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補貼調查指的是采取貿易制裁的一種主要手段,其主體是政府。反補貼調查申請主體為國內產業或者代表國內產業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關組織,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提出反補貼調查的書面申請。發起申請方式有申請發起調查和主動發起調查。根據世界貿易組織《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及各國反補貼法的規定,實施反補貼調查需要遵循的法定程序主要包括申請、碳商、調查、初裁及終裁等。調查方法包括調查問卷、實地核查、召開聽證會、專家組反向推斷等。在反補貼調查中,調查機關取得證據的方式主要有利害關系方主動提供、調查機關要求利害關系方提供、調查機關在調查中的筆錄、調查機關發放的問卷、機關進行的抽樣調查、調查機關從其他組織或個人那里取得的資料、進行聽證等。中國制定了專門的反補貼產業損害調查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在進行產業損害調查時,應當為補貼進口產品的使用者、消費者等提供陳述意見、提交證據的機會。反補貼案件的產業損害調查期通常為立案調查開始前的三至五年。反補貼調查的目的是確認相同產品的產業是否因補貼受到損害。損害的依據有二,一是受補貼產品的進口量及補貼產品對國內相同產品的價格影響,二是受補貼產品進口對國內同類產品的生產者的后續沖擊。受補貼的進口產品造成的損害和實質性損害威脅被認定后,可作出采取反補貼措施的申請。
2023年9月13日,歐盟委員會宣布啟動針對中國電動汽車的反補貼調查。歐盟委員會主席烏爾蘇拉·馮德萊恩稱,為保護歐盟生產商免受更便宜的中國進口電動汽車的影響,歐盟委員會將調查是否征收高于歐盟標準10%稅率的懲罰性關稅。調查時間將長達13個月。2023年10月4日,對于歐盟委員會發布公告決定對進口自中國的純電動載人汽車發起反補貼調查,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新聞發言人指出,歐方發起此次反補貼調查僅依據對所謂補貼項目和損害威脅的主觀臆斷,缺乏充足證據支持,不符合世界貿易組織相關規則,中方對此表示強烈不滿。歐方要求中方在極短時間內進行磋商,且未提供有效的磋商材料,嚴重損害了中方權利。2024年2月20日,針對歐盟及美國對華電動汽車實施貿易保護舉措,中國外交部回應稱,把正常的貿易往來泛安全化、泛意識形態化,以“去風險”為名,采取貿易保護手段的做法不可取。
名詞解釋
反補貼是指一國政府或國際社會為了保護本國經濟健康發展,維護公平競爭的秩序,或者為了國際貿易的自由發展,針對補貼行為而采取必要的限制性措施。包括臨時措施、承諾征收反補貼稅。
反補貼調查是采取貿易制裁的主要手段,反補貼調查的主體是政府。中國制定了專門的反補貼產業損害調查規定。
調查申請
申請主體
國內產業或者代表國內產業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關組織(以下統稱申請人),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提出反補貼調查的書面申請。
申請書
申請書內容
(一)申請人的名稱、地址及有關情況;
(二)對申請調查的進口產品的完整說明,包括產品名稱、所涉及的出口國(地區)或者原產國(地區)已知的出口經營者或者生產者等;
(三)對國內同類產品生產的數量和價值的說明;
(四)申請調查進口產品的數量和價格對國內產業的影響;
(五)申請人認為需要說明的其他內容。
參考資料:
申請書所附證據
(一)申請調查的進口產品存在補貼;
(二)對國內產業的損害;
(三)補貼與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參考資料:
發起方式
申請發起調查
國內產業或者代表國內產業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關組織,可以向外經貿部提出反補貼調查的書面申請,并附帶有關證據。在表示支持申請或者反對申請的國內產業中,支持者的產量占支持者和反對者的總產量的50%以上的,應當認定申請是由國內產業或者代表國內產業提出,可以啟動反補貼調查;但是,表示支持申請的國內生產者的產量不足國內同類產品總產量的25%的,不得啟動反補貼調查。
主動發起調查
在特殊情形下,外經貿部沒有收到反補貼調查的書面申請,但有充分證據認為存在補貼和損害以及二者之間有因果關系的,經商國家經貿委后,可以決定立案調查。
調查程序
根據世界貿易組織《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及各國反補貼法的規定,實施反補貼調查需要遵循的法定程序主要包括申請、碳商、調查、初裁及終裁等。
申請
根據世界貿易組織《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的規定,反補貼調查是在反補貼調查主管部門收到國內產業或代表國內產業提出的書面申請后啟動的。一般進口國反補貼調查部門不會主動發起反補貼調查程序。但在特殊情況下,沒有國內產業或代表國內產業的申請,進口成員方主管部門也可以自行發起反補貼調查。但是進口方主管部門無論是依據申請發起反補貼調查,還是主動發起反補貼調查,均要求在補貼和損害之間存在著因果關系的充分證據。
反補貼主管部門為了確定申請是否是由國內產業或者代表國內產業提出,必須對國內同類產品的生產者對申請的支持或反對程度進行審查。在分割的產業涉及數量巨大的生產者的情況下,主管部門可以通過統計上有效的抽樣技術來確定支持和反對程度。一般如果申請得到構成國內產業中表示支持或反對申請的國內同類產品生產者生產的同類產品總產量的50%以上,則該申請應被看做是由國內產業或代表國內產業提出。但是,如果表示支持申請的國內生產者的產量不足國內產業生產的同類產品總產量的25%,則調查機關不得發起反補貼調查。
