地產、技術、信息、勞動力、運輸、產權、文化、體育、旅游等各類市場上。以其熟練的專業知識和社會化服務,在溝通供需、活躍流通、傳播信息、引導生產,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為生產力,促進社會資源的優化配置等方面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事實證明:市場組織化、專業化程度越高。商品交換就越需要經紀人和經紀機構。
計算機技術及網絡的發展,加速了經紀人國際化的發展趨勢。INTERNET的出現消除了信息交流在空間及時間上的限制,使人們24小時實現幾乎無時滯的、全球范圍內的信息交流,這為經紀人的國際化發展提供了有利武器。中國業已加入世界貿易組織,隨著時間的推移,各種貿易壁壘會逐步消除,中國融入世界經濟一體化為時不遠,這一點,又為經紀人在國際舞臺上表演清除了障礙。可以說,經紀人在21世紀將會大展宏圖。
職業特征
經紀人不占有商品。經紀人與委托人之間無連續性關系。經紀人以信息為資本,通過所掌握的信息為供需雙方牽線搭橋,并憑借專業知識和有效的服務促成供需雙方的成功交易。經紀人的經紀活動是有償的,經紀人是以自己的名義進行經紀活動的。綜上所述,經紀人是特殊意義的中間商,作為供需雙方交易的中介媒介。主要職能是收集、分析和傳播有關交易信息,以獨立身分、合理地促成雙方交易的成功,在此基礎上獲得應有的傭金報酬。但最后指出的是,我們說的經紀人,既可以理解為自然人,又可以理解法人,主要看具體情況看而定。
經紀人與委托人的關系
經紀人以獨立的中間商身份與委托人簽訂居間合同后,雙方就產生了法律關系,構成了居間合同當事人之間的內、外部關系的基礎。對于這種法律關系的性質,國際法學界至今未作出統一的解釋。
間接代理說
英、美法系的國家,如英國.美國和澳大利亞等國,把經紀人和委托人之間的關系看作代理關系。在這些國家的民(商)法中,代理又分為直接代理和間接代理。前者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活動。其行為直接對被代理人產生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擔負所產生的權利和義務,這種人又叫做代辦商。后者指代理人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活動,其活動受被代理人委托并為了委托人的利益,所以他的行為是間接對被代理人產生法律后果。經紀人即是間接代理中的代理人,經紀人和委托人之間的關系是間換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關系。
準委托說
這種觀點流行于法國、德國、日本、.瑞士等歐陸法系的國家。這種觀點認為經紀人和委托人之間的關系是準委托關系。準委托關系又可分為報告居間和媒介居間兩種。前者只報告訂約的機會,介紹契約的對象,由委托人自行與相對人商洽訂約后者則必須居中斡旋,傳達雙方意感,促其訂約成交。這兩種情況中,經紀人得到的勞務和其他費用的報酬雖由委托人支付,但都不以委托人的名義出現,這種關系與委托關系其相似而又略有不同,所以稱為"準委托關系”。他們認為,經紀人和委托人之間雖然不存在契約關系,但由于經紀行為的營業性質,法律在他們之間也規定了權利和義務。例如,經紀人在收到委托人或相對人交來的貨物樣品時,負有保管的義務﹔如當事人要求保密,經紀人必須遵守,契約成立時有義務把有關證據和文件交付當事人并提出報酬請求等。
特殊承攬說
中國臺灣法界大多持這種觀點。他們認為,經紀人和委托人之間的關系與承攬人和定作人之間的關系在法律的權利、義務上具有一致性,是一種承攬關系。所不同的僅是一般承攬工作的完成與否,通常只決定于承攬人自己的勞務,不涉及第三人:而經紀人所介紹的合同則取決于委托人及其相對人,所以只是一種“特殊性質的承攬關系”。
行業分類
經紀人的基本類型
在市場經濟大潮流中,活躍著行行色色的經紀人,根據不同的具體情況,簡明扼要地劃分如下
