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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
來源:互聯網

國家賠償(National Compensation),又稱國家侵權損害賠償,是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因行使職權給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人身權或財產權造成損害,依法應給予的賠償。國家賠償一般包括行政賠償和刑事賠償。國家賠償由侵權的國家機關履行賠償義務。頒布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建立國家賠償制度,是中國民主法治建設的重要里程碑。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頒布以來,1995年至2023年全國法院共受理國家賠償案件31.8萬件,其中司法賠償案件9.9萬件,決定賠償金額75.35億元。

國家賠償制度的產生和發(fā)展經歷了否定時期、相對肯定時期和肯定時期等三個不同時期。與其他國家一樣,在長期的奴隸制和封建制社會中,中國也沒有建立國家賠償制度。直到1947年的《中華民國憲法》才正式承認了國家賠償制度,明確規(guī)定“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以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就其所受損害,并得依法向國家請求賠償。”新中國成立后,中國在五四憲法中同樣對國家賠償做了原則性的規(guī)定。然而,1957年后中國的法制建設遭到了嚴重破壞,國家賠償制度也遭到了毀滅性的打擊,直到八二憲法頒布,國家賠償制度才重新回到法制建設的進程中。到1995年1月1日,《國家賠償法》正式施行,標志著中國國家賠償制度的正式建立。經過十多年的實踐發(fā)展,《國家賠償法》逐漸滯后于社會發(fā)展,在這一形勢下,修改《國家賠償法》勢在必行,在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決定》,新的《國家賠償法》于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規(guī)定國家賠償的賠償范圍、賠償程序、賠償義務機關、賠償方式和計算標準。法律關系主體包括責任主體、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賠償范圍包括行政賠償、刑事賠償和司法賠償。相應在請求賠償時需遵循各自的賠償程序,如行政賠償程序、刑事賠償程序和司法賠償程序。2025年5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下發(fā)通知,要求各級檢察院自2025年5月19日起,作出國家賠償決定時,對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賠償金,按照每日475.52元計算。

在中國,國家賠償主要以金錢賠償為主要方式,輔以返還財產、恢復原狀、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方式作為補充。并且針對公民人身權的損害賠償和財產權的損害賠償制定了相應的計算標準。另外,需注意區(qū)分辨析國家賠償與國家補償、國家賠償與民事賠償、國家賠償與公有公共設施致害賠償、行政賠償與司法賠償的異同。

歷史沿革

國際

從歷史上看,國家賠償制度是民主法治國家的產物。它隨著民主法治國家的出現而出現,并隨著這些國家的發(fā)展而不斷發(fā)展。國家賠償制度的產生和發(fā)展經歷了否定時期、相對肯定時期和肯定時期等三個不同時期。

否定時期

否定時期是指在20世紀以前,人們普遍認為國家是一個統(tǒng)治團體,國家基于統(tǒng)治權的作用,其行為與私人活動有本質區(qū)別,并且根據主權豁免原則,國家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當時流行的絕對主權思想主要導致了這種情況。盛行的理論是“主權命令說”,其核心觀點是主權是最高權力,高于公民和臣民,不受法律限制。另一個影響國家賠償制度建立的理論是建立在“絕對主權”觀念基礎上的“主權豁免理論”。這一理論在資產階級革命后的許多國家盛行,其核心內容是國家作為主權者,對所有人發(fā)布命令時無條件豁免責任,沒有經過法律同意,不能要求國家承擔賠償責任,否則將取消國家主權。

相對肯定時期

相對肯定時期,亦即國家承擔有限責任的時期或附條件的國家賠償責任時期。19世紀末至20世紀初期,隨著國家職能的迅速擴展,行政事務日益繁雜,國家的侵權現象也日益增多。在法學界無過錯責任的思想已經開始出現,認為國家對于人民權益的侵害,應當負賠償責任,與此同時,一些觀念如“天賦人權”、“主權在民”、“社會契約”等經過廣泛宣傳已深入人心,人權思想日漸昌隆,絕對主權思想已經動搖,進入了國家賠償的相對肯定時期。在相對肯定時期,傳統(tǒng)觀念中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的理論基礎仍然存在。因此,國家對侵犯國家權力的行為承擔責任是有條件的。實際上,這指的是當國家行使權力導致人民的自由權利受到損害時,只有在國家本身或其公務人員故意或過失的情況下,受害人才能獲得適當的賠償。

肯定時期

在二戰(zhàn)結束后,國家賠償進入了肯定賠償時期,這個階段意味著國家承認對公務人員執(zhí)行侵害權利的行為應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同時,國家還逐步減少了國家賠償責任豁免的范圍,并擴大了國家賠償責任的類型。在全面確認的階段,國家通過立法或判例的方式全面確認了國家賠償制度。與相對確認階段的國家賠償僅包括行政賠償相比,此時的國家賠償范圍已大大增加,許多國家的國家賠償范圍不僅涵蓋所有行政領域,還擴大到司法領域,甚至擴大到立法領域。

