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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
來源:互聯網

宅基地是指農村的農戶或個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體所有的土地。包括已經建設房屋、建過房屋或者決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已經建設房屋的土地、建過房屋但已無上蓋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準備建房用的規劃地三種類型。個人依法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權,但不得進行買賣或非法轉讓。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申請宅基地需要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同時需要符合村莊和集鎮規劃。申請宅基地必須符合“一戶一宅”的原則,且面積不得超過規定的標準。此外,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也需要經過一定的審批程序,包括提交申請、公示、批準等環節。

宅基地制度是我國農村土地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它對于保障農民住房權益、維護農村社會穩定、促進農村經濟發展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意義。2019年9月,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農業農村部發布《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明確嚴格落實“一戶一宅”規定,要求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并嚴禁城鎮居民購買宅基地。2020年8月,自然資源部下發的《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確權登記工作問答》明確,2020年底前完成全國農村地籍調查,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登記率達到80%以上。2021年底前完成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及房屋登記辦法資料清理整合。

定義

宅基地是指農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的集體建設用地,包括住房、附屬用房和庭院等用地,不包括與宅基地相連的農業生產性用地、農戶超出宅基地范圍占用的空閑地等土地。

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歸本集體成員集體所有。村民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該使用權屬于用益物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條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于集體所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以下簡稱物權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農村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屬于本集體成員集體所有。

發展歷史

新中國成立以來農村宅基地制度的演變,以改革開放、物權法頒布、土地管理法修訂為標志,分為四個階段。

第一階段是1949年至1978年,集體所有制逐步建立。1954年《憲法》規定了農民宅基地所有權。1962年《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修正草案》(即“人民公社六十條”)規定了宅基地歸生產隊所有,一律不準出租和買賣。

第二階段是1978年至2007年,宅基地嚴格管理階段。1982年2月,國務院發布《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提出宅基地限額要求,并對特定城鎮居民取得宅基地的合法性作了規定。1997年4月,中共中央、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土地管理切實保護耕地的通知》,第一次以中央文件形式提出“一戶一宅”的要求。1998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刪除了1986年土地管理法關于城鎮非農業戶口居民使用集體土地建住宅的規定;規定了“一戶一宅、限定面積”,即“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1999年5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加強土地轉讓管理嚴禁炒賣土地的通知》,首次禁止城市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的行為。

第三階段是2007年至2018年,改革賦權擴能階段。2007年3月出臺的物權法,明確宅基地使用權為用益物權。2014年12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農村土地征收、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工作的意見》,部署開展農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2018年中央1號文件提出探索宅基地所有權、資格權、使用權“三權分置”,標志著宅基地制度改革探索進入新階段。

第四階段是2019年以來,宅基地規范管理階段。2019年8月,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進行了第三次修正。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中,明確了一戶一宅、戶有所居的宅基地分配制度,統籌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的村莊規劃編制制度;明確宅基地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批準,可以依法自愿有償退出,鼓勵盤活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以及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的宅基地管理新體制。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標志著我國農村宅基地管理,從管理機構、制度設計到政策指導、監督檢查,進入規范管理的新時期。

以上來源

具體內容

基本特征

宅基地制度是中國特色土地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其核心是維護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和保障農民基本居住權利。新中國成立以來,歷經演變,我國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制度框架已基本形成,其基本特征是:集體所有、成員使用,一戶一宅、限定面積,無償取得、長期占有,規劃管控、內部流轉。這一制度安排在保障農村“戶有所居、民不失所”等方面發揮了極為重要的作用,促進了農村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

基本內容

現行宅基地產權制度的基本內容是,農民集體擁有宅基地所有權,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擁有宅基地使用權,符合條件的農戶具有分配宅基地的資格。

法律依據

集體所有

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歸本集體成員集體所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條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于集體所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以下簡稱物權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農村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屬于本集體成員集體所有。

宅基地使用權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的規定。而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依據法律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條 :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條 :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四條 :宅基地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的,宅基地使用權消滅。對失去宅基地的村民,應當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五條:已經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

法律程序

宅基地申請

申請條件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結合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宅基地管理的有關規定,農村村民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以戶為單位申請宅基地:

(1)無宅基地的;

(2)因子女結婚等原因確需分戶而現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戶標準的;

(3)現住房影響鄉(鎮)村建設規劃,需要搬遷重建的;

(4)符合政策規定遷入村集體組織落戶為正式成員且在原籍沒有宅基地的;

(5)因自然災害損毀或避讓地質災害搬遷的;

(6)原宅基地的房屋被列入文物保護范圍,或被認定為傳統建筑,且使用權人不繼續居住的;

(7)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或者因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被占用的。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對農戶申請宅基地條件有其他規定的,應同時滿足其他條件要求

