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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
來源:互聯網

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是2022年11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農村部研究起草的《農村宅基地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是一項規范農村宅基地管理、促進宅基地節約集約利用、保護農村村民合法權益的規章制度。

農村宅基地問題是制約中國農村發展變革的重要難點。從1949年至今,因城鄉發展不平衡引發的農村宅基地亂象頻發,該問題在學術界的研究和探討一直保有較高熱度。中國對農村宅基地的管理制度探索經歷了4個特點分明的階段,從管理政策不穩期走到嚴格管理期,再到適度放權期,到如今的規范管理創新期,提出“三權分置”、多次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許多措施和法律法規在探索中逐步產生和優化。《農村宅基地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的提出有利于全面推動鄉村振興重點工作,強化集體所有制根基,搞好農村集體資源資產的權利分置和權能完善,讓廣大農民在改革中分享更多成果。

《管理辦法》推出后引起了廣泛的社會反響。華中農業大學胡銀根教授用“全、細、責”三個字肯定了該規章的重要性,即該《管理辦法》覆蓋面全、職責劃分細、責任分別明確。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與綠色發展基金會法律工作委員會表示《管理辦法》還應在增加生態文明內容、明確衡量標準等方面做出完善,學界在宅基地的財產權益方面也存在意見分歧,這表明《管理辦法》仍有較多優化空間。

宅基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九條:城市市區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與自留地二者雖同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卻不可將其混為一談。

農村宅基地是指農村村民基于本集體經濟組織(行政村或生產隊)成員身份而享有的可以用于修建住宅的集體建設用地,農民無需交納任何土地費用即可取得,具有福利性質和社會保障功能,一般不能繼承。但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則屬于村民個人財產,可以依法繼承。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權,沒有所有權。村民可以對宅基地進行集體內流轉。

農村自留地是由國家將土地收歸公有以后再分配給農戶的小塊土地,其所有權屬于集體,農戶只具有自留地的使用權、受益權,而無權將自留地轉讓、買賣。自留地經營并不是一種獨立的經營方式,受集體化和特殊歷史時期的影響,自留地經營有著鮮明的特點:發展道路一波三折,規模小,同家庭副業聯系緊密。

發展歷史

管理政策不穩期(1949—1978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中國共產黨在農村發起土地改革運動。1954年《憲法》規定了農民的宅基地所有權,但這個階段農業極其脆弱,也不能支撐工業發展,為避免兩級分化,中央發起了建立農業生產合作社的運動。只有加入合作社之后,農民才能繼續擁有宅基地所有權,正因為宅基地為自己所有,宅基地才可以作為商品流通起來。1962年,為了實現更高的共產主義,農民不再被允許進行買賣或者出租宅基地等經營性行為,生產隊把屬于農民的宅基地所有權轉為生產隊自己所有,通過這種方式,集體所有制逐步建立起來。

嚴格管理期(1978—2007年)

為進行村鎮規劃,遏制亂占濫用耕地現象等,村鎮建房審批制度建立了起來;為使宅基地的管理有章可循,1982年的《國務院關于發布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的通知》便對城鎮戶口的人員作出規定,要求城鎮人員想取得農村宅基地,必須要證明或者提供材料說明其具有合法性,并且對宅基地進行了限額的要求。雖然該條例頒布之后,取得了部分成效,但是某些地方違法批地、亂占耕地等問題并沒有從根本上得到解決。中國在1997年的中央文件中提出了“一戶一宅”。20世紀80年代,中國拉開了改革開放的新序幕,全國經濟在迅速發展,為了達到土地利用有總體規劃、保護耕地等目標,1998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再次提到一戶一宅規定,只是此時除對一戶一宅規定之外,對宅基地面積也作了相應要求,即“一戶一宅,限定面積”,以法律規定去限制土地的無限開發利用。為防止出現“炒地熱”,1999年提出不允許城市戶口人員在農村買賣宅基地。

適度放權期(2007—2018年)

2007年3月出臺的物權法,明確宅基地使用權為用益物權,使用權成為一項獨特但權能殘缺的用益物權,迄今為止僅包括占有權和使用權。2013年,中共十八屆三中全會確定了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方位。2018年,中央提出對于宅基地三權分置的改革體系,三權涵蓋了宅基地所有權、使用權以及資格權。這一階段做出了許多探索,例如對于久處閑置的農房,設法使其活躍起來,變靜的產業為動的資產等,這些措施成為探究宅基地制度改革進入新階段的標志。

