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物浦條約》(朝鮮語:?????)是1882年8月30日朝鮮與日本在朝鮮濟物浦(今韓國仁川)簽訂的不平等條約。日本以朝鮮“壬午兵變”為契機,借口日本人在朝鮮被殺,強迫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政府簽訂《濟物浦條約》,同時附錄《修好條規續約》。該條約不僅使日本獲得了朝鮮的巨額賠款,更規定了日本在朝鮮的駐軍權,進一步擴大了日本的侵略勢力,加劇了朝鮮半島的危機。
背景
1876年,日本強迫朝鮮簽訂《江華條約》,打開朝鮮的國門,開始對朝鮮的滲透。在朝鮮國內腐朽的封建統治和日本勢力的沖擊下,朝鮮人民忍無可忍,終于在1882年7月23日爆發了“壬午兵變”,推翻了閔妃集團的統治,擁戴李昰應李昰應執政,同時又圍攻日本公使館,趕走了日本駐朝公使花房義質。在壬午兵變中,朝鮮起義軍民殺死了日本籍別技軍教官堀本禮造及其他日本人共計13人,又燒毀了日本公使館。這正給日本以侵略朝鮮的借口和良機。
花房義質從朝鮮逃到日本,將壬午兵變的經過報告本國,引起日本朝野的軒然大波。1882年7月31日,日本內閣就壬午兵變問題舉行緊急會議,明治天皇親臨現場。在會議上分化為主戰和主和兩派,其中前外務卿副島種臣、中將黑田清隆態度強硬,力主對朝鮮開戰;現外務卿井上馨則主張慎重處理朝鮮事變。最終主和派占上風,但仍采取了派兵的方式。日本政府決定派花房義質為全權委員,在陸海軍的護送下,赴朝鮮要求謝罪賠償,同時井上馨則坐鎮下關市,遙控指揮。8月7日,在下關的井上馨對花房義質下了一份詳細的《訓令》,對與朝鮮交涉可能發生的任何情況的應對措施都作了詳細的指示。此外,井上馨還就對朝鮮提出的要求另列一份《內訓狀》(機密訓令),共有9條,《內訓狀》授予花房非常大的權力,其中包括要求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政府謝罪、賠款、懲兇等基本內容,同時又規定如果朝鮮政府過失重大則割讓巨濟島或郁陵島給日本、5年內朝鮮軍隊警衛日本公使館、必要時出兵占領仁川以及擴大日本在朝鮮的通商特權等。這也成為后來朝日談判期間日方的行動準則和基本精神。
與此同時,日本軍方也作出相應部署。陸軍卿代理山縣有朋和海軍卿川村純義就出兵朝鮮的問題進行協商,決定派一大隊的兵力及“金剛”、“比”、“清輝”、“日進”4艘軍艦及工部省民船“明治丸”、“和歌浦丸”號作為公使及護衛軍隊用船。另外,日本亦決定在占領仁川不足以使朝鮮屈服時,動員全國兵力發動侵朝戰爭,占領朝鮮首都漢陽(今韓國首爾)。為此日本政府先后頒布了“戒嚴令(八·五)”和“征兵令(八·十二)”,大舉擴軍備戰。這是近代日本參謀本部創建以來首次以“占領京城”、“擊破朝鮮國軍”為攻擊目標的軍事部署和實戰演習。此外,剛成立的右派組織“玄洋社”也蠢蠢欲動,他們計劃在日本政府不采取軍事行動時,組織“征韓義勇軍”,由釜山廣域市登陸直搗漢城。
1882年8月10日,花房義質會同陸軍少將高島鞆之助、海軍少將仁禮景范率領的1500名士兵從下關出發,開赴朝鮮。山縣有朋率領新組編的混成旅團及“高砂丸”等4艘運兵船在福岡縣待命,只要談判破裂,立刻出兵朝鮮。8月12日,花房義質到達朝鮮仁川,正式揭開了壬午兵變后朝日談判的序幕。
談判過程
第一輪談判
