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Lawyer)是指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接受委托或指定,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
公元前1世紀左右,古羅馬開始有了律師的名稱和概念。12世紀以后,法國開始設立制度使一些受過法律教育者經過律師宣誓,登記入冊為職業律師。16世紀,英國律師開始劃分為“出庭律師”和“事務律師”,形成了英國律師的等級制度。1776年美國在建立資產階級的法制過程中培養出了大批資產階級律師,1804年,法國設立了律師協會,1808年《拿破侖刑事訴訟法典》將辯論和辯護原則以及律師制度系統化。1870年,美國規定必須通過正規的律師考試后,才能做律師;并于1878年5月4日成立了美國律師協會。1900年,美國大學開始有正規的律師法學教育。19世紀80年代后,律師人數增長非常迅速,在美國,2000年已經突破85萬人,1992年英國的律師增長到約8萬人
1906年《大清刑事民事訴訟法》在中國歷史上第一次規定了辯護制度和律師制度,但未能頒布實施。1912年,北洋政府的《律師暫行章程》是中國第一部付諸實施的律師方面的成文法。1954年7月,北京、上海市、天津市、重慶市、武漢市、沈陽市等大城市率先試辦律師顧問處,開展律師業務,1954年到1957年,中國專職律師發展到2500多人。在1957年的反右派斗爭,造成中國歷史上長達二十多年沒有律師制度的空白時期。中原地區于1980年恢復律師制度,律師人數逐年增長。截至2022年,中國共有執業律師65.16萬多人。
律師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力量,是民主法治的先行者,是獨立的法律從業人員,律師以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維護人權、維護司法公正、實現社會公平和正義為使命,是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法律職業人,律師在處理社會法律事務中的地位和影響已深入人心。
職業概況
職業定義
律師是指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接受委托或指定,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
工作范圍
律師只能在一個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變更執業機構的,應當申請換發律師執業證書。律師執業不受地域限制。律師擔任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任職期間不得從事訴訟代理或者辯護業務。律師行業的從業人員的工作范圍主要有:為民事行為或行政行為的審判過程提供法律服務;辦理不涉及訴訟的各種法律業務;為他人提供法律咨詢類的服務;為案件的調解提供法律服務;為涉及刑事和自訴的案件提供各種法律服務,并作為辯護人或者代理人辦理法律業務;為他人編寫各種法律材料,提供各種法律咨詢服務;律師的工作范圍不會因所在地區變化而變化,當非中國公民或團體需要雇傭律師時,他們必須雇傭中國的律師。
工作內容
在訴訟程序中,律師的介入具有對司法機關監督和當事人權益保護的雙重功能。從本質上看,律師行業是一種以保護委托人法律規定的權利為主要工作內容的行業,對于律師來說,其所擁有的權利來源于委托人,如果他們的權利得到合理保護,則會使律師的職業效用發揮到最大,與此同時,會使委托人的利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護。
職業使命
律師作為“法治工作隊伍”中的一員,其本質屬性、基本內涵和工作要求,就是堅持和擁護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法治,維護憲法和法律尊嚴、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法律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進程中發揮律師的職能作用。律師以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法律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為使命。