規范管理創新期(2019年至今)

在中國經濟不斷發展以及改革不斷前進的過程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發展很明顯的已經超前農村土地制度發展太多,這兩者之間不相容的問題越來越嚴重。到201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總計進行了三次修正。而在第三次修正中,總結了非常多的試點經驗并在此基礎上突破了許多問題,此次修改堅持了最嚴格的節約用地制度和耕地保護制度,明確了宅基地的分配制度即“一戶一宅,戶有所居”,也對其他制度例如村莊規劃制度、審批制度等作出了合理安排,力求促進鄉村振興、農民幸福。新的《土地管理法》是中國農村宅基地管理進入規范化管理的標志。

起草背景

城鄉發展不平衡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來,中國對于農村宅基地的認知與管理制度伴隨著經濟社會發展的巨大變革發生了多次演變。得力于改革開放政策的實行,城市發展進程迅猛,加之城市土地改革,城市土地紅利得以釋放,但相對應的農村土改進程卻尤為緩慢,導致農村整體發展受阻,城鄉發展不平衡。基層代表陸鑾眉在調研中發現,在農村土地改革進程中,宅基地與農民的切身利益關系最大。農村宅基地關乎農民基本生存權、居住安全權、財產利益保障權,已成為新時代中國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點和難點。

宅基地問題頻發

亂占耕地、超標準占用宅基地、一戶多宅、宅基地閑置情況突出、宅基地流轉隨意性大以及宅基地財產性價值不彰的現狀令宅基地管理陷入難堪與混亂,推進落實農村宅基地管理制度與辦法因此成為亟待提上日程的課題。

學術探討聲量大

農村宅基地領域熱頻關鍵詞為宅基地、三權分置、流轉、農村、影響因素、一戶一宅用益物權等。4個熱門主題分別為:農村宅基地制度演變研究、農村宅基地相關理論研究、農村宅基地具體實踐研究和農村宅基地現實困境研究主題。周冠嵐、彭麗琴、胡耀文、張曉娟等大量學者在多個相關領域對宅基地的管理進行了探討和研究。

法規依據

1949年《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

195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

1950年《城市郊區土地改革條例》

195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1955年《農業生產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

1961年《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修正草案)》

1981年《國務院關于制止農村建房侵占耕地的緊急通知》

1990年《國務院批轉國家土地管理局關于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請示》

1997年《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土地管理切實保護耕地的通知》

2004年《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

2006年《國務院關于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

2007年《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嚴格執行有關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

2008年《國務院關于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

202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202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主要原則

一戶一宅

農戶可以根據宅基地審批流程獲得宅基地并于其上建造房屋,實現其對于宅基地的資格權、使用權、所有權以及對建造于其上的房屋的居住權利。戶有所居是為農戶生活提供最低最基本的保障,使農民通過一戶一宅原則獲得幸福感。

無償取得

該制度是一種對廣大農戶的福利性保障。農村成員相對于城鎮成員其大部分不具備抵抗經濟風險的能力,而宅基地的無償取得可有效降低此種風險。

宅基地流轉

宅基地流轉意為當農民擁有宅基地所有權時,農民可以將宅基地作為商品進行買賣或者租賃,但宅基地流轉目前僅限于集體內部。宅基地流轉尚未面向全部市場的原因是相關制度改革仍正處于試點階段,尚不能推廣至全國。地方試點的宅基地管理探索正在穩步進行中,例如:江西上栗縣金山鎮針對新建、翻建、改建或修繕等不同建設形態,分類優化和細化了宅基地審批程序和內容;福建晉江市探索宅基地自愿有償退出途徑;寧夏平羅縣探索試點宅基地有償使用制度等。

三權分置

宅基地實行所有權歸村集體,宅基地使用權歸村集體成員,資格權是從宅基地使用權中分離出來的一種權利,成為獨立的、位于集體所有權之下宅基地使用權之上的第二層次的權利。

主要內容

總則

為規范農村宅基地管理,改善農村村民居住條件,促進宅基地節約集約利用,保護農村村民合法權益,助力鄉村振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本辦法所稱宅基地是指農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的集體建設用地,包括住宅、附屬用房和生活庭院等用地。本辦法所稱農村村民是指具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的人員。宅基地的布局、用地標準、申請、審批、使用、出租、轉讓、退出、收回和監督管理等適用本辦法。

