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民用航空組織(英文: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Organization,縮寫:ICAO),是聯合國系統中負責處理國際民航事務的專門機構。成立于1947年,總部設在加拿大蒙特利爾。截至2024年1月,共有193個成員國。理事會主席薩爾瓦托雷·夏基塔諾(Salvatore Sciacchitano,意大利籍),2022年10月連任,任期至2025年。
國際民航組織前身為根據1919年《巴黎公約》成立的空中航行國際委員會(ICAN)。在美國政府的邀請下,52個國家于1944年11月1日至12月7日參加了在芝加哥召開的國際會議,簽訂了《國際民用航空公約》(通稱《芝加哥公約》),按照公約規定成立了臨時國際民航組織(PICAO)。1947年4月4日,《芝加哥公約》正式生效,國際民航組織也因之正式成立。同年5月13日,國際民航組織正式成為聯合國的一個專門機構。1947年12月31日,“空中航行國際委員會”終止,并將其資產轉移給“國際民用航空組織”。國際民用航空組織的宗旨是:制定國際航行的原則和技術,促進國際航空運輸的規劃和發展,確保國際民航安全有序發展。
國際民航組織由大會、理事會和秘書處三級框架組成。大會是國際民航組織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成員國組成。大會由理事會召集,一般情況下每三年舉行一次。理事會是向大會負責的常設機構,由大會選舉的36個成員國組成,每三年為一任期。理事會負責召開大會及任命秘書長。秘書處是國際民航組織的常設行政機構,由秘書長負責保證國際民航組織各項工作的順利進行。現任秘書長為胡安·薩拉薩爾(Juan Carlos Salazar)。秘書處下設五個局:空中航行局、航空運輸局、能力發展和實施局、法律事務和對外關系局、及行政服務局以及財務處、外事處,此外,秘書處有一個地區事務處和七個地區辦事處。
國際民航組織按照《國際民用航空公約》的授權,發展國際航行的原則和技術。國際民航組織制訂了戰略工作計劃,重新確定了工作重點,于1997年2月由其理事會批準實施。
歷史沿革
國際民航組織前身為根據1919年《巴黎公約》成立的空中航行國際委員會(ICAN)。由于第二次世界大戰對航空器技術發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動作用,使得世界上已經形成了一個包括客貨運輸在內的航線網絡,但隨之也引起了一系列急需國際社會協商解決的政治上和技術上的問題。
因此,在美國政府的邀請下,52個國家于1944年11月1日至12月7日參加了在芝加哥召開的國際會議,簽訂了《國際民用航空公約》,按照公約規定成立了臨時國際民航組織(PICAO)。中國是《國際民用航空公約》創始締約國之一,也是國際民航組織的創始成員國之一,舊中國政府于1944年11月9日簽署了《芝加哥公約》,并于1946年2月20日交存了批準書,成為國際民航組織的創始成員國。
1947年4月4日,《國際民用航空公約》正式生效,國際民航組織也因之正式成立,并于5月6日召開了第一次大會。同年5月13日,國際民航組織正式成為聯合國的一個專門機構。1947年12月31日,“空中航行國際委員會”終止,并將其資產轉移給“國際民用航空組織”。1950年5月,中國政府致電聯合國秘書長和國際民航組織,要求驅逐臺灣當局的代表。1971年11月19日,國際民航組織秘書長通知中國政府,國際民航組織第74屆理事會通過決議,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代表為中國駐國際民航組織的唯一合法代表。
1974年2月15日,中國政府致函國際民航組織,承認《國際民用航空公約》并從即日起恢復參加國際民航組織的活動,同時聲明,1949年10月1日以后,臺灣當局盜用中國政府名義在《芝加哥公約》的其他議定書上的簽字和批準都是非法的和無效的。同時,對不定期飛行,中國聲明需事先向中國政府申請,在得到答復接受后方能進入;對公約第十八章“爭端和違約”的執行,以不損害中國主權為原則。1974年9月24日至10月15日,中國代表團出席了國際民航組織第21屆會議并當選為理事國。同年12月,中國政府派出了駐國際民航組織理事會的代表。在2004年9月舉行的第35屆國際民航組織大會上,中國積極競選一類理事國。目前,中國在蒙特利爾設有中國駐國際民航組織理事會代表處,現任代表是原民航總局國際合作司司長張亞峰。
