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海關是國家設在大連口岸的進出關境監督管理機關,受海關總署垂直領導,代表國家依法執行監管、征稅、查私、統計等四大任務。其監管區域為遼寧省的大連市、營口市、鞍山市、本溪、丹東市、盤錦市六市及所轄區域。
2017年11月,獲第五屆全國文明單位。
歷史沿革
利權·列強把持(1907年——1949年)
歷史節點:1897年俄羅斯帝國強占旅順口
是年3月,俄羅斯軍隊1200人在其太平洋分艦隊司令官杜巴索夫率領下由旅順、大連登陸。軟弱無能的清政府與沙俄在北京簽定《旅大租地條約》,同意將大連港作為通商口岸,對外開放,中國海關可征收經由租借地大連的進出口關稅,但不可以在大連直接設關征稅,大連“有海無關”。
1904年,日俄戰爭,1905年,俄國戰敗,日本全面接管大連租借地。1906年,日本大藏省提出《關于遼東半島租借地的關稅政策提案》,對大連市實行自由港制度,租借地內的進出口貨物一律免稅;對經大連通過陸路運往國內的貨物則予征稅;1907年5月30日,中日兩國在北京簽署關于設置大連海關及汽船內水航行的兩個協定。同年7月1日,大連海關正式開關辦理業務,由日本人代掌稅收事物,大連“有關無權”。
1945年,大連解放。根據與國民政府簽訂的《中蘇友好同盟條約》等協定,蘇聯無償租借大連所有的港口、工事及半數設備,租期為30年。1946年,旅大地區第一個人民海關—大連海口管理處成立,受蘇聯紅軍及大連市政府的共同領導,行使海關權力。
在共管期內,由于受到中國國民黨軍隊的全面封鎖,大連海口管理處根據上級黨組織的指示,利用大連港由蘇軍代管的特殊條件,沖破國民黨的海上封鎖,確保武器、彈藥等軍事物資源源不斷地從大連運往華東各戰場。淮海戰役結束后,粟裕將軍“華東戰場,特別是淮海戰役的勝利,離不開山東省人民的小推車和大連生產的大炮彈”的感言,客觀的反映出大連海口管理處對解放戰爭的勝利及新中國的成立所做出的貢獻。
利害·經濟保護(1949年——1978年)
歷史節點:1949年新中國成立
伴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成立,中央人民政府海關總署成立,海關主權真正掌握在人民手中。在社會主義建設初期,海關作為國家機器和人民民主專政的工具之一,對國民經濟恢復和發展發揮了不可替代的巨大作用。
利導·因勢促進(1978年——1998年)
歷史節點:1978年12月,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召開,做出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的戰略決策。
1980年2月9日,國務院發布了《關于改革海關管理體制的決定》,大連海關升格為廳局級海關,直屬海關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建筑遺存后,大連海關在對外經濟貿易活動中的地位和作用進一步提高,業務量與日俱增,監管的貨物發展到數千種;監管貨物的貿易方式發展為包括一般貿易、來料加工、來樣加工、來件加工裝配、進料加工、補償貿易、易貨貿易、邊境貿易等。
1986年1月15日海關總署提出:“今后海關工作的指導方針,要把著眼點放在促進對外貿易經濟、科技、文化交流和對外交往活動上,從以防范為主,轉為促進為主”。在這一方針指導下,大連海關積極采取各種行之有效的辦法,先后于1988年提出促進沿海經濟開放區的18條舉措;1996年提出支持保稅區發展的14條措施;同時不遺余力的積極支持外向型經濟發展。
利謀·科學規范(1998年——)
歷史節點:1998年海關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建筑遺存做出關于建立現代海關制度的決定。
中國加入WTO,意味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邁入新的階段。建立現代海關制度,就是通過管理思想、管理制度、管理方法和管理手段的現代化,建立與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對外開放需要的、充滿生機和活力的海關管理新體系,全面地、高質量地實現海關執法、稅收以及進出境監管和服務等各項職能。
為全面適應建立現代海關制度的要求,大連海關以通關作業改革為中心環節和突破口,建立審單作業系統、物流監控系統、職能管理系統。通過改革,全面提高了大連海關的領導決策、監督檢查、綜合管理和實際執法水平,有力地促進了地方經濟發展。
