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趙志紅系列強奸殺人案是指1996年至2005年發生在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和烏蘭察布市的20多起女性被強奸、殺害的惡性案件。
在1996年至2005年7月期間,呼和浩特、烏蘭察布等地區發生了多起女性被強奸、殺害的案件。公安部專家組來到烏蘭察布協助偵辦此案,并以一張模擬畫像為參照物,發出了協查通報。專家組懷疑兇手還有更多犯罪記錄,建議調出以往未破的強奸殺人案件進行比對。警方在呼和浩特市的毫沁營鄉附近找到一個叫“紅紅”的人,經過排查,確定此人就是趙志紅。最終,警方于2005年11月23日在呼和浩特市其女友家中成功抓捕趙志紅。經查明,趙志紅連續犯下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盜竊等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經復核確認了其中17起犯罪事實,共殺死6人,強行奸淫幼女2人、婦女10人,還多次搶劫、盜竊。。趙志紅落網后交代發生于1996年4月9日的“4·9”女尸案,即呼格吉勒圖案是其所為。但由于證據不足,2006年開庭審理時,法院未將此案一同起訴。隨后,在記者湯計撰寫的內參以及趙志紅本人寫下的對“4·9”女尸案的“申請償命書”的影響下,呼市中院對趙志紅的一審暫時“休庭”,直到2015年1月才恢復審理。2015年2月9日,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趙志紅犯有故意殺人、強奸、搶劫和部分盜竊罪,判處其死刑,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同時要求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經濟損失。趙志紅提出上訴后,二審法院于2015年4月30日維持了死刑原判。最終,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日核準了趙志紅的死刑判決,趙志紅在2019年7月30日被執行死刑。
趙志紅的犯罪的目標集中于女性,在他看來,女性是弱者,作案更容易得手,在一次又一次的殘忍殺戮中,趙志紅的惡念變得更加瘋狂且欲罷不能。由于不能正確的面對現實生活中的矛盾和壓力,趙志紅形成了畸形的心理,以致犯罪成為他尋求滿足的一種途徑。他的落網,對眾多的受害者以及他們的家屬來說是一種安慰。
人物背景
趙志紅于1972年9月5日出生于烏蘭察布市涼城縣,成長在一個農民家庭,是家中老二,有一個哥哥和一個妹妹。9歲時進入小學并于初中畢業后輟學。1996年2月,趙志紅與妻子結婚,并在婚后不久染上性病。據趙志紅自稱,妻子的“非處女”身份及對“體驗妻子之外女性的性”的渴望使其開始強奸和嫖娼,并再次染上性病。同時婚后生活的拮據使得趙志紅開始盜竊與搶劫,并于1996年5月19日晚實施了第一起入室搶劫。
案件經過
1996年5月19日19時許,趙志紅攜帶尖刀潛入呼和浩特市新城區某小區內,持刀威脅被害人池某某(女,時年21歲)交出財物。池某某呼救時,趙志紅立即持刀捅刺她的左手、左肋等處數刀,逃離現場。同年8月某天14時許,趙志紅途經呼和浩特市某廠房北墻外時,看見被害人宋某某(女,時年23歲)與一男子在溝渠處發生性關系。待男子離開后,趙志紅以宣揚此事相威脅,對宋某某實施奸淫。9月5日凌晨,趙志紅攜帶尖刀進入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某廠院內一號高爐前的地磅房,持刀捅刺值班的司磅員王某某1(女,歿年29歲)胸部、手臂等處數刀,致王某某1大失血死亡,后對尸體實施奸淫。同年冬天,趙志紅潛入呼和浩特市新城區某國道旁侯某(女,時年22歲)經營的理發店內,強行對侯實施奸淫。
1998年9月6日7時許,趙志紅潛入呼和浩特市新城區某村尹某某2(女,時年22歲)家中,以傷害尹的孩子相威脅,對尹實施奸淫。11月13日下午,趙志紅來到呼和浩特市新城區某村莊,用鐵棍撬開村民王某某5家的門鎖,入室竊取現金2000元。次年1月31日7時許,趙志紅來到呼和浩特市新城區某村,破門進入被害人王某某6(女,時年27歲)家中,毆打、威脅王,對王實施奸淫。
