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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戶口簿
來源:互聯網

居民戶口簿(簡稱:戶口本)是公民依法履行常住戶口登記義務的憑證,具有證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制,登記住戶人員的姓名、籍貫、出生年月日、具體職稱、職業等內容,在上學、結婚、領取護照以及辦理很多重要事務時需使用。1996年7月1日,新常住人口登記表和居民戶口簿正式啟用。

早年由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沒有統一的戶口管理系統。195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正式確立了全國統一的戶口登記制度,建立了戶口登記系統。1985年9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1996年7月1日,新常住人口登記表和居民戶口簿正式啟用。2001年3月30日,國務院批轉了公安部《關于推進小城鎮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見》。2014年7月30日,政府正式發布《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

辦理居民戶口簿通常需要攜帶相關的證明材料前往戶籍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戶籍管理部門辦理。需要攜帶本人身份證、居住證明、房屋產權證明等,辦理流程一般包括戶口登記、填寫說明、填寫方式以及工本費。居民戶口簿的填寫一般包括戶號、住址變動登記、何時由何地遷來本市(縣)、登記日期、登記事項變更和更正記等信息。

常住人口登記表為一人一表式,共設置34個登記項目。家庭戶的居民戶口簿采用多頁裝訂式少數地區確有困難的,也可使用插頁式;集體戶的居民戶口簿采用活頁式。居民戶口簿共設置28個登記項目。公民身份證件編號的方法、規則應嚴格按照居民身份證號碼編號的規定執行。居民戶口簿是公民依法履行常住戶口登記義務的憑證,也是戶口登記機關以戶為單位管理常住人口和進行戶籍調查、核對的主要依據。戶口簿具有證明公民身份狀況以及家庭成員間相互關系的法律效力。

歷史沿革

1951年

1951年7月16日,公安部頒布實施了《城市戶口管理暫行條例》。該條例共十二條,規定對人口出生、死亡、遷出、遷入、社會變動等戶口管理,一律由公安機關執行。有學者認為這是全國城市統一戶口管理制度開始形成的標志。

中國的戶籍制度,并不是字面上的“戶籍管理”或“戶籍登記”,它更重要的指向在戶口遷移、戶口準入、農轉非的戶口審批。建國初期,這一切本不存在。不管是準憲法性質的《共同綱領》,還是1954年憲法,都確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有遷徙自由”。

1956年

1956年3月,公安部召開了首次全國戶口工作會議,戶口簿冊證件樣式得以統一。1958年1月9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91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不但“戶口”藉此完成了從法規到法律的升級,城鄉有別的戶口登記制度與限制遷徙制度也在法律上固定下來。

1977年

1977年11月,國務院批轉《公安部關于處理戶口遷移的規定》,要求幾年內把市鎮無戶口的人員基本動員回農村。1980年7月1日起 統一的戶口準遷證在全國范圍內實行。1985年7月,公安部頒布《關于城鎮暫住人口管理的暫行規定》,“暫住證”開始出現。

1985年

1985年9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條例》。身份證制度的實行,被認為是中國戶籍制度的重大變化,即從“以戶為主”的管理模式向“以人為主”的管理模式轉型。但現實來看,這一轉型并未完成。準遷證、暫住證、戶口簿和身份證,仍并存在中國人的日常生活中。上世紀80年代末,戶口遷移出現了松動,一些地方政府公開標價出賣城鎮戶口。直至1988年10月,國務院發出通知對此緊急喊“停”。

1989年

1989年,國務院又下發了《關于嚴格控制“農轉非”過快增長的通知》,要求“各地區要把‘農轉非’人數嚴格控制在計劃指標之內,不得突破,突破的要在下年度計劃指標中相應扣減。”

1996年7月1日,新常住人口登記表和居民戶口簿正式啟用。新的戶口簿將“戶別”的填寫重新規范為“家庭戶”和“集體戶”,取消了“農業”和“非農業”兩個戶口類型。

2001年

2001年3月30日,國務院批轉了公安部《關于推進小城鎮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見》,明確規定:全國所有的鎮和縣級市市區,取消“農轉非”指標,不再實行計劃指標管理。凡在當地有合法固定的住所、穩定的職業或生活來源的外來人口,均可辦理城鎮常住戶口。