2010年3月29日至4月1日,在國際民航組織總部召開2010年高層安全會議,會議包括三大主題:全球航空安全的基礎;積極主動的安全管理;以及其他安全問題。8月30日至9月10日,在中國首都北京召開了國際航空法會議 - 航空安全外交會議 (DCAS 2010)。12月1日至4日,國際民航組織舉行關于國際民航組織機讀旅行證件、生物識別技術和安全標準的第六次研討會。展覽將補充研討會的內容,并重點介紹與機讀旅行證件、生物識別和邊境檢查系統相關的重要產品和服務。
2011年2月14日至15日,國際民航組織在印度新德里召開了關于實施國際民航組織航空安保宣言的地區航空安保會議。會議的主要目標是審查自國際民航組織航空安保宣言結束以來目前和計劃開展的航空安保活動。 5月24日至26日,國際民用航空組織(ICAO)邀請其成員國、參與者、贊助商和參展商參加在加拿大蒙特利爾舉行的全球跑道安全研討會。該活動匯集來自不同專業領域的專家,以確定改善全球跑道安全結果的多學科方法。11月21日至22日,國際民航組織在俄羅斯聯邦莫斯科召開了關于實施國際民航組織航空安保宣言的地區航空安保會議。這次會議的主要目的是審查自國際民航組織航空安保宣言結束以來目前和計劃開展的航空安保活動。
2012年4月18日至20日,國際民航組織航空運輸研討會在加拿大蒙特利爾與航空運輸研究會 (ATRS) 合作舉辦。9月12日至14日,國際民航組織召開航空安保高級別會議在蒙特利爾總部舉行。11月19日至30日,國際民用航空組織在蒙特利爾舉辦 第十二次空中航行會議 (AN-Conf/12)籌備研討會。
2013年3月25日至27日,國際民航組織語言能力要求(LPR)技術研討會在國際民航組織總部加拿大蒙特利爾舉辦。4月11日,卡塔爾提出了一項提議,即國際民航組織在蒙特利爾的租約于2016年到期時將總部遷至多哈。國際民航組織4月22日開會時討論了這一提議。5月24日,國際民用航空組織確認于5月23日晚上收到了卡塔爾國的一封信,正式通知聯合國專門機構卡塔爾已決定撤回其先前提出的成為國際民航組織新常任理事國席位的提議。9月21日至22日,國際民航組織和麥吉爾大學航空航天法研究在蒙特利爾國際民航組織總部舉辦第四屆國際民航組織/麥吉爾大會前研討會。2013年9月28日,中國在加拿大蒙特利爾召開的國際民航組織第38屆大會上再次當選為一類理事國。這是自2004年以來,中國第四次連任一類理事國。當天參加投票選舉的國家有173個,除中國外,德國、日本、意大利、澳大利亞、俄羅斯、巴西、美國、英國、法國、加拿大也同時繼續當選一類理事國。12月10日至11日,國際民用航空組織與巴西民航局 (ANAC) 合作,在巴西圣保羅舉辦航空貨運戰略趨勢區域研討會。
2014年5月7日至8日,第二屆國際民航組織航空運輸研討會(IATS 2014)在加拿大蒙特利爾國際民航組織總部舉行。10月7日至9日,國際民用航空組織與牙買加??民航局合作,在牙買加蒙特哥灣會議中心召開區域航空運輸會議。12月3日至4日,第二屆NGAP研討會在國際民航組織總部舉行。
2015年2月2日至5日,國際民用航空組織在加拿大蒙特利爾國際民航組織總部舉行第二屆高級別安全會議 (HLSC2015)。4月28日至30日,國際民航組織—世界衛生組織 CAPSCA 全球研討會在蒙特利爾舉行。11月23日至25日,國際民航組織世界航空論壇在國際民航組織總部舉行。
2016年3月15日至17日,2016年國際民航組織/聯合國外空司研討會在阿拉伯聯合酋長國阿布扎比舉辦。5月9日至11日,國際民航組織旅行研討會在伊朗伊斯蘭共和國基什島舉行。12月5日至9日,第九屆國際民航組織航空服務談判活動 (ICAN2016) 在巴哈馬拿騷舉行。
2017年5月16日至18日,在國際民航組織總部召開了國際民航組織/ACI 減少野生動物襲擊危險研討會。9月12日至14日,2017年國際民航組織全球航空安保研討會 (AVSEC2017)在加拿大蒙特利爾舉行。11月20日至22日,第二屆全球跑道安全研討會在秘魯利馬舉行。
2018年2月7日至9日,在第39屆大會上,國際民航組織成員國決定實施國際航空碳抵消和減排計劃(CORSIA),作為解決國際航空排放問題的補充措施,以實現國際民航組織從2020年起實現碳中和增長的理想目標。9月5日至7日,第二屆國際民航組織航空貨運發展論壇在中國鄭州舉行。12月12日至14日,第二屆國際民航組織 NGAP 全球峰會 (NGAP/2)在中國深圳舉行。
