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惠國待遇(英文名:Most Favoured Nation Treatment,MFN),是國際經濟貿易關系中常用的一項制度,是指施惠國給予受惠國或與該受惠國有確定關系的自然人或物的待遇,不低于該施惠國給予任何第三國或處于與前述相同關系的自然人或物的待遇。但在以下情況中最惠國待遇將不予適用:關稅同盟地區、區域經濟一體化組織、政府采購以及政府補貼等。
最惠國待遇的萌芽可以追溯到12世紀,但是"最惠國待遇"的條款最早出現在17世紀末歐洲一些國家之間的通商協議中。此后至18世紀末,各國基本上都采納無條件的最惠國待遇,但是,在19世紀上半葉,又轉向有條件的最惠國待遇。盡管歐洲各國在19世紀下半葉再次傾向于無條件的最惠國待遇,但是美國到1923年才改用無條件的最惠國待遇。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后,作為臨時適用的GATT卻保留了下來,并將最惠國待遇作為國際多邊貿易體制的基礎,明確規定在GATT第1條成為其核心原則。烏拉圭回合后成立的WTO更是使最惠國待遇這一多邊貿易規則的發展有了一次新的飛躍。1964年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主持制定了《關于最惠國條款的條文草案》,并于1978年在日內瓦國際法委員會議上獲得通過。
2022年3月17日,美國國會眾議院表決通過取消俄羅斯“最惠國待遇”。
基本概念
最惠國待遇是指給惠國承擔條約義務,把它已給予或將給予第三國或與之有確定關系的人或事的優惠,同樣給予締約他方(受惠國)或與之有確定關系的人或事。在上述定義中,其中給惠國也稱優惠授予國,是指承擔給于最惠國待遇的國家,它是優惠的給予者;第三國亦稱最惠國,是指授予國已向之承擔給予優惠國待遇的國家,它是優惠的已接受者;受惠國是已經或將來要以任一第三國所享有的最優惠待遇為標準而享受優惠待遇的國家。條約中規定此種待遇的有關條款,稱為最惠國條款。
發展歷程
最惠國待遇的萌芽可以追溯到12世紀,但是"最惠國待遇"的條款最早出現在17世紀末歐洲一些國家之間的通商協議中。在15、16世紀,隨著歐洲各主權國家的形成,國際貿易發展迅速。但是,英國、荷蘭與西班牙、葡萄牙竟爭,而法國、斯堪德納維亞名各國與漢薩同盟、意大利各城市共和國競爭。各首都千方百計地從其對外貿易中獲取最大利益,為此又不得不給予他國關稅減讓。漸漸地,各國在友好通商協議里包括了給予關稅減讓的最惠國待遇條款,并且,從起初雙邊性的,即僅授予某特定國家,發展成普遍性的,即授予所有國家。此后至18世紀末,各國基本上都采納無條件的最惠國待遇,但是,在19世紀上半葉,又轉向有條件的最惠國待遇。盡管歐洲各國在19世紀下半葉再次傾向于無條件的最惠國待遇,美國到1923年才改用無條件的最惠國待遇。
然而,在兩次世界大戰之間,由于世界經濟的不景氣,各國相繼實施貿易壁壘,導致國際貿易大幅度下降。1930年美國制定了《霍萊一斯穆特關稅法》(Hawley - Smoot Tariff),將美國的進口平均稅率提高到接近60%,僅次于1833年關稅法的稅率,而當時美國建國初期完全實行所謂保護國內"幼稚"產業的關稅政策。其他國家,尤其是歐洲國家紛紛效仿,采取同樣的高關稅進行報復。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后,美國作為世界頭號強國,其對外貿易易的一個重要目標是消除戰前出現的各種貿易優惠安排,從而保障章最惠國待遇原則成為各國均需遵循的真正的全球貿易規則。雖然,最終因為美國國會未能批準國際貿易組織(ITO)而使之"胎死死腹中",但是作為臨時適用的GATT卻保留了下來,并將最惠國待遇作為國際多邊貿易體制的基礎,明確規定在GATT第1條成為其核心原則。烏拉圭回合后成立的WTO更是使最惠國待遇這一多邊貿易規則的發展有了一次新的飛躍。在WTO法律框架中,最惠國待遇原則不僅適用于傳統的貨物貿易領域,還擴展至服務貿易領域以及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保保護領域,從而賦予了最惠國待遇原則新的內涵。
