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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錢罪
來源:互聯(lián)網(wǎng)

洗錢罪(crime of money laundering)是指掩飾、隱瞞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zhì)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chǎn)生的收益的來源和性質(zhì),提供資金賬戶;將財產(chǎn)轉換為現(xiàn)金、金融票據(jù)、有價證券;通過轉賬或者其他支付結算方式轉移資金;跨境轉移資產(chǎn);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zhì)的行為。

1997年,《刑法》修訂后首次將洗錢行為入罪,2006年6月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六)中,再次對洗錢罪予以修訂,這表現(xiàn)為繼續(xù)擴張上游犯罪的類型。2009年,最高法頒布《關于審理洗錢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對洗錢罪條款進行了修正,將“自洗錢”行為單獨入罪,明確其法律地位。洗錢罪的上游犯罪主要有毒品犯罪、走私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的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等7類。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犯洗錢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洗錢數(shù)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洗錢數(shù)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

立法沿革

制定背景

早期國際社會的反洗錢立法主要針對毒品犯罪,1988年12月,聯(lián)合國通過《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公約》,并在其第三條第一款(b)項中規(guī)定了關于毒品犯罪洗錢的內(nèi)容。20世紀90年代,國際反洗錢領域出現(xiàn)了將洗錢犯罪上游犯罪擴大化的趨勢。1996年,反洗錢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簡稱FATF)對其發(fā)布的《40項建議》中關于洗錢上游犯罪的適用范圍進行了擴充;2000年《聯(lián)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2003年《聯(lián)合國反腐敗公約》等公約也反映出這一特點。參考國際反洗錢立法趨勢,并考慮到中國洗錢犯罪現(xiàn)狀,1997年刑法典修訂時專門確定了“洗錢罪”這一罪名(刑法第191條),將其適用范圍確定為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zhì)的組織犯罪、走私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產(chǎn)生的收益,并在2001年《刑法修正案(三)》、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進行了相應的擴充。

中國發(fā)展

1997年,《刑法》修訂后首次將洗錢行為入罪,基于傳統(tǒng)贓物罪的理論底蘊,認為洗錢罪是依附于上游犯罪的下游犯罪,行為人為了掩飾、隱瞞自己實施上游犯罪的所得和收益而實施的洗錢行為,屬于上游犯罪的自然延伸,故在第191條中只規(guī)定了第三方洗錢的規(guī)制模式。2004年,中國正式申請加入FATF并承諾遵守《40+9項建議》,2005年接受該組織預評估,2007年正式獲準加入。2007年,F(xiàn)ATF對中國進行的首輪相互評估,專門提到“法人刑事責任應當適用于所有洗錢活動”。中國根據(jù)實際情況采納了相關意見,2009年出臺的《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第312條中新增了單位犯罪條款。

自2014年確立總體國家安全觀后,中國從國家戰(zhàn)略高度重視反洗錢,認為反洗錢是維護國家安全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2017年9月,國務院辦公廳為了落實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關于“完善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反逃稅監(jiān)管體制機制”的頂層設計,頒行《關于完善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和反逃稅監(jiān)管體制機制的意見》,要求修改懲治洗錢犯罪和恐怖融資犯罪相關規(guī)定,將上游犯罪本犯納入洗錢罪的主體范圍。

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其中,關于洗錢罪的修訂主要體現(xiàn)在降低了洗錢入罪的取證難度,并將“自洗錢”行為單獨入罪,明確其法律地位。

構成要件

犯罪客體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學界通說觀點認為,犯罪客體是刑法保護的為犯罪行為所侵害的社會主義社會關系。洗錢罪的犯罪客體就是要揭示該罪侵害的是何種社會關系。對此學界認識不同,但有一點共同的,即認為洗錢罪是復雜的犯罪客體。

犯罪客觀方面

行為對象

洗錢罪的行為對象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zhì)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產(chǎn)生的收益。其中,“違法所得”是指實施上述犯罪所獲得的一切財物,包括金錢和其他財物,可以是動產(chǎn),也可以是不動產(chǎn)。“產(chǎn)生的收益”指實施上述犯罪所獲取的財物所產(chǎn)生的利益,如將違法所得用于經(jīng)營活動所獲取的利益等。洗錢罪的行為對象實際上是其上游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產(chǎn)生的收益,并不是上游犯罪本身,但要正確認識洗錢罪的對象,則必須弄清其上游犯罪的范圍和種類。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明確規(guī)定的上游犯罪包括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zhì)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

