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廈條約》又稱《中美五口通商章程》(Treaty of peace,amity,and commerce,between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and the Chinese Empire),是中國與美國簽訂的第一個不平等條約。第一次鴉片戰爭前,中國的“閉關政策”嚴重限制了美國對華國際貿易的發展,因此美國商人迫切想要美國政府促使清政府放棄閉關政策。在林則徐領導的廣州禁煙運動中,美國鴉片販子的利益也受到了嚴重威脅,他們于1839年5月聯合上書美國國會,要求美國政府與英、法、荷等聯合起來對付中國。
1844年7月3日(愛新覺羅·旻寧二十四年五月十八),清政府欽差大臣愛新覺羅·耆英與美國專使凱萊布·顧盛在澳門望廈村簽訂了《望廈條約》。條約共計34款,并附有《海關稅則》。條約的主要內容為在通商、外交等方面,美國享有與英國同等的權益。此外,美國還獲取了包括協定關稅、擴大領事裁判權以及定期修約等幾項新的侵略權益。《望廈條約》是比中英《南京條約》更細致更完備的不平等條約,對中國主權造成了嚴重損害,進一步加深了中國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的進程。
簽訂背景
美國剛獨立時,英國切斷了對美的傳統貿易,法國和西班牙等也都限制美貨的進口。為了開辟新的利潤來源,美國商人便開始重視起對中國的貿易。1784年,美國商船“中國皇后號”成功開辟了中美貿易,自此以來,美國對華貿易就不斷增長。到1803年,其對華貿易總值已經超過了歐洲大陸等國家對華貿易的總和。隨著美國國內資本主義的進一步發展,其國內的資產階級試圖進一步擴大對華貿易。然而,當時的中國仍舊以自然經濟為主,海外貿易并不受重視。再加上海盜和西方殖民主義的影響。當時的清政府嚴格實行閉關自守的對外政策,也不愿意與西方國家建立平等的外交關系,西方商人只能在廣州市進行極為嚴格的貿易。
“閉關政策”嚴重限制了美國對華貿易的發展,因此美國商人迫切想要美國政府促使清政府放棄閉關政策。第一次鴉片戰爭爆發后,眾多美商和一些在華人員就建議美國政府派代表與清政府談判,建立“安全、公正”的商業關系,但美國政府認為當時機會并不成熟加以拒絕。不久,中國在鴉片戰爭中戰敗,清政府的腐敗無能暴露無遺,其在戰敗的恐外心理作用下,對西方各國基本上是卑躬屈膝的。此外,英國從《南京條約》中獲得的眾多權益也促使了美國政府改變其觀望的態度,從而開始采取積極行動。為了取得與英國同樣的權益并與中國建立平等的外交關系,美國政府決定派遣全權大使赴華談判。在此背景下,1843年2月,加雷布·顧盛被美國眾議院任命為全權大使前往中國開展外交活動。
簽訂過程
北上威脅
1844年2月24日,顧盛使團到達澳門。不久凱萊布·顧盛就致信兩廣總督程矞采,表達要進京覲見中國皇帝、遞交國書以及簽訂條約的意圖。由于清政府上下對外國使臣進京一事非常敏感,程矞采便以外國使臣進京與中國體制不符,加上路途遙遠、溝通困難等理由加以拒絕。然而顧盛使團依然堅持北上,并以武力相威脅,迫于壓力,清政府便任命愛新覺羅·耆英為欽差大臣,前往處理與美國的外交事務。
耆英與顧盛的會晤
1844年6月17日,耆英進駐澳門望廈村,此后兩天雙方進行了禮節性的互相訪問。在訪問結束后,中國官員會見了美國使團秘書,安排談判程序,并要求美方提供一個條約草案。兩天后,凱萊布·顧盛提交了條約草案并轉交一封向耆英說明草案的信,耆英則照會顧盛,要求其配合調查“徐亞滿案件”,懲辦兇手。
進京與國書問題的解決