2000年3月4日14時許,趙志紅來到呼和浩特市新城區(原賽罕區)某村莊,用鐵棍撬開村民郭某某3家的門鎖,入室竊取現金980元。同月24日14時許,趙志紅來到呼和浩特市賽罕區某村,以喝水為由進入被害人王某某7(女,時年19歲)家中,毆打、捆綁王,對王實施奸淫。趙志紅翻找財物未果,逃離現場。5月20日10時許,趙志紅以喝水為由進入呼和浩特市賽罕區某村被害人斯某某某(又名吳某某,女,歿年10歲)家中,強行將斯某某某按倒在地實施奸淫。為滅口,趙志紅將斯某某某投入水缸溺死。趙志紅翻找財物未果后,逃離現場。下午,趙志紅因盜竊罪第一次與公安機關接觸,但由于這一案件和上午的案件不在一個轄區,兩起案件沒有被串并。9月23日9時許,趙志紅潛入呼和浩特市新城區某村被害人薛某1(女,時年11歲)家中,將薛某1掐暈后翻找財物。接著,趙志紅在毆打了回到家中的薛某1的姐姐薛某某(被害人,女,時年22歲)后逃離現場。2003年10月,趙志紅因犯盜竊罪被呼和浩特市賽罕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
2005年1月2日11時許,趙志紅在內蒙古自治區烏蘭察布市集寧區某中學附近騙乘被害人陳某某1(女,歿年36歲)駕駛的車牌號為蒙JY2230的夏利牌出租車。當車行至內蒙古自治區察哈爾右翼前旗某鎮某國道西側土路時,趙志紅借故要求停車,強行向陳某某1索要財物,后在車后排座對陳實施奸淫。為滅口,趙志紅用電話線將陳某某1勒頸致死。趙志紅劫得陳某某1的出租車、手機(共價值31300元)及現金100余元,將尸體拋至路邊坑內,駕車逃離現場。13時許,趙志紅駕駛其當天殺害的被害人陳某某1后劫得的車牌號為蒙JY2230的夏利牌出租車,在察哈爾右翼前旗某鎮誘騙被害人張某某3(女,時年20歲)乘車。趙志紅駕車行至該鎮北約6公里某國道西側荒野處停下,強行對張某某3實施奸淫。同月7日18時許,趙志紅攜帶尖刀駕駛車牌號為蒙A78253的五菱牌面包車在烏蘭察布市集寧區某中學和某丁字路口,誘騙被害人高某1(女,歿年24歲)乘車。趙志紅駕車行至察哈爾右翼前旗某村路段后停下,掐扼高某1頸部致其昏迷,對高實施奸淫。為滅口,趙志紅將高某1推到車下,持刀捅刺高胸部等處數刀,致高失血性休克死亡。趙志紅搜得高某1的手機(價值200元)及現金80余元,駕車逃離現場。
2005年2月22日5時許,趙志紅攜帶尖刀駕駛車牌號為蒙A78253的五菱牌面包車在烏蘭察布市集寧火車站,誘騙被害人張某某1(女,歿年25歲)乘車。趙志紅駕車行至烏蘭察布市集寧區東郊某公司東南側(某村西南方向)停下,毆打、捆綁張某某1,對張實施奸淫。為滅口,趙志紅持刀捅刺張某某1胸部兩刀致其失血性休克死亡。趙志紅搜得張某某1的現金100余元,將尸體拋至附近土坑內,駕車逃離現場。7月13日10時許,趙志紅在內蒙古自治區托克托縣某村莊尾隨被害人薛某2(女,時年12歲)進其家中,抓住薛頭部撞擊地面致薛昏迷,對薛實施奸淫。薛某2頭部損傷構成輕傷。一周后的上午,趙志紅駕駛車牌號為蒙A78253的五菱牌面包車來到呼和浩特市某廠門口,誘騙被害人要某(女,歿年17歲)乘車。趙志紅駕車行至呼和浩特市賽罕區某村南停下,在車內強行對要某實施奸淫。為滅口,趙志紅將要某扼頸致死。趙志紅搜得要某的現金70余元,駕車行至呼和浩特市某廠至某大橋路段,將尸體掩埋在路旁樹林內。
案件偵查
1996年至2005年7月期間,呼和浩特、烏蘭察布市等多個地區先后發生了20多起女性被強奸、殺害的惡性案件。2005年前后,烏蘭察布市開始集中出現類似案件。2月,相關系列案件被列為公安部2005年督辦的第二號命案。3月20日,公安部專家組來到烏蘭察布,開始協助當地警方偵辦此案。在這個專家組里,集合了痕跡物證、法醫、以及人像等方面的專家。專家組找到2005年1月2日下午逃脫的女士對兇手進行模擬畫像。兇手“男,27歲,一米六七左右,呼和浩特市或本地口音,彎眉、三角眼、小嘴”,這張畫像也成為警方尋找兇手最為直接的一個參照物。根據專家組的建議,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發出了印有這張模擬畫像的協查通報,請求各地排查近期出現與之相貌相符的可疑人員。
同時,專家組還懷疑兇手還有更多的犯罪記錄,因此建議內蒙古警方,調出以往未破的強奸殺人案件,并將相關物證送交公安部進行脫氧核糖核酸比對。這也使得警方將2000年5月20日在呼和浩特市賽罕區的東古樓村的一起殺人案與這次的系列案件聯系起來。專家組將與烏蘭察布市相鄰的呼和浩特市開始被納入了調查的重點,并把當地近些年來發生的有關性犯罪的案件翻出來進行了梳理后發現1999年的1月31日的一起強奸案也出自同一人。