中國

新中國成立之前

與其他國家一樣,在長期的奴隸制和封建制社會中,中國也沒有建立國家賠償制度。1912年辛亥革命勝利后,雖然中國建立了資產階級共和國,但當時的政治、經濟和社會條件還不具備建立國家賠償制度的條件。直到1947年的《中華民國憲法》才正式承認了國家賠償制度,明確規(guī)定“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以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就其所受損害,并得依法向國家請求賠償。”

新中國成立之后

1949年新中國成立后,中國在五四憲法中同樣對國家賠償做了原則性的規(guī)定,第九十七條規(guī)定:“由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這就為國家賠償制度提供了明確的憲法依據。這一時期,陸續(xù)出臺了一些有關國家賠償的政策和法規(guī)。然而,1957年后國家的法制建設遭到了嚴重破壞,國家賠償制度也遭到了毀滅性的打擊,七五憲法和七八憲法中都沒有規(guī)定國家賠償的問題。直到八二憲法頒布,國家賠償制度才重新回到法制建設的進程中。根據1982年《憲法》第四十一條的精神,1986年《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一條對賠償問題作出了具有歷史標志意義的原則性的規(guī)定:“國家機關或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執(zhí)行職務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198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公布,第一次專章規(guī)定了國家行政機關的侵權賠償責任,這使得中國國家賠償制度的建設邁上了一個新的臺階。然而,《行政訴訟法》的專章規(guī)定并不能完全解決國家賠償應調整的問題。在法制建設的發(fā)展和日益緊迫的現實需要下,制定統(tǒng)一的國家賠償法已經勢在必行。1995年1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正式施行,標志著中國國家賠償制度的正式建立。該法共六章三十五條,對國家賠償問題作了較為全面的規(guī)定。

經過十多年的實踐發(fā)展,《國家賠償法》逐漸滯后于社會發(fā)展,賠償范圍狹窄、賠償標準低等問題越來越突出。2005年年底,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開始對《國家賠償法》進行修改研究工作,歷時三年起草了《國家賠償法修正案(草案)》。經過2008年、2009年、2010年四次審議,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了《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決定》,新的《國家賠償法》于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擴大了國家賠償的范圍,提高了賠償標準,并且完善了國家賠償的程序,進一步暢通了受害人請求國家賠償的途徑。

概述

定義

國家賠償(National Compensation),又稱國家侵權損害賠償。是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因行使職權給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人身權或財產權造成損害,依法應給予的賠償。國家賠償由侵權的國家機關履行賠償義務。國家賠償包括行政賠償和刑事賠償。

相關法律法規(guī)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公布日期:2012-10-26 施行日期:2013-01-01)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國家賠償案件確定精神損害賠償責任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公布日期:2021-03-24 施行日期:2021-04-01)

《國家賠償費用管理條例》(公布日期:2011-01-17)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公布日期:2017-06-27 施行日期:2017-07-01)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行政訴訟中司法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公布日期:2016-09-07 施行日期:2016-10-01)

責任特征

國家承擔責任,機關履行賠償義務

國家是一個抽象的實體,無法直接承擔具體的賠償責任,通常由具體的國家機關來承擔賠償責任,這就形成了“國家責任,機關賠償”的特殊形式。

賠償范圍有限

國家只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一部分違法侵權行為承擔賠償責任。舉例來說,即使國家立法機關、軍事機關、司法機關的部分行為造成了損害,國家也不承擔賠償責任。因此,國家賠償范圍較民事賠償窄,屬于有限賠償責任。

賠償方式和標準法定化

國家賠償的方式和標準是法定的,與民事賠償有所不同。中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4章詳細規(guī)定了具體的賠償方式和標準。國家賠償以支付賠償金為主要方式。能夠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的,予以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根據侵權損害的對象和程度的不同,賠償標準也各不相同,并且賠償數額有最高限制。在大多數損害情況下,國家并不會按照受害人的要求和實際損害進行賠償,而是根據法定的方式和標準,以保障受害人的生活和生存需求為原則,給予適當的賠償。

賠償程序多元化

受害人可以通過多種途徑獲得國家賠償。中國《國家賠償法》規(guī)定了取得行政賠償和刑事賠償的多種程序。受害人可以直接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行政賠償要求,也可以在行政復議、行政訴訟中一并提起,還可以單獨提起行政賠償訴訟。受害人如果要求司法賠償,需要先向司法賠償義務機關提出,然后向上級機關提出,最后才能向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提出。然而,不能通過訴訟途徑解決。

法律關系主體

國家賠償法律關系的主體是指參與國家賠償關系的人,他們在國家賠償法律關系中享有一定權利和承擔一定義務。

國家賠償責任主體

國家賠償責任主體是國家,而不是實施侵權行為的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這是因為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職權來源于國家,他們代表國家行使職權,無論是積極后果還是消極后果,都應由國家承擔。具體表現為賠償費用由國庫支出,并列入各級財政預算。