在提出反補貼書面申請時,必須提交足夠的證據。有關主管部門應當負責審查申請書中所提供的證據的準確性和充分性,以確定是否有足夠的證據證明發起一項調查是正當的。根據世界貿易組織《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的規定,申請書應包括充足證據以證明存在補貼,對進口成員方的國內產業造成了1994年關貿總協定第6條范圍內所規定的損害,以及補貼進口產品與被指控損害之間存在直接的因果關系。缺乏有關證據的簡單的斷言不能被看做是足以滿足上述條件。
美國反補貼法規定,反補貼調查既可以由美國商務部國際貿易局自行發起,也可以因國內產業代表提出申訴而發起,但前者的情況較為少見。如果是國際貿易局主動發起調查,它會通知國際貿易委員會和有關國家;如果是國內產業代表提出的申訴,在向國際貿易局提交申訴的同時,它必須向國際貿易委員會提交相同的申訴。申訴人必須至少得到占國內相似產品總產量25%的生產商的支持。在歐盟,原則上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團體都可以以共同體產業的名義提起申訴。根據《歐盟反補貼基礎條例》的規定,以共同體產業的名義提起申訴而發起的反補貼調查,必須滿足該條例第10條第8款所規定的代表性要求,否則,反補貼調查就成為無效的反補貼調查。如果在發起反補貼調查時,委員會不知道申訴方未滿足代表性要求,或者在反補貼調查過程中,由于一些申訴人不合作,合作的共同體生產商的代表性低于《歐盟反補貼基礎條例》規定的代表性要求,這時就必須結束調查。滿足代表性要求的標準是申訴至少得到其產量之和占共同體同類產品50%生產份額的生產商的支持;如果表示支持該申訴的共同體生產商不到共同體產業生產同類產品全部產量的25%,調查也不得發起。在特殊情況下,即使沒有代表歐洲共同體產業的書面指控,歐委會可以基于補貼、損害及因果關系的充分證據,主動發起反補貼調查。
立案調查
在補貼調查機關對申請書的內容及申請方所提供的證據進行初步審查后,如果認為申請方提出的申請基本合理,提供的表面證據初步成立,就可以作出立案決定。立案決定作出后,調查機關應及時通知被調查產品的當事方,以及已知的與該調查有利害關系的其他利害關系方,并應發布公告。
根據《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的規定,關于發起立案調查的公告應包括下列充足信息:一個或多個出口國的名稱和所涉及的產品名稱;發起調查的日期;申請中有關被指控補貼的依據;關于損害的指控所依據因素的摘要;利害關系方送交答辯書等資料的地址,以及允許利害關系方發表其意見的時限等。
反補貼立案公告之后,相關利害關系方應當在公告或者立案通知規定的時限內,向調查機關進行應訴登記。調查一經發起,調查機關即應將其收到的書面申請的全文向已知的出口經營者和出口成員方的調查機關提供,并根據請求向其他利害關系方提供,但應注意依據有關規定保守機密信息。反補貼立案后,調查機關根據反補貼申請方提出的申請,應在規定的期限內對被訴方的產品補貼、國內產業損害及兩者之間的因果關系,從事實和法律上予以查證。除特殊情況外,反補貼調查應在調查發起之后,即立案之后一年內結束,不得超過調查開始后的18個月。在出現以下情況時,反補貼調查應盡快終止:第一,調查機關確信不存在有關補貼或損害的足夠證據來證明應當繼續進行該案的調查是正當的;第二,調查機關確定補貼幅度屬微量;第三,如補貼額不足從價金額的1%或補貼進口產品數量或損害屬于可忽略不計的。反補貼調查終止的規定是為了確保能及時阻止無意義的調查對合法貿易造成阻礙。
根據《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的規定,在決定立案調查前,應就有關補貼事項向產品可能被調查的成員方政府發出進行碳商的邀請。它是反補貼調查程序的特點之一。而且,在整個調查期間,應給予出口成員方繼續進行碳商的合理機會,以期澄清事實情況,并達成雙方都同意的解決辦法。
美國反補貼法規定,申訴人必須同時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和國際貿易委員會提出反補貼調查申請。國際貿易局應當在收到申訴20天內決定是否開始立案調查。如果需要進行抽樣調查的,作決定的時間可以延長到40天。發起調查的決定,應當在美國聯邦公告上予以公告,并通知國際貿易委員會和申訴者。如果認為證據不足而決定不予立案,則應將不予立案的決定予以公告。美國反補貼法規定,在立案之前,應當與該國的政府進行碳商,并向其提供申訴書的非保密文本,以求澄清事實,并尋求以雙方滿意的方式解決糾紛。這一規定,同世界貿易組織《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的規定大致相同。與反傾銷調查不同的是,在反補貼調查中的任何階段,出口國政府均可向進口國政府提出進行碳商的請求。根據歐盟反補貼條例的規定,從提出申訴之日起45天內,歐委會必須和咨詢委員會協商確定是否立案,并作出決定。申請人提起反補貼調查時,應以書面形式進行。歐盟在正式開始反補貼調查前,將進行碳商。其具體內容包括:補貼是否存在,損害是否存在及損害程度,為防止因補貼造成損害的適當措施和方法。經過上述碳商,認為提起反補貼調查是正當的,歐盟委員會將會立即在歐盟官方公報上對發起反補貼調查予以公告。在通常情況下,調查的時間期限為1年,最長不超過13個月。
證據的收集和審查
反補貼主管部門在發起反補貼調查后,就開始對有關涉案產品的補貼、損害和因果關系的證據進行收集和審查。在反補貼調查程序中,調查機關獲取證據的方式主要包括:利害關系方主動提供,調查機關要求利害關系方提供,調查機關調查中所作的筆錄,調查機關發放的調查問卷,調查機關進行的抽樣調查,調查機關從其他組織和個人取得的資料,以及其他來源等。證據除特別規定外,一般應是書面形式。除特別聲明要求保密的資料外,均視為可以公開的證據。