組織機構
一、辦公室(黨委辦公室)
1.在總關黨委的領導下,就貫徹落實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建筑遺存黨委的各項決策決議、署領導批示等進行督辦檢查;協調貫徹落實總關黨委的各項決策決議,組織督辦檢查。承辦對總關各部門督辦檢查工作,指導隸屬海關單位的督辦檢查工作。
2.承擔黨委辦公室職責,負責辦理黨委日常事務。
3.保障總關機關正常工作秩序,承擔內外協調聯絡功能,承辦外事及大連海關與其他直屬海關、有關部門、地方政府等簽署綜合性合作備忘錄工作,對職能部門對外簽署的專項合作備忘錄進行審核備案。
4.審核以大連海關及辦公室名義制發的各類文電,承擔大連海關機關文電收發、機要、保密及印信、檔案、大連海關社會信用代碼證的管理工作,指導、檢查、考評隸屬海關單位的文電、機要、保密、印信及檔案管理工作。
5.承擔擬訂年度會議計劃,承擔綜合性會議的會務工作。
6.指導、檢查、考評關區政務信息和互聯網信息工作,編發總關載體的政務信息,向總署報送互聯網信息,組織開展政務公開、新聞宣傳、輿情收集應對工作,管理12360統一服務熱線。
7.承擔大連海關機關信訪工作,指導隸屬海關單位信訪工作。
8.擬訂關區政務值班和應急管理工作制度并組織實施,承擔總關機關政務值班和值守應急工作。
9.承擔安全保衛、人民防空、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10.組織協調做好口岸開放工作,組織推動口岸“大通關”建設有關工作。
11.協調做好關領導公務活動的服務保障工作,組織和參與起草審核關領導講話稿等內部重要文稿。
12.承辦總關交辦的其它工作事項。
二、法規處
1.承擔關區法治建設統籌推進工作,推動關區行政執法規范化管理。
2.承擔關區規范性文件管理工作。
3.按分工承擔關區海關行業標準化工作。
4.牽頭推進關區行政審批規范化管理工作,權責清單管理工作,行政執法資格管理工作和規范行政執法裁量權工作。
5.管理關區行政復議、行政應訴、行政賠償工作,審理大連海關管轄的行政復議案件,承辦大連海關行政應訴、行政賠償事宜。
6.管理關區海關公職律師事務,管理大連海關法律顧問事務,協調、指導關區民事經濟訴訟等案件相關事宜。
7.組織推動法治宣傳教育工作。
8.承擔案件審理委員會辦公室相關工作。
9.承辦調查取證、司法鑒定及其他法律事務性工作。
10.承辦總關交辦的其他工作事項。
三、綜合業務處
1.承擔綜合性業務的規劃、統籌、協調工作;承擔綜合業務對外協調工作,按分工承辦口岸開放有關海關綜合協調事宜。
2.承擔改革事項、促進外貿發展措施等統籌規劃、整體推進、綜合協調、督促落實工作。
3.組織落實通關一體化,承擔通關運行管理及通關管理系統通用參數維護工作。
4.協調開展與海關管理相關的技術性貿易措施工作。
5.組織實施海關《貨物進/出口證明書》及檢驗、檢疫證書管理。
6.組織開展知識產權海關保護,組織實施知識產權執法活動。
7.承擔與“一帶一路”建設相關的海關事務。
8.承辦總關交辦的其他工作事項。
四、自貿區和特殊區域發展處
1.參與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規劃,落實自由貿易試驗區工作制度,組織監督管理。
2.組織推動落實自由貿易試驗區與海關管理相關的改革任務,推動自由貿易試驗區監管制度創新,組織開展復制推廣工作。
3.承擔大連海關推進自貿試驗區建設工作組日常工作,與地方政府自貿辦聯系配合。
4.組織落實綜合保稅區、保稅物流中心(B型)等特殊監管區域有關設立、驗收、調整、退出及監管等工作制度,組織開展發展情況監督、績效評估等工作。
5.開展跨境合作區、邊境合作區等特殊區域的政策研究。
6.承辦總關交辦的其他工作事項。
五、關稅處
1.牽頭開展綜合治稅工作,承擔稅收分析、征管質量監控與考核工作。
2.承擔進出境貨物、物品稅收和船舶噸稅等稅費征管工作,組織實施稅費征管規定,承擔稅款擔保和稅費電子支付的綜合管理工作。
3.組織實施海關減免稅管理。
4.組織實施海關商品歸類及相關化驗工作。
5.組織實施進出口商品海關估價工作。
6.組織實施進出口貨物原產地管理,承擔原產地規則及原產地證簽證管理相關工作。
7.組織實施反傾銷和反補貼措施、保障措施及其他關稅措施。
8.與海關總署稅收征管中心開展業務溝通配合。
9.承辦總關交辦的其他工作事項。
六、衛生檢疫處