行為方式

總體上看,洗錢罪是采用法定的行為方式之一來掩飾、隱瞞特定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產(chǎn)生的收益的來源和性質(zhì)。所謂“掩飾”,是指行為人以捏造事實或者其他弄虛作假的手段進行遮蓋;所謂“隱瞞”,是指行為人把事實真相掩蓋起來不讓他人知道。

犯罪主體

洗錢罪的主體包括自然人和單位在內(nèi)。自然人作為本罪主體應該是指年滿16周歲有刑事責任能力,實施了危害行為的有生命的個體。需要指出的是,這里的自然人應該排除上游犯罪的主體,而僅限于事先與上游犯罪的行為人無通謀而事后對此提供各種幫助,以掩飾、隱瞞上游犯罪違法所得及其收益的非法性質(zhì)和來源的人。應當特別注意的是,一些擁有專業(yè)技能的特殊職業(yè)者常常成為洗錢罪的主體,如律師、會計師以及金融從業(yè)人員等。單位作為洗錢罪的主體理論上可以包括所有單位在內(nèi),實踐中較為多見的是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以及其他一些中介機構。

犯罪主觀方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所規(guī)定的洗錢罪是以行為人的“明知”為構成前提的,即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zhì)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產(chǎn)生的收益,仍實施各種清洗行為,以掩飾、隱瞞其非法性質(zhì)和來源,所以從明知的內(nèi)容上來說,應該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zhì)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收益。中國刑法所規(guī)定的洗錢罪屬于行為犯,只要實施了法定的行為方式之一并符合其他構成要件,就可成立犯罪,犯罪目的的存在是洗錢罪的主觀構成要件,但洗錢罪并不以其犯罪目的的實現(xiàn)作為構成條件。

常見形式

洗錢方式多種多樣,常見洗錢方式有:利用銀行等存款類金融機構,包括:利用銀行存儲、轉賬、匯兌等掩飾犯罪收益。

利用一些地區(qū)銀行對個人資產(chǎn)保密限制

利用一些國家和地區(qū)對銀行對個人資產(chǎn)過度的保密限制,這類國家和地區(qū)主要是指避稅型的離岸金融中心,一般具有以下特征:一是有嚴格的銀行保密法。除了法律特許的例外情況,披露賬戶信息即構成刑事犯罪。二是有寬松的金融游戲規(guī)則。設立金融機構幾乎沒有任何限制。三是有自由的公司法和嚴格的公司保密法。允許建立空殼公司、信箱公司等不具名公司。并因有公司保密制度,了解這些公司的真實面目非常困難。較為典型的國家和地區(qū)有瑞士、開曼、巴拿馬共和國巴哈馬以及加勒比海和南太平洋的一些島國。

利用空殼公司

公司的實名股東往往為收取一定管理費而根據(jù)外國律師的指令而登記成立公司,其對公司的真實情況、運作情況一無所知。空殼公司的上述特點特別有利于掩飾犯罪收益。空殼公司的注冊地也主要是避稅離岸金融中心

利用現(xiàn)金密集行業(yè)

由于銀行現(xiàn)金交易報告制度的限制,大量現(xiàn)金存人銀行容易引起懷疑,越來越多的洗錢者開始利用現(xiàn)金密集行業(yè)進行洗錢,他們以賭場、娛樂場所、酒吧、金銀首飾店做掩護,通過虛假的交易將犯罪收益宣布為經(jīng)營的合法收入。

偽造商業(yè)票據(jù)

洗錢者首先將犯罪收益存人甲國銀行,并用其購買信用證,該信用證用于某項虛構的從乙國到甲國的商品進口交易,然后用偽造的提貨單在乙國的銀行兌現(xiàn)。有時犯罪者也利用一些真實的商業(yè)交易來隱瞞或掩飾犯罪收益,但在數(shù)量和價格上做文章。

現(xiàn)金走私

洗錢者將現(xiàn)金通過種種方式偷運到其他國家,由其他的洗錢者對偷運的現(xiàn)金進行處理。除了現(xiàn)金走私外,洗錢者還通過貴金屬或藝術品的走私來清洗犯罪收益。

