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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1946-1949)是中華民國的根本法。它于1946年12月25日經過制憲國民大會的議決通過,并于1947年1月1日由國民政府公布,計14章 175 條。憲法的施行日期為同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取代了之前的《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成為中華民國建國以來的第三部憲制性法律。然而,在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之前,國共內戰全面爆發。因此,國民大會在民國37年(1948年)制定了《動員戡[kān]亂時期臨時條款》,作為戰時的憲法附屬條款。
1991年,“國民大會”廢止了《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并在憲法本文之外增加了《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同時凍結了部分憲法本文,以適應當前的情況。至今,“中華民國憲法”已經經歷了7次修訂。根據中華民國政府的憲政實施情況,即使是“立法院”作為“國會”的一部分,也不能隨意修改憲法的法律條文。只能提出憲法修正案,并經“立法委員會”的議決通過后,交由公民投票復決,才能生效。
中華民國憲法及其增修條文的核心價值包括民主制度、法治規范、自由與人權保障、政府機關相互制衡、關懷婦女、弱勢群體和少數族群、生態環境保護、社會福利與救助、義務教育實施、農業與科技以及經濟發展。
基本介紹
《中華民國憲法》
1946年12月25日,國民大會通過。1947 年1月1日由中國南京國民政府頒布,計14章 175 條?!吨腥A民國憲法》的基本特點是自由平等,平均地權、節制資本,民有,民治,民享的民主共和國。
參考資料 >
1905年8月20日:中國同盟會在東京成立.pic.people.com.cn.2019-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