布局和用地標準

鄉(鎮)、縣、市國土空間規劃和村莊規劃應當統籌考慮農村村民生產、生活需求,突出節約集約用地導向,科學劃定宅基地范圍。農村村民住宅用地選址應當符合鄉(鎮)國土空間規劃、村莊規劃。

無償分配

宅基地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不得買賣。農村村民基于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行政村或生產隊)成員身份可無償享有一定量的可用于修建住宅的集體建設用地,以戶為單位占有使用,農民無需交納任何土地費用。也即該農村宅基地具有福利性質和社會保障功能,一般不能繼承。但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則屬于村民個人財產,可以依法繼承。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權,沒有所有權。

申請與審批

宅基地分配遵循成員申請、集體審議、按戶取得、一戶一宅、面積限定、規劃管控的原則。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一個窗口對外受理、各相關工作機構內部聯動運行的農村宅基地審批聯審聯辦機制,在受理場所公示宅基地申請審批辦事指南,明確申請條件、申請審批程序、辦理時限和所需材料等內容。

使用

農村村民只能在批準的宅基地位置、面積和四至范圍內,按照規劃許可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建房基底面積與宅基地面積比例適當,預留空間能夠滿足日常生活需要。房屋四至(含滴水)垂直下落投影、臺階等均應控制在經批準使用的宅基地范圍內。

出租、轉讓、退出與收回

出租

宅基地及其房屋出租的,出租人和承租人應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訂立租賃合同,明確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約定租賃期限、用途、租金及其支付方式等內容。租賃合同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出租人應當將宅基地出租情況向宅基地所有權人報備。禁止借出租名義買賣宅基地。

轉讓

經宅基地所有權人同意,宅基地使用權可以在本集體經濟組織范圍內互換,也可以轉讓或贈與給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附著于該土地上的住宅及其附屬設施應當一并處分。轉讓人、贈與人不得再申請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權互換、轉讓、贈與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變更登記。

退出

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償退出宅基地。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為農村村民進城落戶的條件。對歷史形成的“一戶多宅”、宅基地面積超標且沒有違反當時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鼓勵通過自愿有償方式退出多占的宅基地。

收回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鄉(鎮)人民政府批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收回宅基地:

(一)為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該處土地的;

(二)農村村民經批準異址新建住宅或通過集中安置實現戶有所居,原宅基地依法應當收回的;

(三)農戶消亡且無人繼承宅基地上住宅及其附屬設施的;

(四)被繼承的住宅塌、依法拆除或者經鑒定為D級危房,繼承人不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其中,對有保護價值的傳統民居及有歷史文化價值的建筑依照相關規定處理;

(五)宅基地批準后兩年未開工建設的,但因特殊情況經作出批準的鄉(鎮)人民政府同意延期使用的除外;

(六)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宅基地的;

(七)法律、法規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其他情形。

監督管理

管理機制

建立部省指導、市縣主導、鄉鎮主責、村級主體的宅基地管理機制。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重心在基層,縣鄉政府承擔屬地責任,農業農村部門負責行業管理,具體工作由農村經營管理部門承擔。

部省指導:由最高等級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關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出租、轉讓、退出、收回、糾紛仲裁、監督管理和統計調查等制度,指導地方健全宅基地管理體系、完善用地標準、優化空間布局、規范管理程序、加強日常監管、查處職責范圍內的宅基地違法違規行為,指導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利用。

市縣主導:由中間層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關工作。

鄉鎮主責:由基層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宅基地審核批準和監管,指導農村集體組織開展宅基地管理。

村級主體:鼓勵農村集體組織通過村規民約、依托各類自治組織、設立宅基地協管員等方式,加強宅基地日常管理。

監督制度

依據部省指導、市縣主導、鄉鎮主責、村級主體的宅基地管理機制,實行全程監管,及時發現、制止和依法處置涉及宅基地的違法違規行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履行宅基地所有權人職責,規范管理和合理利用宅基地,發現本轄區內宅基地違法違規行為立即進行制止并上報。鄉(鎮)人民政府加強宅基地申請審批及后續管理,將宅基地納入基層網格管理和指揮平臺,組織開展巡查監管。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責開展監督檢查。

執法部門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依法對違反農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其內設或所屬的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具體承擔職責范圍內的農村宅基地執法工作。經國務院或省、自治區、直轄市決定,可以由鄉(鎮)人民政府或其他行政機關行使前款規定的執法職責。各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工作人員在宅基地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意義影響

