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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工作時間
來源:互聯網

法定工作時間是勞動者根據法律的規定,在用人單位用于完成本職工作的時間,是勞動的自然尺度,是衡量每個職工的勞動貢獻和付給報酬的計算單位。工時標準是一項重要的基礎性勞動標準。

1919年,國際勞工組織確立每天8小時工作制為國際準則。1922年,中國通過“八小時工作制”決議案;1995年,中國確立每天8小時、每周40小時的標準工時制度。2004年,韓國推行五天工作制。中國標準工時為每日≤8小時、每周≤40小時且每周至少休1天;延長工作時間需遵守“日限1-3小時、月限36小時”;工作日加班支付不低于工資的150%的報酬,休息日加班且未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200%的報酬,法定節假日加班,支付不低于工資的300%的報酬;月計薪天數為21.75天。帶薪年休假按工齡分5-15天,探親假依親屬關系設20-30天(含公休/法定假),婚喪假一般1-3天,相關標準均依對應法規執行。2025年1月1日起,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中國法定節假日增至13天,職工年工作日調整為248天,月工作日20.67天/月,工作小時數以相應工作日乘以每日8小時計算。除個別特殊情形外,法定節假日假期前后連續工作一般不超過6天。

在中國,法定工作時間的法律依據來自多部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等,企業無論實行何種工時制,均需遵守每日工作不超8小時、每周工作不超40小時的法定工作時間約束。

定義

根據勞動法和《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等法律法規規定,中國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的標準工時制度。其中,國家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實行統一的工作時間,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星期六和星期日為周休息日;企業在保證勞動者每天工作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不超過40小時、每周至少休息一天的基礎上,可以根據自身情況,依法與勞動者協商確定具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安排。實踐中,有的企業實行錯峰上下班,還有不少企業將休息日安排在非公休日等。

休息休假時間是勞動者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任職期間內,不必從事生產和工作而自行支配的時間。

歷史沿革

國際

1802年,英國議會通過《學徒健康與道德法》,規定紡織廠童工每天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繼英國之后,1839年,德國頒布《普魯士工廠礦山規則》,規定未成年工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0小時。1848年,瑞士頒布了世界上第一部限制成年工工作時間的法律,規定成年工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1866年,國際工人聯合會(第一國際)第一次大會,把爭取“八小時工作制”作為國際工人運動的斗爭口號。1917年,俄羅斯聯邦政府頒布了由列寧簽署的《關于八小時工作日、工作時間的長度和分配》的法令,在世界上第一次實現了八小時工作制。

基礎的《凡爾賽和約》第十三章明確承認,對工作時間的管理(包括確定每天和每周的最高工作時長),是改善當時普遍存在的勞動條件所迫切需要的措施之一。這也響應了二十世紀初勞工運動的要求之一,即認識到解決過長工作時間問題的緊迫性,國際勞工大會制定了有史以來第一項國際勞工標準。直到1919年《工業工作時間問題》(第1號公約),該公約將每天8小時工作制作為一項國際準則。此后,工作時間一直是國際勞工組織(ILO)工作的一個重要焦點;事實上,人們甚至可以認為工作時間是國際勞工組織成立時的勞工世界與21世紀快節奏的勞工世界之間的一種“橋梁”。1935年,國際勞工組織大會通過《關于每周工作時間縮短為40小時公約》,一些工業發達國家逐步實行每周40小時、5日工作制。

歷史上,韓國是一個工作時間很長的國家,它在2004年通過修訂《勞動基準法》引入了五天工作制政策,這就讓星期六成為正式的非工作日,規定正常工作日的工作時長為8小時,并將標準的法定工作周的工作時長從44小時縮短至40小時。在那次勞動法改革之前,韓國每位就業者的年平均工時為2392小時,是迄今為止經合組織國家中最長的(國際勞工組織,2016a)。2019年,在新冠疫情之前,這個數字是每年1967小時(經合組織數據,202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改革旨在應對與過長工時相關的負面影響。