購置不動產(chǎn)或動產(chǎn)

用犯罪所得直接購買別墅、飛機、金融債券等,然后再轉賣套取現(xiàn)金存入銀行,逐漸演變成合法的貨幣資金。

通過證券和保險業(yè)洗錢

世界經(jīng)濟一體化和現(xiàn)代化計算機網(wǎng)絡等高新技術支持下,巨額金融交易瞬間在全球范圍內(nèi)完成,使一些洗錢者正在利用國際證券市場進行洗錢,股價變化較大且交易難以被調(diào)查是他們看中的因素。還有一些洗錢者在保險市場購買高額保險,然后再以折扣方式低價贖回,中間的差價則是通過保險公司“凈化”的錢。

常見問題

與窩藏、銷售贓物罪區(qū)別

洗錢罪與贓物罪都是上游犯罪后續(xù)實施的下游犯罪行為,在主觀上都有“明知”的故意,客觀上都有不同程度的掩飾、隱瞞違法犯罪所得性質(zhì)和來源的行為。洗錢罪是從贓物罪中分離出來的,但雙方的區(qū)別也是明顯的,主要表現(xiàn)在:一是犯罪客體不完全相同。洗錢罪的客體是復雜客體,既侵犯國家的金融管理秩序,也破壞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而窩贓罪、銷贓罪的客體是簡單客體,只破壞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不涉及對金融監(jiān)管秩序的侵犯。二是引起兩罪的上游犯罪范圍各不相同。洗錢罪的上游犯罪范圍是《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guī)定的七種犯罪。而贓物罪的上游犯罪范圍則未加限制,即除上述七種上游犯罪之外的其他任何能產(chǎn)生贓物的犯罪,都是贓物罪的上游犯罪。因兩罪的上游犯罪不同,決定了兩罪的犯罪對象也不相同,洗錢罪的對象主要是“黑錢”,而贓物罪的對象主要是贓物(實物)。三是犯罪行為的具體方式不同。按《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guī)定,洗錢行為有五種具體方式,不具備法定的洗錢行為特征的行為,均不構成洗錢罪。洗錢犯罪行為人通常借助于金融渠道清洗違法所得及其收益,以隱瞞、掩飾其來源和性質(zhì),從而使違法所得表面合法化,這種轉移是一個動態(tài)的隱瞞違法所得的非法性質(zhì)和來源的過程。而贓物罪中的犯罪行為既可以是為上游犯罪人提供藏匿贓物的場所,也包括為罪犯轉移贓物,銷售贓物,其轉移是一種空間上的移動,是一種靜態(tài)的過程。對于那些將犯罪違法所得中的贓物只進行空間上的移動,而不具有清洗黑錢作用的轉移行為,一般不按洗錢罪定罪處罰,只能按窩藏贓物罪處理。四是犯罪主體上有所不同。根據(jù)中國《刑法》規(guī)定,洗錢罪的主體既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單位,而窩贓罪、銷贓罪的主體只能是個人。

與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區(qū)別

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的上游犯罪為毒品犯罪,與洗錢罪的上游犯罪有重疊之處,且兩罪均有隱瞞毒品犯罪違法所得的性質(zhì)和來源的行為,主觀上都是出于故意。但兩罪仍有如下區(qū)別:一是兩罪的行為性質(zhì)不同。如上所述,洗錢罪在客觀上行為人必須實施了洗錢行為,其實質(zhì)是利用金融機構進行復雜的操作,使違法所得及其收益合法化,并能公開使用。而后罪的行為僅停留在隱瞞、隱藏或轉移毒品、毒贓階段,并未有將毒品、毒贓通過相應方式轉化為合法收入,達到公開使用的效果。二是兩罪的主觀目的不同。洗錢罪的目的,在于將違法所得轉化為合法收入,從而能公開、合法使用。后罪的目的則是通過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或毒贓的行為,包庇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使其逃避刑法制裁。三是主體不同。洗錢罪的主體可以是單位或個人,但后罪的主體只能是自然人