1964年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主持制定了《關于最惠國條款的條文草案》,并于1978年在日內瓦國際法委員會議上獲得通過,并建議各國就此草案締結一項國際公約。該公約草案共30條,就最惠國條款和最惠國待遇的概念,最惠國待遇的分類,最惠國待遇的法律依據、來源和范圍,尤惠權利的取得、終止和中斷,以及有關限制或不適用最惠國待遇等方面,都做了相應的規定。
制度特點
參考資料
制度分類
最惠國待遇可做不同的分類,諸如互惠的和不互惠的最惠國待遇,有條件的和無條件的最惠國待遇。
按受惠邊數分類
從受惠的邊數來看,最惠國待遇可分為互惠(雙邊受惠)的和不互惠(單邊受惠)的兩種?;セ莸淖罨輫鍪侵父骶喖s國之間相互給予最惠國待遇;不互惠的最惠國待遇是指締約國一方根據條約義務單獨給予締約另一方以最惠國待遇,而不要求回報,即不從另一方享有最惠國待遇。各國均采用互惠的最惠國待遇。
按受惠條件分類
從受惠的條件來看,最惠國待遇可分為無條件最惠國待遇和有條件最惠國待遇兩種:①有條件最惠國待遇。締約國一方給予任何第三方的優惠待遇,締約國另一方只有提供了同樣的補償后才能享受,即締約國一方給予第三國的優惠待遇是有條件的,締約國另一方必須提供同樣的條件才能享受這些優惠待遇。②無條件最惠國待遇。締約國一方當下及將來給予任何第三方的一切優惠待遇,都無條件地給予締約國的另一方。各國普遍采用的是無條件的最惠國待遇。WTO所強調的最惠國待遇制度即屬此類。
適用范圍
根據最惠國條款,受惠國僅能就該條款所規定的或該多款的主題所包含的人或事,為了自身或為了與之有確定關系的人或事的利益,取得該條款主題范圍內的權利。
最惠國待遇適用范圍通常根據兩國之間的關系和經濟情況加以確定。一般可在以下幾個方面適用這一待遇制度:國家之間的商品、支付和服務往來;國家之間交通工具的通過;彼此的公民和法人在對方定居及其法律地位和營業上的活動;彼此的外交代表團、領事代表團、商務代表團的特權和豁免;著作權、專利權和商標權的保護;判決和裁決的相互承認和執行等。
制度例外
最惠國待遇的例外是指在某些情況下可以不把給予第三國的優惠提供給締約對方。在締結最惠國條款時,一般都規定了最惠國待遇的例外條款(包括WTO有關協議),指出一些不適用最惠國待遇的例外事項。這些例外事項通常包括:
第一,一國給予鄰國的特權與優惠;第二,邊境貿易和運輸方面的特權與優惠;第三,有特殊的歷史、政治、經濟關系的國家形成的特定地區的特權與優惠,例如歐洲的荷、比、盧集團和斯堪的納維亞半島國家間都有一些特權與優惠,均在最惠國待遇的例外之列;第四,經濟集團內部各成員國互相給予對方的特權與優惠。例如歐洲經濟共同體、蘇東國家的經互會、北美自由貿易區的成員國間互相享有的特權與優惠。
新中國最早是在1955年與埃及簽訂的貿易協定中開始采用最惠國待遇制度的(適用于發給輸出、輸入許可證和征收關稅方面)。因對外開放政策的實施,更在與許多國家簽訂的投資保護和貿易協定中廣泛適用這一制度,當然也有例外事項的規定。如中國和法國關于相互鼓勵和保護投資的協定中就規定:"(1)締約各方承諾在其領土和海域內給予締約另一方的投資者的投資以公正和公平的待遇;(2)締約各方對于在其領土和海域內的締約另一方投資者的投資,應給予不低于第三國投資者的待遇(即最惠國待遇條款);(3)上述待遇不涉及締約一方因加入自由貿易區、關稅同盟、共同市場或其他任何形式的地區經濟組織而給予第三國投資者的優惠待遇。"