調查機關應認真審核證據,用以確定是否存在補貼的事實及決定補貼的幅度。證據審核貫穿于整個反補貼調查期間。反補貼調查主管部門在發起調查后,應將調查內容及要求提供的信息資料通知所有有利害關系的當事人。這些當事人具體包括受調查的出口商、外國生產商、受調查產品的進口商、商會、出口方政府、進口成員方相同產品的生產商或商會或同業公會等。主管部門還應該給予各利害關系方提供信息和提出意見的充分機會,其方式主要是問卷調查、舉行聽證會和實地核查。主管部門應向各利害關系方發放調查問卷,問卷的主要內容一般包括公司基本情況、產品價格、貿易、市場等相關信息。主管部門應在30天之內作出答復,必要時可以再延長30天。在整個反補貼調查期間,所有當事人應有充分的機會為其利益進行辯護。調查當局有義務向各當事方及時提供一切與案件有關的資料。
在作出最終裁決之前,反補貼調查當局應將作為最終裁定基礎的各項主要事實通知所有有利害關系的當事方,并提供充分的時間,讓其為自身利益而繼續據理辯護。在反補貼調查期間,調查機關應當根據請求或者主動召開聽證會,向所有利害關系方提供與那些有相反利益的當事方見面,陳述和辯論的機會,為自己的利益進行辯護或陳述,以及對有關證據進行質證或提出新的證據。聽證會可以在最終裁定作出之前的任何時間召開。調查機關在召開聽證會時,必須考慮保守機密和方便有關當事方的需要。任何一方均不必一定出席聽證會,案件的結果不應因利害關系方的缺席而對其不利。
根據美國反補貼法的規定,一經立案,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和國際貿易委員會同時開展調查,并相互通知調查結果,雙方共享信息資料。商務部在宣布立案后的一二周內會向有關出口商和進口商發出含有涉案產品的國內銷售、出口數量和價格、生產成本,以及各個環節的數據和證據等內容的調查問卷,以此作為初裁的依據,并在30天內將該調查問卷收回。被調查產品的任何生產商或者出口商均可以向商務部提供自己沒有享受補貼的證據,并要求將其排除在調查范圍之外。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則應在接到申訴書后的7天內開始調查,而不必審核申訴理由是否充分。其開展調查的內容包括成立專家小組,舉行聽證會或者進行問卷調查。如果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最終決定不受理案件,則國際貿易委員會的調查自動終止。
根據《歐盟反補貼基礎條例》的規定,在對反補貼展開調查時,歐委會將向有關出口國政府、出口商、進口商和歐洲共同體產業分別發出調查問卷。在對出口國政府的問卷中,出口國將被要求提供有關補貼的性質、提供補貼的條件及補貼的金額和受益人,以確定補貼是否存在,該補貼是否是可抵消的,以及其價值和受益的公司。對出口商的問卷將會要求其提供受益于該補貼的情況。通常,出口商對于補貼的確切金額有較準確的了解。同時,出口商也被要求提供受調查產品的出口數量和價格。對進口商的問題主要是有關產品進口數量和進口及零售價格的發展趨勢。對歐盟產業的問題主要集中于其受到進口產品損害的事實,以及生產量、銷售、利潤率、就業率等。雖然歐委會并無義務進行實地查證,但通常歐委會官員會到有關的政府部門和部分出口商所在地進行調查,以證實調查問卷中答卷內容的真實性。在實地查證中與歐委會官員的合作對于應訴方而言非常重要。如果無法提供官員所要求的資料,將被看做是不合作,并因此而導致歐委會使用現有的資料對其作出不利的決定。
在反補貼調查開始后,利害關系當事方有權要求舉行聽證會。歐委會應當為其提供聽證的機會,并有義務聽取其意見,以便于利害關系當事方及時有效地維護自身權益。一般情況下,聽證會由歐委會負責辦案的工作人員和要求舉行聽證的利害關系當事方參加。但是,聽證會并不是強制的,只有在反補貼案件的任何一方當事方提出要求時才會舉行。任何一方也無義務參加聽證會,而且不應因不參加聽證會而使該當事方在訴訟中的權益受到損害。
在反補貼調查過程中,歐委會既可以主動提出價格承諾的建議,也可以對出口商提出的價格承諾的建議表示接受或者不接受。如果歐委會對出口商提出的價格承諾的建議表示接受,那么將不再征收臨時或最后反補貼稅,調查也可以因此而停止。
初裁和終裁
反補貼調查主管部門在對反補貼案件進行一段時間的調查后,可以就該反補貼案中的補貼、損害和兩者之間的因果關系作出初步裁定,并在此基礎上作出是否采取臨時反補貼措施的決定,以保護本國的產業。《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并沒有對初步裁定和最終裁定應該包括的內容作出規定,但是在實踐中,各成員方在反補貼調查過程中的初步裁定的內容是比較一致的,主要包括調查程序、被訴產品和國內類似產品、補貼和補貼幅度、產業損害、補貼與損害的因果關系、臨時反補貼措施和附則等幾個方面。初步裁定有兩種,一種是肯定性的初步裁定,是指初步裁定認為存在補貼、損害和因果關系;另一種是否定性的初步裁定,是指初步裁定認為不存在補貼、損害或因果關系。最終裁定也包括兩種,一種是肯定性的終裁,即在經過反補貼調查后,最終裁定存在補貼、產業損害及因果關系后,進口成員方當局或海關當局可以作出是否要征收反補貼稅的決定;另一種是否定性的終裁,即在經過反補貼調查后,最終裁定不存在補貼,產業損害及因果關系,則反補貼調查終止。
美國反補貼法對初裁和終裁作出了明確的規定。經過調查,國際貿易委員會首先作出初步裁決。委員會應當在收到申請后45天內,或收到國際貿易局的調查決定后25天內作出是否存在損害的初步裁定。在申訴提出或國際貿易局主動開始調查之后45天內,如果初步決定不存在損害,那么整個案子就結束,調查應立即終止。在申訴提出或者國際貿易局主動開始調查之后85天內,國際貿易局應當就是否存在應抵消的補貼和補貼量作出初步裁決,除非國際貿易委員會已經作出了否定性的初步裁決。如果申訴人在初步裁決的前20天但不晚于初步裁決提出或管理當局認為有關各方正在進行合作,并確定該案由于下列原因非正常的復雜:主張的可抵消補貼做法的數量和復雜性,提出問題的新奇性,確定單個的制造商、生產商和出口商使用的具體可抵消補貼的程度的必要性,其活動需要調查的廠商的數量;并且需要額外的時間作出初步裁定。管理當局可延遲作出初步裁定,但不晚于發起調查日后130天。