與證明罪和保證罪區(qū)別

《刑法》第一百八十條規(guī)定的非法出具信用證、保函、票據(jù)、存單、資信證明罪和一百八十九條規(guī)定的非法承兌、付款、保證罪,與洗錢罪有相似之處,三者都破壞了金融管理秩序,客觀上又具有出具金融票據(jù)或以某種結算方式導致資金轉移的行為,容易混淆。三罪的區(qū)別在于:一是主體不同。洗錢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而另外兩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犯罪行為人只能是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二是主觀方面不同。洗錢罪在主觀上必須具有明知的故意,另外兩罪在主觀上是出于過失,其犯罪行為是因金融機構或其職員工作不負責任、審查不嚴所致。三是犯罪的構成要件不同。洗錢罪是行為犯,即行為人只要實施了《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guī)定的洗錢行為,不論結果如何,均可構成洗錢罪。另外兩罪則是結果犯,即不僅要有行為人實施危害行為的條件,而且還必須有發(fā)生法定的危害結果(如造成較大或重大損失)的條件,才能構成犯罪。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在應當知道交易資金為上游犯罪的非法所得,但仍為他人違規(guī)出具信用證、保函、票據(jù)、存單或者承兌、付款等,客觀上又具有掩飾、隱瞞資金來源的效果的,應當以洗錢罪論處。

與偽證罪及包庇罪區(qū)別

偽證罪、包庇罪是指行為人為使其他犯罪分子逃避刑罰,作假證明或者包庇其他犯罪分子的犯罪。此兩罪與洗錢罪有類似之處,特別是在上游犯罪的違法所得可以作為物證證明他人犯罪的情況下,行為人為了包庇上游犯罪分子,對贓物或違法所得的性質(zhì)與來源加以隱飾,或者幫助上游犯罪分子毀滅證據(jù),此時洗錢罪與偽證罪、包庇罪便容易產(chǎn)生混淆。但兩者還是有區(qū)別的,一是犯罪對象不同。洗錢罪的犯罪對象是《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guī)定的幾種上游犯罪的違法所得,而偽證罪包庇罪的犯罪對象一般是證明犯罪的證據(jù)或者上游犯罪分子。二是主觀方面不同。洗錢罪與偽證罪、包庇罪,在主觀上都是出于故意,但故意的內(nèi)涵不同。洗錢罪犯罪分子主觀上的故意是出于掩飾上游犯罪所得的來源與性質(zhì)的目的,而偽證、包庇兩罪的故意內(nèi)容是幫助他人逃避法律制裁。三是客觀行為不同。洗錢罪的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行為人通過各種復雜的金融操作掩飾犯罪所得,并使其合法化,而上述兩罪則表現(xiàn)為作假證明,毀滅證據(jù),提供場所等。四是侵害的客體不同。洗錢罪侵害的是司法秩序與金融管理秩序,而上述兩罪僅侵害了司法秩序。如果出現(xiàn)行為人通過毀滅證據(jù)等方式掩飾上游犯罪所得的情形,此時既符合洗錢罪犯罪構成,又符合偽證罪包庇罪等罪的構成,理論上屬于想象競合犯,應擇一重罪處罰。 

定罪標準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guī)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zhì)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chǎn)生的收益,為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zhì)。有提供資金賬戶的、協(xié)助將財產(chǎn)轉換為現(xiàn)金、金融票據(jù)、有價證券的、通過轉賬或者其他結算方式協(xié)助資金轉移的、協(xié)助將資金匯往境外的、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zhì)的,沒收實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產(chǎn)生的收益,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洗錢數(shù)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洗錢數(shù)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

同時,2024年施行的《關于辦理洗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洗錢罪“情節(jié)嚴重”的認定標準,如果洗錢數(shù)額在五百萬元以上,且具有多次實施洗錢行為;拒不配合財物追繳,致使贓款贓物無法追繳;造成損失二百五十萬元以上;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情節(jié)嚴重”。此外,行為人如實供述洗錢犯罪事實,認罪悔罪,并積極配合追繳犯罪所得及其產(chǎn)生的收益的,可以從輕處罰;犯罪情節(jié)輕微的,可以依法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法律規(guī)范

洗錢罪的司法解釋

反洗錢司法解釋

第一條 為了預防洗錢活動,維護金融秩序,遏制洗錢犯罪及相關犯罪,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反洗錢,是指為了預防通過各種方式掩飾、隱瞞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zhì)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zhì)的洗錢活動,依照本法規(guī)定采取相關措施的行為。