總之,生活中的經紀人,遠非上述這些,各種各樣的經紀人已滲透到社會經濟生活的各行各業。經紀人已經作為一個重要的社會階層出現了。可以說,商品生產越發達,市場經濟越繁榮,各行各業,各型各類的經紀人就越多,分工就越細,這是社會發展的必然結果。
分類列舉
商品現貨交易經紀人
商品現貨交易經紀人是介于商品現貨買賣雙方之間的商人。商品現貨交易經紀人又分為一般經紀人和交易所經紀人兩種。一般經紀人就商品現貨勾通于買者與賣者之間。他們對于雙方的交易不負盈虧責任,只要買賣成交,即可按一定比例得到傭金。而交易所經紀人則須按有關法規并具備一定的條件和資格才能成為交易所的成員,在交易所內展開經紀業務以取得傭金。商品交易所接納交易所經紀人一般要求的條件較高;要求被交易所接納的經紀人有一定的資產,要交納必要的保證金等等,只有被交易所認定是適當者才能成為交易所經紀人。
期貨交易經紀人
期貨交易經紀人是專門在期貨市場上為買賣雙方充當中介而收取傭金的商人。在市場體系比較完基的條件下,買賣雙方為了在一定的時間內以預期的價格買進或賣出商品,往往需要期貨交易,期貨交易經紀人由此而生。在初級的期貨市場上,經紀人根據買方對商品品種、數量、規格、交割方式的要求,為買方尋求賣方y相反,也為賣方尋找買方。這種交易屬于在經紀人的勾通下的直接交易。在發達的期貨市場上,經紀人所中介的往往是幾經轉手的期貨合約。
證券交易經紀人
證券經紀人是指在證券市場上為買賣雙方充當中介,代理買賣而收取傭金的商人。證券經紀人的主要業務是完成委托人以最低價購進或以最高價賣出證券的委托。許多國家在有關法律中都對證券經紀人的資格、權限等有嚴格的規定,我國部分省市也對經紀人有較嚴格的監督管理制度。一般證券經紀人都應該是信醬可靠、有較高文化水平和專業強且實踐經驗豐富、作風可以信賴的人。
金融市場經紀人
金融市場經紀人是指為資金供求雙方充當媒介并收取傭金的商人。金融市場經紀人又分為一般經紀商和外匯經紀商。一般經紀商主要是根據金融市場的行情,為投資者尋求受資者,為受資者尋求投資者。外匯經紀商則活躍在商業銀行之間、國家銀行與商業銀行之間、各種財務公司與銀行之間、進出口商與銀行之間,為其買賣而奔波。
勞務市場經紀人
勞務市場經紀人是指為勞務需求雙方充當媒介并收取傭金的商人。勞務市場經紀人既為勞務的需求方企業或其他團體尋求勞務的供給,又為出賣勞務的一方媒介企業或其他團體:既為雙方媒介一般的勞務,又為雙方媒介適用的科技勞務。
房地產市場經紀人
房地產市場經紀人是指在房地產市場上勾通買賣雙方并收取傭金的商人。這類經紀人的主要業務是根據房地產市場的行情,就土地、各類房屋及設施的買與賣、出租與承租,以及尋求聯合開發伙伴等,為雙方牽線搭橋。
其他經紀人
說的體育界經紀人,以及交通、旅游、娛樂等方面的經紀人等等。如果說經紀人隊伍的發展在我國已呈現出高速度,那么,經紀人按行業劃分的類型也顯示出細分化的走向。科技市場經紀人科技市場經紀人是指在科技市場上為科技成果的轉讓與吸收、科技成果的嫁接與輻射,充當中介的商人。其主要業務是勾通專利權的買與賣,連接非專利科技成果的轉讓與吸收,同時對于高科技產品的買賣、科技人才的供求也發揮著中介作用。伴隨市場經濟的建立和不斷發展,經紀人的觸角必然伸向眾多的行業。象為保險公司拓展客戶、為客戶尋求保險的保險業經紀人,在演藝界穿梭的演藝界經紀人,在體育界游說的體育界經紀人,以及交通、旅游、娛樂等方面的經紀人等等。如果說經紀人隊伍的發展在我國已呈現出高速度,那么,經紀人按行業劃分的類型也顯示出細分化的走向。
按經紀業務性質劃分
傭金經紀人
傭金經紀人是交易市場上數量最多、最為活躍的經紀人,是不同類型交易所中的主要會員,他們根據客戶的委托完成交易后,按成交額收取一定比例的傭金。
自營商
自營商既代客戶進行交易,也自營買賣,自擔風險,賺取買賣價之間的差額。對這類經紀人,不同的交易所有不同的管理規定。
兩美元經紀人
是因過去在證券市場上按每一百股牧取兩美元手續費而得名的經紀人。兩美元經紀人主要是接受傭金經紀人的委托,代傭金經紀人完成其未完成的或不易完成的經紀業務,以利于盡快完成交易。
專家經紀人
