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辦,亦稱“康白度”(葡萄牙語:Comprador)。是指在殖民地半殖民地國家中,替外國資本家在本國市場上服務的中間人和經理人。
買辦可以大致分為商館買辦和商船買辦。1686年廣東巡撫李士楨發布“分別住行貨稅”文告,將經營進出口貨物的商人與一般商人分離出來。這些商人被稱為洋行或洋商,習慣上也稱之為十三行。為方便管理,清政府在廣州商館和澳門稅館中設置了買辦,他們是商館內生活事務的總管,同時受命監督、管理外商。隨著第一次鴉片戰爭、中日甲午戰爭等一系列失敗,中國半殖民化程度不斷加深。買辦的數量和經濟實力不斷增長,尤其在上海、廣州、天津市等地出現了一批大富豪,在清末民初商會活動中扮演重要角色。但在1920年后,外商與買辦之間的矛盾日益加劇,買辦階層本身也日益分化。在買辦制度分化變革,大體可歸納為四種形式,即高級職員制、經銷制、代購制、合伙制。買辦是一個復雜的現象,具有多重工作性質,買辦制度包括買辦合同、保證制度、買辦帳房、政治活動等內容。
買辦在中國攫取了大量資本,中國百姓財富被不斷剝奪。但在中國近代資本主義經濟發展和中國社會關系改變的方面,買辦也發揮了一定的促進作用。
發展歷程
起源
1686年廣東巡撫李士楨發布“分別住行貨稅”文告,首次將國內沿海貿易和國際貿易劃分開來,將經營進出口貨物的商人與一般商人分離出來。這些商人被稱為洋行或洋商,是專門從事對外貿易的商人。他們需要得到官府批準,并獲得行帖,具有官商的性質。這些洋行習慣上也被稱為十三行,既是一個壟斷對外貿易的商業組織,又是一個管理外商的組織。封建政府授予了他們壟斷貿易和管理外商的特權,具有封建性質。而作為行商,他們需要有較大的資本。他們的資本主要來自對外貿易的航運商、茶商和鹽商的資本轉化。隨著外國資本主義勢力的增強,這種矛盾日益激化,促使行商朝著買辦化的方向發展。清朝統治者對行商征收各種稅賦和捐款,要求行商每年代總督、巡撫和粵海關采購進貢洋貨,并賠償貨物價格。此外,行商還要繳納常貢和各種捐獻。行商為了避免拖欠外商貨款或向外商借債,多求助于外商,而地方官員為了按時解繳稅賦也對此視而不見。經濟上的依賴必然導致政治上的依靠,使得行商逐漸轉向為外國資本主義服務。
為方便管理,清政府在廣州商館和澳門稅館中設置了買辦,除了供應外商食用等物品外,還代表外商雇傭碼頭搬運工人,代辦駁運等。商館買辦是商館內生活事務的總管,同時也是受命監督、管理外商的人。雖然清政府賦予買辦監督外商活動的職責,但買辦與外商在生活上和財務上有密切聯系,不少人最終與外商相互勾結。清政府也在防夷章程中多次申誡“買辦唯利是圖,恐不免勾通內外商販,私買夷貨,并代夷人偷售違禁貨物”。
第一次鴉片戰爭后,根據1842年的中英《南京條約》,延續一百多年的行商制度廢除。1844年的中美《望廈條約》后,要求買辦合同就都報外國領事館備案。1868年的《上海洋涇浜設官合審章程》更是把買辦視同外國人,受列強領事裁判權的庇護。買辦又具有了洋行的國內業務經理人或代理人性質。第二次鴉片戰爭后,隨著通商口岸增多和洋行向內地發展,買辦數量驟然增加。19世紀末,中國國外商企業933家,約有買辦1萬人。
發展
在1895年中日甲午戰爭大大加劇中國半殖民地程度,隨著在華外商企業的發展,買辦人數和勢力有了較大增長;此外,買辦制度本身開始發生了一些變化。1920年,外商企業增至7375家(1919年統計為8,015家),若每家先后任用正副買辦及各種專業買辦平均按5人計,則曾任買辦的總數將近4萬人,即為甲午戰爭前買辦人數的4倍。涌現出一批擁資百萬甚至數百萬巨富的“第二代”“第三代”大買辦。例如上海市虞洽卿、劉鴻生,天津市嚴蕉銘、葉星海,廣州市陳廉伯、莫干生等一批大富豪。他們比前期的大買辦更有活力,并比較傾向于新式工商企業的投資。這些大買辦的興起及其投資活動,說明了買辦經濟勢力的增長。