如果案件涉及上游補貼,作出初步裁定的時間可以延長到發起調查后250天(如申訴人要求或管理當局發現案件非正常的復雜,可延長為310天)。如果可抵消補貼凈額,不超過對象商品從價稅的1%或相當程度的從量稅,可不予考慮。對發展中國家,上述從價稅率要提高到2%或3%。在免除證明時,應在加速基礎上、在發起調查后90天內作出初步裁定。在國際貿易局初步決定公布后10天內,任何一方可以要求舉行非正式聽證,初步聽證時只能就已經提出申訴的問題發表意見,雙方不進行辯論或質證。如果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的初步調查認為存在補貼,它將命令暫停所有對被調查商品的輸入或提貨進行完稅通關。如果這些商品是用于聯邦公報發布商務部初步決定之日及該日以后的時間內消費的話,這時進口商被要求為每一筆被調查商品的輸入上交現金押金或債券押金,金額基于估計的可抵消補貼率。即使商務部作出了否定的決定,它仍將繼續進行最后階段的調查,但這時不再要求進口商繳納現金押金或債券押金。
經過進一步調查,在初步裁決后75天內,國際貿易局必須作出最終裁決。如果初步裁定后,管理當局對宣稱的上游補貼進行調查,并認為需要額外的時間,應在不晚于初步裁定后165天內作出終局裁定。如果管理當局就相同國家出口的對象商品同時進行反傾銷和反補貼調查,申訴人要求反補貼的終局裁定延遲到反傾銷的終局裁定日,且反補貼稅的終局裁定日期由于上游補貼延遲的原因,在反傾銷終局裁定日沒有到期,則反補貼終局裁定應與反傾銷的終局裁定為同一天。
如果國際貿易局最終裁決進口產品存在應抵消的補貼,除非先前已經根據初步裁定停止了清關,否則國際貿易局會下令停止清關,并指示海關征收擔保金,數額相當于國際貿易局確定的補貼額。如果最終裁定不存在應抵消的補貼,整個調查終止,若先前已經下令停止清關,在公布決定的當天,國際貿易局會下令取消原先的禁令,退還擔保。在正常情況下,對于反補貼案件在申訴提交日后的205天內,國際貿易委員會將就是否由于被調查商品的進口,使得美國的一個產業受到實質性損害或受到實質性損害威脅或美國一個產業建立受到實質性阻礙的問題作出最后決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最初裁決120天內或商務部最終裁決45天后,國際貿易委員會要向商務部呈交其最終的裁決(兩個期限以后發生的為準)。如果管理當局的初裁是否定的,而終裁是肯定的,則國際貿易委員會有關損害的終裁應在管理當局的肯定性終裁后75天內作出,并且管理當局應實施臨時措施;如果管理當局的終局裁決是肯定的,在大多數案件中,委員會都應發布終局的損害裁決(在某些反補貼調查中例外)。如果管理當局的終局裁決是否定的,包括委員會進行的損害調查的程序應終止。
在國際貿易委員會作出肯定性裁定后7天內,國際貿易局公布征收反補貼稅令,指示海關征收反補貼稅,反補貼調查由此終結。根據《盟反補貼基礎條例》的規定,一旦征收臨時反補貼稅的決定作出,任何利害關系人均可以要求歐委會提供作出該決定所依據的基本事實和方法的詳細資料。實踐中,歐委會在實施臨時反補貼稅之前15天會向有關方面提供這種事實披露。在這一階段,各方將被告知歐委會認定存在有關補貼、損害和兩者之間因果關系的原因,出口商將被告知有關補貼計算的詳情。各方有機會在一定時間內(一般是從收到事實披露起30天內)對此事實作出評議,以便更正可能存在的錯誤。在臨時反補貼稅被征收后一個月之內,任何利害關系人都可以以書面形式向歐委會要求最終事實披露。該披露除了包括基本事實以外,還應包括是否將征收最終反補貼稅或者是否以不征稅結案。
在經過全面調查后,如果最終確認的事實表明存在補貼并對歐盟產業造成損害,而且為了維護歐盟利益要求采取行動,則歐盟理事會應當對歐委會在碳商以后所提交的征收反補貼稅的建議進行表決,作出是否征收反補貼稅的決定。反補貼稅的稅率水平應當與出口商接受的補貼金額相當。但是如果征收較低的稅即能消除補貼對歐盟產業的損害,那么就應當按照損害幅度來予以征稅。如果經調查查明不存在補貼或補貼數額小于最低額度,或補貼不構成對歐盟產業的損害,或者雖然存在補貼和損害,但征收反補貼稅不符合歐盟利益,那么反補貼申訴將以不采取反補貼措施而結案。
調查方法
反補貼調查的方法,是指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在反補貼調查過程中為收集證據而可以采取的措施。根據《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定》第12條,在反補貼調查中,調查機關取得證據的方式主要有:利害關系方主動提供、調查機關要求利害關系方提供、調查機關在調查中的筆錄、調查機關發放的問卷、機關進行的抽樣調查、調查機關從其他組織或個人那里取得的資料、進行聽證等等。
調查問卷
在反補貼調查發起以后,調查主管機關應將有關的信息迅速通知所涉及的利害關系成員和可能涉及的所有利害關系成員方,并給予他們充分的機會以書面形式提出其認為與所涉調查有關的所有證據。為了能夠盡快直接接觸調查的問題,可以采用經過設計的標準的問卷進行調查。
問卷設計的問題要緊密結合調查的關鍵和核心設置,不能有明顯的傾向性,同時還應防止問題之間的勾兌。向出口商、外國生產者或利害關系成員發出反補貼調查問卷時,應當給予其至少30天時間作出答復。作為一般規則,給予收到調查問卷作答的時限,采用大陸法的原則確定,即以出口商外國生產者或利害關系成員等實際收到問卷之日起計算,或轉交出口成員的適當外交代表之日起一周內已經收到起計算。
實地核查
反補貼調查一經發起,調查主管機關即可將實地核查的意向通知出口成員的主管機關和已知的有關公司。由于實地核查的主要目的是核實受到調查的出口成員所提供的信息或獲得進一步的細節,因此實地核查應當在收到對調查問卷的答復之后進行。在進行實地調查之前,反補貼調查的主管調查機關應告知有關公司需要核實信息的一般性質和需要提供的任何進一步信息,同時還應提醒被調查成員,實地核查時調查組成員也可以根據所獲得的信息,在當場提出提供進一步細節的請求。
實地核查的人員由補貼與反補貼委員會派遣,但在特殊情況下,實地核查的調查組成員中如果包含非政府DSB專家,則應將此通知出口成員的公司和主管機關。實地核查的意向一經獲得出口成員有關公司的同意,調查的主管機關即應將準備訪問的公司名稱和地址以及商定的核查日期等通知出口成員方的反補貼調查主管機關。而出口成員的主管機關或出口公司提出的對成功進行實地調查所必要的詢問或問題,只要可能都應在實地核查前作出答復。
召開聽證會