國家賠償請求人

國家賠償請求人是指因為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行為的損害,以自己的名義向國家提出賠償請求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一般情況下,受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是國家賠償請求權人,但在受害人死亡或終止的情況下,其繼承人或權利承受人也可以成為賠償請求人。

在不同的賠償請求中或采用不同的請求賠償方式時,國家賠償請求人的稱謂是不同的。通過復議方式提出國家賠償請求的,被稱為申請人,而通過訴訟方式提起國家賠償訴訟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則被稱為原告。

國家賠償義務機關

國家賠償義務機關是指代表國家履行國家賠償責任并具體進行國家賠償的機關。根據"國家責任,機關賠償"或"機關辦事,國家出錢"的制度,國家不直接向受害人支付賠償金,而是由根據國家賠償法確定的賠償義務機關代表國家履行賠償義務。中國的國家賠償義務機關包括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兩大類。

區(qū)別分辨

國家賠償與國家補償

國家賠償和國家補償都是國家責任形式。國家賠償是指國家對于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所造成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而國家補償是指國家對于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合法行為所造成的損失進行的補償。國家賠償與國家補償在以下幾個方面存在差異。

(1) 性質不同。國家賠償是由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引起的,以違法為前提,是國家對違法行為所承擔的法律責任,旨在恢復到合法行為所應有的狀態(tài);國家補償則是由國家的合法行為引起的,不以違法為前提,是為因公共利益而遭受損失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提供補償,體現公平負擔的精神。

(2) 承擔責任的時間不同。國家賠償以損害實際發(fā)生為條件;國家補償一般在損害發(fā)生之前進行,但有時也可以在損害發(fā)生之后進行。

(3) 起因不同。國家賠償由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引起,以違法為前提;國家補償則由國家的合法行為引起,不以違法為前提。

(4) 承擔責任的方式不同。國家賠償責任以金錢賠償為原則,輔以恢復原狀、返還財產等方式;國家補償責任多表現為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

(5) 工作人員的責任不同。國家賠償制度中有追償制度,但國家補償制度中沒有追償制度。

國家賠償與民事賠償

國家賠償與民事賠償在以下幾個方面存在差異。

(1) 賠償義務主體不同。國家賠償的責任主體是國家,也就是說國家承擔賠償責任,但具體的賠償義務是由法定賠償義務機關來履行。而民事賠償的責任主體是民事義務主體,賠償主體和義務人是同一個。

(2) 賠償基于的法律關系性質不同。國家賠償是獨立于民事賠償的自成體系的法律制度,是指在國家公權力的使用過程中,由國家公權力侵權行為引起的賠償;而民事賠償是指由民事侵權行為引起的賠償,發(fā)生在民事活動中,不涉及公權力的使用。

(3) 賠償的歸責原則不同。行政賠償領域中,國家賠償的歸責原則主要是違法原則。這意味著國家賠償需要基于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職權行為違法的前提。而民事賠償的歸責原則主要是過錯原則,即以行為人主觀上的過錯為基本前提來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4) 賠償程序復雜程度不同。與民事賠償程序相比,國家賠償的程序更復雜。通常情況下,國家賠償存在請求人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請求的前置程序。而在民事賠償中,受害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賠償請求。國家賠償一般采用初步證明規(guī)則,即賠償請求人首先要證明損害已經發(fā)生,并且該損害是由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所引起,繼而,證明責任轉移到被告。而民事賠償則采用“誰主張,誰舉證”的證據規(guī)則。

國家賠償與公有公共設施致害賠償

中國國家賠償不包括公有公共設施的致害賠償。公有公共設施致害賠償,屬于民事賠償,由該設施的經營管理單位或通過保險渠道賠償,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等法律處理。

行政賠償與司法賠償

行政賠償是指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的損害,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刑事賠償是指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監(jiān)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當事人人身權、財產權造成損害而給予的賠償。司法賠償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過程中,違法采取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對判決執(zhí)行錯誤,造成損害的,要給予有限制的賠償。

賠償范圍

國家賠償的范圍是指國家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過程中侵犯公民合法權益所應承擔的賠償責任范圍。國家賠償的范圍決定了公民可以尋求賠償的范圍和程度,也決定了公民合法權益受到保護的范圍。在中國,國家賠償范圍的界定主要是以侵權行為為主,損害賠償的程度為輔。

行政賠償的范圍

行政賠償的范圍是指國家對哪些行政侵權行為承擔賠償責任。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guī)定,納入行政賠償范圍的侵權行為包括侵犯公民人身權的違法侵權行為和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財產權的違法侵權行為。

侵犯公民人身權的賠償范圍

人身權是指人們享有的人身自由權、身體健康權和生命權。對人身權的侵害包括對人身自由權和生命健康權的侵害。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出現以下侵犯人身權的情況之一時,受害人有權獲得賠償:(一)違法拘留(如超期拘留等)或違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如強制治療、強制戒毒、強制遣送、強制傳喚等)。(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例如城管人員在執(zhí)法過程中,將小攤販強行帶走進行關押。(三)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四)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如在不應當使用的場合使用,使用種類選擇錯誤,使用武器、警械與被實施者的行為不相適應等。(五)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財產權的賠償范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4條的規(guī)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一)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zhí)照、責令停產停業(yè)、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二)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三)違法征收、征用財產的;(四)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刑事賠償的范圍