最惠國待遇原則存在可以不執行的例外情況:第一,某發達國家給予發展中國家出口的工業品及半成品更優惠的差別關稅待遇,或者在非關稅措施方面給予發展中國家更優惠的差別待遇;發展中國家之間實行的優惠關稅;對最不發達國家的特殊優惠,這些情況可不給予其他發達國家成員。第二,自由貿易區、關稅同盟及邊境貿易所規定的少數國家享受的待遇和經濟一體化組織內部的待遇,可以不給予其他世界貿易組織成員。第三,部分成員為保障動植物及人民的生命、健康、安全或出于某些特定目的而對進出口采取的所有措施,不受最惠國待遇的約束。第四,當一個國家的國家安全受到威脅時,可以不受最惠國待遇的約束。第五,反補貼、反傾銷以及在爭端解決機制下授權采取的報復措施,不受最惠國待遇的約束。第六,貨物貿易中的政府采購不受世貿組織管轄,所以不受最惠國待遇的約束。第七,不屬于世貿組織管轄范圍的諸邊貿易協議中的義務,主要涉及民用航空器貿易、奶制品及牛肉貿易等方面,世貿組織成員彼此間可以不給予最惠國待遇。
在服務貿易方面,根據最惠國待遇原則,世界貿易組織規定在服務和服務提供者方面,各成員應當立即和無條件地給予任何其他成員的服務及服務提供者相同的待遇。不過,鑒于服務貿易的發展水平差異較大,世貿組織《服務貿易總協定》允許少數成員在2005年以前存在與最惠國待遇不符的暫時性措施。自2005年之后,最惠國待遇原則上應在所有成員間無條件地、永久地實施。在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方面,最惠國待遇原則要求除有關國際條約規定的情況外,某一成員提供給其他成員國民的任何利益、優惠、特權或豁免,均應立即無條件地給予全體世界貿易組織其他成員的國民。
制度內容
締約國雙方,在通商、航海、關稅等方面承擔義務:一方現在或將來所給予第三國的優惠和豁免,必須同樣地給予另一方。最惠國待遇有無條件最惠國待遇與有條件最惠國待遇。無條件最惠國待遇的含義是"締約國過去、現在或將來給予任何第第三國的一切優惠和豁免,應當無條件地適用于締約國另一方"。有條件最惠國待遇是如果締約國一方現在或將來向第三國無條件也提供任何優惠和豁免,締約國另一方也將無條件地享受;如果果給予第三國的優惠和豁免是有條件的,締約國另一方必須提供同樣的條件才能享受"。
最惠國待遇適用領域廣泛,通常涵蓋以下方面:第一,進口、出口或過境商品的關稅及其他稅費;第二,商品在進口、出口、過境、轉口、存倉及換船時相關的海關規定、手續與費用;第三,進出口許可證的發放;第四,船舶駛入、駛出及停泊時的各類稅收、費用與手續;第五,移民、投資、外匯管制等相關規定。此外,在商標、著作權等領域也有所涉及。不過,最惠國待遇在適用事項上存在國際公認的例外情形,例如邊境貿易、關稅同盟、沿海貿易、內河航行以及區域優惠等。即便在條約中未作明確規定,這些項目亦不屬于最惠國待遇的適用范疇。
最惠國待遇可分為無條件的最惠國待遇和有條件的最惠國待遇兩種。無條件的最惠國待遇,是指締約國一方現在和將來給予任何第三國的一切優待,立即無條件無補償地、自動地給予對方。有條件的最惠國待遇,是指如果締約國一方給予第三國的優惠是有條件的,則另一方必須提供同樣的補償,才能享受這種優待。無條件的最惠國待遇是英國首先采用的,故又稱“歐洲式”最惠國待遇;有條件的最惠國待遇是美國最先采用的,故也叫“美洲式”最惠國待遇。
關稅普遍優惠制,簡稱普惠制,是指發達國家單方面給予發展中國家出口制成品和半制成品以普遍優惠關稅待遇的一種制度.。其主要特點如下:第一,原則上所有發展中國家或地區均可同等享受這一優惠,但具體受惠對象須由優惠提供國單方面確定。第二,優惠關稅是非互惠的。優惠提供國只是單方面向受惠國或地區提供關稅優惠,而受惠一方無須提供反向優惠。普遍優惠制是發展中國家經過長期斗爭所取得的一項勝利成果。1968年,第二屆聯合國貿易和發展會議決定建立該制度,1970年被第二十五屆聯合國大會采納,并于1971年7月1日開始實行。1976年5月,第四屆貿易和發展會議通過決議,要求改善和加強普遍優惠制,并決定延長原定10年實施普惠制的期限。最初,實行普惠制的國家有26個,包括西歐共同市場十國,日本、奧地利、新西蘭、芬蘭、挪威、瑞士、瑞典、加拿大、澳大利亞,捷克、匈牙利,德意志民主共和國、波蘭、保加利亞、蘇聯和美國。目前,全世界共有40多個國家實行普惠制,享受普惠制的國家或地區已達170多個。