花房義質抵達朝鮮仁川(濟物浦海戰)的同時,朝鮮的宗主國中國也介入了。原來壬午兵變爆發后,中國清朝正欲借機加強同朝鮮的宗藩關系,閔妃集團也向中國求援。清代駐日公使黎庶昌給署理北洋政府大臣張樹聲拍電報匯報稱“日本兵船即赴高麗,中國似宜派兵船前往觀變”。于是清政府決定派吳長慶、丁汝昌率淮軍6營3000人出兵朝鮮。日本則向清廷強調壬午兵變與中國無關,日本政府將會自行與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政府展開談判,不希望中國的介入和干涉。1882年8月10日,丁汝昌和馬建忠已率3艘軍艦前往朝鮮調查事態。而朝鮮在壬午兵變后的實際統治者——李昰應在得知中日同時介入的消息后,知道事態嚴重,便以尹成鎮為伴接官,負責接待花房一行。1882年8月13日,花房義質入仁川府,仁川府使任榮鎬負責接待。這天夜間和8月15日,朝鮮官員兵曹判書趙寧夏、工曹參判金弘集(金弘集)兩度來私下拜見拜見花房,這二人都是反對大院君的,花房聽了他們的匯報以后更感到迅速入京之必要。在下關的井上馨也秘密訓令花房“到了仁川,一秒也不要猶豫,馬上進入京城,占據咽喉要地一事為要”,并稱“你出使之事的成功與否,就在于比清國人進入京城的先后快慢”。花房義質遂決定率軍隊強行進入漢陽,與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政府談判。
1882年8月16日,日軍開拔漢城,盡管大院君非常不愿意日本人進城,但迫于形勢不得不同意日軍入城并與之談判。1882年8月20日,1500名日本軍全數進入漢城,在昌德宮敦化門廣場屯駐。接著花房義質在昌德宮重熙堂見朝鮮國王李熙(朝鮮高宗),向他提出抗議,并責難軍亂中亂軍與暴徒“焚館逐使”的行為,又給他七項“要求函件”,內容與井上馨給的《訓令》相同,并限朝鮮政府在3日內回復。接著他又在別殿拜見大院君,其間花房向大院君陳述關于軍亂的善后政策,然而大院君避免正面答復,只說明此后朝鮮將順從時勢,決不再固執于“斥邪”及排外政策。
花房帶來的“要求函件”令高宗和大院君非常不滿,次日朝會上,朝鮮君臣更是一致抨擊“要求函件”,大院君下令將其退還,準備動員全國兵力驅逐日本人。同時,大院君又準備請清代使臣馬建忠來漢城斡旋。此時3000名清軍已經全部登陸朝鮮,駐扎在仁川西面一百二十里的南陽灣。得知大院君的要求后,馬建忠率200名清軍趕赴漢陽,劇中調停朝日沖突,而朝鮮領議政洪淳穆在大院君的旨意下,一再以為明成皇后辦國葬(壬午兵變中大院君宣布閔妃已死)為借口拖延,搞得花房十分惱火,他先命日軍于1882年8月22日集體撤離漢城。翌日,花房義質向朝鮮國王及領議政發出最后通牒,言明若朝鮮堅持拖延,則日軍將會訴諸武力,雙方再無言和的余地。花房義質退出漢城,登上濟物浦海戰海面的軍艦,日軍則駐扎在仁川到漢城一線,擺出開戰的姿態。朝日談判即將陷入破裂的邊緣。
第二輪談判
然而,1882年8月23日馬建忠進入漢城給事情以轉機。事實上,清代表面上是應大院君之邀請調停朝日沖突,實則暗中與趙寧夏、魚允中、金允植等朝鮮大臣謀議,逮捕大院君,平定兵變。1882年8月25日,吳長慶、丁汝昌率3000清兵進入漢城,1882年8月26日,馬建忠設計逮捕大院君(后押往中國保定軟禁)。其后清軍鎮壓了壬午兵變,將鄭完鄰等10名士兵斬首。至此,大院君政權垮臺,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政府重啟與日本的談判。
在逮捕大院君之前,馬建忠就與花房義質接洽過幾次,雙方達成了由中國逮捕大院君后再開朝日談判的默契。1882年8月27日,朝鮮領議政洪淳穆致函花房義質,要求談判,花房義質欣然應允。次日,仁川府使任榮鎬通知日方官員,高宗委任奉朝賀(退休官員的一種榮譽官名)李裕元為全權大臣、工曹參判金弘集為全權副官,前往濟物浦海戰與日本談判。朝鮮代表團動身前往濟物浦之前,朝鮮高宗派戶曹判書金炳國持日本早前交予朝鮮的“要求函件”往見馬建忠,請他就日朝會談的事給予指示,擔當實際談判任務的金宏集也在當晚來找馬建忠磋商。根據日后《濟物浦條約》內的條款來看,朝鮮是按馬建忠之指示來進行對日談判的;換言之,馬建忠給予金炳國、金宏集的指示即為朝鮮代表與花房義質會談之基礎。所以,清廷雖然沒有直接參與會談,但日朝《濟物浦條約》的締結,明顯是在中國幕后指導下完成的。