申請材料

1.申請人現有的宅基地情況; 2.對申請人擬發放宅基地的位置、面積、宗地草圖等; 3.村民會議或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討論情況,在村集體公布情況的說明等; 4.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現狀圖等,并注明擬占用土地地類。

申請程序

應先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申請,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后,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后,本人攜帶相關材料到所在的鄉(鎮)、辦事處國土資源部門申請確權登記發證。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審批主體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第四十四條規定,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為完善農村宅基地審核批準機制,《農業農村部? 自然資源部關于規范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的通知》(農經發〔2019〕6號)明確,鄉鎮政府要探索建立一個窗口對外受理、多部門內部聯動運行的農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聯審聯辦制度,方便農民群眾辦事。根據農業農村、自然資源等部門聯審結果,由鄉鎮政府對農民宅基地申請進行審批,出具《農村宅基地批準書》,鼓勵地方將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由鄉鎮一并發放,并以適當方式公開。

“房地一體”不動產權證是物權權利歸屬的憑證。根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不動產登記操作規范(試行)》等的規定,將農村宅基地、集體建設用地及其上的建筑物、構筑物實行統一權籍調查和確權登記后,統一頒發 “房地一體”的不動產權證書。

申請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首次登記的,應當根據不同情況,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請人身份證和戶口簿;(二)不動產權屬證書或者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用地的文件等權屬來源材料;(三)房屋符合規劃或者建設的相關材料;(四)權籍調查表、宗地圖、房屋平面圖以及宗地界址點坐標等有關不動產界址、面積等材料;(五)其他必要材料。

因依法繼承、分家析產、集體經濟組織內部互換房屋等導致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而申請登記的,申請人應當根據不同情況,提交下列材料:(一)不動產權屬證書或者其他權屬來源材料;(二)依法繼承的材料;(三)分家析產的協議或者材料:(四)集體經濟組織內部互換房屋的協議;(五)其他必要材料。?

轉讓

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單獨轉讓,有下列轉讓情況,應認定無效

1)城鎮居民購買;

2)法人或其他組織購買;

3)轉讓人未經集體組織批準;

4)向集體組織成員以外的人轉讓;

5)受讓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條件。

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轉讓人擁有二處以上的農村住房(含宅基地);

2)同一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轉讓;

3)受讓人沒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權分配條件;

4)轉讓行為征得集體組織同意;

5)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單獨轉讓,地隨房一并轉讓;

宅基地為什么不能賣給外村人

法律規定宅基地不能買賣交易,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買賣交易,但必須是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之間相互交易才是合法有效的。否則,房屋沒辦法更名過戶。《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63條的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房屋不辦理更名過戶不具有產權約束效力,即房屋產權不歸你所有。

針對宅基地現在實行的是房地一體化原則,即地隨房走。因為房地一體化,所以宅基地不能單獨進行交易;而房屋的交易,也要在本集體經濟組織人員內部相互流轉。這樣就限制了集體經濟組織外部和城鎮居民到農村買房買地,目的是保障農村村民的基本生存權利不受侵害。

怎樣轉讓宅基地才是合法的

履行相關審批手續,完成主體變更登記

《宅基地使用證》和《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是農民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權的重要憑據,因買賣房屋而轉移宅基地使用權的,宅基地使用權主體發生變化,應當依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及其他規定履行審查、批準等手續,并完成權利主體相關使用證的變更登記。

雙方都是同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因經濟發展、人口流動等,原使用權人不再使用宅基地,依法可以轉讓。但是宅基地使用權只可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自由轉讓。因為一旦轉讓給城市居民或其他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受讓主體便不再符合法定的條件,除非轉讓時,該受讓人已經將戶口遷入本鄉或本村,成為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

滿足“一戶一宅”原則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第四款規定明確了宅基地“一戶一宅”的原則。因此農民買賣房屋涉及到宅基地使用權的轉移時,還應當滿足宅基地標準的限制。

當取得宅基地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標準的,應在土地登記卡和土地證書內注明超標的數量。以后分戶建房或現有房屋拆遷、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實施規劃重新建設時,按當地政府規定的面積標準重新確定使用權,超過部分歸還集體經濟組織。

變更

繼承過戶

農村住宅所有人去世后,由繼承人依法直接到不動產登記中心辦理過戶手續,過戶后繼承人只能繼承住宅,不能繼承宅基地。

買賣過戶

需要滿足以下兩個條件:1.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結婚分戶,在本村沒有宅基地;2.買賣的住宅符合農村一戶一宅條件,證件齊全。辦理機關是鄉鎮人民政府負責辦理。買賣過戶有關辦理程序是:1.購房村民向村民委員會提出購房書面申請;提交沒有宅基地承諾書。2.村民委員會收到申請后,審核購房申請是否符合一戶一宅條件,在本村公示無異議后,報鎮人民政府審核批準。3.鎮政府宅基地審批管理部門負責審查申請人是否符合申請條件提出審批建議。4.購房戶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辦理不動產登記。