對卡特爾的規定
根據《布萊克法律辭典》,卡特爾是指“任何產品的生產者聯合起來控制其生產、銷售、價格以及在任何特定的行業或者商品中獲取獨占地位的一種聯合”。卡特爾通常也被稱作橫向限制協議??ㄌ貭柨杉毞譃閲鴥瓤ㄌ貭?、國際卡特爾以及進出口卡特爾。國內卡特爾是由若干國內廠商針對國內市場開展的聯合活動,這種行為普遍遭到各國競爭法的嚴格禁止;國際卡特爾是不同國家的一些廠商針對國際市場實施的聯合舉措,鑒于其顯著的危害性,各國執法機構對其高度重視,并通過相互間的執法協作予以嚴厲打擊;進出口卡特爾則是一些國內廠商面向國外市場的聯合行動,因其表面上對本國利益有益,所以常常在各國競爭法中獲得豁免待遇。然而,進出口卡特爾“損人利己”“以鄰為壑”的特質決定了其具有極大危害。各個國家都希望讓其服務于自身利益,可一旦各國紛紛效仿采用,便會陷入如同博弈論中囚徒困境那般的局面,最終致使共同利益遭受損害。在世界貿易組織(WTO)的規則框架下,不同類型的卡特爾行為有著不同的規定情況。
國際卡特爾
就影響國際貿易的國際卡特爾而言,WTO規則并未對此作出明文規定。
國內卡特爾行為
關于國內卡特爾行為,在《服務貿易總協定》第8條第5款有所涉及。其涉及的前提條件是國內服務提供者之間形成的卡特爾行為違背了最惠國待遇原則,并且對國外服務提供者進入市場造成了妨礙?!斗召Q易總協定》第8條的主要目的在于憑借最惠國待遇原則,防止那些處于壟斷地位的服務經營者濫用自身市場支配力,進而阻礙國外服務經營者順利進入市場。倘若國內服務經營者之間的卡特爾行為產生了類似阻礙國外服務經營者進入市場的效果,那么這種行為同樣會遭到禁止。
對此,《服務貿易總協定》第8條第5款明確規定:“如一成員在形式上或事實上(a)授權或設立少數幾個服務提供者,且(b)實質性阻止這些服務提供者在其領土內相互競爭,則本條的規定應適用于此類專營服務提供者”。此外,在《政府采購協定》第15條第1款也提及了企業串通投標這類屬于卡特爾行為的情況,不過該條款只是規定“如果供應商提交的投標書是串通的,可以進行有限招標”。
進出口卡特爾行為
對于進出口卡特爾行為,WTO現行規則在以下兩個方面作出了規定,當滿足特定條件時這種行為將會受到禁止。
基于GATT第11條第1款的規定
GATT第11條第1款指出:“任何締約方不得對任何其他締約方領土產品的進口或向任何其他締約方領土出口或銷售供出口的產品設立或維持除關稅、國內稅或其他費用外的禁止或限制,無論此類禁止或限制通過配額、進出口許可證或其他措施實施”。從該條款的文字表述來分析,其主要是針對政府所采取的限制進出口數量的措施,并非僅僅適用于企業之間的行為。然而,要是旨在限制進出口貨物數量的企業卡特爾得到了政府的支持,那么由于此類卡特爾具備了政府行為的性質,所以就屬于該條款所禁止的行為。例如在1988年日本半導體一案中,GATT專家組經過認定得出:日本半導體生產商所組成的出口卡特爾受到了日本政府的行政指導,因此應當依據GATT第11條第1款對其予以禁止。
基于《保障措施協定》的規定
《保障措施協定》第11條第1款(b)規定:“一成員不得在出口或進口方面尋求、采取或維持任何自愿出口限制、有序銷售安排或其他任何類似措施。這些措施包括單個成員采取的措施以及根據兩個或兩個以上成員達成的協議、安排和諒解所采取的措施?!边@里所說的“類似措施”涵蓋了“出口節制、出口價或進口價監控體制、出口或進口監督、強制進口卡特爾以及酌情發放進出口許可證的方案等”。第3款規定:“各成員不得鼓勵或支持公私企業采用或維持等同于第1款所指措施的非政府措施”。由此可見,依據《保障措施協定》,如果企業的進出口卡特爾被視作一種“灰色領域措施”,那么這種行為便違反了第11條第3款的規定。