2019年5月8日至9日,國際民航組織綠色機場研討會在秘魯利馬舉辦。9月22日至23日,在國際民航組織總部舉行了2019年國際民航組織世界航空論壇。12月2日至6日,國際民航組織航空服務談判活動 (ICAN2019)在約旦哈希姆王國亞喀巴舉行。
2020年11月23日至24日,國際民航組織航空綠色復蘇研討會以線上方式舉行。12月18日,國際民用航空組織以線上方式召開 第四屆年度全球航空安全研討會 (AVSEC2020)。
2021年2月22日,國際民航組織理事會第 222 屆會議 – 理事會會議在加拿大蒙特利爾國際民航組織總部舉行。2022年10月1日,俄羅斯在10月1日未獲足夠票數,失去國際民用航空組織理事會席位。
2023年2月27日,國際民航組織與蘇丹正式簽署新的實施支持協議,旨在加強國際民航組織標準和建議措施(SARP)在該國的應用。3月23日,國際民航組織理事會采用新的雙頻多星座標準,實現GNSS里程碑。6月1日,國際民航組織和聯合國世界糧食計劃署(糧食計劃署)簽署了一項新合作協議,旨在提高人道主義行動中的民用航空安全、效率和可持續性。9月28日,國際民航組織與埃塞俄比亞正式簽署新的能力發展和實施支持協議。11月20日,國際民航組織會議在迪拜開幕,加速全球航空業向清潔能源轉型。12月6日至8日,國際民航組織TRIP區域研討會在哈薩克斯坦阿拉木圖舉行。
機構治理
國際民航組織由大會、理事會和秘書處三級框架組成。
大會
大會是國際民航組織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成員國組成。大會由理事會召集,一般情況下每三年舉行一次,遇有特別情況時或經五分之一以上成員國向秘書長提出要求,可以召開特別會議。大會決議一般以超過半數通過。參加大會的每一個成員國只有一票表決權。但在某些情況下,如《國際民用航空公約》的任何修正案,則需三分之二多數票通過。
大會的主要職能為:選舉理事會成員國,審查理事會各項報告,制定未來三年的工作計劃,表決年度財政預算,授權理事會必要的權力以履行職責,并可隨時撤回或改變這種權力,審議關于修改《國際民用航空公約》的提案,審議提交大會的其他提案,執行與國際組織簽訂的協議,處理其他事項等。
大會召開期間,一般由大會、行政、技術、法律和經濟五個委員會對各項事宜進行討論和決定,最后交大會審議通過。
理事會
理事會是向大會負責的常設機構,由大會選舉的36個成員國組成,每三年為一任期。選舉中,那些在航空運輸領域居特別重要地位的成員國、對提供國際民用航行設施有突出貢獻的成員國以及保證當選后理事會中能覆蓋全世界各主要地理區域的那些成員國將獲得充分的代表資格。理事會負責召開大會。理事會的另一個重要職責是任命秘書長。
理事會每年召開三次會議,每次會議會期約為兩個月。理事會下設財務、技術合作、非法干擾、航行、新航行系統、運輸、聯營導航、愛德華獎八個委員會。每次理事會開會前,各委員會先分別開會,以便將文件、報告或問題提交理事會。
理事會主席
理事會設主席一名。理事會主席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國際民航組織理事會主席薩爾瓦托雷·夏基塔諾(Salvatore Sciacchitano,意大利籍)2020年1月1日上任,2022年10月連任,任期至2025年。秘書長胡安·薩拉薩爾(Juan Carlos Salazar,哥倫比亞籍),2021年8月1日上任,2024年3月連任,任期至2027年。
理事國
理事國分為三類:第一類是在航空運輸領域居特別重要地位的成員國,第二類是對提供國際航空運輸的發展有突出貢獻的成員國,第三類是區域代表成員國。在2022年國際民航組織大會期間,以下國家從國際民航組織193個成員國中當選為本組織36個成員的理事會成員。
主要職責
理事會的主要職責包括:執行大會授予并向大會報告本組織及各國執行公約的情況;管理本組織財務;領導屬下各機構工作;通過公約附件;向締約各國通報有關情況,以及設立運輸委員會,研究、參與國際航空運輸發展和經營有關的問題并通報成員國,對爭端和違反《國際民用航空公約》的行為進行裁決等。
秘書處
