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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權分置
來源:互聯網

三權分置是指農村的土地集體所有權、農戶的承包權、土地的經營權這“三權”分置并行。

人民公社時期,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和經營權“兩權”合一,土地集體所有、集體統一經營。改革開放之初,在農村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將土地所有權和承包經營權分設,所有權歸集體,承包經營權歸農戶,極大地調動了億萬農民積極性,有效解決了溫飽問題,農村改革取得重大成果。隨著工業化、城鎮化發展,農村勞動力進城轉移,土地流轉增多,導致承包與經營分離。2014年,《關于全面深化農村改革加快推進農業現代化的若干意見》首次提出:“在落實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的基礎上,穩定農戶承包權,放活土地經營權,允許承包土地的經營權向金融機構抵押融資。”2018年12月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確立了三權分置的法律制度。以更有效地保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承包農戶的合法權益,同時也更有利于現代農業發展。2021年,農業農村部出臺《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進一步明確了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流轉的相關規定。

農村土地三權分置是繼家庭承包責任制后農村改革又一重大制度創新,是習近平“三農”思想重要組成部分。

改革歷程

人民公社時期,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和經營權“兩權”合一,土地集體所有、集體統一經營。改革開放以后,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和農戶承包經營權“兩權”分離,土地集體所有、家庭承包經營。隨著工業化、城鎮化深入推進,農村勞動力大量轉移進城,相當一部分農戶將土地流轉給他人經營,承包主體與經營主體分離,從而使承包經營權進一步分解出相對獨立的經營權,實行集體所有權、農戶承包權、土地經營權三權分置并行,是對農村土地產權的豐富和細分。

2013年7月,習近平總書記明確提出研究農村土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者之間的關系。2014年,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關于全面深化農村改革加快推進農業現代化的若干意見》首次提出:“在落實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的基礎上,穩定農戶承包權,放活土地經營權,允許承包土地的經營權向金融機構抵押融資。”2016年,習近平總書記主持中央深改小組會議,審定下發《關于完善農村土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分置辦法的意見》。黨的十九大報告進一步強調,要完善承包地三權分置制度。

在農村承包地三權分置探索實踐基礎上,2018年,《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意見》作出探索宅基地所有權、資格權、使用權“三權分置”的改革部署。同年12月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確立了三權分置的法律制度,專節對農村土地經營權作了具體規定,賦予土地經營權入股、融資擔保的權能。2021年,農業農村部出臺《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進一步明確了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流轉的基本原則、方式、程序等相關規定。

改革內涵

農村土地

集體所有權、農戶承包權、土地經營權統一于農村基本經營制度,“三權”之間具有層層派生的關系,又能夠相對獨立地運行。

關于“三權”關系

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是土地承包權的前提,農戶享有的承包經營權是集體所有權的實現形式,在土地流轉中,農戶承包經營權派生出土地經營權。在政策和法律上理清“三權”關系,是一個需要在實踐中不斷探索和完善的過程。要通過不斷的實踐探索和理論創新,逐步完善“三權”關系,充分發揮“三權”各自功能和整體效用,形成層次分明、結構合理、平等保護的格局。

關于堅持集體所有權

農村土地屬于農民集體所有,是《憲法》的明確規定,這是農村最大的制度,必須堅持,不可動搖。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有利于確保廣大農民群眾平等享有基本生產資料,是實現共同富裕的重要基礎。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堅持農村土地農民集體所有,是堅持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魂”。土地制度無論怎么改,不能把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改垮了。實行三權分置,是新形勢下集體所有制具體實現形式的探索和創新。

在三權分置過程中,集體所有權必須得到更加充分的體現和保障,不能被虛置。一是明確和保障集體所有權的發包、調整、監督等權能。包括農民集體有權依法發包集體土地,因自然災害嚴重毀損等特殊情形依法調整承包地,對承包農戶和經營主體使用承包地進行監督,采取措施防止和糾正長期拋荒、毀損土地、非法改變土地用途行為等方面。二是強調健全集體所有權行使機制。通過建立健全集體經濟組織民主議事機制,切實保障集體成員的知情權、監督權、決策權,確保農民集體有效行使集體土地所有權,防止少數人私相授受、謀取私利。