刑事賠償的范圍是指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jiān)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刑事訴訟過程中,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并造成損害的,國家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范圍。從侵權行為的角度,并結合被侵犯權利的種類,刑事賠償的范圍分為侵犯人身權的刑事賠償和侵犯財產權的刑事賠償兩類。

侵犯公民人身權的賠償范圍

在刑事訴訟中,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jiān)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若侵犯人身權利,受害人有權申請賠償。具體包括以下五個方面:

(1) 對公民非法拘留或合法拘留但超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時限,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2) 對公民逮捕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精神,對于錯誤拘留、錯誤逮捕,只要不再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就應當認定為錯誤拘留、錯誤逮捕而予以賠償。

(3) 依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zhí)行的。這里的“原判刑罰”是指原判剝奪人身自由或者生命的刑罰,不包括管制和有期徒刑緩刑及剝奪政治權利。因為管制是在社會上監(jiān)督改造的刑罰,沒有剝奪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有期徒刑緩刑是有條件地不執(zhí)行原判刑罰。“已經執(zhí)行”包括已經全部執(zhí)行或者部分執(zhí)行。

(4) 刑訊逼供,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5) 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如果人民警察和國家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及其他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人員違反有關法律規(guī)定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應當予以賠償。

以上內容參考資料:

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財產權的賠償范圍

刑事訴訟中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財產權應予賠償的有以下兩種情況:

(1) 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這涵蓋了查封、扣押、凍結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或存款,超出法定限制查封、扣押財物或凍結存款,追繳的財物是犯罪分子的合法收入,而非違法所得,或者沒收的財物不是違禁品或犯罪分子的作案物品等情況。

(2) 依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罰金、沒收財產已經執(zhí)行的。如果在執(zhí)行財產判決后發(fā)現被判罪者應被改判為無罪,人民法院應當以審判監(jiān)督程序加以改判,并就財產刑部分做出改判。

民事、行政訴訟中的司法賠償

民事、行政訴訟中的司法賠償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訴訟過程中,違法行使審判權,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而引起的國家賠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38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過程中,違法采取對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對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執(zhí)行錯誤,造成損害的,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的程序,適用本法刑事賠償程序的規(guī)定。”

免責范圍

免責是指在特定情況下,根據法律規(guī)定,行為人或責任人無需承擔賠償責任。免責范圍是指根據法律規(guī)定,行為人或責任人可以免除賠償責任的損害范圍。與國家賠償范圍的分類相同,國家賠償的免責范圍分為行政賠償的免責范圍、刑事賠償的免責范圍以及民事、行政訴訟賠償的免責范圍三類。

行政賠償的免責范圍

行政賠償的免責范圍,也被稱為行政賠償責任的例外或限制,它指的是在特殊情況下,盡管存在損害,但因存在法定可以免除賠償責任的事實和理由,國家不負行政賠償責任的范圍或情形。《國家賠償法》第五條規(guī)定國家在以下三種情況下不承擔賠償責任:(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個人行為是指與職權無關的行為,其法律后果應歸屬于個人,因此所造成的損害不會引起國家賠償。(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己的行為導致損害:在損害賠償領域,“誰過錯,誰賠償”是基本規(guī)則。如果損害是受害人自己的行為造成的,且與行政機關的違法行為無因果關系,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如果損害是受害人行為與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職權行為共同造成的,國家應按照過錯比例分擔賠償責任。(三)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這是國家不承擔行政賠償責任的概括性規(guī)定。如果法律明確規(guī)定國家不承擔行政賠償責任的情況,國家則不予賠償。

刑事賠償的免責范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規(guī)定,在刑事訴訟中,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1) 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虛假供述,或者偽造其他有罪證據被羈押或者被判處刑罰的。但若因司法人員刑訊逼供、威脅等行為導致公民被迫承認罪行或提供“證據”而被羈押或者被處刑罰的,不能認定為故意作虛假供述或者偽造有罪證據,國家仍應對該公民受到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2) 依照《刑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guī)定,不負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這指的是實施了《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會行為,但因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或不具備刑事責任能力而不負刑事責任,然而在公安、司法機關在未確認行為人年齡和實際責任能力之前對其進行羈押,行為人不能請求賠償。

(3)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條的規(guī)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如犯罪輕微、過追訴時效、特赦免刑、未告訴或撤告、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死亡、其他法律規(guī)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等以上六種人曾被羈押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4) 偵查、檢察、審判、監(jiān)獄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實施的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國家只對國家專門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職權行為承擔責任,對于非職權行為則不承擔責任。

(5) 因公民自傷、自殘等故意行為導致損害發(fā)生的。在這種情況下,公民的損害是由其自身故意行為造成的,國家專門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沒有過錯,國家當然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6) 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如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第三人過錯、正當防衛(wèi)、超過賠償請求時效等。