秘書處是國際民航組織的常設行政機構,由秘書長負責保證國際民航組織各項工作的順利進行。秘書長由理事會任命,現任秘書長為胡安·薩拉薩爾(Juan Carlos Salazar),任期三年,自2021年8月1日開始。秘書處下設五個局:空中航行局、航空運輸局、技術合作局、法律事務和對外關系局、及行政服務局。這五個局的局長和負責財務、評價和內部審計、新聞宣傳的高級官員以及國際民航組織的七個地區辦事處直接向秘書長報告。這些地區辦事處分別是:位于泰國曼谷的亞太辦事處;位于肯尼亞內羅畢的東部和南部非洲辦事處;位于塞內加爾達喀爾的西部和中部非洲辦事處;位于埃及開羅的中東辦事處;位于法國巴黎的歐洲和北大西洋辦事處;位于秘魯利馬的南美辦事處;以及位于墨西哥,墨西哥城的北美、中美和加勒比辦事處。
歷任秘書長
宗旨和目的
國際民航組織的宗旨和目的在于發展國際航行的原則和技術,促進國際航空運輸的規劃和發展,以便實現下列各項目標:
以上九條共涉及國際航行和國際航空運輸兩個方面問題。前者為技術問題,主要是安全;后者為經濟和法律問題,主要是公平合理,尊重主權。兩者的共同目的是保證國際民航安全、正常、有效和有序地發展。
主要工作
國際民航組織按照《國際民用航空公約》的授權,發展國際航行的原則和技術。各種新技術飛速發展,全球經濟在環境也發生了巨大變化,對國際民用航空的航行和運輸管理制度形成了前所未有的挑戰。為加強工作效率和針對性,繼續保持對國際民用航空的主導地位,國際民航組織制訂了戰略工作計劃,重新確定了工作重點,于1997年2月由其理事會批準實施。
法規(Constitutional Affairs)
修訂現行國際民航法規條款并制訂新的法律文書。主要項目有:
航行(Air Navigation)
制訂并刷新關于航行的國際技術標準和建議措施是國際民航組織最主要的工作,《國際民用航空公約》的18個附件有17個都是涉及航行技術的。戰略工作計劃要求這一工作跟上國際民用航空的發展速度,保持這些標準和建議措施的適用性。
規劃各地區的國際航路網絡、授權有關國家對國際航行提供助航設施和空中交通與氣象服務、對各國在其本國領土之內的航行設施和服務提出建議,是國際民航組織“地區規劃(Regional Air Navigation Planning)”的職責,由7個地區辦事處負責運作。近年來,由于各國越來越追求自己在國際航行中的利益,沖突和糾紛日益增多,致使國際民航組織的統一航行規劃難以得到完全實施。戰略工作計劃要求加強地區規劃機制的有效性,更好地協調各國的不同要求。
安全監察(Safety Oversight Program)
全球民航重大事故率平均為1.44架次/百萬架次,隨著航空運輸量的增長,如果這一比率不降下來,事故的絕對次數也將上升到不可接受的程度。國際民航組織從九十年代初開始實施安全監察規劃,主要內容為各國在志愿的基礎上接受國際民航組織對其航空當局安全規章的完善程度以及航空公司的運行安全水平進行評估。這一規劃已在第32屆大會上發展成為強制性的“航空安全審計計劃(Safety Audit Program)”,要求所有的締約國必須接受國際民航組織的安全評估。
安全問題不僅在航空器運行中存在,在航行領域的其它方面也存在,例如空中交通管制和機場運行等。為涵蓋安全監察規劃所未涉及的方面,國際民航組織在近年還發起了“在航行域尋找安全缺陷(Program for Identifying Safety Shortcomings in the Air Navigation Field)”計劃。
作為航空安全的理論研究,現實施的項目有“人類因素(Human Factors)”和“防止有控飛行撞地(Prevention of Controlled Flight into Terrain)”。
制止非法干擾(Aviation Security)
制止非法干擾即中國通稱的安全保衛或空防安全。這項工作的重點為敦促各締約國按照附件17“安全保衛”規定的標準和建議措施,特別加強機場的安全保衛工作,同時大力開展國際民航組織的安全保衛培訓規劃。
實施新航行系統(ICAO CNS/ATM Systems)
新航行系統即“國際民航組織通信、導航、監視/空中交通管制系統”,是集計算機網絡技術專業、衛星導航和通信技術以及高速數字數據通信技術為一體的革命性導航系統,將替換現行的陸基導航系統,大大提高航行效率。八十年代末期由國際民航組織提出。概念九十年代初完成全球規劃,現已進入過渡實施階段。這種新系統要達到全球普遍適用的程度,尚有許多非技術問題要解決。戰略工作計劃要求攻克的難題包括:衛星導航服務(GNSS)的法律框架、運行機構、全球、各地區和各國實施進度的協調與合作、融資與成本回收等。
航空運輸服務管理制度(Air Transport Services Regulation)