警方在案件發生地呼和浩特市的毫沁營鄉附近走訪,發現有人曾在附近見過一個叫“紅紅”的人,且這個人曾經因為盜竊進過看守所。警方根據這個線索查找了當地所有關于盜竊的卷宗,并發現一名名叫趙志紅的人曾在1998年因盜竊而被拘留十五天,案卷中保留著他的指紋,警方將這個指紋與2000年5月20日那起案件中,作案者留在水杯上的指紋進行比對后發現是同一個人所留。
警方前往趙志紅的家鄉內蒙古涼城縣調查后發現趙志紅正在呼和浩特市打工。呼和浩特警方得知趙志紅在呼市一個駕校里學車后,組織安排警力布控,并以正常巡查為名檢查駕校的每一名學員。在這所駕校的學員手冊上,警方發現了“趙志紅”這三個字,且確定系同一人。
然而趙志紅發現幾名陌生人到駕校后,迅速從教練車上跳下來跑到高粱地里匍匐在高處張望。由于沒有發現趙志紅,警方決定另行制訂抓捕方案。2005年11月22日,有情報顯示趙志紅當時正和一名女性幼兒園園長同居,并經常通過附近的公共電話偷偷和另一名外地女子聊天。偵查員趕往幼兒園對趙志紅進行抓捕,然而執行任務的便衣錯把另外一名幼兒園教職工帶回到派出所。
警方的失誤卻讓趙志紅放松了警惕,據他后來的口供稱:“以為這一次警方來這里不是抓我的……所以就放心回來住了,其實我原本是打算去云南邊境找機會偷渡越境,參加緬甸的販毒集團。”2005年11月23日,便衣警察再次對趙志紅進行抓捕,闖進房間時發現趙志紅的同居女友小芳(化名)正在洗衣服,而趙志紅半躺在床上和小芳聊天。趙志紅被控制后,小芳還為其辯解。
案件審判
公訴
趙志紅被捕后,警方認定,從1996年4月至2005年7月的10年間,趙志紅搶劫、強奸、殺害女性27起,其中6起強奸后殺人未遂,有11名女性遭強奸殺害,最年幼者12歲。由于趙志紅落網后交代發生于1996年4月9日的“4·9”女尸案是其所為,時任新華社內蒙古分社記者的湯計了解到情況后,于2005年11月23日根據相關采訪內容寫了一份內參,題為《內蒙古一死刑犯父母呼吁警方盡快澄清十年前冤案》。報道引起了中央有關領導的關注,內蒙古自治區政法委也于2006年3月初,成立了復查組。同年8月,復查有了結論:公安機關認為當年的案件有問題,公訴機關也認為當年起訴“4·9”女尸案兇手的證據不足,但法院認為沒有新的物證,僅憑趙志紅的口供不能啟動再審程序。2006年,公訴機關對趙志紅供認的10起強奸殺人案中的9起提起公訴。
一審
2006年11月28日,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趙志紅系列強奸殺人案進行不公開審理。趙志紅當場指出公訴機關沒有對“4·9”女尸案提起公訴。因審理內蒙古趙志紅系列強奸殺人案時,“4·9”女尸案未能起訴,湯計寫了第二份內參《呼市“系列殺人案”尚有一起命案未起訴讓人質疑》。與此同時,12月5日,趙志紅于呼市第一看守所二中隊寫下“申請償命書”,再次重申自己是“4·9”女尸案的兇手,并要求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檢察院重新偵查相關案件。這份償命書的復印本輾轉抵達湯計手中,他于12月20日將償命申請書和一篇情況反映《“殺人狂魔”趙志紅從獄中遞出“償命”申請》發往北京總社。情況反映得到了中央領導、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領導的批示,呼市中院對趙志紅的一審暫時“休庭”。
然而由于“4·9”女尸案已過去十年,按照當時的保存條件,關鍵的物證已不復存在,僅憑趙志紅的口供,沒有其他犯罪物證可以證明“4·9”案件的真兇就是趙志紅,也就不存在錯判問題。2007年初,湯計把“4·9”案的相關材料梳理一遍,第3次寫了內參,共兩篇文章。一篇《死刑犯呼格吉勒圖案被錯殺?——呼市1996年“4·09”流氓殺人案透析(上)》,另一篇《死者對生者的拷問:誰是真兇?——呼和浩特市1996年“4·09”流氓殺人案透析(下)》。但由于證據不足,檢察院無法抗訴。2007年11月28日,湯計寫下了第4篇內參《內蒙古法律界人士建議跨省區異地審理呼格吉勒圖案件》,認為此案應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抗訴,異地審理。