中國

在中國,1922年5月1日,中國勞動組合書記部在廣州市召開第一次全國勞動大會,通過“八小時工作制”決議案。1949年9月29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通過的《共同綱領》規定:“公私企業目前一般應實行八小時至十小時的工作制”。1952年8月6日,政務院頒布的《關于勞動就業問題的決定》規定:“為保障職工健康,提高勞動生產率,并擴大就業面,應有計劃、有步驟地堅決貫徹八小時至十小時工作制,一切較大的公私營工礦交通運輸業均應盡可能實行八小時工作制。”

1960年12月21日,中共中央《關于在城市堅持八小時工作制的通知》指出:“全國各城市的一切單位、一切部門,在一般情況下,無例外地必須嚴格實行八小時工作制,不得任意加班加點,不得任意侵占干部和群眾的業余休息時間。”1988年6月3日,國務院第7次常務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私營企業暫行條例》規定“私營企業實行八小時工作制。”1994年1月24日,國務院第15次常務會議通過《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

1994年2月3日,第146號國務院令發布,該規定第3條規定:“國家實行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44小時的工時制度。”《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的職工。這是中國第一部關于工作時間、休息時間、限制加班加點的行政法規。1994年2月8日,勞動部、人事部制定并發布《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實施辦法,自1994年3月1日起施行。

1994年7月5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并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以第28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該法第36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第38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第40條規定了用人單位在元旦春節國際勞動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慶節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第45條規定“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這是新中國成立后,第一次以法律形式具體規定了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制度。

1995,法定工作時間進一步縮短為40小時。中國的標準工時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國務院關于修改〈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決定》(國務院令第174號)確定的,其核心內容是勞動者每天不超過8小時,每周不超過40小時,每周至少休息1天。

工作時間標準

標準工時

標準工時是指正常工作時間標準,即法律規定的職工在每個工作日相對固定的工作時間,是中國工時制度的主要形式。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在正常情況下普遍實行的工作時間制度。中國的標準工作時間以前是每日8小時,每周6天,工作48小時。隨著生產的發展和社會的進步,縮短工時成為趨勢。1994年每周工作時間縮短為44小時,1995進一步縮短為40小時。中國的標準工時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國務院關于修改〈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決定》(國務院令第174號)確定的,其核心內容是勞動者每天不超過8小時,每周不超過40小時,每周至少休息1天。

延長工作時間及其工資支付標準

延長工作時間及其工資支付標準。勞動法第41條規定了用人單位延長勞動時間的標準,即一般每天加班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同時,勞動法第44條還規定了用人單位延長工作時間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標準。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因延長工作時間的情況不同而分為三個檔次:在工作日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的工資報酬為工資的150%;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的工資報酬為工資的200%;法定年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的工資報酬為工資的300%。

制度工作時間和月計薪天數標準

制度工作時間包括年工作日、季工作日、月工作日。按照《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8〕3號)規定,月工作日計算公式為:[365-104(休息日)-11天(法定節假日)]÷12=20.83天。2025年1月1日起,法定節假日增至13天,職工年工作日調整為248天,月工作日20.67天/月,工作小時數以相應工作日乘以每日8小時計算。月計薪天數為21.75天(計算公式:[365天-104天]÷12月),其計算不能剔除用人單位依法支付工資的13天法定節假日。

特殊工時標準

特殊工時制度包括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1994年原勞動部依照勞動法第三十九條制定頒布的《關于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勞部發〔1994〕503號),規定了實行特殊工時制度的行業、崗位(工種)和具體條件標準。其中,不定時工作制的適用工種(崗位):企業中的高級管理人員、外勤人員、推銷人員、部分值班人員和其他因工作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的職工;企業中的長途運輸人員、出租汽車司機和鐵路、港口、倉庫的部分裝卸人員以及因工作性質特殊,需機動作業的職工,其他因生產特點、工作性質需要或職責范圍關系,適合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

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行業范圍為:交通、鐵路、郵電、水運、航空、漁業等行業中因工作性質特殊,需連續作業的職工,地質及資源勘探、建筑、制鹽、制糖、旅游等受季節和自然條件限制的行業的部分職工,其他適合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職工。