國際民航組織在航空運輸領域的重點工作為“簡化手續(Facilitation)”,即“消除障礙以足促進航空器及其旅客、機組、行李、貨物和郵件自由地、暢通無阻地跨越國際邊界”。18個附件中唯一不涉航行技術問題的就是對簡化手續制訂標準的建議措施的附件9“簡化手續”。
在航空運輸管理制度方面,1944年的國際民航會議曾試圖制訂一個關于商業航空權的多邊協定來取代大量的雙邊協定,但未獲多數代表同意。因此,目前國家之間商業航空權的交換仍然由雙邊談判來決定。國際民航組織在這方面的職責為,研究全球經濟大環境變化對航空運輸管理制度的影響,為各國提供分析報告和建議,為航空運輸中的某些業務制訂規范。戰略工作計劃要求國際民航組織開展的工作有:修訂計算機訂座系統營運行為規范、研究服務貿易總協定對航空運輸管理制度的影響。
統計(Statistics)
《國際民用航空公約》第54條規定,理事會必須要求、收集、審議和公布統計資料,各弱甸有義務報送這些資料。這不僅對指導國際民航組織的審議工作是必要的,而且對協助各國民航當局根據現實情況制訂民航政策也是必不可少的。這些統計資料主要包括:承運人運輸量、分航段運輸量、飛行始發地和目的地、承運人財務、機隊和人員、機場業務和財務、航路設施業務和財務、各國注冊的航空器、安全、通用航空以及飛行員執照等。
國際民航組織的統計工作還包括經濟預測和協助各國規劃民航發展。
技術合作
九十年代以前,聯合國發展規劃署援助資金中5%用于發展中國家的民航項目,委托給國際民航組織技術合作局實施。此后,該署改變援助重點,基本不給民航項目撥款。鑒于不少發展中國家引進民航新技術主要依靠外來資金,國際民航組織強調必須繼續維持其技術合作機制,資金的來源,一是靠發達國家捐款,二是靠受援助國自籌資金,委托給國際民航組織技術合作局實施。目前,不少發達國家認為國際民航組織技術合作機制效率低,養人多,還要從項目資金中提取13%管理費,很少向其捐款,主要選擇以雙邊的方式直接同受援國實施項目。
培訓
國際民航組織向各國和各地區的民航訓練學院提供援助,使其能向各國人員提供民航各專業領域的在職培訓和國外訓練。戰略工作計劃要求,今后培訓方面的工作重點是加強課程的標準化和針對性。
成員
成員資格
各國通過批準和加入《國際民用航空公約》獲得國際民航組織成員資格。《芝加哥公約》規定,公約自26個國家批準后生效。因此,最初批準公約的26個國家成為國際民航組織的創始成員國。創始成員國不具備任何特權,與隨后加入的成員所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是完全相同的。公約生效后,即開放加入,但范圍限于聯合國成員國、與聯合國成員國聯合的國家或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中的中立國。同時,公約也準許其他國家加入,但需得到聯合國的許可并經大會五分之四的票數通過;如果該國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中侵入或者攻擊了別國,那么必須在得到受到侵入或者攻擊的國家的同意后,由國際民航組織把申請書轉交聯合國全體大會,若大會在接到第一次申請后的第一次會議上沒有提出拒絕這一申請的建議,國際民航組織才可以按照公約規定批準該申請國加入國際民航組織。
中止或暫停表決權
根據《國際民用航空公約》的規定,任何成員國在合理的期限內,不能履行其財政上的義務或者違反了該公約關于爭端和違約規定時,將被中止或暫停其在大會和理事會的表決權。如果聯合國大會建議拒絕一國政府參加聯合國建立或與聯合國發生關系的國際機構,則該國即自動喪失國際民航組織成員國的資格。但經該國申請,由理事會多數通過,并得到聯合國大會批準后,可重新恢復其成員資格。
退出公約
任何締約國都可以在聲明退出《國際民用航空公約》的通知書送達之日起一年之后退出公約,同時退出國際民航組織。如果有關公約的修正案決議中規定,任何國家在該修正案生效后的規定時期內未予批準,即喪失其國際民航組織成員的資格。對于沒有履行這一義務的締約國而言,就被剝奪了成員資格。
成員國
截至2024年1月,國際民用航空組織共有193個成員國。
機構文化
愿景
實現一個可持續的全球民用航空體系。
使命
國際民用航空組織是國家關于國際民用航空的全球論壇。國際民航組織通過會員國及利害關方的合作,制定政策、標準,開展合規性審計,進行研究和分析,提供援助和建設航空能力。
出版物
法律地位