在反補貼調查期間,各利害關系方應該有為其利益辯護的充分機會。為此,調查機關應該根據請求或者主動召開聽證會,向所有利害關系方提供與那些有相反利益的當事方見面、陳述和辯論的機會,為自己的利益進行辯護或陳述,以及對有關證據進行質證或提出新的證據。聽證會可以在最終裁定做出之前的任何時間召開。一般情況下,以在初步裁定后的適當時間內召開為多。調查機關在召開聽證會時,必須考慮保守機密和方便有關當事方的需要。任何一方均無必須出席聽證會的義務,案件的結果不因利害關系方的缺席而對其不利。
專家組反向推斷
反補貼調查也可以由WTO補貼與反補貼委員會進行,如果成員對補貼存在爭議時,雙方可以將爭議提交給委員會,由爭端解決機構(DSB)的專家小組進行調查。專家小組介入反補貼調查后,每個成員都應進行合作,并根據《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定》第7條第4款,立即通知DSB其領土內負責管理反補貼調查的組織和用于應答提供信息請求的程序。此后,DSB就應開始有關程序,從給予補貼成員的政府獲得確定補貼的存在和金額、接受補貼企業的總銷售額以及分析補貼產品所造成的不利影響所必須的信息。為了保證調查的順利進行,DSB可以指定一名代表負責便利信息的收集過程。該代表的唯一目的是保證迅速收集便利隨后對爭端進行多邊審議所必須的信息,特別是該代表可以提出有關收集信息的最有效方法的建議,以及鼓勵各方進行合作。
上述擬收集的信息程序應在事項提交給DSB后的60日內完成。但是,如果給予補貼的成員或者第三國成員未能在信息收集過程中進行合作,則起訴成員可依據其可獲得的證據,將此嚴重侵害案件與給予補貼的成員或者第三國成員不合作的事實和情況一并提起申訴。此時,如果由于給予補貼的成員或者第三國成員的不予合作而無法獲得信息,DSB可以依靠從其他方面獲得的最佳信息完成調查,或者從信息收集過程中所涉及的任何一方不予合作的事例進行反向推斷,最終作出相關的確定。
損害的確認
反補貼調查的目的是確認相同產品的產業是否因補貼受到損害。
損害的依據
損害的依據有二:一是受補貼產品的進口量及補貼產品對國內相同產品的價格影響;二是受補貼產品進口對國內同類產品的生產者的后續沖擊。
在衡量受補貼產品的進口量時,要考慮按絕對量或與在進口成員方的生產或消費相比,一直有重大的增長;在受補貼進口產品對價格的影響方面,要考慮與國產同類產品相比,它是否有重大的削價,或大幅度地壓低價格或阻止價格提高。測定受補貼產品對進口成員方國內產業的影響應綜合考慮下述因素。這些因素計有:生產、銷售、市場份額、利潤、生產率、投資收益、資本利用率的現實和潛在的下降;影響國內價格的要素;對資金流動、庫存、就業、工業、增長。集資和投資能力的現實和潛在的副作用;在農業中,是否由此增加了政府支持計劃的負擔。
實質性損害威脅的認定
在作出存在實質性損害威脅的認定時,調查當局應特別考慮下述因素,它們包括:補貼的性質或受控補貼對貿易的影響;受補貼產品進口國國內市場的高增長率表明進口的巨大增長;出口商有足夠自由處置能力的巨大增長表明受補貼產品對進口成員方市場出口的巨大增長;受補貼商品進口后的價格對國內價格的重大壓低或抑制作用,將使進口需求提高;受調查的國產品的庫存狀況。
損害認定后
受補貼的進口產品造成的損害和實質性損害威脅被認定后,可作出采取反補貼措施的申請。
調查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反補貼產業損害調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補貼條例》(以下簡稱反補貼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依據反補貼條例進行的反補貼產業損害調查相關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以下簡稱商務部)負責反補貼產業損害的調查。涉及農產品的反補貼產業損害調查,由商務部會同農業部進行。
第二章 損害的認定
第四條 損害,是指補貼對已經建立的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或者產生實質損害威脅,或者對建立國內產業造成實質阻礙。實質損害是指對國內產業已經造成的、不可忽略的損害。實質損害威脅是指對國內產業尚未造成實質損害,但有證據表明如果不采取措施將導致國內產業實質損害發生的明顯可預見和迫近的情形。對建立國內產業的實質阻礙是指阻礙尚未建立的國內產業的形成和發展,致使該產業無法建立。
第五條 在確定補貼對國內產業造成的損害時,應當審查以下事項:
(一)補貼進口產品的數量和補貼進口產品對國內同類產品價格的影響;
(二)補貼進口產品對國內產業的影響。
對補貼進口產品數量的審查,應包括補貼進口產品的絕對數量是否大量增加,或相對于國內同類產品生產或消費數量是否大量增加;審查補貼進口產品對國內同類產品價格的影響,應考察與國內同類產品價格相比,補貼進口產品是否大幅削價銷售,或者補貼進口產品是否大幅壓低國內同類產品價格,或在很大程度上抑制國內同類產品本應發生的價格增長。
第六條 審查補貼進口產品對國內產業的影響,應包括對影響國內產業狀況的所有有關經濟因素和指標的評估,包括銷售、利潤、產量、市場份額、生產率、投資收益狀況或設備利用率存在的實際或潛在的下降;影響國內價格的因素;補貼幅度的大小;現金流、庫存、就業、工資、產業增長、籌資或投資能力受到的實際或潛在的負面影響。對于農產品案件,還應當考慮是否給政府支持計劃增加了負擔。
第七條 在確定補貼對國內產業造成的實質損害時,還應當審查補貼的性質及對貿易造成的影響。
第八條 實質損害威脅應當根據明顯可預見和迫近的情形來判斷,并且如果不采取措施,實質損害將會發生。對實質損害威脅的確定,應當依據事實,不得僅依據指控、推測或者極小的可能性。
確定實質損害威脅,還應審查但不限于以下因素:
(一)補貼的性質及可能對貿易造成的影響;
(二)表明進口很可能發生實質增長的補貼產品進口的大幅增長率;
(三)表明進口很可能發生實質增長的補貼進口產品生產者生產能力的增長。在采用這一指標時應考慮其他國家(地區)市場可能吸收的增加的出口量;
(四)進口產品是否正以將大幅壓低或抑制國內同類產品價格的價格進口,并且將很可能導致對進口產品需求的增加;