然而次年,政法委、公檢法工作人員經歷了大換血。直到2011年1月,在政法委時就一直關心此案的胡毅峰被任命為內蒙古自治區高院院長。湯計讓新華社內制作了一個電視片在優酷上播出,社會反響熱烈。5月5日,湯計趁熱打鐵又寫了一篇內參《呼格吉勒圖冤死案復核6年陷入僵局,網民企盼讓真兇早日伏法》。這個內參引起最高院領導重視,內蒙古高院組建了一個復查小組。2013年初,內蒙古高院內部啟動復查“4·9”女尸案,結論認定此案原審判決證據不足,并上報自治區黨委。經自治區黨委同意,上報了最高院。2014年12月15日,“4·9”女尸案中的呼格吉勒圖被宣告無罪。次日,公訴機關對“4·9”女尸案追加起訴,認為該起犯罪系趙志紅所為,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強奸罪。
2015年1月5日至7日,呼和浩特市中院開庭恢復審理內蒙古趙志紅系列強奸殺人案,指控趙志紅犯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盜竊4項罪名,共涉22起案件,為保護被害人的個人隱私,法庭并沒有公開審理,呼格吉勒圖的家屬和相關案件的家屬旁聽了庭審。據趙志紅的辯護律師張瑞軍介紹,庭審前會見時趙志紅依然承認自己就是“4·9”女尸案的兇手。在庭審中,審判長問趙志紅要不要為自己辯護,趙志紅說:“我不想為自己做什么辯護,因為我犯的罪太大。”
一審審理查明,自1996年4月至2005年7月間,被告人趙志紅在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烏蘭察布市兩地連續實施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盜竊犯罪共計21起。其中,故意殺人致10人死亡,強奸婦女、幼女共13名,搶劫財物價值31400元,盜竊財物價值3500余元,同時法院認為趙志紅即為“4·9”女尸案的兇手。但法院認為指控趙志紅盜竊金戒指一枚的證據不足,該起事實不予認定,另有3起指控中的部分罪名不能成立。法院對趙志紅及辯護人提出的指控趙志紅盜竊金戒指一枚的證據不足及趙志紅具有坦白、犯罪未遂情節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對趙志紅提出具有自首、立功情節等辯解,及其辯護人提出的部分事實不清、指控的部分罪名不能成立、要求對趙志紅從寬處罰的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2015年2月9日9時30分,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趙志紅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盜竊一案進行公開宣判,以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盜竊罪并罰,對趙志紅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罰金人民幣53000元,同時,判決趙志紅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經濟損失共計102768元。
宣判后,趙志紅在上訴期內提出上訴,認為其具有自首、立功情節,應從輕處罰。而一審法院宣判表示趙志紅歸案后自愿供述了一些公安機關尚未得知的犯罪事實。這些事實與公安機關已經了解的犯罪事實屬于同一類罪行,屬于坦白情節,不構成自首和立功。趙志紅雖然具有坦白情節,部分犯罪行為并未成功實施。但根據其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對其不足以從輕處罰。
二審
2015年4月14日至15日,內蒙古趙志紅系列強奸殺人案二審在內蒙古高院開庭審理,此次庭審分為公開審理和不公開審理兩個部分:14日上午公開審理的是趙志紅所涉及的盜竊、搶劫犯罪的事實;14日下午至15日不公開審理涉及個人隱私的相關案件。