以上內容參考資料:

民事和行政訴訟賠償的免責范圍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1) 申請人因申請保全錯誤而導致損失的。

(2) 先予執(zhí)行申請人敗訴,被申請人因此遭受財產損失的。

(3) 根據法律應當執(zhí)行回轉的。

(4) 申請執(zhí)行人提供執(zhí)行標的物錯誤的,但人民法院明知該標的物錯誤仍予以執(zhí)行的除外。

(5) 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保管人非法使用、隱匿、毀損、轉移或變賣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的。

(6)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7) 因不可抗力、正當防衛(wèi)和緊急避險造成的損害后果。

(8) 法律規(guī)定國家不應承擔賠償責任的其他情形。

以上內容參考資料:

賠償程序

國家賠償程序是指國家賠償請求人向國家提出賠償請求,賠償義務機關和人民法院處理這些請求時需要遵循的步驟、方式、順序和時限的總和。

行政賠償程序

行政賠償程序是指當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的侵害時,行政機關或人民法院處理行政賠償案件的程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七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九條的規(guī)定,中國的行政賠償程序有兩種形式,分別是“單獨式”和“一并式”。“單獨式”賠償請求分為兩種情況:一是對已確認違法的行政侵權行為,受害人向行政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請求;二是對無需確認的事實上的違法侵權行為,直接向行政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要求。“一并式”賠償請求是指在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時,行政賠償請求人要求確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并附帶要求對其遭受的損害進行賠償。“一并式”賠償請求程序的特點在于,一并提出確認行政行為違法和要求行政賠償的兩項請求,復議機關或人民法院先確認行政行為是否違法,再決定是否應予賠償。

單獨提出賠償請求的程序(行政協商賠償程序)

協商程序的啟動條件。協商程序開始時,需要滿足以下條件之一: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為違法造成了損害,對其執(zhí)行職務的行為的違法性是毋庸置疑的,賠償義務機關和請求人都沒有爭議;對于行使職權的行為,相對一方當事人不同意并提出復議申請,經上一級機關或者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機關的復議決定,確認為行使職權違法,侵權的機關自己主動撤銷或改變了已造成損害的行使職權的行為,受害人以此為據要求賠償;行使職權的行為已被人民法院的判決確認為違法行為,或者人民法院以判決撤銷行使職權行為,請求人以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為依據,提出賠償請求。只要滿足上述情形中的任何一項,賠償請求人就可以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請求,并進行協商。

協商程序的啟動方式。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協商解決賠償事宜,應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十二條的規(guī)定,要求賠償應提交申請書,其中應包括以下內容:(一)受害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二)具體的要求、事實根據和理由;(三)申請的年、月、日。如果賠償請求人無法書寫申請書,可以委托他人代為書寫,也可以口頭提出申請,由賠償義務機關記錄在筆錄中。根據《國家賠償法》第十一條的規(guī)定,賠償請求人根據受到的不同損害,可以同時提出數項賠償要求。

協商不成的救濟途徑。下列三種情形表明行政賠償協商程序的終止,賠償請求人在任一情形下,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賠償義務機關在規(guī)定期限內未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二)賠償請求人對賠償的方式、項目、數額有異議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三)賠償義務機關作出不予賠償決定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賠償義務機關作出不予賠償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一并提出賠償請求的程序

行政賠償復議程序。(一)申請行政賠償復議的方式:有書面申請和口頭申請兩種。(二)申請行政賠償復議的期限:《行政復議法》第九條規(guī)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guī)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xù)計算。(三)行政賠償復議的工作機構: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具體履行行政復議的受理、審查、決定的職責。(四)行政賠償復議的期限: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但是法律規(guī)定的行政復議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況復雜,不能在規(guī)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并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五)行政賠償復議的決定:《行政復議法》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申請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賠償請求,行政復議機關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guī)定應當給予賠償的,在決定撤銷、變更具體行政行為或者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時,應當同時決定被申請人依法給予賠償。

行政復議機關決定撤銷或更改特定的行政行為,或確認特定行政行為違法時,應同時決定提供行政賠償。然而,如果決定保持特定的行政行為,那么應同時決定不提供行政賠償。此外,行政賠償部分可以采用調解方式,如果調解成功,應單獨出具行政賠償調解書。

行政賠償訴訟程序。申請人對復議機關作出的不予賠償復議決定或對賠償金額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賠償訴訟。根據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一、六十七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九、十四、十五條的規(guī)定,行政賠償訴訟須符合一定的條件。

行政賠償訴訟的條件包括:原告具有請求資格、有明確的被告、具體的訴訟請求和相應的事實根據、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及受訴人民法院管轄、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時效期限。此外,如果原告單獨提出賠償請求,必須經過賠償義務機關的先行處理。

在人民法院審理行政賠償案件時,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提供證據。有國家賠償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guī)定情形的(如賠償義務機關采取行政拘留或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期間,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賠償義務機關應當提供證據來證明其行為與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的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關系。