(五)被調查產品的庫存情況。
第九條 確定對建立國內產業的實質阻礙,還應審查但不限于以下因素:
(一)國內產業的建立或籌建情況;
(二)國內需求的增長情況及其影響;
(三)補貼進口產品對國內市場狀況的影響;
(四)補貼進口產品的后續生產能力和在國內市場的發展趨勢。
第十條 同類產品,是指與補貼進口產品相同的產品;沒有相同產品的,以與補貼進口產品的特性最相似的產品為同類產品。
第十一條 在確定同類產品時,可以考慮以下因素:產品的物理特征、化學性能、用途、生產設備和制造工藝、消費者和生產者的評價、產品的可替代性、銷售渠道、價格等。
第十二條 補貼進口產品對國內產業的影響,應當根據對國內同類產品生產的單獨界定進行評估。如果根據生產工藝、生產者的銷售和利潤等標準不能對國內同類產品的生產與其他產品的生產分別界定,則可以根據包括國內同類產品在內的最窄產品組或產品范圍的產品生產來確定進口補貼產品的影響,只要這種產品組或產品范圍能夠提供足夠的信息。
第十三條 在確定國內產業時,應當考慮中國國內同類產品的全部生產者,或者其總產量占國內同類產品全部總產量的主要部分的生產者;但是,國內生產者與出口經營者或者進口經營者有關聯,或者其本身就是補貼產品的進口經營者的,可以排除在國內產業之外。
前款所稱有關聯,是指其中的一方直接或者間接地控制或影響另一方,或者雙方直接或者間接地受第三方的控制或影響,或者雙方共同直接地或者間接地影響第三方等情形。
第十四條 在確定區域產業時,應當考慮以下因素:
(一)生產者在該區域市場出售全部或者幾乎全部其所生產的同類產品;
(二)該區域市場的需求不是由或者大部分不是由國內其他區域范圍的同類產品的生產者提供;
(三)其他因素。
第十五條 補貼進口產品來自兩個以上國家(地區),并且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可以就補貼進口產品對國內產業造成的影響進行累積評估:
(一)來自每一國家(地區)的補貼進口產品的補貼金額不屬于微量補貼,并且其進口量不屬于可忽略不計的;
(二)根據補貼進口產品之間的競爭條件以及補貼進口產品與國內同類產品之間的競爭條件,進行累積評估是適當的。
前款所稱微量補貼,是指補貼金額不足產品價值1%的補貼;但是,來自發展中國家(地區)的補貼進口產品的微量補貼,是指補貼金額不足產品價值2%的補貼。
第十六條 在進行累積評估時,可以考慮以下因素:
(一)來自不同國家(地區)的補貼進口產品對國內產業損害的持續性和可能性等情況;
(二)來自不同國家(地區)的補貼進口產品與國內同類產品之間的可替代程度,包括特定客戶的要求及產品質量等相關因素;
(三)來自不同國家(地區)的補貼進口產品和國內同類產品在同一地區的市場上的銷售價格、賣方報價和實際成交價格;
(四)來自不同國家(地區)的補貼進口產品和國內同類產品是否存在相同或者相似的銷售渠道,是否在市場上同時出現;
(五)補貼進口產品之間以及補貼進口產品與國內同類產品之間的其他競爭條件;
(六)其他因素。
第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在進行產業損害調查時,應當為補貼進口產品的使用者、消費者等提供陳述意見、提交證據的機會。
第十八條 反補貼案件的產業損害調查期通常為立案調查開始前的三至五年。
第三章 產業損害調查
第十九條 利害關系方申請應訴產業損害調查的,應當自反補貼調查立案公告發布之日起20日內向商務部提出應訴申請,辦理應訴登記;同時應提供產業損害調查期內應訴申請人的生產能力、產量、庫存以及在建和擴建的計劃;向中國出口該產品的數量及金額;進口經營者進口的數量及金額等情況。
第二十條 利害關系方包括以下范圍:
(一)被調查產品的外國(地區)生產者、出口經營者、國內進口經營者,或者該產品生產者、出口經營者、進口經營者的行業組織或者其他組織;
(二)被調查產品的原產國(地區)、出口國(地區)的政府及其代表;
(三)國內同類產品的生產者、經營者,或者該產品生產者、經營者的行業組織或者其他組織;
(四)其他。
第二十一條 利害關系方參加調查活動,應當出具相關身份證明。利害關系方為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出具營業執照等登記證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委托代理人參加調查活動的,應當出具代理人身份證明及授權委托書;委托律師作代理人的,應當委托中國律師事務所及中國執業律師,并應當出具授權委托書、律師事務所營業執照、律師執業證明。
第二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反補貼產業損害調查的對象包括國內生產者、國內進口經營者、國內購買者、國內最終消費者、國外出口經營者、國外生產者等。
第二十三條 商務部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聘請有關產業、財會、經貿、法律等方面的專家提供咨詢意見。有關專家應當承擔相應的保密責任。
第二十四條 商務部采取問卷、抽樣、聽證、技術鑒定、實地核查等調查方式進行產業損害調查。
第二十五條 商務部向利害關系方發放的調查問卷包括國內生產者調查問卷,國內進口商調查問卷,國外生產者、國外出口商調查問卷或者其他類型的調查問卷。
第二十六條 利害關系方應按問卷規定的方式和時間返回答卷。如需延期,應當在答卷截止日期的7日前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提出書面申請并說明理由。是否同意延期,由商務部決定。
第二十七條 商務部可以對利害關系方進行實地核查。實地核查前,應將核查的主要目的和內容提前通知有關利害關系方。
第二十八條 應利害關系方請求或者根據調查需要,經有關國家(地區)同意,商務部可以派出人員赴該國家(地區)對有關產品的生產能力、投資擴產、庫存、原產或轉口及企業間的關聯關系等情況進行調查。
第二十九條 商務部可以要求利害關系方按照規定提交或者補充書面材料,利害關系方也可以主動向商務部提交書面材料。
第三十條 應利害關系方的請求,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舉行產業損害聽證。