14日的庭審中,趙志紅的辯護人當庭提出一審認定的三起搶劫、盜竊事實均證據不足的辯護意見。對于一審判決認定的三起搶劫、盜竊事實,趙志紅供認不諱,檢察機關認為一審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15日的庭審控辯雙方的焦點主要圍繞趙志紅兩起強奸案、四起故意殺人案以及一起強奸案中的盜竊案進行,其他的犯罪事實雙方均無異議。趙志紅在最后陳述階段依然強調“立功表現”,他表示,經過10年教育改造,自己現在改頭換面,希望法官給予一次重新做人的機會。
2015年4月30日,內蒙古趙志紅系列強奸殺人案二審宣判,維持死刑原判。經二審審理查明,自1996年4月至2005年7月期間,趙志紅在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烏蘭察布市兩地連續實施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盜竊犯罪共計21起。其中故意殺人致10人死亡,強奸婦女、幼女共12名,搶劫財物價值31400元人民幣,盜竊財物價值3500余元。
死刑復核和執行
第一、二審裁判認定被告人趙志紅實施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盜竊犯罪事實21起。2019年7月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經復核,對其中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17起犯罪事實予以確認;但對于其中4起犯罪案件,因趙志紅的供述與部分證據不相吻合、部分供述內容存在矛盾,無法確定這些供述的真實性,法院對這4起案件不予確認,其中就包括“4·9”女尸案。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核準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維持第一審對被告人趙志紅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強奸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以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三千元的刑事裁定。趙志紅于2019年7月30日被執行死刑。
相關案件
1996年4月9日,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毛紡廠女廁內發生一起強奸殺人案,死者在被猥褻后,兇手用手掐住其脖頸致其死亡。前往公安機關報案的卷煙廠職工呼格吉勒圖因為指甲里有被害人的血跡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區分局認定為兇手。5月23日,呼和浩特市中級法院認定呼格吉勒圖犯流氓罪、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同年6月5日,內蒙古自治區高級法院二審“維持原判”,核準死刑。不久,18歲的呼格吉勒圖被執行死刑。
而趙志紅落網后,交代的第一起案件就是在毛紡廠公廁內殺害了一名女性,并準確指認了早就被拆除重建的案發地點,其細節表述的準確程度遠遠超過1996年已被執行死刑的呼格吉勒圖。趙志紅甚至說出了諸如“南北朝向,女廁在南”的廁所方位、內部結構,被害人身高、年齡,當時扼頸殺死被害人的方式、尸體擺放位置等其他作案細節。
記者湯計了解到了相關情況,并于2005年至2007年先后撰寫5篇內參,引起了有關領導的重視。2014年12月15日,內蒙古自治區高級法院對呼格吉勒圖案進行再審宣判,呼格吉勒圖被宣告無罪。次日,內蒙古自治區檢察院成立調查組,對檢察系統造成呼格吉勒圖錯案負有責任的人員展開調查。17日,時任呼格吉勒圖案專案組組長的馮志明被捕,隨后當年參與辦案的警員也相繼被有關部門約談。
各方反應
趙志紅被抓捕的那年,他的母親劉愛女從警方處了解到兒子犯下了強奸殺人罪。從那時起,趙志紅在其母親眼中就成為了一個壞人。在“4·9”女尸案再審前夕,劉愛女曾表示,如果案子有錯,她愿意向兩位受害人的父母道歉。2014年12月15日,當得知呼格吉勒圖案被改判無罪的消息后,劉愛女通過電話向呼格的母親表達了歉意,說了一聲“對不起”。