按照最惠國待遇原則的要求,一成員方授權或設立的壟斷服務提供者和專營服務提供者在提供壟斷服務時,應做到給予某國服務及服務提供者的待遇不低于其給予任何其他國家同類服務及服務提供者的待遇。舉例來說,成員方在其領土內授權一個壟斷服務提供者供水這項服務,那么,對于該壟斷服務提供者來說,其對所有外國同類服務提供者,如所有外國提供建筑工程服務的服務提供者,在供水上不能給予歧視性待遇。但如果成員方在最惠國待遇的例外中明確作了排除,那么該壟斷或專營服務提供者的行為就不適用最惠國待遇原則的條款。同樣,一成員方作出的具體承諾,其授權或設立的壟斷服務提供者和專營服務提供者也需要遵守。
適用原則
《關貿總協定》第1條第1款規定:在對進出口或有關進出口而征收的,或者為進出口產品的國際支付轉移而征收的關稅及任何稅費方面,在征收此類稅費的方法方面,在與進出口有關的所有規則與手續方面,以及在第三條第二款與第四款所指所有問題方面,任何締約方給予原產于或運往任何其它國家的產品的任何好處、優惠、特權或豁免,應當立即地與無條件地給予原產于或運往所有締約方境內的相同產品。根據該條之規定,最惠國待遇適用于下列范圍:(1)一切與進出口商品有關的關稅和費用;(2)在征收上述關稅和費用方面;(3)在輸出和輸入的規章手續方面;(4)在直接或間接征收的國內稅或其它費用方面。
最惠國待遇原則在烏拉圭回合談判達成的一系列協議中,不僅存在于傳統的有關貨物貿易的多邊貿易協定中,而且還擴大適用于服務貿易、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三個領域。服務貿易總協定中規定,有關本協定的任何措施方面,每一成員給予其它成員的服務和服務提供者的待遇,應立即和無條件地不低于它給予任何其它成員相同的待遇。知識產權協定中規定,任何成員對另一成員國所給予的優惠、特權和豁免,應立即無條件地給予其它成員的國民。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定規定,為了實現GATT第3條及第11條規定的目標,任何成員都不得維持或采取歧視進口產品的投資措施,也不得維持或采取限制產品進出口數量的投資措施。
由于《關貿總協定》第1條第1款的規定當中,"原產于""其它國家""相同產品"涉及到對整個WTO體系中最惠國待遇原則的解釋,因而對這幾個關鍵詞的理解便尤為重要。其中,"原產于"將于后面的"原產地規則"中詳細討論,這里就"其它國家"與"相同產品"做一解釋。
"其它國家"不僅僅是指WTO的成員國,還包括非締約國,因此,一締約國給予某一非締約國的利益也應給予所有其它締約國。"其它國家"這一規定使《關貿總協定》的最惠國待遇所產生的影響超出了其締約國的范圍。具體地說,如果甲、乙兩國是WTO的成員國,而丙國不是WTO的成員國,甲國與丙國之間締結了雙邊貿易協定,甲國在該協定中給予丙國的各種優惠待遇也將延伸適用于乙國。如果該協定中包含有最惠國待遇條款,則丙國也就取得了甲國根據總協定給予WTO成員國的利益。在訂立《關貿總協定》時,曾有人主張將總協定的各種優惠僅限于各成員國,但因這樣做不利于鼓勵一個國家加入關貿總協定而被否決。因而如果一個國家與其貿易伙伴國是總協定的成員國,那么該國在無須給予總協定的其它成員國任何優惠待遇的前提下,就可以獲得總協定的利益。
"相同產品"(Like Product)與總協定其它條款一些類似的表述如"相同商品"(Like 大宗商品)、"相同貨物"(Like Mer-chandise)和"相同或競爭產品"(LikeorCompetitiveProduct)等,這些表面看起來相近的詞,在不同的條款中具有不同的含義,應根據具體條款的目的與宗旨而定。不能機械地將涉及最惠國待遇條款的"相同產品"的概念適用于諸如數量限制、反補貼、反傾銷等規定中的類似概念。一般說來,"相同產品"的含義是根據有關締約方之間的雙邊或多邊關稅減讓表以及有關商品分類目錄的條約等作為確定的依據。
條款規定