關于穩定農戶承包權

土地承包權是農民最重要的財產權之一,農戶享有土地承包權是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基礎,中央對農民承包權益的保護始終是明確的。習近平總書記指出,農民家庭承包的土地,可以由農民家庭經營,也可以通過流轉經營權由其他主體經營,但不論承包土地經營權如何流轉,集體土地承包權都屬于農戶家庭。為切實維護好農民的土地承包權益,黨和國家制定了專門的法律和一系列政策。

中央《三權分置意見》再次強調嚴格保護農戶的土地承包權益。一是重申現行法律賦予農民的土地承包權益。包括承包農戶有權占有、使用承包地,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處置產品并獲得收益,通過轉讓、互換、出租(轉包)、入股或其他方式流轉承包地并獲得收益。承包土地被征收的,承包農戶有權依法獲得相應補償,符合條件的有權獲得社會保障費用等。二是根據形勢發展賦予承包農戶更充分的土地權能。包括依法依規建設必要的農業生產、附屬、配套設施,依法依規就承包土地經營權設定抵押、自愿有償退出承包地,具備條件的可以因保護承包地獲得相關補貼等。

關于放活土地經營權

土地經營權是土地作為農業生產要素功能的直接體現。實施“三權分置”的重要目的,就是更好用活土地經營權,優化土地資源配置,實現“農地農民有、農地農業用”,既促使提升土地產出率,又保障務農者的勞動效益和收入水平,更好地促進規模經營和現代農業發展。同時,需采取嚴格的管控性措施,堅持土地用途管制,嚴格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做到各類建設少占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以較少的土地資源消耗支撐更大規模的經濟增長。中央《三權分置意見》以保障經營主體的農業生產經營權利為核心,對土地經營權的內涵和權能內容作出了規定。

一是明確土地經營權人對流轉土地依法享有在一定期限內占有、耕作,并取得相應收益的權利,強調在保護集體所有權、農戶承包權的基礎上,平等保護經營主體依流轉合同取得的土地經營權,保障其有穩定的經營預期。

二是強調經營主體有權使用流轉土地自主從事農業生產經營并獲得相應收益,有權在流轉合同到期后按照同等條件優先續租承包土地,任何組織個人不應妨礙經營主體行使合法權利等。中央《三權分置意見》還明確,經承包農戶同意,經營主體可以依法依規改良土壤、提升地力,建設農業生產、附屬、配套設施并按照合同約定獲得合理補償,可以向農民集體備案后再流轉土地經營權或依法依規設定抵押;流轉土地被征收時,可以按照合同約定獲得相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

三是鼓勵創新放活經營權的方式。根據各地二三產業發展的不同階段和勞動力轉移水平,在引導土地經營權有序流轉的同時,鼓勵采用股份合作、生產托管、代耕代種等方式,發展多種形式的適度規模經營,探索更多放活經營權的有效途徑。

宅基地

權利客體

宅基地作為不動產,附著其上各項權利一般被認為物權范疇?!段餀喾ā分杏脤iT章節對宅基地使用權進行界定,并明確了宅基地屬于本集體成員集體所有,確定了宅基地集體所有權。從權利設置上而言,宅基地所有權、使用權屬于物的歸屬和利用而產生的民事關系。宅基地資格權作為農戶對于宅基地的一項權利,同樣應該堅持從物權角度理解和設計,不應理解為債權和成員權。按照中央的要求,農戶宅基地資格權是基于盤活現實中閑置的宅基地和閑置農房需要而產生權利類型,宅基地資格權的設置對象是閑置宅基地,主體是合法取得宅基地的農戶。對于宅基地自用或者尚未取得宅基地的農戶,應不存在宅基地資格權設置的需求。

權利關系

物權具有排他效力,因此“一物一權”是設置物權的基本原則,一個物上不能同時設立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在性質上相互排斥的定限物權。宅基地上“所有權、資格權、使用權”體系設計需要對宅基地所有、占用、使用、處分、收益、抵押權能進行重新分類,分別賦予不同權利主體,同一權能在多個權利主體出現重疊。在盤活閑置宅基地的背景下,為不具備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的賦予閑置宅基地和農房合法的使用權是改革的目標,而對讓渡出的宅基地使用權利設置對應的宅基地資格權是改革試點的前提條件,這既是對農戶作為閑置宅基地盤活利用主體地位的維護,也是對農戶基本居住權利的保障。