1882年8月28日晚10時,朝日談判在濟物浦海戰停泊的日本軍艦“比叡”號上展開談判,到29日上午繼續談判。花房義質將“要求函件”稍加改動,交給朝鮮代表李裕元,朝鮮對大多條件表示難以接受。李裕元根據馬建忠的指示,依從國際法說明朝鮮并無負責損害和軍事賠償的義務,但為花房義質所拒,雙方僵持不下。及后,花房義質按井上馨之意,提出將賠款減至四十萬元;但朝鮮須以礦山采掘權、電線架設權,咸興市、大邱市兩地定期開放為通商口岸等為交換條件。朝鮮認為如此損失更大,寧愿多付十萬元;而且“賠償”二字于國際法不合,故朝鮮要求把“賠償”二字改為“填補”。日本官員認為“填補”二字可以接受,但金 額方面卻沒有商量的余地。雙方各執己見,始終未能達成共識。此外在馬建忠的建議下,還將日本的駐軍漢陽條款折衷成“日本公使館,置兵員若干備警”,日本在朝鮮國內之駐兵權一事,就此草草解決。至此,朝鮮和日本最大的爭執就是賠款數目問題了。
1882年8月29日正午,朝日雙方再度恢復談判,李裕元稱病不出席,由金弘集負責協商。雙方就賠款和駐兵問題發生爭辯,無果而終。到了下午,花房義質帶同書記官近藤真鋤及其隨員至花島別將營訪問李裕元,脅迫朝鮮接受日方所提出的種種要求。李裕元懼怕日本之威逼,竟然屈服,除把原提案的第五條及第七條略作修正外,其余六條全部接受。1882年8月30日,朝鮮與日本在濟物浦假館(臨時會館)正式簽訂了《濟物浦條約》。這個條約基本滿足了日本的愿望,進一步擴大了日本在朝鮮的侵略勢力。
條約內容
本約
日本歷七月二十三日、朝鮮歷六月初九日之變,朝鮮兇徒侵襲日本公使館職事人員,致多罹難,朝鮮所聘日本陸軍教師,亦被慘害。日本國為重和好,妥當議辦,即約朝鮮王朝實行下開六款及別證續約二款,為以表懲前毖后之意。于是兩國全權大臣記名蓋印,以昭信憑。
第一
自今期二十日,朝鮮國捕獲兇徒,嚴究渠魁,從重懲辦事。日本派員眼同究治,若期內未能捕獲,應由日本國辦理。
第二
日本官胥遭害者,由朝鮮國優禮埋,以厚其終事。
第三
朝鮮撥支五萬圓給與日本官胥遭害者遺族并負傷者,以加體恤事。
第四
因兇徒暴舉,日本國所受損害及護衛公使水陸兵費內五十萬圓,由朝鮮填補事。每年支十萬圓,待五個年清完。
第五
日本公使館備兵員若干備警事。設置修繕兵營,朝鮮王朝任之。(若朝鮮兵民守律一年之后,日本公使親做不要警備,不妨撤兵)
第六
朝鮮國特派大官修國書以謝日本國事。
大日本帝國國明治十五年八月三十日
大朝鮮國開國四百九十一年七月十七日
日本國辦理公使花房義質
朝鮮國全權大臣李裕元
全權副官金弘集
修好條規續約
日本國與朝鮮國嗣后為益表親好便貿易,茲證定續約二款如左:
第一
釜山廣域市、元山、仁川各港間行里程今后擴為四方各五十里(朝鮮里方),期二年后(自條約批準之日起算周歲為一年)更為各百里事。自今期一年后,以楊花津為開市。
第二
任聽日本國公使、領事及其隨員、眷從游歷朝鮮內地各處事(指定游歷地方,由禮曹給照,地方官勘照護送)。
右兩國全權大臣各據諭旨,立約蓋印,更請批準,二個月內(日本明治天皇十五年十月、朝鮮開國四百九十一年九月)于日本東京交換。
大日本帝國國明治十五年八月三十日
大朝鮮王朝開國四百九十一年七月十七日
日本國辦理公使花房義質
朝鮮國全權大臣李裕元
全權副官金弘集
評價
《濟物浦條約》的內容可以歸結為“懲兇”、“賠款”、“駐兵”、“謝罪”。懲兇和謝罪使朝鮮的國家尊嚴遭到嚴重損害,是近代朝鮮屈辱的象征;第四款的索取賠款,反映了日本人的貪婪,55萬日元的巨額賠款極大加重了朝鮮的財政困難和人民負擔,也是日本對朝鮮經濟侵略的手段。《續約》則擴大了日本在朝鮮的通商特權,進一步使日本在朝鮮的經濟地位占據優勢。《濟物浦條約》最關鍵的內容在于第五款,日本借口“壬午兵變”期間朝鮮軍隊保護不力而攫取了駐軍權,這是明治維新以來日本首次海外駐軍,充分體現了日本急于進軍朝鮮半島的野心。日本的駐軍也直接與駐朝清軍形成對峙,不僅嚴重侵犯了朝鮮的領土主權,而且對朝鮮民族的生存和東亞地區的和平構成巨大威脅。1894年中日甲午戰爭前夕,日本就是以《濟物浦條約》為依據,借口保護使館而駐兵朝鮮的,足見此條款影響之大、危害之深。總之,《濟物浦條約》是繼《江華條約》后又一個嚴重侵犯朝鮮主權和尊嚴的不平等條約,進一步擴大了日本在朝鮮的侵略勢力。