從業規模
司法部發布《2022年度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統計分析》數據顯示,截至2022年底,中國共有執業律師65.16萬多人,律師事務所3.86萬多家。對比2021年統計數據,2022年中國執業律師人數比上一年度新增7.68萬,漲幅超13%。律師人數超過1萬人的省(區、市)有23個;超過3萬人的省(市)有8個,分別是廣東省、北京、江蘇省、上海市、山東省、浙江省、四川省、河南省,河南首次進入“3萬+”序列。律師100人以上的律師事務所500家,增幅超20%。
歷史沿革
背景及起源
公元前12世紀到公元前8世紀,在古希臘出現了許多具有主權性質的獨立城市,其中比較著名的有斯巴達和雅典,但各個城市的政治制度、法律制度不盡相同。公元前5世紀,古希臘的雅典出現了“雄辯家”。當時雅典的訴訟分為偵查和庭審兩個階段,庭審時允許雙方當事人發言并進行辯論,也允許當事人委托他人代寫庭審發言,并由被委托人在法庭上宣讀。法官聽取了雙方的辯論并檢驗了雙方提交的證據后,作出裁決。這種受委托為當事人撰寫庭審發言稿,并在法庭上代其辯論的人被稱為“雄辯家”,類似于如今的訴訟代理人。但由于這些“雄辯家”的活動沒有形成一種職業,“雄辯家”也沒有形成一個階層,國家也沒有相應的法律制度對其進行調整,所以古希臘的“雄辯家”只能看作是律師的萌芽。
公元前1世紀左右,在古羅馬進入帝國時代時,職業法學家階層已形成。在當時,古羅馬法學家分為專門從事著書立說、闡釋法律的法學家和專門以代言人、代理人為職業的法學家,他們提供咨詢意見,代表當事人參加訴訟。約在公元3世紀,羅馬帝國以語令形式確認了這類人的身份,這類人參與民事、刑事案件,逐漸形成職業團體,并向當事人收取費用,成為歷史上第一批職業律師。為了區別于專門從事著書立說和闡釋法律的法學家,法律規定,專門以代言人、代理人為職業的法學家叫“律師”,于是,開始有了律師的名稱和概念。
在世界的發展
公元1世紀羅馬進入帝國時期后,早期的刑事辯護制度發展成為律師辯護制度,即開始對受過一定法律專業教育的人通過考試制度選拔知法善辯者授予律師資格,并允許提供法律咨詢和代理訴訟,允許收取報酬,從而出現了“職業律師”。在12世紀以后,法國開始設立制度使一些受過法律教育者,經過律師宣誓,登記入冊為職業律師。15世紀前后,在倫敦先后成立了亞伯拉罕·林肯、格雷、中殿律師學院、內殿四個律師學院,傳授法律知識、培養法律人才。他們幾乎壟斷了律師業務。直到16世紀,英國律師開始劃分為“出庭律師”和“事務律師”,形成了英國律師的等級制度。
1776年美國宣布獨立以后,在建立資產階級的法制過程中培養出了大批資產階級律師,1791年的美國憲法修正案第6條規定,刑事被告人有權要求司法機關,以“強制手段取得對本人有益的證據,并受法庭律師辯護之協助”。同年法國憲法也規定了從預審開始就“不得禁止被告人接受辯護人的幫助”。1804年,法國設立了律師協會,1808年《拿破侖刑事訴訟法典》將辯論和辯護原則以及律師制度系統化。
1870年,美國規定必須通過正規的律師考試后,才能做律師;并于1878年5月4日成立了美國律師協會。1893年日本正式制定了《律師法》。1900年,美國大學開始有正規的律師法學教育,1929年到1949年,美國各州規定,律師在考試之前,必須取得正規的法學教育。各州基本都要求參與其州律師考試的學生要從美國律師協會(American Bar Association)所認可的法學院畢業(ABA-Approved Law Schools)。美國的律師考試是從事律師和檢察官職業的前提,而從事過一定年限的律師和檢察官職業,又是從事法官職業的前提。在一個州取得律師資格,并不等于可以在其他州從事律師職業。
19世紀80年代后,律師人數增長非常迅速。在美國,1970年取得律師資格的人數是27.4萬,1990年就增長到77.4萬,2000年已經突破85萬。在英國,1957年約有律師3萬人,1977年約為4萬人,1992年英國的人口增長甚微,但律師卻猛增到約8萬人,其他發達國家的律師數量在這段時間也有較大的增長。