這類經紀人兼有經紀人和自營商的雙重身份。這種經紀人的作用表現為兩個方面:一方面他們具有維持市場價格穩定、協調交易正常進行的責任。特別是在證券市場上,他們必須依據對市場趨勢的判斷,用自己的資金買進或賣出證券,平衡市場供求。另一方面,他們是經紀人的經紀人,他們只接受傭金經紀人的各種買賣業務,而不直接接受客戶的委托。
零股經紀人
是在證券市場上因專門經營不滿一個交易單位的零股交易而得名的。在實際交易中,證券市場、商品交易市場中都存在這類經紀人。他們的客戶是傭金經紀人,傭金經紀人接受的不夠一個交易單位的零星業務,就交給零股經紀人經營。
從業資格
從事居間活動的經紀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對于法人從事居間活動來說,只要經工商管理部門核準登記,明確經營活動范圍后即可。法人從事居間活動,在我國長期以來,無論是從法律上,還是政策上都是允許的。而自然人從事居間活動,在中國20世紀40年代末以后很長一段時間里都是不允許的,視為非法的。隨著我國的改革開放和大力發展市場經濟,從亭居間活動的自然人也大量涵現。中國目前的民事立法和工商行政法規中,對自然人從事居間活動的資格沒有明確的規定。但從我國目前現行有效的政策性文件和司法解釋中,可縱看出,國家對自然人從事居間活動還是有原卿界定的。
從業資格獲取必須通過經紀人資格認定:即確認是否具有成為經紀人的資格。根據經紀人管理辦法第六條申請從事經紀活動人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具有從事經紀活動所需要的知識和技能;
三,有固定的住所;
四,掌握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五,申請經紀資格之前連續三年沒有犯罪和經濟違法行為。具備以上條件的人員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考核批準,取得經紀資格證書后,方可申請從事經紀活動。
必須通過考核,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發布的《經紀人管理辦法》和有關省市的具體規定,經紀人培訓考核發證由縣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組織實施,也可以委托有關單位進行。培訓考核的內容為從事經紀活動所需要的知識和技能以及有關法律,法規,職業道德等。經培訓考核合格發給證明,憑考核合格證明,向發照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經核準后發給《經紀人資格證書》 。申請科技,房地產,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特殊行業的專業經紀人員資格證書的,由省或市(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行政部門培訓,審核,考核發證。
獲得《經紀人員資格證書》的人員,可以依法申請設立經紀企業,合伙的經紀組織,申請登記注冊為獨立經紀人。
社會作用
經紀人在社會經濟生活中已經扮演了日益重要的角色。經紀人的活躍,溝通了商品交流。人們不難注意到,各種個體的、民辦的、官辦的經紀人和經紀人群體的觸角,現已深入到金融、科技、物貿、交通、文化、社會功能等方方面面。經紀人作為一個正在形成中的新興社會階層,處處顯示著他們的能量。
疏通資料供求,促進生產發展