注銷

已經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申請辦理注銷登記:

(1)不動產滅失的;

(2)權利人放棄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的;

(3)依法沒收、征收、收回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的;

(4)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導致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消滅的;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特征

(1)主體的特定性:宅基地使用權的主體只能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也就是原則上限于農村居民。

(2)客體的特定性:宅基地使用權的客體只能是本集體所有的非農業用地。即限于集體所有土地。

(3)用途的限制性:農民獲得宅基地使用權后,只能在該土地上建造房屋,建造對象有三方面限制:第一,所建住房性質為自用住房,不包括工商業住房;第二,宅基地應作為生活資料,而不能作為生產資料使用;第三,不能用作農業目的,這屬于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范圍。

(4)福利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無償取得、無償使用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權是農民基于集體成員的身份而享有的福利保障。

(5)無期限性:宅基地使用權是一種無期限物權。宅基地的使用以農戶為單位,不因戶主的更替或某個家庭成員的死亡而失去原有的宅基地使用權。由于房屋可以繼承,所以宅基地使用權實質上也可以繼承。

(6)穩定性與必要的調節性。以戶為單位無限期地使用某塊宅基地,其占有的地面面積并不是長久的、固定不變的。

以上來源

不可抵押

除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開展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試點的地區外,其它地方農村宅基地和農房不能抵押。

物權法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抵押,但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擔保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能抵押。

同時,物權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以建筑物抵押的,該建筑物占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抵押。以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該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即我國實行“房地一體”原則,因宅基地使用權不得抵押,造成其上農房事實上也不能抵押。

用地原則

一戶一宅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農村村民住房建設應當符合村莊規劃,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閑地、荒山、荒坡和其他未利用地。不得占用、毀損永久基本農田,不占或者盡量少占農用地。占用耕地等農用地的,應當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相關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國土資源部《關于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第五項:"嚴格宅基地申請條件。堅決貫徹一戶一宅的法律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省(區、市)規定的標準。各地應結合本地實際,制定統一的農村宅基地面積標準和宅基地申請條件。不符合申請條件的不得批準宅基地。"

權利義務

1、宅基地使用權人的權利。

(1)權利人有權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和其他附屬物。經法定審批程序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后,權利人有權在宅基地上建造住宅和其他附屬物。這是宅基地使用權設立的主要目的。在宅基地以外的空地上,權利人還有權種植樹木。

(2)權利人有權處分宅基地使用權。雖然我國禁止宅基地使用權的流轉,但農村居民對宅基地上的房屋享有所有權并得自由處分。

2、宅基地使用權人的義務。

宅基地使用權人的義務主要是按照規定的用途使用宅基地。宅基地是用以建造村民住宅的,宅基地使用權人不得擅自將宅基地挪作他用,如利用宅基地建設廠房、旅店、酒店等。但考慮到我國農村的的實際情況,農村村民如果只是利用自家住房附帶地從事小規模、家庭式的生產經營活動,則不屬于改變宅基地的用途。

法律特征

宅基地特性

(1)主體的特定性:宅基地使用權的主體只能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也就是原則上限于農村居民。

(2)客體的特定性:宅基地使用權的客體只能是本集體所有的非農業用地。即限于集體所有土地。

(3)用途的限制性:農民獲得宅基地使用權后,只能在該土地上建造房屋,建造對象有三方面限制:第一,所建住房性質為自用住房,不包括工商業住房;第二,宅基地應作為生活資料,而不能作為生產資料使用;第三,不能用作農業目的,這屬于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范圍。

(4)福利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無償取得、無償使用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權是農民基于集體成員的身份而享有的福利保障。

(5)無期限性:宅基地使用權是一種無期限物權。宅基地的使用以農戶為單位,不因戶主的更替或某個家庭成員的死亡而失去原有的宅基地使用權。由于房屋可以繼承,所以宅基地使用權實質上也可以繼承。

(6)穩定性與必要的調節性。以戶為單位無限期地使用某塊宅基地,其占有的地面面積并不是長久的、固定不變的。

以上來源

“房地一體”不動產權證

歸屬憑證

“房地一體”不動產權證是物權權利歸屬的憑證。根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不動產登記操作規范(試行)》等的規定,將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集體建設用地及其上的建筑物、構筑物實行統一權籍調查和確權登記后,統一頒發 “房地一體”的不動產權證書。

提交材料

申請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首次登記的,應當根據不同情況,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請人身份證和戶口簿;(二)不動產權屬證書或者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用地的文件等權屬來源材料;(三)房屋符合規劃或者建設的相關材料;(四)權籍調查表、宗地圖、房屋平面圖以及宗地界址點坐標等有關不動產界址、面積等材料;(五)其他必要材料。

因依法繼承、分家析產、集體經濟組織內部互換房屋等導致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而申請登記的,申請人應當根據不同情況,提交下列材料:(一)不動產權屬證書或者其他權屬來源材料;(二)依法繼承的材料;(三)分家析產的協議或者材料:(四)集體經濟組織內部互換房屋的協議;(五)其他必要材料。?