在中國的發展
《周官》記載:“凡命夫命婦不躬坐獄訟。”就是說,凡是擔任大夫及以上官職的人和其妻子,無論是告人,還是被人告,都不必親自到堂受審,可由其家人或下屬代為參加,其目的是使貴族不致在獄吏面前受辱。可見,中原地區從春秋時期就有了類似于(但不同于)現在的訴訟代理人的人——“輔”與“坐”,也被稱為“辯護士”。此外,年老及患有“篤疾”的人,除告發或被告犯謀反、叛逆及不孝罪的必須親自到堂陳述或辯解外,其余的事,可以由同居親屬代告或代為辯解。春秋末期,除上述基于特權法產生的可以直接到堂參加訴訟的代理人外,還有一種幫人寫狀子、幫人打官司但不被法律承認的人——訟師。
中國古代除“訟師”外,還有一種人被稱為“訟師”的“變種”——“訟棍”。《辭源》對“訟師”和“訟棍”解釋為:訟師,協助人辦理訴訟事務的人;訟棍,挑唆人興訟并從中牟利的人。自從訟師產生,就是褒少貶多,在人們的觀念中,訟師往往就等于訟棍。
1906年,清末著名法學家沈家本主持起草了《大清刑事民事訴訟法》,其中律師一節(199~207條)對取得律師資格的條件、律師注冊登記的程序、律師的職責、律師的懲戒措施,以及外國律師在通商口岸辦案的獲準程序等首次做了具體的規定,這是中國歷史上第一次規定了辯護制度和律師制度。但由于這部法典遭到封建守舊勢力的強烈反對,未能頒布實施。1910年,清朝再次擬定《刑事訴訟法草案》和《民事訴訟法草案》,規定并修訂了律師制度,但這兩部法律未及頒行,清王朝就被推翻了。上述法典雖未實施,但仍可以說是中原地區律師制度的萌芽,為民國時期律師制度的確立創造了條件。
辛亥革命后,南京臨時政府仿效德日起草了中國第一部有關律師制度的成文法,即《律師法(草案)》。但因袁世凱竊國和中華民國臨時政府解散,這部《律師法(草案)》也未公布實行。1912年,北洋政府公布了《律師暫行章程》,這是中國第一部付諸實施的律師方面的成文法,標志著中國律師制度的產生和起步。1912年,上海市首先成立律師公會,這是中國最早的律師組織。1927年,南京國民政府頒布了《律師章程》,對北洋政府的相關律師法律進行了修改和更新,使律師制度進一步規范化。較之《律師暫行章程》,《律師章程》比較重要的變化是:允許女子擔任律師,增加律師公會就法律修改向司法部長提出建議的權利,律師年齡要在21歲以上,增設高等法院接受律師懲戒訴訟和律師政界委員會以及司法部長復審的規定。1935年,南京國民政府擬定新的《律師法(草案)》,于1940年送交立法院審議,12月24日審議通過草案,1941年公布實施新的《律師法》。相關的法規還有《律師法(實施細則)》《律師登錄規則》《律師懲戒規則》等。這些法律增加了律師消極資格條款,強化了律師的義務,將律師資格登錄限于兩個地方法院和高等法院,詳細規定了律師懲戒事項等。
1954年7月,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今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以下簡稱司法部)發出《關于人民法院組織制度中的幾個問題的通知》,指定北京、上海市、天津市、重慶市、武漢市、沈陽市等大城市率先試辦律師顧問處,開展律師業務,逐步建立律師制度。1954年9月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同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規定:“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外,可以委托律師為其辯護。”這些規定既從法律上保障了公民的辯護權,也為律師制度的建立提供了立法依據。1956年1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以下簡稱國務院)正式批準了司法部《關于建立律師工作的請示報告》,對律師的性質、任務、條件和組織機構等問題做了一系列規定。同年7月,司法部頒布了《律師收費暫行辦法》。同年9月,董必武同志在黨的第八次全國代表大會上的講話中指出:“律師制度是審判工作中保護當事人訴訟權利不可缺少的制度,應當予以加速運行。”這對推動律師工作的迅速發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從1954年到1957年,全國19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先后成立了律師協會或籌備機構,法律顧問處發展到800余個,專職律師發展到2500多人。”