這一時期買辦的社會地位也發生了一些變化。起初,買辦被視為恥辱的身份,受到社會的鄙視和唾棄。然而,隨著一些大買辦與洋務派官僚的合作,以及封建軍閥官僚對他們的依賴,買辦的社會地位逐漸提升。一些人甚至把成為買辦作為一種榮耀和追求。此后,隨著反帝愛國斗爭的興起,買辦再次受到社會的批判和譴責,地位再次一落千丈。買辦還建立了一些地區和行業性組織,如上海市的買辦人公會、聯誼會,以及長江航運買辦公會等。在20世紀初,漢口的買辦們組織了以買辦為主的華商總會,用來共同商議社會活動和投資計劃。天津市也有類似的組織,稱為“行商分所”,由外國洋行、銀行的買辦和大商人組成。
買辦在清末民初商會和商團經濟活動中發揮重要作用。他們在上海、漢口、天津和廣州市等地的商會中擔任要職,并與民族資產階級合作。然而,買辦往往代表大資產階級的利益,與中小工商業者存在對立。在北洋軍閥時期,一些大買辦依靠帝國主義勢力,采取反革命立場。買辦還與軍閥官僚勾結,成為他們在經濟和政治方面的中間人。盡管買辦活動在經濟領域較為突出,但他們并不多轉入仕途擔任實職官吏??偟膩碚f,買辦在清末民初商會活動中發揮重要角色,并在與權貴的關系中追求自身利益。
衰退
在五口通商時期(19世紀末到20世紀初),中國與外國進行貿易的時期。買辦制度在擴展華洋貿易中給外國商人帶來了巨大利益。然而,隨著貿易形勢的變化,買辦制度逐漸無法滿足外商企業的需求,外商與買辦之間的矛盾也日益加劇。
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帝國主義在中國瓜分勢力范圍后,要求進一步擴大中國市場,舊的買辦制度已無法適應這種需求。
(2)買辦利用外商企業的資金和信用進行投機和舞弊,外商難以控制他們的行為。
(3)隨著外商利潤率的下降,外商與買辦在經濟利益分配上產生了日益突出的矛盾。
1920年以后買辦制度開始衰落,這并不僅僅是因為買辦制度本身的改革,更主要是因為作為一個社會階層,買辦的經濟實力和社會勢力相對減弱。這個過程從1919年五四運動開始,經歷了五卅運動和1924年至1927年的大革命運動。在這期間,各種愛國運動興起,人民意識水平提高,買辦受到群眾的批評和譴責,社會勢力急劇下降。與此同時,民族資本主義工商業和本國銀行業得到發展,大資本集團崛起,對外貿易額相對穩定,華商開始直接從事海外經營。買辦階層的經濟地位相對減弱,在社會中的影響力也大為下降。事實上,一些洋行改革買辦制度,比如改稱為“華經理”等,很大程度上是因為買辦聲譽受損。買辦本身也有所覺悟,例如上海三菱銀行的買辦胡筠鸞在1925年五慘案后辭去了買辦職務;沈臣在1923年就任美最時洋行、捷成洋行買辦時提出了以“華經理”名義就職的條件;1928年,虞洽卿在上海荷蘭銀行買辦任職25周年紀念會上也改稱為“任華經理二十五周年”。越來越多的大買辦投資實業,買辦階層本身也日益分化。
基本信息
概念
買辦,亦稱“康白度”(葡萄牙語:Comprador)。指在殖民地半殖民地國家中,替外國資本家在本國市場上服務的中間人和經理人。自清末至1949年新中國成立前,買辦階層與官僚、資本家結合在一起,對內勾結封建勢力,壓迫、剝削勞動人民,對外成為帝國主義剝削和掠奪殖民地半殖民地人民的幫手。
性質