意義影響

加強宅基地管理,推進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制度改革,可以盤活農村沉睡資源,解決鄉村振興人才短缺問題;可以釋放農村土地價值,解決鄉村振興資金來源問題;還可以吸引人才下鄉、能人返鄉,促進城鄉融合發展。隨著鄉村振興戰略全面推開,農村將發生很大變化,包括人口結構、居住布局等,“用好農村土地資源”成為實現鄉村振興的重要課題,發力宅基地管理和改革,為深化農村改革提供全方位制度供給,為鄉村振興打好地基。宅基地承載著農民改善居住條件、增加財產性收入的希望。探索宅基地有償退出,是探索盤活宅基地資源的基礎,對于增加農民收入、促進城鄉融合發展和推動鄉村振興具有重要意義。

相關政策

2021年,青島市農業農村局聯合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印發了《關于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這意味著青島市宅基地重新接受審批。之后,各區市陸續制定了宅基地審批工作流程和辦事指南,涉農鎮街已建立一個窗口對外受理、多部門內部聯動運行的宅基地用地建房聯審聯辦機制,已有4個區市審批了宅基地468宗,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盤活利用開始點上突破。

2025年,《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農村改革 扎實推進鄉村全面振興的意見》提出,扎實做好房地一體宅基地確權登記頒證。探索農戶合法擁有的住房通過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盤活利用的有效實現形式。不允許城鎮居民到農村購買農房、宅基地,不允許退休干部到農村占地建房。有序推進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改革,健全收益分配和權益保護機制。因地制宜發展新型農村集體經濟,不對集體收入提硬性目標,嚴控集體經營風險和債務。持續深化農村集體資金、資產和資源管理專項治理。推進新增耕地規范管理和合理利用。

2025年11月,中央農辦、農業農村部召開“三農”政策通氣會。會議指出,土地制度是國家的基礎性制度,農村土地管理事關國家糧食安全根基、生態安全屏障、農民權益保護,必須堅持規劃先行,嚴守耕地紅線,節約集約用地,尊重農民權益,切實保障鄉村發展合理的用地需求。會議強調,要嚴守農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政策底線紅線,堅決落實“兩個不允許”要求,即不允許城鎮居民到農村購買農房、宅基地,不允許退休干部到農村占地建房。

2026年2月3日,新華社受權發布《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錨定農業農村現代化 扎實推進鄉村全面振興的意見》。《意見》提出,強化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和農民建房審批管理,嚴查嚴防違法違規購買農房宅基地。

參考資料 >

一詞一解丨宅基地.人民政協網.2025-07-10

國內聯播快訊.國際在線新聞.2023-08-29

農村宅基地政策問答.安徽省自然資源廳.2023-08-29

《民法典》解讀--宅基地規定.微信公眾平臺.2023-08-29

自然資源部:2020年底前完成全國農村地籍調查 登記率達80%以上.央視網.2025-07-14

自然資源部等7部門明確農民的宅基地使用權可依法由城鎮戶籍子女繼承.中國政府網.2025-07-14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國人大網.2023-08-29

【宅基地辦理指南】金寨縣農村宅基地審批辦事指南.金寨縣人民政府.2025-08-28

農村宅基地.陽城縣人民政府.2023-08-29

農村宅基地想要合法交易應當滿足哪些要求?.澎湃新聞.2023-09-12

一文講透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轉讓.微信公眾平臺.2025-08-13

宅基地變更手續.威海市人民政府.2023-09-12

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注銷登記.青島網上房地產.2023-09-12

宅基地使用權.舞鋼市人民政府.2023-08-30

立法嚴禁農村村民“一戶多宅”!江西一設區市請你提意見!.騰訊網.2023-08-29

標 題: 關于農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宅基地審批建房,你想知道的都在這里!.永豐縣人民政府.2023-08-29

國土資源部印發《關于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的通知.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資源部.2023-08-29

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農業農村部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農村部.2023-08-29

宅基地使用權人的權利與義務.舞鋼市人民政府.2023-08-29

宅基地改革:為鄉村振興打好“地”基.百家號.2023-09-12

中共中央、國務院:不允許城鎮居民到農村購買農房、宅基地 不允許退休干部到農村占地建房.全國黨媒信息公共平臺-今日頭條.2025-02-24

兩部門:不允許城鎮居民到農村購買農房宅基地,不允許退休干部到農村占地建房.大皖新聞.2025-11-13

中央一號文件再強調:嚴查嚴防違法違規購買農房宅基地.界面新聞-騰訊網.2026-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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