6月24日,耆英等人前往顧盛的駐地進行正式談判。當雙方談及進京問題時,顧盛仍提出北上覲見皇帝,愛新覺羅·耆英則表示堅決反對,并以終止談判相威脅。顧盛為了順利簽訂條約,便決定放棄北上要求,但同時指出今后若有其他國家使節進京,美國使臣應享有同樣的待遇。作為回應,耆英則不再強制要求美方交出“徐亞滿案件”的兇手。此后,耆英又要求凱萊布·顧盛將美方的國書轉交給他,由他代奏給中國皇帝。美方最初堅持由清中央政府直接派人來收取,后經過交涉,顧盛最終同意由耆英代交美國國書。
條約的簽訂
國書和北上進京問題解決后,商業條約的談判順利進行。7月3日,顧盛將國書交給愛新覺羅·耆英,中美雙方于當天正式簽訂了《中美通商章程:海關稅則》,又稱《望廈條約》,條約共34款,并附有《海關稅則》。
此后,兩國政府相繼批準了條約。1845年12月31日,中美雙方在廣州市舉行了換約儀式,《望廈條約》正式生效。
條約內容
主要內容
中美《望廈條約》共計34款,并附有《海關稅則》,其主要內容大致包括:協定關稅和片面最惠國待遇、五口通商、在通商口岸建造教堂和墓地的權利、領事裁判權以及定期修約等。除了割地賠款外,美國獲得了英國在《南京條約》及其附件中所取得的全部特權。除此以外,《望廈條約》還新增了幾項重要的侵略權益,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1、協定關稅。《南京條約》雖然規定了進出口貨物的關稅,但關于稅率的變更卻并沒有明文規定。《望廈條約》第2款則明確規定了“倘中國日后欲將稅例變更,須同合眾國領事等官議允”。
2、擴大領事裁判權。中英條約雖然規定了中英人民糾紛由兩國官員共同審理,但并未涉及英國人的逮捕權。《望廈條約》第21款則規定中美兩國人民如果發生糾紛,“合眾國民人由領事等官捉拿審訊,照本國例治罪”。第25款規定在中國的通商口岸,美國人之間或美國人與其他國家人民發生糾紛,“中國官員均不得過問”。
3、定期修約。中英條約中并沒有修訂條約的規定,《望廈條約》第34款則規定“至各口情形不一,所有貿易及海面各款恐不無稍有變通之處,應俟十二年后,兩國派員公平酌辦”。此后英法海底隧道等國依據片面最惠國條款也獲得了此權益。
4、在通商口岸建造教堂和墓地。美國借口葡萄牙和英國在中國均有地方安葬死者,迫使清政府賦予其此項權益,因此《望廈條約》第17款規定美國人可以在通商口岸“租賃民房,或租地自行建樓,并設立醫館、禮拜堂及殯葬之處”。
5、進一步損害中國領海主權。《南京條約》規定了英國兵船可以停泊在中國的通商口岸,《望廈條約》第32款則規定美國兵船可以進入中國港口“巡查”,中國兵船還要“以平行之禮相待”,美國兵船在中國港口維修、上岸采購補給,“中國均不得禁阻”。
條約原文
茲中華大清國、亞美理駕洲大合眾國欲堅定兩國誠實永遠友誼之條約及太平和好貿易之章程,以為兩國日后遵守成規,是以大清大皇帝特派欽差大臣太子少保兩廣總督部堂總理五口通商善后事宜辦理外國事務宗室耆;大合眾國大伯理璽天德特派欽差全權大臣駐中華凱萊布·顧盛;各將所奉便宜行事之上諭及欽奉全權之敕諭,公同較閱照驗,俱屬善當,因將議明各條款,臚列于左:
第一款 嗣后清代與大合眾國及兩國民人,無論在何地方,均應互相友愛,真誠和好,共保萬萬年太平無事。
第二款 合眾國來中國貿易之民人所納出口、入口貨物之稅餉,俱照現定例冊,不得多于各國。一切規費全行革除,如有海關胥役需索,中國照例治罪。倘中國日后欲將稅例更變,須與合眾國領事等官議允。如另有利益及于各國,合眾國民人應一體均沾,用昭平允。
第三款 嗣后合眾國民人,俱淮其摯帶家眷,赴廣州市、福州市、廈門市、寧波市、上海市共五港口居住貿易,其五港口之船只,裝載貨物,互相往來,俱聽其便;但五港口外,不得有一船駛入別港,擅自游弋,又不得與沿海奸民,私相交易;如有違犯此條禁令者,應按現定條例,將船只、貨物俱歸中國入官。