1.承擔出入境衛生檢疫監管工作,擬訂工作制度以及口岸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置預案、技術方案,組織開展監督管理。
2.承擔境內外傳染病疫情收集、分析工作;承擔口岸傳染病疫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對工作并按分工組織實施。開展傳染病疫情監測,協助有關部門開展口岸輸入性疫情處理。
3.擬訂出入境微生物、人體組織、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感染性物質)衛生檢疫工作制度,組織開展監督管理。
4.擬訂出入境人員、交通工具、運載工具、貨物、行李、郵包快件、尸體/骸骨等衛生檢疫工作制度,組織開展監督管理。
5.承擔出入境人員及口岸人員健康體檢、預防接種、國際旅行健康指導和服務、衛生宣傳的監督管理工作。
6.承擔口岸航空食品配餐單位、餐飲服務單位、食品銷售單位的衛生許可及日常衛生監督管理。
7.承擔口岸飲用水供應和公共場所經營單位的衛生許可,以及口岸飲用水供應、公共場所、儲存場地和出入境交通工具的日常衛生監督管理。
8.承擔口岸及輸入性病媒生物預防與控制管理工作,承擔出入境口岸衛生處理監督管理工作。
9.組織開展口岸核心能力建設、國際衛生機場(港口)創建工作。
10.承辦總關交辦的其他工作事項。
七、動植物檢疫處
1.承擔出入境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其他應檢物的檢驗檢疫、監督管理工作。
2.按分工組織實施境內外有關動植物疫情、有毒有害物質信息、SPS信息、出入境動植物檢驗檢疫技術標準的收集、報送工作。
3.按分工承擔出入境動植物及其產品檢疫準入風險分析和緊急預防措施工作。
4.組織開展進出境重大動植物疫情和有毒有害物質傳入傳出的應急處置工作。
5.按分工承擔入境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及其他應檢物、過境動物的檢疫審批和監督管理工作。
6.按分工承擔出入境動植物、動植物產品的生產、加工、存放單位注冊登記和檢疫場所指定工作。
7.組織外來有害生物和有毒有害物質監測工作。
8.承擔檢疫除害處理的監督管理工作,指導除害處理藥劑、器械的使用及除害處理新技術、新方法的推廣應用。
9.承擔出入境生物物種資源查驗、轉基因生物及其產品檢驗檢疫的監督管理工作。
10.按分工承擔被國外通報、退運動植物產品及重大檢驗檢疫問題的處置工作。
11.承辦動植物檢疫司交辦的動植物檢驗檢疫的國內外合作和技術交流工作。
12.承辦總關交辦的其他工作事項。
八、進出口食品安全處
1.承擔進口食品、化妝品的檢驗檢疫監督管理工作。
2.按分工承擔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注冊管理工作。
3.按分工組織實施進口食品、化妝品的安全風險分析和緊急預防措施工作,境外發生的食品、化妝品安全事件可能對我國境內造成影響,或者在接到執行管理部門通報進口食品、化妝品中發現嚴重安全問題,組織采取風險預警或者控制措施。
4.組織實施進口動植物源性食品、中藥材的檢疫審批。
5.依據雙多邊協議要求,承擔出口動植物源性食品檢驗檢疫相關工作。
6.組織實施進出口食品、化妝品安全衛生監測和控制(包括疫情疾病監控、殘留監控、微生物監控等)計劃。
7.按分工承擔被國外通報、退運食品及檢驗檢疫重大問題和安全衛生事故、食源性污染的處置工作。
8.承辦進出口食品安全局交辦的進出口食品及化妝品安全方面與國內外的合作與技術交流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國際食品安全有關條約和協定。
9.承辦總關交辦的其他工作事項。
九、商品檢驗處
1.承擔進出口商品法定檢驗監督管理工作。
2.按分工承擔進口商品安全風險評估、風險預警和快速反應相關工作。
3.組織實施國家實行許可制度的進口商品驗證工作制度,開展監督管理。
4.組織實施法定檢驗商品數量、重量鑒定監督管理工作制度,開展監督管理。
5.依據多雙邊協議承擔出口商品檢驗相關工作,按分工承擔技術性貿易措施相關工作。
6.承擔進口商品裝運前檢驗工作,承擔進出口商品檢驗結果采信管理工作。
7.承辦與本處業務相關的國際合作與交流工作。
8.承辦總關交辦的其他工作事項。
十、口岸監管處
1.組織實施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物品和人員,包括動植物、食品、化妝品的海關檢查、檢驗、檢疫。