從宅基地所有權和資格權的關系來看,宅基地資格權是村集體經濟組織授權農戶代表所有人對其合法取得的宅基地進行處置并獲得收益,意味著所有權人放棄宅基地處置收益權。從宅基地資格權和使用權的關系來看,集體經濟組織外部人員經過宅基地資格權人取得了一定期限的宅基地使用權,意味宅基地資格權人放棄宅基地一定期限使用權、抵押權。宅基地資格權的義務和宅基地使用權的權利對等存在,因而兩者同時發生、同時存在、同時滅失。從宅基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關系來看,村集體經濟組織雖不再享受宅基地處置和收益權利,但作為所有權人在遇到公共利益需要時,可以補償并收回宅基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人還需遵守村集體經濟組織對宅基地的規劃等要求。

權利創設

按照物權法定原則,物權的種類與內容只能由法律來規定,不得由當事人自由創設。農戶經過申請取得宅基地資格權后,可以在《物權法》宅基地使用權規定的權益框架內,協商將其合法取得的閑置宅基地和閑置農房一定期限的出租、使用、抵押等部分使用權權能轉讓于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個人或單位使用,具體權能由試點領導小組出臺管理辦法。位置、期限、價格、違約責任等具體內容由農戶和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協商確立,訂立合同作為登記要件,經不動產登記機構登記后發揮效力。

權利交易半徑

宅基地資格權設立應在法定面積范圍內由農戶無償取得,某種程度上類似于國有土地的劃撥使用權,體現宅基地保障性和福利性質,不可交易,僅具備收益權能,而不能再次出租、交易和抵押的權能。

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宅基地使用權具有長期占有、使用、出租等《物權法》規定完整權能和申請宅基地資格權的權能,僅可在集體經濟組織內部交易,交易半徑小,市場化配置程度低,使用權經濟價值相對較低。

非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使用權是農戶經宅基地資格權賦予閑置宅基地處置權能后,一定期限內對農戶閑置宅基地的占有、使用、抵押的權能,為保障鄉村社會穩定,宅基地的農戶主體地位,避免外部資本以炒作為目的頻繁交易宅基地,非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使用權交易需要先經宅基地資格權人收回后再進行二次間接交易,使用權人之間不得直接交易。非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使用權為有償取得,某種程度上類似于國有土地的出讓使用權,體現閑置宅基地的財產價值,交易半徑大,市場化配置程度高,使用權經濟價值相對較高。

統籌推進改革試點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權放活具有一定共性,都是為二三產業進入農村提供土地資源性保障、為提高村民財產性收入和建設村集體經濟組織提供財產性收入。在“三塊地”改革打通后,通過增減掛鉤的方式可以實現宅基地退出和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的轉換。從政策內涵而言,兩項改革也存在差異,具有各自對應的適用空間。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處置和收益主體是村集體成員,使用權人具有更加完整的權能,不受規模限制,對于一戶多宅部分的宅基地和村莊整治后的節余建設用地,利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政策更加符合實際需要,村集體經濟組織在有償收回的基礎,以村集體為主體與社會相關單位協商統一開發,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理順產權和法律關系。

閑置宅基地使用權放活的處置和收益主體是合法取得宅基地的農戶,存在開發規模和保障農戶資格權的限制,更加適合“一戶一宅”合法宅基地的盤活,開發應用的規模有限,適合于原地重建或改建類型的小微旅游、餐飲等項目用地,不適用于村莊整體整治開發。

改革試點

農村土地

江西省

2018年9月初,江西省開始選擇11個縣(市、區)開展農村承包地三權分置試點。試點時間為2018年9月初至2019年12月底,試點內容包括成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解決“三年一小調、五年一大調”問題、維護進城落戶農民土地承包權益、保護依據流轉合同取得的土地經營權等。