法律依據

國際公約

國際上有關休息、工時限制和帶薪休假(工業)的工時公約:

1919年(第1號)(工業)每周休息公約

1921年(第14號)(商業和辦事處所)工時公約

1930年(第30號)四十小時工作周公約

1935年(第47號)帶薪休假公約

1936年(第52號)(農業)帶薪休假公約

1957年(第101號)(商業和辦事處所)每周休息公約

1957年(第106號)帶薪休假公約(修訂)

1970年(第132號)非全日制工作公約

1994年(第175號)家庭工作公約

1996年(第177號)

中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章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 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條 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第四十條 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節

(三)國際勞動節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慶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第四十五條 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

2025年1月1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發布《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公布了最新的職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辦法。《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指出,根據《國務院關于修改的決定》(國務院令第795號)的規定,全體公民的節日假期由原來的11天增設為13天。據此,職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辦法分別調整如下: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3天(法定節假日)=248天

季工作日:248天÷4季=62天/季

月工作日:248天÷12月=20.67天/月

工作小時數的計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時。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13天法定節假日。據此,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為: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

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2025年1月1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發布關于做好《國務院關于修改〈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決定》貫徹實施工作的通知,其中明確:

職工在法定節假日、帶薪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企業等單位依法安排職工在法定節假日工作的,應當另外支付給職工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其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工資報酬。

企事業等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且經職工本人同意未安排職工休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休假天數少于應休年休假天數的,應當按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依法支付工資報酬。

計算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日工資收入,企業等單位按職工本人月工資除以月計薪天數(21.75天)、事業單位按職工本人全年工資收入除以全年計薪天數(261天)進行折算。職工小時工資收入按職工日工資收入除以8小時進行折算。

《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

第七條:全體公民放假的假日,可合理安排統一放假調休,結合落實帶薪年休假等制度,實際形成較長假期。除個別特殊情形外,法定節假日假期前后連續工作一般不超過6天。

《勞動部關于職工工作時間有關問題的復函》

根據《勞動法》和《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國務院令第174號)的規定,中國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這一標準工時制度。有條件的企業應實行標準工時制度。有些企業因工作性質和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標準工時制度,應保證勞動者每天工作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不超過40小時、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此外,根據一些企業的生產實際情況還可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應按勞動部《關于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勞部發〔1994〕503號)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

有條件的企業應優先執行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的標準工時制度。對于因工作性質與生產特點無法實行該標準工時制度的企業,需將《規定》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貫徹落實相結合,確保職工每周工作時長不超過40小時,且每周至少享有1天休息時間;部分企業還可根據實際情況,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1997年5月1日之前,加班加點時間的計算以企業當時執行的工時制度為依據:實行每周40小時工時制度的企業,按每周40小時為基準核算;實行每周44小時工時制度的企業,則按每周44小時為基準核算。上述加班加點的相關待遇,仍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執行。1997年5月1日之后,所有企業的加班加點時間計算,一律以每周40小時為統一基準。

衍生知識

休假相關標準

休息日標準

休息日又稱公休假日,是勞動者滿一個工作周后的休息時間。勞動法第38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1天。1995年頒布的《國務院關于修改<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決定》(國務院令第174號)規定,中國職工的休息時間標準為工作5天、休息2天。該決定同時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實行統一的工作時間,星期六和星期日為周休息日;企業和不能實行國家規定的統一工作時間的事業單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靈活安排周休息日。

法定年節假日標準

法定年節假日是由國家法律、法規統一規定的用以開展紀念、慶祝活動的休息時間,也是勞動者休息時間的一種。建國后,中國法定年節假日為7天。1999年法定年節假日增至10天。2007年頒布的《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國務院令第513號)將清明節、端午、中秋節除夕設為法定節假日,將中國傳統節日設定為法定節假日,有利于弘揚和傳承中國優秀傳統文化,提升中國文化在國際上的影響,提高全世界華人的文化凝聚力。