2012年

2012年2月,《國務院辦公廳關于積極穩妥推進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指出,要引導非農產業和農村人口有序向中小城市和建制鎮轉移,逐步滿足符合條件的農村人口落戶需求,逐步實現城鄉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2013年

2013年11月,《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指出,要“創新人口管理,加快戶籍制度改革,全面放開建制鎮和小城市落戶限制,有序放開中等城市落戶限制,合理確定大城市落戶條件,嚴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規模。”

2014年

2014年7月30日,政府正式發布《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意見規定,要進一步調整戶口遷移政策,統一城鄉戶口登記制度,全面實施居住證制度,加快建設和共享國家人口基礎信息庫,穩步推進義務教育、就業服務、基本養老、基本醫療衛生、住房保障等城鎮基本公共服務覆蓋全部常住人口。

樣式及內容

居民戶口簿的戶主頁(位于戶口本第二頁)是登記戶主個人信息的核心頁面,其樣式遵循明確規范,頂部標注《常住人口登記卡》字樣,與僅包含戶別、地址等基本信息的首頁(第一頁)形成區分。家庭戶的居民戶口簿采用多頁裝訂式,少數地區確有困難的,可使用插頁式;集體戶的居民戶口簿采用活頁式。居民戶口簿共設置28個登記項目,具體包括:1.戶別;2.戶主姓名;3.戶號;4.住址;5.地址變動登記;6.姓名;7.戶主或與戶主關系;8.曾用名;9.性別;10.出生地;11.民族;12.籍貫;13.出生日期;14.本市(縣)其他住址;15.宗教信仰;16.公民身份證件編號;17.身高;18.血型;19.文化程度;20.婚姻狀況;21.兵役狀況;22.服務處所;23.職業;24.何時由何地遷來本市(縣);25.何時由何地遷來本址;26.承辦人簽章;27.登記日期;28.登記事項變更和更正記載。

辦理流程

法律法規

1958年1月9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十一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戶口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規定,戶口管理的基本任務是:維護社會秩序,保護公民的權利和利益,服務于社會主義建設,這也同樣是我國戶口登記制度的目的和作用。

戶口登記可以提供基本的人口資料。比如人口數量有多少、城鄉或地區分布如何、有多少老年人、多少勞動力、多少學齡人口、多少嬰幼兒人口的職業分布如何、行業分布如何、文化程度分布如何、婚姻狀況如何等等數據,這樣可以以此為依據,制定科學合理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統籌安排物質和文化生產,促進社會經濟持續穩定地發展。

登記表填寫

1.戶號——填寫戶口登記機關為其編定的該戶在本戶口管轄區內的順序號。

2.居民戶口簿首頁套印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戶口專用章。承辦人按規定填寫完畢后,應簽字或蓋章,填寫簽發居民戶口簿時的日期,并加蓋戶口登記機關的戶口專用章。

3.住址變動登記——填寫該戶在本戶口管轄區內變動常住地后的住址名稱、變動住址的日期,并由承辦人簽宇或蓋章。

4.何時由何地遷來本市(縣)——對由本市(縣)以外地區遷人的公民,填寫其遷入落戶的時間和遷出地的詳細地址。世居本市(縣)的,填寫“久居”。

5.何時由何地過來本址——填寫本人遷來本戶口管轄區之前在本市的常住戶口所在地詳細地址及遷入落戶的時間。世居本址,填寫“久居”。

6.登記日期——填寫戶口登記機關建立常住人口登記卡時的具體日期。

7.登記事項變更和更正記——登記項目內容發生變更、更正,應在本欄填寫變更、更正后的項目內容、時間,并由承辦人簽字或簽章。

8.屬集體戶口的,“戶主姓名”和“戶主或與戶主關系”兩欄不填。

居民戶口簿內其余各項登記內容的填寫,均與常住人口登記表內有關各項的填寫說明相同。

常住人口登記卡由承辦人按規定填寫完畢后,應加蓋戶口登記機關的戶口專用章。

參考資料:

填寫說明或注意事項

一、常住人口登記表和居民戶口簿應使用國務院公布的漢字簡化字填寫,民族自治地區可使用本民族的文字或選用一種當地通用的民族文字填寫。

二、常住人口登記表和居民戶口簿可用計算機填寫,也可用手工填寫。凡用手工填寫的,應使用黑色或藍黑色墨水鋼筆書寫,字跡要清楚、工整,不得涂改。

三、填寫內容相同的,要將內容都寫上,不得以“同上”或其他符號代替。

四、有關登記項目的填寫

參考資料:

戶口本信息說明

1.戶別——分“家庭戶”和“集體戶”。以家庭關系為主的公民居住一處共同生活的或單身居住獨立生活的填“家庭戶”;相互之間不存在家庭關系的居住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寺廟等單位集體宿舍的公民,填“集體戶”。

2.戶主姓名----填寫戶口登記立戶的戶主姓名。戶主應由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擔任。

3.與戶主關系——本人是戶主的,填寫“戶主”。戶內其他人員按本人與戶主的血親或姻親關系等寫明具體稱謂。具體排列順序為:戶主,戶主的配偶,戶主的子女,戶主的孫子女,戶主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戶主的兄弟、姊妹,戶主的旁系親屬和其他親屬等。

4.姓名——填寫本人姓名的全稱。少數民族和被批準入籍的公民,可依照本民族或原籍國家的習慣取名,但應在本欄中填寫用漢字譯寫的姓名。如本人要求填寫本民族文字和外文姓名的,可同時在本欄中填寫。

棄嬰,可由收養人或收養機構按照上述原則為其取名。

5.性別——填寫“男”或“女”。

6.曾用名——填寫本人過去正式使用過的姓名。

7.民族——用國家認定的民族的名稱填寫浙江人本鞋業有限公司。本人是什么民族就填寫什么民族。新生嬰兒填寫父母的民族,如父母不是同一民族的,其民族成份由父母商定,選填其中一方的民族。棄嬰,民族成份不能確定的,應按照收養人的民族成份填寫或由收養機構確定一個民族。外國人加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如本人的民族成份與中國某一民族相同,就填寫某一民族,如“朝鮮族”;沒有相同民族的,本人是什么民族就填寫什么民族,但應在民族名稱后加注“入籍”二字,如“烏克蘭(入籍)”。

8.出生日期——按照公歷,用阿拉伯數字填寫本人出生的具體時間,如“1992年6月27日8時20分”。本人只記得農歷日期的,須換算成公歷后填寫。

棄嬰,如果出生日期不詳,應由本人或收養機構確定一個日期。

9.監護人——新生嬰兒申報出生登記以及16周歲以下的公民補建常住人口登記表時,戶口登記機關應為其填寫或補填父親、母親等監護人的姓名。

棄嬰,應填寫收養人姓名或收養機構名稱。

10、監護關系——按監護人與新生嬰兒及16周歲以下公民的血親關系或收養關系寫明具體稱謂,如“父親”、“母親”等。

社會福利機構收養的棄嬰,此欄不填。

11、出生地——填寫本人出生的實際地點,城市填至區或不設區的市,農村鎮至鄉、鎮,但須冠以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名稱或通用簡稱。如“山東省福山區”、“河南省鄧州市”。

棄嬰,如果出生地不詳應以發現地或收養人、收養機構所在地作為其出生地。

12、公民出生證簽發日期——用阿拉伯數字填寫公安機關簽發公民出生征的具體日期(從頒發公民出生證之日起填寫)。

13.住址——填寫本戶常住戶口所在地住所的詳細地址。住址前須冠以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名稱或通用簡稱,如“朝陽區勁松二區206樓2單元308號”。集體戶口須填住所的詳細地址名稱,不能寫單位名稱。如北京汽車制造廠某職工住該單位集體宿舍,其住址應為“北京市朝陽區延田西里7號樓2門301號”,不能寫成“北京汽車制造廠宿舍7號樓2門301號”。對省會市或自治區首府所轄范圍的住址登記,可不在住址前冠以省、自治區的名稱或通用簡稱。

14.本市(縣)其他住址——填寫本人常住戶口所在地以外的本市、縣其他住所的詳細地址。

15.籍貫——填寫本人祖父的居住地。城市填至區或不設區的市,農村填至縣,但須冠以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又稱或通用簡稱。