河南省

2016年8月,鄧州市在農村土地所有權確權頒證的基礎上,提出“政府集中流轉、土地綜合整理后再推向市場”的三權分置改革方案,在孟樓鎮試點。

宅基地

安徽省

2021年4月24日,安徽省鳳陽縣首批農村宅基地資格證書在小崗村發放,小崗村首批21戶村民領取農村宅基地資格權證書。

浙江省

2015年3月,浙江省義烏市被列為全國農村土地制度改革試點地區。同年4月,義烏在全國率先提出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所有權、資格權、使用權“三權分置”制度體系設計。2016年4月26日,義烏市委、市政府印發了《關于推進農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工作的若干意見》,明確在落實宅基地所有權和保障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權的前提下,允許宅基地使用權通過合法方式有條件轉讓。2017年,全市共頒發農房不動產證2萬多本。

意義

農村土地

豐富了雙層經營體制內涵

從兩權分離到三權分置,從“集體所有、農戶承包經營”到“集體所有、農戶承包、多元經營”,三權分置展現了中國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持久活力。

開辟了中國特色新型農業現代化新路徑

實行三權分置,在保護農戶承包權益的基礎上,賦予新型經營主體更多的土地經營權能,有利于促進土地經營權在更大范圍內的優化配置,提升土地產出率、勞動生產率和資源利用率。這為加快轉變農業發展方式,發揮適度規模經營在現代農業建設中的引領作用,走出一條產出高效、產品安全、資源節約、環境友好的中國特色新型農業現代化道路開辟了新的路徑。

豐富了中國共產黨的“三農”理論

三權分置實現集體、承包農戶、新型經營主體對土地權利的共享,有利于促進分工分業,讓流出土地經營權的承包農戶增加財產收入,讓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實現規模收益,是充滿智慧的制度安排、內涵豐富的理論創新,具有鮮明的中國特色。三權分置體現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的魅力,是習近平同志“三農”思想的重要內容,為發展現代農業、實現城鄉協調發展、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提供了新的理論支撐。

宅基地

宅基地三權分置改革目的是盤活農村閑置宅基地,增加農民財產收入。利用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三權分置改革對于喚醒大量沉睡的農村土地資產,提高節約集約用地水平,優化農村土地資源配置,推動實施鄉村振興戰略具有重要意義。

相關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一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法對其承包經營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等農業生產。第三百三十四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照法律規定,有權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轉讓。未經依法批準不得將承包地用于非農建設。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條規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第三百三十九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可以自主決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轉土地經營權。第三百四十條規定,土地經營權人有權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占有農村土地,自主開展農業生產經營并取得收益。第三百四十一條規定,流轉期限為五年以上的土地經營權,自流轉合同生效時設立。當事人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土地經營權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第三百四十二條規定,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上地,經依法登記取得權屬證書的,可以依法采取出利、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轉土地經營權。

參考資料 >

【三權分置】.人民網.2024-10-25

三權分置政策解讀.重慶市人民政府.2024-11-04

再談“三權”分置.中國農村網.2024-10-25

【專家解讀】農村土地“三權分置”政策.安徽省農業農村廳.2024-10-25

2014年中央一號文件(全文).中國農村雜志社.2024-11-04

農村土地承包法的修改與農地“三權分置”改革.中國農村雜志社.2025-09-01

農村承包地“三權”分置政策具體指什么?.天水市人民政府.2024-10-25

“三塊地”改革、“三權分置”“兩權”抵押貸款,聚焦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立法新期待.環球網國內.2024-10-25

2018中央一號文件發布(全文).百家號.2024-11-04

怎樣認識宅基地“三權分置”與城鄉合作建房.陜西省自然資源廳.2024-10-25

江西開展農村承包地“三權分置”試點.中國政府網.2024-10-25

河南鄧州:“三權分置”盤活農村資源助力鄉村振興.中國政府網.2024-10-25

鳳陽首批農村宅基地資格權證書在小崗村發放.人民網.2021-05-08

義烏率先推進宅基地“三權分置”.中國政府網.2024-10-25

解讀宅基地的“三權分置”,激發鄉村振興活力.彭澤法院網.2024-10-25

什么是農村土地“三權分置”?你需要了解一下.澎湃新聞.2024-10-25

【農業農村政策】——農村宅基地“三權分置”政策.鳳臺縣人民政府.2024-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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