保護村民合法權益

宅基地制度涉及農村村民切身利益,近年來,隨著中國城鎮化發展迅速,大量農村人口持續向城鎮轉移,閑置的宅基地和住房怎么處理,農村村民如何申請宅基地,農村宅基地是否可以買賣等,成為當前農村村民關注的熱點問題。《管理辦法》堅持保護農村村民合法權益,積極回應社會關切,針對農村宅基地的布局,用地標準,申請與審批,使用,出租、轉讓、退出與收回以及監督管理等重要內容做出了詳細的規范與說明,同時征求大眾對該內容的意見反饋,明晰了各級涉及宅基地管理部門的職責和權力邊界,明確了宅基地布局和用地標準、申請與審批程序,要求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依照職責協調落實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指標,保障了農村村民住宅建設合理用地需求。

細化實用可操作

涉及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法律法規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等。這些法律法規建立了以“一戶一宅、面積法定、申請分配”為基本特征的宅基地制度,強調宅基地的居住保障功能,禁止強迫農村村民退出或者流轉宅基地,但還不夠細化,《管理辦法》以此為基礎,著重突出實用性、可操作性,是對實踐經驗的提煉、總結。

針對性解決問題

對于宅基地的界定,由于實踐中各地風俗習慣不一樣,管理中容易出現問題,對此,《管理辦法》指出,包括住宅、附屬用房和生活庭院等用地均屬于宅基地。此外,《管理辦法》還理順了在宅基地分配管理事項中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委會之間的關系,突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主體地位,這與民法典相關規定的精神一致。對于宅基地和農房繼承問題,《管理辦法》確認繼承情形下的占有使用規則,是一大亮點。《管理辦法》明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不同地域類型、耕地資源、人口密度、農村生產生活習慣等因素,分類制定本行政區域宅基地面積控制標準。這充分考慮了區域和地域差異,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戶有所居。此外,對宅基地及其房屋出租,《管理辦法》明確規定宅基地租賃合同不超過20年的使用期限,這有利于杜絕對宅基地超長或無限期使用行為。《管理辦法》第三條直接明確了農村宅基地的權屬性質和明令禁止行為:宅基地所有權是村集體的,不得進行買賣。這將為以后宅基地專項事務的管理直接提供法律依據。《管理辦法》通過審批細化,規范了公權的行使;通過禁止性條款,明確了保護農村村民宅基地權益。另外,《管理辦法》還規定,不得強制農村村民搬遷退出宅基地、集中上樓居住,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開展經營性活動的,不得損害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其他村民的合法權益等,這都是對私權保護的強調與細化。

政策主旨

《管理辦法》旨在堅持依法依規、程序規范、公平公正公開,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和個人的利益關系,尊重村規民約,妥善處理歷史遺留問題,防范道德風險,確保社會主義土地公有制性質不改變、耕地紅線不突破、農民利益不受損。

社會反響

正面評價

華中農業大學鄉村振興研究院副院長、教授胡銀根對《管理辦法》的重要性作出了三方面的評價:一是體現了“全”,覆蓋了全國農村,涉及宅基地使用及流轉的全流程,涉及全體具有正式農村農民身份的人員。二是體現了“細”,明晰了各級部門的職責和權力邊界,對各方面都有明確的規定,可操作性強。三是體現了“責”,將責任分別明確到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

調整建議

各界代表紛紛行以其專業視角對《管理辦法》提出建議。例如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與綠色發展基金會法律工作委員會表明:首先建議在總則中添加推進生態文明的相關內容,因為生態文明建設是新時代“五位一體”總體布局的組成部分,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對更好的推動社會全面進步具有重要意義。另外,在第一章總則-第二條-第二款中建議明確村民身份是以戶籍地為衡量標準還是實際居住地為衡量標準。因為涉及到村民宅基地分配等具體利益,需要明確衡量主體適合的標準。

部分爭議

當前,學界對宅基地制度與管理辦法的變遷和基本問題是有基本共識的,但在改革思路上分歧較大。一部分學者認為,在國家層面針對農民的指導性基本社會保障尚未建立起來之前,包括宅基地在內的農村土地具有強烈的社會保障屬性,因此不宜將其草率地納入市場交易范疇;與之相對的另一些學者則認為,隨著城鄉市場經濟發展,農民對宅基地用益物權的要求不斷加強,在承認并堅持生存保障屬性的同時,也要重視并實現宅基地的財產屬性。直到現在,是否激活農村土地(宅基地)的財產權益,仍然是一個重要的爭議點。針對以上爭議,西南交通大學公共管理學院青年老師、武漢大學中國鄉村治理研究中心研究人員王向陽表示,討論宅基地議題時,應該考慮到中國存在明顯的區域發展差異這一基本國情,整體思路應該是在財產權激活農村土地的主導思路下,各地根據實際需要來靈活援引國家既有的政策內容,“相當于我們應該有一個完備的政策工具箱,有激活財產權需求的地區,依據國家政策制定地區制度;如果沒有這樣的經濟社會基礎,它就不用政策工具,它可以結合如人居環境整治等其他工作來靈活推進宅基地問題的有效解決。”