第四款 合眾國民人既準赴五港口貿易應須各設領事等官管理本國民人事宜;中國地方官應加款接;遇有交涉事件,或公文往來,或會晤面商,務須兩得其平。如地方官有欺藐該領事各官等情,準該領事等將委曲申訴中國大憲,秉公查辦;但該領事等官亦不得率意任性致與中國官民動多抵牾[wǔ]。
第五款 合眾國民人在五港口貿易,除中國例禁不準攜帶進口、出口之貨物外,其余各項貨物,均準其由本國或別國販運進口售賣,并準其將中國貨物販運出口,赴本國或別國售賣,均照規定條約納餉,不得另有別項規費。
第六款 凡合眾國船只赴五港口貿易者,均由領事等官查驗船牌,報明海關,按所載噸數輸納船鈔,計所載貨物在一百五十噸以上者,每噸納鈔銀五錢,不及一百五十噸者,每噸納鈔銀一錢,所有以前丈量及各項規費全行裁革。或有船只進口,已在本港海關納完鈔銀,因貨未全銷,復載往別口轉售者,領事等官報明海關,于該船出口時,將鈔已納完之處在紅牌內注明,并行文別口海關查照,候該船進別口時,止納貨稅,不輸船鈔,以免重征。
第七款 凡合眾國民人,在各港口以本國三板等船附搭客商,運帶行李、書信及例不納稅之零星食物者,其船只均不須輸納船鈔外,若載有貨物,即應按不及一百五十噸之數,每噸納銀一錢,若雇用內地艇只,不在按噸納鈔之例。
第八款 凡合眾國民人貿易船只進口,準其自雇引水,赴關隘處所,報明帶進;候稅鈔全完,仍令引水隨時帶出。其雇覓跟隨、買辦及延請通事、書手,雇用內地艇只,搬運貨物,附載客商,或添雇工匠、廝役、水手人等,均屬事所必需,例所不禁,應各聽其便,所有工價若干,由該商民等自行定議,或請各領事官酌辦,中國地方官勿庸經理。
第九款 合眾國貿易船只到口,一經引水帶進,即由海關酌派妥役隨船管押,該役或搭坐商船,或自雇艇只隨同行走,均聽其便;其所需食用,由海關按日給銀,不得需索商船絲毫規費,違者計贓科罪。
第十款 合眾國商船進口,或船主,或貨主,或代辦商人,限二日之內,將船牌、貨單等件,呈遞本國領事等官存貯,該領事即將船名、人名及所載噸數、貨色詳細開明,照會海關,方準領取牌照,開艙起貨。倘有未領牌照之先擅行起貨者,即罰洋銀五百大圓,并將擅行卸運之貨一概歸中國入官。或有商船進口,止起一分貨物者,按其所起一分之貨輸納稅餉,未起之貨均準其載往別口售賣。倘有進口并未開艙即欲他往者,限二日之內即行出口,不得停留,亦不征收稅餉、船鈔,均候到別口發售,再行照例輸納。倘進口船已逾二日之限,即須輸納船鈔,仍由海關填發紅牌,知照別口,以免重征。
第十一款 合眾國商船販貨進口、出口,均將起貨、下貨日期呈報領事等官,由領事等官轉報海關,屆期派委官役,眼同該船主、貨主或代辦商人等,秉公將貨物驗明,以便按例征稅。若內有估價定稅之貨,或因議價高下不等,除皮多寡不齊,致有辯論不能了結者。限該商于即日內稟報領事官,俾得通知海關,會商酌奪。若稟報稽遲,即不為準理。
第十二款 合眾國各口領事官處,應由中國海關發給丈尺、秤碼各一副,以備丈量長短、權衡輕重之用,即照粵海關部頒之式蓋戳鐫字,五口一律,以免參差滋弊。
第十三款 合眾國貨船進口后,于領牌起貨時,應即將船鈔交清。其進口貨物,于起貨時完稅,出口貨物,于下貨時完稅。統俟稅鈔全完,海關給發紅單,由領事官驗明,再行發還船牌,準該商船出口回國。其完納稅銀,由中國官設銀號代納,或以紋銀納餉,或以洋銀折交,均照規定章程辦理。其進口貨物由中國商人轉販內地者,經過各關,均照舊例納稅,不得另有加增。
第十四款 合眾國商船停泊口內,不準互相剝貨,倘有必須剝過別船者,由該商呈報領事官,報明海關,委員查驗明確,方準剝運,倘不票明候驗輒行剝連者,即將其剝運之貨一并歸中國入官。
第十五款 各國通商舊例歸廣州市官設廣州十三行經理,現經議定將洋行名目裁撤,所有合眾國民人販貨進口、出口,均準其自與中國商民任便交易,不加限制,以杜包攬把持之弊。