最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判處案件要重證據,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被告人的供述只是證據體系的一部分,只有對案件全部證據進行綜合審查,確定達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才能判定被告人有罪。在“4·9”女尸案中,證人證言及現場勘查筆錄、尸體鑒定意見主要是證明了現場情況、楊某某的死因及案發時趙志紅在現場附近生活有作案條件,均不能證明趙志紅與楊某某的被害有直接關聯。雖然趙志紅歸案后主動并始終供認強奸殺害被害人,其供述的作案地點、主要手段等內容,與現場勘查筆錄、尸體鑒定意見等在案證據大致印證,但是,其關于作案的具體時間、案發前是否到過現場、被害人的衣著、是否從被害人身上搜取財物等細節供述前后不一,供述不穩定。趙志紅對部分重要情節的供述與證人證言、尸體鑒定意見、現場勘驗檢查筆錄等證據不一致。換言之,指向趙志紅作案的證據只有其供述,而其供述與在案其他證據存在諸多且重大的矛盾或差異,不能根據這樣的供述認定趙志紅實施本起犯罪事實。
相關評價
人民網股份有限公司:必須承認,罪大惡極的犯罪分子令人痛恨,備受委屈的冤假錯案令人同情。緣于此,一時間產生“不殺不足以平民憤”的情緒可以理解。但是,這種情感宣泄、兩極觀點,絕不是法治社會的應有之義。事實上,越是懲惡揚善,越是避免悲劇,越需要呼喚法治、認可法治。可以說,無論是趙志紅案的裁定,還是呼格吉勒圖案的改判,既是慎重認真的,也是經得起法律和歷史檢驗的。呼喚法治的前提是尊重法治、尊重事實,任何案件都絕不能含糊,也絕不能例外。
《北京青年報》:所謂“不予確認,是基于證據不足的狀況而作出的法律推定,并不一定符合客觀實際”。要知道,司法審判意義上的“犯罪事實”,與我們日常生活中所說的事實實際上并不是一個概念——前者并不簡單等同于現實生活中已存在發生的事實,而只能是一種建立在確實充分證據基礎上的法律事實。這意味著,即便趙志紅事實上確為“呼格吉勒圖案”真兇,如果沒有確實充分的證據支撐,不能轉化為法律事實,我們也不能在司法上予以確定。因為只有這樣,才不僅能充分彰顯“疑罪從無”的原則精神,也才能盡可能地有效防止類似“呼格案”這樣冤案的發生。
《人民法院報》:即使趙志紅是一個犯下17起惡性案件的暴徒,即使他始終自認是“呼格案”的真兇,但在這起案件的確認中,最高法慎之又慎,最終因證據不足未予確認。當除惡揚善的進程推進到了最后一步,我們的司法機關依舊堅持證據底線,全面客觀認定法律責任,讓人們看到了人民法院堅守正義的勇氣與擔當。“讓無辜者免于受冤,讓有罪者罰當其罪”,司法審判唯有堅守證據底線、堅持疑罪從無,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方能經得起時間和歷史的檢驗,方能真正讓人民群眾在每一起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南方都市報》:因為趙志紅主動認罪,在未經法院審判的情況下,部分社會公眾早已將其看作是自認罪行的兇手,這違背了上述基本原則,給法院依法審判帶來了巨大壓力和無形的影響。法院應當不受各種議論的影響,保持司法中立,嚴格履行審判職能,依法作出公正判決。
《深圳特區報》評論員沈彬:面對重重壓力,司法機關認為趙志紅就是當年的真兇,是“最省事”“最皆大歡喜”的。相反,司法機關不如此認定,卻要面臨重重壓力和公眾嚴苛的審視。但是,不這么認定,是在堅持無罪推定原則。哪怕有趙志紅主動的有罪供述,達不到法定的證據標準,也必須作出無罪的結論。這也是為了避免此案可能真的另有真兇,一旦草草認定就可能放縱了真正的兇手。不認定趙志紅的真兇身份,體現了司法機關對法律的堅守、對真相的負責,這需要拿出更大勇氣,也值得公眾點贊。
《寧波日報》:認定趙志紅的犯罪事實,也必須嚴格堅持證據裁判原則和疑罪從無原則。哪怕趙志紅已經主動“供認”自己是真兇,哪怕趙志紅罪大惡極,也不能放松定罪標準,讓其再為一起命案“背鍋”。
案件爭議
趙志紅在一二審供認的21起案件中,有4起在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趙志紅故意殺人、強奸案死刑復核裁定書》中被認定為難以證明趙志紅與本起犯罪事實的直接關聯,并不予確認。