買辦是一個復雜的存在現象,扮演多重角色,具有多面性的工作性質。買辦與雇主簽訂契約關系,根據從事的勞務領取報酬,屬于一種雇傭關系。然而在業務上,買辦常以自己的名義購進物品、進行販賣,類似于批發商或代購商;同時又扮演中介商的角色,在雇主與中國商人之間完成交易并領取傭金。此外,買辦還像承包商一樣接受雇主的商務任務并獨立處理。買辦權限擴大后,以自己的名義進行交易。這導致買辦與雇主完全獨立于中國商人進行交易,交易成功與否完全取決于買辦的意愿。因此,買辦與中國商人形成了兩個平行但不同的契約關系。買辦利用這兩個契約關系,在為雇主執行商務事務的同時,擴大了自己的權力并進行與雇主無關的商業活動來謀取利益。在不同行業中,買辦的性質和狀況有所不同。但總體來說,買辦是以外商的名義,以自己的利益為目的,并由雇主支付工資的承包經營者。鑒于買辦對雇主的業務進行承包,其賬目和核算是獨立進行的。買辦更像是獨立的商人而非雇員。
來源
(1)原在廣州市的行商、散商、通事等,隨著洋行來到上海市等埠,成為洋行買辦。這些買辦通常外語能力強,一方面可作為歐美商人與中國商人的翻譯,也可作為歐美國家商界與中國政府之間的雙向溝通。如伍崇曜、吳天顯、梁彥青等。這些買辦在洋行中擔任重要職務,如總管、賬房和銀庫管理員等。他們還捐資興建了廣東會館等建筑物。19世紀70年代,上海的洋行買辦仍“半皆粵人為之”。
(2)在通商口岸與外商交易的中國商人,數量占最大比重,是買辦的一個重要來源。在早期,主要是經紀人(客)、絲商、茶商、錢莊商人等。被稱為上海買辦之祖的穆炳元穆炳元為外商居間成交,但還不是固定于某一洋行,類似前面所說尚無固定關系時期的買辦。而當買辦關系發展成為固定關系時,這些經紀人自然會成為洋行雇用的對象。另一種是舊式商店中的跑街、會計等人員,憑借各種關系,變成洋行買辦,虞洽卿也是由跑街而成為買辦的。外商企業雇用,主要不是利用他們的資本和商業機構,而是利用他們的業務經營能力。中國商人充任外商銀行買辦的多是錢業中人,上海匯豐銀行的第二任買辦席正甫就是同嚴蘭卿伙開協錢莊的商人。
(3)外商企業的學徒、雇員以至雜役,經外商選拔,或由老買辦推薦,其中很多是自己的親屬,成為買辦。這種買辦深得外商信任;這種引存的買辦中,有不少是父子相襲的,形成買辦世家。如天津市的吳鼎,上海市的鄭觀應、徐潤等,都是出身于洋行學徒,經老買辦推薦的。這些買辦中有些形成了世襲繼承的“買辦世家”,如梁彥青、鄭翼之、王銘槐等。
(4)由外國人辦的學校培養出來的買辦,這類買辦以后期為多。如唐廷樞、劉鴻生、嚴家淦、梁彥青、雍劍秋、畢嗚歧等。這些人物大多數都是在外國人辦的學校中接受教育,之后成為買辦。他們在商業和貿易方面有著較高水平,如唐廷樞曾經去西方各國考察過開礦和工業制造,投資辦協和、北清、華海等輪船公司,并開設錢莊,從事絲、茶出口貿易。劉鴻生則是在開平煤礦工作時成為買辦。嚴家淦則是在自家開設的錢莊里經營一段時間,經匯豐銀行買辦席家介紹,于20世紀30年代初,成為上海德商孔士洋行(Kunst & Albers)買辦。這些買辦人物都有著不同的背景和經歷,但他們都是在外國人辦的學校中接受教育,之后成為買辦。
(5)封建階級在高額收入的誘惑下成為買辦,如地主、皇室貴族以及某些名門權貴的官僚子弟等。他們有活動的條件,也最為外商所倚重。例如,兩江總督沈葆楨之孫、貴州巡撫沈慶瑜之子沈昆山,湖北禁煙督辦柯逢時之子柯紀文,福建長泰縣知事胡琢之之子胡二梅等都曾出任買辦。這些人不惜“屈尊”就任買辦,自然是著眼于收入,而外商樂于聘雇,并且有通過他們收集官場政治情報的政治企圖。
分類
商館買辦
商館買辦負責向外國商館提供日用品和雇傭中國工人,由行商擔保,與外國人一起居住并照顧他們的日常生活,同時還負責雇用臨時工和按天計酬的勞動力。主要是負責外國商館外商的生活供給和私人事務等工作。商館買辦可以細分為公司買辦和私人買辦。
公司買辦
公司買辦指的是在一個公司或組織中負責采購商品和服務的買辦。他們負責從供應商處采購所需的商品和材料,并確保所采購的產品符合公司的要求和標準。公司買辦通常需要根據公司的采購政策和預算來進行采購決策。
私人買辦