刑事賠償程序

賠償義務機關先行處理程序

賠償義務機關先行處理程序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刑事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依法向有關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申請,賠償義務機關對申請進行審查,并作出決定的程序。這個程序與行政賠償的先行處理程序并沒有本質區(qū)別。具體的程序規(guī)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中。

刑事賠償復議程序

需要滿足下列任一刑事賠償復議程序的前提條件:賠償義務機關在規(guī)定期限內未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賠償請求人對賠償的方式、項目、數額有異議;賠償義務機關作出不予賠償決定。并在規(guī)定的期限向負責復議的機關提起刑事賠償復議。

民事、行政司法賠償程序

《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過程中,違法采取對妨害訴訟的強制、保全措施或者對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執(zhí)行錯誤,造成損害的,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的程序,適用本法刑事賠償程序的規(guī)定。

賠償方式和計算標準

賠償方式

國家賠償方式是指國家對其侵權行為承擔賠償責任的不同形式。在中國,主要以金錢賠償為主要方式,輔以返還財產、恢復原狀、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方式作為補充。

人身權損害賠償的計算標準

人身自由損害賠償

對于侵犯人身自由的行為,賠償金將按日支付,每日的賠償金將根據國家上一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進行計算。在確定"上年度"時,將參考賠償義務機關、復議機關或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作出決定時的上一年度。如果復議機關或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維持了原賠償決定,那么按照作出原賠償決定時的上一年度執(zhí)行。國家上一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的計算方法是將職工年平均工資除以全年法定工作日數。年平均工資的數據以國家統(tǒng)計局公布的數字為準。如果在作出賠償決定或判決、復議決定時國家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尚未公布,那么將以已經公布的最近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為準。

所以,人身自由權損害賠償標準可以通過以下兩個公式計算得出:公式一:人身自由損害賠償=限制人身自由的時間×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公式二:職工日平均工資=年平均工資÷全年法定工作日數。

2024年5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下發(fā)通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三條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刑事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各級人民法院自2024年5月20日起作出國家賠償決定時,對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賠償金,按照每日462.44元計算。

2025年5月,最高人民檢察院下發(fā)通知,要求各級檢察院辦理自身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侵犯人身自由國家賠償案件時,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三條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刑事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自2025年5月19日起,作出國家賠償決定時,對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賠償金,按照每日475.52元計算。

生命健康權損害賠償

對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賠償金依據《國家賠償法》相關規(guī)定計算。侵犯生命健康權包括三種情況:造成身體傷害、造成喪失勞動能力和造成死亡。對于這些情況下的損害賠償,計算標準如下。

造成身體傷害的,應支付醫(yī)療費、護理費和誤工費。醫(yī)療費指的是被侵權人在遭受人身損害后接受醫(yī)學上的檢查和治療所必須支付的各種費用。醫(yī)療費一般包括掛號費、藥品費、檢查費、治療費、住院費以及其他與醫(yī)療相關的費用,例如器官移植費用、專家會診費用等。護理費是指被侵權人因遭受人身損害而無法自理生活,需要他人提供護理服務所支出的費用。在司法實踐中,護理費的確定通常考慮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護理人數、護理期限以及護理級別等因素。誤工費指受害人從遭受身體傷害到完全治愈期間(即誤工期間)內,因無法正常工作而減少的收入。每日的誤工費按照國家上一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不超過國家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5倍。

造成部分或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支付“因殘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繼續(xù)治療所需的費用”以及殘疾賠償金。因殘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繼續(xù)治療所需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醫(yī)療費、護理費、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康復費。殘疾賠償金根據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傷殘等級確定,最高不超過國家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20倍。對于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受害人,還應支付生活費。生活費的發(fā)放標準參照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執(zhí)行,即根據作出賠償決定時被扶養(yǎng)人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對于未成年人,生活費支付至18周歲;對于其他無勞動能力的人,生活費支付至死亡。

造成死亡的,應支付死亡賠償金和喪葬費。死亡賠償金和喪葬費總額為國家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20倍。對于死者生前扶養(yǎng)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支付生活費。生活費的發(fā)放規(guī)則與致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相同。

精神損害賠償

精神損害賠償的方式有在侵權行為影響的范圍內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和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兩種。

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僅適用于自然人,不適用于法人和其他組織名譽或榮譽受損害的情況,因為法人和其他組織不存在精神損害。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的適用以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了侵犯自然人人身自由、生命健康權的行為為前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35條規(guī)定,其僅適用下列侵權情形:(一)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行政職權侵犯人身自由、生命健康權(《國家賠償法》第3條規(guī)定的情形),并致人精神損害的情形;(二) 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jiān)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國家賠償法》第17條規(guī)定的侵犯人身自由、生命健康權的行為,并致人精神損害的情形;(三) 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在民事、行政訴訟或者執(zhí)行過程中違法行使職權侵犯人身自由、生命健康權,并致人精神損害的情形。