第十六款 中國商人遇有拖欠合眾國人債項,或誆騙財物,聽合眾國人自向討取,不能官為保償;若控告到官,中國地方官接到領事官照會,即應秉公查明,催追還欠。倘欠債之人實已身亡產絕,誆騙之犯實已逃匿無蹤,合眾國人不得報洋行代賠之舊例,呈請著賠。若合眾國人有拖欠、誆騙華商財物之事,仿照此例辦理,領事官亦不保償。
第十七款 合眾國民人在五港口貿易,或久居,或暫住,均準其租賃民房,或租地自行建樓,并設立醫館、禮拜堂及殯葬之處。必須由中國地方官會同領事等官,體察民情,擇定地基;聽合眾國人與內民公平議定租息,內民不得抬價掯勒,遠人勿許強租硬占,務須各出情愿,以昭公允;倘墳墓或被中國民人毀掘,中國地方官嚴拿照例治罪。其合眾國人泊船寄居處所,商民、水手人等止準在近地行走,不準遠赴內地鄉村,任意閑游,尤不得赴市鎮私行貿易;應由五港口地方官,各就民情地勢,與領事官議定界址,不許逾越,以期永久彼此相安。
第十八款 準合合眾國官民延請中國各方士民人等教習各方語音,并幫辦文墨事件,不論所延請者系何等樣人,中國地方官民等均不得稍有阻撓、陷害等情;并準其采買中國各項書籍。
第十九款 嗣后合眾國民人在中國安分貿易,與中國民人互相友愛,地方官自必時加保護,令其身家全安,并查禁匪徒不得欺凌騷撓。倘有內地不法匪徒逞兇放火,焚燒洋樓,掠奪財物,領事官速即報明地方官,派撥兵役彈壓查拿,并將焚搶匪徒按例嚴辦。
第二十款 合眾國民人運貨進口,既經納清稅餉,倘有欲將已卸之貨運往別口售賣者,稟明領事官轉報海關,檢查貨稅底薄相符,委員驗明實系原包、原貨,并無拆動抽換情弊,即將某若干擔已完稅若干之處填入牌照,發該商收執,一面行文別口海關查照。俟該船進口,查驗符合,即準開艙出售,免其重納稅餉。若有影射夾帶情事,經海關查出,罰貨入官。
第二十一款 嗣后中國民人與合眾國民人有爭斗、詞訟、交涉事件、中國民人由中國地方官捉拿審訊,照中國例治罪;合眾國民人由領事等官捉拿審訊,照本國例治罪;但須兩得其平,秉公斷結,不得各存偏護,致啟爭端。
第二十二款 合眾國現與中國訂明和好,五處港口聽其船只往來貿易。倘日后另有別國與中國不和,中國止應禁阻不和之國不準來五口交貿,其合眾國人自往別國貿易,或販運其國之貨物前來五口,中國應認明合眾國旗號,便準入港;惟合眾國商船不得私帶別國一兵進口,及聽受別國商人賄囑,換給旗號,代為運貨入口貿易;倘有犯此禁令,聽中國查出拿辦。
第二十三款 每屆中國年終,分駐五港口各領事官應將合眾國一年出入口船只、貨物數目及估定價值,詳細開報各本省總督,轉咨戶部,以憑查驗。
第二十四款 合眾國民人因有要事向中國地方官辦訴,先稟明領事等官,查明稟內字句明順、事在情理者,即為轉行地方官查辦。中國商民因有要事向領事等官辦訴,先稟明地方官,查明稟內字句明順、事在情理者,即為轉行領事等官查辦。倘遇有中國人與合眾國人因事相爭不能以和平調處者,即須兩國官員查明,公議察奪。
第二十五款 合眾國民人在中國各港口,自因財產涉訟,由本國領事等官訊明辦理;若合眾國民人在中國與別國貿易之人因事爭論者,應聽兩造查照各本國所立條約辦理,中國官員均不得過問。
第二十六款 合眾國貿易船只進中國五港口灣泊,仍歸各領事等官督同船主人等經管,中國無從統轄。倘遇有外洋別國凌害合眾國貿易民人,中國不能代為報復。若合眾國商船在中國所轄內洋被盜搶劫者,中國地方文武官一經聞報,即須嚴拿強盜,照例治罪,起獲原贓,無論多少,均交近地領事等官,全付本人收回;但中國地廣人稠,萬一正盜不能緝獲,或有盜無贓,及起贓不全,中國地方官例有處分,不能賠還贓物。
第二十七款 合眾國貿易船只,若在中國洋面,遭風觸礁擱淺,遇盜致有損壞,沿海地方官查知,即應設法拯救,酌加撫恤,俾得駛至本港口修整,一切采買米糧,汲取淡水,均不得稍為禁阻,如該商船在外洋損壞,漂至中國沿海地方者,經官查明,亦應一體撫恤,妥為辦理。
第二十八款 合眾國民人貿易船只、財物在中國五港口者,地方官均不強取威脅,如封船公用等事,應聽其安生貿易,免致苦果。
