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締約國一方是相對于締約國另一方而言的概念,指的是簽署并遵守國際稅收協定的一個具體國家。在國際稅收協定中,一方或另一方并不固定指向特定的國家,這與一般的經濟貿易合同或協議不同。
釋義
締約國一方作為國際稅收協定的參與者,與其他締約國共同承擔著執行協定的責任。由于協定規定的權利和義務通常適用于所有締約國,除非個別條款有所區別,因此在使用代詞時,為了避免重復,通常采用不定指的方式。例如,在中美稅收協定中,“締約國一方”和“締約國另一方”這兩個術語會根據上下文來指定具體的國家。當涉及到企業在對方國家設立的常設機構時,這些術語的含義可能會發生變化。
參考資料 >
稅收協定解讀之二:稅收居民.新浪博客.2024-10-23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國政府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億企贏稅屋.2024-10-23
實務 | 跨國所得、收益的國際稅收協定.搜狐網.2024-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