中國現行法定年節假日標準為11天,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根據2013年《國務院關于修改<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44號),具體為:新年,放假1天(1月1日);春節,放假3天(農歷正月初一、初二、初三);清明節,放假1天(農歷清明當日);勞動節,放假1天(5月1日);端午節,放假1天(農歷端午當日);中秋節節,放假1天(農歷中秋當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慶節,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部分公民放假的節日及紀念日:婦女節(3月8日),婦女放假半天;青年節(5月4日),14周歲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兒童節(6月1日),不滿14周歲的少年兒童放假1天;中國人民解放軍建軍紀念日(8月1日),現役軍人放假半天。少數民族習慣的節日,由各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該民族習慣,規定放假日期。二七紀念日、五卅紀念日、七七抗戰紀念日、九三抗戰勝利紀念日、九一八紀念日、教師節國際護士節、記者節、植樹節等其他節日、紀念日,均不放假。全體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適逢星期六、星期日,應當在工作日補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適逢星期六、星期日,則不補假。

年休假標準

帶薪年休假是勞動者連續工作滿1年后每年依法享有的保留職務和工資的一定期限連續休息的假期。勞動法第45條規定,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2007年國務院頒布《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國務院令第514號),明確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2008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和《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公布實施。至此,全面建立起適用于各類用人單位的帶薪年休假制度。帶薪年休假制度的實行,使職工得到更好的休息,這有利于勞動者的身體健康,也有利于勞動者在經過充分的休息后以更充沛的精力投入生產和工作。

探親假標準

1981年國務院發布《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規定了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探親假標準。根據規定,職工工作滿1年,與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假期待遇(每年1次,假期30天),與父親、母親都不能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假期待遇(未婚職工每年1次,假期20天;已婚職工每4年1次,假期20天)。同時,單位應根據需要給予路程假。探親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在內。

婚喪假標準

按照1980年頒布的《國家勞動總局、財政部關于國營企業職工請婚喪假和路程假問題的通知》規定,職工本人結婚或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時,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由單位酌情給予1-3天的婚喪假。另外可根據路程遠近,給予路程假。

政策解讀

國家工時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確立了國家工時制度。

工時制度即工作時間制度,截至2021年,中國有三種工作時間制度:標準工時制、綜合計算工時制、不定時工時制。本法主要講解標準工時制度,《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第三條也規定,工人每天工作最長工時為8小時,周最長工時為40小時。結合勞動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一條,標準工時制還有以下要求:

(1)用人單位應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2)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天延長不超過1小時。

(3)特殊原因每天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3小時。

(4)每月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36小時。

顯然,根據標準工時制的規定,工作時間比較固定,且延長工作時間有明確嚴格的限制條件。

與本條有關聯的法規有: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八條。

(2)《勞動部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第三十六條。

(3)《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六十八條。

(4)《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

報酬標準和勞動定額確定

本法第三十七條是關于計件工資制下報酬標準和勞動定額確定的規定。

計件工資是按照勞動者生產合格產品的數量和預先規定的計件單價計量和支付勞動報酬的一種工資形式。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另外,1994年勞動部印發的《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三條規定:“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后,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

休息日最低保障

本法第三十八條是關于休息日最低保障的規定,要求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與本條款有關聯的法規有《勞動部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第三十八條。

工休辦法替代

本法第三十九條是對工休辦法替代作出的規定。

本條中所指的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主要有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兩種。

不定時工作制是指針對因生產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職責范圍的關系,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或需要機動作業的職工采用的一種工時制度。不定時工作制的特點在于,當一日工作時間超過標準工作日時,超過部分不算加班加點,不發加班工資,而只是給予補假休息。

截至2021年,中國對實行不定時工作時間制度的工種,尚無具體規定,由各地人民政府、企業主管部門自行規定。實行不定時工作制需要由國務院行業、系統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并報國務院勞動、人事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對于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勞動者,其工資由企業按照本單位的工資制度分配辦法,根據勞動者的實際工作時間和完成勞動定額情況計發。對于符合帶薪年休假條件的勞動者,企業可安排其帶薪年休假。