趙志紅被抓后主動供述了有關該案件的一些事實,其中有些內容與案件中的證據基本相符,比如作案地點和主要手段。然而,在作案的具體時間、案發前是否到過現場、被害人的衣著情況、是否從被害人身上搜取財物以及奸淫時是否射精等作案細節方面,他的供述前后不一致。此外,他的供述在某些重要情節上與證人證言、尸體鑒定意見以及現場勘驗檢查筆錄等證據存在矛盾。因此不能直接證明趙志紅與這起案件的直接關聯。
趙志紅在本案中供述的事實,作案地點、對象和主要手段等與案件相符。然而,在作案的具體時間、被害人面部銳器傷的成因、被害人自行車受損情況等重要情節上,趙志紅的供述與其他證據存在不一致之處。從現場提取的嫌疑人鞋印長度與趙志紅的腳長也存在較大差距。對于被害人面部銳器傷的成因,趙志紅的供述與尸體鑒定意見存在矛盾。此外,現場勘驗和證人證言證明被害人的自行車并未受損,而趙志紅的供述中卻提到了自行車的破壞,也存在矛盾之處。
趙志紅在案件中供述的包括作案時間、地點、手段等內容,這些供述與案件中的證據基本一致。然而,在現場大門是否關閉、實施奸淫的具體位置以及被害人尸體狀況等作案細節方面,趙志紅的供述與其他證據存在明顯矛盾,或者未提供相關供述。此外,高某某陰道拭子未經檢驗且檢材已滅失,同時現場提取的嫌疑人鞋印照片也已遺失。相關證據并不能直接證明趙志紅與這起犯罪事實的直接關聯。
趙志紅供述了有關該案件的一些具體事實,包括作案時間、地點和手段等,這些供述與案件中的證據基本一致。然而,涉案搟面杖等物證尚未進一步檢驗,且已失去檢驗條件;另外,被害人董某某的內褲、陰道分泌物等檢材已滅失,無法進行DNA鑒定,這些都導致趙志紅供述的部分重要情節沒有得到相關證據的印證。在案件中,證人證言、尸體鑒定意見、現場勘驗檢查筆錄等在案證據,主要用于證明現場情況和被害人死亡原因,以及曾遭受性侵害,但這些證據并不能直接證明趙志紅與本起犯罪事實的直接關聯。
參考資料 >
依法復核 彰顯法治定力.人民網.2023-12-27
趙志紅一審被判死刑,法院確認其為“呼格吉勒圖案”真兇.澎湃新聞.2023-12-27
嚴守證明標準 堅持依法裁判 ——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負責人就趙志紅死刑復核一案答記者問.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2023-12-27
趙志紅一審被判死刑.新華網.2023-12-27
呼格案真兇趙志紅被捕過程首曝光 警方先后兩次撲空.中國新聞網.2023-12-27
趙志紅案今日二審宣判 一審被認定系呼格案真兇獲死刑.新華網.2023-12-27
內蒙古“呼格案”真兇趙志紅二審維持原判.新浪網 來自中國新聞網.2024-01-10
法治在線:2005年公安部督辦命案偵破紀實.新浪網.2023-12-30
趙志紅案二審開庭.人民網.2023-12-27
“呼格案”真兇趙志紅:我犯的罪太大不想辯護.人民網.2023-12-28
罪犯趙志紅今日被執行死刑.界面新聞.2023-12-27
法治在線:2005年公安部督辦命案偵破紀實.新浪網.2023-12-30
呼格案內參記者揭再審過程:情況反映獲中央批示.新浪網 來自新京報.2024-01-08
趙志紅八年前寫下償命申請書 今日首次曝光.中國法院網.2023-12-27
[2014十大監督案例]糾正“呼格吉勒圖案”:維護法治的尊嚴.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2023-12-27
趙志紅案二審維持死刑原判.人民網.2023-12-27
趙志紅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盜竊(上訴)案開庭審理.中國法院網.2024-01-08
趙志紅自認呼格案真兇 最高法:證據不足不予確定.新浪網 來自人民日報.2024-01-10
呼格吉勒圖家屬申請賠償案入選最高法典型案例 為何賠償205.9萬?.封面新聞-今日頭條.2024-06-07
呼格案疑似真兇趙志紅今日受審 呼格父母參加旁聽.中國經濟網.2024-01-08
人民快評:不予確認,比錯認真兇更重要.人民網.2023-12-25
北青報:不確定趙志紅為真兇 是對“疑罪從無”的重申.人民網.2023-12-25
最高法不確認趙志紅為呼格案真兇:堅守證據底線,疑罪從無.澎湃新聞.2023-12-25
為何趙志紅自認呼格案真兇最高法未確認?最高法釋疑.鳳凰網.2023-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