1、國際民航組織是國際法主體,這種主體資格是由成員國通過《國際民用航空公約》而賦予的。《芝加哥公約》第47條規定:“本組織在締約國領土內應享有為履行其職能所必需的法律能力。凡與有關國家的憲法和法律不相抵觸時,都應承認其完全的法人資格。”同時,《芝加哥公約》還詳盡規定了國際民航組織作為一個獨立的實體在國際交往中所應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應該說,它已經具備了一個國際法主體所必須具有的三個特征,即必須具有獨立進行國際交往的能力;必須具有直接地享有國際法賦予的權利以及必須構成國際社會中地位平等的實體。
2、國際民航組織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主要表現在:
協調國際民航關系。努力在國際民航的各領域協調各國的關系及做法,制訂統一的標準,促進國際民航健康、有序地發展;
解決國際民航爭議。多年來,國際民航組織充當協調人,在協調各國關系上發揮過不可替代的作用;締結國際條約。國際民航組織不僅參與國際條約的制訂,還以條約締約方的身份簽訂國際條約;
特權和豁免。國際民航組織各成員國代表和該組織的官員,在每個成員國領域內,享有為達到該組織的宗旨和履行職務所必須的特權和豁免。
參與國際航空法的制訂。在國際民航組織的主持下,制訂了很多涉及民航各方面活動的國際公約,從《芝加哥公約》及其附件的各項修正到制止非法干擾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為,以及國際航空私法方面的一系列國際文件。
3、國際民航組織是政府間的國際組織,聯合國的專門機構。
國際民航組織是各主權國家以自己本國政府的名義參加的官方國際組織,取得國際民航組織成員資格的法律主體是國家,代表這些國家的是其合法政府。對此,《芝加哥公約》第21章做出了明確規定,排隊了任何其他非政治實體和團體成為國際民航組織成員的可能,也排隊了出現兩個以上的政府機構代表同一國家成為國際民航組織成員的可能。
4、國際民航組織是聯合國的一個專門機構。
1946年,聯合國與國際民航組織簽訂了一項關于它們之間關系的協議,并于1947年5月13日生效。據此,國際民航組織成為聯合國的專門機構。該類專門機構指的是通過特別協定而同聯合國建立法律關系的或根據聯合國決定創設的對某一特定業務領域負有“廣大國際責任”的政府間專門性國際組織。但它們并不是聯合國的附屬機構,而是在整個聯合國體系中享有自主地位。協調一致,是這些專門機構與聯合國相互關系的一項重要原則。聯合國承認國際民航組織在其職權范圍內的職能,國際民航組織承認聯合國有權提出建議并協調其活動,同時定期向聯合國提出工作報告,相互派代表出席彼此的會議,但無表決權。一個組織還可以根據需要參加另一組織的工作。
參考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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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AO Regional Aviation Security Conference in New Delhi, India 14 - 15 February 2011.ICAO.2024-01-23
Enhancing Runway Safety - An Integrated Approach .ICAO.2024-01-23
ICAO Regional Aviation Security Conference in Moscow, Russian Federation, 21 – 22 November 2011.ICAO.2024-01-23
國際民航組織航空運輸研討會.ICAO.2024-01-23
國際民航組織高級別航空安保會議.國際民航組織.2024-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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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AO Language Proficiency Requirements (LPRs) Technical Seminar.ICAO.2024-01-23