2.組織實施物流監控,組織實施運輸工具及經營人、代理人等管理。
3.組織實施海關監管作業場所(不含B型保稅物流中心、保稅倉庫等)及經營人管理。
4.組織實施邊民互市等跨境貿易特殊監管方式下的海關監管作業。
5.組織實施進出境人員及旅客行李物品、免稅商店管理。
6.承擔國家禁止或限制進出境貨物、物品的口岸監管工作,承擔海關口岸監管環節的反恐、防擴散、出口管制等工作,承擔進口固體廢物、進出口易制毒化學品等口岸監管工作,組織口岸監管應急處置工作。
7.牽頭組織實施進出境衛生、動植物、食品、化妝品口岸檢驗檢疫和進出境商品口岸檢驗等工作。
8.組織實施進出境快件、郵件、跨境電子商務、暫準進出境貨物、進出境展覽品等監管,承擔“掃黃打非”相關口岸監管工作。
9.承擔口岸檢查、檢驗、檢疫技術裝備設施、現場快速檢驗化驗設備保障工作,承擔口岸監管工作用犬應用管理工作。
10.承擔口岸監管業務日常運行監控指揮工作。
11.牽頭承辦與口岸相關部門的聯系配合工作,參與口岸開放驗收相關工作。
12.承辦總關交辦的其他工作事項。
十一、統計分析處
1.組織實施進出口貨物貿易統計,編制并公布進出口貨物貿易統計數據。
2.組織實施海關業務統計,編制海關業務統計數據,開展海關業務統計分析。
3.組織開展進出口統計分析、監測預警,撰寫進出口監測預警分析報告,發布海關統計信息和海關統計數據。
4.承擔報關單數據和單證檔案工作,承辦報關單數據、貿易統計數據等質量控制和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5.承擔政策研究工作,分析地方經濟和對外貿易形勢,提出大連海關發展規劃建議。
6.承接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建筑遺存交辦的貿易監測和統計調查工作。
7.指導關區開展統計與政策研究。
8.承辦總關交辦的其他工作事項。
十二、企業管理和稽查處
1.組織實施對進出口企業、自然人信用管理,承擔對進出口食品的進口商、出口商和出口食品生產企業的信用管理。參與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相關工作。
2.組織實施企業信用等級認定,推進落實企業信用管理措施。組織推進“經認證的經營者”(AEO)認證工作,承擔關區高級認證企業的認證。
3.組織實施報關單位注冊登記備案工作;承擔進口食品、化妝品進口商備案管理工作;承擔出口食品原料種植、養殖場和生產企業備案管理工作;承擔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國外注冊推薦上報和國外檢查的組織迎檢工作。
4.組織實施加工貿易保稅監管及耗料管理、出境加工監管、新興業態保稅監管。
5.組織實施除自貿實驗區、保稅物流中心(B型)以外的保稅監管場所保稅監管。
6.承擔企業稽查職能管理工作,組織開展貿易調查、市場調查,收集企業、商品、行業的進出口風險信息并組織關區的專項稽查。
7.承擔后續核查職能管理工作。
8.組織開展引入中介機構協助稽核查。
9.承辦總關交辦的其他工作事項。
十三、財務處
1.組織落實各類資金、基金、稅費、財務會計、基本建設、政府采購、涉案財物等管理制度,承擔預算績效管理工作。
2.牽頭統籌財務監督檢查工作,組織開展財務內部控制工作,聯系配合內外部審計、監督、巡視工作。
3.承擔大連海關的預算、決算管理、政府財務報告和會計核算管理工作,承擔大連海關國庫集中收付管理工作,辦理各類經費的領撥手續。
4.承擔大連海關基本建設項目管理工作。
5.承擔各項稅收資金以及罰沒收入等非稅收入管理工作,辦理稅收入庫核銷統計、非稅收入的繳交和會計核算工作。
6.歸口管理事業單位及所屬經濟實體經營服務性收費。
7.指導監督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經濟實體的財務管理工作。
8.辦理總關機關本級各項經費日常財務管理、會計核算工作,辦理總關機關本級在職及離退休人員工資核發、個人所得稅、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購房補貼等工作,承擔在職人員社會保險具體事項辦理及待遇落實相關工作。
9.管理大連海關銀行賬戶和各類票據。
10.承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緝私局警察經費預算、財務管理工作,承擔已移交涉案財物的保管、變賣、處置等管理工作。