最惠國待遇最早是《關貿總協定》的基本原則之一?!蛾P貿總協定》(1947)第1條就是關于"普遍最惠國待遇"的規定,要求任何締約方給予來自或者運往任何其他國家的產品的利益、優惠、特權或者豁免應當立即無條件的給予來自或者運往所有其他締約方領土的同類產品。這是為了保證公平競爭的國際貿易秩序而專門規定的原則,被認為是《關貿總協定》的基石。烏拉圭回合談判修改后的《關貿總協定》(1994)也繼續要求WTO成員遵守該原則,而且將該原則的適用從貨物貿易領域拓展到服務貿易和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保護中,成為WTO管轄豬下各主要多邊協定的一項基本原則。
《服務貿易總協定》的最惠國待遇條款規定,任何締約方給予其他國家的服務和服務提供者的待遇,應立即和無條件地給予所有的協議締約方。這一原則是多邊貨物貿易體制的基礎,也是多邊服務貿易的基礎,各成員國國都應接受。這一原則適用于服務貿易的各個部門,不論成員方是否將某個服務務貿易部門對外開放,在采取有關的管理措施時都必須遵循最惠國待遇原則。
與《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的區別在于,在《服務貿易總協定》中最惠國待遇原則不僅適用于服務,而且同樣也適用于服務的提供者,但在《關稅與貿易總協定》中,該待遇僅給予商品,而不給予商品的提供者?!?a href="/hebeideji/1422542127043518390.html">服務貿易總協定》最惠國待遇為一般義務,在《關稅與貿易總協定》中最惠國待遇為承諾義務。
《知識產權協議》對最惠國待遇條款的規定,最惠國待遇與國民待遇一樣也是關貿總協定和保護知識產權有關國際公約所確認的重要原則之一。在烏拉圭回合知識產權協議中對這項重要原則也再次予以確認。知識產權協議第4條規定: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任何成員方對另一成員方國民所給予的優惠、特權及豁免應立即無條件地給予其他成員方的國民。同時協議還規定有關下列優惠、特權及豁免不在當事國義務范圍內,也即對有關當事國不適用:(1)基于國際司法協助條約而作出的一般法律強制措施,而不是僅限于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2)基于1971年《伯爾尼公約》或《羅馬公約》所給予的待遇,不是國民待遇而是另一國所規定的待遇;(3)不在本協議規定之內的有關唱片表演者、唱片制作者及廣播組織的權利;(4)基于在本協議生效前已生效的保護知識產權的國際條約所給予的優惠,只要該國際條約已向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委員會作過聲明并且對他國國民沒有造成專橫、歧視性的待遇。
中國情況
單方面最惠國待遇時期
1840年以后,西方列強大舉侵犯我錦繡河山,清朝政府曾在帝國主義列強脅迫和武力威脅之下簽訂了一系列的不平等條約,其內容涉及到政治、經濟、文化、領土等許多領域,當時的許多條約都有"領事裁判權""利益一體均沾"等內容,是西方列強對我國清政府強加的、單方面給惠的、不平等的"最惠國待遇條款"。事多上,這類單方面最惠國待遇條款成了西方帝國主義列強瓜分中國市場的法律手段和根據。
多邊最惠國待遇時期
1947年,當時的中國政府派代表參加了聯合國經濟社會理事會召集的國際貿易及就業會議籌備委員會第二屆會議,并且參加了同年4月至10月在日內瓦舉行的第一輪多邊關稅減讓談判中國與美國、英國等18個國家進行了最初的關稅減讓談判,分別達成了關稅減讓協議。1948年4月21日,中國代表簽署了《關稅與貿易總協定臨時適用議定書》。30天后,即同年5月21日,中國國成為《關貿總協定》的創始締約方之一。爾后,中國還代表還參加了1949年4月至8月在法國安納西舉行的第二輪多邊關稅減讓談判,又與新加入的丹麥等6國進行了關稅減讓談判。因此中國在《關貿總協定》的歷史上,曾經一段時期內參與了多邊最惠國待遇權利義務關系。但由于當時的中國社會性質和其在國際中的他位決定了中國與西方列強的權利義務關系是形式上平等互惠而實質上不平等的最惠國待遇權利義務關系。