后續進展

“2023年中央一號文件”

2023年2月13日,《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做好2023年全面推進鄉村振興重點工作的意見》(即2023年中央一號文件)發布。中國國務院新聞辦公室于2023年2月14日上午10時舉行“權威部門話開局”系列主題新聞發布會,請中國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農業農村部部長唐仁健,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副主任、農業農村部黨組成員、國家鄉村振興局局長劉煥鑫,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專職副主任、農業農村部黨組成員吳宏耀介紹2023年全面推進鄉村振興重點工作,并答記者問。吳宏耀回答記者提問時表示,為強化集體所有制根基,搞好農村集體資源資產的權利分置和權能完善,讓廣大農民在改革中分享更多成果,今年中央一號文件主要從三個方面作出了部署安排。一是深化農村土地制度改革。主要是統籌推進農村承包地、宅基地、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三塊地的改革。其中宅基地方面,重點是穩慎推進農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聚焦保障居住、管住亂建、盤活閑置,在確權登記頒證基礎上加強規范管理,探索完善集體所有權、農戶資格權、宅基地使用權等權利內容及其配置的實現形式。二是發展新型農村集體經濟。三是推進縣域城鄉融合發展。

2023年中央一號文件緊密圍繞“三農”問題,從九個方面,三十三個要點,部署全面推進鄉村振興重點工作,并著眼長遠,提出加快建設農業強國的總體要求和具體安排。2023年中央一號文件第六大點“拓寬農民增收致富渠道”指出,賦予農民更加充分的財產權益。穩慎推進農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切實摸清底數,加快房地一體宅基地確權登記頒證,加強規范管理,妥善化解歷史遺留問題,探索宅基地“三權分置”有效實現形式。其中還指出深化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試點,探索建立兼顧國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利益的土地增值收益有效調節機制。

關于農村耕地、宅基地、自建房的相關管理政策發生了如下五大變化:

(一)農民退出宅基地,需遵循依法自愿、有償原則;

(二)超面積、一戶多宅的無證房可以付費繼續使用,目前開始試點;

(三)耕地用途禁止變更;

(四)農民唯一住房不得被強行認定成違法建筑拆除;

(五)鼓勵農戶在三荒地發展養殖業,不能隨意拆除養殖場。

2023年中央一號文件的出臺為農民帶來了新的選擇權和權益保障,這將有利于農村地區基礎設施建設、產業發展和農民權益保護,進一步增強農村經濟發展的活力和潛力,促進農村的繁榮和進步。

參考資料 >

農業農村部關于《農村宅基地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農村部.2023-11-21

《農村宅基地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全文.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農村部.2023-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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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鑾眉代表:推進落實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釋放土地紅利.今日頭條.2023-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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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國檔案:新中國的土地改革運動.中國政府網.2023-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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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管理辦法結束征求意見,仍側重社會保障功能.今日頭條.2023-11-21

綠會法工委建言《農村宅基地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今日頭條.2023-11-21

宅基地管理辦法征求意見,財產權如何激活存爭議.今日頭條.2023-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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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村自留地跟宅基地有啥區別?能建房嗎?征收有補償嗎?.微信公眾平臺.2023-12-12

【普法】超詳細!農村宅基地20個關鍵問題,必須明白!.澎湃新聞.202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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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中國政府網.2023-11-21

今年以來,各地加速出臺農村宅基地管理相關政策文件——管好用好農村這塊“寶地”.中國政府網.2023-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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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農業農村部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農村部.2023-11-21

最新《農村宅基地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專家解讀!.微信公眾平臺.2023-12-12

國務院新聞辦就2023年全面推進鄉村振興重點工作舉行發布會.中國政府網.2023-12-12

2023中央一號文件解讀|農村宅基地新政有哪些變化?宅基地不允許建房?.微信公眾平臺.202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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