11.承擔政府采購監督管理工作。
12.組織落實槳輪船裝備及油料、制裝等裝備設備的管理制度、配置標準、需求計劃、采購預算和分配方案,監督指導施封鎖、業務單證及票據等裝備設備的管理。承擔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工作。
13.組織落實國有資產管理制度,辦理固定資產對外出租、出借、處置的審核、審批事項,承擔辦公用房、公有住房管理工作。
14.組織落實公共機構節能工作管理制度。
15.組織落實海關系統后勤管理制度,指導和協調后勤服務工作。
16.承辦總關交辦的其他工作事項。
十四、科技處
1.擬訂海關科技發展規劃、科技裝備保障規劃、科技管理工作制度、信息化標準規范、科技預算并組織實施。
2.承擔大連海關網絡安全和信息化領導小組辦公室和大連海關科技委秘書處日常工作,綜合協調、督促落實相關決定事項。
3.承擔科技裝備管理工作。
4.承擔海關實驗室管理與儀器設備配備工作。
5.承擔科研、標準項目組織管理工作。
6.承擔信息系統應用、數據、技術基礎設施、安全、運行管理工作。
7.承擔政務及業務信息化應用項目管理工作。
8.承擔大數據等新技術的技術研發和管理工作。
9.承擔海關科技專家、科技人才隊伍建設及科技資料管理工作。
10.承辦總關交辦的其他工作事項。
十五、督察內審處
1.落實總署執法監督、執法評估、內控機制、內部審計、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管理審計等相關制度。
2.對海關系統貫徹落實中央重大決策部署情況、貫徹落實總署黨委和總關黨委工作部署情況開展督察。
3.聯系協調審計署、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建筑遺存對我關審計、督察工作,接受審計署、海關總署對我關內部督察、審計工作指導監督。
4.督促關區督察、審計意見的執行,上報執行結果。
5.指導、監督隸屬海關單位開展執法監督、執法評估、內部控制、內部督察和審計。
6.按照權限管理、維護執法評估系統和海關風險預警處置與審計監督平臺。
7.評估各隸屬海關單位執法狀況和管理水平.
8.組織大連海關運用海關風險預警處置與審計監督平臺開展內部風險防控工作。
9.承辦總關交辦的其他工作事項。
十六、人事處(黨委組織部)
1.承擔大連海關黨委組織部職責。
2.貫徹落實海關系統干部人事制度,組織協調落實總關黨委關于人事工作的各項決議決定,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海關干部人事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3.在總關黨委領導下,按分工履行總關政治部組成部門工作職責,組織指導落實關區干部人事管理工作。
4.擬訂關區人才隊伍建設規劃、制度并按干部管理權限組織實施,按干部管理權限承辦關區處(關)級領導班子建設和機關干部隊伍建設工作。
5.組織落實海關公務員管理工作制度,組織落實海關關銜管理工作制度。
6.按人事管理權限組織實施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職稱評審等工作。
7.按人事管理權限組織實施海關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監督管理、海關選人用人監督檢查等工作。
8.承擔關區機構編制管理工作。
9.按人事管理權限承擔勞動工資、福利待遇、社會保險制度等工作。
10.承辦總關交辦的其他工作事項。
十七、教育處
1.組織落實海關系統教育培訓工作規劃和制度。
2.指導關區各部門、各單位教育培訓工作。
3.編制關區培訓計劃,按分工組織在職干部參加教育培訓,承辦自主初任培訓,承擔學時量化考核、培訓檔案管理、課件工作站建設、教材題庫建設等工作。
4.承擔在職學歷學位認定與繼續教育工作。
5.承擔兼職教師隊伍和教育協作區建設工作。
6.承辦總關交辦的其他工作事項。
十八、機關黨委(思想政治工作辦公室、黨委宣傳部、黨委巡察工作辦公室)
1.承擔大連市海關黨的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職責,協助總關黨委擬訂關區黨的建設工作規劃并組織實施,組織推動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落實。指導關區基層黨組織建設,提高基層組織力,發揮基層黨組織戰斗堡壘作用和黨員先鋒模范作用。