第三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nèi)設立的金融機構和按照規(guī)定應當履行反洗錢義務的特定非金融機構,應當依法采取預防、監(jiān)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戶身份識別制度、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制度、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履行反洗錢義務。

第四條 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反洗錢監(jiān)督管理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機構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nèi)履行反洗錢監(jiān)督管理職責。

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國務院有關部門、機構和司法機關在反洗錢工作中應當相互配合。

第五條 對依法履行反洗錢職責或者義務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信息,應當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規(guī)定,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

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依法負有反洗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機構履行反洗錢職責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錢行政調(diào)查。

司法機關依照本法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錢刑事訴訟

第六條 履行反洗錢義務的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提交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受法律保護。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fā)現(xiàn)洗錢活動,有權向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公安機關舉報。接受舉報的機關應當對舉報人和舉報內(nèi)容保密。

難點及對策

難點

洗錢罪相關法規(guī)存在缺陷。

第一,洗錢罪限定上游犯罪范圍。刑法第191條,洗錢罪只包含了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zhì)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7種上游犯罪,7種上游犯罪之外的諸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走私?非法經(jīng)營?非法使用興奮劑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綁架、勒索、敲詐、賣淫逃稅套路貸、跨國賭博等典型上游犯罪的行為并未完全包括在內(nèi),限定的上游犯罪范圍勢必會阻礙洗錢罪入罪進程。根據(jù)數(shù)據(jù)統(tǒng)計,2013年至2017年,中國依據(jù)第191條判處“洗錢罪”的判決人數(shù)為87人,而2013年至2016年間,有260萬人被判有涉及洗錢行為的上游犯罪,此處的上游犯罪包括洗錢罪規(guī)定的7種上游犯罪,也包括涉及洗錢行為的其他典型上游犯罪,但這些犯罪行為未在“洗錢罪”規(guī)定的7類上游犯罪之列,故在司法實踐中不能以“洗錢罪”定罪,從而導致判決人數(shù)上的極大差異。第二,自我洗錢不被定罪。根據(jù)中國重罪吸收、法條競合的法律原則,當上游犯罪的主體同時犯有上游犯罪行為及洗錢犯罪行為時,選擇更嚴重的上游犯罪罪行進行判罪、處罰,所以在司法實踐中,上游犯罪行為人自我洗錢罪行并不會被判“洗錢罪”,而是被刑罰更重的上游犯罪所吸收。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91條將“洗錢罪”限定于“提供”“協(xié)助”等行為,說明洗錢罪是第三者的洗錢犯罪行為,中國洗錢行為主體由“他犯”構成,自我洗錢在中國并不被定為“洗錢罪”。第三,洗錢罪要求行為人必須“明知”而為。刑法第191條明確規(guī)定,洗錢罪是指明知是規(guī)定的7類上游犯罪的所得及收益,而幫助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zhì)的犯罪行為,即犯罪行為人必須是主觀故意的,才滿足判定為洗錢罪的條件,但在實際中,偵查機關很難找到直接的證據(jù)證明犯罪行為人明確知道收益來源不合法,若無“明知”要件的直接證據(jù),則不符合洗錢罪的判決條件,不構成洗錢罪。

調(diào)查取證難

公檢法部門缺乏推動洗錢罪入罪的激勵機制,需洗白的資金在洗錢者手中劃轉、結算的方式同正常資金劃撥、結算在形式上別無二致,非專業(yè)人士很難區(qū)分。并且,隨著支付工具的多樣化和互聯(lián)網(wǎng)金融的發(fā)展,金融機構甄別可疑交易的難度增加,也增加了司法機關偵查案件調(diào)取證據(jù)或進行案件定性的難度。同時,由于農(nóng)村地區(qū)個人信用安全意識弱,個人賬戶隨意出借情況很普遍,在偵辦的洗錢案件中很多賬戶都是被別人控制使用的,即便是偵查機關查到了賬戶所有人,但也無法及時追查到實際控制賬戶的洗錢分子,造成洗錢行為與洗錢犯罪分子之間無法形成證據(jù)確鑿的關聯(lián),偵查機關調(diào)查取證有難度、案件定性更有難度。在實際中,洗錢罪是否成立并不影響其上游犯罪的定罪,由于洗錢罪調(diào)查取證難,中國偵查和司法機關的大部分精力是運用線索和情報進行上游犯罪的調(diào)查,偵查、司法部門推動洗錢罪定罪的意識和力度薄弱,缺乏打擊洗錢犯罪激勵機制。