在1957年的反右派斗爭中,律師制度被看成“資產階級的司法制度”,律師辯護被說成“為犯罪分子開脫罪責,替壞人說話”,不少律師被認定為罪犯的同犯,有的被下放勞動,有的甚至被判刑。這使剛剛建立起來的律師制度夭折,繼而造成中國歷史上長達二十多年沒有律師制度的空白時期。
中國于1980年恢復律師制度,律師人數逐年增長。1980年,中國約有律師5千余人,1989年達到3萬人,1993年增至7萬人,2004年達到11.4萬人,2007年是近14萬人,2010年達到了19.4萬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在《全面深化司法行政改革綱要(2018—2022年)》中提到,2022年全國律師總數將達到62萬人,每1萬人中的律師數量將達到4名。截至2019年,中國共有執業律師47.3萬多人,中國律師辦理各類法律事務1119萬多件。截至2022年底共有執業律師65.16萬多人。
從業資格
執業條件
申請律師執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通過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在律師事務所實習滿一年、品行良好,?實行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前取得的律師資格憑證,在申請律師執業時,與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合格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文化素質
如果在法律職業資格考試中成績合格,則具備此獲得職業資格證條件;在沒有法律職業資格考試之前,獲得了司法考試的成績合格證明或者是職業資格憑證的,同樣可以證明具有較強的法學素質條件。職業資格考試的題目是統一化的,考核結果需要司法部進行宣告。考核結果始終保持效力,對于通過考核的考生,其證明需相關單位進行發放。
實踐經驗
要求有12個月以上的律所工作經歷,律師在執業前必須掌握必要的法律技巧,也避免因缺乏實際經驗而導致當事人合法權益受到損害。
職業修養
品德修養條件為品行良好。品行良好是對律師職業道德的最基本要求,如果律師不具備良好的品行,會導致當事人權益受到損害,法治秩序受到破壞。當出現如下狀況時,無法獲得律師行業的執業證書:申請人不具備或被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時;有過在公職工作經歷并被開除的;有過律師或公證員從業證書并被取消的;曾經觸犯過法律,并被判處懲罰的。
身體素質
律師職業的性質特點要求律師必須具備健康的身體素質。
從事業務
現行《律師法》第二十八條律師可以從事下列業務:
(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委托,擔任法律顧問;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機構的指派,擔任辯護人,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類訴訟案件的申訴;
(五)接受委托,參加調解、仲裁活動;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
(七)解答有關法律的詢問、代寫訴訟文書和有關法律事務的其他文書。
本節資料來源
職業特點
趨利性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社會上各種思潮泛濫,有些不健康的觀念也在侵蝕著律師的頭腦。一切向錢看,熱衷于拉關系,辦人情案等不良風氣在部分律師中占有一定的市場,把律師的使命拋之于外,損害了律師行業的形象。但律師不是商人,與商人有著根本的區別,律師的工作雖然是有償服務,但不完全以贏利為最大目標,更多的是堅持維護正義。
高知性