第二十九款 合眾國民人,間有在船上,不安本分,離船逃走,至內地避匿者,中國地方官即派役拿送領事等官治罪。若有中國犯法民人逃至合眾國人寓館及商船潛匿者,中國地方官查出,即行文領事等官捉拿送回,均不得稍有庇匿。至合眾國商民、水手人等,均歸領事等官隨時稽查約束。倘兩國人有倚強滋事,輕用火器傷人,致釀斗殺重案,兩國官員均應執法嚴辦,不得稍有偏徇,致令眾心不服。
第三十款 嗣役中國大臣與合眾國大臣公文往來,應照平行之禮,用"照會"字樣。領事等官與中國地方官公文往來,亦用"照會"字樣。申報大憲,用"申陳"字樣。若平民稟報官憲,仍用"稟呈"字樣。均不得欺藐不恭,有傷公誼。至兩國均不得互相征索禮物。
第三十一款 合眾國日后若有國書遞達中國朝廷者,應由中國辦理外國事務之欽差大臣,或兩廣、閩浙、兩江總督等大臣將原書代奏。
第三十二款 嗣后合眾國如有兵船巡查貿易至中國各港口者,其兵船之水師提督及水師大員與中國該處港口之文武大憲均以平行之禮相待,以示和好之誼;該船如有采賣食物、汲取淡水等項,中國均不得禁阻,如或兵船損壞,亦準修補。
第三十三款 合眾國民人凡有擅自向別處不開關之港口私行貿易及走私漏稅,或攜帶鴉片及別項違禁貨物至中國者,聽中國地方官自行辦理治罪,合眾國官民均不得稍有袒護;若別國船只冒合眾國旗號做不法貿易者,合眾國自應設法禁止。
第三十四款 和約一經議定,兩國各宜遵守,不得輕有更改;至各口情形不一,所有貿易及海面各款恐不無稍有變通之處,應俟十二年后,兩國派員公平酌辦。又和約既經批準后,兩國官民人等均應恪遵;至合眾國中各國均不得遣員到來。另有異議。
以上關涉太平、和好、貿易、海面各款條約,應俟各大臣奏明大清大皇帝批準,大合眾國大伯理璽天德既得各國選舉國會長公會大臣議定允肯批準。限以十八個月即將兩國君上批準之條約互換,若能早互換,尤為善美。茲將現定條約先由大清國欽差大臣太子少保兩廣總督部堂總理五口通商善后事宜辦理外國事務宗室耆,大合眾國欽差全權大臣駐中華顧圣,鈐[qián]蓋關防印信,書名畫押,以昭信守。須至和約者。
愛新覺羅·旻寧二十四年五月十八日,即我主耶穌基理師督降生后紀年之一千八百四十四年七月初三日,在望廈鈴蓋關防。
影響與評價
影響
《望廈條約》是比中英《南京條約》更加完備細致的不平等條約,其日后也成為了其他國家與中原地區簽訂條約的范本。通過這一條約,美國不僅獲得了英國在中國取得的全部權益,還獲取了包括協定關稅、擴大領事裁判權以及定期修約等幾項新的侵略權益。具體而言,該條約的影響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就政治方面而言,根據中英條約的規定,中英民人糾紛應該由兩國官員共同審理,如果確定英國人有罪,則由英國領事據本國法令治罪;但是中英條約并未涉及對英人的逮捕權。但《望廈條約》卻規定中美人民發生爭端時,美國人由領事等官捉拿審訊,美國人在中國與其他國家的人民發生爭端,中國官員也無權過問。根據這些規定,清朝對美國人的逮捕、審訊、定罪、懲治的司法權力全部喪失盡。此后其他國家依據片面最惠國條款,“一體均沾”,就使得各通商口岸的西方人成為了中國政府不可觸動的特殊人士,嚴重破壞了中國的司法主權。
就經濟方面而言,《望廈條約》的第二款規定:“中國日后欲將稅例更變,須與合眾國領事管官議允”,這比中英條約更加完整、明確的提出了“協定關稅”的原則。據此,中國想要變更關稅就必須先和外國商量,這極大地損害了中國的關稅自主權。此外,《望廈條約》的第六、第十和第二十款所規定的內容還使美國獲得了不納轉口稅的特權。這些特權,不僅便利了外國商品的對華傾銷,而且將沉重打擊中國的沿海貿易和航運業。