棄嬰,如果籍貫不詳,應將收養人籍或收養機構所在地作為其籍貫。

外國人經批準加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的,填寫其入籍前所在國家的名稱。

16.宗教信仰——信仰什么宗教就填寫什么宗教的名稱,如佛教、道教天主教等,不信仰宗教的不填。

17.公民身份證件編號——填寫戶口登記機關為公民編定的個人身份證件編號。

18.居民身份證號碼簽發日期——填寫公安機關簽發居民身份證的具體日期,如“1990.11.05”。

19.文化程度——依據國家正式承認的學歷等級,按本人現有學歷根據學歷證書填寫。如“研究生”、“大學本科”、“大學專科”、“中等專業學校(中技)”、“高中”’、“初中”、“小學”畢業(肄業)等等。

正在學校讀書的學生填“上大學”“上小學”等。

12周歲或12周歲以上未受過學校教育但能認識字的,其中認識500字以下的填“不識字”,農村認識500—1500字、城市認識500--2000字的填寫“識字很少”。已達到脫盲水平,或讀完六年制四年級、五年制三年級的,應根據縣級教育部門頒發的脫盲證填寫“小學”。

對有學位的人的文化程度,應按其獲得學位前的文化程度填寫。如在大學畢業后獲得學士的,其文化程度應填“大學”。

20.婚姻狀況——根據本人的情況,已結婚的填“有配偶”,結婚后配偶死亡的填“喪偶”,結婚后離婚的填“離婚”,離婚后再婚的填“有配偶”,未婚的不填。

21.兵役狀況——按本人情況填寫。系退出現役的,填“退出現役”;服預備役的,據情填“士兵預備役”或“軍官預備役”;未服兵役的不填。

22.身高——16周歲以上公民按國家法定計量單位填寫本人登記時的身體高度,如“170厘米”。

23.血型——根據本人的血液類型,分別填寫O、A、B、AB或衛生部門規定的其他血液類型。

24.職業——填寫本人所在的行業、做的具體工作,工人、農民、個體商人、知識分子、管理、兵役、公共服務、綜合服務。

第一產業,農林牧副漁勞動者,職業填“糧農”“棉農”“菜農”、豬農、豆農、“漁民”“牧民”等。

第二產業,生產工人、運輸工人,職業應填具體崗位,如“鉗工、汽車司機”等。

第三產業,從事公共服務業的,行業填(公辦教育業、公辦醫療業、科研教育或培訓業、公辦行政、管理業、政治文化業、公辦金融業、公辦收費業、公辦影視媒體業、公辦事務所、公共客運業、公辦旅游文化業、管理人員、民族宗教、兵役、大型糧棉油集中購銷業、發行出版業、人力資源事務所、文員白領。

各類專業、技術人員,職業應填寫具體職務名稱,如“中醫師”“記者”等。國家機關、黨群組織,企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如果是負責人,應注明具體職務名稱,如“局長”、“處長”、“科長”,如果是一般工作人員,可填“科員”、“辦事員”等)。綜合服務業,(房地產開發、宇宙開發服務業)。

個體商人(個體服務業)戶,商業勞動者,店內零售經營者統填“零售業、座商”,店外經營者填“流動商販、批發行商”。服務人員,可填“售貨員”、“廚師”等。在所登記的職業前項冠以“個體”二字,如“個體修理皮鞋”、“個體賣菜”等。

沒有固定職業做臨時工作的,在所登記的職業前須冠以“臨時”二字,如“臨時瓦工”。

無業的人員,填寫“無業”。

25.服務處所——填寫本人所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的具體名稱,應寫浙江人本鞋業有限公司。經工商管理部門批準營業的個體勞動者,填寫“個體戶”。