第三十一條 應訴產業損害調查的利害關系方認為其所提供的資料及相關證據有必要保密的,應當在提交資料的同時向商務部提交該資料的非保密概要,或者分別提交該資料的保密文本和公開文本。
非保密概要和公開文本應當合理表達保密信息的實質內容。未表達實質內容的,商務部可以要求其補充相關內容和證據資料。
第三十二條 應訴產業損害調查的利害關系方不提供資料及相關證據的非保密概要或公開文本的,或者不提交非保密概要或公開文本理由不充分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可以對該資料不予考慮。商務部如果認為提供的資料不需要保密時,可以要求利害關系方撤銷保密申請。
第三十三條 在產業損害調查過程中,應訴產業損害調查的利害關系方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利害關系方不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的,或者沒有在合理時間內提供必要信息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嚴重妨礙調查的,商務部可以根據已經獲得的事實和可獲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
第四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應訴產業損害調查利害關系方在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提交任何文件及證據材料時,均應提交中文正本一式5份,并同時提交相應的電子文本(計算機軟盤或光盤)一式3份。
第三十五條 商務部產業損害調查,依據國家語言文字主管部門規定的規范中文為正式語言和文字。利害關系方所提供的任何文件、資料、信息應當為規范中文。非中文資料應提交中文譯文及原文,并以中文譯文為準。非中文資料如未附有中文譯文將不被視為有效的和合法的證據材料。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由商務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本規定施行之日,原國家經貿委頒布的《反補貼產業損害調查與裁決規定》(國家經貿委令[2002]第46號)同時廢止。
相關事件
中國對歐盟發起反補貼調查
馬鈴薯淀粉反補貼調查
2010年8月30日,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發布2010年第48號公告,決定對原產于歐盟的進口馬鈴薯淀粉發起反補貼調查。這是中國首次對歐盟發起反補貼調查。中國商務部稱,本案是應中國淀粉工業協會馬鈴薯淀粉專業委員會申請發起的,被調查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稅則號:11081300。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補貼條例》規定,中國商務部從即日起對原產于歐盟的進口馬鈴薯淀粉的補貼、補貼幅度及其對中國馬鈴薯淀粉產業的損害、損害程度進行調查,并按法定期限作出裁決。
乳制品反補貼調查
2024年7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以下簡稱商務部)收到中國奶業協會和中國乳制品工業協會(以下稱申請人)代表國內乳制品產業正式提交的反補貼調查申請,申請人請求對原產于歐盟的進口相關乳制品進行反補貼調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補貼條例》第十六條規定,2024年8月7日,商務部就有關反補貼調查事項向歐盟政府發出磋商邀請,并于8月14日與歐盟政府進行了磋商。之后,商務部決定自2024年8月21日起對原產于歐盟的進口相關乳制品進行反補貼立案調查。
2025年12月2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發布了對原產于歐盟的進口相關乳制品反補貼調查初裁公告,決定自2025年12月23日起,采取臨時反補貼稅保證金的形式對原產于歐盟的進口相關乳制品實施臨時反補貼措施。商務部新聞發言人對此回應稱,立案后,商務部始終本著公平、公正、公開、透明的原則,嚴格按照中國法律法規和世界貿易組織相關規則進行調查,充分保障利害關系方權利。目前,初步證據表明,原產于歐盟的進口相關乳制品存在補貼,中國相關國內產業受到了實質損害,且補貼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2026年2月1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發布公告,公布對原產于歐盟的進口相關乳制品反補貼調查的最終裁定:一、原產于歐盟的進口相關乳制品存在補貼,中國國內相關乳制品產業受到實質損害,而且補貼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二、根據《反補貼條例》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商務部向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提出對原產于歐盟的進口相關乳制品征收反補貼稅的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商務部的建議作出決定,自2026年2月13日起,對原產于歐盟的進口相關乳制品征收反補貼稅。
歐盟對中國電動汽車發起反補貼調查
2023年9月13日,歐盟委員會宣布啟動針對中國電動汽車的反補貼調查。歐盟委員會主席烏爾蘇拉·馮德萊恩在向歐洲議會發表年度講話時稱:“全球市場現在充斥著更便宜的電動汽車,而巨額國家補貼人為地壓低了它們的價格。”據德新社報道,馮德萊恩還稱,歐洲對競爭持開放態度,但不接受不平等的逐底競爭。為保護歐盟生產商免受更便宜的中國進口電動汽車的影響,歐盟委員會將調查是否征收高于歐盟標準10%稅率的懲罰性關稅。調查時間將長達13個月。