私人買辦則是指個人負責采購所需的商品和材料的買辦。他們負責在市場上尋找合適的商品并進行購買,以滿足個人的需求。私人買辦通常會考慮價格、質量、等因素來做出購買決策。
商船買辦
商船買辦也稱為船上買辦,一般是家庭式的,擁有自己的舢板。他們除了向外國商船提供食品、航海物資和修理人員外,還在黃埔古港水域的幾個小島上提供工房供船員休息和修養,并為不幸在中國去世的外國人安排墓地。根據清政府的規定,外國商船到達時必須先在澳門登記,聘請引水員、翻譯和買辦,然后才能前往廣州市。引水員負責引導船只航行,翻譯負責與粵海關辦理稅務和進口手續,而買辦則負責為船上人員提供伙食,并代請搬運工人等。在船買辦則可以細分為商船買辦、兵船買辦和倉庫買辦等。
內容
買辦合同
外商雇用買辦一般都訂有合同,合同規定了外商和買辦在經營業務上的權利和義務。買辦有兩重身份:一方面他是外商企業自由雇用的,作為一個雇員,他應在外國資本家指揮下工作;另一方面,他又與外商企業訂有合同關系,在業務經營上是按合同辦事,就是說,在該企業的國內業務方面,他是處于按合同辦事的經理人和經紀人的身份。合同可能規定買辦不得另行經營其他工商事業,但只有給買辦以一定的經營商業的獨立性,使他們在市場有廣泛活動的余地,以至自營生意,最大限度地開展外商的國內業務。買辦的業務活動通過簽訂契約固定下來,就使它和外商的相互關系具有了法律形式。合同在外國領事館備案,發生爭議時并由外國領事裁決。
保證制度
買辦對經手所在外商企業的交易及貨商的信用、付款等,須負保證責任。這是外國資本家為避免市場風險對買辦所規定的一項重要制度。早期,外商并不要求買辦提供財物保證,一般是以保證書受雇于洋行。19世紀60年代以后,買辦職能擴大、收入增多,外商先是要求買辦必須具備為外商所認可的、殷實可靠的鋪?;蛉吮?,繼而普遍要求買辦交納財物保證,包括現金、不動產等。買辦保證金(有的稱庫存金)的金額,因行業、企業規模以及買辦所負責任的大小而不同,一般在一萬元以上,有的高達幾萬、十幾萬元。銀行買辦、倉庫買辦以及大洋行買辦,保證金數額要大一些。保證金的作用,不限于保證買辦的信實可靠和備賠償之用,它實際上成為外商吸收華人資本、充作運營資金的一個來源。巨額的保證金不是一般人所能負擔得起的。有些商人為當買辦多方央求親友借貸。也有的與別人合伙出資,或請人代為出資,利益共同分配。
買辦帳房
買辦在外商企業內設有帳房,亦稱買辦間、華帳房。而外國經理的帳房稱洋帳房。洋帳房一般不同中國商人往來,中國商人同外商打交道,必先經過買辦帳房。買辦帳房是買辦的職能機構,一般有一、二十個工作人員,規模大的有數十人,并設有若干職能科室,如銷售科、購買科、商情科、倉庫科、稅關科、會計科等。買辦帳房還可以設立外莊,即在土產產地和集散地設立收買機構。外地客商中收購能力強、業務做得大的,也常被買辦吸收為外莊,他們還常與買辦合股成為買辦帳房的合伙人。這種外莊就實際成為買辦帳房的延伸機構。
買辦的政治活動
買辦制度是一種為外國資本服務的經濟制度,但它的作用不會只限于經濟方面。早期資本主義列強對華貿易具有原始積累性質,貿易史上充滿了戰爭、攫取特權、掠奪、走私和政治陰謀。在這種貿易中形成的買辦制度,也就必然具有某種政治作用。19世紀買辦中涉及政治活動者大體有三類人。一是在鎮壓太平天國革命運動中,勾結帝國主義勢力,或為清政當局借洋債、買軍火;二是參與洋務運動,成為洋務派企業的創辦人、經營人以至理論家;三是投資興辦實業,成為民族資產階級的中堅人物。
變革形式
高級職責制