Baird fighting 'tooth and nail' to keep UN aviation office in Montreal | CBC News.CBC News.2024-01-23
卡塔爾撤回主辦國際民航組織常任理事國席位的提議.國際民航組織.2024-01-23
航空貨運的戰略趨勢.ICAO.2024-01-23
關于全球追蹤的多學科會議. 國際民航組織.2024-01-23
國際民航組織實施新監管框架區域研討會.國際民航組織.2024-01-23
Next Generation of Aviation Professionals Symposium 2014.ICAO.2024-01-23
HLSC.ICAO.2024-01-23
ICAO-WHO CAPSCA Global Symposium.ICAO.2024-01-23
ICAO World Aviation Forum.ICAO.2024-01-23
ICAO / UNOOSA Symposium 2016.ICAO.2024-01-23
ICAO TRIP Seminar.ICAO.2024-01-23
2016 ICAO AIR SERVICES NEGOTIATION EVENT.ICAO.2024-01-23
ICAO/ACI Wildlife Strike Hazard Reduction Symposium.ICAO.2024-01-23
ICAO Global Aviation Security Symposium 2017 (AVSEC2017).ICAO.2024-01-23
Second Global Runway Safety Symposium.ICAO.2024-01-23
ICAO Seminar on Carbon Markets.ICAO .2024-01-23
The Second ICAO Air Cargo Development Forum.ICAO.2024-01-23
所有會議和活動(2014 年 - 2010 年).ICAO.2024-01-23
ICAO Seminar on Green Airports.ICAO.2024-01-23
ICAO World Aviation Forum.ICAO.2024-01-23
ICAN2019.ICAO.2024-01-23
ICAO Aviation Green Recovery Seminar.ICAO.2024-01-23
ICAO Global Aviation Security Symposium 2020 (AVSEC2020).ICAO.2024-01-23
Sessions of the Council.ICAO.2024-01-23
外媒:未獲足夠票數,俄羅斯失去國際民用航空組織理事會席位.參考消息.2024-01-23
ICAO formalizes new Implementation Support Agreement with Sudan.ICAO .2024-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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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民航組織理事會采用新的雙頻多星座標準,實現 GNSS 里程碑.國際民航組織.2024-01-23
國際民航組織和世界糧食計劃署加強對人道主義航空服務的支持.國際民航組織.2024-01-23
國際民航組織與埃塞俄比亞正式簽署新的能力發展和實施支持協議.國際民航組織.2024-01-23
國際民航組織會議在迪拜開幕,加速全球航空業向清潔能源轉型.國際民航組織.2024-01-23
ICAO TRIP Regional Symposium - Kazakhstan.ICAO.2024-01-23
理事會主席.國際民用航空組織.2024-01-23
秘書長.國際民用航空組織.2024-01-23
柳芳連任國際民航組織秘書長.中國民用航空局.2025-05-19
歷任ICAO秘書長.國際民用航空組織.2024-01-23
成員國.國際民用航空組織.2024-01-23
愿景和使命.國際民用航空組織.2024-01-23
免費出版物.國際民用航空組織.2024-01-23