就軍事方面而言,《望廈條約》為外國軍事力量肆意入侵中國打開了缺口。中英條約規定英艦可停泊于每個通商口岸,在此基礎上,《望廈條約》的第三十二款進一步規定美國兵船可以駛入中國各港口,中國文武官史必須“以平行之禮相待”,不得禁阻兵船采購食物,及取淡水。這實際上是向中國強加了接待美國戰艦的義務,更有利于“炮艦政策”發揮效力。此外,條約還第二十六款還規定了美國貿易船只進入通商口岸后,“仍歸各領事等官督同船主人等經管”,中國政府無權管轄。這意味著美國商船在中國港口就如在美國港口一樣,可以完全無視中國領海權、管轄權,嚴重侵害了中國的領海主權。
就文化方面而言,《望廈條約》也為西方的文化入侵提供了便利條件。例如條約的第十七款就規定除租賃民房之外,美國人還可以在通商口岸“租地自行建樓”,并增添了設立醫院、教堂、墓地等項目,使美國人在商埠居住區的設施復雜化,為其特殊化創造了條件,也為文化入侵提供了方便。此外條約還要求中國政府保護傳教士在內的在華美國人的人身安全,在條約的庇護下,傳教士紛紛來華,與侵略者的“炮艦政策”相配合,充當向中國進行政治、經濟和文化侵工具。當然,傳教士在華活動也客觀上促進了中西文化溝通和交流,有利于中國教育、科技等方面的近代化。
總的來說,《望廈條約》的簽訂嚴重侵犯了中國主權,擴大了美國對華貿易,加速了中國封建自然經濟的解體,也使中國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的程度進一步加深。雖然此條約客觀上有利于中美文化交流,但由于兩國國際地位的不平等,實際上大大便利了美國傳教士在華活動以及殖民國家對中國的文化滲透和侵略。此外,條約中有關“修約”的規定不僅為日后資本主義國家向中國索取更多權益提供了借口,也成為英、法發動第二次鴉片戰爭的主要“理由”之一。
評價
《望廈條約》簽訂的消息傳到美國后,當時的美國總統對此給與了高度評價,他認為“凱萊布·顧盛勝利地完成了府交給的重要任務,通過簽訂條約,美中關系被置于對美國商和其他方面特別有利的基礎之上。”
美國國內頗有影響的《亨特商人雜志》則認為《望廈條約》的簽訂成功地“開始在商業世界僅次于發現新大陸的一個新時代……中國開放對外貿易,就象發現一個新大陸一樣。這個大陸已經有兩億富有、勤勞并與歐洲國家隔離的居民,供應他們商品將成為我們達到非常繁榮的根源。多數國家都渴望開這一易。”
美國歷史學家丹涅特認為:“作為經營貿易的基礎來說,美國條約比亨利·璞鼎查爵士所締結的各協定,要高明得多;而且如此的高明,以致它立即變成為幾個星期之后議定的法國條約取法的典型,也變成為一八四七年三月二十九日簽訂的對挪威和瑞典條約的藍本。美國條約中高明的規定,也隨即贏得英國人的承認,并且大加利用。誠然顧盛的條約已經變成為中國國際關系的基礎,直到一八五六年才為《天津條約》所代替。”
清政府方面,由于其推行“一視同仁”的外交政策,認為英國的既得利益,各國也同樣一體均沾,所對于《望廈條約》基本上沒有異議。愛新覺羅·旻寧對此也表示“所辦甚好”“辦理均合機宜”。
喬明順(原河北省歷史學會副會長、河北大學歷史系世界史教研室主任)認為“《望廈條約》不僅為美國擴大侵略中國提供了保障,而且還為歐洲資本主義國家的侵略,提供了藍本,廣開了道路……這個條約的簽訂加速了中國向半殖民地的轉化,給中國人民帶來更大的災難。”
茅海建(華東師范大學歷史學系教授、思勉人文高等研究院院長、澳門大學特聘教授):“顧盛勝利了!他以一紙國書換來了一項對美極有利益的條約。愛新覺羅·耆英也勝利了!他阻止了美使進京,消耳了釁端,只是用文字的形式確立了一年前他對美國領事的口頭承諾。雙方都心滿意足地離開了居住17天的望廈村,各向其主子報功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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