一是幫助企業購取或推銷生產資料。由于生產資料專業性較強,成本和價格較高,運輸、儲存較為復雜,市場銷售也比一般消費品要難得多。即使在比較完善的市場經濟體制下,生產資料的供求也不可能完全由商業組織機構來完成。在這種情況下,可由經紀人來幫助企業去完成。因為經紀人是從事交易的中間商人,不實際擁有商品。無需墊支大筆資金,這就節省了儲存和運輸的費用,而只是靠他們擁有的各類生產資料方面的專業知識和靈通的信息,為供需雙方撮合成交,即時滿足各自的需要。因此,經紀人在各類生產資料供求之間穿針引線,鋪路架橋,促進企業的生產和效益的提高。二是擴大企業與市場聯系的渠道。通過經紀人及時、準確地把市場信息反饋到生產企業,引導企業按照市場需要組織生產,從而使企業生產出來的商品適銷對路,增強企業產品在市場的競爭力,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三是經紀人能為生產企業提供多種多樣的服務。
促進社會分工,加快市場流通
伴隨著生產力的發展,社會分工將越來越細化,廠商之間、廠商與消費者之間的聯系特別密切和錯綜復雜,供需雙方之間由經紀人作為中介傳媒,可以簡化交易手續,降低交易費用。市場體系的逐步完善標志著市場的細分化。在細分化的市場中,每一個專業市場都因交易特點的不同而形成了各自的交易規則,企業不可能熟悉各個市場的交易規則,而經紀人卻能做到這一點。
強化信息功能,提高市場效率
人類社會已步入高科技、信息化的時代,信息技術的功能已被越來越多的人們所認識。收集信息、運用信息已成為企業生產的重要前提條件。企業如不掌握信息和運用信息,就很難取得生產經營的主動權,并會制約企業的發展。經紀人從事經紀活動主要是依靠信息作為取勝的手段,他們大都具有很強的信息意識,憑借著自身所擁有的專業知識和網絡優勢,廣泛收集掌握信息,為買賣雙方解決信息不足的局限,提供經營決策的可靠依據。并憑其豐富經驗和經紀知識技能,促成買賣雙方交易的迅速實現,提高市場效率。
打破封鎖壟斷,拓展市場范圍
市場經濟是一種開放程度高、運行規范有序的經濟,它完全以市場為一導向,自覺接受市場機制的調節,價值規律作用得到充分體現。經紀人是市場經濟發展的伴生物,經紀人的業務活動既能促進市場經濟的發展,又可以有效地打破地區封鎖,行業分割和行政壟斷,促使商品流、資金流、信息流等在省際之間、地區之間、企業之間得到均衡流動,資源得到合理配置,建立公平竟爭的市場環境,推動各地經濟的協調發展。有了經紀人才能有效地調節供需的數量間隔、結構間隔、地區間隔、時間間隔等方面的矛盾,擴大市場之問的交易范圍。在信息技術高度社會化、現代化的今天,經紀人的作用將會得到更加充分的體現。
優化資源配置,增加社會效益
社會經濟的健康有序發展有賴于經濟資源的合理配置、把社會有限的資源配置到最需求的地區、部門和企業,使資源得到充分、合理和有效的利用,產生最佳效益,創造最大價值來滿足社會的需要。要做到經濟資源的合理配置、及時溝通市場信息是一個重要條件。如果市場上供需雙方難于溝通或溝通帶有很大的盲目性。資源合理配置的目標就無法實現。而經紀人能夠及時為市場交易雙方溝通信息,促使市場功能的更好發揮,最終有利于經濟資源的合理配置。這從一定程度上可緩解社會面臨的經濟資源的有限性和人類對經濟資源需求的無限性的矛盾、意味著同等數量的經濟資源可以生產出更多更好的產品、以滿足社會各個層次的需求,也就直接的提高了社會效益。
規范市場行為、促進市場發展
在現實經濟生活中、由買賣雙方直接交易,需要反復協商、費工誤時、不僅導致交易成本增加、而且難以預測交易價格和對交易行為的監管。而通過經紀人的參與、可以促進交易行為的規范化、市場行為的公開化,提高交易的透明度和公平性、從而避免了交易混亂、經營無序的狀態發生。經紀業的發展促進了社會分工細化,加快了商品流通、提高了市場效率,擴大了交易范圍和交易數量,交換的擴大又刺激了市場規模的拓展和加快市場網絡的形成、互為作用的結果使市場在經紀人的推動下不斷延伸、擴大和發展,其結構也日趨合理和逐漸走向完善。
溝通產銷信息、拉動消費增長