律師職業是知識性職業,是“法文化”的承載者與體現者,一名律師從他準備當律師開始,就要熟悉法律,并通過律師考試;同時每承辦一個具體案件時要學習的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更是不計其數,閱讀法律使律師得以掌握大量知識。律師作為辯護人,豐富的法律知識必不可少,但同時還需要有駕馭語言的能力,流利地表達思想觀點,這些都需要律師在文化素養上有較深的造詣,因此說律師行業是高知性的行業。
獨立性
律師一般都沒有固定的工作時間,工作安排比較自由,律師比其他職業擁有更多的自由支配的時間,這使得律師不僅有機會去學習知識、同時可以讓律師去自由的思考。而且由于受國家司法制度的保護,以律師身份可獨立調查證據、會見當事人、向法庭發表個人對案件的見解,律師所作的一切只受法律約束,這種工作方式的獨立性和自由性,如果缺少組織的引導和約束,容易過多的滋長個人情緒。
職業分類
專職律師
專職律師是指符合律師執業條件專職提供法律服務的律師。
兼職律師
根據司法部《律師執業管理辦法》第七條:兼職律師,是指在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中從事法學教育、研究工作,符合申請律師執業的條件,約經所在單位同意,兼職從事法法律服務的律師。
公職律師
2018年12月13日司法部發布的《公職律師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公職律師,是指任職于黨政機關或者人民團體,依法取得司法行政機關頒發的公職律師證書,在本單位從事法律事務工作的公職人員。公職律師履行黨政機關法律顧問承擔的職責,受所在單位委托,代表所在單位從事律師法律服務。公職律師在執業活動中享有《律師法》等規定的會見、閱卷、調查取證和發問、質證、辯論等方面的律師執業權利,以及《律師法》規定的其他權利。公職律師不得從事有償法律服務,不得在律師事務所等法律服務機構兼職,不得以律師身份辦理所在單位以外的訴訟或者非訴訟法律事務。
公司律師
2018年12月13日司法部發布的《公司律師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公司律師,是指與國有企業訂立勞動合同,依法取得司法行政機關頒發的公司律師證書,在本企業從事法律事務工作的員工。公司律師履行企業法律顧問承擔的職責,可以受所在單位委托,代表所在單位從事律師法律服務。公司律師在執業活動中享有《律師法》等規定的會見、閱卷、調查取證和發問、質證、辯論等方面的律師執業權利,以及《律師法》規定的其他權利。公司律師不得從事有償法律服務,不得在律師事務所等法律服務機構兼職,不得以律師身份辦理所在單位以外的訴訟或者非訴訟法律事務。
軍隊律師
軍隊律師是指取得國家律師執業資格,在軍隊法律顧問處擔任律師或者律師助理,從事軍隊律師工作的人員。部隊軍以上單位設立法律顧問處,是軍隊律師執行職務的工作機構,其主要任務是:領導律師開展業務工作,依法為首長、機關決策和管理提供法律咨詢,接受軍隊單位和軍辦企業的委托處理軍隊內部或軍地互涉的法律事務,為軍內單位和人員提供法律業務,協助有關部門對部隊進行經常性的法制教育。師以下單位法律咨詢站(組)是軍隊基層法律業務組織,其主要任務是在本單位開展法律咨詢活動,并配合有關部門搞好部隊基層的法制教育。軍隊律師的資格按司法部有關規定審定,工作證件由總政治部辦公廳司法局審查頒發,報司法部備案。軍隊律師是國家律師隊伍的組成部分,依法享有國家法律規定的律師權利,承擔相應的義務,并受國家法律保護。
意義及影響
律師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力量,是民主法治的先行者,是獨立的法律從業人員,律師以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維護人權、維護司法公正、實現社會公平和正義為使命,是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法律職業人,律師在處理社會法律事務中的地位和影響已深入人心。律師的法律地位和經濟地位決定了律師的社會地位,決定了律師是推動社會主義民主法治向前發展的重要力量。
充當政府顧問