2.承擔總關黨委中心組學習和民主生活會相關工作。指導關區黨員領導干部民主生活會、組織生活會及各級黨委中心組學習相關工作。
3.協助總關黨委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組織推動關區加強思想政治工作,組織開展精神文明創建工作。
4.推動關區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落實,組織開展行風建設和糾風工作及廉政教育。
5.擬訂準軍事化海關紀律部隊建設規劃,加強紀律建設和作風建設。
6.擬定關區巡察工作規劃并組織實施,統籌、協調、指導各巡查組開展工作。
7.承擔機關黨委日常工作。
8.承擔機關工會、機關團委、機關婦委會日常工作,指導下級黨組織開展群團工作。
9.承擔大連市海關定點扶貧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職責,落實定點扶貧任務,指導關區扶貧工作。
10.協調辦理政治部相關事務。
11.承辦總關交辦的其他工作事項。
十九、監察室(黨委紀檢組)
(一)主要職責
1.承擔大連海關黨委紀檢組職責。
2.在大連海關黨委領導下,監督促進大連海關黨委領導班子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監督促進本單位黨政一把手當好第一責任人。
3.監督檢查大連海關黨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遵守黨章黨紀、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及廉潔自律等情況。
4.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負責本關區監督、執紀、問責工作,按權限初步核實有關問題線索或參與審查違反黨紀的案件。
5.受理本單位黨組織、黨員和行政監察對象的檢舉、控告。配合處分決定機關對黨員、行政監察對象不服處分的申訴。
6.對下級紀檢監察機構進行業務指導和工作檢查;對紀檢監察干部進行培訓和監督;對派駐紀檢組進行日常管理。
7.承辦總關交辦的其他工作事項。
(二)黨委派駐紀檢組
1.大連海關黨委第一派駐紀檢組。承擔大窯灣海關的紀檢監察工作。
2.大連海關黨委第二派駐紀檢組。承擔大連周水子國際機場海關的紀檢監察工作。
3.大連海關黨委第三派駐紀檢組。承擔北良港海關、莊河海關的紀檢監察工作。
4.大連海關黨委第四派駐紀檢組。承擔大連郵局海關、七賢嶺海關、旅順海關的紀檢監察工作。
5.大連海關黨委第五派駐紀檢組。承擔金普海關的紀檢監察工作。
6.大連海關黨委第六派駐紀檢組。承擔金石灘海關、大連長興島海關的紀檢監察工作。
7.大連海關黨委第七派駐紀檢組。承擔大連港灣海關紀檢監察工作。
8.大連海關黨委第八派駐紀檢組。承擔營口海關、盤錦海關的紀檢監察工作。
9.大連海關黨委第九派駐紀檢組。承擔鲅魚圈區海關的紀檢監察工作。
10.大連海關黨委第十派駐紀檢組。承擔鞍山海關、本溪海關的紀檢監察工作。
11.大連海關黨委第十一派駐紀檢組。承擔大東港海關的紀檢監察工作。
12.大連海關黨委第十二派駐紀檢組。承擔丹東海關的紀檢監察工作。
二十、離退休干部辦公室
1.宣傳貫徹海關系統離退休干部工作規定,落實離退休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發揮離退休干部的作用。
2.承擔離退休干部的政治、思想、組織建設,組織離退休干部開展政治理論學習,做好離退休干部黨支部建設。
3.承擔離退休干部活動場所的建設、使用管理工作,辦好老年大學,開展適合老年人特點的文體娛樂活動。
4.承擔離休干部離休待遇落實、退休人員社會保險事項辦理、基本養老金及其他各項待遇落實,協調落實離退休干部的生活福利、健康休養等服務工作。
5.指導非大連地區海關單位做好離退休干部服務管理工作
6.指導非大連地區海關單位做好離退休干部服務管理工作,承擔大連地區離退休干部檔案管理工作,按分工承擔備案人員因私出國(境)申請、在企業和社會團體兼(任)職事項的初核上報工作。
7.發布離退休干部去世訃告,協助去世離退休干部家屬辦理喪葬有關事宜。
8.協調處理離退休干部來信來訪和落實政策工作。
9.承辦總關交辦的其他工作事項。
參考資料 >
大連海關機關部門職能配置.中華人民共和國大連海關.2023-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