精神損害撫慰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五條,對精神損害進行金錢賠償,即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但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侵犯必須是自然人的人身權利,包括生命權、健康權、人身自由權、人格權等所造成的精神損害。具體表現為受害人在人身權遭受侵害后產生的憤怒、絕望、屈辱、恐懼等情緒,這些情緒往往直接影響受害人的日常工作和生活。對于侵犯財產權所造成的精神損害,國家賠償義務機關不予賠償。

必須是法定職務侵權行為所造成的精神損害。只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條或第十七條規(guī)定的職務侵權行為所造成的精神損害才能獲得精神損害賠償,即屬于國家賠償范圍內的剝奪人身自由、侵犯生命健康權的情況。換句話說,能夠獲得撫慰金賠償的精神損害限定于因人身自由、生命健康權受到侵害而遭受的精神損害。

精神損害必須達到“造成嚴重后果”的程度。只有在造成嚴重后果的情況下,才需要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因此,精神損害的程度是判斷受害人能否獲得精神損害撫慰金以及確定其金額時必須考慮的最重要因素。一般認為,以下情況之一構成嚴重精神損害:(一)無罪或者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六個月以上;(二)受害人經鑒定為輕傷以上或者殘疾;(三)受害人經診斷、鑒定為精神障礙或者精神殘疾,且與侵權行為存在關聯;(四)受害人名譽、榮譽、家庭、職業(yè)、教育等方面遭受嚴重損害,且與侵權行為存在關聯。受害人無罪被羈押十年以上;受害人死亡;受害人經鑒定為重傷或者殘疾一至四級,且生活不能自理;受害人經診斷、鑒定為嚴重精神障礙或者精神殘疾一至二級,生活不能自理,且與侵權行為存在關聯的,可以認定為后果特別嚴重。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國家賠償案件確定精神損害賠償責任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九、十條規(guī)定,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后果的,精神損害撫慰金一般應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規(guī)定的人身自由賠償金、生命健康賠償金總額的百分之五十以下(包括本數)酌定;后果特別嚴重,可以在百分之五十以上酌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具體數額,應當兼顧社會發(fā)展的整體水平但一般不少于一千元。

財產權損害賠償的計算標準

罰款、罰金、追繳、沒收財產或者違法征收、征用財產的賠償

罰款、罰金、追繳、沒收財產或者違法征收、征用財產,導致受害人失去財產所有權。與之相適應的賠償方式就是返還財產。其中,返還執(zhí)行的罰款或者罰金、追繳或者沒收的金錢,解除凍結的存款或者匯款的,還應當支付銀行同期利息。

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賠償

查封、扣押、凍結財產造成財產滅失或者造成財產損壞無法恢復原狀的,應支付賠償金。標準如下:(一) 解除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對于存款被凍結的,由于凍結期間銀行仍舊計算利息,存款解除凍結時,利息附隨本金返還受害人。(二) 如果應當返還的財產損壞的,能夠恢復原狀的應予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按照損壞程度給付相應的賠償金。(三) 如果應當返還的財產滅失的,應當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財產已經拍賣、變賣的賠償

對于已經依法拍賣的財產,應當支付拍賣所得的價款,沒有賠償差價的問題;對于已經變賣的財產,應當支付變賣所得的價款,但如果變賣的價款明顯低于財產價值,應當支付相應的賠償金(即賠償差價)。

吊銷許可證和執(zhí)照、責令停產停業(yè)的損害賠償。

吊銷許可證、執(zhí)照實際上是剝奪或限制了他們從事特定活動的資格,這可能導致企業(yè)停產或法人消失。而責令停產停業(yè)則直接禁止當事人從事相關活動。但此種行為造成的損害,國家賠償只賠償其中一部分,即只賠償“停產停業(yè)期間必要的經常性費用開支”。所謂“必要的經常性費用開支”是指企業(yè)、商店、公民等停產停業(yè)期間用于維持其生存的基本開支,如水電費、倉儲保管費、房屋租金、職工基本工資等。

對財產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賠償

根據直接損失進行賠償。所謂直接損失是指因為不法侵害導致現有財產的必然減少或消失。除了直接損失之外,國家不會賠償可預見的間接損失,比如預期利益等。

典型案例

徐萬斗申請沈陽市公安局和平分局違法查封、凍結國家賠償案

基本案情。2012年12月5日,沈陽市和平區(qū)人民法院作出(2012)和刑初字第683號刑事判決,對徐萬斗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上繳國庫。偵查機關追繳并返還了涉案財產及違法所得給投資者。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了原判。2013年7月19日,沈陽市和平區(qū)人民法院作出(2012)和刑初字第683號刑事裁定,認定有關資產屬于非法集資款或用非法集資款購買的資產,并依法追繳并交付給沈陽市處置非法集資領導小組辦公室,依法返還給投資者。在該案的偵查過程中,沈陽市和平區(qū)公安分局除了查封、凍結了(2012)和刑初字第683號刑事裁定中依法追繳的財產外,還查封了4套房產和中國人壽保險公司的3份保險合同,其中一份保險合同的保單權益及息于2018年8月31日被沈陽市和平區(qū)人民法院以(2012)和刑初字第683號查封令凍結。徐萬斗刑滿釋放后,向和平公安分局申請刑事賠償。