而作為朝鮮幕后的中國,雖然日本竭力阻止中方介入談判,但對朝鮮仍施以重大影響。中國在這次軍事行動中壓制住日軍,率先平定兵變,但馬建忠卻本著“息事寧人”的態度,他的建議沒有為朝鮮爭取到實際權益,反而姑息縱容日本對朝鮮的脅迫,不僅使朝鮮遭到了嚴重損失,也使清朝對朝鮮的宗主權遭到挑戰。為此馬建忠遭到了清廷內清流黨的攻擊,比如御史張佩綸將馬建忠比作明朝的沈惟敬,要求嚴加懲處;而駐朝清軍也對馬建忠極為不滿,清軍軍官袁世凱曾對接待清軍的朝鮮官員金昌熙說:“貴國之事如治瘡,然交涉之人(指馬建忠)挾日本以自重,交涉之人一日不死,則瘡不可為也。”公然詛咒馬建忠去死。馬建忠固然難辭其咎,近代中國的衰微則是根本原因。
后續
1882年9月3日,日本陸海軍將校舉行葬儀,將堀本禮造等12具尸體改葬于濟物浦海戰的獨溪峴地方。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政府派禮曹佐郎嚴錫攜帶祭品前來會葬。9月7日,朝鮮政府以錦陵尉樸泳孝為謝罪兼修信使,履行《濟物浦條約》第六款內容。對于“懲兇”一事,雖然清軍在先前已經將鄭完鄰等10人斬首示眾,但花房義質以“事出清人之手,斷罪不明”為由,逼迫朝鮮政府繼續追緝“兇徒”,否則日本將按《濟物浦條約》第一款由日本負責逮捕。9月10日,朝鮮逮捕了9名“兇徒”,經朝日官員共同審訊后,認定參與壬午兵變,遂將其全部處斬。10月又將金長孫等8名兵變“魁首”凌遲處死。此外還有十多名大院君派系的官員被賜死或問斬。花房義質大功告成,于9月20日乘坐“明治丸”回國,與他同行的還有朝鮮的謝罪兼修信正使樸泳孝、副使金晚植及隨員徐光范、金玉均、閔泳翊等。1882年9月28日,花房抵達日本東京,在赤坂離宮向明治天皇復命。
以樸泳孝為首的謝罪使來到日本,由于使團多為開化黨,因此日本竭力扶植,不僅順利完成了《濟物浦條約》的換約,還同意將其中50萬日元的賠款延長為10年還清。1884年11月2日,日本駐朝公使竹添進一郎又依據日本政府命令,向朝鮮高宗宣布豁免《濟物浦條約》中未還清的40萬元賠款,以示對朝鮮的友好。所以朝鮮一共只向日本賠付了15萬元。
至于《濟物浦條約》第五款規定的駐軍權,則因甲申政變后的《中日天津會議專條》而取消,但日本仍不放棄派兵的權利。1885年7月19日,日本駐朝代理公使高平小五郎照會朝鮮外務督辦金允植,言明:“茲奉本國政府訓稱:今將我護衛兵于本七月二十一日全數撤回,此系遵照我明治十五年在濟物浦海戰所訂兩國條約,視其無須警備之時,暫行撤回。至于將來如遇有事,再須護衛,仍當隨時派兵護衛,不得因此次撤警備,誤謂廢滅前約。”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政府復照同意。也就是說《濟物浦條約》第五款依然有效,這便為中日甲午戰爭埋下伏筆。
《濟物浦條約》談判期間,日本要求拆除朝鮮的“斥和碑”,因為碑文中“洋夷侵犯,非戰則和,主和賣國”等內容太刺眼,加上是年5月簽訂了《朝美修好通商條約》,朝鮮已經開始和歐美國家通商,因此這塊碑可以說是形式上的障礙。1882年9月14日,朝鮮拆除了漢城鐘閣(普信閣)的斥和碑,其他地方的斥和碑也在《濟物浦條約》簽訂后陸續被拆除。
參考資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