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是指分別以周、月、季、年等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的一種工作時間制度。該工時制度的采用需要經過勞動行政部門的審批,企業應做到:(1)企業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以及在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中采取何種工作方式,一定要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2)對于第三級以上(含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工作崗位,勞動者每日連續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1小時,而且每周至少休息1天。經批準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不受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日延長工作時間標準和月延長工作時間標準的限制,但用人單位應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輪休調休、彈性工作時間等適當的工作和休息方式。

法定假日

本法第四十條是對于法定假日的規定。在法定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關于法定假日,2013年12月11日的《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作了確定。

(1)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2)春節,放假3天(農歷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3)清明節節,放假1天(農歷清明當日)。

(4)勞動節,放假1天(5月1日)。

(5)端午節,放假1天(農歷端午當日)。

(6)中秋節節,放假1天(農歷中秋當日)。

(7)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慶節,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1)婦女節(3月8日),婦女放假半天。

(2)青年節(5月4日),14周歲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3)兒童節(6月1日),不滿14周歲的少年兒童放假1天。

(4)中國人民解放軍建軍紀念日(8月1日),現役軍人放假半天。

工作時間延長限制

本法第四十一條是對工作時間延長限制作出的規定。

(1)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

(2)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本條中所說的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是對于用人單位延長工作時間的強制性規定,未經工會和勞動者同意,用人單位不得擅自延長工作時間。對于企業違法強迫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勞動者有權拒絕。因此發生的爭議,可以提請勞動爭議處理機構予以處理。工會和勞動者也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舉報,由勞動行政部門進行查處。

對于采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用人單位,在綜合計算周期內,某一具體日(或周)的實際工作時間可以超過8小時(或40小時),但綜合計算周期內的總實際工作時間不應超過總法定標準工作時間,超過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并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支付工資報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三項的規定支付工資報酬。而且,延長工作時間的小時數平均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延長工作時間限制的例外

本法第四十二條是關于延長工作時間限制的例外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1)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2)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在發生本條所列舉的情形時,用人單位可以不經過協商,而直接決定延長工作時間。

對于用人單位可以延長工作時間的特殊情形和緊急任務,《勞動部關于〈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實施辦法》進一步作了規定:

(1)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健康安全和國家財產遭到嚴重威脅,需要緊急處理的。

(2)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3)必須利用法定節日或公休假日的停產期間進行設備檢修、保養的。

(4)為完成國防緊急任務,或者完成上級在國家計劃外安排的其他緊急任務,以及商業、供銷企業在旺季完成收購、運輸、加工農副產品緊急任務的。用人單位因特殊情形和緊急任務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應當給予勞動者相應的補休。

禁止違法延長工作時間

本法第四十三條是關于禁止違法延長工作時間的規定: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延長工作時間的報酬支付

本法第四十四條是關于延長工作時間的報酬支付的規定。

本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1)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

(2)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是指與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工作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工作日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需要時,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

“休息日”是指公休假日,即周六和周日;若勞動者的休息日采取輪休制,則以其輪休之日為休息日。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單位在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作的,應首先安排補休,補休時間應等同于加班時間,不能補休時,才可支付不低于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

“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一般不安排補休。

帶薪年休假制度

本法第四十五條是對帶薪年休假制度作出的規定。

參考資料 >

Employment Ordinance, Chapter 57.Employment Ordinance, Chapter 57.2025-11-23

我國工作時間標準規定匯集.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2025-11-23

注意!工資計算方式有變,涉及每個人!.濟南日報.2025-11-23

全球工作時間與工作和生活平衡.ilo.2025-11-25

我國法定年節假日等休假相關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2025-11-23

勞動部關于職工工作時間有關問題的復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2025-11-23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對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第2185號建議的答復.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2025-11-23

國務院關于修改《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決定.中國政府網.2025-11-23

勞動部關于印發《〈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問題解答》的通知.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2025-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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