裁判結果。經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認定,徐萬斗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一案的刑罰和財產追繳已經執(zhí)行完畢。徐萬斗要求返還的4套房產和3份保險合同并不在刑事裁決的范圍內。和平公安分局無法證明這些財產屬于違法所得或應返還給受害人的財產。因此,偵查機關在刑事裁決范圍之外繼續(xù)查封和扣押這些房產和保險合同是沒有合法依據的,屬于侵犯財產權的行為,應該依法解除查封和凍結措施。由于其中一份保險合同已被沈陽市和平區(qū)人民法院凍結,相關事宜應另行解決,本案不予處理。因此,決定由和平公安分局解除對不在刑事判決和裁定追繳財產范圍內的4套房產和2份保險合同的查封和凍結。

典型意義。偵查機關在偵查過程中對涉案財物采取扣押、凍結措施并沒有不當行為。然而,在被告人已被法院定罪量刑并對涉案財物作出明確認定后,公權力機關應及時對涉案財物進行相應處置。如果繼續(xù)對未經刑事裁判認定的涉案財物進行查封、凍結,可能會導致國家賠償的發(fā)生。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刑事違法扣押、凍結賠償案件,其典型意義在于通過國家賠償案件的審理,依法維護涉案企業(yè)和個人的合法產權,嚴格規(guī)范涉案財物的處置,以法治思維和方式處理官民關系,調和公權力和私權利的沖突。一方面,救濟了受損的合法產權,另一方面,對公權力機關依法正當行使職權提出了反向的參考標準,對類似案件的處理具有示范作用。

重慶英廣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申請重慶市公安局九龍坡區(qū)分局違法查封國家賠償案

基本案情。2011年7月1日,重慶英廣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英廣公司)與重慶鼎利茂業(yè)汽車租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鼎利公司)和廣東邦家健康產業(yè)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邦家公司)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將九龍坡區(qū)某商業(yè)用房負一層和一層出租給這兩家公司。由于這兩家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九龍坡區(qū)公安局于2012年5月15日決定立案偵查,并當天對相關涉案人員進行了查處,并對這兩家公司承租場地內的涉案物品和車輛進行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zhí)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guī)定。由于涉案物品不宜移動,九龍坡區(qū)公安局將其放置在這兩家公司承租的場地內。從2013年5月22日起,九龍坡區(qū)公安局將騰退的物資放置在英廣公司和重慶亞城房屋銷售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亞城公司)的停車位內。在使用英廣公司和亞城公司的物業(yè)期間,九龍坡區(qū)公安局造成了物業(yè)管理費、停車位租金、水電費等損失。由于九龍坡區(qū)公安局對英廣公司和亞城公司的申請作出了決定,對其損失的計算存在困難,后來經過英廣公司和亞城公司的協商同意,決定將這部分損失的主張權利單獨歸屬于英廣公司。因此,英廣公司向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申請九龍坡區(qū)公安局賠償損失

裁判結果。根據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的審理,九龍坡區(qū)公安局在決定對鼎利公司和邦家公司立案偵查后,對這兩家公司相關承租場地內的涉案物品和車輛進行了扣押,并將其放置在承租場地內保管。雖然九龍坡區(qū)公安局沒有對上述物業(yè)進行查封,但事實上占用了該物業(yè),并且在確認英廣公司與刑事案件無關的情況下,未能及時將涉案物業(yè)移交給英廣公司,給英廣公司造成了損失。因此,九龍坡區(qū)公安局應承擔國家賠償責任,決定賠償英廣公司1083300元。

典型意義。公權力的行使往往具有雙重性,依法行使可以造福人民,但違法行使則可能損害公民和企業(yè)的合法權益。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一直強調將權力納入制度的約束和監(jiān)督之中。本案是一起因刑事扣押措施不當引發(fā)的國家賠償案件。雖然偵查機關沒有直接查封或扣押賠償請求人的財產,但事實上占用了其物業(yè),并且在確認該公司與刑事案件無關的情況下,未能及時移交涉案物業(yè),屬于采取扣押措施不當的情況,應承擔國家賠償責任。本案的審理結果對于促進公權力機關嚴格規(guī)范辦案程序,依法審慎采取措施,改進辦案方式和方法,注意保護第三方的合法產權等方面具有一定的規(guī)范引導作用。

參考資料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國家法律法規(guī)數據庫.2023-10-13

每日475.52元!最高檢公布最新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賠償金標準.正義網-騰訊網.2025-05-20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國家賠償案件確定精神損害賠償責任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國家法律法規(guī)數據庫.2023-10-17

國家賠償費用管理條例.國家法律法規(guī)數據庫.2023-10-17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國家法律法規(guī)數據庫.2023-10-17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行政訴訟中司法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國家法律法規(guī)數據庫.2023-10-15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2024年作出的國家賠償決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賠償金計算標準的通知.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25-05-20

人民法院國家賠償和司法救助典型案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2023-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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