一是廣泛傳播消費信息,經紀人接觸社會面廣,信息渠道較多、對消費者的需求反應極為靈敏。他們將收集和掌握的大量消費需求信息及時反饋給廠商企業、能有效地縮短商品從生產領域到流通領城再到消費領域所滯留的時間、縮短了商品運行周期。二是起到改變消費方式的示范作用。經紀人在從事中介活動過程中,有著廣泛的社會交往,使他們有機會向各種消費者展示其推薦的商品,將會對消費者選擇商品起到很強的示范效應。這種示范效應潛移默化地影響著廣大消費者的消費選擇傾向和偏好、進而有效地促進了消費。三是加快轉化消費者的消費理念和提高消費水平,由于經紀人需要處理復雜的業務關系和人際關系、生活方式具有復雜性和快速性的特點、加之開展經紀業務的需要,經紀人往往更注重享受需要和發展需要,在消費品的選擇上追求新穎和高檔時尚化.其消費內含既包括物質娛樂方面的消費,又包括為提高自身素質修養而在教育﹑科研、文化等方面的投資消費。消費水平隨著他們收入水平的提高而上升得較快、構成了消費層次的高檔化。在實際生活中,經紀人發揮著”引導消費潮流"和起著改變傳統消費的方式、把社會消費逐步引向高級化的作用。
爭議事件
經紀人是騙子
1992年8月份,洛陽市曾出現過一些奇特的經紀人,其中王某手拿幾份“國際華僑銀行”提供巨額存款的意向書復印件,聲稱該行受臺灣某財團委托,愿將50億美元存入中國銀行,期限10年利率按公布的外幣存款利率執行,條件是支付5%的傭金,并出具存款承諾書。當銀行工作人員告訴他國際華僑銀行屬非法機構,并要把這位引資經紀人扭送公安部門時,這些經紀人便“黃鶴一去不復返”了。又比如,目前上海市外匯管理局對上海非法從事外匯買賣業務的部分香港公司上海辦事處,進行了專門檢查后發現,這些機構既未經工商、外匯部門登記,又沒有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僅僅憑藉租借的幾間辦公用房和有關國際電訊電報線路,便輕率地代客經紀外匯買賣業務。據查,客戶在委托經紀業務時,先要支付一定數量的人民幣或外幣保證金,然后由這些機構的職員作經紀人,再通過香港公司總部在境外代客買賣外匯,并向客戶收取買賣手續費。檢查中發現,這些機構中有不少人將收取客戶的巨額保證金存人個人帳戶,客戶的資金安全度極差。說這些經紀人是騙子倒的確不假。
經紀人就是倒爺、黃牛
長期以來,經紀人被視為不勞而獲、欺行霸市的象征,上海人蔑稱經紀人為“黃牛”,深圳人蔑稱其為“炒家”,北京人蔑稱其為“倒爺”。比如有些經紀人所處的地位特殊,神通廣大,汽車、水泥、鋼材等緊俏物資攥在手里,層層加碼,形成了“商品大旅游、物價滾雪球”的怪現象,而原有的正常計劃渠道出現了堵塞、斷流,不少工廠因為不具有原材料或者原材料供應不足而不滿足開工條件。只好通過“價外加價”、“層層加價”等方式購買高價的緊俏原材料。又比如,隨著國家廉政建設的步子正在加強,一些有權缺錢的人不敢貿然伸手,往往通過經紀人轉手操作,而當經紀人既不用登記,又無須納稅,往往一兩個電話或者填一些單據,就可以獲得豐厚的利潤。說這些經紀人是“倒爺”。
看法經紀人是不錯的幫手
早在1984年前后,到了公司熱興起以后,有不少能干的經紀人積極投身于流通領域,在生產與流通,供與需之間牽線搭橋,從事各種商品的現貨、期貨交易,成效還是比較卓著的。重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經過兩年多以來對重慶市各類經紀人活動摸底調查后發現:經紀人總體是好的,經紀人進行的體力和腦力相結合的有償信息服務。屬于第三產業的范疇,只要加以合理引導和管理,對社會經濟會起到應有的推動作用,要予以支持。有些人認為,正是經紀人的活動有效地促進了市場調節作用的發揮,解決了一些企業無法解決的難題,應予以肯定,而社會上存在的地下交易、市場混亂等現象,并不能僅僅歸因于經紀人,實質上這是有關經濟體制的問題。這第一、二種看法差不多,持這兩種觀點的人都傾向于認為:經紀人倒賣國家物資以及坑蒙拐騙,既干擾了正常的經濟運行,又給企業和個人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損失,因此對經紀人不應姑息養奸,應予以嚴厲打擊。第一、二種看法與第三種看法之間的對立是相當嚴重的,因為這涉及了對經紀人的法律地位的肯定,概念的界定,以及勞動價值—傭金的評價。
參考資料 >
相關常識:什么是經紀人.新浪網娛樂.2024-01-27
《經紀人管理辦法》核心內容(政策解讀).新浪網.2024-0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