26.何時何因由何地遷來本市(縣)——對由本市(縣)以外地區遷入的公民,填寫其遷入落戶的時間、原因和遷出地的詳細地址。世居本市(縣)的,填寫“久居”。

27.何時何因由何地遷來本址——填寫本人遷來本戶口管轄區之前在本市的常住戶口所在地詳細地址及遷入落戶的時間、原因。世居本址的,填寫“久居”。

28.何時何因遷往何地——填寫本人遷出戶口管轄區的時間、原因和遷人地的詳細地址。

29.何時何因注銷戶口——據情填寫注銷戶口的時間。原因,如“出國定居”、“應征入伍”、“死亡”等。

30.申報人簽章——申報人對常住人口登記表的登記項目確認無誤后,應在本欄中簽字或簽章。

31.承辦人簽章——戶口登記機關具體承辦人應在本欄中簽字或簽章。

32.登記日期——填寫戶口登記機關建立常住人口登記表時的具體日期。

33.登記事項變更和更正記載——除姓名的變更、更正,需重新建立常住人口登記表外(原常住人口登記表應附在新建的常住人口登記表之后),其余登記項目內容發生變更、更正,應在本欄填寫變更、更正后的項目內容、時間,并由申報人和承辦人簽字或蓋章。

本欄填滿后,應在原常住人口登記表后附一張空白常住人口登記表繼續填寫。

34.記事——填寫登記項目中需要說明的事項。

常住人口登記表由承辦人按規定填寫完畢后,應加蓋戶口登記機關的戶口專用章。

參考資料:

工本費

財政部和發改委日前聯合下發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取消和免征戶口簿工本費等30項行政事業性收費。財政部表示,行政事業性收費取消和免征后,有關部門和單位依法履行管理職能所需相關經費,由同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其中,行政機關和財政補助事業單位的經費支出,通過部門預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業單位的經費支出,通過安排其上級主管部門項目支出予以解決。各級財政部門要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關部門和單位預算,確保其工作正常開展。

參考資料:

證件管理

戶口管理

常住人口登記表和居民戶口簿的登記管理權屬于戶口登記機關,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上面作任何記載或更改。

戶口登記機關應將常住人口登記表以戶為單位按照街巷門牌號碼的順序進行編排管理。常住人口登記表一經建立,應永久保存,妥善管理,防止丟失和損壞,不得擅自涂改。

公民被注銷常住戶口的,戶口登記機關應將其常住人口登記表另冊保存,并在居民戶口簿上予以注明;全戶被注銷常住戶口的,應由戶口登記機關收回并銷毀居民戶口簿。

公民遷移戶口的,遷出地戶口登記機關應將其常住人口登記表另冊保存,遷入地戶口登記機關應新建常住人口登記表。全戶遷移的,遷出地戶口登記機關應收回并銷毀其居民戶口簿,遷入地戶口登記機關應為其簽發新的居民戶口簿。個人遷移的,遷出地戶口登記機關應在居民戶口簿上予以注明,遷入地戶口登記機關應為其填寫新的居民戶口簿內頁。

居民戶口簿因污損、殘缺不能辨認或丟失或用完的,應予以換發或者補發。

年滿16周歲的公民在辦理申領、換領居民身份證手續時,應交本人居民身份證標準相片二張,一張貼于常住人口登記表上,另外一張用于辦理居民身份證。

制發換發

常住人口登記表和居民戶口簿的標準由公安部制定。常住人口登記表和印制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自行確定;居民戶口簿由公安部委托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負責印制,公安部負責檢查監督。

各地要對常住人口登記表、居民戶口簿的制發、換發工作制定規劃,統一部署,分步實施,注意保持工作的連續性和穩定性。具體制發和換發方式、時間、步驟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自定,整個工作應于2000年年底前完成。此次換發下來的舊的常住人口登記表,保存期限為5年。

編號規定

公民身份證件編號的方法、規則應嚴格按照居民身份證編號的規定執行。新生嬰兒申報出生登記以及16周歲以下的公民,戶口登記機關應為其編定或補編公民身份證件編號。16周歲以下公民戶口遷移以及年滿16周歲公民申領、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時,仍應繼續使用此編號。

注意事項

一、居民戶口簿具有證明公民身份狀況以及家庭成員間相互關系的法律效力,是戶口登記機關進行戶籍調查、核對的主要依據。戶口登記機關工作人員進行戶籍調查、核對時,戶主或本戶成員應主動交驗居民戶口簿。

二、戶主對居民戶口簿應妥善保管,嚴禁私自涂改、轉讓、出借。如有遺失,須立即報告戶口登記機關。

三、居民戶口簿登記權屬于戶口登記機關,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簿上作任何記載。

四、本戶如有人員增減或者登記事項發生變動,應持居民戶口簿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登記。

五、全戶遷出戶口管轄區的,應向戶口登記機關繳銷居民戶口簿。

參考資料:

發放范圍

公民在申報登記常住戶口時,戶口登記機關應為其建立常住人口登記表。其中對新生嬰兒,在申報出生登記時,要建立常住人口登記表;對未滿16周歲的公民要補建常住人口登記表。

城鄉居民戶口以戶為單位進行管理,分為家庭戶和集體戶。凡以家庭關系為主的公民,戶口登記機關應以家庭戶為單位發給居民戶口簿。相互之間不存在家庭關系的居住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寺廟等單位集體宿舍的公民,戶口登記機關按集體戶口進行管理,可以共立一戶或幾戶,由所屬單位確定專人負責管理。

價值功用

常住人口登記表是證明公民身份狀況以及家庭成員間相互關系的基本法律文書,是公安機關進行戶籍登記管理的基礎性資料。表中登記的事項,由申報人如實申報,經戶口登記機關審核登記,承辦人簽章并加蓋戶口專用章后,具有證明公民身份和家庭成員間相互關系的法律效力。

居民戶口簿是公民依法履行常住戶口登記義務的憑證,也是戶口登記機關以戶為單位管理常住人口和進行戶籍調查、核對的主要依據。其登記內容與常住人口登記表的主要登記內容一致。

相關事件

2008年10月12日,中國共產黨第十七屆中央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通過《中共中央關于推進農村改革發展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推進戶籍制度改革,放寬中小城市落戶條件,使在城鎮穩定就業和居住的農民有序轉變為城鎮居民”,此后多地加速推進戶籍改革。據了解,河北省遼寧省江蘇省山東省重慶市四川省廣西壯族自治區云南省等多個省市已陸續取消“農業戶口”和“非農業戶口”性質劃分,統一城鄉戶口登記制度。

2009年,《南方日報》報道稱,廣州市推進“城鄉戶籍一元化”將分三步走。第一步是取消農業戶口和非農業戶口劃分,將兩者統一登記為廣州市居民戶口。第二步,公安部門將在廣州市居民戶口底冊上對原農業和非農業戶口人員加注相關標識,社保、勞動就業、計劃生育、國土等各相關職能部門也相應加注標識,根據不同身份適用不同政策。經過第二步的“過渡期”后,各職能部門逐步改革配套政策,實現城鄉“同是居民、同等待遇”,在此基礎上跨出第三步,即公安部門取消農業和非農業戶口人員標志,真正實現“戶籍一元化”。

2016年9月,為切實解決群眾反映強烈的“辦證多、辦事難”問題,協同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公安部、發展改革委、教育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民委、民政部、司法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衛生計劃生育委、中國人民銀行12個部門于近日聯合出臺《關于改進和規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證明工作的意見》,自2016年9月1日起實施,12個部門還專門印發通知,就做好貫徹落實工作提出明確要求。其中規定有:有關單位要求群眾開具證明或者提供證明材料,要遵循于法有據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凡是公民憑法定身份證件能夠證明的事項,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證明;依法不屬于公安派出所法定職責的證明事項,由主管部門負責核實等。

參考資料 >

充分發揮居民戶口簿在公證審查中的重要作用.天津市公證協會.2023-11-22

浙江省常住戶口登記管理規定.浙江省人民政府.2023-11-22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宿州市埇橋區人民政府.2024-05-08

揭秘戶籍制度的前世今生.人民網.2024-06-09

中國戶籍制度改革歷史回眸.中國政府網.2024-06-09

公安部政策文件.重慶市大足區人民政府.2024-05-08

公安部關于啟用新的常住人口登記表和居民戶口簿有關事項的通知.廣東省人民政府.2024-06-24

公安部關于啟用新的常住人口登記表和居民戶口簿有關事項的通知.廣東省人民政府.2024-06-09

公安部關于啟用新的常住人口登記表和居民戶口簿有關事項的通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政府信息公開.2024-06-09

公安部關于對因家庭矛盾導致戶內成員無法使用本戶居民戶口簿有關問題的批復.界首市人民政府.2024-05-08

廣州新戶口簿統一為“居民戶口” 取消城鄉戶口劃分.網易.2024-05-08

12部門聯合出臺《關于改進和規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證明工作的意見》.中國政府網.2024-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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