律師法律顧問制度中的主要組成部分,律師擔任政府法律顧問,不同于一般的企事業單位的法律顧問,作為政府的法律顧問,不僅處理政府的民法事務,更重要的是參與政府依法行政方面的行政法律事務,特別是在參與涉及政府作出的抽象行政行為,直接牽涉到政府依法行政的大政方針正確與否。同時,律師在擔任政府法律顧問時要積極參與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積極參與涉法涉訴信訪問題的處理,積極參與群體性事件的預防處置,為黨委、政府和人民群眾提供良好法律服務,努力使各種矛盾糾紛在法治軌道上得到妥善解決。
維護公平正義
律師在執業過程中一方面作為當事人的代理人,幫助當事人實現其合法的權益,同時律師作為法律專業人員,在執業的過程中對法律負責。律師執業的這一過程表現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利益與促進國家法律在現實生活中有效實施的有機統一。
減少司法腐敗
?律師的執業過程實際上也是對國家司法權的監督和制約的過程,有助于減少司法腐敗,促進司法公正。律師獨立于國家司法機關的體系之外,律師執業的權利更多體現的是私法上的權利,這種私法權利的實現在很大程度上要通過對國家公權力的制約來實現。因此,保證律師執業活動的順利進行就能夠對對國家司法權進行相應的監督。
相關制度
英格蘭
英國是發生資產階級革命最早的國家,律師制度建立也早。英國現代律師制度是在經歷了19世紀司法改革后最終定型的。在英國,沒有統稱“律師”的詞,實行二元律師制度,只有大律師和小律師之分,兩者沒有隸屬關系。大律師(barrister )又稱為出庭律師、辯護律師,是專在具有制定判例職權的高等法院、上訴法院進行言詞辯論活動的人。英國法官都是從大律師中任命的。對于資歷深、學識經驗豐富、職業經歷10年以上、年齡40歲以上的,可以經大法官推薦由英國女王任命為皇家大律師,這是律師的最高榮譽。小律師( solicitor )又稱為訴狀律師、初級律師、事務律師等,是指直接接受當事人的委托,在下級法院或訴訟外執行律師職務,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人。英國的“二元”律師制度有利有弊。大小律師的分工有利于大律師專職于訴訟,能深入研究有關法律問題,但一個案件須聘兩個律師,需要更多費用,大小律師的劃分有人為割裂之嫌,受到英國各界的尖銳批評。
美國
美國的律師制度淵源于英國,但它并沒完全繼承英國律師制度中的分級制度、業務壟斷等傳統做法。由于美國的法律制度是“雙軌制”,即聯邦法律和州法律共存,又是判例法國家,在美國沒有統一的律師法,有關律師制度的法律規范散見于憲法、判例法以及律師協會指定的《律師守則》中。在美國,“lawyer”是律師重武器。根據律師的任職情況,美國律師可分政府律師、企業律師和執業律師(又稱掛牌律師);實行律師資格和律師職務分離制度,執業執照的核準與頒發,由各州掌握。
德國
德國于1878年頒布《律師條例》,1959年頒布的《聯邦律師條例》使律師制度趨于統一。在德國,要成為律師得通過兩次國家司法資格考試。應試者經過5年的大學法律學習,參加第一次國家考試,通過后取得實習文官資格(又稱為候補文官資格),可選擇律師職業,也可申請成為法官、檢察官。然后參加為期年半的實習,除必修律師、法官和檢察官業務外,還須在公司、銀行和政府中任選兩項實習。實習中要先后參加8次筆試和8次口試,考試全部通過和成績合格者,方可參加司法部組織的第二次國家考試。這次考試為口試,由法學教授、資深法官和政府官員輪流向考生發問,內容涉及實踐中處理具體案例的法律規定和解決辦法,第二次考試通過則可向州司法部申請取得律師資格。
日本
在日本律師資格的取得,原則上需經以下步驟:大學法律專業畢業后,參加國家統一組織的司法官資格考試,考試合格后,到最高法院主辦的司法研修所學習1年,期滿考試合格者即可獲得律師資格。想要從事律師業務,還需要申請進入日本律師聯合會律師名錄。根據《日本律師法》的規定,律師的工作機構是法律事務所,律師可以在所屬律師會的地區申請設立一個法律事務所,也可以數人合伙設立法律事務所。
中國