高級職員制是指取消買辦的名義,雇用中國人作為外商企業的高級職員。有些職位包括副經理、華帳房主任、總稽核、會計主任、業務科長等。英商較多地將買辦改為華經理,這通常是因為買辦在社會地位和能力方面具備一定優勢,雙方關系相對融洽。日商較多地雇用華人擔任外商企業的中高級職員。這些職員負責處理與華商的往來、信用調查以及貨幣出納等事務。買辦制度改為華帳房主會制是一種新創的形式。這種制度下,華帳房主任由原來的買辦升任,與洋行的關系是純雇傭性質,不再從事自營業務。他們與外商之間只存在雇傭關系,不再兼具商業代理人的角色。這種制度節省了外商的傭金費用,但也導致華籍職員的經營積極性下降,商品流通時間延長。許多時候,將買辦改稱為華經理只是名義上的變更,實際上仍然屬于買辦制度。
經銷制
經銷制是將市場劃分為不同的地區,并找到一個總代理商家來銷售公司的產品。然后與下一級的經銷商、批發商、零售商建立銷售關系,形成網狀銷售系統。這種制度在20世紀初開始在中國實行。外商企業實行經銷制不再是作為進出口中介或代理商,而是國際性托拉斯組織的分支機構。它們的特點是將生產和銷售結合在一起,商品種類相對簡單統一。例如,美孚亞細亞和英美煙公司分別經營煤油和紙煙,在中國建立了地區銷售網絡,在很大程度上壟斷了中國市場。
代購制
代購制是指外商企業與具有一定壟斷性的少數中國商家直接進行交易的一種貿易模式。在這種模式下,外商企業直接與中國商家預先定購商品,并提供資金支持,作為報酬支付傭金或其他形式的回報。代購制在20世紀初興起,例如桐油和豬鬃等出口貿易就采用了直接代購的形式。代購制與傳統的買辦制度和一般的行棧商人有所不同。代購商與洋行之間存在固定的關系,并享受資金支援和特權庇護,在所經營的商品出口方面具有一定的壟斷性。盡管與經銷制有相似之處,但代購制更側重于購買和銷售兩個不同方面的表現。
合伙制
合伙制是指外商企業和中國商人共同投資組成的合資企業。這種合資企業主要在進出口貿易領域中采用,作為買辦制或代替買辦制的一種形式。合伙制與之前提到的合資企業不同,前者是指外商借合資之名獲取采礦執照或利用華商資金,實際上由外國人經營管理,華股無權過問。
作用
買辦階級的發展并不是機緣巧合,而是有著它的歷史必然性的,對于買辦的作用也需要辯證看待?。
積極作用
促進中國近代資本主義經濟發展
推動了洋務運動發展
買辦對于洋務運動的發展起到了推動作用。洋務派在晚清時期舉行了為期30多年的洋務運動,旨在發展工業。買辦作為通曉西方語言、工業生產技術和管理經驗的橋梁,幫助洋務派順利進行運動。雖然洋務運動最終失敗,但依然對中國近代資本主義的發展起到了推動作用。
促進了中國近代工商業的發展?
買辦促進了中國近代工商業的發展。首先,在對外貿易方面,買辦直接參與對外貿易活動,對中國近代對外貿易起到了直接促進作用。其次,在改造商幫方面,買辦熟悉西方經營方式和管理方式,積累了開拓市場的經驗和知識,推進了商幫的傳統優勢行業的近代化轉型。第三,在創建民族資本主義工商業方面,買辦擁有大量資金,并具備經營近代企業所需的能力和社會聯系。他們投資創辦工商企業,推動了中國近代工商企業的發展。
宣傳西方先進的科學技術?
買辦是最早與西方打交道的中國人之一,在與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的接觸中,受到了西方先進思想文化的影響。他們意識到應該學習和借鑒西方的先進科學技術。買辦們不僅從事買辦活動,還積極參與中西文化交流,創辦新式學堂、派遣留學生出國學習,并宣傳西方的自然科學文明。這些活動促進了中國舊思想的瓦解,為中國人注入了新鮮的思想血液,推動了改變落后面貌的重要作用。
促進了中國社會關系改變
促進民族資產階級隊伍壯大
由于買辦具備特殊的條件,買辦最早對中國近代工商企業進行了投資,并因此獲得利潤。盡管人們批評他們幫助外國資本主義國家侵略自己的國家,但一些有眼光的人認識到,只有更好地促進國家經濟發展,才能改變中國被動受氣的局面。因此,買辦的行為在社會上起到了很好的引領作用,激發了國人投資近代新式企業和創辦新企業的熱情。這一定程度上壯大了近代民族資產階級的隊伍,起到了積極作用。
促進商人階層構成變化?