配合作用不顯著

中國在洗錢案件調(diào)查過程中存在金融機構與公檢法等司法機關、政府相關部門配合不密切、信息傳輸不暢等問題。各金融機構發(fā)現(xiàn)的涉嫌洗錢活動線索移送存在時滯性,或者線索的價值不高不被偵查機關接收;偵查機關也會因為缺乏金融機構一定的配合,無法及時、全面掌握相關證據(jù),增加洗錢案件偵查的難度。

對策

完善相關法律法規(guī)

一是擴大洗錢罪上游犯罪的范圍。FATF評估組對中國涉及洗錢犯罪的法律法規(guī)提出了合并的建議,具體為將刑法中的191條、312條和349條條款進行合并,同時創(chuàng)建兩個獨立的犯罪,第一是從刑事犯罪中獲得收益罪;第二是單獨的洗錢罪。具體解釋來說,第一種犯罪需要根據(jù)巴勒莫公約和維也納公約要求,在第191條和第312條中加入“占有”犯罪所得和收益的規(guī)定,即占有非法犯罪所得收益也應定罪;而針對第二種單獨的洗錢罪建議,可以借鑒FATF標準,法國和美國等發(fā)達國家廣義“上游犯罪”的經(jīng)驗,擴大中國洗錢罪上游犯罪范圍,應用“一切犯罪”原則,將所有犯罪作為洗錢上游犯罪,以打擊范圍日益擴大的洗錢犯罪行為。二是修改法條,將自我洗錢行為定罪。建議增加上游犯罪行為人為洗錢罪行為人,即將自我洗錢進行定罪,自我洗錢定罪無需對“明知”條件進行取證,符合司法經(jīng)濟原則。對于既是上游犯罪行為人也是洗錢犯罪行為人采取數(shù)罪并罰原則,對其所犯上游犯罪和洗錢犯罪分別量刑,并處刑罰,以明確犯罪人的洗錢罪名,增強對洗錢犯罪行為的威懾力。三是降低取證難度,重新定義“明知”的證明要求。刑法第191條明確規(guī)定,犯罪行為人實施的洗錢行為必須是主觀故意的,“明知”是定罪的要件,這一要件增加偵查機關取證難度,不利于打擊犯罪行為人刑事責任。中國應根據(jù)維也納巴勒莫公約所界定的刑事訴訟犯罪的犯罪意圖要求,將“明知”修改為“明知、應知、推定知道或應當懷疑”,降低偵查認定難度,擴大洗錢罪入罪范圍。

加強部門協(xié)作

建立健全公檢法部門推動洗錢罪入罪的激勵機制。中國人民銀行應加強與公檢法等司法部門的協(xié)作,同時與稅務、工商、海關等部門建立合作機制,構筑起調(diào)查協(xié)作機制和信息共享機制。在偵查部門進行案件調(diào)查過程中,增強人民銀行的協(xié)作,充分運用人民銀行的行政調(diào)查權和專業(yè)人員的反洗錢知識協(xié)助偵查機關進行案件的偵查、資金脈絡的梳理和證據(jù)的采集。同時應加強對司法部門的宣傳機制,在實踐中提高公檢法部門對洗錢罪的理解和使用,建立追償激勵機制,提高公檢法部門對洗錢方式和手段等金融知識的學習熱情,增強其對洗錢案件辦案的主動性和積極性。

提高金融機構案件線索的發(fā)現(xiàn)和分析能力

金融機構是洗錢犯罪情報來源的主渠道,大部分金融機構均開發(fā)了可疑交易監(jiān)測的模型和系統(tǒng)來獲取洗錢線索,但隨著洗錢手段不斷創(chuàng)新,監(jiān)測模型和系統(tǒng)需不斷補充完善,反洗錢崗位人員專業(yè)素質(zhì)和分析判斷能力需不斷加強,筑牢反洗錢第一道防線,提高金融機構捕捉可疑線索的能力,充分發(fā)揮在案件調(diào)查中的配合作用,確保公安部門偵查洗錢犯罪時能及時掌握相關信息。