1996年5月15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了《律師法》,由于其在中國律師制度發展進程中具有重大意義而被稱為“中國律師制度發展史上的里程碑”,該法標志著中國律師制度發展到了一個新的階段。該法在總結《律師暫行條例》和多年來的律師體制改革經驗的基礎上,借鑒國外律師立法的成功做法,對中國律師制度的一系列重大問題做了新的規定。《律師法》頒布實施后,進行了四次修改:第一次是2001年12月29日;第二次是2007年10月28日;第三次是2012年10月26日;第四次是2017年9月1日。最近一次《律師法》的修改以“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為宗旨,把實現控辯平等當作首要任務,通過確立律師一委托人作證特免權,加強辯方的權利保障,深化律師制度改革,從而提高司法公信力。
中國香港
1988年8月,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改變過往嚴格限制外國律師來港執業的規定,建議準許外國律師以合伙或雇用方式,在港提供法律服務。1989年3月以發表一份名為《外國律師行-管制計劃》文件,各界意見紛紜。基本法第94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可參照原在香港實行的辦法,作出有關當地和外來的律師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工作和執業的規定。”基本法上述規定,為解決該類問題提供了依據。
馬來西亞
馬來西亞獲得律師資格的條件帶有限制性,獲得律師資格的各種條件和各種管理律師業的規章制度一樣,都是以法令形式訂立下來的。1976年通過了律師業法案,該法案的第一稿是由一個經執業律師們推選作為首席發言人的機構——律師委員會起草的,然后由總檢察長、律師事務室進行某些修改才付諸通過。1959年,在新加坡大學建起了一所法學院,于是,從1962年起,獲得該學院法學士的人便有資格成為律師。該法學院1975年以后才向當地進行培訓的律師授予資格,應該注意到,從1963年到1965年新加坡是馬來西亞的一部分,自1962年起便經常有在新加坡受訓練的律師進入律師界,1972年至1974年間,大約1成的新律師在新加坡受訓。一直到1972年吉隆坡的馬來西亞大學才終于設立了法學院,該院第一批46名學生于1976年初畢業,其中有些人在當年就取得了律師資格。馬來西亞律師界只限于獲得英國專業資格或者新加坡和馬來西亞大學法學士的人進入,從而把許多從英國、澳大利亞和新西蘭各大學獲得法學士的馬來西亞人拒之門外。
韓國
外國律師申請成為韓國的“外國法律顧問”,需要滿足的條件是:第一,其母國與韓國締結了自由貿易協定;第二,需要在其母國有3年以上的法律從業經歷;第三,每年居住在韓國的時間不少于180天。其申請流程是:先向韓國法務部提出申請,獲準后,再在韓國律師協會注冊登記。外國法律顧問在韓國只能提供有關其母國法、國際法的法律咨詢服務,不能夠在韓國法院出庭。2009年開放以后,約有16家外國律師事務所向韓國政府申請獲得了“外國法律顧問”的執照,其中大多數是來自美國和英國的律師事務所。外國律師事務所在韓國開設外國法律顧問辦公室,需要經過審批,但沒有配額限制、數量限制和地域限制。截至2013年底,韓國不允許外國律師事務所或外國律師雇傭韓國律師,不允許韓國律師與外國律師合資經營律師事務所。韓國律師事務所或律師可以雇傭外國律師,但該外國律師只能以外國法律顧問的名義執業。
新加坡
在新加坡,在司法部規定的大學讀完法律系本科課程,再考入法學院學習取得法學學士后,接受最高法院實際訓練三個月至四個月,掌握律師工作要領,還應到一家律師事務所當實習生六個月,經法院考核品行和專業均達到要求,年滿21歲,經大理院批準即成為律師。
斯里蘭卡
在斯里蘭卡,沒有統一的律師資格考試,而是采取招聘的辦法授予律師。也就是說欲取得律師資格,其本人必須是法學院畢業生,一旦被最高法院招聘為律師即取得了律師資格。被聘的律師必須在最高法院大法官、司法部長、律師協會三人委員會面前舉行莊嚴的宣誓儀式,并履行加入律師協會的注冊登記手續和在報上公布名字之后,方能開始正式執行。
相關文化
資料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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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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