買辦作為一個特殊群體進入近代民族商業領域,為商人階層注入了新的活力。這促使社會關系發生變化,尤其是在中國走向現代化的過程中,形成了一批具有帶動作用的精英人物,特別是更多的工商實業家出現。
改變了農村對資本主義的態度
農村對于出口貿易的巨大障礙主要源于“依靠小農業與家庭工業相結合的中國社會經濟結構”。買辦經常將洋貨帶入中國各地,甚至是偏遠的農村地區。這些洋貨使農民獲利,久而久之,農村對洋貨的抵抗減弱,并對西方的資本主義工業文明有了新的認識。
消極作用
? 買辦階級是伴隨著資本主義的發展壯大而不斷發展的。雖然在戰爭中外國資本主義國家取得了勝利,但始終無法完全控制中國,買辦對于帝國主義來說就非常重要。洋行收購中國貨物,在中國銷售資本主義的產品都要通過買辦之手,買辦在這個過程中在中國攫取了大量資本,中國百姓財富被不斷剝奪,資本主義以此獲取了豐厚的利潤。所以,買辦就是資本主義國家侵略中國,掠奪中國財富的重要工具。
買辦在流通領域中扮演中介和經紀人的角色,充當中外進出口貿易的中介,作為帝國主義國家的代理人,他們會為帝國主義國家推銷工業品,同時在中原地區采購原材料,甚至為利潤進行鴉片走私和人口販賣等交易,讓中國成為列強的產品傾銷和原材料提供場所,沖擊了中國傳統經濟市場。
買辦資產階級會與封建勢力相結合,買辦資本與外資緊密聯結,維護封建生產關系,并阻止民族資本的發展。盡管外國商品的泛濫破壞了封建經濟基礎,但買辦資本仍與侵略者合作。封建大地主階層掌握著具有買辦性質的官僚資本,使他們與買辦階級有共同特征。官僚資本和買辦資本在共同特征的基礎上合流,形成了大地主大官僚買辦資產階級的專政。中央朝廷和地方軍閥政府作為列強帝國主義的工具,必須與買辦階級建立聯盟,共同統治。
評價
1.“地主階級和買辦階級。在經濟落后的半殖民地的中國,地主階級和買辦階級完全是國際資產階級的附庸,其生存和發展,是附屬于帝國主義的。這些階級代表中國最落后的和最反動的生產關系,阻礙中國生產力的發展。”——毛澤東
2.“帝國主義和國內買辦豪紳階級支持著的各派新舊軍閥,從民國元年以來,相互間進行著繼續不斷的戰爭,這是半殖民地中國的特征之一?!薄珴蓶|
3.“大土豪、大劣紳、大軍閥、大官僚、大買辦們的主意早就打定了。他們過去是、現在仍然是在說:革命(不論什么革命)總比帝國主義壞。他們組成了一個賣國賊營壘,在他們面前沒有什么當不當亡國奴的問題,他們已經撤去了民族的界線,他們的利益同帝國主義的利益是不可分離的……他們是帝國主義的走狗。”——毛澤東
4“至買辦等本系漢奸,亦欲指引脫逃,又豈可不為撤退?昨日據爾開報煙數,即先頒賞各種食物,此豈所以待囚人者乎?”——林則徐
5.“所謂中國資本家都直接或間接是外國資本家的買辦,只能幫著外國資本家來掠奪中國人,只希望他們發達起來能夠抵制外國資本家,能夠保全中國獨立,再過一兩世紀也沒有希望?!薄惇毿?/p>
6.“中外通商,語言不同,習慣各異,不得一能代表兩方意思者,介于其間,欲求交易之成,必不可得,”?!?a href="/hebeideji/7205803862023667746.html">馬寅初
7.“買辦所參與的推銷洋貨,收購土產的活動震撼了中國家庭手工業與小農經濟相結合的頑固結構……買辦積累轉化為民族資本是違背外國資本意志的,是一個歷史的進步,在中國近代史中應給予實事求是的評價?!薄粑?/p>
9.“以買辦為主要參加人和領導人的商會參與了政府推進的現代化改革,除了代行國家對商人的日常管理職能外,尤其在經濟社會方面,如維持市面、振興實業、興辦教育、調節糾紛等等都有買辦資本家的積極支持和協助?!薄櫤么?/p>
參考資料 >
《溫家寶談教育》出版看望天津南開中學師生講話全文首次公開【4】--新聞報道-人民網.人民網.2023-10-17
買辦制度的形成.中國經濟史論壇.2023-10-17
買辦制度的演變.中國經濟史論壇.2023-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