相關案例

2007年10月22日,經(jīng)過中國人民銀行商業(yè)銀行與公安部門、司法部門密切協(xié)作,通過轉賬等方式清洗金融詐騙犯罪所得資金的潘儒民等四名被告由上海市虹口區(qū)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洗錢罪,刑期自兩年到一年三個月有期徒刑不等,并處相應罰金。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施行以來中國法院宣判的第一例洗錢罪案件。

2022年11月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發(fā)布5件檢察機關懲治洗錢犯罪典型案例,其中包括一件“自洗錢”案件——馮某才等人販賣毒品、洗錢案。這是“自洗錢”案件首次入選最高檢典型案例。馮某才2006年因運輸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2021年3月至4月,經(jīng)纏某超介紹,馮某才兩次將海洛因放置在指定地點出售給他人。4月7日晚,馮某才再次實施毒品交易時被公安民警當場抓獲。馮某才三次販賣海洛因共計15.36克,收取纏某超毒贓共計12350元。馮某才每次收取纏某超等人的毒贓后,通過微信轉賬將大部分或者全部毒贓轉給其姐姐馮某,三次轉賬金額合計8850元。其中:(1)2021年3月21日22時59分,馮某才收到纏某超支付的毒贓4000元,于次日12時05分轉至馮某微信2500元;(2)2021年4月7日21時15分,馮某才收到纏某超支付的毒贓7600元,于當日22時55分轉至馮某微信5600元;(3)2021年4月7日23時27分,馮某才收到吸毒人員昔某支付的毒贓750元,于當日23時28分全部轉至馮某微信。2021年8月13日,檢察機關以販賣毒品罪、洗錢罪對馮某才提起公訴。

相關事件

2024年8月4日,中國中央電視臺財經(jīng)發(fā)布揭秘犯罪分子洗錢內(nèi)幕,在網(wǎng)絡平臺上有大量兼職招聘的廣告,無需簡歷、筆試或面試,但工作地點、工作時間,甚至是工作要求都沒有說明。這些所謂的高薪工作崗位,其實就是利用銀行卡進行“代收”洗錢。山東省蔣先生為了擺脫無業(yè)困境,誤入了銀行卡“代收”圈套。蔣先生一再詢問這種操作是否違法,對方打包票不是違法。但見面地點不固定,且都極為偏僻,手機一見面就被收走。另一位黃先生則是輕信了犯罪分子的虛假承諾,為了增加銀行卡流水金額順利辦下貸款而操作了84000元的轉賬金額,事成之后,對方也并沒有幫助自己辦理貸款,而自己也被拉黑。

參考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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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洗錢罪?如何遠離洗錢犯罪?.福建省人民政府.2024-08-05

對洗錢罪法律適用的思考_觀點·實踐_中國金融新聞網(wǎng).中國金融新聞網(wǎng).2024-08-05

洗錢犯罪的演變與實踐認定中的兩個問題_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2024-08-05

刑法修正案新增“自洗錢”行為構成洗錢罪,最高檢解析.海外網(wǎng).2025-09-21

查處自洗錢行為應注意什么.中央紀委國家監(jiān)委網(wǎng)站.2025-05-09

洗錢風險“十面埋伏”.濱州網(wǎng)警.2024-08-05

普法強基在行動 | 關于洗錢罪,你需要知道這些事.西雙版納州傣族自治州人民政府.2024-08-05

自洗錢入罪的立法考量和司法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2024-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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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發(fā)布《關于辦理洗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奇臺縣人民法院.2025-08-17

逃匯罪、洗錢罪及司法解釋.武義縣人民政府.2024-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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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錢入罪的難點及對策_觀點·實踐_中國金融新聞網(wǎng).中國金融新聞網(wǎng).2024-08-05

《反洗錢法》實施以來國內(nèi)首例洗錢罪一審判決.中國政府網(wǎng).2024-08-05

首次!最高檢發(fā)布“自洗錢”案件典型案例.環(huán)球網(wǎng).2024-08-05

#深度揭秘犯罪分子洗錢內(nèi)幕 #代收洗錢受害者回顧恐怖經(jīng)歷 #財經(jīng)調(diào)查.抖音.2024-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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