中國現代國際關系研究院歐洲研究所學者董一凡13日對《環球時報》記者表示,從產能與消費結構來看,中國電動汽車的產能絕大部分是滿足國內需求,出口到歐洲的電動汽車只占歐盟汽車消費的一小部分。“歐盟以所謂電動車的成本去判定競爭的公平與否,是毫無道理的。”
2023年9月13日,歐盟中國商會表示會敦促歐盟客觀看待中國電動汽車產業發展,而不是隨意動用單邊經貿工具來阻止或提高中國電動汽車產品在歐發展和經營成本。歐洲市場的開放應體現在具體的行動上,并應為外國企業提供公平、公正和無歧視的營商環境。
2023年10月4日,歐委會發布公告,決定對中國電動汽車發起起反補貼調查。中國機電產品進出口商會(以下簡稱"中國機電商會")代表中國汽車行業業對此表示強烈反對。
中國汽車行業認為此舉是“嚴重的貿易保護行為,不僅會擾亂電動汽車行業正常市場秩序,損害歐洲廣大消費者利益,更會影響全球綠色產業的健康可持續發展。 多年來,中國電動汽車行業在產品研發和拍技術創新上下功夫,同時也憑借自由競爭和完備的供應鏈體系累積優勢、獲得不斷發展,為包括歐洲在內的全球 消費者提供了綠色、環保、高性價比的電動汽車,得到了廣大消費者的高度認可,促進了全球汽車產業鏈的安全發展,也為實現全球綠色低碳目標做出了重要貢獻。中歐汽車產業鏈相互依賴、合作前景廣闊,多年來已形成共融互通的發展格局。中國一直秉持開放包容的合作態度,支持歐盟汽車企業在華投資和經營,以合作和對話實現中歐雙方優勢互補、共同發展。中國是歐盟重要的燃油汽車出口市場,也是歐盟汽車企業 投資的重要市場。中國電動汽車產業從歐盟企業采購大量零部件,一些中國車企和電池企業還在歐洲投資設廠,將工作崗位和產業技術帶到歐洲。歐力方當前調查將對雙方汽車產業利益交融的良好勢頭造成沖擊,破壞雙方乃至全球的汽車產業鏈供應鏈的穩定。歐盟促進盟內綠色產業發展的最好方式不是對中國產品采取貿易易保護措施,貿易保護主義從來無法真正保護、發展歐盟相關產業,相反會阻礙其長遠競爭力。只有中歐汽車產業之間開展合作、互利共贏,才符合彼此根本利益。中歐互為全面戰略伙伴關系,合作潛力巨大。”
中國中國機電產品進出口商會希望歐方“秉持開放合作態度,以對話促交流,以合作促發展,審慎使用貿易救濟措施。支持中歐汽車產業在產品研發、技術進步、知識產權保護、投資便利化等方面開展全面合作,共同為促進全球電動汽車產業鏈健康發展、應對全球氣候變化、實現碳中和目標而共同努力。”
2024年2月20日,針對歐盟及美國對華電動汽車實施貿易保護舉措,中國外交部回應稱,對于有關國家對中國采取的貿易保護主義措施,把正常的貿易往來泛安全化、泛意識形態化,以“去風險”為名,采取貿易保護手段,實際上不單是阻礙了自身的長遠發展,也拖累了世界的進步和繁榮。
2024年5月7日,上汽集團回應稱已全面配合歐委會,按照WTO和EU規則,提供了所有與反補貼調查相關的必要信息。但諸如電池的配方等商業敏感信息,不屬于“必要信息”范疇,不會公開。
2024年6月12日,歐盟委員會發布關于對華電動汽車反補貼調查的初裁披露,擬對自中國進口的電動汽車征收臨時反補貼稅。針對歐盟的表態,外交部、國家發展改革委、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有關負責人表示,中國會密切關注歐盟后續進展,并堅決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堅定捍衛中國企業的合法權益。同時,中國內部在推進提高大排量汽油車進口暫定關稅的相關程序。
美國對進口自中國的低速載人車輛發起反傾銷和反補貼調查
2024年7月11日,美國商務部宣布對進口自中國的低速載人車輛發起反傾銷和反補貼調查。
2025年1月24日,美國商務部宣布對進口自中國的低速載人車輛作出反傾銷初裁,初步裁定中國生產商/出口商的加權平均傾銷幅度為127.35%-478.09%(抵消補貼后的保證金調整為127.29%-478.09%)。美國商務部預計于2025年6月16日對進口自中國的涉案產品作出反傾銷終裁。
加拿大對華熱敏卷紙發起雙反調查
2025年6月12日,加拿大邊境服務署(CBSA)發布公告稱,應加拿大企業McDermid Paper Converters Limited、Media Cash Register Inc.和Custom Paper Ltd.提交的申請,對原產于或進口自中國的熱敏卷紙(Thermal Paper Rolls)發起反傾銷和反補貼調查,審查進口商品是否存在傾銷和補貼行為。涉案產品的海關編碼為4811.90.00.90。加拿大邊境服務署將在90天內對該案作出初裁。
參考資料 >
Anti-subsidy investigations.trade.2023-10-04
歐盟宣布對中國電動汽車啟動反補貼調查.環球時報.2023-10-04
歐盟對中國電動汽車發起反補貼調查 商務部回應.中國新聞網.2023-10-04
外交部回應美歐對華電動汽車實施貿易保護舉措:不追求“跑得更快” 卻試圖“絆倒別人”.今日頭條.2024-02-20
中國對歐盟首次發起反補貼調查.經濟參考報.2023-10-04
商務部:對原產于歐盟的進口相關乳制品進行反補貼立案調查.界面新聞-騰訊網.2024-08-21
商務部:對原產于歐盟的進口相關乳制品實施臨時反補貼措施.中國日報網-百家號.2025-12-23
2月13日起 我國對原產于歐盟的進口相關乳制品征收反補貼稅.央視新聞-騰訊網.2026-02-12
中國機電商會發布關于歐盟對中國電動汽車發起反補貼調查的聲明.中新經緯.2023-10-04
上汽回應歐盟反補貼調查:拒絕提供涉及商業敏感的信息.百家號.2024-05-09
獨家披露:中國業界強烈不滿!中方可對歐盟汽車、白蘭地等采取行動.央視網.2024-06-14
美國對進口自中國的低速載人車輛作出反傾銷初裁.界面新聞-百家號.2025-01-26
加拿大對華熱敏卷紙發起雙反調查.界面新聞-百家號.2025-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