雙邊最惠國待遇時期
1949年10月1日,新中國成立。由于一些帝國主義國家敵視新生的社會主義新中國,他們違反國際貿易自由主義原則,又新中國策動"經濟封鎖"和"禁運",迫使新中國與大部分《關貿總協定》締約方的正常貿易被中斷。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被迫停止與《關貿總協定》有關的一切活動,從此中斷了在《關貿總協定》多邊貿易法律體系中的最惠國待遇權利義務關系。帝國主義這些"封鎖""禁運"政策本身違背了《關貿總協定》的宗旨和基本原則。
為了克服帝國主義的"經濟封鎖"和"禁運",中華人民共和國積極開展在雙邊互惠平等互利的基礎上建立對外貿易關系,通過談判簽訂含有最惠國待遇條款的雙邊貿易協定,成為在條約法律上擊潰帝國主義"經濟封鎖"和"禁運"政策的一項有力武器。1955年8月22日,中國與埃及簽訂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埃及共和國政府貿易協定》,這是新中國政府成立后第一次與外國政府府簽訂的含有最惠國待遇條款的雙邊貿易協定。該協定具有如下特點:
(1)平等互惠性,即雙方法律地位平等,相互給予雙方最惠國待,締約一方既享受最惠國待遇權利,也承擔相應的義務。(2)無條件性,即任何締約方在享受最惠國待遇時不要求在取得最惠國寺遇之前提供與第三方相等的補償。(3)有限性,即對最惠國待遇的范圍作出了規定。(4)規定了適用最惠國待遇條款的例外。
相關事件
2022年,七國集團已取消俄羅斯最惠國待遇,日本政府在此政策上也作出調整,決定取消俄羅斯最惠國待遇。2022年3月14日,歐盟輪值主席國法國在社交媒體上宣布,歐盟已決定對俄羅斯采取新一輪的制裁。主要措施包括取消俄羅斯的貿易最惠國待遇,禁止歐盟企業投資俄羅斯油氣行業,禁止向俄羅斯出口奢侈品和高級汽車,禁止俄羅斯鋼鐵出口至歐盟等。2022年3月17日,美國國會眾議院表決通過一項法案,將取消俄羅斯“最惠國待遇”。2022年4月20日,日本參議院全體會議當地時間20日通過了一項旨在取消對俄羅斯貿易實行最惠國待遇的法案。
當地時間2024年11月19日,美國國會“美中經濟與安全評估委員會”(USCC)向國會遞交了2024年度報告,提出一系列有可能徹底改變美中經濟與技術競爭格局的政策建議,包括首次建議取消中國的永久正常貿易關系(PNTR)地位(PNTR即通常所說的“最惠國待遇”),以及建議啟動一個“類似曼哈頓計劃”的倡議,為搶先開發通用人工智能提供資金,以應對與中國的競爭。美方并非首次威脅取消對中國的PNTR地位。共和黨籍參議員和眾議員分別于2021年3月和2022年3月在參眾議院提出相關法案;2023年1月,美國國會議員又分別向眾議院和參議院提出2023年版本的“中國貿易關系法案”,要求撤銷中國PNTR地位。
當地時間2026年2月26日,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USITC)宣布開展一項調查,評估在一個六年期情景下撤銷中國永久正常貿易關系(PNTR)地位對美國經濟產生的影響。調查結果預計于8月21日前公布。
參考資料 >
日本政府取消對俄羅斯最惠國待遇并將追加制裁.日本政府取消對俄羅斯最惠國待遇并將追加制裁.2024-11-22
歐盟宣布對俄羅斯采取新制裁措施 取消俄貿易最惠國待遇.歐盟宣布對俄羅斯采取新制裁措施 取消俄貿易最惠國待遇.2024-11-22
美國國會眾議院表決通過取消俄羅斯“最惠國待遇”.百家號.2024-11-22
日本參議院通過取消對俄最惠國待遇相關法案.財聯社.2024-11-22
威脅取消中國這一地位,美國會委員會開歷史倒車.百家號.2024-11-22
美國啟動調查,企圖取消中國最惠國待遇?專家:美方或希望借此獲得談判籌碼.今日頭條·環球網.2026-0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